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海洋与渔业监察总队
禁用渔具通告

禁用渔具通告为切实保护渔业资源,实现渔业生产可持续发展,严厉打击使用定置网等禁用渔具进行非法捕捞的行为,根据农业部有关通知及海南省海洋与渔业监察总队工作要求,市政府决定对在我市管辖范围内的海域使用定置网等禁用渔具开展清理整治行动。
下面店铺给大家带来禁用渔具通告,供大家参考!禁用渔具通告范文一万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治定置网等禁用渔具的通告为切实保护渔业资源,实现渔业生产可持续发展,严厉打击使用定置网等禁用渔具进行非法捕捞的行为,根据农业部有关通知及海南省海洋与渔业监察总队工作要求,市政府决定对在我市管辖范围内的海域使用定置网等禁用渔具开展清理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整治目标和对象(一)整治目标:依法严厉打击海洋非法捕捞行为,切实提高渔民群众自觉使用规范渔具、养护渔业资源的意识,维护渔业生产秩序,促进渔业生产可持续发展。
(二)整治对象:全市辖区范围内海域使用定置网(绝户网)等禁用渔具的单位及个人。
二、整治要求(一)凡在我市辖区范围内海域违规使用定置网等禁用渔具的单位及个人,必须于2016年4月29日至2016年5月1日,限期三天内自行拆除。
逾期未自行拆除的,将视为无主渔具进行处置。
(二)2016年5月2日后,市政府将开展打击违规使用定置网等禁用渔具整治行动。
对一经发现定置网等禁用渔具的,视为无主渔具进行处置,并对违规作业的渔船扣除当年渔业油价补助资金,严重违法的,吊销捕捞许可证。
(三)对发现的违法行为,按照“从严、从重、从快”的原则依法进行处罚。
(四)对威胁、阻碍、拒不配合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举报电话及联系方式1.万宁市海洋与渔业局:*************2.港北辖区:139****8009,139****00033.乌场辖区:133****2988,133****01554.坡头辖区:131****2999,150****1213四、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特此通告。
关于市县政府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与业务主管部门

关于市县政府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与业务主管部门建立执法协作配合机制的指导意见为贯彻落实《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推进市县综合行政执法的指导意见》(琼府〔2017〕19号),加强市县政府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与业务主管部门的协作配合,充分发挥综合执法和专业执法的优势,共同提升规划管控和城市管理效能,根据行政处罚职权划转情况,现就市县政府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与业务主管部门建立完善执法协作配合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理顺权责关系(一)明确划转事项。
纳入市县政府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处罚职权,主要是基层发生频率高、与人民群众日常生产生活关系密切、多头重复交叉执法问题比较突出、专业技术要求适宜的行政处罚职权,其中:住建和规划部门划转97项、国土部门划转28项、水务部门划转29项、林业部门划转21项、生态环境保护部门划转19项、工商部门划转2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划转1项,其他划转3项,共200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条款,已纳入《市县跨领域综合行政执法基本目录》。
海口市、三亚市、儋州市结合当地实际,可适当将基本目录外的处罚职权纳入跨领域综合行政执法范围;其他市县对执法力量相对薄弱、专业要求适宜,但不在基本目录范围内的处罚职权,经会商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后,可纳入跨领域综合行政执法范围。
三沙市参照本意见另行编制综合行政执法基本目录。
各市县应当就划转的行政处罚事项依法向社会公布。
(二)调整权力清单。
市县政府根据行政处罚职权划转情况相应调整部门权力清单,单项行政处罚职权全部划转的,该职权不在业务主管部门权力清单中体现,改为列入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权力清单;单项行政处罚职权部分划转的,该职权应同时列入业务主管部门和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权力清单,并在各自权力清单中注明具体处罚事项和相应的行政责任。
(三)编制监管清单。
深化《市县跨领域综合行政执法基本目录》成果运用,市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会同住建、规划、国土、水务、林业、生态环境保护等业务主管部门加强协调,重点对城乡规划建设、风景名胜、历史文化建筑,国有土地、基本农田、矿产资源,城镇及周边森林资源,重要水生态空间、重要水土保持空间、饮用水源地,城镇主要绿地、古树名木、重要公共设施、城乡环境卫生,及基础设施空间廊道等重要规划管控对象、城市管理监管对象,共同编制监管清单,以清单形式明确具体监管对象、监管风险、监管内容、监管措施、部门协作等事项,逐项(类)界定双方监管边界,列明部门间的监管和协助配合职责分工,厘清源头监管、后续监管、末端执法的界限,既要加强综合执法,也要扩大联合执法,为加强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事中事后监管提供坚实的体制机制保障。
中国海监

中国海监目录概述装备职责职能概述装备职责职能展开编辑本段概述中国海监标志中国海监,全称是中国海监总队,列入中国国家海洋局(STATE OCEANIC ADMINISTRATION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编制。
是国家海洋局领导下、中央与地方相结合的行政执法队伍,由国家、省、市、县四级海监机构共同组成。
其领导机构中国海监总队成立于 1998年。
