陕西省级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陕西省节能相关法律法规

一、通用法律法规及政策1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3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4 节约能源监测管理暂行规定5 能源标准化管理办法6 节约用电管理办法7 关于建立GDP能耗指标公报制度的通知8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能源发展重点专项规划9 能源节约与资源综合利用十五规划10 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十五”规划11 国家十一五规划纲要12 节能中长期规划13 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14 国务院关于“十一五”期间各地区单位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指标计划的批复15 “十一五”资源综合利用指导意见16 能源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二、节约措施1 财政部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2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3 关于公布《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目录》(第一批)的通知4 公布《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目录》(第二批)5 关于印发《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6 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目录(2003年修订)》的通知7 国家鼓励发展的资源节约综合利用和环境保护技术8 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第一批)9 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第二批)10 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第三批)11 关于控制部分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产品出口有关措施的通知12 关于加强政府机构节约资源工作的通知13 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14 城市建设节约能源管理实施细则15 建设部建筑节能“十五”计划纲要16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17 关于新建居住建筑严格执行节能设计标准的通知18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通知19 关于印发《建设部节能省地型建筑推广应用技术目录》的通知20 关于实施《节约能源——城市绿色照明示范工程》的通知21 关于加强城市照明管理促进节约用电工作的意见22 煤炭工业部节约能源监测管理办法23 化工企业节约能源管理升级(定级)办法24 化工系统节约用水管理规定25 机械工业节约能源监测管理暂行规定26 建材工业节约能源管理办法27 建材工业节约原材料管理办法28 交通部关于发布《交通行业能源利用监测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29 民用航空节约能源管理实施细则30 民用航空企业节能管理考核暂行办法31 铁道部能源监察工作办法32 医药工业企业节约能源管理升级(定级)暂行办法(试行)33 医药行业实施国务院《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办法34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鼓励发展节能环保型小排量汽车意见的通知35 关于印发《车用乙醇汽油使用试点方案》和《车用乙醇汽油使用试点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36 火力发电厂节约能源规定(试行)37 关于发展热电联产的若干规定38 关于印发《关停小火电机组实施意见》的通知39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禁止违规建设13.5万千瓦及以下火电机组的通知40 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办法41 煤炭工业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42 煤矸石综合利用管理办法关于印发《煤矸石综合利用技术政策要点》的通知43 商业部、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国家能委关于废润滑油回收再生的暂行规定44 商业部、国家经委、国家能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修订《关于废润滑油回收再生的暂行规定》有关条文的通知45 关于印发《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技术政策》的通知46 关于印发《节水型城市申报与考核办法》和《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的通知47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指导目录》的通知48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新能源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49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50 关于组织开展循环经济试点(第一批)工作的通知51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发电有关管理规定》的通知52 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53 关于印发《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54 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评审办法55 建设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56 关于印发《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试点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57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指南(2006)的通知58 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能源办关于加快关停小火电机组若干意见的通知三、相关制度1 中国节能产品认证管理办法2 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3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4 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5 关于公布《国家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技术导向目录》(第一批)的通知6 公布《国家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技术导向目录》(第二批)7 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四、税收与基金1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2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3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4 全球环境基金项目管理暂行规定5 国外矿产资源风险勘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6 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7 关于发展生物能源和生物化工财税扶持政策的实施意见五、地方法规1 陕西省墙体材料革新与节能建筑管理办法2 陕西省节约用水办法3 陕西省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4 陕西省节约能源条例5 陕西省建筑节能条例。