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修订草案
行政诉讼法全文1998年版

行政诉讼法全文1998年版摘要:1.行政诉讼法的背景和目的2.行政诉讼法的主要内容3.行政诉讼法的适用范围和条件4.行政诉讼法的起诉和受理程序5.行政诉讼法的判决和执行6.行政诉讼法的历史修订正文:行政诉讼法是为了保障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而制定的法律。
该法于1989 年4 月4 日由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历经多次修订,最新版本于2017 年6 月27 日由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订。
行政诉讼法的主要内容包括: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依法受理行政案件。
行政诉讼法的适用范围和条件主要包括: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的情况包括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或者行政机关未依法履行职责。
对于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 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 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此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起诉期限内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时,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
行政诉讼法的起诉和受理程序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后,应当在七日内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受理,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
在受理行政案件后,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行政机关。
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的十五日内提交答辩状。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后的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行政诉讼法的判决和执行主要包括: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判决或者裁定。
《行政诉讼法》的修改

其他重要的修改内容
5.强化人民检察权审判监督职能
旧版《行政诉 讼法》
新版《行政诉讼法》
第九十三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 第六十四条 人民 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 检察院对人民法 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 一,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 院已经发生法律 提出抗诉。 效力的判决、裁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 定,发现违反法 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 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 律、法规规定的, 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 有权按照审判监 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督程序提出抗诉。 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 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4)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关系 (5)行政诉讼管辖问题
被告所在地还是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 规章的法律地位
(6)行政诉讼审理依据
(7)司法审查强度
法院变更权问题 (8)行政诉讼是否使用调解问题
二、行政诉讼制度的发展与困境
1.行政诉讼制度的发展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的颁布
行政诉讼实践探索
如:包郑照诉苍南县人民政府案
包郑照诉浙江省苍南县政府强制拆迁案
• 包郑照是温州市苍南县 舥艚镇农民。1985年, 他经镇城建办批准在舥 艚镇东面的河滩上建造 了三间三层楼房,并办 理了房屋产权登记。
新行政诉讼法全文

新行政诉讼法全文由于行政诉讼法是中国的一部重要法律,因此,以下是一些参考内容,其中包括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障国家的公共利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损害其合法权益的,依照本法规定,有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三条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或者修改行政行为,确认其行政权利和行政义务关系,以及赔偿或者补偿因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的特殊诉讼程序。
第四条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保障行政诉讼的实行,确保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合法、公正、透明、便民。
第二章行政诉讼的法律地位第五条行政诉讼的审理是对行政行为法律效力的审查,人民法院依法适用法律,保障案外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行政诉讼审判机关应当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防止行政机关和其他权力机关对审判活动的干扰。
第七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有权依法进行复议或者起诉。
行政机关不得限制、妨碍申请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
第八条行政诉讼当事人之间的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但是,行政诉讼案件中的民事诉讼必须先进行,不能事后追诉。
第三章行政诉讼的案件类型第九条行政诉讼案件,包括对具体行政行为的撤销、修改、确认,以及对行政机关不作为的追责等。
第十条具体行政行为包括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置、行政许可、行政执法、行政奖励和行政协议等。
第十一条行政机关的不作为包括没有履行法定职责、没有采取措施防止他人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没有履行作为义务等。
第四章行政诉讼的程序第十二条行政诉讼一般分为起诉、审理和执行三个阶段。
其中,审理分为一、二审。
第十三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认为有不当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时起六十日内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不作为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可以随时提起诉讼。
2023行政诉讼法全文【最新版】

2023行政诉讼法全文【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解决行政争议,行政诉讼法制订本法。
第二条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权,应当尊重和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一贯性和权威性,维护社会公序良俗,加强行政服务。
第三条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和不作为,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受损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条具有行政主管权限的人民法院负责审理行政诉讼案件。
人民法院对行政诉讼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
第五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诉讼案件,应当为行政机关、被告人民法院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提供平等的诉讼地位和诉讼权利。
第六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诉讼案件,应当坚持以事实为根据,法律为准绳,公正审判,保护各方合法权益。
第七条行政诉讼当事人可以委托律师代理,也可以自行进行诉讼。
不委托律师代理的,可以指定一名亲友为诉讼代理人。
第八条行政诉讼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调解解决行政争议;行政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调解申请,对方同意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
第九条人民法院应当与行政机关建立联系机制,促进行政诉讼制度与行政决策科学、人民调解和其他行政争议解决方式的衔接。
第十条人民法院审理涉及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诉讼案件,应当通知作出该行为的行政机关,并可以要求该行政机关查清事实,说明理由。
第二章立案和受理第十一条行政诉讼当事人提起诉讼,应当向受案法院提出起诉状。
起诉状应当载明以下内容:1. 原告和被告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或者居住地;2. 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的事实和理由;3. 请求法院作出何种行政诉讼裁定的;4. 附有原告的联系方式。
第十二条行政诉讼当事人起诉未提交起诉状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补正。
逾期不补正的,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行政诉讼当事人起诉后撤诉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撤诉状。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无误的,应当裁定准许。
第十四条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行为不服,损害可能连续发生的,可以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每年起诉一次。
行政诉讼法修正案2023年修订

