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人刑事档案封存制度设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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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探析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探析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是指将未成年人在少年审判阶段被判犯有违法犯罪行为后的相关记录进行封存,以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权和为其提供更好的改造机会。

这项制度旨在解决未成年人犯罪和法治教育中的特殊问题,并在法律层面上保证未成年人的发展权与特殊保护权。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出现是基于以下原因:首先,未成年人在心理和行为上均存在一定程度的不成熟性,他们在行为上的错误可能更多地是处于成长中,封存犯罪记录可以给他们提供合理且充裕的改正时间。

其次,封存犯罪记录有利于未成年人的社会认同和就业,未成年人在个人发展的过程中,犯下错误是难以避免的,但将罪责追究到底将对未成年人的未来产生较大的负面影响。

再次,封存犯罪记录也符合未成年人保护的国际趋势,很多国际人权组织都提倡对未成年人犯罪受害者和犯罪者进行特殊的保护,并尊重他们自我发展和重回社会的意愿。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是指在未成年人到达成年后,犯罪记录不向社会公开,未成年人可以享受与犯罪无关的各项权益,如求学、就业等。

但这并不意味着犯罪事实被抹去,只是在特定的条件下予以封存。

具体来说,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运行应包括以下几个环节:首先是案件审理阶段。

在刑事事实认定前,应注重疏导和引导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以便他们对自己的错误有更充分的认识。

同时,对于初犯的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可以优先考虑社区再教育、心理矫治等方式,通过帮助他们改过自新,避免形成循环犯罪的恶性循环。

其次是案件裁判阶段。

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应尽可能减轻其刑事责任,优先考虑帮助他们改正错误和恢复正常生活。

在量刑阶段,可以采取符合未成年人特殊情况的刑罚和教育措施,例如少管所、安置教育等,以保证未成年人的综合发展和重新融入社会。

最后是案件封存阶段。

未成年人达到成年后,可以对其犯罪记录进行封存,不再对外公开。

封存制度应制定清晰的标准,对于不同类型的犯罪行为采取相应的规则,确保公平公正。

同时,应设立封存审查机构,对封存标准进行审核,以防止滥用封存权力。

关于在诉讼全流程做好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建议

关于在诉讼全流程做好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建议

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封存是一个重要且敏感的问题,涉及到未成年人的隐私保护、犯罪记录的处理以及社会的法律责任等方面。为了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他们健康成长,必须在诉讼全流程中做好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工作。针对这一问题,笔者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提出以下建议:

一、严格依法封存未成年人犯罪记录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工作应当严格依法进行。封存程序应当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确保程序合法合规。具体而言,应当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办法》等法律法规,对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进行封存,并对封存程序、标准和时限作出明确规定,使封存工作有章可循。

二、强化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保护 在封存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过程中,应当严格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权和个人信息安全。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应当严格保密,未经法定程序和权限,不得随意泄露和公开。对于已封存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相关机构和个人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擅自使用和传播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信息。

三、建立健全的管理和监督机制 针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工作,应当建立健全的管理和监督机制,确保封存工作的公正性和透明度。具体而言,应当建立相关部门和机构负责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设立专门的工作人员负责封存程序的实施和监督,建立相关数据和档案的备案和管理制度,定期进行审查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封存工作中的问题和不足。

四、加强宣传和教育工作 为了提高社会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工作的认识和理解,应当加强宣传和教育工作。应当利用各种媒体和渠道,广泛宣传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普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引导社会舆论关注和支持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工作,促进社会对未成年人的理解和关爱。

为了在诉讼全流程中做好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工作,需要严格依法封存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强化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保护,建立健全的管理和监督机制,加强宣传和教育工作。只有这样,才能有效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健康发展。在进行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工作时,有必要进一步强调加强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保护。这涉及到包括信息安全和隐私保护在内的多个方面。

浅析未成年人刑事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浅析未成年人刑事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司法实践zhigong falv tiandi-72-2017 年第 8 期职工法律天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5条明确了对未成年犯罪记录予以封存规定。

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该条规定标志着我国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已经确立,对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具有历史性意义。

但由于刑事诉讼法仅以一个条文的形式规定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过于原则、可操作性不强,司法实践中如何正确理解和适用并保证其得到有效实施已成为一个重要的课题。

一、建立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意义犯罪人员犯罪记录是国家专门机关对犯罪人员情况的客观记录,它是现代社会管理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内容。