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陕西省财政厅关于2016年度陕西省电力需求侧管理项目申报指南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陕西省财政厅关于2016年度陕西省电力需求侧管理项目申报指南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陕西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5.06.18•【字号】陕发改运行〔2015〕811号•【施行日期】2015.06.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陕西省财政厅关于2016年度陕西省电力需求侧管理项目申报指南陕发改运行〔2015〕811号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韩城市经济发展局、财政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财政局,西咸新区经济发展局、财政局,神木县、府谷县发展改革局、财政局,陕西省电力公司,陕西省地方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按照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陕西省电力需求侧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陕发改运行[2011]2518号)和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西安分行《电力需求侧管理专项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陕财办综[2015]32号)的规定,为贯彻落实省政府节能减排工作的总体部署,深入推进全省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决定继续利用电力需求侧专项资金,对全省电力需求侧管理项目择优给予资金奖励或补助。
为做好项目的筛选和上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申报范围(一)供配电系统节电改造(高效变压器应用、无功补偿、无功电压优化调节)。
(二)电机拖动系统节电改造(高效电动机替换、电机变频调速、能量回馈应用)。
(三)低谷电蓄能技术应用(电蓄冷、电蓄热)。
(四)节电效果明显的应用于生产的节能灯及照明控制节能项目(高效电光源、灯具以及照明控制系统)。
(五)电力负荷管理系统升级和完善;电能服务管理平台应用、推广等。
(六)《陕西省电力需求侧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规定的其它节电新产品和新技术等。
二、选项原则项目要突出节电效果,节电量是项目遴选和资金奖励的主要依据。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标准,具备一定的生产规模,经营能力强、财务状况良好、企业信誉高;(二)项目技术先进、适用,节电效果、转移负荷明显,有一定的示范、推广作用;(三)项目单位具有完善的电能计量、统计和管理措施,项目形成的节电量可监测、可核实。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各级政府及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各级政府及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12.22•【字号】陕政办发〔2015〕106号•【施行日期】2015.1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各级政府及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的通知陕政办发〔2015〕106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陕西省各级政府及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12月22日陕西省各级政府及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环境保护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环境保护督查方案〉(试行)的通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履行环境保护职责,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环境保护工作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指导思想,按照“属地监管与分级监管相结合、行业监管与综合监管相结合”,以及“管行业必须管环保”“谁决策,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谁污染、谁负责”的原则,建立责任体系及问责制度。
第四条政府及部门的环境保护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和“一岗双责制”。
主要负责人是本级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环境保护工作第一责任人,对环境保护工作负有全面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对分管业务工作范围内的环境保护工作负有综合监管领导责任;其他相关负责人对分管业务工作范围内的环境保护工作负有直接领导责任。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中小企业促进局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中小企业促进局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中小企业促进局•【公布日期】2012.08.14•【字号】•【施行日期】2012.09.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中小企业促进局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财政局、中小企业局:为促进我省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国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中小企业局2012年8月14日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省中小企业健康发展,规范中央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中央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主要用于支持我省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技术进步、结构调整、转变发展方式、扩大就业,以及改善服务环境等方面。
第三条专项资金由国家按照因素法分配,我省根据中央财政下达的预算指标,按照有关要求安排使用。
第四条本实施办法所称中型、小型、微型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和我省宏观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加强对社会资金的引导,扩大政策受惠面,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六条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省中小企业促进局共同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会同省中小企业促进局制定资金分配方案,并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陕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技术改造专项资金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技术改造专项资金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陕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技术改造专项资金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局:为了加强和规范陕西省技术改造专项资金项目管理,确保专项资金合理使用,省工信厅会同省财政厅制定了《陕西省技术改造专项资金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项目后期管理工作加强项目后期管理是技术改造的重要环节,是保证项目建设质量和效益的重要手段。
