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第106号 289名单 (仿制药一致性评价品种目录)
6.仿制药口服固体制剂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药学研究关键技术要求和常见问题

产品与BE批的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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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药学研究-8.6 稳定性
基本要求: 有处方工艺改变的品种,提交申报资料时至少需提供三批中试规模
及以上批次样品的6个月的加速试验和6个月的长期试验数据。 未改变处方工艺的品种,仅提供三批样品长期稳定性结果。
常见问题: •出现明显的数据变化时应该关注-参比品与仿制品的稳定性对比。 •溶出度下降-稳定性末期的溶出曲线对比研究。 •长期稳定性考察条件25℃±2℃ VS 常温保存10~30℃。 •使用中的稳定性考察(瓶装产品)。
• 申报资料以CTD申报格式为基础,增加了体外评价部分。6
主要内容
一、概述 二、药学研究的技术支持性文件 三、关键技术要求和常见问题
二、药学研究的技术支持性文件
化学药品仿制药口服固体制剂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申报资料要求(试行) (2016年第120号) 普通口服固体制剂参比制剂选择和确定指导原则( 2016年第61号附件1)\仿制 药参比制剂目录 普通口服固体制剂溶出曲线测定与比较指导原则(2016年第61号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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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药学研究-8.3 生产信息
批量
基本要求: 化学仿制药注册批生产规模的一般性要求(试行) 注册分类4、5.2类化学仿制药(口服固体制剂)生物等效性研究批次样 品批量的一般要求(试行) 常见问题: • 正常生产的产品,建议直接采用生产批次规模的产品申报。 • 作为已上市产品,存在处方工艺变更的产品不建议选择过小的批量。 • 多个亚批次颗粒进行总混,应考虑以亚批颗粒的规模为基础进行放大 可行性的评估。
仿制药口服固体制剂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药学研究 关键技术要求和常见问题
药审中心 2018年10月
主要内容
一、概述 二、药学研究的技术支持性文件 三、关键技术要求和常见问题
170825总局关于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2017年第100号)

总局关于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2017年第100号)颁布时间:20170825为做好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以下简称一致性评价),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一、为便于企业选择参比制剂,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将把《关于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意见〉有关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106号)所附289个品种的原研企业药品列出清单并向社会公布,供企业选择参比制剂时参考。
清单分为已在中国境内上市和未在中国境内上市两类。
建议企业按以下顺序选择其一作为参比制剂备案:(一)原研药品:进口原研药品、经审核确定的原研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上市的药品、未进口原研药品;(二)在原研企业停止生产的情况下,可选择美国、日本或欧盟获准上市并获得参比制剂地位的药品。
对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已公布的参比制剂,建议企业按照公布的参比制剂开展研究,未备案的无需再备案;对已公布的参比制剂存疑的,可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品审评中心提出异议并说明理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召开专家咨询委员会会议公开审议,并公开审议结果。
二、企业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备案的参比制剂全部向社会公开。
对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未公布参比制剂的品种,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专家咨询委员会讨论后区别情况提出如下指导性意见:(一)可以确认符合参比制剂条件的;(二)存疑的;(三)明显不符合条件的。
对于(二)(三)两种情况是否继续进行研究或重新选择参比制剂,由企业自主决定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企业自行从境外采购的参比制剂产品,在提交一致性评价资料时需提供购买凭证、产品包装及说明书等材料,或以其他适当方法证明所用参比制剂是标明企业的产品。
企业发现所使用的参比制剂产品为假冒产品的,应终止正在进行的研究工作,已申报的,应及时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品审评中心报告并撤回一致性评价申请,视情况免于责任;监管部门发现企业使用的参比制剂产品为假冒产品的,应及时通报相关企业,终止审评审批;已批准上市的要撤销批准文件并向社会公开信息,责成企业作出解释并根据情况立案调查。
仿制药一致性评价问答

