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道路客运联网售票票证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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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客运小件快运经营服务规范-推荐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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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客运小件快运经营服务规范(试行)一、序言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规范道路客运小件快运经营业务,满足社会需求,利用客运网络优势充分开发资源,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开展道路客运小件快运输服务,提高社会资源利用率,以实现客流和物流的互补,特制订本规范。

二、适用范围和经营条件1、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从事道路客运小件快运经营的企业。

2、经营条件道路客运快件经营企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规定设立,经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批准的道路客运企业;(二)具有客运班车接发功能和仓储功能的客运站;(三)配备有符合安全要求和装载条件的行李舱的客运班车;三、道路客运小件快运1、道路客运快件界定道路客运小件快运(简称:客运快件)系指道路客运快件经营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将托运人委托的小件物品,通过客运班车的行李舱,随同客运班车的始发和抵达将物品快速移位交付收件人的延伸服务。

2、客运快件范围客运快件范围主要是小件工业品、农副产品、印刷品、药品、服装等,以及其他不危及客运车辆和旅客安全的物品。

3、客运快件重量和体积(一)客运快件重量单件一般不超过30千克,特殊情况应视客车行李舱的容积和承载能力酌处(二)轻泡快件重量与体积的折算客运快件每千克重量的体积超过0.003立方米为轻泡快件。

轻泡快件按体积每0.003立方米折合1千克的折算标准确定计费重量。

(三)客运快件的配载重量不准超出客车行李舱的总承载能力。

4、运价标准(一)客运快件的运价标准应按照国家政策,经当地主管部门批准执行。

(二)计价单位是: X元/ 千克·公里。

(三)运价计算公式:a 客运快件运价= X元/ 千克·公里×重量(千克)× 运距(公里);b 轻泡快件运价= X元/ 千克· 公里×〔1千克×体积(立方米)/ 0.003立方米〕×运距(公里)。

2023湖北省道路运输企业职业资格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模拟试题(含答案)

2023湖北省道路运输企业职业资格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模拟试题(含答案)

2023湖北省道路运输企业职业资格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模拟试题(含答案)一、判断题(30题)1.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

A.正确B.错误2.客运经营者应当遵守有关运价规定,使用规定的票证,不得乱涨价、恶意压价、乱收费。

A.正确B.错误3.道路运输车辆营运的行车日志主要由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填写。

A.正确B.错误4.客运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包括管理科室及其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及考核标准。

A.正确B.错误5.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运输车辆的技术管理情况纳入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和诚信管理体系。

A.正确B.错误6.例外数量、有限数量危险货物包件不可以与其他危险货物、普通货物混合装载。

A.正确B.错误7.客运包车应当持有包车票或者包车合同,可按班车模式定点定线运营。

A.正确B.错误8.长途客运车辆应当严格落实《道路客运接驳运输管理办法(试行)》,规范长途客运接驳运输管理,积极推进分段式接驳运输。

A.正确B.错误9.客运企业应主动排查并及时消除车辆安全隐患,定期检查车内安全带、应急锤、安全顶窗的开启装置等安全设施设备是否齐全、有效。

A.正确B.错误10.货运站经营者应当按照经营许可证核定的许可事项经营,不得随意改变货运站用途和服务功能。

A.正确B.错误11.在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A.正确B.错误12.企业自行组织的安全生产检查,在整改措施计划完成以后,安全管理部门应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

A.正确B.错误13.企业要定期开展风险评估和危害辨识,树立风险就是隐患的观念,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A.正确B.错误14.客运企业不得发放空白包车客运标志牌。

A.正确B.错误15.禁止使用报废的、擅自改装的、检测不合格的、车辆技术等级达不到一级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2008)-交通运输部令2008年第10号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2008)-交通运输部令2008年第10号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2008)正文:---------------------------------------------------------------------------------------------------------------------------------------------------- 交通运输部令(2008年第10号)《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08年7月8日经第8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李盛霖二○○八年七月二十三日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决定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一、第五十条后增加一条为:客运经营者(含国际道路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及客运相关服务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道路运输管理费。

二、第八十八条后增加一条为: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含国际道路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及客运相关服务经营者不按规定使用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或者转让、倒卖、伪造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第九十五条后增加一条为: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含国际道路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及客运相关服务经营者未按规定期限缴纳道路运输管理费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补交,按日收取道路运输管理费1%的滞纳金,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含国际道路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及客运相关服务经营者使用伪造、转让、涂改道路运输管理费专用收据或者缴讫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收缴其非法收据和缴讫证,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此外,对条文的顺序和文字作相应的调整和修改。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发布。

