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
DB33T 984-2015 电子商务商品编码与追溯管理规范.pdf

ICS03.080.99A 02 DB33 浙江省地方标准DB33/T 984—2015电子商务商品编码与追溯管理规范The specification for electronic commerce commodity code and traceabilitymanagement2015-07-16发布2015-08-16实施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浙江省商务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 浙江省标准化研究院、阿里巴巴网络有限公司、浙江省电子商务促进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施进、李宁、马骏、刘若微、丁炜、陈福棣、代翔宇、吴芬。
电子商务商品编码与追溯管理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电子商务商品的编码结构与方式,及电子商务商品追溯管理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电子商务企业和服务提供方实施电子商务商品的编码及追溯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T 1988 信息技术信息交换用七位编码字符集GB/T 16986 商品条码应用标识符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电子商务商品编码 e-commerce commodity code用于对电子商务活动中的交易商品标识的编码。
4 缩略语下列缩略语适用于本文件。
AI:应用标识符(Application Identifier)GTIN:全球贸易项目代码(Global Trade Item Number)5 电子商务商品编码5.1 组成电子商务商品编码由商品标识代码和附加属性信息代码组成。
商品标识代码是静态数据,编制需遵守国际物品编码协会(GS1)关于产品全球贸易项目代码的分配规则,是电子商务商品在电子商务过程中的身份标识。
附加属性信息代码是动态数据,包括电子商务商品的系列号、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等,是附加信息,可根据需求增加,与商品标识代码一起使用才具有实际含义。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加强《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学习宣传贯彻工作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加强《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学习宣传贯彻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10.31•【文号】国质检法函[2005]860号•【施行日期】2005.10.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标综合规定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加强《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学习宣传贯彻工作的通知(2005年10月31日国质检法函[2005]86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商品条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6号发布,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现就加强《办法》的学习宣传贯彻工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学习宣传贯彻《办法》的重要意义《办法》是对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1号令《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的修订,《办法》将商品条码的管理范围由原来单一的对零售商品条码的管理,扩展为包括非零售商品、物流单元、位置代码和条码标识在内的全球统一标识系统的管理,同时增加了对商业企业应用商品条码的管理、国内生产的商品使用境外注册的商品条码的管理以及对商品编码信息的通报要求等方面内容。
《办法》的实施标志着我国条码工作一个新的里程碑,它将进一步规范我国商品条码的管理工作,保证商品条码质量,加快商品条码在国民经济各行业的应用,提高企业在商品生产、储运、配送、销售等环节的现代化管理水平,在促进我国电子商务、商品流通信息化的发展等方面发挥重要意义。
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办法》,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全面领会《办法》的立法目的和重要内容,与实际工作相结合,融会贯通,做到真学、真懂、真用,严格依法行政。
二、广泛深入地开展宣传活动国家质检总局及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将就《办法》的正式实施,组织开展一系列的宣传活动。
拟召开新闻发布会,向质监、标准、信息化等专业媒体,商业、贸易、物流、食品、建材、服装等行业媒体以及大众媒体,发布《办法》正式实施的消息。
医药产品条形码管理规范

零售医药产品的代码涉及制造商、批发商、配送、零售商以及消费者等医药产品供需链各环节,是医药产品流通中最重要的也是最基本的编码体系。本章就零售医药产品的编码进行详细说明。
零售医药产品的代码结构
通常,零售的医药产品只需标识代码及相应的条码符号表示即可满足零售扫描结算的要求。当零售端有特殊要求时,也可编制附加属性代码。
医药产品代码与医药产品信息的关系见下图:
2.3
医药产品商品条码是医药产品流通过程统一的医药产品代码和条码符号表示的总称,具有以下特点
(1)科学性
医药产品标识代码长度固定,结构确切,分层管理,可操作性强,具有科学性。
(2)全球统一性
医药产品商品条码统一于国际通用的物品标识系统(即EAN•UCC系统),其管理纳入全球物品标识代码体系,具有全球统一性。
医药产品作为一种特殊的商品,早已被纳入EAN•UCC系统之内。2000年国际EAN组织对其成员国医疗产品编码状况的调查报告显示,在被调查的53个国家中,包括美国、日本和欧洲大部分国家在内的49个国家在医疗领域采用了EAN•UCC系统。只有采用统一的医药产品商品条码,才能实现医药产品的全球贸易流通,实现医药产品从制造商、批发商、配送、零售直至消费者的全供应链高效管理。
在载体上以GS1推荐的条码族为主体,比如EAN/UCC-128条码等。
医药产品物流编码数据应由基本数据结构或基本数据结构加上扩展数据结构(以下简称综合数据结构)两种方式表示。其中基本数据结构给出了唯一标识到医药产品的单品或批次的编码数据结构与标识方法,扩展数据结构给出了对医药产品进一步描述的资料性数据部分的数据结构与标识方法。
医药产品标识代码的选择
医药产品标识代码的选择通常应根据应用环境(零售或非零售)、医药产品包装类型等因素,确定选用三种结构之一,基本原则见下图。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一、定义商品条码,是指在商品上印有一定规格的字母、数字和符号的编码,由商品制造商印在货物、包装、说明书或其他相关物品上,主要用于商品辨识、清点、统计。
