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器损坏险条款及解释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机器损坏保险条款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机器损坏保险条款电网机器损坏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纳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第二条本保险合同载明的机器及附属设备,均可作为保险标的。
保险责任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因下列缘故引起或构成突然的、不可预料的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缺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 设计、制造或安装错误、铸造和原材料缺陷;(二) 工人、技术人员操作错误、缺乏体会、技术不善、疏忽、过失、恶意行为;(三) 离心力引起的断裂;(四) 超负荷、超电压、碰线、电弧、漏电、短路、大气放电、感应电及其他电气缘故;(五)除本条款中“责任免除”规定以外的其他缘故。
第四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缺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五条下列缘故造成的缺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有意行为或重大过失;(二)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差不多明白或应该明白的保险机器及其附属设备在本保险开始前差不多存在的缺点或缺陷;(三)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惧活动、谋反、政变、罢工、暴动、民众骚乱;(四)政府命令或任何公共当局没收、征用、销毁或毁坏;(五)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及放射性污染;(六)机器设备运行必定引起的后果,如自然磨损、氧化、腐蚀、锈蚀、孔蚀、锅垢等物理性变化或化学反应;(七)由于公共设施部门的限制性供应及有意行为或非意外事故引起的停电、停气、停水;(八)火灾、爆炸;(九)地震、海啸及其次生灾难(十)雷击、飓风、台风、龙卷风、暴风、暴雨、洪水、冰雹、地崩、山崩、雪崩、火山爆发、地面下陷下沉及其他自然灾难;(十一)飞机坠毁、飞机部件或飞机物体坠落;(十二)机动车碰撞;(十三)水箱、水管爆裂。
第六条下列缺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一)保险事故发生后引起的各种间接缺失或费用;(二)各种传送带、缆绳、金属线、链条、轮胎、可调换或替代的钻头、钻杆、刀具、印刷滚筒、套筒、活动管道、玻璃、磁、陶及钢筛、网筛、毛毡制品、一切操作中的媒介物(如润滑油、燃料、催化剂等) 及其他各种易损、易耗品;(三)依照法律或契约应由供货方、制造人、安装人或修理人负责的缺失或费用;(四)保险机器设备在修复或重置过程中发生的任何变更、性能增加或改进所产生的额外费用;(五)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或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运算的免赔额。
有关机器损坏险保险合同8篇

有关机器损坏险保险合同8篇篇1甲方(投保人):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保险人):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规,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的基础上,就甲方对特定机器设备投保机器损坏险事宜,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保险标的1. 投保机器设备名称、型号、规格、数量及价值等详细信息见本合同附件《保险标的清单》。
2. 甲方对其所持有的上述机器设备享有所有权或合法利益,且该等设备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二、保险责任本保险合同生效后,对于保险标的因下列原因导致的损坏或损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1. 火灾、爆炸;2. 雷击、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3. 意外事故;4. 机器设备本身的缺陷或制造过程中的瑕疵;5. 操作人员的正常操作失误。
三、保险金额与保费1. 保险金额: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为《保险标的清单》中列明的机器设备的总价值。
2. 保费:保费金额根据保险金额及保险期限确定,具体金额见本合同附件《保费计算表》。
四、保险期限本保险合同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保险期限为______年/月。
具体起止日期见本合同封面。
五、赔偿处理1. 发生保险事故后,甲方应立即通知乙方,并尽力采取必要措施减少损失。
2. 乙方在收到甲方的赔偿请求后,应及时对事故进行评估和核定,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赔款。
3. 甲方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机器设备损坏照片、维修记录等。
六、免责条款1. 战争、军事行动、核辐射等原因导致的机器设备损坏,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2. 因甲方未及时履行维修、保养义务导致的机器设备损坏,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3. 其他双方在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免责情形。