各市(区)工信主管部门和财政局要高度重视,督促项目单位在项目完工后及时申请项目验收,确保项目按期完成、达产达效,按规定合理使用财政专项资金。
二、做好近两年项目验收工作1.本《办法》印发后,2009年-2011年省技改专项资金项目验收工作都按此执行。
中央技改专项资金项目参照此办法执行。
2.中央和省属国有企业技改项目由省工信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验收,其他项目由各市(区)工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验收,其中省财政直管县的项目,会同有关县工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组织验收。
3.2012年项目验收工作,请各市(区)工信部门和财政局按要求于6月份和11月份两次上报项目验收意见,同时一并上报当期完成项目总体进展情况总结。
4.要坚持公开、公正原则,严格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力求简单、快捷、高效。
在验收过程中,同时,要坚持廉洁自律,严禁收受项目单位馈赠的礼金、礼品,坚决杜绝吃拿卡要的现象。
联系人:工信厅规划处方力************财政厅经建处郭超************二O一二年四月十六日陕西省技术改造专项资金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陕西省技术改造专项资金项目的管理,保证专项资金的合理使用,促进项目按时竣工投产,发挥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陕政发〔2007〕28号/0/103/5355.htm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推动我省节能减排工作深入开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和全国节能减排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省政府组织省级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了《陕西省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加强节能减排工作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建设节约型社会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长期战略方针和紧迫任务。
去年以来,我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节能减排的一系列决策部署,加强对节能减排工作的组织领导,分解落实节能减排指标,强化监督管理,扭转了能耗逐年上升趋势,基本实现了年初确定的节能减排目标任务,为今后工作打下了较好基础。
但是,也必须清醒地看到,我省节能减排工作还存在管理不够到位、执法监管不够有力等问题,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还存在扩张的内在冲动,节能减排面临的形势仍然比较严峻。
为此,全省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综合运用经济、法律、行政等手段,推动节能减排工作的深入开展,确保“十一五”节能减排约束性指标的全面实现,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陕西省人民政府二○○七年七月二十六陕西省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一、进一步明确节能减排的目标任务和总体要求(一)主要目标。
到2010年,万元国内生产总值能耗由2005年的1.48吨标准煤下降到1.18吨标准煤,降低20%左右;单位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低30%。
“十一五”期间,二氧化硫排放量和主要污染物化学需氧量分别比“十五”末削减12%和10.1%。
到2010年,二氧化硫排放量由2005年的92.2万吨减少到81.1万吨,化学需氧量由35.05万吨减少到31.5万吨;全省县级以上城镇污水处理率不低于60%,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50%以上。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暂行办法(修订稿)》的通知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暂行办法(修订稿)》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5.09.29
•【字号】陕发改环资〔2015〕1338号
•【施行日期】2015.09.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信托与投资
正文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暂行办法(修订稿)》的通知
各市区市发展改革委、韩城市经发局、杨凌示范区发改局、西咸新区经建局,神木、府谷县发展改革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西咸新区经济建设局:2013年,我委制订并颁布实施了《陕西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暂行办法(修订稿)》(陕发改环资〔2013〕1355号),两年来,全省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严格实施项目能评,不断完善能评管理制度,优化审查流程,强化能评约束作用,对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产业结构调整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根据规范性文件时限要求和我省能评工作需要,现将《陕西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暂行办法(修订稿)》再次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5年9月29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公共机构节能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公共机构节能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3.22•【字号】陕政办发[2010]25号•【施行日期】2010.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公共机构节能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陕政办发[2010]25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陕西省公共机构节能实施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一0年三月二十二日陕西省公共机构节能实施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推动我省公共机构节能,提高公共机构能源利用效率,发挥公共机构在全社会节能中的表率作用,推动全社会节约能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共机构,是指我省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在省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省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在同级管理节能工作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下一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各级主管部门在同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机构的指导下,开展本系统内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节能规划,制定全省公共机构节能中长期规划和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根据全省公共机构节能中长期规划,结合实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并按年度将规划确定的节能目标和指标分解落实到本级公共机构和所辖乡(镇)公共机构。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积极支持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延安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的通知
