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英大物业管理责任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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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物业管理责任保险条款

06.物业管理责任保险条款

06.物业管理责任保险条款1. 责任范围本保险针对物业管理公司因从事物业管理业务导致的第三者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责任进行保险赔偿。

物业管理公司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必须是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发生的因物业管理公司的过失或疏忽而导致的第三者损失。

2. 保险责任限额本保险的责任限额由保险合同约定,一般包括每次事故累计赔偿限额和年度累计赔偿限额。

物业管理公司应在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3. 责任免除以下情况下,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被保险人故意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的损失;被保险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被保险人故意隐瞒、虚假陈述或故意不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义务。

4. 理赔流程当遭受第三者索赔时,物业管理公司应主动通知保险公司,并提供索赔所需的相关材料和证据。

保险公司会进行理赔核查,如核实索赔事实属实,将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赔付。

5. 保费缴纳物业管理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的保费金额和缴费方式及期限,按时足额缴纳保险费。

如未及时缴纳保费,保险合同将被解除,保险责任终止。

6. 终止合同保险合同终止的情况包括:合同期满;物业管理公司提前通知保险公司解除合同;物业管理公司违约、不履行合同约定义务;其他经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

7. 保险条款解释本条款由物业管理公司和保险公司共同商定,并签署保险合同。

在保险合同中,未尽事宜将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保险公司制定的规定处理。

以上为06.物业管理责任保险条款的主要内容和要点。

具体的保险责任、免责条款以及赔偿细则等详细内容应以保险合同为准。

在购买保险前,物业管理公司应仔细阅读保险合同条款,并与保险公司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确保保险合同的各项条款符合实际需求。

物业管理责任保险细则

物业管理责任保险细则

物业管理责任保险细则物业管理责任保险细则第一条责任范围根据物业管理法规定,物业公司作为物业管理人,负有一定的责任和义务。

为了保障物业公司的合法权益和居民的利益,物业管理责任保险应当依法购买。

第二条保险责任物业管理责任保险主要保障以下责任范围:1. 日常维修保养责任:包括物业公司对公共设施的维修、保养工作,确保设施正常运行。

2. 安全管理责任:包括对小区的安全设施进行维护、管理,防范火灾、盗窃等安全事件。

3. 公共区域清洁责任:包括对小区公共区域的清洁、卫生工作,维护良好的环境卫生。

4. 服务态度责任:包括物业公司对居民提供的服务态度、服务质量等方面的责任。

5. 其他涉及物业公司责任的事项。

第三条保险费用物业公司应当根据自身经营情况和风险评估结果,合理购买物业管理责任保险。

保险费用应当根据具体面积和责任范围等因素进行计算。

第四条保险责任限制物业管理责任保险的责任限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1. 居民自身过失导致的损失:如居民未按规定使用公共设施,造成设施损坏。

2. 第三方责任:如由于承包商的过错,导致物业公司产生的损失。

3. 不可抗力因素:如天灾、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不在保险责任范围内。

第五条理赔流程物业公司在发生事故或纠纷时,应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提供相关证据和资料。

保险公司将根据理赔申请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理赔处理。

第六条保险合同解除物业管理责任保险合同解除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1. 保险期限届满,双方协商不再续约。

2. 物业公司停止运营,解散或破产。

3. 物业公司长期未履行保险义务。

第七条法律效力本细则根据国家物业管理法相关规定制定,并具有法律效力。

对物业公司和居民双方具有约束力。

以上是物业管理责任保险细则的内容,旨在保障物业公司的权益和居民的利益。

物业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合理购买物业管理责任保险,并严格履行相关责任和义务,确保小区的正常运营和居民的安全。

1-2英大公众责任保险附加险(5)条款

1-2英大公众责任保险附加险(5)条款

1-2英大公众责任保险附加险(5)条款英大公众责任保险附加险(5)条款本附加条款是公众责任保险主险条款项下(以下简称“主险”)的附加险条款,只有在投保了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下列附加险。