七、合同变更与解除1. 本保险合同一经签署,不得随意变更。
如需变更,应经双方协商一致,书面修改或补充。
2. 在保险期限内,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但应提前书面通知乙方,并退还剩余保费。
乙方在发生保险事故后不得解除本合同。
有关机器损坏险保险合同6篇

有关机器损坏险保险合同6篇篇1合同编号:[具体编号]被保险人:[单位名称]机器型号:[具体型号]保险金额:[具体金额]保险期限:[起始日期]至[终止日期]一、保险合同双方甲方(保险人):[保险公司名称]乙方(被保险人):[单位名称]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就乙方所有的机器设备损坏风险,由甲方承担保险责任,经友好协商,达成此保险合同。
二、保险标的本合同涉及的保险标的是乙方所有的[具体型号及名称]机器设备。
保险金额根据设备的实际价值确定,具体金额见合同编号处注明。
三、保险责任1. 甲方对乙方机器设备因下列原因导致的损坏承担保险责任:(1)火灾、爆炸;(2)雷击、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3)运输过程中的碰撞、挤压等意外事故;(4)电力故障或超负荷运行导致的机器内部损坏。
2. 保险事故发生后,甲方将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进行赔偿。
具体赔偿办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规定执行。
四、保险期限本合同的保险期限为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约定终止日期止。
合同期满前,双方可协商续签。
五、保险费及支付方式1. 保险费金额根据保险金额及保险期限确定,具体金额由双方签订合同时约定。
2. 乙方应在合同签署后XX日内支付保险费给甲方。
六、保险事故通知与理赔1. 发生保险事故后,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并积极配合甲方进行事故调查及损失评估。
2. 乙方申请理赔时,应提供与事故相关的所有证明材料。
甲方将在收到完整材料后的XX日内完成审核,并决定是否赔付。
七、合同变更与解除1. 本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均应遵守,不得随意变更。
若需变更,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书面修改。
2. 在保险期限内,若乙方解除本合同,应提前XX日通知甲方,已发生的保险费不予退还。
3. 若甲方发现乙方存在欺诈行为或违反本合同约定的行为,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八、争议解决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首先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机器损坏险保险合同7篇

机器损坏险保险合同7篇篇1甲方(投保人):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保险人):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就甲方对机器设备投保机器损坏险事宜,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保险标的本合同涉及的保险标的是甲方所拥有或使用之机器设备,包括但不限于生产线、加工设备、仓储设备等固定资产。
甲方需按照乙方的要求,对保险标的进行明确描述并提供必要信息。
二、保险责任乙方对保险标的因下列原因导致的损坏承担保险责任:1. 火灾、爆炸;2. 雷电、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3. 意外碰撞、物体坠落等意外事故;4. 机器本身的缺陷或制造过程中的不良导致的损坏;5. 其他经甲乙双方明确的损失事件。
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保险金额由甲乙双方根据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及预估风险共同商定。
甲方应提供保险标的的详细清单及价值评估报告。
保险价值应根据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及市场价值确定。
四、保险期限本合同的保险期限为_____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
合同期满前,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签本合同。
五、保险费及支付方式保险费根据保险金额、保险期限及风险等级等因素确定。
甲方应按照约定支付保险费。
支付方式及时间由甲乙双方在本合同中约定。
六、赔偿处理保险事故发生后,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并按照乙方的要求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乙方应在收到相关材料后,及时进行核实并作出赔偿决定。
乙方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事故,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
七、合同解除与终止本合同在下列情况下可以解除或终止:1.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解除或终止合同的协议;2. 甲方在保险期限内未按照约定支付保险费;3. 保险标的的实际情况与投保时描述不符,导致乙方承保风险增加;4. 发生其他约定解除合同的情况。
八、争议解决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
