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背书转让中的法律问题
实务中票据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票据,作为一种重要的支付工具和信用工具,在我国经济活动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票据的法律规定,旨在规范票据行为,保障票据权利,维护经济秩序。
本文将从实务角度出发,对票据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票据的定义与种类(一)票据的定义票据,是指以支付一定金额为目的,由出票人签发的,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有价证券。
(二)票据的种类1. 汇票:出票人委托付款人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2. 本票:出票人承诺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3. 支票:出票人委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4. 托收凭证:委托人委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收取一定金额的票据。
三、票据的法律规定(一)出票1. 出票人应当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 出票人应当真实、合法地填写票据的基本内容,包括出票日期、金额、收款人等。
3. 出票人不得签发无资金支持的票据。
4. 出票人应当妥善保管票据,不得遗失、毁损。
(二)承兑1. 承兑人应当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 承兑人应当真实、合法地填写承兑日期、金额等。
3. 承兑人不得拒绝承兑。
4. 承兑人应当妥善保管票据,不得遗失、毁损。
(三)付款1. 付款人应当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 付款人应当根据票据记载的金额、期限、付款地点等,及时、足额地支付票款。
3. 付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付款。
4. 付款人应当妥善保管票据,不得遗失、毁损。
(四)追索权1. 追索权是指持票人因票据到期未获付款,依法向出票人、承兑人、付款人或者前手追索票款的权利。
2. 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票据到期未获付款;(2)持票人持有合法的票据;(3)持票人未超过追索时效。
3. 追索权行使的方式:(1)向出票人、承兑人、付款人或者前手发出追索通知;(2)向法院提起诉讼。
(五)票据权利的丧失1. 持票人因故意或者过失导致票据丧失,可以采取以下方式恢复票据权利:(1)向出票人、承兑人、付款人或者前手发出追索通知;(2)向法院提起诉讼。
票据权利瑕疵及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票据作为一种重要的信用工具,广泛应用于经济活动中。
票据权利瑕疵是指在票据的签发、转让、承兑、贴现等过程中,因各种原因导致票据权利受到损害或限制。
本文将从票据权利瑕疵的概念、类型、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票据权利瑕疵的概念票据权利瑕疵,是指票据在签发、转让、承兑、贴现等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票据权利受到损害或限制。
具体表现为:1. 票据权利主体不合格:如票据的出票人、收款人、承兑人、贴现人等不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 票据权利客体不合格:如票据的签发、转让、承兑、贴现等行为违反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
3. 票据权利行使不合格:如票据的行使过程中,存在欺诈、胁迫等非法手段。
4. 票据权利丧失:如票据因遗失、被盗、损毁等原因导致权利丧失。
三、票据权利瑕疵的类型1. 票据权利瑕疵的实质瑕疵实质瑕疵是指票据权利受到损害或限制,导致票据权利丧失或降低。
具体包括:(1)票据的签发、转让、承兑、贴现等行为违反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
(2)票据权利主体不合格,如出票人、收款人、承兑人、贴现人等不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 票据权利瑕疵的形式瑕疵形式瑕疵是指票据权利受到损害或限制,但票据权利本身并未丧失。
具体包括:(1)票据的签发、转让、承兑、贴现等行为存在瑕疵,如印章不清、日期错误等。
(2)票据的行使过程中,存在欺诈、胁迫等非法手段。
四、票据权利瑕疵的法律后果1. 票据权利瑕疵的实质瑕疵的法律后果(1)票据权利丧失:当票据权利瑕疵达到一定程度,导致票据权利丧失时,持票人无法行使票据权利,从而遭受经济损失。
(2)法律责任:对于违反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的行为,相关责任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票据权利瑕疵的形式瑕疵的法律后果(1)票据权利受限:当票据权利瑕疵仅表现为形式瑕疵时,持票人仍可依法行使票据权利,但可能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