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确立鲜明地体现了我国对于未成年犯罪人一贯坚持的挽救、感化、教育的方针,体现了对未成年犯罪人的特别保护,体现了社会的进步。

(1)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建立是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需要。

我国针对未成年人犯罪坚持采取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刑事政策。

未成年人犯罪大多数情形属于初犯、偶犯、激情犯,其往往是由于一时冲动而误入歧途,主观恶性较小,经过教育和改造,回归社会的可能性比其他罪犯要大的多,所以法律理应对其从宽处罚,《刑法修正案(八)》已经增加规定了未成年人在入伍、就业等情况下免除报告前科的义务。

这一制度能让未成年罪犯感受到国家和法律对他给予的道义体恤和人性温暖,从而唤起其发自内心的感动与悔悟,这相比严厉的惩罚更有助于真正达到教育和挽救的目的。

(2)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建立是保证未成年人顺利回归社会的需要。

我国刑法规定了前科报告义务,即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

这一义务的设定对未成年人复归社会造成了层层障碍,带来了不利影响。

前科本身是一种“制度性歧视”,其附设了一种“一朝为贼,终身为贼”的“标签效应”。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淡化“前科”,将未成年罪犯的犯罪记录封存,一方面有利于弱化未成年犯罪人的“标签”心理,使其重获生活的勇气和信心,更好地回归社会、防止再犯;另一方面有利于未成年犯罪人更好的就业、升学和促进家庭亲属关系的和睦。

犯罪记录封存的制度安排与实施机制

犯罪记录封存的制度安排与实施机制
对 相关 犯罪 记 录予 以封 存 。犯 罪 记 录被 封 存 的 , 的存在 依 据
长期 以来 ,我 国未成年人犯 罪数量一直 高位运 行 ,并且 绝大部分违法犯 罪未成年人被判处 五年有 ) 期徒刑 以下刑罚 ,他们 的社会危 害性甚 至再犯 可能 ②
性并 不大。 当犯罪信息 向社会公 布时 , 违法犯罪未成
不得 向任何 单 位 和个 人 提供 ,但 司法 机关 为办 案
年人 的外 部压力随之增加 ,不 利于未成年人 罪犯 的 需 要 或 者 有 关 单 位 根 据 国家 规 定 进 行 查 询 的 除 外 。依 法进 行查询 的单 位 , 当对被封 存 的犯罪 记 ① 2 0 ,我 国判处 的罪犯时 ,未成年人 为 8 0 ; 应 0 7年 75 6人 录 的情 况 予 以保 密 ” 。该 项 制 度 的建 立 可 以推 动 20 0 8年 ,我 国判 处 的罪 犯 中 ,未 成 年 人 为 8 9 人 ; 88 1
拘役 、 缓刑 、 管制 、 出附加 刑 、 予刑 事处罚 的共 有 淡 免 8 39 人 , 3 9 1 占总判决人数 的 8 . %。如果 只考虑未成 52 5 年人犯罪 案件 ,其 比例将更 高 。参 见最 高人 民法 院. 20 0 9年 全国法 院审理 刑事案 件被 告人判 决生 效情 况
外, 直接压缩 了他们的就业空 间。 ( ) 二 封存未 成年人犯罪记 录弥补的缺憾
与成年人刑 事案件 相 比,封存未成 年人犯 罪记 些 特殊保护 。犯罪记 录封存制度是 特殊保护 措施 第一 , 封存犯 罪 记 录有 利 于轻微 违 法犯 罪未 成
取某种 资格 、 事某种 职业 , 种差别待 遇不仅加 重 录的主要原 因在于对象 的不 同 ,我们 需要 给予他们 从 此

前科记录封存的法律规定(3篇)

前科记录封存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刑事司法制度也在不断完善。

其中,前科记录封存制度作为一种体现人性化、有利于犯罪分子回归社会的制度,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

本文将就前科记录封存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一、前科记录封存的概念前科记录封存,是指犯罪分子因犯罪被判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被赦免后,在一定条件下,其犯罪记录予以封存,不得作为就业、教育、社会保障等方面的限制条件。

前科记录封存制度旨在保护犯罪分子的隐私权,促进其回归社会,减少社会歧视。

二、前科记录封存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第一百条明确规定:“犯罪分子被判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被赦免后,在就业、教育、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得歧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判决生效后,人民法院应当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并通知有关单位和个人。