机器损坏险保险合同范本

机器损坏险保险合同范本甲方(投保人):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保险人):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的基础上,就甲方为预防机器损坏风险向乙方投保机器损坏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保险标的本合同涉及的保险标的是甲方所拥有或使用之机器设备,具体设备型号、数量、价值等详见保险单所列。
二、保险责任乙方对甲方因以下原因引起的机器设备损坏承担保险责任:1. 火灾、爆炸;2. 雷电、暴风、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3. 意外碰撞、压力异常等意外事故;4. 机器本身的缺陷或制造工艺问题。
三、保险金额及保费1. 保险金额:根据保险标的实际价值确定,具体金额详见保险单。
2. 保费:根据保险金额及风险等级计算,甲方应按时足额缴纳保费。
四、保险期限本合同保险期限为______年/月,自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五、投保人义务1. 甲方应如实告知保险标的之重要事项。
2. 按时足额缴纳保费。
3. 在保险标的发生变动时,及时通知乙方。
4. 协助乙方进行事故原因调查及损失评估。
六、保险人义务1. 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2. 在发生保险事故后,乙方应及时对损失进行评估并尽快支付赔款。
3. 对甲方提出的合理请求,乙方应及时处理。
七、赔偿处理1. 保险事故发生后,甲方应立即通知乙方,并尽可能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2. 乙方在接到通知后,有权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并对损失进行评估。
3. 甲方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乙方在审核完毕后,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赔偿。
八、合同变更与解除本合同的变更与解除,须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书面修改或解除合同。
九、争议解决因本合同产生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其他条款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机器损坏险保险合同

机器损坏险保险合同1. 概述机器损坏险是一种商业保险产品,旨在保护工业生产中使用的机器设备免受损坏和意外损失的影响。
该保险政策需要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签署保险合同,在保险合同中需要明确机器设备和保险金额、保险费和赔偿方式等细节。
2. 保险范围机器损坏险的保险范围包括以下内容:1.机器设备损坏:保险公司将赔偿因机器设备损坏而导致的生产中断、修理、更换等费用;2.业务中断:保险公司将赔偿因机器设备损坏而导致的业务中断,包括止赚损失、额外成本等;3.额外费用:保险公司将赔偿因机器设备损坏而导致的额外费用,包括加班费、运费、紧急维修等。
需要注意的是,机器损坏险通常不包括以下情况:1.意外损失:如火灾、盗窃、自然灾害等;2.意外损坏:如橡胶件老化、金属疲劳、松紧带劣化等;3.意外故障:如机器部件内部故障等。
3. 保险金额投保人需要根据机器设备的价值及其在生产中的重要性来确定保险金额。
通常保险金额与机器设备的价值有关,但也需要考虑机器设备所带来的生产效益。
如果机器设备的损坏将导致生产中断、止赚损失等影响生产的情况发生,保险金额应该设置更高。
4. 保险费一般来说,保险费是根据以下因素来确定的:1.机器设备的保险金额;2.机器设备的种类和使用情况;3.投保人的历史赔款记录。
保险费需要投保人根据自己的投保需求和保险公司提供的信息来制定。
投保人也可以通过与保险公司协商来调整保险费用。
5. 如何申请理赔在机器设备损坏后,投保人需要及时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理赔流程一般如下:1.通知保险公司:投保人需要及时通知保险公司,报告机器设备损坏的情况;2.提示定损员:保险公司会派遣定损员去审查损坏的机器设备,进行评估;3.等待赔偿:保险公司根据评估结果来确定需要赔偿的金额,并在7-30天内进行赔偿。
需要注意的是,投保人需要保留好机器设备的保险单和发票等证明文件,以便于保险公司进行理赔。
6. 总结机器损坏险保险合同是一份保障工业生产的保险政策。
美亚财险机器损坏保险(2009版)条款
美亚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机器损坏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保险单应视为保险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在保险合同中任何地方出现的“保险合同”一词,应理解为包括保险单。
在保险合同或保险单中的任何地方出现过的任何词语如被赋予特定含义,则该词语在保险合同中其他任何地方出现时,具有相同的含义。
保险责任第三条鉴于保险单列明的投保人已填写查询表,并已向保险单所载的保险公司 (以下简称“保险人”) 提交机器损坏保险的投保申请书及其它所需的书面材料(该等查询表及投保申请书等书面材料均视为保险合同的一部分),保险人同意:在被保险人已缴付保险单所列明的保险费后,如果在保险单所列明的保险期间内或保险人已经同意的续保期间内,被保险项目的全部或部分在保险单列明地点遭受由于材料或铸造缺陷、设计错误、车间操作或安装不当、工艺不善、技术缺乏、疏忽大意、锅炉缺水、物理性爆炸、因离心作用造成的破裂、电器短路、暴风雨等原因以及其它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免除的原因造成的不可预见的和突发性的意外事故导致物质损失或损坏而需修理或重置时,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条款、条件的规定,对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的扩展:仅在事先特别书面约定的情况下,本保险可负责赔偿加班费、夜班费、节假日工作费以及快递费等其它费用。
