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道管理的范围
杭州市河道管理条例

杭州市河道管理条例杭州市河道管理条例河道,包括江、河、湖泊(漾荡)、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
下面YJBYS小编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杭州市的河道管理条例,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改善城乡水环境,充分发挥江河湖泊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河道,包括江、河、湖泊(漾荡)、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杭州市行政区域内河道的整治、利用、保护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杭州市市区城市河道的管理,在防汛统一调度和水资源统一管理的前提下,按照《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执行。
杭州市西湖水域的管理,按照《杭州市西湖水域保护管理条例》执行。
本市行政区域内钱塘江河道的管理,《浙江省钱塘江管理条例》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河道内的航道,同时适用国家和省、市有关航道管理的规定。
第四条杭州市、区、县(市)应当将河道整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实行统一规划、综合整治、合理利用、积极保护。
河道整治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负责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河道整治工作的领导,认真贯彻实施河道整治规划,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动员社会力量,有计划地进行河道整治,保持河道畅通,提高河道的行洪排涝能力,发挥河道的综合功能。
第六条杭州市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河道的主管机关,负责全市河道的监督和管理,并对市直接管理的河道实施管理。
各区、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所辖行政区域内河道的主管机关,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区、县(市)河道的监督和管理。
乡(镇)政府负责乡(镇)管河道的管理;街道办事处按照本条例规定,对所在区域内的河道行使日常监督管理,其业务接受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其他有关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河道管理工作。
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

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0.12.02•【字号】省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8号•【施行日期】2000.12.02•【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2000年12月2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河道管理,确保河道行洪畅通和工程安全完整,发挥河道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蓄滞洪区)的整治、利用、保护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河道内的航道,同时适用国家和本省有关航道管理的规定。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河道管理范围是:有堤防的河道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设计洪水位确定。
河道的具体管理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划定并公告,由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立明示界桩。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全省河道的主管机关。
市(地区)、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该行政区域的河道主管机关。
省三门峡库区管理机构在三门峡库区范围内,行使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库区管理职责及国家流域管理机构赋予的管理职责。
第五条河道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具体管理范围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河道工程安全、保护水环境和依法参加防汛抢险的义务,并有权制止和检举违反河道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七条对在河道整治、保护、管理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河道整治与建设第八条河道整治与建设应当服从江河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通航标准和其他有关技术要求,维护河道工程安全,保持河势稳定和行洪、航运畅通。
河南省河道管理条例

第一条为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发挥河流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境内除黄河、沁河干流外的一切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
河道内的航道,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
第三条开发利用河流、湖泊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讲究效益,服从防洪的总体安排,促进各项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全省河道主管机关。
市(地)、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的河道主管机关。