二、使用范围1、商品条码的使用范围,不限于特定的行业和品牌,可用于生产、流通、客服管理等范围内的售后处理,及商品交易结算、技术管理等。
2、商品条码编号的组成格式,分成大小二部分,以“数字+字母”的形式组成,其中前缀(“001、002、003”等)为国家统一编号,后缀属于商品厂家固定的唯一编码;3、商品的条码编号规范,编号前缀最多有13位编号,采用宽幅打印,较为清晰,并且对打印要求比较高,并备有一定质量保证期;4、使用商品条码编号的商家,需要经过流通协会的申报和审批手续;审批通过后,商家将获得使用该项商品条码编号的合法权利。
三、发放规则1、商品条码编号由流通协会统一发放,并年度检查维护;2、商品条码编号的发放由流通协会制定条规,统一申请流程,按照商家申报的规定,按照能够使用本项条码编号的产品分类索取;3、商家仅能申请基于国家和地方条例和规范许可之下,符合既定标准的商品,及其他满足商品检测和质量管理要求的半成品和未完成产品;4、商品条码编号的分配规则需一定字符限定,最多不能超过13位英文字母或数字,必须经过检验确认质量强度合格。
四、实施管理1、商品条码的运用,应当按照技术标准管理,确保运用的严格度,防止不当使用、改动或清洗;2、对商品进行检测识别时,应当采用条形码和/或二维码,以确保准确录入;3、商品条码使用期限,一般视商品的制造日期和保质期为准,当商品到达保质期时,条码失效或变动,需要重新申请;4、商品条码信息存储,一般商家都要进行长期存储,以便用于检查,所有关联的重要信息(比如经销商、制造等)都应进行清晰的记录;5、商品条码信息的安全性,商家需要自行确保信息的安全,禁止外泄,不允许权限以外的人员访问使用;6、打印商品条码,商家需按照流通协会的要求组织质量检验,格式完整,细节处理精致,按照最高标准完成商品条码的生产检测与打印要求,以确保真实有效商品条码的工作稳定性。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商品条码管理办法一、背景商品条码是商家进行商品管理和销售的重要工具,通过条码可以准确识别商品信息,方便库存管理、销售统计等工作。
为了规范商品条码的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和准确性,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商品条码的分类商品条码根据编码规则的不同可以分为EAN条码、UPC条码、Code39、Code128等不同类型的条码。
根据商品使用的场景和特点,可以选择合适的条码格式。
三、商品条码的1. 商家可以通过条码软件商品条码。
2. 商品生产商可以在商品生产过程中为商品独立的条码。
3. 在一些情况下,商家也可以向专业机构购买商品条码。
四、商品条码的打印与贴标1. 商家应选用合适的打印设备,确保商品条码打印清晰。
2. 商品条码应在商品包装的显著位置贴标,以便快速识别。
五、商品条码管理1. 商家应建立完善的商品条码管理制度,包括商品录入、识别和检查等流程。
2. 定期对商品条码进行库存盘点,确保条码与实物相符。
3. 对于涉及特殊商品的条码管理,应当做好标注和备案。
六、商品条码的变更1. 商品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当及时更新商品条码信息。
2. 商品报废、库存清理等情况下,应妥善处理相关条码信息。
七、商品条码的利用1. 商家可以通过扫描商品条码快速录入商品信息,提高工作效率。
2. 通过商品条码识别,可以准确统计销售数据,为商家的经营决策提供数据支持。
八、商品条码管理的风险防范1. 防范商品条码被篡改、伪造等风险,确保商品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2. 商家应定期对条码管理流程进行审查,及时调整和完善管理制度。
九、总结商品条码是现代商业管理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工具,规范的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可以提高商品管理的效率和准确性,保障商家利益。
以上是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对商品管理工作提供一定的指导和帮助。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 .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6号《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经2005年5月1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1998年7月3日颁布的《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局长:李长江二零零五年五月三十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商品条码管理,保证商品条码质量,加快商品条码在电子商务和商品流通等领域的应用,促进我国电子商务、商品流通信息化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条码包括零售商品、非零售商品、物流单元、位置的代码和条码标识。
我国采用国际通用的商品代码及条码标识体系,推广应用商品条码,建立我国的商品标识系统。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商品条码的注册、编码、印制、应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标准委)是全国商品条码工作的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管理全国商品条码工作。
中国物品编码中心(以下简称编码中心)是全国商品条码工作机构,负责全国商品条码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五条厂商识别代码是商品条码的重要组成部分。
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商品条码必须按照本办法核准注册,获得厂商识别代码。
第二章注册第六条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可以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集团公司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需要使用商品条码时,应当按规定单独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第七条厂商识别代码注册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到所在地的编码中心地方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编码分支机构)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申请人应当填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注册登记表》,出示营业执照或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并提供复印件。
第八条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资料,编码分支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