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政策问答2016年11月29日公布一、参比制剂类1.原研品种国外已经退市、美国、日本和欧盟尚未明确规定有参比制剂,是否可以推荐国产品种作为参比制剂?答:目前,按照《总局关于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意见>有关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106号)》的要求,企业找不到且无法确定参比制剂的,由药品生产企业开展临床有效性试验。
2.药检所用到的参比制剂由企业提供还是药检所自己解决?答3.国办发8号文中说,找不到参比制剂的需要进行临床有效性试验,那么是先开展药学研究还是直接进入临床有效性试验?答:药学研究是仿制药一致性评价的基础,对于找不到参比制剂需要开展临床有效性试验的,如不涉及产品处方工艺的变更,可按照申报资料要求补充和完善相关药学研究内容,同时通过备案开展临床有效性试验;如涉及处方工艺的变更,需要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的规定先进行补充申请,批准后再进行临床有效性试验。
4.一个缓释品种在选择参比制剂时,原研已停产,只有一个相同剂型相同规格但释放机理不一样的制剂,那可否作为参比制剂?答: 通常对于相同品名不同释放机理的缓释制剂,情况较为复杂。
对于释放机理不一致的产品,可以用作研究的对象,但能否作为参比制剂还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二、溶出研究类5.开展溶出曲线人员是不是需要资质认证?答:企业应按照GMP对人员的相关要求开展仿制药一致性研究。
6.在溶出仪机械校验指导原则出台前,已经完成部分研究数据,是否可用?还是需要在机械校验之后重做一遍?答:原则上所有溶出测定数据均应在机械校验通过之后获取。
对于机械校验之前的数据是否可用,企业可自行评估可否使用及由此可能带来的风险。
7.溶出方法验证是涉及到的4种介质都要进行线性、回收、耐用性、专属性等方法验证吗?如果做,在某一种介质中溶解性很差,回收和线性还需要做吗?察,可对具体实验结果给予说明。
8.参比制剂溶出曲线稳定性考察中,是考察质量标准中的1种介质还是4种介质都要进行?一次是做12片还是6片?是1批还是3批?是否每个考察点取样都要检测?还是可以只取部分样点检测?答:原则上4种溶出介质中的稳定性均要进行考察。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10.09•【字号】粤府办〔2016〕106号•【施行日期】2016.10.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6〕106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意见》(国办发〔2016〕8号)转发给你们,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以下简称一致性评价)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全面推动国办发〔2016〕8号文明确的各项工作要求贯彻到位。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要加强统筹协调,抓紧制订我省具体方案并组织实施,会同省有关部门及时研究解决推进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省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同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各地级以上市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引导药品生产企业积极参与、科学规范开展一致性评价工作。
二、完善配套政策。
省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办发〔2016〕8号文的各项要求,完善配套支持政策,加强对药品生产企业一致性评价工作的政策指导。
对通过一致性评价的药品品种,在医保支付方面予以适当支持,医疗机构要优先采购并在临床中优先选用。
同品种药品通过一致性评价的生产企业达到3家以上的,在药品集中采购等方面不再选用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品种。
对开展一致性评价药品生产企业,在符合有关条件的情况下,积极帮助企业申请中央基建投资、产业基金等资金支持。
统筹利用好现有财政专项资金,对开展一致性评价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
三、加强宣传培训及技术支撑。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要加强一致性评价工作的动员、宣传及培训,做好政策解读,引导药品生产企业制订合理科学的工作计划,在规定时限内完成一致性评价。
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品种分类的指导意见

附件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品种分类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为了进一步推动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以下简称一致性评价)工作的开展,现对289 品种的分类情况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原研进口品种。
无需开展一致性评价,经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专家委员会审核确定和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发布后,可选择为参比制剂。
二、原研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上市的品种(一)上市前按照与原研药品质量和疗效一致原则申报和审评的, 可列为参比制剂。
由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参照《化学药品仿制药口服固体制剂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申报资料要求(试行)》,向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一致性评价办公室提交相关资料及证明性文件。
一致性评价办公室安排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药品审评中心(以下简称药审中心)审核并出具意见,需进行研制现场检查、生产现场检查、临床试验核查的,由药审中心提出,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食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具体实施,并反馈给药审中心。
依据药审中心意见,一致性评价办公室提出审批意见,报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审核发布。
所提交资料不足以证明与原研药品质量和疗效一致的,可补充相关试验研究。
(二)未按照与原研药品质量和疗效一致原则申报和审评的,需按照有关规定开展一致性评价。
三、进口仿制品种。
上市前按照与原研药品质量和疗效一致原则申报和审评的,按照上述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程序执行;上市前未按照与原研药品质量和疗效一致原则申报和审评的,需按有关规定开展一致性评价。
四、国内仿制品种。
上市前按照与原研药品质量和疗效一致原则申报和审评的,按照上述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程序执行;未按照与原研药品质量和疗效一致原则申报和审评的,需按照有关规定开展一致性评价。
五、改规格、改剂型、改盐基的仿制品种需按照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发布的相关指导原则开展一致性评价。
(一)改规格品种。
按照《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改规格药品评价一般考虑》(待发布)的要求,对不改变用法、用量、适应症的,且在治疗剂量范围内,药物呈现线性药代动力学特征,以改规格药品和参比制剂以相同剂量给药(单次给药剂量不超过最大给药剂量),进行生物等效性试验;对不满足上述条件的,应参照《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临床有效性试验一般考虑》(待发布,以下简称临床有效性试验一般考虑)的要求,开展临床有效性试验研究。
一致性评价品种选择及评价方式

