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的基本属性
第一讲 什么是人权

2.法学界人权概念的几种观点:
A 资产阶级特权论。人权是 用法律固定下来的资产阶级剥 削的特权。 优点:揭示人权理论的产生; 缺陷:人权是一个历史的范畴, 并不只是资产阶级所特有的。
B 人性固有权利说。认为人权是 “人”按其本性应该享有的那 些权利和自由。 优点:揭示人权的自然性; 缺点:忽视人权的社会性。 马克思说:“权利永远不能超 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 结构所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 展。”
E 人权三状态说(李步云)
实然权利 法定权利 应然权利
人权的内涵一般分为三个层面: 应然层面,即应然权利;规范 层面,即法定权利;实然层面, 即实然权利。人权在不同的场 合可指代其中任何一个层面的 含义。
应有权利:指应当有,而且能够 有的权利,而无论是否被法律所 规定; 法定权利:指为国家法律所确认 和保护的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 权利; 实有权利:指社会主体实际享有 与行使的权利,是法定权利实现 的结果或形成一种实有状态。
第一讲 什么是 人权
一、人权的概念
1.先来看两个例子 “人权入宪”:我国在2004年3月 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提出“国家要尊 重和保障人权” 表明:人权的外延肯定大于基本权 利,它并不仅仅指一国宪法规定的 权利,可能还包含国际法或法外权 利。
案例中的人权 :人权是 一个比权利等概念更加 有力量,强调它们具有 的人性固有的、不可侵 犯的和不可剥夺的性质。
3.人权与权利
人权是一种权利,但并不是所有 的权利都是人权。 第一,本源不同,人权是源于人 的本性、人格、尊严与价值,而 权利的本源呈多样性,它实质上是 一种利益的分配。
第二,主体不同,人权的主 体是人,而权利的主体还包 括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内容不同 ,权利的内 容广于人权,如具体法律关 系中的权利有些不属于人权。
国家主权与人权

资本主义社会的民主,自由,人权与社会 主义社会的民主,自由,人权之间的本质 区别
资本主义社会的统治阶级是资产阶级,所以 一切行为是从资产阶级所出发的,建立在资产阶 级当政下的民主、自由、人权也只是资产阶级内 部的民主、自由、人权,虽然对无产阶级有一些 相应的民主、自由、人权,但前提是保障其统治, 及资产阶级的利益。 社会主义的尤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无 产阶级专政”(在中国的具体形态的名称是“人 民民主专政”)它的出发点是广大的人民,因此 它的民主、自由、人权更广泛,也更贴切人民, 更加有先进性。
人权与主权的关系
国家主权与人权的关系是辩证统一的。主权与人权都 是 国际法的原则。是国际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主权原 则是最基本的国际法原则,人权原则也是国际法的重 要原则。国家主权是相互的,国家在行使主权时,不 得侵犯别国的主权;国家不能违背国际法关于人权的 一般强制性规则,而人权的国际保护原则首先必须尊 重国家主权,实现人权的过程也是国家主权行为的体 现。 • 宪章关于主权与人权的规定,具有不同的性质 • 宪章关于主权与人权的规定,在内容上也是不的 • 宪章关于主权与人权的规定,在适用范围上也是不同 的 综上所述,《联合国宪章》对主权和人权的规定,说明 了国家主权与人权是主从关系,是国家主权高于人权。
• 设想如果把人权高于主权这一观点法律 化,或者说将其明文规定在国际法中, 那么任何国家都可以以此为借口悍然侵 犯他国主权,那么世界的和平能保障吗, 我想恐怕要画上一个大大的问号吧!
组员:范丽丹、刘欢、王莉、郝桂锋、帅 娇、高雨晴
THANK 从17~18世纪资产阶级 革命时期第一次提出人权概念到第一次世界大 战爆发为止,人权都具有国内性,属于一国国 内管辖的事项,本质上属于该国的主权和内政。 由于第二次世界大战对人权的肆意践踏和破坏, 国际社会才对人权问题给予广泛的关注。 1945年,《联合国宪章》第一次将“人权” 规定在这个普遍性的国际组织宪章中,并将尊 重全体人类的人权及基本自由作为联合国的一 项宗旨。特別是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的 通过,将人权正式纳入了国际法的范畴。人权 即人依照其本性应当享有的权利,这种本性指 人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
环境权人权属性