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

投保人可以选择其中的某一个、某几个或全部附加险条款投保。

一、扩展类K01 自然灾害条款K02 电梯、机器及大厦自动装置条款K03 因公出差责任条款K04 出国公干责任条款K05 广告及装饰装置责任条款BK06 停车场责任条款BK07 出国公干责任条款BK08 无过错责任条款K09 索赔费用条款K10 附加法律费用扩展条款BK01自然灾害条款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扩展承保由于自然灾害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而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含诉讼费用)。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K02 电梯、机器及大厦自动装置条款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附加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应依法承担的下列赔偿责任:有关客货电梯、大厦自动装置、设施及机器设备发生意外事故导致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后引起的索赔。

被保险人应保证:(一) 由授权承包商进行定期检查与维修;(二) 除非制造商或发证机构推荐其投入运行,否则本附加险不适用。

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

K03 因公出差责任条款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保单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常驻中国员工因公出差至被保险人地址以外地方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本保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附加险扩展承保住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外的地区公干时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法律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

1-2英大雇主责任保险附加险(2014)条款

1-2英大雇主责任保险附加险(2014)条款

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英大雇主责任保险附加险(2014)条款本条款是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各种雇主责任保险(以下简称“主险”)的附加险条款。

只有在投保了雇主责任类主险保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下列附加险。

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

投保人可以选择其中的某一个、某几个或全部附加险条款投保。

一、扩展类K01 24小时个人事故条款2K02 24小时个人事故条款3K01 24小时个人事故条款2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附加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的雇员在24小时内所遭受的永久性伤残、死亡、医疗费用,被保险人依照主险合同承担相应的死亡、伤残和医疗费用赔偿责任,但不包括误工费用。

除外责任:本保单对以下原因不负赔偿责任:1. 战争、战乱、反叛、罢工、暴乱、动乱以及核辐射等;2. 疾病、传染病、生育、怀孕、医疗以及手术等;3. 故意自残、自杀以及因药物或酒精导致的犯罪或失常行为;4. 斗殴、酗酒、吸毒、精神错乱以及高危险活动;高危险活动包括但不仅限于:-航空飞行,乘坐民航飞机除外;-使用呼吸器具的潜水活动;-足球,以业余身份参加除外;-滑翔运动;-冰上曲棍球;-摩托车竞赛;-驾驶或乘坐50cc以上摩托车;-登山、攀岩、攀崖、打猎;-跳伞;-地穴探险;-汽车竞赛以及任何形式的竞赛;-以运动为职业;-出于商业目的使用木制家具机器;-滑水、跳水及水上竞技;-冬季运动,冰上溜石活动和溜冰除外;K02 24小时个人事故条款3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附加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的雇员在24小时内所遭受的永久性伤残、死亡、医疗费用,被保险人依照主险合同承担相应的死亡、伤残、医疗费用和误工费用赔偿责任。

除外责任:本保单对以下原因不负赔偿责任:1. 战争、战乱、反叛、罢工、暴乱、动乱以及核辐射等;2. 疾病、传染病、生育、怀孕、医疗以及手术等;3. 故意自残、自杀以及因药物或酒精导致的犯罪或失常行为;4. 斗殴、酗酒、吸毒、精神错乱以及高危险活动;高危险活动包括但不仅限于:-航空飞行,乘坐民航飞机除外;-使用呼吸器具的潜水活动;-足球,以业余身份参加除外;-滑翔运动;-冰上曲棍球;-摩托车竞赛;-驾驶或乘坐50cc以上摩托车;-登山、攀岩、攀崖、打猎;-跳伞;-地穴探险;-汽车竞赛以及任何形式的竞赛;-以运动为职业;-出于商业目的使用木制家具机器;-滑水、跳水及水上竞技;-冬季运动,冰上溜石活动和溜冰除外;二、规范类G01 指定公估人条款G02 员工人数调整条款G01 指定公估人条款经双方同意,当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估损金额超过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相应金额时,可以指定双方认可的有合法执业资格的机构作为公估人,公估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06.物业管理责任保险条款

06.物业管理责任保险条款

06.物业管理责任保险条款本章介绍物业管理责任保险的条款,包括保险责任、保险金额、保险费用等。

本文档涉及附件,请见附件页面。

一、保险责任1.物业管理责任保险承保对象为物业管理公司或其合法代表。

2.保险责任涵盖以下范围:a.对因物业管理公司的过失或疏忽导致的第三方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b.对因物业管理公司员工非故意的行为或疏忽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c.对因物业管理公司委托的第三方供应商或承包商的过失或疏忽导致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d.其他符合保险条款约定的责任范围。