客运站管理规定(2)

客运站管理规定(2)

客运站管理规定(2)第三十一条客运班线经营者在经营期限内暂停、终止班线经营,应当提前30日向原许可机关申请。

经营期限届满,需要延续客运班线经营的,应当在届满前60日提出申请。

原许可机关应当依据本章有关规定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予以许可的,重新办理有关手续。

客运经营者终止经营,应当在终止经营后10日内,将相关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客运标志牌交回原发放机关。

第三十二条客运站经营者终止经营的,应当提前30日告知原许可机关和进站经营者。

原许可机关发现关闭客运站可能对社会公众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采取措施对进站车辆进行分流,并向社会公告。

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在终止经营后10日内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交回原发放机关。

第三十三条客运经营者在客运班线经营期限届满后申请延续经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予以优先许可:(一)经营者符合本规定第十条规定;(二)经营者在经营该客运班线过程中,无特大运输安全责任事故;(三)经营者在经营该客运班线过程中,无情节恶劣的服务质量事件;(四)经营者在经营该客运班线过程中,无严重违法经营行为;(五)按规定履行了普遍服务的义务。

第三章客运车辆管理第三十四条客运经营者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对客运车辆进行定期维护,确保客运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客运车辆的维护作业项目和程序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GB18344)等有关技术标准的规定执行。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为客运经营者指定车辆维护企业;车辆二级维护执行情况不得作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路检路查项目。

第三十五条客运经营者应当定期进行客运车辆检测,车辆检测结合车辆定期审验的频率一并进行。

客运经营者在规定时间内,到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和《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的规定进行检测,出具全国统一式样的检测报告,并依据检测结果,对照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进行车辆技术等级评定。

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制度范文(3篇)

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制度范文(3篇)

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加强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规范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市场秩序,维护乘客、公交企业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____市城市规划区内公共汽车的客运管理和监督。

本规定所称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是指为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服务的停车场、调度室、候车亭、站台、站牌以及回车场等设施。

本规定所称公共汽车,是指按照核定的线路、站点、时间、票价营运,供公众乘用的城市客运汽车。

第三条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应当服从规划、公平竞争、安全营运、规范服务、便利乘客。

第四条____市建设局负责____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场站建设第五条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应当确定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用地,配套建设候车亭、站台等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

第六条____市建设局依据城市公共交通专业规划,在具备条件的城市道路设置城市公共汽车专用道、公交港湾式候车亭等。

第七条航空港、铁路客运站、居住区、长途汽车站、客运码头、大型商业中心、大型文化娱乐场所、旅游景点和体育场馆等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规划标准确定配套的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用地。

第八条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用地的确定、建设工程项目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及技术标准。

第九条公共汽车站点应当根据道路条件和便于集散、换乘的要求合理设置。

同一线路站点的间距,一般在____米;同一站名的上、下行站点间距一般在____米左右;适量安排同一站点的不同线路。

在大型住宅小区、医院、学校、附近要优先、合理设置站点。

城市公共汽车站牌应当标明线路名称、始末班车时间、所在站点和沿途停靠站点名称等内容。

第三章营运服务第十条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应当定期对营运车辆进行检查、保养和消毒,保证营运车辆符合下列要求:(一)技术性能、尾气排放符合国家和地方的规定和标准;(二)车容整洁,服务设施良好;(三)按照规定标明线路路别、走向、票价;(四)在规定的位置张贴《公共汽车乘坐规则》、《线路走向示意图》、禁烟标志和投诉电话号码;(五)设置老、幼、病、残、孕妇专座;(六)无人售票车辆应当按照规定设置投币箱和电子报站设备。

道路客运小件快运经营服务规范

道路客运小件快运经营服务规范

道路客运小件快运经营服务规范(试行)中道运协字[2006]52号一、序言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规范道路客运小件快运经营业务,满足社会需求,利用客运网络优势充分开发资源,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开展道路客运小件快运输服务,提高社会资源利用率,以实现客流和物流的互补,特制订本规范。

二、适用范围和经营条件1、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从事道路客运小件快运经营的企业。

