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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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高速公路养护工程预算编制办法

山西省高速公路养护工程预算编制办法
第四节 预算费用组成
预算费用的组成见图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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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高速公路养护工程预算编制办法
直接费
直接工程费
人工费 材料费 施工机械使用费
其他工程费
冬季施工增加费 雨季施工增加费 夜间施工增加费 行车干扰工程施工增加费 施工标准化及安全措施费 安全保通措施费 临时设施费 施工辅助费 工地转移费
养老保险费
公路养护工程费
二、本办法适用于山西省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养护工程的小修保养和大、 中修工程预算的编制。
三、养护工程预算是养护工程设计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确定养护工程 资金需求量、编制养护工程年度计划的依据。
四、山西省高速公路养护工程定额包括养护工程预算定额和机械台班费用 定额两个部分。其中养护工程预算定额适用于山西省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小修 保养、中修和大修工程预算的编制。
其他工程费及间 接费综合费率计 算表(04 表)
养护工程费计算表(03 表)
(以上同右)
人工、主要材料、机械台 班数量汇总表(02 表)
养护工程其他费计算表(06 表) 总预算表(01 表)
设备购置费计算表(05 表) (以上同左)
总预算汇总表(01-1)
总预算表(01 表)
总预算人工、主要材料、机械 台班数量汇总表(02-1)表)
(一)小修保养 (二)中修工程 (三)大修工程 二、费用项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部分 公路养护工程费 第一项 临时工程 第二项 路基工程 第三项 路面工程 第四项 桥涵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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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高速公路养护工程预算编制办法
第五项 隧道工程 第六项 交通安全设施 第七项 绿化及环境保护工程 第八项 管理、养护及服务房屋 第九项 其他工程 第二部分 设备购置费 第三部分 公路养护工程其他费用 项目表的详细内容见附录一。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普通国省道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湘交计统〔2019〕38号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普通国省道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湘交计统〔2019〕38号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普通国省道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普通国省道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湘交计统〔2019〕38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湖南省普通国省道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2019年2月13日湖南省普通国省道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普通国省道养护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普通国省道是指纳入交通运输部公路统计年报并按国省道标准管养的普通国道与省道;其他未按国省道标准管养的普通国道与省道暂按原标准进行养护管理;城市管理路段根据职责由属地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管养;纳入普通公路管养的高速公路连接线、进港公路、连接机场公路等专用公路的养护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普通国省道养护范围包括公路养护、路政管理、路网服务与应急、技术保障及其他等。

第四条普通国省道养护管理应以构建“畅、安、舒、美”公路交通环境为目标,推进决策科学化、管理规范化、工作标准化,提升普通国省道整体通行能力、技术状况水平、安全保障能力、综合服务水平和路域环境综合水平,推动全省普通国省道养护和服务高质量发展。

第五条普通国省道公路养护管理全面推行“路长制”,形成“行业牵头、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养护工作格局。

“路长制”是路段管理人员在路长的统一领导下,对责任路段的公路(含桥梁)、附属设施、路容路貌、交通秩序、绿化和环境卫生等实施全面综合管理的制度。

山西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379号文

山西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379号文

山西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省公路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完善本省公路工程建设及养护市场管理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山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和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境内公路工程项目(含PPP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施工监理,重要设备和材料、招标代理、试验检测、咨询服务以及养护工程等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第二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项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勘察设计、工程监理、试验检测、咨询服务等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四条山西省交通运输厅(以下简称“省厅”)负责本省公路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厅具体负责省建高速公路新(改)建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省公路局具体负责普通干线公路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具体负责运营高速公路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各设区的市交通运输局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建高速公路新(改)建工程和农村公路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以上各具体承担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职责的单位统称为“项目监督人”。

第五条招标人应将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等招标投标有关资料向项目监督人进行填表备案(表格见附件1)。

备案部门若发现备案文件内容存在不符合法律、法规及规章有关规定的,应督促招标人进行修改。

第六条公路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按照有关规定进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招标人或者其指定机构应当对资格审查、开标、评标等过程录音录像并存档备查。