国家队伍由中国海监北海海区总队、中国海监东海海区总队、中国海监南海海区总队3个海区总队及其所属的9个海监支队、3个航空支队组成,经国家人事部批准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地方队伍由1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总队,51个地、市级海监支队,189个县市级海监大队组成;7个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支队和1个自然保护大队。
队伍总人数逾7000人[1]。
主要职能是: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规定,对我国管辖海域(包括海岸带)实施巡航监视,对侵犯海洋权益、非法使用海域、损害海洋环境与资源、破坏海上设施、扰乱海上秩序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编辑本段装备中国海监拥有先进的执法装备和海上执法专业技术支撑体系。
现有执法飞机7架;各类执法船、中国海监指挥艇[2]艇121艘;执法专用车200余部。
新造海监执法船舶和飞机将于2008年正式投入使用。
海监船舶、飞机拥有安全可靠的指挥系统,配有先进的执法取证装备,具备在巡航执法中对赤潮、溢油、海冰等海上目标实施监测监视的能力,巡航范围覆盖我国全部管辖海域。
编辑本段职责(一)制定并组织实施海洋执法监察工作规划、计划。
(二)拟定中国海监经费使用计划,监督管理业务经费使用。
“中国海监46”船隶属中国海监东海总队[3](三)建设和管理中国海监队伍,制定海洋执法监察工作的规章制度。
(四)组织协调我国管辖海域海洋执法监察工作,发布海洋执法监察公报和通报。
(五)组织对海上重大事件的应急监视、调查取证,并依法查处。
(六)建设和管理海洋监视网,管理海洋执法监察信息。
海控核心价值观

海控核心价值观海控核心价值观是指海南省海洋与渔业局所倡导的一系列价值观念和行为准则,旨在引导海洋与渔业从业者树立正确的价值观,推动海洋与渔业的可持续发展。
海控核心价值观包括“诚信、责任、创新、协作、共赢”五个方面。
首先,诚信是海控核心价值观的重要组成部分。
诚信是商业社会的基石,也是海洋与渔业发展的基础。
在海洋与渔业领域,诚信意味着遵守规则、信守承诺、保持诚实和透明。
只有通过诚信的行为,才能建立起良好的商业信誉和社会声誉。
其次,责任是海控核心价值观的另一个重要方面。
海洋与渔业从业者应该承担起自己的责任,包括对环境、社会和经济的责任。
他们应该积极参与环保、社会公益和可持续发展等方面的工作,为海洋与渔业的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
创新是海控核心价值观的第三个方面。
海洋与渔业是一个充满机遇和挑战的领域,需要不断地创新和改进。
从业者应该积极探索新的技术、新的模式和新的市场,推动海洋与渔业的发展。
协作是海控核心价值观的第四个方面。
海洋与渔业是一个复杂的系统,需要各方面的力量共同合作才能实现可持续发展。
从业者应该积极参与行业组织、政府部门和社会组织等方面的合作,共同推动海洋与渔业的发展。
最后,共赢是海控核心价值观的最终目标。
海洋与渔业的可持续发展需要实现各方面的共赢,包括从业者、社会、环境和经济等方面。
从业者应该注重长期的发展,不仅要追求自身的利益,也要考虑到社会和环境的利益,实现共赢的目标。
总之,海控核心价值观是海洋与渔业从业者应该遵循的一系列行为准则和价值观念。
通过诚信、责任、创新、协作和共赢等方面的实践,海洋与渔业从业者可以推动海洋与渔业的可持续发展,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共赢。
“伸手必被捉,退休了也不安全”

“伸手必被捉,退休了也不安全”-法律“伸手必被捉,退休了也不安全”——海南省海洋与渔业厅副厅级退休干部王世坤忏悔录海天涯“我叫王世坤,1974年参加工作……”身着囚衣,面容消瘦,头发花白,背稍有些驼……在狱中,记者见到了王世坤。
年过六甸的他和其他服刑人员一样,每天出操、劳动、接受教育改造。
面对记者采访,曾经是海南省海洋与渔业厅副厅级领导干部的他开始侃侃而谈起来,对于自己曾经光鲜的工作经历,哪年哪月担任过什么职务,王世坤都记得清清楚楚。
2013年已“平稳退休”,在家颐养天年的王世坤,在2015年1月20日因受贿罪被判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万元。
得知王世坤获刑,他的亲友、同事唏嘘不已。
本已退休的副厅级干部,是怎样东窗事发的,这还得从一次“吃请”说起……两张购物卡牵出一桩贪腐案2014年1月21日,已临近年关,许多人开始忙着置办年货,准备过年。
这一天,海南省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时发现了一条问题线索。
线索直指当时已经退休的省海洋与渔业厅原副厅级干部王世坤和他依旧在职的三位同事省海洋与渔业厅养殖处处长黄文辉、省海洋与渔业监察总队渔业船舶检验处副处长王务新和主任科员陈冬武,反映他们利用职务便利和手中权力,吃拿卡要,涉嫌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
依据海南省反腐败协调小组的工作机制和要求,省检察院将这一问题线索通报至省纪委,省纪委第一派驻纪检组迅速介入展开调查。
短短几天功夫,王世坤、黄文辉、王务新、陈冬武等人公然要求企业安排宴请和奢靡娱乐活动的违纪事实就被调查组掌握。
调查发现:2 014年1月18日,在检查工作后企业安排的饭局上,年过六旬的王世坤斯文扫地,多次公然调戏、要求搂抱造船企业的女职工,而这些企业大都有求于他和他曾经的下属们,对于王世坤的非礼举动敢怒不敢言。
“真想不到一名副厅级干部竟然是这样的素质?”一位造船厂女副总对王世坤的卑劣行径非常愤慨,但也无可奈何。
参与办理该案的省纪委第一派驻纪检组组长吴迅告诉记者,大量外围调查显示王世坤存在严重的作风问题。
海南渔业厅长赵中社涉嫌受贿罪 受贿1077万

海南渔业厅长赵中社涉嫌受贿罪受贿1077 万
12 月3 日,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原海南儋州市委书记、海洋渔业厅厅长赵中社涉嫌受贿罪、滥用职权罪、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
使用权罪一案,赵中社被控受贿18 起,受贿金额共计1077 余万元,还滥用职权、非法低价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赵中社,男,59 岁,原系政协海南省第六届委员会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