2、经营条件道路客运快件经营企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规定设立,经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批准的道路客运企业;(二)具有客运班车接发功能和仓储功能的客运站;(三)配备有符合安全要求和装载条件的行李舱的客运班车;三、道路客运小件快运1、道路客运快件界定道路客运小件快运(简称:客运快件)系指道路客运快件经营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将托运人委托的小件物品,通过客运班车的行李舱,随同客运班车的始发和抵达将物品快速移位交付收件人的延伸服务。

2、客运快件范围客运快件范围主要是小件工业品、农副产品、印刷品、药品、服装等,以及其他不危及客运车辆和旅客安全的物品。

3、客运快件重量和体积(一)客运快件重量单件一般不超过30千克,特殊情况应视客车行李舱的容积和承载能力酌处。

(二)轻泡快件重量与体积的折算客运快件每千克重量的体积超过0.003立方米为轻泡快件。

轻泡快件按体积每0.003立方米折合1千克的折算标准确定计费重量。

(三)客运快件的配载重量不准超出客车行李舱的总承载能力。

4、运价标准(一)客运快件的运价标准应按照国家政策,经当地主管部门批准执行。

(二)计价单位是: X元/ 千克·公里。

(三)运价计算公式:a 客运快件运价= X元/ 千克·公里×重量(千克)× 运距(公里);b 轻泡快件运价= X元/ 千克· 公里×〔1千克×体积(立方米)/ 0.003立方米〕×运距(公里)。

四川汽车客运站服务规范试行

四川省汽车客运站服务规范(试行)1范围本规范规定了汽车客运站(以下简称客运站)为旅客、经营者、托运方提供服务(含基本要求、主要工作岗位服务要求、旅客服务、运营服务、安全服务、环境服务、信息服务和标志标识) 应遵守的服务标准。

本规范适用于省内一级、二级、三级客运站的服务规范四级、五级客运站可参照执行。

2引用标准和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范的引用而成为本规范的条款。

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范。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准(GB5768)四川省汽车客运站建设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18883)公共交通等候室卫生标准(GB9672-1996)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GB/T10001)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JT/T200-2004)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GJ50-2001)交通客运图形符号、标志及技术要求(JT/T471-200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三优”、“三化”规范(交通部公客字〔1996〕271号)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汽车旅客运输规则(交通部公路字〔1988〕201号)3术语和定义3.1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简称“经营者”)指使用客运车辆进站运送旅客、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客运经营者。

3.2旅客指乘坐客运车辆从甲地前往乙地的自然人。

3.3托运方指通过客运站托运行包或小件物品运输的组织或自然人。

3.4重点旅客指老、弱、病、残、孕、幼等旅客。

3.5客运车辆指具备经营资格并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许可进站的道路客运车辆。

3.6客流指旅客的流时、流向、流量。

3.7车流指客运车辆的流时、流向、流量。

3.8行包流指托运或提取行包、小件物品时的流时、流向、流量。

3.9小件快运指托运人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委托客运站将小件物品及时安排到客运车辆,由客运车辆将物品快速移位交付收件人的附搭服务。

齐齐哈尔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办法

齐齐哈尔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办法【发文字号】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发布部门】齐齐哈尔市政府【公布日期】2003.01.29【实施日期】2003.03.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齐齐哈尔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办法(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 2003年1月29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保障公共客运交通经营者和乘客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从事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经营者和乘客及其相关人员,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公共客运,是指利用汽车、电车、小公共汽车、旅游车、礼仪服务车和宾馆、旅社接站车及其他车辆从事的城市客运经营活动。

第四条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多家经营、协调发展的方针;坚持发展大公交,逐步取消小公交,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竞争的原则。

第五条本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发展规划和计划由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编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有关部门应从有利城市长远发展,有利方便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出发,科学、合理地规划城市公共客运线路。

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经营权通过授予、有偿出让的方式取得。

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线路经营权授予和有偿出让期限不得超过四年。

第六条市交通局是本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县(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区域的客运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负责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市场的管理。

(三)负责对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的经营资质、营运、客运服务、票据、设施的管理。

(四)审批和管理营运线路、车辆,会同有关部门审批和管理站点、停车场地。

(五)负责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经营权有偿出让及审批、发放管理证照。

(六)负责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经营权有偿出让管理和对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行业经营者的资质管理及行业岗位培训。

