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行政诉讼追诉时效“发现”一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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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追诉时效原则是什么?

行政处罚追诉时效原则是什么?

行政处罚追诉时效原则是什么?行政处罚追溯时效原则:是指自违法行为终止之日算起,二年内未追究责任的不再处罚。

单行条例中另有规定的依规定。

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是行政机关在对相对人采取行政处罚的时候必须遵循的普遍的准则,这也是行政处罚的价值与灵魂所在。

公民违法了行政法规范,但其行为并没构成犯罪行为,此时行政机关就会依职权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但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也要遵循的一定准则,也就是基本原则。

其中,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包括行政处罚追诉时效原则,其具体内涵是什么呢?小编为大家讲解。

▲一、行政处罚追溯时效原则行政处罚追溯时效原则是指自违法行为终止之日算起,二年内未追究责任的不再处罚。

单行条例中另有规定的依规定。

▲二、行政处罚的其他基本原则(一)法定原则处罚法定原则是行政合法性原则在行政处罚行为中的集中体现。

主要内容是:1.处罚依据是法定的;2.实施处罚的主体是法定的;3.实施处罚的职权是法定的;4.处罚程序是法定的。

(二)公正、公开原则处罚公正原则是指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必须与相对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行政机关在处罚中对受罚者用同一尺度平等对待。

处罚公开原则就是指行政处罚的依据、过程及结果必须公开。

行政机关对于有关行政处罚的法律规范、执法人员身份、主要事实根据等与行政处罚有关的情况,除可能危害公共利益或者损害其他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并由法律、法规特别规定的以外,都应向当事人公开。

(三)结合教育原则行政处罚是法律制裁的一种形式,但又不仅仅是一种制裁,它兼有惩戒与教育的双重功能。

处罚不是目的,而是手段,通过处罚达到教育的目的。

行政机关在行政处罚的适用中应当始终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

(四)民事刑事责任适用原则民事刑事适用原则是指不免除民事责任、不取代刑事责任的原则。

行政相对方因违法受到行政处罚,其违法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违法行为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行政处罚追溯时效几年?

关于行政处罚追溯时效几年?

关于行政处罚追溯时效几年?无论是什么类型的案件,包括刑事类案件还是民事类案件还是行政类的案件都是有一个诉讼时效的,法院每天都会有非常多的案件需要处理,如果一个案件受理之后没有追诉时效,那么整个司法机构的办事效率会降低非常的多。

那么关于行政处罚追溯时效几年?无论是什么类型的案件,包括刑事类案件还是民事类案件还是行政类的案件都是有一个诉讼时效的,法院每天都会有非常多的案件需要处理,如果一个案件受理之后没有追诉时效,那么整个司法机构的办事效率会降低非常的多。

那么关于行政处罚追溯时效几年?▲一、行政处罚追溯时效几年我国《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的追究时效为2年,在违法行为发生后2年内未被行政机关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5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追究时效,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

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具体解释所谓行政处罚追究时效,是指在违法行为发生后,对该违法行为有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发现这一违反行政管理秩序行为的事实,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才发现的,对当时的违法行为人不再给予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款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要正确理解该条的规定,应把握三点:(1)该条的“发现时间”是指行政机关的立案时间,不是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的时间;(2)行政处罚追究时效的期限是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

“违法行为之日”是指违法行为完成或者停止日。

如运输违禁物品,在途中用了10天时间,应当从最后一天将违禁物品转交他人起开始计算。

对于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算。

如某公民自从接通电源时就开始偷电,该案的行政处罚追究时效应当从该公民停止偷电之日起计算。

行政诉讼时效规定

行政诉讼时效规定

遇到损害赔偿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行政诉讼时效规定行政诉讼时效有以下几种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期限的等情况,详细的内容请阅读下文。

行政诉讼时效规定行政诉讼时效有以下几种规定:第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由人民法院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的,起诉期间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五,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

复议决定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法定起诉期限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六,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