主任、常务委员,曾任儋州市委书记、海南省海洋与渔业厅厅长,政协海南省
第六届委员会委员。
因涉嫌受贿罪2014 年7 月23 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
年8 月月18 日被逮捕。
公诉机关指控,2003 年至2013 年4 月,被告人赵中社利用担任儋州市委书记和海洋厅厅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海南某集团公司、某信息服务公司等13 家公司和王某等6 人谋取利益,收受上述公司和个人给予的687.4 万元人民币、37 万美元、50 万港币、1110.01 克黄金制品、33.5 万元购物卡、5 万元高尔夫球充值卡、1 枚钻戒和1 套高尔夫球具。
共计1077.1159 万元人民币(不含未估价
钻戒的价值)。
在担任儋州市委书记期间,赵中社置国家利益于不顾,违反用地
申请程序,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2011 年7 月和2012 年5 月,被告人赵中社在担任海南省海洋渔业厅厅长期间,超越职权违规审批海域使用权抵押登记和海域使用金分期缴纳,致使国
家遭受特别重大经济损失。
在海南省纪委调查期间,赵中社主动上缴黄金制品1150.01 克和1 块未标明重量的金块。
当日,法庭按照庭审程序对此案进行审理,法庭调查有序进行,公诉机。
工商行政处罚决定书范本

工商行政处罚决定书范本另查明,年6月18日,文昌市工商局作出文工商处()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9号处罚决定),认定王X未办理相关经营许可,擅自开展海上旅游经营活动,属无照经营行为,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王X作出没收从事无照经营工具、没收违法所得及处5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王X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海南省工商局年9月25日作出琼工商复()9《行政复议决定书》(以下简称9号复议决定),维持9号处罚决定。
王X仍不服遂向海口海事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海口海事法院年1月26日作出()琼海法行初字第16号行政判决,撤销9号处罚决定和9号复议决定。
文昌市工商局不服提起上诉,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年7月4日作出()琼行终233号行政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王X的诉讼请求。
海口海事法院()琼海法行初字第12号行政判决认为,案外人王X 组织陈XX等35名游客租用涉案渔船三沙海域上旅游的行为,已被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琼行终233号行政判决认定为无证经营行为。
本案中,刘X询的工作人员(管理人)刘XX等人没有审查王X的经营资质,将不具备载客旅游设施和营运资质的涉案渔船出租给无照经营的王X,并搭载35名游客出海赴三沙海域旅游,文昌市工商局和海南省工商局认定该行为系刘XX为没有办理《营业执照》及《国内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并开展非法海上旅游的无照经营行为提供运输工具,并无不当。
在本次活动中,刘XX的工作人员共收取费用18万元,其中包括用购买生活补给的3万元费用和为涉案渔船加油费用5万元,涉案渔船是不具备载客旅游设施和资质的捕捞渔船,且只装备4艘救生艇、1个救生筏和27套救生衣,远远不能满足本次出海的11名船员和35名游客使用,刘XX等人未经批准擅自利用该渔船搭载35名游客出海旅游。
文昌市工商局根据查明的违法事实,依法对刘XX处以没收违法所得7万元、罚款50万元的行政处罚,并无不当。
海南省工商局作为行政复议机关在受理刘XX的行政复议申请后,依法向文昌市工商局送达《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并在法定期限内按照法定程序作出4号复议决定,且送达各方当事人,程序并无不当。
海南省海洋与渔业厅、万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万宁大洲岛保护区内违建物处置实施方案的通知

海南省海洋与渔业厅、万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万宁大洲岛保护区内违建物处置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海洋与渔业厅,万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12.23•【字号】万府〔2016〕75号•【施行日期】2016.1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海南省海洋与渔业厅万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万宁大洲岛保护区内违建物处置实施方案的通知万府〔2016〕75号各镇人民政府,兴隆华侨旅游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现将《万宁大洲岛保护区内违建物处置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海南省海洋与渔业厅万宁市人民政府2016年12月23日万宁大洲岛保护区内违建物处置实施方案今年第21号强台风“莎莉嘉”过后,在大洲岛周边海域打鱼的新群村渔民又陆续上岛搭建棚户歇脚避风。
截止11月18日,初步统计在岛上搭建棚户的渔民约38户。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整治违法建筑三年攻坚方案的通知》(琼府〔2015〕34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海南省自然保护区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岛上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处置原则处置工作由万宁市人民政府联合省海洋与渔业厅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海南省整治违法建筑三年攻坚方案要求,组织对大洲岛上违法构筑物进行拆除。