对初审合格的,编码分支机构签署意见并报送编码中心审批;对初审不合格的,编码分支机构应当将申请资料退给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商品条码管理制度

商品条码管理制度一、编制目的为了规范商品条码管理,提高商品信息管理的准确性和效率,保障商品追溯和库存管理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的商品条码管理工作,包括商品入库、库存管理、销售出库以及追溯体系的建设和完善。
三、管理体系1. 商品条码申请管理(1)商品条码应通过系统申请流程进行申请,明确申请人、商品信息、条码标识等相关信息。
(2)条码申请需要经过相关部门审批,并由专门人员进行审核并颁发。
2. 商品入库管理(1)商品入库前,应检查商品条码的真实有效性,及时录入系统并指定存放位置。
(2)对于没有合法商品条码的商品,应及时追溯和处理。
3. 库存管理(1)对于每一批次的商品都应有相应的商品条码记录,确保库存管理的准确性。
(2)定期对库存进行盘点,确保与系统数据的一致性。
4. 销售出库(1)出库商品需经过扫描条码确认,确保商品信息的准确性。
(2)对于出库的商品条码进行登记和记录,方便追溯和销售分析。
5. 追溯体系(1)建立完善的商品追溯体系,保证对产品资料的准确、全面、及时的跟踪追溯。
(2)对于出现的问题产品应立即启动追溯体系,寻找问题根源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四、管理要求1. 严格执行商品条码制度,确保每一批次的商品都有相应的商品条码记录,并进行统一管理。
2. 对于商品条码的使用和管理,制定相关规范和标准,确保操作人员都能按照统一的标准进行操作。
3. 加强对操作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对商品条码的认识和操作技能。
4. 定期对商品条码信息进行审核和整理,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5. 加强系统的技术支持和维护,确保商品条码系统的稳定和可靠性。
五、监督检查1. 针对商品条码管理制度,设立专门的监督检查岗位,并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行为。
2. 定期对商品条码信息进行抽查和核实,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3. 针对商品条码管理制度进行定期的自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并解决存在的问题。
六、处罚制度对于违反商品条码管理制度的行为,将按照公司相关规定进行相应的处罚,严重者将追究法律责任。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商品条码(Bar code)是一种用于商品追踪和管理的编码系统。
它可以以图案或数字形式表示商品的相关信息,如商品名称、生产厂商、价格等。
商品条码的正确管理和使用对于商家和消费者来说都非常重要。
本文将介绍商品条码管理的一般原则和方法,以帮助人们更好地理解和利用商品条码。
一、商品条码的种类商品条码主要分为国际通用商品条码(UPC)和国际商品编号(EAN)两种。
UPC主要在北美地区使用,EAN则是全球通用的商品条码。
根据需要,商家可以选择使用适合自己地区和商品的商品条码类型。
二、商品条码的申请商家在使用商品条码之前,需要先向相关机构申请获得批准的条码。
在中国,商家可以向国家贸易物流信息中心(Logistics)申请获得商品条码。
申请时需要提供相关的资料,如商品的基本信息、生产厂商信息等。
三、商品条码的生成与打印商家在获得商品条码后,需要使用专门的条码生成软件生成条码图案。
生成的条码图案可以通过电脑与打印机结合来打印在商品包装上。
商家在打印时需要注意选择合适的打印质量和尺寸,以确保条码清晰可辨。
四、商品条码的应用商品条码的应用范围很广,主要包括库存管理、销售管理和防伪溯源等方面。
在库存管理中,商家可以通过扫描商品条码快速记录和查找商品信息,有效提高管理效率。
在销售管理中,商家可以通过扫描条码实现自动识别商品和计算价格,节省人力成本。
在防伪溯源方面,商品条码可以用于追溯商品的生产流程和供应链信息,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五、商品条码管理的注意事项1.商家应妥善保管商品条码,确保其安全性和完整性,防止盗用和篡改。
2.商家使用商品条码时,应注意保持条码清晰可识,以免影响扫描和识别效果。
3.商家要定期检查商品条码的有效期,并及时更新,确保商品信息与条码相符。
4.商家应定期进行条码库存盘点,对库存中的商品进行条码查验,确保条码使用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5.商家在销售商品时,应向消费者提供清晰可见的商品条码,以方便消费者核实商品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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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1.10.08
•【字号】省政府令第134号
•【施行日期】2002.01.01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已被修订
•【主题分类】标准化
正文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
(第134号)
《浙江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柴松岳
2001年10月8日
浙江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商品条码管理,保证商品条码质量,促进商品条码推广应用和贸易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条码是指按照国际通用规则推广应用的、由一组规
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字符组成的表示一定信息的商品标识,用以表示商品生产者、商品名称、销售商等商品信息,其中包括标准版商品条码和缩短版商品条码。
标准版商品条码由厂商识别代码、商品项目代码和校验码组成。
缩短版商品条码由商品项目识别代码和校验码组成。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企业、其他组织和公民为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物流管理、防伪措施等需要使用二维条码技术。
第四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使用者、印制者,以及从事商品条码管理和其他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主管全省的商品条码工作。
市、县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商品条码监督检查工作。
第六条中国物品编码中心设立在本省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物品编码分支机构)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具体工作,提供商品条码的技术服务。
第二章注册、变更、续展和注销
