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制度

制度2023-11-04•道路旅客运输概述•客运站管理制度•道路旅客运输安全管理制度•道路旅客运输服务质量管理制度•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管理制度目•道路旅客运输法律法规及案例分析录01道路旅客运输概述道路旅客运输是指利用汽车、摩托车等道路运输工具,根据社会需求将旅客从一个地点运输到另一个地点的活动。
道路旅客运输是交通运输领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们出行的主要方式之一。
道路旅客运输的定义道路旅客运输的特点道路旅客运输的服务范围广泛,几乎覆盖了城乡各地,为人们的出行提供了便利。
道路旅客运输的运力充足,能够根据客流变化及时调整运输能力,满足人们不同的出行需求。
道路旅客运输具有方便、快捷、灵活的特点,能够满足人们不同的出行需求。
道路旅客运输的重要性道路旅客运输是人们出行的主要方式之一,对于人们的生产生活具有重要意义。
道路旅客运输的发展对于促进城乡经济发展、推动社会进步具有重要作用。
道路旅客运输的繁荣对于促进旅游业的发展、推动文化交流也具有重要作用。
02客运站管理制度客运站的分类与功能按照运营性质分类01分为公用型客运站和自用型客运站。
公用型客运站是指为社会提供服务的场所,自用型客运站是指为企业内部员工服务的场所。
按照服务范围分类02分为枢纽型客运站和分支型客运站。
枢纽型客运站是指连接不同运输方式、服务范围广泛的客运站,分支型客运站是指连接同一运输方式的不同线路、服务范围相对较小的客运站。
功能03客运站是道路旅客运输的重要组成部分,提供售票、候车、发车、行李托运等服务,同时还具备保障旅客安全、提供餐饮、休息等功能。
管理原则客运站管理应遵循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的原则,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确保旅客安全、方便、快捷地出行。
管理标准制定客运站的各项管理标准,包括设施设备管理、服务质量管理、安全保障管理等方面,确保客运站运营的稳定和安全。
客运站管理原则与标准设施设备包括售票窗口、候车室、发车位、停车场、安检设备等,不同等级的客运站设施设备数量和规模有所不同。
2016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全文

2016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全文《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细化了进入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市场的经营许可制度,设定了客运车辆管理、客运经营管理及客运站经营管理的各项制度,进一步明确了监督检查及法律责任的多项规定。
下面是小编整理的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全文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学习!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道路旅客运输及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活动,维护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旅客运输安全,保护旅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道路旅客运输(以下简称道路客运)经营以及道路旅客运输站(以下简称客运站)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道路客运经营,是指用客车运送旅客、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客运活动,包括班车(加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
(一)班车客运是指营运客车在城乡道路上按照固定的线路、时间、站点、班次运行的一种客运方式,包括直达班车客运和普通班车客运。
加班车客运是班车客运的一种补充形式,是在客运班车不能满足需要或者无法正常运营时,临时增加或者调配客车按客运班车的线路、站点运行的方式。
(二)包车客运是指以运送团体旅客为目的,将客车包租给用户安排使用,提供驾驶劳务,按照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路线行驶,按行驶里程或者包用时间计费并统一支付费用的一种客运方式。
(三)旅游客运是指以运送旅游观光的旅客为目的,在旅游景区内运营或者其线路至少有一端在旅游景区(点)的一种客运方式。
本规定所称客运站经营,是指以站场设施为依托,为道路客运经营者和旅客提供有关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
第四条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宗旨,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打破地区封锁和垄断,促进道路运输市场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出行需求。
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模版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维护运输市场秩序,保障旅客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道路旅客运输业的健康发展,根据《道路运输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的单位、个人。
第三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应遵循便民、安全、高效、经济的原则,提供优质、便捷、可靠的服务。
第四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应在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的基础上,积极推行信息化技术,提升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五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应注重环境保护,合理利用资源,促进可持续发展。
第六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应加强与其他运输方式的衔接,推动多式联运,提高服务效率。
第七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应加强与公安、交通、旅游、卫生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共同维护道路旅客运输秩序。
第二章客运站管理第八条客运站应遵循“安全、有序、便捷、文明”的原则,提供良好的服务环境和便利的服务设施。
第九条客运站应依法设立,具备法人资格,严格按照规定向相关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设立手续。
第十条客运站应设立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客运站的安全工作,建立安全责任制度,加强安全监督和管理。
第十一条客运站应制定行业安全规范,加强对进出站旅客、行李等物品的安全检查,严禁携带危险物品上车,对可疑人员进行严格控制和排查。
第十二条客运站应配备专业消防设施,做好火灾预防工作,开展消防安全演练,并定期进行消防设施检查和维护。
第十三条客运站应设置有效的信息发布系统,及时向旅客发布班次信息、到达时间、路况信息等,提供便利的查询服务。
第十四条客运站应设置专门的服务窗口,提供售票、退票、咨询等服务,并确保服务人员热情、礼貌、专业。