按照疏堵结合、以人为本、依法行政的原则,做好拆除工作,促进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和附近沿海渔民生产生活协调发展。
二、处置目标2016年12月31日前,全面完成大洲岛上违建物拆除清理任务。
三、实施步骤(一)宣传发动。
万宁市海洋与渔业监察大队下发违建物限期拆除通知,万宁市海洋与渔业局、大洲岛保护区管理处做好岛上渔民宣传教育工作,东澳镇政府、东澳边防派出所联合进村入户做好渔民宣传教育工作,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完成时间:2016年11月30日前。
(二)执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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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海洋与渔业监察总队责任清单2015年4月目录一、部门职责 (3)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9)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10)【一】对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检查 (10)【二】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 ................................ (16 ) 【三】渔业无线电行政执法 ................................( 19 ) 【四】海洋渔业船舶制式电台执照审批................. ( 25) 四、公共服务事项 . (30)一、部门职责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一】对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职权的指导检查对实行属地管理为主的行政执法事项,省省总队负责指导、综合协调市县行政执法工作,明确行政执法标准,规范自由裁量权。
为切实做好指导工作。
一、指导检查对象依法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各市县渔业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活动,主要是行政处罚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执法活动。
二、指导检查内容对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的指导检查内容主要包括:(1)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2)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3)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4)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建立、健全和执行情况;(5)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实施情况;(6)涉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向司法机关移送案件等有关情况;(7)其他需要指导检查的事项。
三、指导检查方式(1)行政执法指导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2)省总队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指导检查工作或者专项指导检查工作。
市县渔业执法部门根据上级部门部署或者实际需要,组织开展所管辖区内的执法检查工作。
(3)执行指导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有关行政执法案卷和文书材料、实施现场检查。
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4)指导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指导检查的部门应对行政执法指导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改正。
受查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限内进行整改并书面报告整改情况。
(5)省总队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诉、检举、控告或者人大、政协、司法机关等部门的建议,对有关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行为组织调查,调查结果应及时反馈有关申诉、检举、控告、建议单位或者个人。
四、指导检查措施市县渔业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一级渔业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其改正或者撤销:(1)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的;(2)行政执法程序违法或者不当的;(3)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4)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5)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6)其他应当改正的违法违规行为。
责令改正或者撤销前款所列情形的,应当制作执法指导书面文书,文书中应当载明以下内容:(1)被检查的行政执法单位名称或工作人员姓名;(2)认定的事实和理由;(3)处理的决定和依据;(4)执行处理决定的方式和期限;(5)执行检查的机构名称和作出文书的日期,并加盖印章。
接到执法指导书面文书的单位和个人,应在限定期限内按要求进行改正,并书面报告执行结果。