山西省公路工程安全生产费指南

山西省公路工程安全生产费指南

山西省公路工程安全生产费指南
一、总则
1.1 为规范山西省公路工程安全生产费的计提、使用和管理,根据《公路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结合山西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指南。

1.2 本指南适用于山西省行政区域内各级公路工程建设单位组织实施的公路工程项目。

二、安全生产费的计提
2.1 公路工程安全生产费按以下方式计提:
2.1.1 对于新建、改建、扩建公路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费按建安工程费用的1.5%提取。

2.1.2 对于公路养护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费按养护工程费用的1%提取。

三、安全生产费的使用范围
3.1 安全生产费应当专款专用,用于下列方面:
3.1.1 完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
3.1.2 安全施工措施和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与维护;
3.1.3 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
3.1.4 从业人员伤亡保障;
3.1.5 现场生活设施改善与维护;
3.1.6 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费用。

四、安全生产费的管理
4.1 公路工程安全生产费应当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4.2 建设单位应加强对安全生产费的监督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合理、规范。

4.3 工程竣工时,安全生产费的结余资金应当按规定上缴财政。

五、附则
5.1 本指南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5.2 本指南由山西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 关于印发四川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
养护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川交发〔2018〕40 号
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委): 为规范我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养护工程管理,提升干线公路服务水平,厅研究制定了《四川省
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 2018 年 12 月 28 日
第二章 养护工程分类
第八条 养护工程按照养护目的和养防养护是指公路整体性能良 好但有轻微病害,为延缓性能过快衰减、延长 使用寿命而预先采取的主动防护工程。
第十条 修复养护是指公路出现明显病
害或部分丧失服务功能,为恢复技术状况而进 行的功能性、结构性修复或定期更换,包括大 修、中修、小修。
第十一条 专项养护是指为恢复、保持或 提升公路服务功能而集中实施的完善增设、加 固改造、拆除重建、灾后恢复等工程。
第十二条 应急养护是指在突发情况下 造成公路损毁、中断、产生重大安全隐患等,为 较快恢复公路安全通行能力而实施的应急性 抢通、保通、抢修。
第十三条 组织实施各类养护工程所涉 及的技术服务与工程施工等相关作业,应当依 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具备相应技术能 力和资格条件的单位承担。必须实施招投标 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鼓励采用自动化快速检测技术开展检测
四川省人民政府公报 2019 年 第 01 期 29
部门文件选登
工作。 第十六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
根据检测和评定数据,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和养 护规划,科学设定养护目标,采取“储备一批、安 排一批、实施一批”的方式,合理筛选需要实施 的养护工程,建立项目库。
交通运输厅负责省级项目库的建立和维 护更新。
大修是对公路及其沿线设施的较大损坏 进行综合处治,全面恢复原设计标准和使用功 能。主要是对原路全幅加铺基层或对原路面 层、基层进行翻修后,全幅重新铺装面层。

云南普通国干线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云南普通国干线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云南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养护管理办法(云交管养〔2016〕865号)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省管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养护管理,提高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养护质量与投资效益和养护管理水平,围绕“改革攻坚、养护转型、管理升级、服务提质”,实现安全畅通的公路网络、建立公众满意的服务体系和高效可靠的保障体系,为社会提供“畅、安、舒、美”的公路出行条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制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等法律、法规、规范。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省管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养护工程包括一般性养护工程(小修保养、预防性养护、中修和大修工程和改建工程)、专项工程(路网结构改造工程、灾毁恢复重建工程、安全隐患整治工程及其它工程)和应急性养护工程。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州(市)公路局是指省公路局下属州(市)一级的省管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养护管理部门。

本办法所称的公路分局是指上述州(市)公路局下属县(市)一级的省管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养护管理部门。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云南省省管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养护和管理活动。

第二章 管理职责第六条 省级主管部门主要职责:(一)省交通运输厅是全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养护管理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宣传贯彻、监督执行国家及省管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养护管理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与办法等。