行政诉讼法修正案2023年修订【原创实用版】目录1.行政诉讼法修正案 2023 年修订背景2.行政诉讼法的定义和作用3.2023 年修订的主要内容4.修订对行政诉讼制度的影响5.修订的意义和价值正文一、行政诉讼法修正案 2023 年修订背景行政诉讼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部重要法律,它规定了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程序和裁判标准,对于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具有重要的作用。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治的进步,行政诉讼法也需要不断地完善和修订,以适应新时期的法治需求。
2023 年,我国对行政诉讼法进行了修正,以适应新时代的法治发展。
二、行政诉讼法的定义和作用行政诉讼法是指规定行政诉讼程序和行政诉讼裁判标准的法律规范,其主要目的是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时,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获得救济。
行政诉讼法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行政诉讼法赋予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对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判的权利。
2.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行政诉讼法通过行政诉讼程序,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确保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防止滥用职权、违法行为的发生。
3.维护国家法治的权威和稳定。
行政诉讼法对于维护国家法治的权威和稳定具有重要的作用。
一方面,行政诉讼法通过司法审查,保障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维护国家法治的权威;另一方面,行政诉讼法通过规范行政诉讼程序,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维护社会稳定。
三、2023 年修订的主要内容2023 年修订的行政诉讼法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1.扩大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修订后的行政诉讼法将行政协议、行政不作为等纳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进一步保障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诉讼权利。
2.增加了行政诉讼的提起方式。
修订后的行政诉讼法增加了口头起诉、书面起诉和网上起诉等多种起诉方式,方便当事人提起诉讼。
2015年5月1日实施全新行政诉讼法全文