(2)法律责任:对于票据权利瑕疵的行为,相关责任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票据的法律制度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在我国,票据作为一种重要的信用工具,在促进经济活动、保障交易安全、维护金融秩序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票据的使用日益广泛,与之相关的法律纠纷也日益增多。
本案例以一起典型的票据纠纷为例,分析票据法律制度在实践中的应用。
案例一:票据到期付款纠纷案情简介:甲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乙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约定甲方购买乙方一批货物,货款总额为100万元。
合同中约定,甲方应于合同签订后10日内向乙方支付50万元预付款,剩余50万元货款在货物交付后10日内支付。
为保障交易安全,双方约定以银行承兑汇票作为支付手段。
甲方按照约定支付了50万元预付款,并开具了一张1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
汇票到期后,乙方向承兑银行提示付款,但承兑银行以甲方账户余额不足为由拒绝付款。
乙方遂向甲方主张权利,要求甲方支付货款。
法律分析:1. 票据的设立与转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出票人必须按照约定的金额和日期,签发汇票。
本案中,甲方开具的汇票符合法律规定,具有法律效力。
2. 票据的付款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承兑人应当依照汇票上记载的付款日期、金额和收款人名称支付汇票金额。
本案中,承兑银行作为承兑人,有义务按照汇票上记载的内容支付汇票金额。
3. 票据的追索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权。
本案中,乙方作为持票人,有权向甲方主张权利,要求甲方支付货款。
处理结果:在法院审理过程中,甲方承认开具的汇票有效,但以账户余额不足为由拒绝支付货款。
法院判决甲方按照汇票约定支付货款,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二、案例二:票据伪造纠纷案情简介:丙公司(以下简称“丙方”)与丁公司(以下简称“丁方”)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约定丙方向丁方提供技术服务,服务费用为50万元。
双方约定以银行承兑汇票作为支付手段。
丙方向丁方开具了一张5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但在汇票上,丙方擅自更改了收款人名称,将原收款人改为戊公司。
期后背书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期后背书是指汇票持有人在票据到期日之后,将汇票权利转让给他人的一种票据行为。
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期后背书是一种无效的票据行为,但并非完全没有法律后果。
本文将详细探讨期后背书的法律后果,包括对背书人、被背书人和其他相关当事人的影响。
二、期后背书的法律性质1. 期后背书的无效性根据《票据法》第35条规定,汇票到期后,汇票持有人应当向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提示付款。
汇票持有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提示付款的,持票人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由此可见,期后背书因违反了《票据法》关于付款提示的规定,属于无效的票据行为。
2. 期后背书的效力虽然期后背书无效,但并不意味着背书人、被背书人和其他相关当事人不受任何法律约束。
根据《票据法》的相关规定,期后背书产生以下法律后果。
三、期后背书的法律后果1. 对背书人的法律后果(1)背书人承担票据责任根据《票据法》第35条规定,背书人承担票据责任,但期后背书无效。
因此,在期后背书中,背书人仍需承担票据责任,即承担保证承兑人和付款人付款的责任。
(2)背书人承担保证责任在期后背书中,背书人作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当被背书人因背书无效而无法获得票据权利时,背书人应当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
2. 对被背书人的法律后果(1)被背书人丧失票据权利由于期后背书无效,被背书人无法取得票据权利,因此丧失了票据权利。
(2)被背书人承担保证责任在期后背书中,被背书人作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当背书人因背书无效而无法获得票据权利时,被背书人应当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
3. 对其他相关当事人的法律后果(1)承兑人和付款人在期后背书中,承兑人和付款人不再承担票据责任。
当汇票持有人因背书无效而无法获得票据权利时,承兑人和付款人不再承担付款责任。
(2)其他当事人其他当事人,如保证人、抵押权人等,在期后背书中不再承担票据责任,但可能仍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四、总结期后背书是一种无效的票据行为,但并非完全没有法律后果。
票据法律规定五条(3篇)

第1篇一、票据的定义与分类票据,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具有特定格式,记载一定的付款义务,可以转让或者流通的书面凭证。
在我国,票据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 汇票:是出票人委托付款人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的无条件支付命令。