(二)省公路局在省交通运输厅的领导下,是云南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养护管理的主管部门,主要负责普通国省干线公路的维修养护和改善提高,有计划地提高公路的质量和标准;督促检查普通国省干线公路的养护工作,履行监管职能。

第七条 州(市)公路局主要职责:(一)全面负责本辖区内省管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养护管理工作。

(二)负责辖区内公路的养护编制及上报工作,组织实施上级下达的公路养护工程任务。

(三)负责辖区内公路养护质量的监督检查与路况评定,对公路养护工程进行质量监督与评定。

(四)负责辖区内公路灾害的防治与抢修,保证所管养公路的安全畅通。

2010年全国干线公路养护与管理检查方案(含附件一)

2010年全国干线公路养护与管理检查方案(含附件一)

2010年全国干线公路养护与管理检查方案(征求意见稿)为贯彻落实2006年全国公路养护管理工作会议精神和《“十一五”公路养护管理事业发展纲要》,根据《关于做好2010年全国干线公路养护管理检查准备工作的通知(厅公路字[2008]26号)》的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检查范围检查范围是全国所有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和高速公路。

地方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和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均为受检对象。

二、检查主要内容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公路路况检查和管理规范化检查两部分。

公路路况检查是指按照《公路技术状况评定标准(JTG H20—2007)》,用路况快速检测车检测所得的路面损坏和路面平整度两项主要指标为评价结果。

管理规范化检查是指按照《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十一五”公路养护管理事业发展纲要》、《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等相关制度和技术规范等规定,检查服务与保畅通、养护工程、路政和收费公路管理等各项工作的开展情况,并依据检查标准进行评分。

三、评分办法普通干线公路和高速公路分别以满分1000分计。

路况检查和管理规范化检查分别占600分和400分。

(一)总评分评分办法总评分为普通干线公路和高速公路的评分加权合计值,满分为1000分。

总评分=高速公路评分×X+普通干线公路评分×Y。

其中:高速公路权重X=高速公路总里程×4/(普通干线公路总里程+高速公路总里程×4)×100%;普通干线公路权重Y=100%-X。

权重范围为30%至70%。

(二)普通干线公路评分办法普通干线公路评分=普通干线公路路况检查评定分数+普通干线公路管理规范化检查评定分数(三)高速公路评分办法高速公路评分=高速公路路况检查评定分数+高速公路管理规范化检查评定分数四、评分标准(一)路况检查评分标准路况检查评分按普通干线公路和高速公路分别进行评定。

按照《公路工程技术状况评定标准》,根据分别检测得到的IRI和DR值,计算得出普通干线公路和高速公路的路面平整度和路面损坏综合值,并依此计算综合得分(0.4×IRI +0.6× DR)。

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普通干线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普通干线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普通干线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3.06.25•【字号】黑交发[2013]254号•【施行日期】2013.06.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普通干线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黑交发〔2013〕254号)各市(地)交通运输局,省农垦总局交通运输局,绥芬河市、抚远县交通运输局,省公路局、呼兰养路总段: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普通干线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管理,提高公路养护管理水平,现将《黑龙江省普通干线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3年6月25日黑龙江省普通干线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公路养护管理水平,规范普通干线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原交通部《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交公路发〔2001〕327号),结合我省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黑龙江省境内普通干线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的管理,农村公路的大中修工程管理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大修工程是指对公路及其沿线设施的较大损坏进行周期性的综合修理,以全面恢复到原技术标准的工程。

中修工程是指对公路及其沿线设施的一般损坏部分进行定期的修理加固,以恢复公路原有技术状况的工程。

第四条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进行管理。

列入省厅计划的技术工艺较复杂、投资额度较大、工程性质特殊的大修工程项目,采取“双业主”制,省公路局为业主,项目所在市(地)县(区)为地方业主,其他大中修工程项目,业主为所在地公路管理处或公路管理站(段),省公路局负责管理和监督工作。