图文讲座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完整内容2022年新制订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课件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学习解读2022年新修订的《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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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讲人:XXX
时间:20XX.XX
学习解读《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前言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已于2022年9月21日经第22次部务会议通过,并 于近日公布了新修订的《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33号 令,(以下简称《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农村道路客运具有公益属性。国家推进城乡道路客运服务一体化,提升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 第二章 经营许可
第八条 班车客运的线路按照经营区域分为以下四种类型: 一类客运班线:跨省级行政区域(毗邻县之间除外)的客运班线。 二类客运班线:在省级行政区域内,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毗邻县之间除外)的客运班线。 三类客运班线: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内,跨县级行政区域(毗邻县之间除外)的客运班线。
《规定》的全文学习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2020年7月6日交通运输部公布 根据2022年9月26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
站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道路旅客运输及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活动,维护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旅客运
输安全,保护旅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规定》的全文学习
第十四条 已获得相应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的经营者,申请新增客运班线时,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 二条的规定进行申请,并提供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规定的材料以及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和委 托书。

税收票证管理办法……

税收票证管理办法……2019-10-12政策背景为了规范税收票证管理⼯作,保证国家税收收⼊的安全完整,维护纳税⼈合法权益,适应税收信息化发展需要,国家税务总局于2013年2⽉25⽇了国家税务总局令[2013]28号,公布了《税收票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

新办法将⾃2014年1⽉1⽇起施⾏,并同时废⽌1998年3⽉10⽇国家税务总局的《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税发[1998]2号)。

新办法是在现⾏的《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基础上制定的,明确了税收票证的发展⽅向,即积极推⼴以横向联⽹电⼦缴税系统为依托的数据电⽂税收票据的使⽤⼯作。

纳税⼈、扣缴义务⼈可采⽤数据电⽂⽅式办理纳税申报事项,简化申报⼿续,为纳税⼈、扣缴义务⼈提供便利。

税收票证的定义新办法重新界定了税收票证的定义。

新办法所称税收票证,是指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依照法律法规,代征代售⼈按照委托协议,征收税款、基⾦、费、滞纳⾦、罚没款等各项收⼊(以下统称税款)的过程中,开具的收款、退款和缴库凭证。

税收票证是纳税⼈实际缴纳税款或者收取退还税款的法定证明。

税收票证包括纸质形式和数据电⽂形式。

数据电⽂税收票证是指通过横向联⽹电⼦缴税系统办理税款的征收缴库、退库时,向银⾏、国库发送的电⼦缴款、退款信息。

税收票证的种类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纳税⼈权利意识的增强,纳税⼈对税收票证的需求⽇益多元化,如纳税⼈由于购房、出国和司法等原因需要税务机关另⾏开具完税证明的情况⼤量增加。

税收票证管理⼯作中,⽆法开具其他种类的税收票证,但是纳税⼈确有需要的情况越来越多。

基于这些现实需要,新办法增设了“税收完税证明”作为新的证明类票种,明确“税收完税证明是税务机关为证明纳税⼈已经缴纳税款或者已经退还纳税⼈税款⽽开具的纸质税收票证”。

税收完税证明各税种通⽤,样式全国统⼀,有利于提升税务机关凭证的权威性,进⼀步优化纳税服务。

新办法对税收票证的种类进⾏了简并,从原来的⼗多种简并为⼏个⼤类,完善了税收票证种类体系,明确了税收票证包括税收缴款书、税收收⼊退还书、税收完税证明、出⼝货物劳务专⽤税收票证、印花税专⽤税收票证以及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税收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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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道路客运联网售票票证管理暂行办法
(送审稿)
第一条为适应道路客运联网售票业务需要,规范道路客运联网售票票证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湖北省道路运输条例》,结合本省道路客运行业实际,商请省国家税务局同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印制、领用道路客运联网售票票证(以下简称票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票证,是指接入湖北省道路客运联网售票系统的客运站(以下简称联网客运站)、代售机构、道路客运经营者领用的票证。

票证具有付款、报销凭证功能,具有乘车、托运物品等运输服务凭证功能。

第四条票证管理实行统一样式、统一代码、统一编号原则。

第五条票证统一冠名为“湖北省道路客运发票”,套印“湖北省国家税务局监制”印章。

第六条票证分为机打客运票证和定额票证。

(一)机打客运票证是指通过湖北省道路客运联网售票系统开具的道路客运票证;
(二)定额票证是指随车售票员或驾驶员出具给沿途上车旅客使用的票证;用于退票、行李寄存、代售等道路运输延伸服务的票证。

第七条湖北省交通运输厅道路运输管理局具体负责票证的管理工作。

第八条湖北省交通运输厅道路运输管理局设立的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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