2. 本票:是出票人自己承诺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的无条件支付承诺。
3. 支票:是出票人委托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的无条件支付命令。
4. 托收凭证:是出票人委托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代为收取一定金额的凭证。
5. 托付凭证:是出票人委托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代为支付一定金额的凭证。
二、票据行为票据行为是指票据当事人基于票据权利义务的设立、变更、终止等目的而实施的行为。
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 出票:是指票据的创设行为,包括签发汇票、本票、支票等。
2. 背书:是指票据权利的转让行为,即持票人将自己的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
3. 承兑:是指汇票的付款人同意按照出票人的指示支付票面金额的行为。
4. 保付:是指付款人对汇票的付款责任进行担保的行为。
5. 贴现:是指持票人将未到期的票据转让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以获取一定金额的现金。
三、票据权利与义务票据权利是指票据持有人依法享有的要求票据债务人支付票面金额的权利。
票据义务是指票据债务人依法承担的支付票面金额的义务。
1. 票据权利:(1)付款请求权:持票人有权请求票据债务人按照票面金额支付款项。
务人追索票面金额。
2. 票据义务:(1)付款义务:票据债务人应按照票面金额支付款项。
(2)保证义务:票据债务人应保证票据的合法性,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支付。
四、票据的签发、背书、承兑与保证1. 票据的签发:(1)出票人应当真实、合法地填写票据的各项内容。
(2)出票人应当在票据上签章。
2. 票据的背书:(1)背书人应当在票据背面签章。
(2)背书人应当在票据上注明被背书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3. 票据的承兑:(1)汇票的付款人应当对汇票进行承兑。
(2)承兑人应当在汇票上签章。
票据背书方法及票据背书的注意事项

票据背书方法及票据背书注意事项导读:背书是指持票人以转让汇票权利或授予他人一定的汇票权利为目的,在汇票背面或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小编为你整理背书的方式,详情请看下文。
背书是票据转让权利的一种重要方式,有些汇票到银行承兑时,已经持续一段时间,中间可能经过很多背书,一旦中间出现差错,最后就可能产生银行承兑问题.背书是指持票人以转让汇票权利或授予他人一定的汇票权利为目的,在汇票背面或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背书的人就会对这张支票负某种程度、类似担保的偿还责任,之后就引申为担保、保证的意思.即为自己的事情或为自己说的话作担保、保证.背书方式方法背书有限定性背书、空白背书、特别背书、有限度的背书和有条件背书5种方式.1、限定性背书有些限定背书规定汇票只交付一次,受让人只能自行使用汇票而无再次转让的权利.如背书人在汇票背面签字,写明"仅付×××(被背书人名称)"或"付给×××(被背书人名称),不得转让".有些则给出某些附属条件,"当xxx时,付给xxx(背书人名称).当条件满足时,该背书才成立.有些背书人写明持票人只能把汇票存在银行,而不能做别的使用. ?特定背书.又称记名背书,此种背书既有出让人签名,又指明了受让人是谁,但无"仅付"、"不得转让"等字样.如背书人在汇票背面签字,写明"付给×××(被背书人名称)的指定人"等.如此背书的汇票可以连续多次背书和支付,多次转让,甚至可以在市场上无限转让下去.2、空白背书又称不记名背书,即背书人在汇票上只有签名,不写付给某人,即没有被背书人.空白背书的汇票凭交付而转让.即空白背书的第一出让人背书签字后,可多次在市场上流通,直到最后一个受益人,而勿须在汇票背面注明流通过程中的其他出让人和受让人. 我国《票据法》规定的票据均为记名票据,不存在空白背书.3、特别背书又名记名背书.是指载明了被背书人名称的背书.在票据背面记明被背书人的姓名或商号、背书年月日以及背书人的签名的背书.被背书人是因背书而取得票据权利的人,其资格法律一般不加限制.台湾学者认为,公司作为被背书人时,不须记载公司的代表或董事的姓名,因为在此情况下容易引起被背书人究竟是代表公司还是代表其个人的争议.4、限制性背书即不可转让背书,是指背书人对支付给被背书人的指示带有限制性的词语.只能由指定的被背书人凭票取款,而不能再行转让或流通.5、有条件背书背书人在背书时附加某种条件,以条件的成就作为前提的背书.有条件背书是指背书人在汇票背面加列诸如免作拒绝证书、免作拒付通知或其他条件的背书.(我国法律规定背书不得附有条件,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有条件背书对其他当事人来说都没有约束力,人们只承认背书在转让票据权利方面的有效性,而不承认订明条件的有效性.条件可以是现在的,也可以是未来的.导读:背书是指持票人以转让汇票权利或授予他人一定的汇票权利为目的,在汇票背面或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
贴现背书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贴现背书是指持票人在转让票据权利时,通过背书的方式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并附上贴现利息的计算和支付方式。
