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湖北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湖北省2013年最低工资标准

湖北省2013年最低工资标准湖北省人民政府文件鄂政发〔2013〕37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逐步提高城乡居民收入特别是低收入群体收入水平,使广大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建设幸福湖北,根据国家《最低工资规定》的要求,省政府决定从2013年9月1日起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
通知如下:一、全省最低工资标准按区域划分为三档,各档标准及适用区域详见附件。
二、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月最低工资标准依次为1300元、1020元、900元。
全日制就业劳动者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按每月21.75天、每天8小时进行折算。
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依次为14元、11元、9.5元。
三、本标准适用于我省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标准执行。
四、用人单位应根据其经济效益和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与工会组织和劳动者积极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合理确定本单位的工资水平和工资标准,协商确定的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在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其工资收入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五、月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以下项目:(一)延长法定工作时间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六、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依法加强对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对用人单位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行为,要及时进行纠正并依法予以处理。
本通知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附件:湖北省分区域最低工资标准2013年8月16日附件湖北省分区域最低工资标准。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财政厅关于2024年调整全省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财政厅关于2024年调整全省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4.06.25•【字号】鄂人社发〔2024〕18号•【施行日期】202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财政厅关于2024年调整全省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各市、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24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48号),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省2024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对象2023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退休费、退职生活费)的退休、退职人员(以下简称调整对象)。
二、调整时间从2024年1月1日起执行。
三、调整办法(一)定额调整每人每月增加30元。
(二)挂钩调整1.与本人缴费年限挂钩调整。
每人每月按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换算的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增加1.01元,缴费年限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
2.与本人基本养老金挂钩调整。
每人每月以本人2023年12月基本养老金为基数增加1%。
(三)适当倾斜1.2023年12月31日年满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即1944年1月1日至1953年12月31日期间出生),每人每月增加40元;2023年12月31日年满80周岁的(即1943年12月31日前出生),每人每月增加60元。
2.国家规定范围的艰苦边远地区的调整对象,每人每月增加15元。
3.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供给制的,每人每月增加30元;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薪金制的,每人每月增加25元;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20元;符合劳社部发〔2002〕9号文件规定的原工商业者,每人每月增加10元。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武政[1999]124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武政[1999]124号](https://img.taocdn.com/s3/m/a77d7922590216fc700abb68a98271fe900eaf44.png)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正文:----------------------------------------------------------------------------------------------------------------------------------------------------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武政(1999)124号1999年11月13日)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了适应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的需要,切实保障生活困难的城市、城镇居民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我市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指示精神,经研究,决定从1999年7月1日起,调整我市城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现行家庭月人均150元调整为家庭月人均195元。
此标准适用范围为江岸、江汉、硚口、汉阳、武昌、青山、洪山区。
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现行家庭月人均110元调整为家庭月人均143元。
此标准适用范围为东西湖、汉南、蔡甸、江夏、黄陂、新洲区。
二、调整后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仍按《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和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武政〔1995〕102号)规定,由市、区财政按1:1比例负担。
