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数据局、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智慧城市发展推进城市全域数字化转型的指导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数据局、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智慧城市发展推进城市全域数字化转型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数据局,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公布日期】2024.05.14•【文号】发改数据〔2024〕660号•【施行日期】2024.05.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数据局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智慧城市发展推进城市全域数字化转型的指导意见发改数据〔2024〕66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数据管理部门、财政厅(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城市是推进数字中国建设的综合载体,推进城市数字化转型、智慧化发展,是面向未来构筑城市竞争新优势的关键之举,也是推动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数字中国建设的决策部署,以数据融通、开发利用贯穿城市全域数字化转型建设始终,更好服务城市高质量发展、高效能治理、高品质生活,支撑发展新质生产力,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城市建设,特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统筹发展和安全,充分发挥数据的基础资源和创新引擎作用,整体性重塑智慧城市技术架构、系统性变革城市管理流程、一体化推动产城深度融合,全面提升城市全域数字化转型的整体性、系统性、协同性,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强大动力。
到2027年,全国城市全域数字化转型取得明显成效,形成一批横向打通、纵向贯通、各具特色的宜居、韧性、智慧城市,有力支撑数字中国建设。
到2030年,全国城市全域数字化转型全面突破,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全面提升,涌现一批数字文明时代具有全球竞争力的中国式现代化城市。
二、全领域推进城市数字化转型(一)建立城市数字化共性基础。
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公布日期】2019.12.12•【文号】农经发〔2019〕6号•【施行日期】2019.12.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承包正文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为贯彻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精神,落实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有关要求,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加强部门协作配合,落实属地管理责任,现就规范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申请审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履行部门职责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事关亿万农民居住权益,涉及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
各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部门要增强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按照部门职能和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切实履行各自职责。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违法用地查处等管理制度,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指导宅基地合理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及时将农民建房新增建设用地需求通报同级自然资源部门;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和规划许可等工作,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和规划许可等相关手续。
各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部门要建立部门协调机制,做好信息共享互通,推进管理重心下沉,共同做好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管理工作。
二、依法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管理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乡镇政府要切实履行属地责任,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组织做好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有关工作,为农民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乡村振兴有哪些相关政策,看这一篇就够了!

乡村振兴有哪些相关政策,看这一篇就够了!近两年,国家各个层面共同发力,推动乡村建设,国家相关政策也是层出不穷,不遗余力地支持乡村发展。
乡村振兴是我党高度重视“三农”问题工作的重中之重,是关乎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重任。
下面跟着古建中国来看看,乡村振兴相关政策:2017年2月5日,“田园综合体”作为乡村新型产业发展的亮点措施被写进中央一号文件,文件提出,支持有条件的乡村建设以农民合作社为主要载体、让农民充分参与和受益,集循环农业、创意农业、农事体验于一体的田园综合体,通过农业综合开发、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等渠道开展试点示范。
2017年5月24日,财政部印发《关于开展田园综合体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办〔2017〕29号,明确了试点立项的条件,并确定了18个省份开展田园综合体建设试点,中央财政从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补助资金中统筹安排,每个试点省份安排试点项目1—2个,如建设成效较好,符合政策要求,今后可逐步纳入国家级试点范围。
2017年5月31日,财政部、农业部联合发布《关于深入推进农业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实施意见》财金〔2017〕50号,文件提出,财政部、农业部将从各省(区、市)推荐的农业PPP示范区中择优确定“国家农业PPP示范区”。
国家农业PPP示范区所属PPP项目,将给予土地使用的优先倾斜及PPP以奖代补资金的优先支持。
2017年6月8日,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就开展农村综合性改革试点试验和田园综合体试点工作答记者问时,财政部有关负责人明确表示,中央财政对于开展试点试验省份给予适当补助,对于改革试点成效显著的省份,中央财政将继续给予奖补支持,原则上不超过三年,三年共扶持1.5个亿。