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对书面文书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文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制作该文书的单位申请复查,并应写明申请复查理由。
被申请单位应当在接到复查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复查的决定,决定复查的,应在决定做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查。
对复查后做出的决定,申请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执行。
五、指导检查程序(1)选择检查对象;(2)下发通知;(3)听取汇报;(4)查阅资料文件;(5)实地勘察;(6)面谈询问;(7)情况汇总;(8)反馈意见,通报检查结果,对需要协调解决的事项提出建议意见。
六、指导检查处理行使渔业行政部门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1)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检查的;(2)无权限或者超权限实施行政行为的;(3)违反规定跨辖区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4)在办案过程中,为违法嫌疑人通风报信,泄露案情,致使违法行为未受处理或者给办案造成困难的;(5)无法定依据、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过法定种类、幅度实施行政处罚的;(6)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无故刁难行政相对人的;(7)未按罚缴分离的原则或者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数额收缴罚款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征收财物、收取费用的;(8)以其他方式代替行政处罚的;(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予移交或者以行政处罚代替的;(10)泄露行政相对人的商业秘密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11)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及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12)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违法事实认定错误,导致不利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后果的;(13)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或者错误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复议决定和其他纠正违法行为的决定、命令的;(14)滥用职权,阻挠、干预行政执法活动或者包庇、放纵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15)按照规定需要上报或者通报的事项,没有及时上报或者通报的;(16)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其他行为。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行政执法过错:(1)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原行政执法行为改变的;(2)不可抗力或者因紧急避险等其他特殊情况,造成行政执法过错的;(3)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违法过错造成的行政执法过错;(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不予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情形。
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并可视情节单独或者合并使用:(1)诫勉谈话;(2)通报批评;(3)责令作出书面检查;(4)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5)建议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6)建议吊销行政执法证件;(7)建议调离行政执法岗位;(8)建议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9)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执法过错引起行政赔偿的,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责任;(10)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11)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理形式。
【二】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为促进行政执法部门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为,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的发生,制定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依法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各市县渔业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对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情节、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等情形进行细化,并归纳、分类。