对本保险合同承保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将以支付现金、修理或重置方式(由保险人选择)进行赔偿,但保险人对于每一单项的赔偿责任不超过保险单所列的相应赔偿项目的保险金额,所有赔偿项目的总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所列的总保险金额。
本保险合同承保运行验收测试合格后的被保险项目,无论其处于运行或闲置期间,或为清洗、检修而被拆卸、或处于上述操作过程中,或在本保险单列明地点内移动位置或其后续重新安装的期间。
责任免除第四条保险人对下列各项不承担赔偿责任:(一)保险单中列明的在每一次事故中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免赔额;如果在一次事故中有一项以上的被保险项目受损,被保险人将不承担高于单项被保险项目的最高免赔额部分的责任。
建筑工程施工设备损坏保险(版)条款
建筑工程施工设备损坏保险(版)条款
本保险条款旨在为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设备损坏提供保险保障。
以下是本保险条款的主要内容:
保险范围
本保险条款适用于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使用的各种设备的损坏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 起重机
- 挖掘机
- 铲车
- 压路机
- 混凝土泵车
- 吊车等其他机械设备
赔偿责任
在保险期限内,如果保险标的(设备)发生意外损坏,保险人将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人将根据设备的实际价值、损坏程度和修复成本来确定赔偿金额。
需要注意的是,本保险条款不包括以下情况的赔偿责任:
1. 设备因正常磨损、老化、设计缺陷等原因导致的损坏;
2. 设备在未经授权或未遵守使用规定的情况下使用所导致的损坏;
3. 意外事件发生后未及时采取合理措施进行设备保护,导致进一步损坏的情况。
保险费用及期限
保险费用将根据被保险设备的实际价值、风险评估等因素来确定。
保险期限为一年,可以根据需要进行续保。
保险索赔
被保险人在设备损坏发生后应及时向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
索赔申请需要提交设备损坏的证明材料、修复费用清单等相关证据。
保险人将在收到索赔材料后进行核实,并在合理的时间内作出赔偿决定。
如需进一步调查或补充材料,保险人将及时通知被保险人。
保险合同解除
保险合同可在以下情况下解除:
1. 被保险人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欺骗保险人;
2. 被保险人未按时支付保险费用;
3. 被保险人违反本保险条款中的约定。
其他条款
本保险条款的解释、争议解决等其他内容可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保险合同约定。
机器损坏险保险合同范本3篇
机器损坏险保险合同范本3篇篇1甲方(投保人):________________乙方(保险人):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就其指定的机器设备向乙方投保机器损坏险,乙方同意承保,双方根据平等自愿原则,达成如下保险合同条款:一、保险标的1. 甲方将其所有的机器设备(具体设备清单详见附件一)向乙方投保,乙方对机器设备因特定风险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二、保险期限2. 本合同的保险期限为____年,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三、保险责任3. 在保险期间内,因下列原因导致的机器设备损坏或损失,乙方负责赔偿:- 火灾、爆炸;- 雷电、暴风雨、洪水等自然灾害;- 意外碰撞、物体坠落等意外事故;- 机器设备本身的缺陷或质量问题。
四、保险金额与保险费4. 保险金额为人民币____元整,甲方应按照保险金额及约定的费率向乙方支付保险费。
具体金额及支付方式详见附件二。
五、赔偿处理5. 若发生保险事故,甲方应立即通知乙方,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乙方在接到通知后,将根据事故情况决定是否进行现场勘查。
6. 乙方在确认保险事故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后,将对甲方因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进行赔偿。
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金额。
7. 甲方如需获得赔偿,应提供与事故相关的证明材料。
乙方将在材料齐全后尽快完成赔偿事宜。
六、合同解除与终止8. 保险期间内,如甲方发现乙方有违反合同条款的行为,甲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
同样,乙方如认为甲方存在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也有权终止合同。
9. 合同到期时,若双方均未提出续保要求,则本合同自然终止。
七、免责条款10. 下列情况下,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战争、军事行动等不可抗力导致的损失;- 甲方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的损失;- 机器设备的正常磨损或老化;- 其他非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八、争议解决11. 本合同的解释、履行和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如双方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平安财险电网机器损坏保险条款