第五条全省河道实行按水系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县以上河道主管机关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置专管机构,具体负责辖区内的河道管理工作。
涉及两市(地)以上的主要河道,由省或授权的市(地)河道主管机关设置专管机构实施管理,涉及两县(市)以上的主要河道,由市(地)或授权的县(市)河道主管机关设置专管机构实施管理。
第六条河道防汛和清障工作实行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本辖区河道管理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河道主管机关的作用。
第七条各级河道主管机关、河道专管机构以及河道监理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加强河道管理,执行供水计划和防洪调度命令,维护水工程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第八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河道堤防安全和参加防汛抢险的义务。
第二章河道整治与建设第九条河道的整治与建设,应服从流域综合规划,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除涝、通航标准和其它有关技术要求,维护堤防安全,保持河势稳定和行洪、航运通畅。
第十条修建桥梁、码头和其它设施,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所确定的河宽进行,不得缩窄行洪通道。
桥梁和栈桥的梁底必须高于设计洪水位,并按照防洪和航运要求,留有一定的超高。
设计洪水位由河道主管机关根据防洪规划确定。
跨越河道的管道、线路的净空高度必须符合防洪和航运的要求。
第十一条交通部门进行航道整治,应当符合防洪安全要求,并事先征求河道主管机关对有关设计和计划的意见。
河道管理范围划定方案

附件
【1
】1
承德县老牛河河道管理范围划定方案
2022年3月23日;第1页共12页
2022年3月23日;第2页共12页
2022年3月23日;第3页共12页
2022年3月23日;第4页共12页
2022年3月23日;第5页共12页
2022年3月23日;第6页共12页
2022年3月23日;第7页共12页
承德县白马河河道管理范围划定方案
2022年3月23日;第8页共12页
承德县东山咀河河道管理范围划定方案
2022年3月23日;第9页共12页
承德县玉带河河道管理范围划定方案
2022年3月23日;第10页共12页
附表10
承德县何家河河道管理范围划定方案
2022年3月23日;第11页共12页
2022年3月23日;第12页共12页
承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3月27日印发2022年3月23日;第13页共12页。
平度市人民政府关于河库(湖)管理和保护范围划界工作的公告-平政发〔2019〕20号

平度市人民政府关于河库(湖)管理和保护范围划界工作的公告正文:----------------------------------------------------------------------------------------------------------------------------------------------------平度市人民政府关于河库(湖)管理和保护范围划界工作的公告平政发〔2019〕20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山东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青岛市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平度市河库(湖)管理和保护范围划界工作已经市政府批准实施并完成,现公告如下:一、划界范围平度市级重点河道21条,分别是泽河、现河上游、现河下游、龙王河、猪洞河、落药河、白沙河、淄阳河、双山河、黄同河、昌平河、白里河、城子河、中淄阳河、助水河、祝沟河、清水河、小清河、秦皇河、流沙河、堤沟河。
大中型水库7座,分别是尹府水库、黄山水库、双山水库、大泽山水库、淄阳水库、双庙水库、黄同水库。
小(1)型水库10座,分别是宋格庄水库、巧女张水库、东羞鱼水库、大跃水库、窝洛子水库、田格庄水库、李家庄水库、涧口水库、茶山水库、大洪卜水库。
二、河道工程1. 管理与保护范围:有堤防河道,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河道堤防堤脚外5米为护堤地;无堤防河道,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设计洪水位划定。
河道管理范围相连地域50米为保护范围。
2. 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构)筑物、乱倾乱倒、非法采砂取石和从事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生产经营活动;禁止损毁水工程建筑物、划界管理线桩(牌)及公告牌、防汛与水文设施;禁止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杆作物;禁止游泳、垂钓、游船、设置拦河渔具、圈养畜禽等行为。
3.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各类跨(穿)河、穿堤、临河建(构)筑物,采砂取石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须报河道主管机关批准。
管理制度武汉市市区河道堤防管理条例

(管理制度)武汉市市区河道堤防管理条例武汉市市区河道堤防管理条例(1984年12月11日湖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1984年12月13日颁布实施)第壹章总则第二章堤防管理第三章河道管理第四章涵闸泵站管理第五章奖励和处罚第六章附则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了加强武汉市市区河道堤防管理,切实搞好防汛工作,确保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保障社会主义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武汉市市区(包括武昌区、青山区、汉阳区、桥口区、江汉区、江岸区、洪山区、东西湖区、下同)范围以内的长江、汉江等河道、堤防,以及堤防上的涵闸、泵站等工程设施,均按本条例进行管理。
第三条武汉市市区河道、堤防的经常管理部门是市、区防汛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防汛部门)。
第四条专用堤防、涵闸,由使用单位负责维修、管理和承担防汛任务。
非专用堤防、涵闸,由使用单位于使用期内负责维修、管理,且承担防汛任务。