判决书应当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除外。

”3.《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档案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对档案实行统一管理。

档案管理人员应当对档案进行鉴定、整理、保管、提供利用,并保证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保密。

”三、前科记录封存的条件1.犯罪情节轻微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应当属于轻微犯罪,如盗窃、诈骗、抢夺等。

2.刑罚执行完毕或被赦免犯罪分子应当已经完成刑罚执行,或者被赦免。

3.无再次犯罪记录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被赦免后,无再次犯罪记录。

4.符合法律规定犯罪分子符合《刑法》、《刑事诉讼法》和《档案法》等相关法律规定。

四、前科记录封存的程序1.申请犯罪分子可以向当地公安机关提出前科记录封存申请。

2.审查公安机关对犯罪分子的申请进行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前科记录封存条件。

3.公示公安机关将审查结果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4.封存符合条件的,公安机关将犯罪分子的前科记录予以封存。

五、前科记录封存的法律责任1.泄露前科记录公安机关、司法机关、档案管理部门等工作人员泄露犯罪分子前科记录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浅析案底封存制度

浅析案底封存制度

浅析案底封存制度作者:丁园园来源:《法制博览》2012年第11期【摘要】案底封存制度为犯轻罪未成年人保留“清白”并以实际行动为其消除“前科”阴影,有助于未成年人更快、更好地融入社会,有效地化解社会矛盾,真正让他们重新融入社会,发挥自己的作用。

【关键词】案底封存;司法改革一、案底封存制度新《刑事诉讼法》第275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

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

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这是我国第一次以立法的形式确立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原来法院的普遍做法是将未成年人犯罪污点记入其人事档案,此人从此便有“前科”在身。

应该说,前科制度是有效预防犯罪人再次犯罪和维护社会秩序的必要手段之一。

但在犯罪学中,有一种理论被称为“标签论”,前科记录就是某人一旦因犯罪受过处罚,人事档案中的“前科标签”将伴其终身:在再犯之时,前科是一个确定从重处罚的事由;在就业时,有前科的不得从事某些特殊行业的工作,比如,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不得担任法官、检察官等;许多人因为曾经有前科,在求职、调动等问题上,就可能遇到比一般人多得多的麻烦和挫折。

无数事实说明,一旦未成年人犯罪,在人事档案中的“前科标签”重压下,极易产生自卑和消极心理,很可能破罐子破摔、自暴自弃,难于再次融入正常生活,严重妨碍了他们自我改造、重新做人的进程。

其实,曾经犯过错误或犯过罪的人,其污点只能代表过去已经发生的事实,而不能代表将来,一个人不应该永远背负他的一次错误,更不能因此惩罚他一辈子。

而且,未成年人的人生阅历相对粗浅,辨别是非善恶及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比较弱,这些弱点决定了未成年人的单纯性、盲从性等特质,未成年人犯罪也往往是出于不具备法律常识,或是一种本能的失控反应,没有形成反社会的犯罪人格,尚具有很大的可塑性,减少违法犯罪意识形成的潜力也大,将其犯罪污点档案封存而“隐形化”,给予其适当的再教育机会,有利于促进对他们的教育和感化,他们的人生或许才不会大打折扣。

《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刍议》

《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刍议》篇一一、引言在法治社会,对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处理显得尤为重要。

为了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其健康成长,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应运而生。

这一制度旨在通过封存犯罪记录,为未成年人提供改过自新的机会,减少其因过往犯罪记录而受到的负面影响。

本文将对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背景、意义、现状及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背景及意义1. 背景介绍随着社会的发展,未成年人犯罪现象逐渐增多,而犯罪记录对未成年人的未来成长产生了极大的负面影响。

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应运而生。

该制度在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促进其再社会化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2. 制度意义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意义在于为未成年人提供改过自新的机会,减少其因过往犯罪记录而受到的歧视和不良影响。

这一制度有助于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其健康成长,同时也有利于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三、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现状及问题1. 现状分析目前,我国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该制度主要包括犯罪记录的封存、查询限制、解封条件等方面的规定。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如封存制度的执行力度不够、查询限制不严格等。

2. 问题剖析(1)执行力度不足:部分地区对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执行力度不够,导致该制度未能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2)查询限制不严格:目前,对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查询限制不够严格,容易导致信息泄露,给未成年人带来不必要的困扰。