在我国,贴现背书是票据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
然而,贴现背书涉及到诸多法律问题,其法律后果亦较为复杂。
本文旨在探讨贴现背书的法律后果,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贴现背书的定义及法律依据1. 定义贴现背书是指持票人在转让票据权利时,将票据权利连同贴现利息一并转让给他人,并在票据上注明贴现日期、贴现利息和贴现金额的一种背书方式。
2.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持票人转让票据权利,应当背书并交付票据。
背书应当注明转让日期、转让金额和受让人姓名或者名称。
背书转让的,受让人应当遵守本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贴现背书是指持票人在转让票据权利时,将票据权利连同贴现利息一并转让给他人,并在票据上注明贴现日期、贴现利息和贴现金额的一种背书方式。
”三、贴现背书的法律后果1. 票据权利的转让贴现背书使得持票人将票据权利及贴现利息一并转让给他人,受让人取得票据权利和贴现利息的债权。
在此过程中,原持票人丧失对票据权利的占有和支配权。
2. 贴现利息的计算和支付贴现背书中的贴现利息计算和支付方式,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相关规定。
贴现利息的计算方法包括单利和复利两种,具体计算方法由双方协商确定。
贴现利息的支付方式可以是一次性支付,也可以是分期支付。
3. 违约责任(1)贴现背书人违约责任贴现背书人未按照约定时间、金额支付贴现利息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
(2)受让人违约责任受让人未按照约定时间、金额支付票款和贴现利息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
4. 票据追索权贴现背书人在转让票据权利后,如发现原持票人存在欺诈、伪造、变造票据等违法行为,可以向原持票人行使票据追索权。
5. 票据权利时效贴现背书后的票据权利时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规定,自票据到期之日起两年。
票据背书无效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票据作为一种重要的信用工具,在市场经济中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
票据背书是票据转让的重要手段,也是票据流通的重要环节。
然而,由于种种原因,票据背书可能会出现无效的情况。
本文将探讨票据背书无效的法律后果,以期为相关人员提供参考。
二、票据背书无效的情形1. 背书人未在票据上签名或者盖章的,或者签名被伪造、变造的。
2. 背书人将票据背书给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3. 背书人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无效。
4. 背书人将票据背书给已宣告破产的债务人,或者背书人明知债务人已宣告破产,仍然将票据背书的。
5. 背书人将票据背书给已丧失票据权利的持票人的。
6. 背书人将票据背书给已被依法冻结、查封的财产的。
三、票据背书无效的法律后果1. 背书人承担票据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37条规定,背书人应当在票据上签名或者盖章,并按照票据的规定承担票据责任。
若背书无效,背书人仍需承担相应的票据责任。
2. 背书人承担违约责任背书人违反票据背书规定,导致票据无效,给持票人造成损失的,背书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的具体形式包括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
3. 背书人承担侵权责任若背书人因背书无效导致他人权益受损,如侵犯他人姓名权、肖像权等,背书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4. 背书人承担刑事责任在特定情况下,如背书人故意伪造、变造票据,或者故意将票据背书给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等,可能构成犯罪,背书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5. 背书人承担民事责任背书人因背书无效导致他人权益受损,如侵犯他人姓名权、肖像权等,背书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6. 恢复票据原状在票据背书无效的情况下,持票人有权要求背书人恢复票据原状,即要求背书人退还票据。
四、案例分析案例:甲将一张面额为10万元的汇票背书给乙,乙将汇票背书给丙,丙将汇票背书给丁。
丁在汇票到期后向甲请求付款,甲以背书无效为由拒绝付款。
丁遂将甲、乙、丙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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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票据背书转让中的法律问题 【摘 要】票据在商品经济中的主要功能即是其具有流通性,可以通过转让活跃市场。票据转让有背书转让、单纯交付票据转让等,而票据的背书转让是其最为主要和重要的一种方式。本文通过参考各种资料,对我国票据法上的背书转让制度进行了分析总结,浅显地论述了票据转让中的法律问题。 【关键词】背书转让 背书分类 规则 效力