法律中的追诉时效是怎么回事

法律中的追诉时效是怎么回事

法律中的追诉时效是怎么回事在司法实践中时效是⾮常重要的⼀个概念,⽽在刑事案件中,时效的概念是指追诉时效,不同的案件是有不同追诉时效的,⽽追诉时效也有延长的情形,那么法律中的追诉时效是如何规定的?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法律中的追诉时效是怎么回事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追诉时效是指追究犯罪嫌疑⼈刑事责任的时间限制,⽽追诉时效也有延长或者中断的情形,超出追诉时效的不再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七条【追诉时效期限】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法定最⾼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法定最⾼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年;(三)法定最⾼刑为⼗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四)法定最⾼刑为⽆期徒刑、死刑的,经过⼆⼗年。

如果⼆⼗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民检察院核准。

第⼋⼗⼋条【追诉期限的延长】在⼈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案侦查或者在⼈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被害⼈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民法院、⼈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案⽽不予⽴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第⼋⼗九条【追诉期限的计算与中断】追诉期限从犯罪之⽇起计算;犯罪⾏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为终了之⽇起计算。

在追诉期限以内⼜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起计算。

诉讼时效的特征(⼀)诉讼时效完成仅消灭实体请求权诉讼时效是以权利⼈不⾏使请求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事实状态为前提的,这与消灭时效以权利⼈不⾏使权利的事实状态的前提相⼀致。

同时,诉讼时效完成后,权利⼈丧失的并不是向法院起诉的权利,权利⼈仍有权向法院起诉,只不过权利⼈丧失了通过诉讼获得救济的权利,法院不再保护其权利。

因此,诉讼时效完成后权利⼈的实体请求权消灭,⽽不是程序上的请求权消灭。

因实体上的请求权,是权利⼈取得胜诉的根据,所以⼜称为胜诉权。

(⼆)诉讼时效具有强⾏性法律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属于强⾏性规定,当事⼈既不能协议排除对诉讼时效的适⽤,也不得以协议变更诉讼时效期间。

行政诉讼时效6个月如何计算

行政诉讼时效6个月如何计算

一、行政诉讼时效6个月如何计算任何诉讼程序都包含各种各样的时效制度,行政诉讼也是如此。

行政诉讼时效是当事人能够向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有效期限,超过了这一期限,则当事人丧失了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行政诉讼时效的规定,既是为了有效保护行政机关管理活动的效率,也是为了及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如果对行政诉讼时效不作具体规定或者没有诉讼时效的限制,其具体行政行为一直或较长时间处于可受追诉的不确定状态,不仅在证据的取得上有一定困难,增加了案件处理的难度,而且不利于保障国家行政机关管理活动的开展,影响正常的行政管理程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之规定,行政诉讼时效应当分为以下两种:1、一般诉讼时效。

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

复议决定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法定起诉期限的,适用前款规定。

2、特殊诉讼时效。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

由于不属于起诉人自身的原因超过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间内。

因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而不能提起诉讼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间内。

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行政诉讼时效6个月二、行政诉讼流程(一)起诉阶段在该阶段,原告要写起诉状,向有管辖权的法院递交。

要注意以下几点:1、原告必须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2、要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明确的事实根据;4、属于受诉法院的管辖。

诉讼时效大白话解释

诉讼时效大白话解释

诉讼时效大白话解释诉讼时效,也叫作诉讼时限,是指在特定的法定期限内,当事人必须提起诉讼进行法律争议的解决。

如果在规定的时限内未能起诉,那么当事人将失去相关的诉讼权利。

这个规定起到了维护司法秩序,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作用。

【为什么有诉讼时效?】首先,诉讼时效是法律的一部分,是国家为了维护公平正义而设立的制度。

它有助于限制诉讼的时间,防止争议长时间悬而未决,保证司法程序的及时性和效率性,促进社会稳定。

其次,诉讼时效也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如果没有时效限制,当事人可能会随时提起诉讼,无视对方的合法权益和正当利益。