(3)缺乏有效监督:对于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执行情况缺乏有效监督,导致部分地区存在制度执行不力的情况。

四、完善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建议1. 加强执行力度: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加大对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执行力度,确保该制度得到充分落实。

我国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困境及发展

我国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困境及发展我国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困境及发展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人口的不断增多,未成年人犯罪的问题越来越严重,也开始引起越来越多的关注。

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和未来发展,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和政策,其中包括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封存制度。

然而,这一制度在实践中也遇到了许多的困境和挑战。

本文将从多个层面探讨我国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困境及其发展的前景。

一、封存制度的存在意义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存在,主要是要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权和发展权。

在我国,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未成年人只要在犯罪后进行一定期限的改造,就有资格再次投入社会。

但是,如果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为人所知,那么他就会面对诸多的限制和歧视,甚至难以找到工作和生存的地方。

这对于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都会造成极大的影响。

因此,犯罪记录封存的制度,就是要在一定程度上保护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和社会地位,为其未来的发展创造更好的条件。

二、封存制度面临的困难和挑战虽然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存在是保护未成年人利益的一种措施,但在实践中这个制度还面临许多的困难和挑战。

具体表现为:1. 法律规范不够精细目前,我国的《刑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法律中,对封存制度的条款并不是很详细。

这就给封存制度的实施留下了许多空间和漏洞。

例如,涉及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程序、标准和时间等规范都不是很明确,这给封存制度的实施带来了一定的不确定性和不可预测性。

2. 行政部门缺乏专门的管理机构封存制度实施涉及到多个部门,包括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等多个部门,而这些部门之间的协调和配合并不是很充分。

同时,也没有专门的机构来管理和监督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封存,这就导致了一些法律规定的漏洞和工作的不足之处。

3. 漏洞利用和人为干预一些犯罪分子和相关人员会通过各种手段来规避封存制度,例如通过关系渠道,私下和有关部门进行协商等方式。

这种情况不仅破坏了整个封存制度的公正性和权威性,也挫败了公众的信心和支持。

新刑诉法下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完善

新刑诉法下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完善摘要: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向来是法律界重点关注的对象,我国司法部门总体上对未成年人犯罪还是采取较为宽容的态度,做到了对未成年人的多方面的保护,隐私权方面的保护便是其中重要的一环,犯罪封存记录制度便在其中起着重要作用,但其仍有许多不足,需要我们进一步改进,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的推动未成年人隐私保护工作的进行。

关键词:未成年人;隐私;犯罪记录封存一、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必要性及概述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是《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的程序对满足条件的涉罪未成年人实施附条件的犯罪记录免除报告的制度。

未成年人犯罪不同于成人犯罪,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一方面未成年人犯罪主体因为年龄较小,心智不成熟,易受煽动等犯罪特点的存在,他们的犯罪从某种程度上来说是“情有可原”的,所以国家应对未成年人犯罪主体做出区别对待,对他们的某些权利不仅不予剥夺,还提供一定的保护。

另一方面,未成年人在接受处罚后还面临着重返校园社会的现实问题,如果不对其隐私进行保护,将不利于他们重新融入正常的学习生活中,会使得涉罪未成年人在诸多方面的权利受到限制。

最后,保护未成年犯罪主体的隐私权也是保护他人基本人权的需要[1]。

二、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不足(一)适用对象范围较为固定化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75条,对犯罪时未满18周岁且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犯罪记录应予以封存。

此项规定虽然简明清晰地说明了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所适用的对象,以具体的应受刑罚程度作为评价判断标准,但某种程度上说略显简单粗暴,有“一刀切”的嫌疑,不利于涉罪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进行[2]。

根据本条规定,接受5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未成年人都无法适用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但该制度的本意是针对一些人身危险性、社会危害性不大的涉罪未成年人,保护他们的隐私,帮助他们重返社会。

将刑期的长短与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社会危害性直接挂钩是不合理的。

(二)实施主体范围不明确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检察院以及法院都可以实施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但刑事诉讼法对于具体谁是主导实行机关并无具体规定,导致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出现相互推诿责任或者相互争抢的情形,使封存工作陷入无序混乱的状态。

对未成年人犯罪档案封存制度的思索

对未成年人犯罪档案封存制度的思索作者:陈秋容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16期摘要新刑诉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明确规定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其制度价值意义深远。