平安财险电网机器损坏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第二条本保险合同载明的机器及附属设备,均可作为保险标的。
保险责任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因下列原因引起或构成突然的、不可预料的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 设计、制造或安装错误、铸造和原材料缺陷;(二) 工人、技术人员操作错误、缺乏经验、技术不善、疏忽、过失、恶意行为;(三) 离心力引起的断裂;(四) 超负荷、超电压、碰线、电弧、漏电、短路、大气放电、感应电及其他电气原因;(五)除本条款中“责任免除”规定以外的其他原因。
第四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二)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已经知道或应该知道的保险机器及其附属设备在本保险开始前已经存在的缺点或缺陷;(三)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罢工、暴动、民众骚乱;(四)政府命令或任何公共当局没收、征用、销毁或毁坏;(五)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及放射性污染;(六)机器设备运行必然引起的后果,如自然磨损、氧化、腐蚀、锈蚀、孔蚀、锅垢等物理性变化或化学反应;(七)由于公共设施部门的限制性供应及故意行为或非意外事故引起的停电、停气、停水;(八)火灾、爆炸;(九)地震、海啸及其次生灾害(十)雷击、飓风、台风、龙卷风、暴风、暴雨、洪水、冰雹、地崩、山崩、雪崩、火山爆发、地面下陷下沉及其他自然灾害;(十一)飞机坠毁、飞机部件或飞机物体坠落;(十二)机动车碰撞;(十三)水箱、水管爆裂。
第六条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一)保险事故发生后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或费用;(二)各种传送带、缆绳、金属线、链条、轮胎、可调换或替代的钻头、钻杆、刀具、印刷滚筒、套筒、活动管道、玻璃、磁、陶及钢筛、网筛、毛毡制品、一切操作中的媒介物(如润滑油、燃料、催化剂等) 及其他各种易损、易耗品;(三)根据法律或契约应由供货方、制造人、安装人或修理人负责的损失或费用;(四)保险机器设备在修复或重置过程中发生的任何变更、性能增加或改进所产生的额外费用;(五)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或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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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器损坏险条款及解释一、责任范围在本保险期内,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被保险机器及附属设备因下列原因引起或构成突然的、不可预料的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本公司按本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解释构成机器损坏险的保险责任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事故必须发生在保险期限之内,不论事故是否延续至保险期限之外;2、必须是保险单明细表的机器及其附属设备的损失;3、必须是突然的、不可预料的意外事故所致的损失;“突然的”是指意外的非逐渐变化的;“不可预料的”是指理智的被保险人或其代表依据其当时的技术水平不能发现的或预计的;“意外事故”是指突发的,被保险人难以预测或难以控制的事故;保险事故可能是一次事故,也可能是一次事故引起的一系列事故,也可能是多个事故同时发生,判断时需根据近因原则准确界定;4、必须是当时的、构成了实际的物质损失的事故;5、构成该保险责任的必须是意外事故,所有的自然灾害像洪水、暴风雨、严寒都是除外的,抢劫、盗窃不属于机器损坏保险的责任;机器损坏保险条款中指明的“责任范围”有五条:一设计、制造、或安装错误、铸造和原材料缺陷;解释“错误”是指应该按规定做好的事情而没有做好;“缺陷”是指材料、设备的质量、工艺水平未达到规定的标准;本条承保被保险机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过程中遗留的错误或缺陷,而以被保险人的当时的技术水平未能发现,致使机器设备在运行过程中由此造成的损失;就责任而言,该损失属设计人、供货人、安装人的责任,被保险人应按有关合同或法律向责任方直接索赔;如被保险人已丧失索赔时效或索赔资格或由于其他原因无法索赔的,保险公司应首先赔付被保险人,然后设法向责任方进行追偿;本条应与“除外责任”第四条结合起来理解;本条是机器损坏保险的一个基本的保险责任,需说明的是本条不是对被保险人机器设备在购买之前质量的一种担保,而是承担已投入正常运营的机器设备由于设计、制造等原因制造商和被保险人均未能发现造成的机器设备本身及其他保险财产的损坏;故此保险人应对所保机器设备中一些新的工艺、原型机PROTOTYPE、未实验过的设备、技术改造设备等在承保时应格外注意;二工人、技术人员操作错误、缺乏经验、技术不善、疏忽、过失、恶意行为;解释本条承保被保险人有工人、技术人员在使用机器设备过程中的各种人为原因,如操作错误、缺乏经验、技术不善、疏忽、过失、恶意行为造成的损坏;在确定保险责任时应掌握以下几点:1、该行为必须是非被保险人或其代表授意、暗示或默许的,否则,保险公司有权拒赔;2、该行为结果必须构成一次意外事故,并产生实际的物质损失或费用;3、工人或技术人员必须经过严格的技术业务水平、安全技术规程、本工种操作规程和有关规章制度方面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并获得上岗证书以后方能上岗操作;在操作过程中完全按照本工种操作规程和其他安全规章制度进行操作,对被保险人的工人或技术人员连续的操作失误或连续