设置诉讼时效,可以让当事人在一定时间内积极行使自己的权利,避免恶意拖延或滥用诉讼的情况发生。

【诉讼时效的计算方式】在具体计算诉讼时效时,需要根据不同类型的案件和法律规定进行具体分析。

一般而言,主要有以下几种计算方式:1. 固定期限计算:根据法律规定,诉讼时效在一定时间后即终止。

比如,一些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为2年,侵权行为的诉讼时效为3年等。

2. 可变期限计算:诉讼时效根据特定条件的实现或者债务的到期日来计算。

比如,在劳动争议处理中,当事人可以在发生争议之日算起六个月内提起诉讼。

3. 中断和暂停计算:在一些特殊情况下,诉讼时效的计算可能会受到中断或暂停的影响。

比如,在当事人死亡、财产被查封或者当事人达成和解等情况下,诉讼时效会暂停计算,待恢复正常后重新计算。

【如何避免诉讼时效?】诉讼时效的存在对当事人提出了要求,需要合理利用时间来保护自身利益。

以下是一些建议:1. 注意诉讼时效期限:根据具体的案件类型和法律规定,了解诉讼时效的期限。

及时查阅法律法规或咨询专业律师,确保你了解自己的权益以及起诉时限。

2. 确定起诉时机:一旦发现可能存在争议的事实,要及时评估权益,权衡利弊,判断是否要提起诉讼。

不要过分依赖等待,以免超过诉讼时效。

3. 寻求法律援助:如果你对诉讼时效的计算存在疑问,或者无法确定合适的起诉时机,建议寻求法律援助。

诉讼时效白话解释

诉讼时效白话解释

诉讼时效白话解释
诉讼时效的意思是: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债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的一种制度。

诉讼时效存在是对权利人的督促,实际上也是对义务人的保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对于行政追诉期是多久?

对于行政追诉期是多久?

We are always too polite to strangers and too harsh to close ones.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对于行政追诉期是多久?导读:对于行政追诉期一般是2年,法律上明确规定了对于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发现的,那么行政机关不再给予行政处罚,具体情况下可以根据行政案件造成的事实后果以及违法行为来确定有关事项。

一、对于行政追诉期是多久?行政追诉期一般是2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5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追究时效,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

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第二十二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决定将基层管理迫切需要的县级人民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交由能够有效承接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并定期组织评估。

决定应当公布。

承接行政处罚权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执法能力建设,按照规定范围、依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加强组织协调、业务指导、执法监督,建立健全行政处罚协调配合机制,完善评议、考核制度。

第二十五条两个以上行政机关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行政机关管辖。

对管辖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也可以直接由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第二十六条行政机关因实施行政处罚的需要,可以向有关机关提出协助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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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行政诉讼追诉时效“发现”一词 行政执法机关对违法行为只要启动调查、取证和立案程序,均可视为“发现”;群众举报后被认定属实的,发现时效以举报时间为准。 行政执法主体对案件进行立案或受理后,行政管理相对人如果没有逃避调查处理行为,而是有行政执法主体立案或受理后,因某些原因又未继续采取立案调查或追究措施,以至超过追诉期限的,行政执法机关应不再追究。即只要行政管理相对人不逃避追诉,案件仍受时效的限制,而跟行政执法机关何时开始追诉无关。 参考材料:1 司法部: 你处送来的关于提请明确对行政处罚追诉时效“二年未被发现”认定问题的函收悉。经研究,同意你部的意见。 附: 司法部关于提请明确对行政处罚追诉时效“二年未被发现”认定问题的函 (司发函[2004]212号 2004年11月10日)

各国人大法工委: 根据胡锦涛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队伍建设的重要指示精神,今年4月以来,我部在全国律师队伍中开展了集中教育整顿活动,目前已经进人违法违纪律师集中查处阶段,包括对一些地方的律师行贿法官问题的查处。根据《行政处罚法》第29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对违法违纪律师行政处罚中,一些地方司法行政机关对该条款中“二年未被发现”的认定问题存在不同理解。为了推动律师队伍集中教育整顿活动的深入开展,有必要对此予以明确。 经研究,我部认为,《行政处罚法》第29条规定的发现违法违纪行为的主体是处罚机关或有权处罚的机关,公安、检察、法院、纪检监察部门和司法行政机关都是行使社会公权力的机关,对律师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现都应该具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法律效力。因此上述任何一个机关对律师违法违纪行为只要启动调查、取证和立案程序,均可视为“发现”;群众举报后被认定属实的,发现时效以举报时间为准。 以上当否,请函复。

