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银联电子支付业务合作协议(网银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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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联电子支付业务合作协议

版本号:20101124 甲方:上海银联电子支付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800号宝安大厦29、30楼

邮编:200122

电话:+86-21-60872088

传真:+86-21-60872000

乙方:商户填写

地址:商户填写

邮编:商户填写

电话:商户填写

传真:商户填写

甲、乙双方(下称“双方”)本着自愿、平等、公平、互利的原则,经充分友好协商,就甲方为乙方提供支付服务所涉相关事宜,特达成如下协议,以资

共同信守:

一、定义

如无特别说明,下列用语在本协议中的含义为:

1.1 客户:系指使用本协议项下甲方提供的支付服务,购买乙方商品或服务的持

卡人。

1.2 中国银联:系指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

1.3 相关部门和单位: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经授权

进行行政管理的其他部门和单位,以及人民银行、各商业银行、中国银联和甲方的法人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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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相关规定: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规章、条例、政策,相关部

门和单位颁布的其他各项规定,以及甲方制定的适用于客户、乙方或其他相关主体的各项规定。

1.5 异常交易:系指客户或乙方使用甲方支付服务所进行的,违反相关规定或本

协议约定的支付交易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洗钱、诈骗、涉黄、涉赌、盗卡、伪卡、信用卡套现等交易行为),或无真实交易背景、与真实交易背景不相符的资金支付行为,或交易资料不全(如:缺少购货凭证、收/送货凭证或服务凭证、发票、银行卡签购单等资料)、持卡人否认交易或发卡行拒付资金的支付交易行为;或甲方认为或客户、乙方、相关部门和单位或其他第三方向甲方反映可能存有上述情形的支付交易行为;或被相关部门和单位调查的支付交易行为。

1.6 差错处理:系指在甲方与商业银行记录或主张的账务信息不符的情况下,所

进行的账务核查和账务调整等处理措施。

1.7 甲方损失:系指甲方所遭受的直接和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的直接损

失、预期利益损失以及甲方为实现该项权利所支出的差旅费、评估费、公证费、审计费、鉴定费、律师费、诉讼费等损失。

1.8 年、月、日:系指日历年、日历月、日历日,但本协议另有特别约定的除外。

二、合作事项

双方同意,根据本协议约定,就下列第A项业务(又称“服务产品”)进行合作:

A 个人国内银行卡网上支付:为乙方的互联网销售行为提供个人国内银行卡网上

支付和资金结算的服务。

B B2B企业网银支付:为乙方的互联网销售行为提供国内企业账户网上支付和资

金结算的服务。

C 国际信用卡支付:为乙方的互联网销售行为提供个人国际银行卡网上支付和

资金结算的服务;具体如下:

甲方向乙方提供在线支付验证系统(以下请勾选):

□提供VISA3D在线支付验证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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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Mastercard(Secure)在线支付验证系统。

甲方同意乙方接受其顾客(以下请勾选):

□使用Mastercard信用卡

□使用VISA信用卡

D 预付卡网上支付:为乙方的互联网销售行为提供预付卡网上支付和资金结算的

服务。

三、双方职责及权利义务

3.1 甲方职责

3.1.1 将技术接口资料提供给乙方(包括但不限于:接口插件,公钥,控台地址,

操作员号和初始密码,商户号,操作手册)。

3.1.2 提供接入服务客户端软件以及免费升级服务,负责甲方支付平台系统所涉

支付交易的差错处理工作。乙方记录的账务信息与甲方不一致的,以甲方财务信息为准。

3.1.3 提供与甲方所连通的银行卡网上交易转接服务(支持SSL协议)。

3.1.4 通常情况下,甲方支付平台系统所能支持的卡种,在乙方符合相关规定的

开通条件时,尽可能为乙方开通;已开通的卡种,如因不可抗力或依据相关规定或发卡行的原因停止开通的,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3.1.5 使用基于行业标准的RSA非对称公私钥加密体系对支付信息进行数字签名

和HTTPS协议进行网上数据传输,为乙方提供订单信息传输的接口规范、配臵安全超文本传输协议、后台管理权限设定。

3.1.6 为乙方提供电话支持服务,但仅受理并处理涉及甲方支付平台系统运行和

资金结算的咨询、投诉以及各类纠纷(不含乙方与客户间的交易合同纠纷、商品或服务质量、性能、价格和售后服务等纠纷)和异常交易,对甲方的处理结果乙方应遵照执行。

3.1.7 按甲方的相关规定提供退款和对账服务,退款请求由乙方提出,已收取的

该笔退款所涉的技术服务手续费,甲方不予退还。甲方在乙方确认退款、且乙方资金足额(即结算资金扣除乙方应支付的各项款项后的余额不少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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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退款项)的情况下,作退款处理。乙方结算资金余额不足退款的,则在满足下列情形时,甲方将安排退款:A、乙方在甲方规定的期限内将资金补足;或B、在下个结算周期从乙方的结算资金中将退款扣除。

3.1.8 甲方在全额收到本协议第四、五条约定的保证金、前期费用后,为乙方进

行结算(即开始为乙方结算交易资金)。

3.2 乙方职责

3.2.1 于本协议签署时(若甲方另行规定提交期限的,则应在甲方规定的期限

内),须向甲方提交经乙方签盖公章的相关资质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以及甲方要求乙方提供的其他有效资质及身份证件等)复印件。若乙方开展网络销售的,还必须向甲方提供ICP备案号。在本协议签署的同时,乙方还应真实、准确、完整地填写《商户登记表》(详见附件1)以及甲方要求填写的其他文件,以配合甲方完成软件接入的相关准备工作。

3.2.2 若采用网络销售的,则必须在其订单确认页面中的醒目位臵完整登载甲方

提供的说明材料,具体登载方式、内容等由甲方提供(详见附件2)。

3.2.3 保留与客户交易的购货凭证、收/送货凭证或服务单据、发票、银行卡签

购单以及证明该等交易合法的其他凭证。该等凭证及本协议项下规定乙方应留存或提交的材料,乙方至少应保存二年。

3.2.4 发生商户号或密码遗失等情形的,应立即填写《申请挂失表》(详见附件

3)向甲方书面申请挂失;若变更发起交易的IP地址,须提前10个工作日通知甲方;因此造成的甲方损失和其他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3.2.5 乙方应对其发起交易的IP地址拥有合法权利。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

不得在二个以上(含本数)IP地址上使用同一商户号。

3.3 甲方的权利义务

3.3.1 负责位于其端的系统维护和安全工作,保持其支付网关的正常运作,及时

将成功交易的数据提供给乙方,发生故障或安全问题时应及时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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