第五条凡于武汉市市区内的任何组织或个人,均应遵守和维护本条例,防汛期间,听从防汛指挥部的统壹指挥,承担防汛义务。
第二章堤防管理第六条堤防管理范围包括:壹、堤身:前堤脚至后堤脚。
二、禁脚地:迎水面前堤脚算起五十至壹百米,滩地不足五十米的,以滩地为禁脚地;背水面后堤脚算起五十米。
背水面有道路的,以道路红线为界。
三、堤防工程留用地:禁脚地以外二百米。
四、险工险段禁脚地,险工险段和缺土堤段的堤防工程留用地,由市人民政府视实际需要,另行确定。
五、地下工程控制范围:迎水面壹百米,背水面五百米。
第七条严禁下列损害堤防的行为:壹、挖掘损坏堤身、驳岸、护坡、矶头;二、于堤身、驳岸、护坡和矶头上,未经批准栽设电杆、打桩、抛锚、埋设地牛,堆放物资;三、于禁脚地取土、耕种、放猪、埋葬、挖粪窖、铲草皮、倾倒垃圾和废弃物;四、于堤防工程留用地内烧窑、挖塘;五、于矶头、险工险段安设系船设备、停靠船只;六、于堤防迎水面壹百米、背水面壹百五十米范围内打井,修建地下防空工程和未经批准进行爆破、钻探。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水务局制订的《关于本市市管河道及其管理范围的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水务局制订的《关于本市市管河道及其管理范围的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3.07•【字号】沪府办规〔2018〕10号•【施行日期】2018.03.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土保持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水务局制订的《关于本市市管河道及其管理范围的规定》的通知沪府办规〔2018〕10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市水务局制订的《关于本市市管河道及其管理范围的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3月7日关于本市市管河道及其管理范围的规定为加强本市河道管理,保障防汛安全,改善城乡水环境,发挥江河湖泊的综合效益,根据《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的规定,现就本市市管河道及其管理范围作如下规定:一、根据上海市水利分片综合治理规划,对主要的流域性行洪通道、省市边界河道及行洪、排涝、水资源调度等具有全市控制性作用的河道定为市管河道,并将中心城区内具有防汛排涝重要作用的河道列入市管河道。
市管河道的具体名称、起讫地点,见《上海市市管河道明细表》。
二、市管河道的管理范围,包括水域和陆域两部分。
水域是指河道两岸河口线之间的全部区域;陆域是指沿河口线两侧各外延不小于6米的区域,包括堤防、防汛墙、防汛通道、护堤地(青坎)等。
市管河道的具体管理范围,由市水务局会同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划定。
三、市管河道的整治、利用、保护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按照《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市管河道涉及航道,以及河道两侧管理范围涉及城市道路的,应当符合相关规定。
市水务局是本市河道的主管部门,上海市水利管理处(上海市河湖管理事务中心)负责对本市河道的日常监督管理和指导,并对市管河道实施管理;上海市堤防(泵闸)设施管理处负责黄浦江、苏州河、太浦河、拦路港-泖河-斜塘、红旗塘-大蒸塘-园泄泾以及胥浦塘-掘石港-大泖港堤防设施的日常监督管理。
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管理,保证工程完好和安全,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的防洪、排涝、灌溉、供水、航运等综合效益,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国家财产的安全,促进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有关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河道、湖泊、堤防、水库、涵闸、抽水站、水电站、灌区、沟渠、塘坝等各类大、中、小型水利工程和设施。
第三条水利工程是抗御自然灾害、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设施,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水利工程管理工作的领导,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执行。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水利部门,是水利工程的主管部门,并可根据工程管理需要,设置水利工程管理机构.水利工程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为:遵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水利工程的管理、维修和养护;维护工程完好,制止破坏工程的行为;制定和执行水情调度方案,保证工程设施正常运行,为工农业生产、交通航运和城乡人民生活服务;加强经营管理,实行有偿供水,开展多种生产经营;提高职工的政治、业务素质和科学管理水平.第五条保护水利工程设施的完好和安全,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一切机关、团体、部队、企业和事业单位、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都应遵守本条例.第二章工程保护第六条为了确保工程安全和防汛抢险的需要,水利工程的管理范围规定如下:一、河道、湖泊的管理范围:1、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水域、沙洲、滩地及河口两侧五至十米,或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设计洪水位确定。
挡潮涵闸下游河道的管理范围可以延伸到入海水域,其中无港堤河段的管理范围为港河两侧一千米至二千米.2、湖泊的管理范围为湖泊的水域、蓄洪区、滞洪区、环湖大堤及护堤地。
二、流域性主要河、湖堤防的管理范围:1、洪泽湖:迎水坡由盱眙县老堆头至二河闸段,防浪林台坡脚外十米;二河闸至码头镇段,以顺堤河为界(含水面)。
贵州省河道管理条例
贵州省河道管理条例【发布部门】贵州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1997.11.21【实施日期】1998.01.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贵州省河道管理条例(1997年11月21日贵州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1998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防止水质污染,合理开发利用河道,充分发挥江河湖库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包括水库、湖泊、人工水道、行洪水道和岩溶暗河)。