参考材料:1下面看有关法律权威人士对追诉时效的论述,全国人大法工委主任胡康生等人主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释义》第84页第三自然段针对《刑法》第八十八条有“在实践中应当注意,不能简单地理解为只要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对案件进行立案,或者人民法院对案件予以受理后,就可不受追诉时效的限制。上述机关对案件进行立案或受理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必须具有‘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情况。如果没有逃避侦查和审判的行为,而是有的司法机关立案或受理后,因某些原因又未继续采取侦查或追究措施,以至超过追诉期限的,不应适用本条规定。另外,本条规定‘立案侦查’和‘受理案件’是指在追诉时效的期限内,对于已过了追诉时效才开始的立案侦查和审判活动,不适用本条规定,而是应分别采取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宣告无罪的方法处理,不再追究刑事责任”的解释。

另外,大家来看一个实践中的案例。2007年9月6日的《浙江法制报》第6版上的案例一,讲的是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人民法院对郑某涉嫌寻衅滋事一案作出终止审理的裁定。其中讲到该案发生在1994年,公安机关当时就立案侦查,郑某也没有逃避的情形,但公安直到超过追诉时效期限10年后的2007年才叫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导致法院裁定不再追究。

从上面的理论和实践两方面可以说明,即使司法机关在时效内追诉了,只要被追诉人不逃避追诉,案件仍受时效的限制,而跟司法机关何时开始追诉无关。

参考资料3 立案侦查了是否就不受追诉期限限制 关键看犯罪嫌疑人有无积极逃避侦查的行为 王高峰 潘贞 案情:刘某于1998年2月20日晚10时左右在河南省滑县盗走一蓝色金陵摩托车,后通过徐某介绍以1800元的价格卖与他人。滑县公安局于1998年2月20日接到被害人的报案,于次日立案侦查,此后该案一直未能告破。其间,刘某、徐某未离开本地。2008年6月9日,徐某因涉嫌拐卖妇女罪被滑县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其供述了1998年帮助刘某卖赃车的犯罪事实。滑县价格认定中心对该摩托车的鉴定价值为5664元。

分歧意见:犯罪嫌疑人刘某盗窃数额较大,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犯罪嫌疑人徐某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对此,办案人员没有异议。然而,对犯罪嫌疑人之行为是依据刑法第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即法定最高刑不到五年的经过五年不再追诉,还是依据刑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批的,不受追诉时效的限制)适用追诉时效的延长,存在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公安机关已于1998年2月21日以被害人摩托车被盗立案侦查,案件就不再受追诉时效的限制,无论何时将犯罪嫌疑人抓获都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公安机关于1998年2月20日接到被害人的报案后,于次日对摩托车被盗案进行了立案侦查,属于单纯对事立案,而犯罪嫌疑人刘某、徐某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情况并不知情,也并未采取逃避侦查的行为,因而不能适用刑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而应对各犯罪嫌疑人适用刑法第八十七条之规定,以案件已过诉讼时效不追究各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认为各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超过诉讼时效,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理由如下:

(一)不能仅以公安机关立案与否作为认定犯罪行为是否受追诉时效限制的标准。

1.应严格遵循法律的文义解释。文义解释是指按照法律条文用语之文义及通常使用方式,以阐述法律意义内容。法律是人们的行为规范,是为社会全体成员设立的,必须以文本中的通常含义进行解释。对刑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的文义解释只能是:其一,案件被立案侦查或受理;其二,犯罪嫌疑人逃避侦查或者审判。二者缺一不可,否则任意扩大或缩小都是对法律的曲解。