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延安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延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3.26•【字号】延政发[2010]26号•【施行日期】2010.03.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延安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的通知(延政发〔2010〕2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延安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延安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降低建筑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资源节约型社会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陕西省建筑节能条例》、《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规划建设,民用建筑的新建、改建、扩建,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在建筑物中的应用以及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民用建筑节能,是指在建筑物的规划、设计、新建、改建、扩建、节能改造和使用过程中,执行民用建筑节能标准,采用节能型的建筑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和产品,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以下简称“建筑节能”)。
本办法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商业、服务业、教育、卫生等其他公共建筑(以下简称“建筑”)。
第四条建筑节能应当坚持经济合理、节约资源、技术先进、安全可靠、保护环境和因地制宜的原则。
第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建筑节能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工作,市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以下简称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各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建筑节能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建筑节能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监督管理工作。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和规范绿色建筑管理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和规范绿色建筑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陕西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7.03.27•【字号】陕建发〔2017〕98号•【施行日期】2017.03.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和规范绿色建筑管理工作的通知陕建发〔2017〕98号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规划局、建委)、财政局,杨凌示范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财政局,西咸新区建设环保局、财政局,韩城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财政局,神木县、府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实施《陕西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建立完善管理制度、机制,促进我省绿色建筑持续健康发展,现就绿色建筑管理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四类建筑工程项目要严格执行绿色建筑标准。
2017年3月1日起,各市县要按照《陕西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将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政府投资的学校、医院、博物馆、科技馆、体育馆等公益性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小区以及城市新区、绿色生态城区的民用建筑,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情况纳入规划、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等全过程管理,完善和细化规划、施工等许可管理。
土地规划条件要明确采用的绿色建筑技术、等级水平等要求;财政资金项目要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投资预算;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要按照绿色建筑标准的要求进行审查。
建设行业各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协调和联动,严格实施绿色建筑标准,加强对市场各方责任主体违反《陕西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行为的查处,不断促进绿色建筑工程质量的提升。
今年下半年,将根据《陕西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的施行要求,对各级管理部门履行职能职责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二、加快建立完善绿色建筑设计与审查制度。
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建筑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应当包含绿色建筑要求,明确绿色建筑技术措施、等级水平和投资等内容;建设单位设计招标或者委托设计时,应当明确绿色建筑的等级以及相关指标要求;设计单位要按照《民用建筑绿色设计规范》(JGJ-T 229)、《公共建筑绿色标准》(DBJ61/T-80-2014)、《居住建筑绿色设计标准》(DBJ61/T 81-2014)等进行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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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级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节能专项资金的管理,做好节能降耗工作,实现节能目标,根据《陕西省节约能源条例》、《省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陕政发〔2007〕28号)和《省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陕政发〔2007〕19号)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节能专项资金是指省财政预算安排用于节能工作开展的专项资金。
省级节能专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滚动使用。