未按照操作规程操作而管理人员视而不见或未予制止最终导致的损失,保险公司有理由要求被保险人承担部分责任;三离心力引起的断裂;解释离心力即向心力的反作用力,也称“惯性离心力”;高速运转中的机器设备的离心力,有时会使机器设备的某些部件产生断裂;对因本“责任范围”中第一二条原因引起的机器设备零部件的断裂,由权威技术部门的检测确定以后保险公司负责赔偿;但由于机器设备年久失修、保养不善,或为达到某一目的而长时间超负荷运转造成的零部件的断裂不属保险责任;四超负荷、超电压、碰线、电弧、漏电、短路、大气放电、感应电及其他电气原因;解释1、超负荷:电流超过额定的数值,电器负荷电流过高,致使电器设备超出额定容量或额定功率;2、超电压:指电压超过允许的浮动范围一般为额定电压的正负10%;3、碰线是指电源线接触;4、电弧是指导体与导体之间产生的放电现象;5、漏电是配电系统中的电气设备因接触不良或损坏造成;6、短路是由于正负极接触造成;7、大气放电是指大气中带电体的电荷消失而趋于中性的现象;8、感应电是通电导体周围产生的磁场使其导体产生的带电现象;9、电气原因简单来讲指一切与电有关的原因,如电力设备、输变电线路、仪表、无线电波、电压、电流等;以上电气现象普遍造成强电流和过电压,而导致机器设备损坏;但由于以上原因造成的火灾或爆炸不属于机器损坏保险的保险责任;五除本条款中“二、除外责任”规定以外的其他原因;解释这一条明确了本条款的“责任范围”除了以上明确的四款之外,还包括本条款的“除外责任”以外的原因所造成的机器设备的损坏或灭失,是一个开口的一切险条款;机器损坏保险的条款设计较其他指明风险的条款如财产险和一切险的条款如建筑工程一切险在条款责任范围的设计上是不一样的,它是综合了指明风险条款和一切险条款的特点设计而成,既是一切险如责任范围第5条,又有根据机器设备的风险特点指明的风险如第一、二、三、四条,这样设计的目的是客户能一目了然,更加方便客户;二、除外责任本公司对由于下列原因直接或间接引起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不负责赔偿:一机器设备运行必然引起的后果,如自然磨损、氧化、腐蚀、锈蚀、孔蚀、锅垢等物理性变化或化学反应;解释1、自然磨损指机器设备在使用过程中正常的物理消耗;2、氧化指材料外部介质的化学作用或用化学作用引起金属表面的破坏、退化或变质的现象;腐蚀分为化学腐蚀和电化学腐蚀;1化学腐蚀:金属在干燥气体或电解质存在的环境中,受氧化物的直接作用;2电化学腐蚀:金属在电解质中,由于各部位电位不同,造成微电池,在电子交换中产生电流,作为负极的金属逐渐被溶解的一种腐蚀;4、锈蚀指机器设备因潮湿或氧化等原因造成生锈、腐蚀;5、风蚀指机器设备因风力作用产生的腐蚀;6、锅垢指锅炉用水中的二氧化硅和其他杂质的沉淀物,积累在锅炉吸热部件的内部表面上形成的垢;机器损坏险承保的是突然的、不可预料的意外事故,而机器设备运行必然引起的后果,如自然磨损等是一个由新至旧的逐渐变化的过程,构不成一次意外事故,也就构不成保险责任;由于类似于腐蚀等原因造成的损失在机器设备的损失中占相当大的比重,并且在实际理赔过程中难以确定,故此,国外的一些保险公司对腐蚀、消耗、疲劳等原因进行了严格的界定;对于承保的机器设备是否由于该类似原因造成的损失,可以通过聘请专家采用专门的测试仪器确定;二各种传送带、缆绳、金属线、链条、轮胎、可调换或替代的钻头、钻杆、刀具、印刷滚筒、套筒、活动管道、玻璃、磁、陶及钢筛、毛毡制品、一切操作中的媒介物如润滑油、燃料、催化剂等及其他各种易损、易耗品;解释被保险人为维持机器的运转所必须消耗或更换的物品保险公司予以除外,原因在于不论本保险单是否存在,不论发生事故与否,该类物品是必须定期更换或必须消耗的,属于被保险人正常的维持费用,而不是一次意外事故,同样也就构不成保险责任;以上部分在整个机器史书占的份额很小,但由于该部分很难从整个机器设备中准确地分离出来,在计算保险金额时,被保险人应将该部分一并投保,一旦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可以得到充分的补偿;该类性质的物品还很多,如X光灯泡、各种过滤袋、炉膛内壁等等,不一一列举;部分行业的传送带、钻头等,如核定不属于易损易耗品,可以在本保险项下承保,但要详细列明;三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已经知道或应该知道的被保险机器及其附属设备在本保险开始前已经存在的缺点或缺陷;解释这类缺点或缺陷是指一个具有正常的技术水平、理智和注意程度的被保险人及其代表来讲是能够或已经或应该知道的,在订立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隐瞒或未告知保险公司,致使由此原因造成的设备本身或其他被保险财产的损失,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因为被保险人违反了订立保险合同最基本的原则—诚信原则;但如果该缺点或缺陷是具有正常的技术水平、理智和注意程度的被保险人所不能发觉的,由此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四根据法律或契约应由供货方、制造人、安装人或修理人负责的损失或费用;解释在有关的法律或供货、安装或修理合同中,都将合同双方的责任作了明确的划分,如损失或费用应供货方、制造人、安装人或修理人负责,被保险人应向责任方索赔;保险公司没有先给付赔款后代位追偿的义务;但如双方责任划分不清或被保险已经丧失索赔时效,保险公司负责赔偿,同时需将向有关方索赔的权利转移给保险公司;五由于公共设施部门的限制性供应及故意行为或非意外事故引起的停电、停气、停水;解释对公共部门的限制性供应等造成的停电、停气、停水,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根据供电、供气和供水部门的计划或临时通知作相应的安排,并采取一些行之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因停电、停气、停水造成机器设备的损坏;对已经知道或应该知道供电、供气和供水部门的计划或临时通知,但没有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致使机器设备受损的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对以上供水、供电、供气部门的故意行为造成的机器设备的损失,被保险人可以通过有关法律向以上部门索赔;对由于意外事故导致的突然的停电、停水、停气造成的机器设备的损失保险公