本文尝试通过对该制度的分析和探讨,从解除封存条件、封存节点、查询单位三个方面提出一点看法或完善的建议,以期更好地实现对未成年人的保护。

关键词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作者简介:陈秋容,长乐市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6-057-02《刑事诉讼法》第275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

”“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

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这表明,新时期的中国刑事司法建立起了未成年人犯罪档案封存制度。

这一开创性的规定有利于促进轻微违法犯罪未成年人回归社会,是我国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实行“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人方针的重要体现。

然而,如何完成“纸面上的法”到“行动中的法”的转变,实现该制度的最大效果,仍需正确认识以下几个问题。

一、严格控制犯罪记录封存阻却事由《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下文简称《规则》)第506条中规定的是犯罪记录解除封存的条件,“被封存犯罪记录的未成年人,如果发现漏罪,且漏罪与封存记录之罪数罪并罚后被决定执行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对其犯罪记录解除封存。

”对于仅此一种情况才能激活封存记录的法律规定,不少意见认为“无法对回归的未成年人构成约束和威慑”。

①他们建议,累犯属于“屡教不改”型犯罪,要从重打击,犯罪种类、犯罪手段、悔罪表现等情节也在很大程度上决定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亦可成为阻止犯罪档案封存的激活条件。

而持反对意见的观点则认为,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封存不因任何原因而终结,即使司法机关查询后发现出现累犯的情况,对于前款犯罪记录的封存,并不因发生其他犯罪行为而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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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人刑事档案封存制度设想 【内容提要】刑罚执行完毕的犯罪人回归社会后普遍存在难以融入社会的情况,有就业难、生活难等问题。造成这个问题的原因主要是载明罪行记录的犯罪人刑事档案在社会生产、生活中被广泛运用,相关法律法规对曾经犯过罪的人的权利有所排除和限制,社会观念也对有罪行记录的人心存戒备和歧视。这不但违背宪法理念,而且与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和公平、正义不相容。前科消灭也不具备现实可操作性,应尝试建立犯罪人刑事档案封存制度。 【关键词】罪行记录 扩散及运用 刑事档案 封存 一、现状与问题的提出 档案的通俗定义可以描述为:再现历史面貌的原始记录,而档案法意义上的档案则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⑴本文所称的犯罪人刑事档案,借鉴了档案法意义上的“档案”,但又并非仅仅止于此,主要是指有关犯罪人罪行记录的各种材料,包括案卷材料中的事实材料、证据材料、相关法律文书及其他载明罪行记录的材料(包括罪行记录衍生出来的具备正式效力的履历表及类似记录材料)。提及犯罪人刑事档案,笔者并不是想探讨和分析《档案法》中存在的问题,而是力图以此为工具和手段,破解罪行改造完成的犯罪人在回归社会后,仍背负罪行记录的犯罪档案所带来的一系列深层次的法理问题和社会问题。 现阶段,犯罪人刑事档案中的案卷材料,如事实材料、证据材料及相关法律文书已立卷归档作为国家涉密档案,存放于司法机关予以一定范围和年限内备查,有关人员根据需要和依照一定程序可以调阅、复印等。这在一定意义上体现了档案的管理制度,也是档案法意义上的刑事档案得以存在的基础及法律依据。