票据作为一种“商业货币”,是商品经济活动中最重要的工具之一,而其在商品经济活动中具有重要意义的原因,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它的流通性。票据的流通性来自于票据独特的转让方式——背书转让。背书转让制度,使得票据能够更迅速地流通,使票据的各种经济职能得以在更大的空间里发挥,对国家的经济发展起着积极作用。① 一、票据背书转让制度的概述 1、 背书的含义 票据法上规定的票据转让的主要方式,乃是背书转让;而背书转让是通过行为人的背书 行为来实现的,从这一意义上说,背书是票据权利人转移票据权利的行为。具体来说,背书是持票人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然后将票据交付被背书人的一种票据行为。② 2、背书的分类 背书可以按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但通常的一种分类是依背书目的的性质,分为实质背书和形式背书。 (1)实质背书 实质背书,又称为转让背书,是以票据权利的转移为目的、在实质意义上具有权利转让效力的背书。依其不同特征,实质背书可分为一般背书和特别背书。一般背书即以实现票据上权利的转让为目的,且依据票据法规定的背书内容,进行完整的背书记载的背书,即最一般意义上的背书。特别背书是一般背书以外的、在背书记载及背书人等方面有特别情况的背书,一般包括限制背书、回头背书、期后背书。 (2)形式背书 形式背书,又称非转让背书,是不以票据权利的转移为目的、仅在形式上具备背书外观、而在实质上并不转让票据权利的背书。形式背书一般包括委托收款背书(委任背书)和设定质权背书(设质背书)。 尽管票据法上所称的背书具有广泛的含义和复杂的类型,但其基本类型和典型形式为转让背书,而非转让背书仅具有从属性意义,持票人不享有所有权,不能再将票据进行背书转让。 二、票据背书转让时的记载事项 背书作为一种附属票据行为,其要件也包括票据上记载、背书人签章和票据交付三项,但就实践而言,背书规则中最为重要的是背书记载规则。 (一)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多数国家在票据法上允许空白背书,因此其仅对背书记载规定了很少的绝对必要记载事
①《票据法》:于莹著,第169页,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年版 ②《票据法教程》:王小能著,第177页,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项。我国票据法采取完全背书原则,不允许空白背书,因而对背书绝对必要记载事项规定的 2
范围较宽。 1、背书的类型。它是指表明背书类型或背书目的的文句。由于我国票据法上对转让背书与委任背书、设质背书规定了不同的效力,因而背书类型的记载是不可少的。根据《票据法》第35条的规定,背书中应当载明背书的类型,如若未载明,将被推定为转让背书;委任背书应记载“委托收款”字样,设质背书须记载“质押”字样。 2、被背书人的名称。我国票据法上不允许空白背书,《票据法》第30条规定“汇票以背书转让或者以背书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时,必须记载被背书人名称”,但法律也做了略有弹性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9条: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票据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票据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从这一点我们也可以看出,票据的完全背书原则是从形式上来说的,即只要票据文义有效就可。 3、背书人签章。根据票据法的规定,签章实质上是背书的实质内容,背书人只对其真实有效的签章负责。法律对个人和单位的签章做了不同的规定。 (二)相对必要记载事项 《票据法》规定的相对必要记载事项只有一项,即背书的日期,当背书人未记载背书日期时,推定在票据到期日前背书。 (三)任意记载事项 我国票据法对背书仅规定了“不得转让”这一任意记载事项。根据《票据法》第34条的规定,背书人可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但如果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四)不得记载事项 不得记载事项是票据法禁止背书人在背书中记载,并且依法将导致背书无效或该记载本身无效的事项。《票据法》第33条对此作了规定。 1、附条件背书。背书所附条件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将导致本身无效而并不会导致背书无效。 2、部分背书与分割转让。将票据金额的一部分转让或者将票据金额分别转让给二人以上的背书是无效背书,因此这一事项的记载将导致背书无效。 三、转让背书的行为规则 1、完全背书原则 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要求,票据背书必须完整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和背书人的名称,并应由背书人签章。我国不承认未记载被背书人的“空白背书”的效力。 2、背书连续原则 背书的连续,通常是指在转让背书中,转让票据的背书人与受让票据的被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以此前后衔接,具有不间断性。 背书连续是票据法规定的形式上的要求,对于是否真实有效的背书构成的连续,票据法并不计较。背书是否连续可以从三个方面予以认定:第一,各背书形式上均为有效;第二,背书的记载顺序具有连续性,即前一背书的被背书人是后一背书的背书人;第三;连续的背书须具有同一性,即后一背书中的背书人与前一背书的被背书人在形式上必须是同一人。① 背书连续是证明正当持票人的证据,而非连续背书的持票人则须证明其票据权利。 3、禁止期后背书原则 期后背书指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后的背书,此类背书原则