2.应体现追诉时效的价值。追诉时效的立法目的,一是在惩治犯罪和保障人权两种价值间进行平衡,二是在刑法打击和刑法谦抑性两种价值间进行考量。一方面,如果案件一经立案就不受追诉时效的限制,即不论何时抓获犯罪嫌疑人都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那么将使司法机关花费大量的司法资源打击过往的陈年旧案,不仅不能对现行犯罪形成有效的打击力度,而且用刑法作为唯一预防和惩治犯罪之手段的做法也有悖现代刑法追求谦抑性的精神;另一方面,对追诉时效不做限制的做法也是对司法权的误读,它将司法机关的追诉权无限放大,忽视了刑法人权保障的机能,通过无限追诉并不能增加司法机关打击犯罪的力度。

(二)对“逃避侦查或审判”的解读。我国刑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对案件不受追诉时效限制设置了两个条件:一是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已经立案侦查或者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案件,二是在前条件满足后,犯罪嫌疑人逃避侦查或审判。

对于第二个条件中“逃避”行为的认识,在实践中亦存在不同理解。有人认为,只要符合案件被侦查或受理的前置条件,犯罪嫌疑人逃离现场就是逃避侦查。其理由是:作案后,犯罪嫌疑人应当认识到其犯罪行为将被追究,其主观上具有消极逃避侦查的心理态度。按照这种逻辑,行为人实施犯罪以后应当立即投案自首,否则就是逃避侦查,从而不受追诉时效的限制,否则犯罪嫌疑人的不自首就会成为其不受追诉时效保护的理由,这种观点显然是不能成立的。

实际上,所谓逃避侦查的行为应当从主、客观两个方面进行分析:主观上,犯罪嫌疑人知道自己正被刑事追究而欲逃避刑事责任;客观上,行为人有积极地逃跑或藏匿的行为,包括采取销毁证据、收买证人、伪造身份证据等积极行为使侦查活动难以有效展开。从这个角度,只要没有刻意躲避侦查的积极行为,犯罪嫌疑人就应受追诉时效的保护,而对“逃避”成立的证明责任则由司法机关承担。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在实施犯罪以后,均未逃离本地,也未刻意隐瞒各自身份,公安机关也未能发现各犯罪嫌疑人有其他积极逃避侦查的行为。因此,本案符合刑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的两个条件的要求,不能对嫌疑人适用诉讼时效延长的规定。 参考材料4 劫犯十年后是否能继续追究其刑事责任 时间:2014-04-14 | 投稿人:杜杰锋 | 浏览:16 1999年11月23日晚,被告人宾某、王某、严某伙同其他五人分乘四辆摩托车,带着两支?,在莲花县六市乡河江背打猎未果,在途经莲花县六市乡海谭梨树山路段时,因天气较冷,八人停车在公路旁边烤火取暖,同案犯王某提出拦车搞钱。

[案情] 1999年11月23日晚,被告人宾某、王某、严某伙同其他五人分乘四辆摩托车,带着两支?,在莲花县六市乡河江背打猎未果,在途经莲花县六市乡海谭梨树山路段时,因天气较冷,八人停车在公路旁边烤火取暖,同案犯王某提出拦车搞钱。11月24日凌晨,八人拦住途经的两部货车,抢得货车司机人民币共三百余元。案发后,其他五名犯罪分子已分别依法追究了刑事责任,王某和严某也分别于1999年12月19日和2000年12月11日向公安机关自首。当时侦查时只知道其中一名犯罪分子的外号(即宾某),但并未能查清其具体身份,因此至止2010年11月5日宾某才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分歧] 宾某在家十余载无人问,对其是否适用追诉时效的规定,要不要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一种观点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本案十年前已经立案侦查,因此被告宾某依然要承担刑事责任。

第二种观点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之规定,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本案已经超过十年,虽然已经立案侦查,但被告宾某在十年里没有逃避侦查的意图,而是由于其他原因未能及时追究其刑事责任,因此应不再追究被告宾某的刑事责任。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追诉时效是刑法规定的司法机关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犯罪已过法定追诉时效期限的,不再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予起诉,或者宣告无罪。我国《刑法》第八十七条对追诉时效进行了规定,同时第八十八条对不适用追诉时效的情况也做了规定,但对《刑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进行适用时,不能简单地理解为只要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对案件进行立案,或者人民法院对案件予以受理后,就可不受追诉时效的限制。我认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必须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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