调整后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仍按《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和实施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武政〔1998〕45号)规定,由市、区财政按4:6比例负担。
三、此次城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后,对保障对象其家庭收入计算应与今年同期按政策规定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提高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保障水平、提高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标准、一次性补发拖欠的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以及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等政策相衔接,纳入计算其最低收入水平,然后确定其是否进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湖北省2014年最低工资标准

湖北最低工资标准2014核心提示:2014年湖北最低工资标准是多少?湖北全省最低工资标准按区域划分为三档,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依次为14元、11元、9.5元。
全日制劳动者月最低工资标准又是多少呢?由法律快车编辑为您具体介绍2014年湖北最低工资标准。
湖北最低工资标准2014从2013年9月1日起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全省最低工资标准按区域划分为三档:一、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月最低工资标准依次为1300元、1020元、900元。
二、全日制就业劳动者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按每月21.75天、每天8小时进行折算。
三、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依次为14元、11元、9.5元。
四、湖北省最低工资标准适用区域(一)1300元/月、14元/小时武汉市江岸区、江汉区、硚口区、汉阳区、武昌区、洪山区、青山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
(二)1020元/月、11元/小时武汉市东西湖区、汉南区、蔡甸区、江夏区、黄陂区、新洲区;黄石市市区、大冶市;襄阳市市区、襄州区、枣阳市、老河口市;宜昌市市区、夷陵区、宜都市、枝江市、当阳市;荆州市市区;十堰市市区;孝感市市区、汉川市;荆门市市区、钟祥市、京山县;鄂州市;黄冈市市区;咸宁市市区、赤壁市、嘉鱼县;随州市市区;恩施市区;仙桃市;潜江市;天门市。
(三)900元/月、9.5元/时阳新县;宜城市、谷城县、南漳县、保康县;石首市、松滋市、公安县、江陵县、监利县、洪湖市;兴山县、秭归县、远安县、长阳县、五峰县;丹江口市、郧县、房县、竹山县、竹溪县、郧西县;应城市、云梦县、安陆市、大悟县、孝昌县;沙洋县;浠水县、武穴市、黄梅县、红安县、麻城市、罗田县、英山县、蕲春县、团凤县;通城县、崇阳县、通山县;广水市、随县;利川市、建始县、咸丰县、巴东县、宣恩县、来凤县、鹤峰县;神农架林区。
注意:1、本标准适用于湖北省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05]9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05]9号](https://img.taocdn.com/s3/m/b577757b0a1c59eef8c75fbfc77da26925c59622.png)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05]9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根据《湖北省最低工资暂行规定》(省政府令第74号)和《最低工资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1号)的规定,为保障劳动者报酬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省人民政府决定适当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后的分区域月最低工资标准为460元、400元、360元、320元、280元,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5元、4.5元、4元、3.5元、3元(含用人单位应缴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费等)。
全日制就业劳动者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按每月20.92天、每天8小时和适用的月最低工资标准折算。
各档标准适用区域范围详见附表。
二、用人单位要严格执行最低工资规定。
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三、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依法加强对最低工资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用人单位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行为,要依法依规及时予以纠正和查处。
四、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05年3月1日起执行。
五、本通知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附:分区域最低工资标准表湖北省人民政府二00五年二月六日附分区域调最低工资标准表┏━━━━━━━━━━━━━━━━┯━━━━━━━━━━━━━━━━━━━━━━━━━━━━━┓┃最低工资标准│适用范围┃┠────────────────┼─────────────────────────────┨┃460元/月5元/小时(原400元)│武汉市江岸区、江汉区、口区、汉阳区、武昌区、青山区、┃┃│洪山区┃┠────────────────┼─────────────────────────────┨┃400元/月4.5元/小时(原340元)│十堰市市区;宜昌市市区┃┠────────────────┼─────────────────────────────┨┃360元/月4元/小时(原310元)│武汉市江夏区、蔡甸区、汉南区、东西湖区、黄陂区、新洲┃┃│区;黄石市市区;襄樊市市区;鄂州市;荆门市市区、钟祥市;孝┃┃│感市市区;荆州市市区;咸宁市市区、赤壁市、嘉鱼县;仙桃市;┃┃│潜江市┃┠────────────────┼─────────────────────────────┨┃320元/月3.5元/小时(原280元)│大冶市;丹江口市、郧县、房县;夷陵区、当阳市、远安县、宜┃┃│都市、枝江市;老河口市、谷城县、襄阳区、枣阳市、宜城市;┃┃│京山县、沙洋县;安陆市、云梦县、汉川市、应城市;江陵县、┃┃│石首市、松滋市、监利县、公安县、洪湖市;黄冈市市区、浠┃┃│水县、武穴市、黄梅县;随州市市区;恩施市、鹤峰县、利川┃┃│市、建始县;天门市┃┠────────────────┼─────────────────────────────┨┃280元/月3元/小时(原240元)│阳新县;竹山县、竹溪县、郧西县;长阳县、秭归县、兴山县、┃┃│五峰县;保康县、南漳县;大悟县、孝昌县;罗田县、英山县、┃┃│红安县、麻城市、蕲春县、团风县;通山县、通城县、崇阳县;┃┃│广水市;咸丰县、巴东县、宣恩县、来凤县;神农架林区┃┗━━━━━━━━━━━━━━━━┷━━━━━━━━━━━━━━━━━━━━━━━━━━━━━┛注:表中用黑体字显示的地区系从原低档次调升到上一档。
人社政策落实专项行动-湖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教学提纲

市场处
7
《关于实施失业保险支持技能提升“展翅行动”的通知》(人社厅发〔2018〕36号)、《关于印发〈湖北省失业保险支持企业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办法〉的通知》(鄂人社发〔2017〕34号)