第三条企业是节能降耗的主体。
政府通过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环保政策、税收政策等一系列宏观调控手段,促进企业逐步建立起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节能降耗机制。
第四条省财政厅负责节能专项资金预算管理,会同省发改委审定项目计划,负责下达专项资金预算,办理专项资金拨付手续,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第五条省发改委负责项目管理,根据国家节能产业政策、重点节能技术推广目录及“十一五”全省节能目标任务,会同省财政厅确定年度节能专项资金支持方向、重点行业和标准,征集筛选节能项目,会同省财政厅组织专家进行评审,下达年度项目和专项资金计划,负责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会同省财政厅开展项目绩效评价工作。
第六条节能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择优支持、突出重点、效率优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使用范围、方式和标准
第七条节能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如下:
(一)重点节能工程项目,主要是指国家发改委《“十一五”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实施意见》(发改环资〔2006〕1457号) 确定的“十大节能工程”包括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余热余压利用、节约和替代石油、区域热电联产、绿色照明等项目,重点用能企业其他节能技术改造项目;
(二)先进节能产品、设备推广与应用以及配套国家高效照明产品推广项目;
(三)资源综合利用项目,主要包括具有示范意义的共伴生矿产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工业“三废”资源化利用项目、木材节约代用项目、以提高专业化、规模化水平为主要内容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产业化重大项目;
(四)宣传培训和能力建设项目,主要包括节能、循环经济、资源综合利用的宣传培训、政策研究、节能监察(监测)能力建设等。
(五)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对完成节能任务突出的市县政府和企业的奖励;
(六)其他节能工作支出。
第八条节能专项资金支持方式实行以奖代补为主,奖励补助资金与实际节能量挂钩,与工作实效挂钩。
同一企业、同一项目,已通过其他渠道取得财政资金支持的,节能专项资金不再重复支持。
第九条项目扶持标准:
(一)节能技术改造项目根据节能量按150—200元/吨标准煤给予奖励,项目具体奖励标准根据行业性质和企业特点确定。
(二)先进节能产品设备推广与应用、资源综合利用项目根据投资额、贷款金额或者产品推广数量的一定比例确定奖励标准。
(三)节能宣传、能力建设等基础性工作项目根据工作需要和绩效给予适当补助。
第三章项目申报和审批
第十条根据我省节能工作的发展情况和工作重点,省发改委会同省财政厅发布项目申报通知,有关单位按本办法第十四条等规定具体组织。
第十一条申报节能专项资金的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省的产业政策以及节能、循环经济、资源综合利用的要求;
(二)项目符合国家和省项目建设有关规定和程序;
(三)申报节能技术改造奖励项目还应具备:(1)具有较为完善的能源统计、计量与管理制度;(2)省市重点用能单位,必须完成能源审计报告并通过审核,节能考核等级必须为基本完成以上;(3)节能量在1万吨以下、3000吨标准煤以上。
(四)项目于当年已经建成投产或开工建设,申报的节能量应当通过节能技改项目直接产生,并且能够核定。
第十二条申报节能专项资金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节能专项资金申请报告;
(二)申报单位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及有关资质证明材料;
(三)项目批准或备案文件,土地、环评批复文件,以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自筹资金落实到位证明等有关材料;
(四)申报单位上一年度财务决算报告(表)及审计报告;
(五)节能技改项目还须提交节能量审核机构出具的节能量审核报告;
(六)需要提交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三条节能量的核定,由项目实施单位自愿选择并委托具备资质的节能量审核机构进行审核;节能量审核机构按照国家统一的节能量审核确认办法,审核出具报告并承担责任。
节能量审核机构由省发改委会同省财政厅按照有关规定确定,并负责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申报节能专项资金的项目属省属单位项目的,由省行业主管部门或省直属企业集团公司组织申报并对申报项目资料进行初审后向省发改委和省财政厅提出书面申请;属市县单位项目的,由所在地同级发改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申报,对申报项目资料进行初审后,由设区市发改部门和财政部门联合上报省发改委和省财政厅;省管县单位项目在上报省发改委和省财政厅的同时,需报设区市发改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省发改委会同省财政厅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组织专家评审,对部分需要进行现场考察的项目进行核查,形成项目初步计划在省发改委和财政厅网上公示,自发布公示之日起7日无异议的,确定并下达专项资金项目计划。
第十六条属于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的项目,不给予扶持:
(一)在享受各级政府财政资助中有严重违约行为的;
(二)近三年内发生过未按规定进行工商年检或者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的;
(三)因涉嫌违法行为正在被有关行政部门立案查处或者被行政处罚后未满两年的;
(四)面临正在进行的有可能影响该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诉讼或者仲裁的;
(五)单位主要财产因债务纠纷已被或正面临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或强制执行措施的;
第四章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七条根据下达的项目计划,省财政厅按规定办理节能专项资金拨付手续。
集中支付的项目,省属单位项目由省财政实行集中支付,市县单位项目通过财政部门逐级下拨,并由同级财政部门实行集中支付。
未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的项目,省属单位项目由省财政直接拨付到项目单位,市县单位项目专项资金由省财政通过财政部门逐级下拨。
第十八条节能技术改造奖励项目竣工验收后,省财政厅会同省发改委委托节能量审核机构对项目实际节能量进行审核,由节能量审核机构出具审核报告并承担责任。
省财政厅根据节能量审核报告与市(县)财政部门进行清算,由市(县)财政部门负责下达或扣回奖励资金。
第十九条项目实施单位必须加强财务管理,做好专项资金的账务记录、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确保节能资金用于节能项目建设或节能基础性工作。
第五章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条对节能量审核报告严重失实的审核机构,取消其审核资格,并依法追究有关机构和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节能专项资金。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编造项目套取节能专项资金,以及截留、挤占和挪用的,由财政部门全额收缴,取消其申报资格,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有关规定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各级发改部门和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申报审批中玩忽职守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发改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09年1月22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