但毫无疑问的是,这也是导致犯罪人刑事档案在社会意义上的扩散及运用的最根本因素。此外,这种扩散与运用还可能由于下列因素促成:一是司法的公开。司法的公开是现代司法进步与文明的重要标志,它打破了传统司法的神秘性,让司法权得以在阳光下运行,接受社会的监督,现代刑事审判也大都确立了依法公开审理的制度,随着阳光警务、阳光检务以及阳光司法等一系列司法公开机制的推行,司法的公开性将达到极致。二是法律规定。我国《刑法》第100条规定: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有观点认为,该条规定实际上是建立了我国刑法中的前科报告制度,但也有观点对此持否定态度。⑵无论对该条规定的结论与理解如何,它实际上推动了犯罪人刑事档案的扩散与运用,使含有罪行记录的刑事档案深度参与到社会生产、生活中成为参考、评价个人的重要方面。 犯罪人刑事档案的扩散及运用,从生活层面上讲,主要是造成了社会生活中对改造完成后犯罪人的普遍观念歧视,比如当前存在的改造完成后的犯罪人重返社会后普遍就业难、升学难、入伍难等情况,这无疑阻断了犯罪人洗心革面、重新做人、重返社会的道路,打破了犯罪人想过上正常生活的梦想;从法律层面上讲,主要是造成了对背负罪行档案人的立法上的顾忌,以明确的法律规定直接限制或者排除有罪行记录历史的人的刑事、行政及民事权利,比如《刑法》总则中规定的累犯直接加重犯罪人的刑罚处罚制度,行政立法中的《法官法》、《律师法》、《警察法》等法律对受过刑事处罚的排除该职业群体身份的规定,民商事立法中对受过刑事处分的人排除或限制其从事会计、审计,法定代表人、董事等职业或身份。 二、犯罪人刑事档案存在的利用价值与消极影响 按照我国起诉到法院的刑事案件数量计算,每年约有5万人会被录入其犯罪记录的刑事档案,以此数字递增,十年过后,将有超过50万人会有刑事档案案底。⑶有哲学家说过,存在即是合理的,毫无疑问,现有的犯罪人刑事档案有其存在合理的价值基础,这不光是其基于《档案法》规定上的社会管理价值,还有其突出的整体预防价值。整体预防是刑罚运用特有的一项机能,又可以称为一般预防,相对于特殊预防而言的,主要是指通过对犯罪人适用一定的刑罚,而对社会上的其他人(主要是社会上那些不稳定分子)产生阻止其犯罪的作用。一般预防对象是社会上其他人,这是一般预防区别于特殊预防的一个显着特征。一般来说,一般预防的对象包括三种人:一是潜在的犯罪人;二是被害人;三是其他守法公民。一般预防作用的发挥是建立在刑罚的司法威慑作用基础之上的,主要理论依据是费尔巴哈的心理强制说。费尔巴哈认为,人人都有趋利避害、向乐避苦的心理,这就是人们实施一切行为的心理动机。犯罪人之所以要实施犯罪,是因为犯罪行为能给他带来某种欢乐;而如果有一种犯罪后的必然结果能够让犯罪人承受大于犯罪欢乐的痛苦,犯罪人就会放弃犯罪的念头。刑罚就是为犯罪人设定的这样一种痛苦,每个犯罪人在实施犯罪之前,必然在犯罪之乐与刑罚之苦之间进行选择,只要刑罚有可能带给他足够的痛苦,他就不会选择犯罪。犯罪人刑事档案存在及运用的整体预防价值虽然不能与刑罚的整体预防功能完全等同,但二者实际上有异曲同工之妙,况且罪行记录档案发挥的作用还可以视为刑罚运用的后期效应。 但在现有环境下,载明罪行的犯罪记录作为犯罪人的刑事档案,在社会上扩散运用后,对其个人生存、发展会产生深刻影响,也必将影响到社会的健康良性发展。主要是:第一,罪行记录的记载、保存与运用,深刻影响犯罪人心理与人格。依据犯罪“标签论”,犯罪人刑事档案中的罪行记录犹如一个固定标签一样贴在犯罪人身上,让其难以摆脱。“标签理论”是美国二十世纪六七十年代的犯罪学流派,其主要观点是:社会给确有违法行为的人贴上标签,使其逐渐形成“越轨者”的自我印象,并自甘堕落、一再违法,从而造成犯罪现象不断增多[14]。在行为人在被贴上“犯罪人”标签后,极易产生自卑和消极心理,难于再次融入社会的正常生活,会成为妨碍行为人积极进行自我改造、重新做人的重大障碍。犯罪人刑事档案的运用,还固化了社会中“一日行窃、终生是贼”的思维模式,忽略了行为人的年龄、主观恶性及过错程度等具体状况,不自觉地把犯罪人推向社会观念蔑视、仇恨的对立面,这将深刻影响犯罪人完成改造后的人格与心理。第二,传统观念根深蒂固,对犯罪人的歧视无处不在。在我国传统观念中,犯罪行为是极端、卑鄙、无耻的行为,犯罪人是坏人、恶人、不能与之相处的人,在当今社会发展及法治进步的情况下,这种观念仍禁锢着多数人的头脑,而实际上,从社会学的范畴来看,“犯罪是正常的社会现象”(迪尔凯姆语),犯罪的情况也庞杂多样,有轻罪,重罪,过失、故意等,甚至包括像酒驾这样每个人都可能触犯的罪名。