第七条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单位和个人使用商品条码必须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经核准注册成为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以下简称系统成员)后,方可在其生产、销售的商品上使用商品条码。
申请人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应当到物品编码分支机构办理有关申请注册手续,填写厂商识别代码注册申请书,并提供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
第八条申请人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由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发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以下简称《系统成员证书》),取得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资格。
第九条系统成员变更名称、地址,应当自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文件和《系统成员证书》到物品编码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条厂商识别代码的有效期为二年。
系统成员应当在厂商识别代码期满三个月内,持《系统成员证书》、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到物品编码分支机构办理续展手续。
逾期未办理续展手续的,由物品编码分支机构报申请中国物品编码中心核准,注销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系统成员资格。
第十一条系统成员停止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自停止使用之日起三个月内,持《系统成员证书》到物品编码分支机构办理注销手续。
依法被撤销、解散、宣告破产或者其他原因终止的系统成员,应当同时停止使用商品条码,并依照前款规定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二条已被注销厂商识别代码的生产者、销售者,需要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重新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
第三章编码、设计和印刷
第十三条系统成员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编制和使用商品条码。
系统成员编制的商品条码,应当自编制之日起30日内到物品编码分支机构办
理备案手续。
第十四条商品条码的印刷面积超过商品包装或者标签可印刷面积四分之一的,可以通过物品编码分支机构,向中国物品编码中心申请使用缩短版商品条码。
第十五条系统成员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对商品条码的尺寸、颜色及印刷位置的要求设计商品条码。
系统成员应委托有商品条码印刷资质的印刷企业印制商品条码。
第十六条商品条码的印制及所需原版胶片的制作,应当执行有关商品条码印制的国家标准。
第十七条从事印制商品条码(包括制作商品条码原版胶片,下同)的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商品条码印刷资格认定后,方可承揽商品条码印制业务。
第十八条商品条码印制资格认定,由物品编码分支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受理。
具备下列条件的印刷企业,可向中国物品编码中心申请商品条码印刷资格认定:
(一)保证商品条码印制质量的技术设备;
(二)对商品条码印制质量进行检测的技术手段和技术人员,或者已经委托具有相应检测能力的单位代为检测;
(三)健全的质量体系;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九条承揽印制商品条码业务,应当查验并复印委托人的《系统成员证书》,并登记证书号码、存档备查。
委托人不能提供证书的,不得承印。
前款规定的存档备查期限为二年。
第二十条承揽印制商品条码,必须保证质量,不得向委托人、订制者提供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条码;不得向非委托人、非订制者提供商品条码。
第四章应用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系统成员不得擅自将其获准使用的商品条码转让、许可他人使用。
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商品条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其他形式的条码冒充商品条码印在其产品的包装或标签上。
第二十三条使用其他国家和地区商品条码的厂商,应当到物品编码分支机构备案。
第二十四条经销企业采用与商品条码有关的自动化扫描销售系统,在技术上应能商品条码有关国家标准的要求。
经销企业对经销商品使用的商品条码应时行查验,对发现已注销或假冒条码的商品应拒绝销售。
经销企业使用店内码应当选用有关国家标准规定的店内码。
第二十五条商品条码的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由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依法设置。
必要时也可委托物品编码分支机构进行质量监督检验。
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印制或使用商品条码时应当接受有关管理部门依法对商品条码的检查和管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其中违反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五条规定的,可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的,可和以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3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人员和物品编码分支机构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依法执法,秉公办事;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
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或行政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构在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二维条码是指包括由中心到中心距离固定的多边形单位组成的、用于表示数据或其他与符号有关的功能信息图形(矩阵式),和由通过层排高度截短后的一维条码来实现信息的多层符号(层排式)等形式的信息标识,用以表示商品的批号、保质期等商品的描述性信息,并可与一维条码组合成复合码综合反映商品信息的条码技术。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