第十五条客运站应设置便利设施,包括儿童游乐区、母婴室、残疾人无障碍通道等,满足旅客多样化的需求。
第十六条客运站应加强对营运车辆的管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进行检测和维修,确保车辆的安全运行。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2016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2016第二次修正)【法规类别】交通运输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发布部门】交通运输部【发布日期】2016.12.06【实施日期】2017.03.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16年11月30日经第28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2016年12月6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决定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4号)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十条第(二)项修改为:“(二)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有关规定”。
二、将第十九条第三款中的“许可事项为经营主体、班车类别、起讫地及起讫站点、途经路线及停靠站点、日发班次、车辆数量及要求、经营期限”修改为“许可事项为经营主体、班车类别、起讫地、途经路线及停靠站点、日发班次、车辆数量及要求、经营期限,其中对成立线路公司的道路客运班线或者实行区域经营的,其停靠站点及日发班次可以由其经营者自行决定,并告知原许可机关”。
三、删除第二十条第一款中的“传真”。
在第二十条中增加两款,分别作为第二款、第四款:“受理毗邻市、毗邻县间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原则上按照毗邻市、毗邻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协商一致的意见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跨省客运班线经营者申请延续经营的,受理申请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需向途经上下旅客和目的地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再次征求意见。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20年第17号部令) 》省际包车客运标志牌

省际包车客运标志牌制式规范
(一)尺寸:480mm×220mm。
(二)底色:淡蓝色暗花纹,花纹内容为省份名称首字母。
(三)材质:不少于150克白卡纸。
(四)其他规范:
第一行字为红色宋体,字高35mm×字宽35mm。
右边的二维码为黑色,计算机打印。
第二行横线为黑色,宽度为12mm,长度为60mm。
起讫点字为黑色黑体,字高90mm×字宽90mm—110mm,随字数多少而改变,为计算机打印。
左边第三行字为黑色宋体,字高20mm×字宽20mm。
号码为红色阿拉伯数字,字高20mm ×字宽20mm。
“某运包字”中的“某”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
右边第三、四、五行字为黑色宋体,字高7mm×字宽7mm。
冒号后面的字为计算机打印。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解读

道路运政
《客规》的意义
《新客规》
放松管制,扩大企业自主权,灵活应对市场变化
3 主要修订内容
道路运政
新 客 规
8章110条
《新客规》
1
总则(第1-7条)
2 经营许可(第8-33条)
3 客运经营管理(第34-58条)
4 班车客运定制服务(第59-68条)
5 客运站经营(第69-81条)
6
监督检查(第82-92条)
学客规
看亮点
执法懂法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解读
主 讲 人:
前言
为进一步深化道路客运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 中的决定性作用,激发道路客运市场活力,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安全、 便捷、高效的出行需求,2020年7月6日,交通运输部修订发布了《道 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以下 简称《客规》),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新客规》
道路运政
《客规》的修订背景
《新客规》
背景
近年来,受私家车保有量持续高位增长、综合运输体系日趋健全特别 是高铁成网运行、互联网+运输服务深度融合等因素影响,客运市场环境 发生深刻变化,客运结构持续调整、竞争日趋激烈,特别是2020年,突如 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对道路客运行业产生重大影响,经营者普遍出现经营 困难,亟需在守住安全稳定底线的基础上,强化政策扶持,促进行业复工 复产达产,更好服务“六稳”“六保”工作。为此,迫切需要对《客规》 相关内容进行修订。”
道路运政
主要修订内容(二)
《新客规》
主要修订 内容(二)
规范客运定制服务
明确从事定制客运需先取得班线经营许可,定 制客运车辆核定人数在7人以上,在发车时间、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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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最新版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道路旅客运输及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活动,维护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旅客运输安全,保护旅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解读] 本条是关于制定本规定的目的和依据的规定。
制定《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主要目的:一是规范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的经营活动;二是维护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秩序;三是保障道路旅客运输安全;四是保护旅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为此,根据《中华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细化了进入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市场的经营许可制度,设定了客运车辆管理、客运经营管理及客运站经营管理的各项制度,进一步明确了监督检查及法律责任的多项规定。
制定《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主要依据是《中华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中华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是国务院规范道路运输行业的行政法规,是当前道路运输领域的法律层次最高的规定,因此制定任何有关道路运输的规定都不能违背《中华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有关条款。