司应负赔偿责任;六火灾、爆炸;解释1、火灾;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造成灾害;保险意义上的火灾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有燃烧现象,即有热、有光、有火焰;2偶然、意外发生的燃烧;3燃烧失去控制并蔓延扩大的趋势;在本保险单项下,不论任何原因引起的机器设备的火灾由于火灾引起的机器设备的损失,都要不负责;2、爆炸;爆炸分物理性爆炸和化学性爆炸两类;1物理性爆炸:由于液体变为蒸汽或气体膨胀,压力急剧增加并大大超过容器所能承受的极限压力,因而发生爆炸;锅炉、压力容器的爆炸专门有个定义:“锅炉或压力容器在使用中或试压时发生破裂,使压力瞬时降到等于外界大气压力的事故,成为爆炸事故;”锅炉爆管不属于爆炸;2化学性爆炸:物体在瞬间分解或燃烧时放出大量的热和气体,并以很大的压力向四周扩散的现象;在本保险单项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机器设备的爆炸,或由于爆炸造成的机器设备的损坏,都不属于保险责任;对锅炉爆炸、倒塌责任,应采用专门的“锅炉爆炸、倒塌及第三者责任保险”批单,投保人可按照自己企业的风险情况决定是否扩展;七地震、海啸、雷电、飓风、台风、龙卷风、风暴、暴雨、洪水、冰雹、地崩、山崩、雪崩、火山爆发、地面下陷下沉及其他自然灾害;解释1、地震:地壳发生急剧的自然变化,地面发生震动;2、海啸:由于地震或风暴造成的海面巨大的涨落现象;3、雷电:为积雨云中、云间或云地之间产生的放电现象;雷电造成的损失主要是通过雷击实现的;雷电的破坏形式分为直接雷击和感应雷击两种;1直接雷击:由于雷电直接击中保险标的造成的损失,属于直接雷击;2感应雷击:由于雷击产生的静电感应或电磁感应使屋内对地绝缘金属物体产生高电位发出火花引起的火灾,导致电器本身的损毁,或因雷电的高电压感应,致使电器部件的损毁,属于感应雷击;4、飓风:是强台风的别称,即指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力12级或以上的热带气旋;对于这种热带气旋在东南地区称之为台风,而在西印度群岛和大西洋一带叫做飓风;5、台风:指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力达12级或以上,即风速在32.6米/秒以上的热带气旋,是否构成以当地气象部门的认定为准.6、龙卷风:一种范围小而时间短的猛烈旋风;陆地上平均最大风速一般在79~103米/秒,极端最大风速一般在100米/秒以上,是否构成龙卷风以当地气象部门的认定为准;7、风暴:大气中的猛烈扰动和剧烈天气变化的统称;如强烈的大风、雷暴、雪暴和台风、低气压等;8、暴雨:是指降雨量在16毫米/小时以上,或连续12小时降雨量达30毫米以上或24小时降雨50毫米以上;9、洪水:大面积持续暴雨致使江河泛滥、山洪爆发、堤围渍决致潮水上岸及倒灌,造成保险标的遭受泡损、冲散、淹没、冲毁等损失;规律性的涨潮、自动灭火设施漏水以及在常年水位以下或地下渗水、水管爆裂造成的保险标的的损失既不属于洪水责任,也不属于本保险的责任;10、冰雹:由于强冷空气的作用,空气水滴凝结成各种形体不规则的冰块从升降气流特别强烈的积雨云中降落的现象;11、地崩:石崖、土崖受自然风化、雨蚀致使山体下塌或山上岩石滚下;或大雨使山上沙土透湿而崩塌;12、山崩:由于多裂隙的山岩体经强烈的物理变化、雨水渗入造成规模巨大的陡坡上的岩体在重力的作用下突然塌落的物理地质现象;13、雪崩:山地大量积雪且由于本身重量、大风、新旧积雪面摩擦力减小、积雪底部溶解、气温骤升等原因引起积雪顺坡下滑、大块陷落和巨团滚下等突然塌落现象;14、火山爆发:一种极强烈的火山活动现象,地球内部深处呈熔岩状态的岩浆在高温高压作用下从地表喷溢出火山角砾岩、火山弹岩等各种碎屑物质以及熔岩岩浆、气体等,具有强大的破坏力;15、地面下陷下沉:地壳因为自然变异,地层收缩而发生突然塌陷;此外,对于因海潮、河流、大雨侵蚀或在建筑房屋前没有掌握地层财政部,地下有孔穴、矿穴,以致地面突然塌陷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以及地基不牢或未按建筑施工要求导致建筑地基下沉、裂缝、倒塌等损失;16、其他自然灾害:指其他未列明的各种自然灾害;本条明确规定指明的和未指明的各种自然灾害均不属于本保险的责任范围;八飞机坠毁、飞机部件或飞行物体坠落;解释凡航空、航天、宇宙间飞行物体、飞机及其零部件、陨石、人造地球卫星等物体的坠落或吊车、行车在运行时的坠落,或人工开凿或爆炸而致的土石方、石块飞射,建筑物倒塌等造成的被保险机器设备的损失本公司不负责赔偿;九机动车碰撞;解释机器损坏保险的标的通常是相对固定的标的,一旦与机动车辆发行碰撞通常是由于机动车辆的过失造成的,而机动车辆一般均有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安排;所以,造成的机器损坏保险标的的损失应由肇事的机动车辆或者其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十水箱、水管爆裂;解释水管爆裂包括冻裂和意外爆裂两种;一般来讲,水管本身瑕疵或使用损耗或严寒结冰造成的;与爆炸不同,水管爆裂一般不会波及其他保险财产,但不论何种情况的爆裂,其本身的损失和由此引起的其他保险财产的损失均不属于本保险的责任范围;十一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解释保险人承保的是意外损失,故意行为和重大过失造成的必然损失,应予除外;但一般工作人员和重大过失,只要不是被保险人指示或授意的,不在此限;被保险人及其代表是指一个单位或公司的法人代表、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意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总工程师或上级主管单位的派驻该公司或单位的代表以及被保险人指派或授权的代表,被保险人单位一般的管理人员或工作人员不在此范围内;故意行为是指被保险人及其代表预见到了或明知自己的行为导致被保险财产损失或产生第三者责任这一结果,仍听任或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重大过失是指被保险人对自己的行为将会导致被保险财产损失和产生第三者责任这一结果,应当预见而竟然没有预见到,或者虽然预见到而轻信这种结果不会发生,其行为直接造成重大损失的;十二