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或并用行政处罚种类的,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和违法当事人主观过错、消除违法行为后果或影响等因素,确定适用该行政处罚种类的具体标准及单处、并处行政处罚的标准。
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处罚有自由裁量幅度的,根据上述因素,细化具体的行政处罚幅度。
对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行政处罚罚款的裁量阶次和幅度的,可以按照比例原则匡算出相对科学、合理的裁量阶次和罚款幅度,但均不得超过法定罚款限度。
三、监督检查方式1. 定期检查,一般每半年一次,可结合实际情况开展抽查;2. 不定期检查,根据上级工作部署、投诉举报及领导指示等实际需要组织检查,通常采用抽查、暗查、交叉检查等方式。
四、监督检查措施1. 省总队对本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并对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范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修改和废止以及经济形势、社会情形等变化作相应调整和完善。
2. 市、县渔业执法部门在公布的标准规范内,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具体标准,并组织实施。
也可以直接使用上级部门对同一行政处罚行为制定的裁量标准。
3. 各级渔业执法部门在建立和推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制度的同时,建立健全公开信息、说明理由等程序规定和执法投诉、案卷评查、业务培训、案例指导等配套制度。
五、监督检查程序(1)选择检查对象;(2)下发通知;(3)听取汇报;(4)查阅资料文件;(5)实地勘察;(6)面谈询问;(7)情况汇总;(8)反馈意见,通报检查结果,对需要协调解决的事项提出建议意见。
六、监督检查处理1.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未按自由裁量基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上级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处罚、2. 依规定撤销行政处罚,被处罚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处罚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3. 利害关系人请求撤销行政处罚的, 上级机关应当进行调查。
依法不予撤销的,应当说明理由。
4. 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处罚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规定由有权机关追究执法机关和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1)有徇私舞弊、渎职失职行为的;(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设卡、刁难管理相对人,索取、收受他人财物的;(3)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国家利益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4)对投诉、举报违法实施行政处罚行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打击报复的;(5)有其他违法行为,经督促不予改正的。
【三】渔业无线电行政执法对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检查,对实行属地管理为主的行政执法事项,海南省海洋与渔业监察总队负责指导、综合协调和监督市县渔业无线电办公室(站)渔业无线电行政执法工作,明确行政执法标准,规范自由裁量权。
为切实做好监管工作,特制定以下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依法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渔业无线电行政部门、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活动,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奖励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执法活动。
二、监督检查内容对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1)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2)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3)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4)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建立、健全和执行情况;(5)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实施情况;(6)涉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向司法机关移送案件等有关情况;(7)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1)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2)渔业无线电行政部门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或者专项执法监督检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