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旅客运输行为,保障旅客的安全和权益,加强客运站的管理工作,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类旅客运输行为及客运站管理工作。
第三条旅客运输企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加强内部管理,确保安全生产,提供优质的旅客服务。
第四条客运站应当具备必要的设施设备,保障旅客的停靠、换乘、候车等需求。
第五条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制定详细的运营方案,并报相关部门备案。
第六条客运站应当按照要求配备足够的工作人员,保障日常运营和安全管理。
第七条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定期进行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八条客运站应当制定详细的客运站管理制度,保障正常秩序和安全管理。
第九条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对车辆进行定期检查和维修,确保车况良好。
第十条客运站应当定期进行设备设施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正常运转。
第二章旅客运输行为规定第十一条旅客运输企业应当保证旅客的人身安全,不得采取任何损害旅客身体健康的行为。
第十二条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制定详细的票务制度,确保票务的公平、公正。
第十三条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对票务进行管理,定期清理无效票。
第十四条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向旅客提供必要的服务,如提供饮用水、卫生间等。
第十五条旅客运输企业应当遵守旅行社服务质量标准,提供优质的服务。
第十六条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合理安排运力,确保旅客的出行需求。
第十七条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加强与路政部门的沟通,及时了解道路状况。
第十八条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及时解决客户投诉。
第十九条旅客运输企业严禁超员运输,不得超过车辆核定载客量。
第二十条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定期进行车辆安全检查,确保车况良好。
第三章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客运站应当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保障旅客的安全。
第二十二条客运站应当配备足够的安保人员,确保客运站的安全秩序。
第二十三条客运站应当建立健全的消防设施,提高防火能力。
第二十四条客运站应当配备专业的人员,负责旅客的咨询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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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道路旅客运输和客运站管理行为,保障道
路旅客安全和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从事道路旅客运输和客运站管
理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道路旅客运输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注重安全、便捷、舒适、文明,并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四条客运站应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建设和管理,注重服务、安全、卫生、文明,并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二章道路旅客运输经营
第五条经营道路旅客运输活动,应当依法取得经营许可
证和道路旅客运输证。
第六条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购
买交通运输保险,为旅客和车辆财产安全提供保障。
第七条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购买
车辆,车辆应具有安全、舒适、环保等条件。
第八条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车
辆进行定期检修和维护,确保车辆的安全运行。
第九条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人应当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培
训计划,并加强对员工的安全和技能培训。
第三章客运站建设和管理
第十条客运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建设,具有安全、
卫生、舒适、便捷、文明等条件,内设接待、候车、配送、售票、贮存和管理等用房。
第十一条客运站应当制定相关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加强员工的安全和技能培训,并确保车站安全运行。
第十二条客运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设置并公示旅客服务内容和服务标准,提供包括行李寄存、洗浴、餐饮等一系列服务方便旅客。
第十三条客运站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和反馈机制,及时处理旅客投诉,解决旅客问题,为旅客提供优质的服务。
第四章管理和监督
第十四条审批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人和客运站进行监管和管理。
第十五条审批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经营证照和车辆运行状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地方政府应当加强对道路旅客运输和客运站的日常管理,进一步完善相关规定,建立健全监管机制,提高道路旅客运输质量和服务水平。
第十七条社会公众有权在依法办事、保障安全并受到优质服务的前提下,对道路旅客运输和客运站进行监督,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问题。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违反本规定规定的,将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处理。
对于严重违反安全规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对于因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人和客运站管理人员的过失致使旅客受到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规定解释权归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同时,原有规定和文件中的相关条款将被本规定替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