二、保险金额1.本保险单的保险金额为x元。

2.对于每个索赔事故,保险公司在保险期限内累计支付的最高赔偿金额不超过x元。

三、保险费用1.保险费用根据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范围、人员规模、历史赔付情况等因素确定。

2.保险费用每年支付一次,缴费期限为保险开始之日起的30日内。

3.物业管理公司应按时足额支付保险费用,以保证保险责任的有效履行。

四、免除保险责任1.物业管理公司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付责任。

2.物业管理公司违反法律法规导致的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付责任。

3.物业管理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或保险条款的规定采取防范措施,导致的后果,保险公司不承担赔付责任。

五、索赔程序1.出险后,物业管理公司应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并提供相关证据和文件。

2.保险公司在收到通知后将进行调查核实,并在合理的时间内作出决定。

3.物业管理公司应积极配合保险公司的调查工作。

六、保险期限1.本保险从【开始日期】到【结束日期】。

2.物业管理公司可以选择续保,续保时应提前30天通知保险公司。

附件:1.相关证据和文件2.其他附属文件(如合同、应收账款清单等)法律名词及注释:1.物业管理责任保险:一种保险形式,用于保障物业管理公司及其员工在履行管理职责过程中产生的责任风险。

2.保险责任:保险公司在保险条款约定的范围内承担的赔偿责任。

物业管理责任保险方案

物业管理责任保险方案

物业管理责任保险方案
一、投保/被保险人范围
凡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取得合法资格的物业管
理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二、保险金额及保险费
注:附加险每次事故赔偿分限额为7万元,累计赔偿限额为30万元。

其中,每次事故摩托车损失每辆最高赔偿限额为4000元(电动车限额2000元),汽车损失每辆赔偿限额最高为7万元。

三、保险责任
在本保险期间内,在保险单载明的区域范围内的物业,因被保险人管理上的疏忽或过失而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或费用,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四、免赔额:第次事故绝对免赔额500元或10%两者以高者为准。

五、保险期限: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06.物业管理责任保险条款

06.物业管理责任保险条款
一、定义
本条款所述之保险合同是指由保险人承诺承担物业管理责任保险责任并由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的合同。

二、保险责任
1. 保险人在保险范围内,对于因被保险人从事物业管理活动而导致第三方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造成的赔偿责任,承担赔偿责任。

2. 保险人在保险范围内,对于因被保险人从事物业管理活动而导致的第三方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三、免除保险责任
1. 以下情况下,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故意造成的损失;
被保险人违反法律法规从事违法违规活动的损失;
被保险人从事不属于物业管理范围的活动的损失;
其他合同约定的免除保险责任情况。

四、保险费
1. 被保险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约定保险费支付方式和时间支付保险费。

五、保险期限
1. 保险期限以合同约定的开始时间和结束时间为准。

六、索赔事项
1. 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应及时向保险人提交索赔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 保险人应在收到索赔申请后,及时进行理赔审核,并根据约定的赔偿方式和标准进行赔偿。

七、争议解决
1. 本保险合同的争议解决办法以合同约定为准。

如无约定,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解决。

八、其他
1. 本条款未尽事宜,参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保险监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以上为《06.物业管理责任保险条款》的内容概要,具体条款以保险合同为准。

请被保险人在购买保险前仔细阅读保险条款,并根
据自身需求选择适合的保险产品。

如有疑问,请咨询保险公司或专
业人士。

物业保险条款

物业保险条款物业保险合同本合同由以下双方——保险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物业所有人(以下简称“乙方”)于合同签署之日起生效。

一、保险范围1. 乙方在本物业所产生的一切财产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建筑物、设备、家具、装修等,以及因窃盗、火灾、水灾、自然灾害等导致的财产损失,均在保险范围内。

2. 本合同亦包含对乙方雇员、访客、租户等人员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赔付,前提是这些损失发生在物业范围内,并且与乙方的日常运营有关。

二、保险费用1. 乙方需按照保险公司核定的保费金额支付相应的保险费用,具体金额以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费单为准。

2. 保险费用应于保险单签订次月生效,并按照签订日起的十五天内支付。

三、保险责任和免责条款1. 在保险期间内,因不可抗力如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或政府强制征收、军事行动等原因导致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2. 发生保险事故后,乙方需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并按照保险公司的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和事故状况以备核查。