2015年5月1日实施全新行政诉讼法全文【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发文字号】主席令第15号【批准部门】【批准日期】【发布日期】2014.11.01 【实施日期】2015.05.01【时效性】尚未生效【效力级别】法律【法规类别】行政诉讼法【唯一标志】237553-----------------------------------------------------------------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4修正)【发布部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发文字号】主席令第15号【发布日期】2014.11.01 【实施日期】1990.10.01【法规类别】行政诉讼法【唯一标志】23982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989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受案范围第三章管辖第四章诉讼参加人第五章证据第六章起诉和受理第七章审理和判决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三节简易程序第四节第二审程序第五节审判监督程序第八章执行第九章涉外行政诉讼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第四条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新行政诉讼法全文
新行政诉讼法全文引言新行政诉讼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人大常委会在XXXX年通过的一项重要法律。
背景随着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不断推进,行政机关的权力不断扩大,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为进行干预的情况也日益增加。
为了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新行政诉讼法应运而生。
目的新行政诉讼法的主要目的是建立一个公正、高效、便民的行政诉讼制度,加强对行政机关的约束,保障公民的诉讼权利,并确保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尊重公民的合法权益。
基本原则新行政诉讼法明确了以下几项基本原则:独立性原则行政诉讼审判机关的审判工作应独立于行政机关和其他干预行政诉讼的机关,以确保审判的公正性和独立性。
公开性原则行政诉讼应当公开进行,以便公众监督和对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提出质疑。
审判主导原则行政诉讼的审判工作由行政诉讼审判机关主导,行政机关不得干预审判活动。
诉讼主体平等原则行政诉讼的各方当事人在法律面前是平等的,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因其身份或地位享有特权或受到不平等的对待。
行政诉讼的适用范围新行政诉讼法规定了以下几种适用范围: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争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诉讼,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行政机关的强制措施争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强制措施是否合法进行争议,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机关的不作为争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或未作出决定的行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争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进行争议,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程序立案行政诉讼的第一步是立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诉讼审判机关提出行政诉讼申请,审判机关在收到申请后进行立案审查。
开庭审理行政诉讼开庭审理是行政诉讼的核心环节,行政诉讼审判机关会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申请和事实情况安排庭审,并在庭审中听取双方的陈述和证据。
判决行政诉讼审判机关在审理完毕后会根据事实和适用法律作出判决,判决应当明确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并要求行政机关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时间:2015-04-27 11:11:59•字号:小大•打印本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5年4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4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4月22日法释〔2015〕9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48次会议通过)为正确适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实际,现就有关条款的适用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人民法院对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应当立案,依法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对当事人依法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一律接收起诉状。
能够判断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当场登记立案;当场不能判断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接收起诉状后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七日内仍不能作出判断的,应当先予立案。
起诉状内容或者材料欠缺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全面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补充的材料及期限。
在指定期限内补正并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
当事人拒绝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不予立案,并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
当事人对不予立案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第二条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有具体的诉讼请求”是指:(八)请求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九)其他诉讼请求。
当事人未能正确表达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释明。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一)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二)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三)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四)未按照法律规定由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五)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六)重复起诉的;(七)撤回起诉后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八)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九)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所羁束的;(十)不符合其他法定起诉条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核心修改
核心修改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一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 (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 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作出修改 第五十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 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 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 支持起诉。
常见问题
常见问题
(一)审理行政协议案件应当符合行政诉讼法立法目的
单位作者: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理解与适用引用0363页
行政诉讼法第一条明确规定:“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 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行政诉讼法兼具解决行政争议、 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三种目的。为此,行政协议案件明确为行政诉 讼案件之后,依照行政诉讼法审理行政协议案件,人民法院同样要在审理过程中,兼顾三个立法目的,不能如民 事诉讼,仅仅考虑解决民事争议一个目的。尤其要重视通过对行政诉讼,加强对行政协议合法性的监督,在监督 权力的基础上,保护和救济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适 用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行 政 诉 讼 法 〉 的 解 释 》 已 于 2 0 1 7 年 11 月 1 3 日 由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审 判委员会第172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2月8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8年2月6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 2 0 1 7 年 11 月 1 3 日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审 判 委 员 会 第 1 7 2 6 次 会 议 通 过 , 自 2 0 1 8 年 2 月 8 日 起 施 行 ) 法释〔2018〕1号 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实际,制 定本解释。
行政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989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89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公布;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4年11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修订,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第四条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人民法院设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
第五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六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第七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第八条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
第九条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行政诉讼的权利。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
人民法院应当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
第十条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有权进行辩论。
第十一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二章受案范围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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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修订草案
【最新版】
目录
1.行政诉讼法修订草案的背景和意义
2.修订草案的主要内容
3.修订草案的亮点和影响
正文
一、行政诉讼法修订草案的背景和意义
行政诉讼法是我国司法体系中的一部重要法律,对于规范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权益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自 1989 年实施以来,行政诉讼法在推动我国法治建设进程中发挥了积极作用。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治的进步,现行的行政诉讼法已逐渐暴露出一些不适应新形势、新要求的问题。
为了更好地适应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需要,全国人大常委会于 2022 年审议了行政诉讼法修订草案,旨在进一步完善我国的行政诉讼制度。
二、修订草案的主要内容
行政诉讼法修订草案共分为十个章节,对现行行政诉讼法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改和完善。
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扩大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明确将行政协议、行政不作为等纳入受案范围,进一步拓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维权途径。
2.强化对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审查,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对被诉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进行审查。
3.增加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简化审理程序,提高审判效率。
4.调整行政诉讼审判组织,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可以设立行政审判庭或者指定审判组织审理行政案件。
5.强化对当事人诉讼权益的保障,明确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分配、证据保全、庭审质证等权利和义务。
6.完善行政赔偿制度,明确行政赔偿的范围、标准和程序,保障受害人及时得到赔偿。
三、修订草案的亮点和影响
行政诉讼法修订草案的亮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更好地保护公民权益,扩大受案范围,强化对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审查,有利于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2.提高审判效率,增加简易程序,调整审判组织,有利于缓解法院受案压力,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
3.完善行政赔偿制度,明确赔偿范围、标准和程序,有利于保障受害人及时得到赔偿,减少行政争议。
总体来说,行政诉讼法修订草案对于完善我国的行政诉讼制度,推动法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