2017年6月26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发布的《关于做好2018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发展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国农办[2 017]21号,文件提出,大力扶持中小型农业经营主体,建立拟贷款贴息项目单位名录;对列入名录且符合条件的项目单位实际发生并已经支付利息的贷款进行贴息,贴息周期为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贴息资金在2019年结算。
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18.12.11•【文号】自然资规〔2019〕1号•【施行日期】2018.12.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军事设施建设局,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各派出机构,部机关各司局: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并实行特殊保护的决策部署,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以下简称“两部”)精心组织,各省(区、市)党委政府扎实推进,完成了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并纳入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现了上图入库、落到实地,取得积极成效。
当前,我国经济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新型工业化、城镇化建设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逐步深入,对守住耕地红线和永久基本农田控制线提出了更高要求。
为巩固划定成果,有效解决划定不实、非法占用等问题,完善保护措施,提高监管水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落实“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以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为目标,加强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构建保护有力、集约高效、监管严格的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新格局,牢牢守住耕地红线。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从严保护。
坚守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牢固树立山水林田湖草是一个生命共同体理念,强化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意识,将永久基本农田作为国土空间规划的核心要素,摆在突出位置,强化永久基本农田对各类建设布局的约束,严格控制非农建设占用,保护利用好永久基本农田。
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布日期】2021.11.27•【文号】自然资发[2021]166号•【施行日期】2021.11.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去年以来,党中央、国务院连续作出了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的决策部署,但从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以下简称“三调”)、2020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和督察执法情况看,一些地方违规占用耕地植树造绿、挖湖造景,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一些工商资本大规模流转耕地改变用途造成耕作层破坏,违法违规建设占用耕地等问题依然十分突出,严重冲击耕地保护红线。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切实落实《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严格耕地用途管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严格落实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制度。
各地要结合遥感监测和国土变更调查,全面掌握本区域内永久基本农田利用状况。
1.永久基本农田现状种植粮食作物的,继续保持不变;按照《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三条明确的永久基本农田划定范围,现状种植棉、油、糖、蔬菜等非粮食作物的,可以维持不变,也可以结合国家和地方种粮补贴有关政策引导向种植粮食作物调整。
种植粮食作物的情形包括在耕地上每年至少种植一季粮食作物和符合国土调查的耕地认定标准,采取粮食与非粮食作物间作、轮作、套种的土地利用方式。
2.永久基本农田不得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
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植苗木、草皮等用于绿化装饰以及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植物;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挖湖造景、建设绿化带;严禁新增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
关于贯彻落实土壤污染防治法推动解决突出土壤污染问题的实施方案(2020)

关于贯彻落实土壤污染防治法推动解决突出土壤污染问题的实施方案(2020)各区生态环境局、规划资源局、农业农村委、绿化市容局,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推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落实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土壤污染防治法推动解决突出土壤污染问题的实施意见》(环办土壤〔2019〕47号),聚焦突出问题精准发力,依法推动本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有效管控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风险,保障人民群众吃得放心、住得安心,现将《关于贯彻落实土壤污染防治法推动解决突出土壤污染问题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你们参照市级部门分工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2020年4月7日关于贯彻落实土壤污染防治法推动解决突出土壤污染问题的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推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落实《关于贯彻落实土壤污染防治法推动解决突出土壤污染问题的实施意见》,聚焦突出问题精准发力,依法推动本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有效管控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风险,保障人民群众吃得放心、住得安心,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深入开展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控1. 开展涉镉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排查整治根据《上海市涉镉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排查整治方案》,以耕地重金属污染问题突出区域和铅锌、铜等有色金属冶炼区域为重点,结合农用地详查最新结果,更新本市重点区域和污染源整治清单,深入开展工业企业污染排查整治,打击非法排污,切断污染物进入农田的链条,降低农产品镉等重金属超标风险。
(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农业农村委等部门参与)2. 加强农业生产监管加强农业档案管理,完善农田农药、化肥使用档案。