一致性评价品种选择及评价方式目前国内原研药在大医院药品销售占比高达80%,仿制药质量参差不齐,提高仿制药质量,临床上实现与原研药相互替代,才能够推动药品生产领域的结构性变革。
一致性评价是提升国产仿制药国际竞争力的必由之路。
2016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CFDA)陆续发布了多个一致性评价的技术要求和指导原则,标志着一致性评价进入实质操作阶段。
一致性评价工作对于企业既是挑战也是机遇,企业涉及的一致性品种做还是不做,应该做哪些品种?本研究就企业仿制药一致性评价品种如何筛选和评价方式进行探讨。
标签:一致性评价;筛选;评价2012年1月20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印发国家药品安全“十二五”规划的通知》,提出全面提高仿制药质量,宣布仿制药一致性评价工作开始。
2016年2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意见》(国办发[2016]8号),宣布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正式启动。
2016年4月1日发布的关于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意见》的有关事项进一步提出了评价时限要求。
此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CFDA)陆续发布了多个一致性评价的技术要求和指导原则,标志着一致性评价进入实质操作阶段。
一致性评价工作对于企业既是挑战也是机遇,本研究就企业仿制药一致性评价品种如何筛选进行探讨。
1.企业面临的难度大1.1一致性评价品种背景目前首批需要在2018年底完成一致性評价的基本药物口服制剂品种289个,通用名198个,涉及批准文号或注册证号17740个,国内生产企业1817家,进口企业42家。
289种待评价药品中,数量上占据最大份额的为全身用抗菌药17%、精神安定药6%、抗酸及溃疡药5%。
批准文号的品种重复性极高,批文数量少于10的药品数量为113个,其批文总量占总批文数量的2.6%。
同时,批文数大于300的药品数量虽只有17个,但其批文总量已达8980个,占据总批文数量的46.3%。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公告2016年第105号――关于发布仿制药质量和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公告2016年第105号――关于发布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程序的公告【法规类别】药品管理【发文字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公告2016年第105号【发布部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日期】2016.05.25【实施日期】2016.05.2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公告(2016年第105号)关于发布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程序的公告为规范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意见》(国办发〔2016〕8号)的有关要求,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制定了《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程序》,现予发布。
特此公告。
附件: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程序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2016年5月25日附件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程序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意见》(国办发〔2016〕8号),规范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申报流程,特制定本工作程序。
一、评价品种名单的发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以下简称一致性评价)的品种名单。
药品生产企业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品种名单,对所生产的仿制药品开展一致性评价研究。
二、企业开展一致性评价研究药品生产企业是开展一致性评价的主体。
对仿制药品(包括进口仿制药品),应参照《普通口服固体制剂参比制剂选择和确定指导原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6年第61号),选择参比制剂,以参比制剂为对照药品全面深入地开展比对研究。
参比制剂需履行备案程序的,按照《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参比制剂备案与推荐程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6年第99号)执行。
仿制药品需开展生物等效性研究的,按照《关于化学药生物等效性试验实行备案管理的公告》(。
推进仿制药一致性评价政策解读

推进仿制药一致性评价提升行业发展水平——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有关政策解读2015年8月,国务院启动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改革,其中推进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以下简称“仿制药一致性评价”)是改革的重点任务之一。
今年3月5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意见》(国办发〔2016〕8号)(以下简称《意见》)正式对外公布,标志着我国已上市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全面展开。
随后,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出台《关于发布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参比制剂备案与推荐程序的公告》(2016年第99号)、《关于发布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程序的公告》(2016年第105号)等一系列文件。
5月26日,总局又发布了《关于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意见〉的公告》(2016年第106号),(以下简称《公告》)对仿制药一致性评价工作进行了部署。
6月21-22日,总局在北京召开了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工作会议,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意见,深入推进药品审评审批制度改革。
开展仿制药一致性评价,是《国家药品安全“十二五”规划》提出的重要任务,是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自成立以来为保证群众用药安全有效所采取的一项重大举措,将对医药产业健康发展产生深远影响。
也因为此,仿制药一致性评价也是近一段时期以来医药行业内关注度较高的问题。
现就一致性评价有关政策问题进行解读。
一、为什么要开展仿制药一致性评价?对已经批准上市的仿制药进行一致性评价,这是补历史的课。
因为过去我们批准上市的药品没有与原研药一致性评价的强制性要求,所以有些药品在疗效上与原研药存在一些差距。
历史上,美国、日本等国家也都经历了同样的过程,日本用了十几年的时间推进仿制药一致性评价工作。
开展仿制药一致性评价,可以使仿制药在质量和疗效上与原研药一致,在临床上可替代原研药,这不仅可以节约医疗费用,同时也可提升我国的仿制药质量和制药行业的整体发展水平,保证公众用药安全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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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审查大纲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大纲一、概述
㈠矿区位置、隶属关系和企业性质。
如为改扩建矿山, 应说明矿山现状、
特点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㈡编制依据
(1简述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及与有关方面对项目的意向性协议情况。
(2 列出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所依据的主要基础性资料的名称。
如经储量管理部门认定的矿区地质勘探报告、选矿试验报告、加工利用试验报告、工程地质初评资料、矿区水文资料和供水资料等。
对改、扩建矿山应有生产实际资料, 如矿山总平面现状图、矿床开拓系统图、采场现状图和主要采选设备清单等。
二、矿产品需求现状和预测
㈠该矿产在国内需求情况和市场供应情况
1、矿产品现状及加工利用趋向。
2、国内近、远期的需求量及主要销向预测。
㈡产品价格分析
1、国内矿产品价格现状。
2、矿产品价格稳定性及变化趋势。
三、矿产资源概况
㈠矿区总体概况
1、矿区总体规划情况。
2、矿区矿产资源概况。
3、该设计与矿区总体开发的关系。
㈡该设计项目的资源概况
1、矿床地质及构造特征。
2、矿床开采技术条件及水文地质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