3. 若乙方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未遵守预防和报告保险事故的职责导致后续損失,保险责任将被撤销。

四、保险赔付1. 乙方发生保险事故后,应立即向保险公司报告事故,提供事故状况和相关证据以便核查和赔付。

2. 保险公司将在接到报案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安排人员进行核查。

如核查结果认定损失为保险范围内,保险公司将会在核查结果确认后的十个工作日内进行赔付。

3. 若赔款金额大于保险金额,保险公司将按照乙方已付保险费用的比例进行赔付,剩余部分由乙方自行承担。

五、合同终止1. 本合同自签订日起生效,终止期限为合同期满或者根据协商一致双方的意愿提前终止。

2. 任何一方需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对方终止合同。

六、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1. 本合同的签订、生效、履行和解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

2. 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合同一式六份,甲方保留一份原件,乙方保留一份原件,另外四份为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06.物业管理责任保险条款[1]本月修正2023简版

06.物业管理责任保险条款06.物业管理责任保险条款1. 引言物业管理责任保险是一种重要的商业保险,旨在为物业管理公司提供保障,并承担由其管理的物业可能引发的责任事故带来的经济损失。

本文档将介绍物业管理责任保险的条款和相关内容。

2. 保险范围物业管理责任保险的保险范围包括以下方面:2.1. 第三方责任保险物业管理公司因管理不善而导致第三方人员受伤或财产损失,保险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

这种责任通常包括客户、租户、访客等各类第三方人员。

2.2. 财产保护物业管理公司的财产,如办公设备、文件资料以及其他相关的财产,在被盗、损坏或毁灭时,保险公司将负责赔偿。

2.3. 业主委员会流失保险当物业管理公司因管理不善导致业主委员会的流失时,保险公司将赔偿相应的损失。

3. 免除保险责任以下情况下,保险公司将不承担责任:3.1. 故意行为如果事故是物业管理公司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将不负责赔偿。

3.2. 违法行为如果物业管理公司的行为违反法律法规导致事故发生,保险公司将不负责赔偿。

3.3. 不可抗力对于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将不承担赔偿责任。

4. 保险金额和赔偿限额保险金额和赔偿限额是保险合同中非常重要的内容。

物业管理责任保险通常采用累计赔偿限额的方式,即在保险期限内,对于所有赔偿请求,保险公司将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

5. 理赔流程以下是物业管理责任保险的一般理赔流程:5.1. 报案在发生保险事故后,物业管理公司应尽快向保险公司进行报案,并提供相关证据和材料。

5.2. 理赔审核保险公司将对报案进行审核,并要求物业管理公司提供更详细的资料和信息。

5.3. 赔偿处理在审核通过后,保险公司将根据合同约定的赔偿限额进行赔偿。

6. 注意事项在购买物业管理责任保险时,物业管理公司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6.1. 合同条款仔细阅读保险合同的条款,理解保险范围、免除责任等内容。

6.2. 保费支付按时缴纳保费,避免合同解除或赔偿上的纠纷。

2023修正版06.物业管理责任保险条款

06.物业管理责任保险条款06.物业管理责任保险条款一、保险合同的定义和目的本条款是适用于物业管理责任保险的保险条款,旨在明确保险合同的定义和目的,以及保险机构和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

二、保险责任的范围1. 本保险合同适用于物业管理公司与物业业主之间可能发生的纠纷和潜在的损害赔偿责任。

2. 物业管理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因物业管理公司的过失或疏忽导致的财产损失;- 因物业管理公司的过失或疏忽导致的人身伤害或死亡;- 因物业管理公司的过失或疏忽导致的业主财产的损失;- 其他物业管理公司的过失或疏忽导致的损失。

三、保险金额及免赔额1. 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每次事故的最高赔偿金额。

2. 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不包括免赔额,被保险人必须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自行承担免赔额。

四、保险费和缴费方式1. 被保险人应按照约定的保险费率和保险金额,按年度缴纳保险费。

2. 保险费应在保险期限开始之前交纳,逾期交纳的保险费将导致保险合同的解除。

五、保险事故的处理1. 若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应立即通知保险机构,并提供详细的事故经过和相关证据。

2. 保险机构将在收到通知后进行调查和核实,确保事故情况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3. 若保险机构确认保险事故属实,将及时向被保险人进行赔偿。