大修工程的开工申请由省公路局批准。

第五条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应引入竞争机制,积极推行项目责任单位负责制、工程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的“四制”管理模式,养护大中修工程项目的施工、监理实行公开招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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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职责与权限
第二章 项目前期管理
小修工程、预防性养护工程、中修工程、大修工程、路面改

第三章 项目建设程序

第四章 项目实施管理
设计管理
招投标管理
质量管理
监理
安全生产管理与文明施工

竣(交)工验收管理
养护
监督管理

第五章 设计变更管理
第三十五条 设计变更是指施工图设计文件自批准之日
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施工图
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等活动。
第三十三条 养护工程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施工图设计
文件组织实施,原则上不得变更,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必
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应手续。对于未按规定履行手续的项
目不准验收。
第三十三条 养护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需重新申请立项的
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需重新申请立项的设计变更:
(一)桥梁、隧道加固、安保工程、灾害防治工程设计
方案发生变化的;
(二)超过施工图设计批准预算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设计变更:
(一)养护大中修工程起终点桩号、安保工程、灾害防
治工程等具体位置与施工图设计相比发生变化的;
(二)路面结构类型、宽度、厚度、总面积发生变化的;
(三)第三方提出需改变设计而进行的变更,如当地政
府的建设规划或村民的合理要求等;
(四)在不降低技术标准的前提下,对原设计进行优化
的变更;
(五)地质情况与原设计不符;
(六)不可抗力引起的变更。
第二十四条 重新申请立项设计变更的项目,应当提交
以下材料:
(一) 设计变更请示公文;
(二)设计变更说明,包括拟申请变更设计的理由;设
计变更的施工设计图纸及原设计相应图纸;工程量、投资变
化对照清单和分项预算文件。
第二十三条 一般设计变更报批程序:
(一)提出设计变更申请。
(二)监理、设计等单位审查,提出初步意见。
(三)分局按相关规定进行审批。
第二十五条 设计变更必须依据合同文件中的价格(含
材料价格)计算编制。 合同中无单价的新增项目,业主、
监理单位、承包人必须按“公开、公平、公正、合理”和“合
同优先”的原则,以交通部《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
编制办法》及相关规定要求为依据进行协商确定,并形成协
商纪要,协商纪要必须说明协商过程及定价依据。
第二十二条 公路养护工程设计变更原则和审批权限
(一)养护工程设计变更不能改变建设、投资规模。
(二)设计变更增加投资累计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
的由省局进行审批;设计变更增加投资累计小于50万元的
由分局进行审批,分局批准的设计变更应报省局备案。
(三)设计变更应先审批后实施,对设计变更审批应进
行现场核查。不得先实施后报批或未经具有审批权的单位批
准而擅自实施设计变更,不得肢解设计变更规避审批。
(四) 正在实施的养护工程,如果存在安全隐患或可
能产生重大质量隐患,经报告后,可按紧急抢险工程程序处
理,按设计变更程序报批。
第三十六条 对确需变更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较大设
计变更,需报高管局审批,高管局视具体情况进行批复或向
厅公路局请示,未经批复的设计变更不得实施。
(一)已经批准的养护专项工程主要技术方案发生变化
的;
(二)变更费用增减总额超过100万元以上(含100万
元)的。
第三十七条 一般设计变更是指除较大设计变更以外的
其他设计变更。一般设计变更由管理处、公司进行审批,未
履行审批手续的设计变更不得实施。
第六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七章
第八章 附则
附件三
公路养护工程设计变更重新立项申请书

项目名称: 编号:
拟设计变更的工程基本情况:

变更的主要理由:
变更的主要内容:

预估费用增减额(万元):
原设计单位意见: 签字(盖章): 日期: 分局养路部门意见:

签字(盖章): 日期:

分局计划部门意见:

签字(盖章): 日期:

省局养路部门意见: 签字(盖章): 日期: 专家论证意见(如果需要):

签字(盖章): 日期:
省局计划部门意见:

签字(盖章): 日期:

上级主管部门意见(如果需要):
签字(盖章): 日期:
注:本件一式3份,所附资料按本办法第三十六条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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