技能提升补贴
就业局
8
《关于做好大学生实习实训补贴有关工作的通知》(鄂人社发〔2017〕39号
大学生实习实训补贴
专技处
22
《关于实施技能人才振兴计划建设技能强省的若干意见》(鄂办发〔2017〕44号)
实施技能人才振兴计划建设技能强省
职建处
23
《关于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的意见》(国发〔2018〕11号)
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
职建处
24
《印发〈关于提高技术工人待遇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8〕16号)
提高技术工人待遇
高温津贴
劳动关系处、
工资处、
劳动监察处(局)、总队
34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514号)、《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社部令第1号)
职工带薪年休假
劳动关系处、
劳动监察处(局)、总队
35
《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6〕74号)、《湖北省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鄂人社规〔2017〕2号)
居保处
17
《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8〕21号)
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
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
居保处
18
《湖北省社会保险监督办法》(省政府令第396号)
社会保险欺诈案件“两法衔接”机制
湖北最低工资标准2016
湖北最低工资标准20162016年,湖北省最低工资标准有了新的调整,这一调整对于湖北省的劳动力市场和劳动者的生活水平都有着重要的影响。
根据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的文件,2016年1月1日起,湖北省最低工资标准将有所提高。
这一调整将对湖北省的用工成本、劳动力市场和劳动者的生活水平产生深远的影响。
首先,我们来看一下2016年湖北省的最低工资标准具体是多少。
根据文件规定,湖北省将最低工资标准分为不同的档次,分别为城市最低工资标准和乡镇最低工资标准。
其中,城市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1500元,乡镇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1300元。
这一调整标志着湖北省的最低工资标准再次上调,这将直接影响到湖北省范围内的用工成本和劳动者的收入水平。
其次,我们需要关注的是这一调整对湖北省劳动力市场的影响。
随着最低工资标准的提高,企业的用工成本将会增加。
这可能会导致一些企业在招聘和用工方面出现一定的压力,尤其是一些劳动密集型企业和小微企业。
另一方面,劳动者的收入水平将会得到提高,这对于改善劳动者的生活水平具有积极的意义。
然而,也有一些人担心这一调整可能会导致一些企业裁员或者减少招聘,从而影响到劳动力市场的稳定。
最后,我们需要思考的是这一调整对湖北省劳动者的生活水平会产生怎样的影响。
随着最低工资标准的提高,劳动者的收入将会得到一定程度的保障。
这将有助于提高劳动者的生活质量,增强他们的消费能力,从而促进经济的发展。
然而,也有一些人认为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可能会导致一些企业无法承受用工成本的增加,从而影响到企业的经营和发展。
综上所述,2016年湖北省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将对湖北省的劳动力市场和劳动者的生活水平产生重要影响。
这一调整既有利于保障劳动者的基本收入,提高生活水平,又可能对企业的用工成本和经营产生一定的影响。
因此,政府部门、企业和劳动者都需要认真对待这一调整,采取相应的措施,促进劳动力市场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
希望通过各方的共同努力,湖北省的劳动力市场能够健康稳定地发展,劳动者的生活水平能够得到有效保障。
武汉市最低工资标准相关文件
下月起上调最低工资标准中心城区:900元远城区:750元本报讯(记者李俊通讯员蒋忻宋欣然)昨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宣布,5月1日起,武汉市最低月工资标准上调至9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上调至9元。
昨日,省政府发出《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决定从5月1日起,提高全省最低工资标准。
这是我省自1995年建立最低工资保障制度以来的第六次调整。
全省新的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月最低工资标准分为4个档次:900元、750元、670元、600元,比原标准分别上调200元—150元;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依次为9元、8元、7元、6.5元(含用人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比原标准分别上调2元、1.5元、1元。
我市江岸区、江汉区、硚口区、汉阳区、武昌区、洪山区、青山区7个中心城区按900元/月和9元/小时的标准上调;东西湖区、汉南区、蔡甸区、江夏区、黄陂区、新洲区6个远城区按照750元/月和8元/小时的标准上调。
新的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我省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用人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标准执行。
据悉,全省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各地失业保险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也将相应调整。
最低工资是“裸薪”加班费不包含在内本报讯(记者李俊通讯员蒋忻宋欣然)昨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人提醒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是“裸薪”,加班费、福利都不包含在内。
按照相关法规,月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如果劳动者发现每月自己实际拿到手的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可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
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最低标准本报讯(记者李俊通讯员蒋忻宋欣然)劳动者在试用期间,企业发薪是否能够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昨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人明确表示,试用期工资也不能低于最低标准。
武汉2023年最低工资标准最新
武汉2023年最低工资标准最新2023年武汉最低工资标准湖北省分为2010元、1800元、1650元、1520元四个最低工资档次。
武汉市江岸区、江汉区、硚口区、汉阳区、武昌区、青山区(武汉化学工业区)、洪山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武汉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武汉临空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东西湖区)最低工资标准为2010元/月,小时最低工资标准19.5元/小时。
武汉蔡甸区、江夏区、黄陂区、新洲区最低工资标准为1800元/月,小时最低工资标准18元/小时。
工资与薪酬有什么区别(一)工资:工资是工钱的一种类型,即员工的薪资,是固定工作关系里的员工所得的薪酬,是雇主或者法定用人单位依据法律规定、或行业规定、或根据与员工之间的约定,以货币形式对员工的劳动所支付的报酬。