河道内的航道,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
第三条开发、利用、整治河道,应当服从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的总体规划,兴利与除害相结合。
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讲求效益,促进各项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主管部门。
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协助做好河道管理工作。
第五条河道管理实行按水系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一)长江流域的乌江、三岔河、六冲河、清水河、芙蓉江、赤水河、清水江、舞阳河;珠江流域的黄泥河、北盘江、蒙江、都柳江、南盘江,红水河的干流河道,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管理;(二)跨行政区域的河道,由其共同的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管理;(三)本款(一)、(二)项以外的河道,由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管理。
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授权或者委托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河道。
第六条河道防汛和清障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
第七条对在河道整治、建设、保护、管理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水政监察人员必须依法履行职责,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整治和建设第八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流域综合规划和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通航标准及其他有关技术要求,编制河道整治与建设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一、前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也越来越多。
为了保护河道的生态环境和保障河道的安全稳定,我国对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制定了一系列的规定。
本文将围绕这一主题进行阐述,以期加深对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规定的理解。
二、法律法规在我国,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管理涉及多个法律和法规,其中包括:(一)《水法》:该法规定了国家对水资源的管理和保护,其中也包含了对河道管理的相关规定。
根据该法,任何需要占用、改变河道的建设项目都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批,并且需取得相关部门的许可。
(二)《河道管理条例》:该条例详细规定了河道的管理范围、管理要求以及管理机构的职责等。
根据该条例,任何在河道范围内进行的建设项目都必须取得河道管理部门的批准,并依法组织实施。
(三)《环境保护法》:该法规定了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和管理要求,并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估、污染物排放等问题进行了详细规定。
(四)《水利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规定》:该规定主要针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水利工程施工安全问题进行了细致规定,包括施工组织、安全设施、施工监督等方面。
三、项目立项程序任何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都必须按照统一的程序进行立项,并经过有关部门的审批。
具体的程序包括:(一)项目策划:对于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需要进行详细的规划和设计,包括项目的主要内容、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等。
(二)环境影响评价:根据《环境保护法》的要求,对于大型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评估项目对周边环境的影响以及可能产生的环境风险。
(三)审批程序:在项目策划和环境影响评价完成后,需要向河道管理部门递交相关申请材料,并经过审核和审批程序。
审批的内容包括项目的合规性、环境影响、安全风险等方面的评估。
(四)建设备案:经过审批的建设项目需要编制详细的建设备案,包括工程预算、施工计划、质量控制方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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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道管理的范围
河道管理的范围非常广泛,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河道规划:包括河道的整体规划和重点区域的详细规划,以确保河道的合理利用和维护。
-河道治理:主要是对河道的污染、淤积、垃圾等问题进行治理,以维护河道的生态环境和水文条件。
-河道保护:保护河道的周边环境,预防和治理洪涝灾害,保护河道的生态系统。
-河道监测:对河道水质、水位、流速等进行监测,及时掌握河道的变化和问题,以便及时采取措施。
-河道水资源管理:合理利用和管理河道水资源,保证供水和生态用水的需求。
以上是河道管理的主要范围,河道管理涉及的具体内容还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细化和拓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