推行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和绿色防控技术,推广高效低毒低残留环保型农药以及生物农药,加强病虫害预测预报;推广使用防虫网、诱虫板、杀虫灯、性诱剂等绿色防控技术,减少化学农药使用次数和数量。
关于加强耕地保护提升耕地质量完善占补平衡的意见政策解读

• 补充耕地数量与质 量相当的耕地
• 农民自发 • 耕地保护专项规划、
新一轮全国耕地后 备资源调查:应符 合第三次全国土壤 普查土壤农业适宜 性评价。
改革内容
二、严格补充耕地质量管理。
1、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出台补充耕地质量验收办法。 农业生产符合性评价、耕地质量等级评价
2、坚持以恢复优质耕地为主、新开垦为辅,确保补充耕地不造成生 态破坏,质量达到高标准农田建设要求,实现可长期稳定利用。 3、严格按照标准验收审查垦造和恢复的耕地,质量不达标的不得用 于占用耕地的补充。 4、完善补充耕地后续管护、再评价机制,落实补充耕地主体培肥管 护责任。
• 2024年9月《自然 资源部办公厅关于 开展2024年度全国 国土变更调查工作 的通知》(自然资 办发〔2024〕44 号)
省级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平台
✓ 下列新增耕地,应现场询问当地群众实际耕种情况或耕种计划,如实填写相应的种植属性 (不得填写“休耕”或“未耕种”),并在“备注”字段标注“2024未种植”。部将对此 类新增耕地进行持续跟踪监测,直至遥感影像显示或地方自主提供已种植符合耕地认定标 准农作物的证明信息或变更为其他地类为止,再去除“2024未种植”备注字段信息。
• 年度耕保督查 • 审计
(2)对耕地保护任务缺口省份收取经济补偿,对多承担耕地保护目标任
务的省份给予经济奖励。
2、各省结合实际分类分主体制定耕地开垦费等费用标准并及时调整,统筹安
排资金用于耕地保护与质量建设。将后续培肥管护资金纳入占用耕地成本。
依法占用永农的按照当地耕开费两倍执行。
3、强化“长牙齿”的硬措施,以“零容忍”态度严肃查处违法占用耕地行为。
省级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平台
4、新增“间作套种”耕地种植属性。对于在第二轮退耕还林 还草落地上图成果范围外的耕地图斑,全面核实梳理,实地确 为间种和套种果树、林木但尚未达到林地园地认定标准的,耕 地种植属性统一标注为“间作套种”。 5、耕地种植属性为“未耕种”或“休耕”的变化情况持续跟 踪监测工作(直至遥感影像显示或地方自主举证“已耕种”或 变为其他地类为止)。
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印发《关于开展“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坚决遏制农地非农化的方案》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印发《关于开展“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坚决遏制农地非农化的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公布日期】2018.09.14•【文号】农农发〔2018〕3号•【施行日期】2018.09.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印发《关于开展“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坚决遏制农地非农化的方案》的通知农农发〔2018〕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国务院同意,现将《关于开展“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坚决遏制农地非农化的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2018年9月14日关于开展“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坚决遏制农地非农化的方案近年来,一些地方的工商企业和个人借建农业大棚之名,占用耕地甚至永久基本农田,违法违规建设“私家庄园”等非农设施,严重冲击了耕地红线。
为切实加强耕地保护,坚决遏制农地非农化现象,从今年9月至12月在全国范围内集中开展“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坚决遏制农地非农化。
特制定方案如下: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决策部署,提高政治站位,迅速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上来,旗帜鲜明、态度坚决,上下联动、属地管理,全面清理、彻底整治,标本兼治、务求实效,集中开展“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坚决遏制农地非农化,推动建立健全耕地保护监管长效机制,严守耕地保护红线,为促进农业健康发展、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营造良好环境。
二、清理整治范围按照严守红线、突出重点,分类处置、集中打击的要求,对占用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建设非农设施,改变土地性质和用途的违法违规建设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全面清理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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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划定工作
进展情况的通报
【法规类别】农副产品粮食管理
【发文字号】农办计[2018]31号
【发布部门】6024060243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8.09.12
【实施日期】2018.09.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划定工作进展情况的通报
(农办计[2018]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委、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糖业发展办公室:
按照农业部、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的《关于做好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划定工作的通知》以及农业农村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自
然资源部等四部委办公厅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快划定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的通知》,近期农业农村部集中调度了各地“两区”划定进展情况,并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组成联合督导检查组,重点选取河北、内蒙古、江苏、湖南、重庆、西藏、甘肃、新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等开展了实地专项督导检查。
截至7月底,全国已划定“两区”2.11亿亩,其中粮食生产功能区1.77亿亩;已启动“两区”划定的县(场)有1783个,占承担划定任务县(场)的65%;已开展外业调绘的县(场)916个,基本完成划定任务的县(场)共482个(名单见附件),天津市、上海市、浙江省、黑龙江三江平原、四川都江堰灌区和河南省驻马店市已整体连片完成划定。
总体看,各地对“两区”划定工作重视程度明显提升。
目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已全部制定出台实施意见或方案,明确时间表、路线图,落实责任到人。
一是目标任务全部分解落实到县。
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京市无划定任务)已将10.58亿亩“两区”划定任务发文分解到2471个县(市、区)和268个国有农场(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