六、保险合同的解除和终止1. 若被保险人提供虚假材料或故意隐瞒事实,保险机构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2. 若被保险人未按时缴纳保险费,保险机构有权终止保险合同,并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七、争议解决本保险合同若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可向相关法律机构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结论物业管理责任保险条款明确了保险合同的定义和目的,以及保险责任的范围和保险金额。

同时,条款还规定了保险费和缴费方式、保险事故的处理以及保险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等内容,旨在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在签订物业管理责任保险合同时,双方应仔细阅读并明确理解条款的内容,以充分了解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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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英大物业管理责任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取得物业管理资质证书并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物业管理者,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中列明区域内从事物业管理工作过程中,因过失导致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第四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盗窃、抢劫;(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四)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六)地震、火山爆发、海啸、雷击、洪水、暴雨、台风、龙卷风、暴风、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地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下陷等自然灾害,但因被保险人管理、维护不善造成灾害来临时本不应发生的损失除外;(七)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建筑、设施以及第三者电器设备本身缺陷所导致的损失。

第六条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或管理的非物业财产的损失;(二)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不在此限;(三)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四)精神损害赔偿;(五)间接损失;(六)投保人、被保险人在投保之前已经知道或可以合理预见的索赔情况;(七)物业管理资质证书被资质审批部门吊销期间所发生的损失;(八)被保险人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业务委托给他人导致的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九)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未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备维修、养护责任发生的损失;(十)本保险单中列明区域内机动车辆及非机动车辆的损失;(十一)游泳场所内发生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十二)电梯运行事故或故障导致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十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

第七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赔偿限额与免赔额第八条赔偿限额包括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每人人身伤亡赔偿限额、累计赔偿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九条每次事故免赔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期间第十条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第十二条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三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四条保险人根据本保险条款第十八条约定所取得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五条保险人按照第二十三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六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将在确定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基本材料收集齐全后,尽快做出核定。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

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十八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十九条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付保险费。

约定一次性交付保险费的,投保人在约定交费日后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对交费之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

约定分期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按照保险事故发生前保险人实际收取保险费总额与投保人应当交付的保险费的比例承担保险责任,投保人应当交付的保险费是指截至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按约定分期应该缴纳的保费总额。

第二十条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国家及当地主管部门颁布的有关消防、安全等方面的法规,加强管理,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责任事故的发生。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但前述查验并不构成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任何承诺。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上述安全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第二十一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根据费率表的规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二)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或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被保险人收到受害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时,应立即通知保险人。

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对受害人作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不受其约束。

对于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或超出应赔偿限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在处理索赔过程中,保险人有权自行处理由其承担最终赔偿责任的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资料和协助。

第二十四条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发生诉讼、仲裁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将其副本及时送交保险人。

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处理有关诉讼或仲裁事宜,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文件,并给予必要的协助。

对因未及时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协助导致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一)保险单正本;(二)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填具的索赔申请书;(三)被保险人的营业执照及物业管理资质证书;(四)相关职权机关出具的事故证明;(五)受害人或其代理人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的相关材料;(六)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包括:受害人的病历、诊断证明、医疗费等医疗原始单据;受害人的人身伤害程度证明:受害人伤残的,应当提供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伤残鉴定资格的医疗机构出具的伤残程度证明;受害人死亡的,公安机关或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书;(七)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应包括:损失、费用清单;(八)被保险人与受害人所签订的赔偿协议书或和解书;经判决或仲裁的,应提供判决文书或仲裁裁决文书;(九)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第二十六条保险人的赔偿以下列方式之一确定的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为基础:(一)被保险人和向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受害人协商并经保险人确认;(二)仲裁机构裁决;(三)人民法院判决;(四)保险人认可的其它方式。

第二十七条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负责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第二十八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一)对于每次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在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其中对每人人身伤亡的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每人人身伤亡赔偿限额,对每次事故承担的法律费用的赔偿金额不超过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的10%,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在依据本条第(一)项计算的基础上,保险人在扣除每次事故免赔额后进行赔偿;(三)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多次事故承担的本条款第三、四条规定的赔偿金额之和累计不超过累计赔偿限额。

第二十九条发生保险事故时,如果被保险人的损失在有相同保障的其他保险项下也能够获得赔偿,则本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赔偿限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的赔偿限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

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三十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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