在传统的罪行观没有得到改良的情况下,社会对有过罪行记录的犯罪人的歧视无处不在,信息化社会里,隐私权的有效保护未受到立法和司法的充分重视的状况下,犯罪人刑事档案的披露或社会化运用会加剧这种社会歧视。第三,不利于实现犯罪人社会化和实现刑罚的特殊预防功能。犯罪人刑事档案的记录及存在,使犯罪人在完成罪行改造步入社会后仍犹如一座“大山”压身,在增大自卑心理、带来社会歧视的同时,也无法实现刑罚的特殊预防功能。刑罚的特殊预防功能又称个别预防,包含了特别威慑、隔离和教育矫正等理念,主要是指刑罚的执行可以预防已经实施犯罪的犯罪人将来不再实施犯罪行为,试想若那些弃恶从善、积极悔改甚或有立功表现的犯罪人在社会生活中受到各个方面歧视和不公正待遇,长期甚至永远地生活中犯罪的阴霾中,被隔离于正常社会生活之外,看不到光明的前景,这不仅会造成他们生活上的不便,挫伤他们自力更生的积极性和上进心,更有可能促使他们铤而走险破罐子破摔,再次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这难以实现刑罚的特殊预防目的。 三、对犯罪人刑事档案的广泛运用的否定性评价 (一)犯罪人刑事档案的广泛运用不符合宪法理念 我国20XX年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四)》第24条明确规定在《宪法》第33条增加一款“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第3款,原第3款相应地改为第4款,人权保障写进《宪法》,成为宪法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宪法实际上就是一张写满权利的纸,人权保障理念是宪法首要的、根本的价值原则和精神。一般来讲,公民的个人权利相对于强大的国家权力而言是脆弱的,一方面公民权利需要国家权力的保护,另一方面公民权利又最易受到来自国家权力的侵害。国家权力既是公民个人人权的有效保护者,又是个人人权潜在的最危险的侵害者。公民人权中最基本的权利是生存权和发展权,其他一些权利都是基于此而发展起来的。对于背负刑事档案的犯罪人来说,现实的社会环境中,档案中的罪行记录就好比一个无形的“紧箍咒”,时时刻刻折磨着他。尽管他们非常希望能改过自新、重返社会,过正常人一样的生活,但社会甚至家人却因为这个“紧箍咒”将他们视为异类,使他们在学习、工作和生活等方面遇到许多难以想象的困难,身心备受煎熬,作为公民个体的生存权受到挑战,发展权也受到限制,这就极大地损害了他们作为社会生活主体所理所应当地享有的生存权和发展权。“作为立法者,应本着改造、完善人格,促进人类健康发展的宗旨,科学地衡量各种犯罪的不同的社会危害程度,并配之以相应合理的刑法调控强度,为罪犯留下后退获得宽恕的回旋余地,以求得新生、向上、向善的希望与权利。”因此,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理念考虑,针对载明罪行记录的刑事档案被广泛运用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的现状,立法者应给予足够的重视,力求从立法层面或司法层面予以妥善解决。 (二)犯罪人刑事档案的广泛运用不具有正当性 考察一种制度或现象有无有存在的正当性,主要是看其是否符合公平、正义原则。公平、正义是人们永恒的价值追求,是一种崇高的理想或目标,公平、正义在不同时代有着不同的内涵,在不同领域有不同的特征,但这并不意味着公平、正义的虚无性、不可实现性,恰恰相反,这说明公平、正义是一个极富有生命力的社会性事物,是社会中不可缺少的价值准则。在现代法治社会里,任何有违公平、正义原则的制度或现象都将最终被淘汰或剔除。对于因犯罪而受刑罚处罚的人,公正报应论认为:犯罪人因犯罪而被科处刑罚、承受刑责,这是公正报应的必然要求。从这个角度上说,对犯罪人处以刑罚,就是通过使犯罪人以承担痛苦的方式,在国家维护社会秩序的正义名义下得到报复、弥补和赎罪。我国现行《刑法》第61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

关规定判处”。法官在对犯罪人适用刑罚时,已充分考虑到犯罪人实施犯罪的构成要件事实以及各种主客观情节,对犯罪人适用的刑罚已经是对其所犯罪行的公平、正义的处罚,所以一旦刑罚并执行完毕,对犯罪人所实施的犯罪的公正报应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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