是劳务报酬(劳酬)中的一种主要形式。
工资可以以时薪、月薪、年薪等不同形式计算。
在中国,由用人单位承担或者支付给员工的下列费用不属于工资:(1)社会保险费;(2)劳动保护费;(3)福利费;(4)解除劳动关系时支付的一次性补偿费;(5)计划生育费用;(6)其他不属于工资的费用。
在政治经济学中,工资本质上是劳动力的价值或价格,工资是生产成本的重要部分。
法定最少数额的工资叫最低工资,工资也有税前工资、税后工资、奖励工资等各种划分。
(二)薪酬:薪酬由薪和酬组成。
在现实的企业管理环境中,往往将两者融合在一起运用。
(1)薪:指薪水,又称薪金、薪资,所有可以用现金、物质来衡量的个人回报都可以称之为薪,也就是说薪是可以数据化的,我们发给员工的工资、保险、实物福利、奖金、提成等等都是薪。
做工资、人工成本预算时我们预计的数额都是“薪”。
(2)酬:报酬、报答、酬谢,是一种着眼于精神层面的酬劳。
企业清算员工工资怎么处理企业清算员工工资的处理是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清偿完这些费用后就是清偿企业员工的工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3.普通破产债权。
湖北最低工资标准2014
湖北最低工资标准20142014年,湖北省最低工资标准有所调整,对于广大劳动者来说,这无疑是一个重要的消息。
下面我们就来详细了解一下湖北最低工资标准2014的相关情况。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的是湖北省2014年的最低工资标准具体是多少。
根据相关文件规定,2014年湖北省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920元,其中城市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1000元,农村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850元。
这一调整标准相较于之前有所提高,也体现了政府对于劳动者的关心和保障。
其次,我们需要了解的是为什么会对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
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是为了适应经济发展和通货膨胀等因素的影响,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需求,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通过不断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可以有效缓解劳动力市场的紧张局势,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
再者,我们需要了解的是最低工资标准的具体执行情况。
政府部门会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等因素,及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并加强对用人单位的监督检查,确保最低工资标准得到有效执行。
同时,用人单位也应当严格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最后,我们需要了解的是最低工资标准对于劳动者的意义。
最低工资标准的提高,意味着劳动者可以获得更高的工资收入,改善生活水平,增强消费能力,促进经济的发展。
同时,最低工资标准的保障也可以有效减少劳动者的贫困现象,提高劳动者的社会地位和尊严感,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综上所述,湖北最低工资标准2014的调整对于劳动者来说具有重要的意义,也体现了政府对于劳动者的关心和保障。
我们希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能够认真遵守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共同维护良好的劳动关系,推动社会的和谐发展。
让我们共同努力,为建设美好的社会贡献自己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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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湖北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11)
鄂政发〔2011〕69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逐步提高城乡居民收入特别是低收入群体收入水平,使广大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根据国家《最低工资规定》,省政府决定从2011年12月1日起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省最低工资标准按区域划分为三档,各档标准及适用区域详见附件。
二、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月最低工资标准依次为1100元、900元、750元。
全日制就业劳动者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按每月21.75天、每天8小时进行折算。
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依次为10元、8.5元、7.0元。
三、本标准适用于我省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标准执行。
四、用人单位应根据其经济效益和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与工会组织和劳动者积极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合理确定本单位的工资水平和工资标准,协商确定的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其工资收入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五、月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以下项目:
(一)延长法定工作时间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六、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依法加强对最低工资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用人单位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行为,要及时进行纠正并依法予以处理。
七、本通知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附件:湖北省分区域最低工资标准
一、1100元/月,10元/小时:
武汉市江岸区、江汉区、硚口区、汉阳区、武昌区、洪山区、青山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
二、900元/月,8.5元/小时:
武汉市东西湖区、汉南区、蔡甸区、江夏区、黄陂区、新洲区;黄石市市区、大冶市;襄阳市市区、襄州区、枣阳市;宜昌市市区、夷陵区、宜都市、枝江市、当阳市;荆州市市区;十堰市市区;孝感市市区、汉川市;荆门市市区、钟祥市、京山县;鄂州市;黄冈市市区;咸宁市市区;随州市市区;恩施市区;仙桃市;潜江市;天门市。
三、750元/月,7元/小时:
阳新县;宜城市、老河口市、谷城县、南漳县、保康县;石首市、松滋市、公安县、江陵县、监利县、洪湖市;兴山县、秭归县、远安县、长阳县、五峰县;丹江口市、郧县、房县、竹山县、竹溪县、郧西县;应城市、云梦县、安陆市、大悟县、孝昌县;沙洋县;浠水县、武穴市、黄梅县、红安县、麻城市、罗田县、英山县、蕲春县、团风县;嘉鱼县、赤壁市、通城县、崇阳县、通山县;广水市、随县;利川市、建始县、咸丰县、巴东县、宣恩县、来凤县、鹤峰县;神农架林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