①《票据法导论》:张文楚著,第86页,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上禁止转让,但违反此原则的背书行为并非绝对无效,背书人仍应负担保兑付的法定责任, 3
而其后手仍可以对其行使追索权。 4、背书条件原则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转让背书只有在票据上并无禁止记载的条件下,方可为之,凡出票人或前手背书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该票据不得再进行背书转让。但对于记载有禁止转让条件的票据再行背书转让的行为并不会导致该票据绝对无效。记载“不得转让”事项的出票人与背书人仅对违反背书条件的后手不承担票据责任,而仍须对直接后手负完全的票据责任。 四、票据背书转让的效力 (一)转让背书的效力 1、权利移转的效力(转移力) 背书是背书人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的票据行为,转让票据权利属于行为人(背书人)的意思表示中的效果意思,因而这种行为的本质效力就是依行为人的意思发生票据权利的转移。① 因背书所转让的权利是持票人所有的一切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追索权、再背书权等,但票据以外,因票据基础关系而生的权利则不随背书而转移。因背书而移转权利后,票据债务人对背书人的“人的抗辩”被切断,票据债务人不得以对背书人的抗辩事由对抗善意的被背书人。 2、权利担保的效力(担保力) 持票人(背书人之后手)如不获承兑或付款时,可以向背书人行使追索权;期后背书虽不能移转付款请求权,但同样产生使背书人负有担保责任的效果;回头背书因使被背书人与票据上债务人地位混同,该票据债务人仅对其原始前手享有追索权。 3、权利证明的效力(证明力) 权利证明的效力是指持有形式上合法且背书连续票据的最后被背书人,只要他持有票据,就推定其是合法的权利人,他可以不必证明实际权利的移转过程而行使票据上的权利。但在背书不连续或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票据的,则必须依法举证证明其票据权利。 (二)委任背书的效力 委任背书不以票据权利的转移为目的,而以委托他人代替自己收取票据金额为目的。委任背书的效力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 1、代理权授予效力 委任背书不以转移票据权利为目的,不发生票据权利转移的效力,背书人仍然是票据权利人,被背书人取得代理背书人行使权利的权利,包括代理行使付款请求权、追索权、附属票据权利等。按照票据法的规定,被背书人不是票据的所有人,因此不得再背书转让票据权利。 2、不切断抗辩的效力 不切断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可以与背书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被背书人。依票据法的原理,同一票据上的不同转让背书各具独立性,各票据债务人对其直接后手的抗辩事由不得对抗票据再背书后的持票人,但是委任背书的被背书人只是背书人的代理人,其代理权行使的效果由背书人承受,因此票据债务人对抗背书人的抗辩权亦可对抗该背书人。 3、权利证明效力 委任背书所证明的权利是代理权,而非票据权利。经委托收款背书而取得票据的持票人
①《票据法概论》:谢怀栻著,第143页,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仅凭背书的连续与形式合法就可证明自己有代理权,而不必另行举证证明,付款人根据背书 4
连续与形式合法规则对他付款后即可免责,而不问对方是否有实际上的代理权。 (三)设质背书的效力 设质背书,又称质押背书、质权背书,是指设定质权,以提供债务担保为目的而进行的背书。设质背书在效力上与民法中的质押有很大的不同,与转让背书、委任背书也有不同的效力,其效力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设定质权的效力 被背书人经质押背书即可取得质权,无论该质权担保的主债务是否到期,只要设质的票据一经到期,设质背书的被背书人就可受领票据金额,另外被背书人还可行使其他票据权利。被背书人在行使票据权利时,无论票据金额是否超过受担保的金额,都可以就全部票据金额行使权利。按照票据法理论,设质背书的基本效力在于使质权人取得对票据上权利的质权,该被背书人不是票据的所有人,因此不得再为转让背书或转质背书的行为。 2、切断抗辩的效力 质押背书的被背书人为了自己的利益行使票据权利时,虽然也是代背书人行使,但与委任背书中背书人(委托人)与被背书人(受托人)之间的利益一致的情况不同。在设质背书中,背书人与被背书人的利益是相对的,如果使被背书人受票据债务人与背书人间的抗辩事由对抗,将会削弱质权的效力。何况,被背书人对他们之间的抗辩事由往往无从得知,让他遭受同样的抗辩是不公平的。① 3、权利证明的效力 设质背书证明被背书人享有质权而非票据权利,票据的持票人可以背书的连续与形式合法证明自己为质权人,无须再举证证明其质权取得的过程。付款人依背书连续与形式合法向持票人付款后,将合法地消灭其票据上的债务。 4、权利担保的效力 我国票据法上虽然未对设质背书的背书人是否对被背书人承担担保承兑和担保付款的责任进行具体规定,但理论上与实践中大都认为,设质背书的背书人既以该票据上权利设立质押,就应当对其设质的权利财产之真实、可靠、权利无瑕疵提供担保;其担保责任与权利转让担保不应有本质差别。② 四、结语 票据的背书转让是票据法中的重要内容,是票据功能实现的最基础与最主要的方式。通过对票据的背书转让,行为人的利益得到了有效地实现,这一制度为商品经济的发展注入了一股活跃之泉。票据背书转让中的法律问题有很多,鉴于知识的有限,本文只对其进行了浅显的分析总结,希望在以后知识充裕的时候能做更深入的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