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器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罢工、暴动、民众骚乱;解释一般商业性保险单均将该类风险列为除外责任,因其发生的原因和造成的损失非保险双方所能控制,罢工、暴动、民众骚乱可以在适当加收保险费的情况下予以扩展;十三政府命令或任何公共当局没收、征用、销毁、或毁坏;解释该风险属于政府行为,而政府行为是保险双方当事人无法预料及控制的,且这种没收、征用、销毁或毁坏的财产是与政府当规定相违背的十四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及放射性污染;解释该风险属于灾难性的风险,其可能造成损失的范围和程度就目前的技术而言难以确定,本保险不予承保;十五保险事故发生后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或责任;解释机器设备损坏,不可避免地要进行全部或部分停产检修,有可能导致原订合同延期甚至丧失和利润下降等间接损失,但机器损坏险仅承保被保险机器设备因“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意外事故所致的当时的、直接的物质损失,对任何的间接损失或责任不负责赔偿;十六本保险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额;解释免赔额是被保险人自己承担的一定比例的风险责任;在发生保险责任内的事故后,保险公司扣除保险单明细表中规定和免赔额后赔付,保险双方确定的免赔额以内的损失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三、保险金额本保险单承保机器设备的保险金额,应为该机器设备的重置价值,即重新换置同一厂牌或相类似的型号、规格、性能的新机器设备的价格、包括出厂价格、运保费、税款、可能支付的关税以及安装费用等;解释机器损坏保险规定在承保时不论机器的新旧程度一律以重置价作为保险金额,即重新换置同一厂牌或相类似的新机器设备的价格;机器设备的重置价包括出厂价、运费、保险费、关税、安装费;对已使用多年的机器设备,为使其获得充足保障,还要根据物价波动指数或通货膨胀指数给予一定比例的加成出厂价、运费、保险费、关税、安装费和物价波动指数六项即构成我们通常所说的重置价值的六要素;按照机器设备的重置价值承保是机器设备自身的风险特点决定的,一般来讲,机器设备发生部分损失的概率较大,只需花费工时进行修复或更换零部件即可恢复生产,而无论工时还是设备零部件,均按修复当时的价格来计算,因此,保险公司规定机器设备需按重置价进行承保;机器设备的底座及附件如果需要保险,投保人要单独在保险单中列明其保险金额;对所投保的每一台机器设备,都需根据重置价值的规定,单独列明其保险金额;场地清理费、清理残骸费用等如客户要求投保,也可在保险单中注明,赔偿限额可按第一损失基础由投保人自行估定;四、停机退费如任何保险锅炉、汽轮机、蒸汽机、发电机或柴油机连续停工超过三个月时包括修理,但不包括由于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损失后的修理,停工期间保险费按下列办法退还给被保险人但如该机器为季节性工厂所使用者除外;连续停工: 三个月~五个月退费 15% 六个月~八个月退费 25% 九个月~十一个月退费 35% 十二个月退费 50%解释停机退费的规定是根据机器设备及机器损坏险承保的责任范围的特点决定的,由于非本条款责任范围内的意外事故或生产经营等原因造成的被保险机器设备停止运转或停止使用超过一定的期限,在此期间,由于风险减少,保险公司可退还被保险人一定的保险费;退费以年度费率为基础,即不扣除短期费率、佣金比例等因素,计算公式如下:应退还保险费=保险金额×年度费率×按规定应退还的比例如:某企业投保机器损坏保险,保险期限自1月1日至10月31日,其中锅炉的保险金额1000000元,年度费率为%,付经纪人佣金15%,停工四个半月,应退还的保险费为:1000000×%×15%=750元而不是:1000000元×%×1-15%扣除佣金×90%按短期费率×15%=元具体执行过程中必须注意以下几点:1、停工必须是连续进行的,而不是几次停工之和,一次停机时间少于三个月的不适用本规定;2、停工必须是非保险责任范围内原因造成;3、季节性生产的企业如汽水厂冰糕厂等的季节停产不适用此规定;4、除条款中列举的设备外其他设备不适用于本规定;五、赔偿处理一对被保险机器设备遭受的损失,本公司可选择以支付赔款或以修复、重置受损项目的方式予以赔偿,但对被保险机器设备在修复或重置过程中发生的任何变更、性能增加或改进报所产生的额外费用,本公司不负责赔偿;解释本条列明了保险公司赔付被保险人责任范围内损失所采取的三种方式:1、支付赔款;根据被保险机器设备的受损程度,核定准确的损失金额,以现金的形式转帐或现金或以其他形式支付给被保险人;2、修复;被保险财产部分遭受损失,在可修理恢复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支付被保险人自行修理或聘请专家技术人员到现场修理或运至外地修理所花费的费用;3、重置;对受损的机器设备已达完全报废的程度或修理恢复所支出的费用超过机器设备原有价值时,保险公司支付被保险人更换与之同一厂牌或类似规格、性能的设备或零部件所支出的费用;以上赔付方式的决定权在保险公司;本条款还规定,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公司对受损的机器设备无论何种形式赔付只能使之等同于或基本等同于机器设备受损前的状态,对被保险人在修复受损机器设备或更换零部件时任何的变更、性能增加或改进所支付的额外费用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需要再次强调的是,机器损坏险以机器设备的重置价值为计算保险金额的基础,发生损失时以重置价值为基础进行赔付,对没有按照以上基础投保的项目的损失,应按照保险金额与重置价值的比例进行赔付;本保险条款中的第七条第七款作了明确规定;二在发生本保险单项下被保险机器设备的损失后,本公司按下列方式确定赔偿金额:1.可以修复的部分损失——以将被保险机器设备修复至其基本恢复受损前状态的费用扣除残值后的金额为准,修理时需更换零部件的,可不扣除折旧;但若修复费用等于或超过被机器设备损失前的价值时,则按下列第2项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