环境权人权属性一、环境权解读蔡守秋教授将环境权界定为环境法律关系主体就其赖以生存、发展的环境所享有的基本权利和承担的基本义务,即:环境法律关系主体有享有适宜环境的权利也有保护环境的义务。
1周训芳教授认为环境权是人人有在适宜于人类健康的环境中生活以及合理开发利用环境资源的权利。
2环境权理论为世界所普遍接受体现在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上通过的《人类环境宣言》中,该宣言庄严宣布:"人类有权在一种能够过尊严和福利的生活的环境中,享有自由、平等和充实的生活条件的基本权利,并且负有保护和改善这个代和将来的世世代代的环境的庄严责任。
"在1992年世界环境与发展大会上通过的《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再次重申了环境权:"人类处于普受注重的可持续发展问题的中心。
他们应享有以与自然相和谐的方式过健康而富有生产成果的生活的权利。
"3我个人认为周训芳教授的定义比较具体,从精神和物质的角度对环境权实行界定,且与国际会议的宣言表述存有相通之处。
他的定义是与环境权的内容密切相关的,更强调了其个性,个人比较倾向于这种表述。
下文我们将结合环境权的内容、特征等结合来实行理解。
二、环境权的内容蔡守秋教授认为环境权有狭义和广义两种。
狭义环境权一般指公民的环境权,即公民有享受适宜的自然环境的权利,广义环境权泛指一切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特殊法人-国家)在其生存的自然环境方面所享有的权利及承担的义务,即国家、机关、团体和厂矿等企事业单位的公民,都有使用、享受其生存的自然环境条件的权利,也都有保护自然环境、防止环境污染的义务。
4周训芳教授认为环境权包括良好环境权和合理开发利用环境资源权两个方面。
良好环境权是人类的精神性权利,是当代和未来时代的人类个体和整体生活在一个适合于人类健康和福利的环境中的权利。
包括清洁空气权、清洁水权、清洁产品权、环境审美权、环境教育权、环境文化权、户外休闲权等。
开发利用环境资源权主要是当代人类对自然环境的财产权利以及从事与自然资源相关的财产性活动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土地资源开发利用权、渔业资源捕捞权、狩猎权、采药权、伐木权、航运权、探矿权、采矿权、放牧权、生物物种基因权、生态资源收益权、旅游资源开发利用权。
第十一章国际人权法

第6条至第27条具体规定了公民享有的权利和自 由,主要涉及生命权,免于酷刑,免于奴役, 不受任意逮捕、拘役的自由,被剥夺自由时的 权利,迁徙及出国和回国自由,公正审判权, 禁止追溯性处罚,法律人格权,私生活、家庭 、住房或通信不受任意干涉的自由,宗教信仰 自由,言论和见解自由,禁止鼓吹战争及民族 、种族或宗教仇恨,和平集会的权利,结社自 由,婚姻自由,儿童权利,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等参政权利,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少数人的权 利等。
受教育权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 13 条和第 14 条规定了受教育权
以财产权为核心的权利群 财产权 工作权以及工作中的权利
以表达自由为核心的权利群
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 表达自由 和平集会的权利 结社和工会自由
以人身自由和安全为核心的权利群
反酷刑 人身自由和安全 迁徙和选择住所的自由 被拘禁者享有人道待遇的权利 不因无力履约而受拘禁的权利
以公正审判权为核心的权利群
获得公正审判的权利 罪刑法定
以社会保障权为核心的权利群
社会保障权 适当生活水准权 健康权
特殊主体的权利群
婚姻与家庭权 儿童权利
个人人权的内容已包含如下三个基本的方面: 一是人身人格权利,如生命权、健康权、人身 自由权、思想自由权、人格尊严权、通讯自由 权、住宅不受侵犯权、私生活秘密权等等;二 是政治权利与自由,如选举权、被选举权、言 论自由权、出版自由权、集体自由权、结社自 由权、游行示威自由权、信息权、知情权、监 督权等等;三是经济、文化和社会权利,如财 产权、就业权、享受劳保福利权、同工同酬权 、休息权、受教育权、家庭权、参加工会权、 享受社会福利权等等。
人类尊严与人权保障演讲稿

人类尊严与人权保障演讲稿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嘉宾,亲爱的同事们:人类尊严与人权保障是我们作为人类共同的价值追求,也是我们作为社会成员应当共同维护的重要使命。
人类尊严是每个人与生俱来的权利,是我们作为人类的基本属性。
而人权保障,则是社会对每个个体应有的尊重和保护,是社会进步和发展的基石。
今天,我想和大家一起探讨一下人类尊严与人权保障这一重要主题。
首先,让我们来看看人类尊严。
人类尊严是每个人的基本权利,不论种族、性别、宗教、年龄、社会地位等等,每个人都应该受到平等尊重和保护。
人类尊严是我们作为人类的尊严,是我们与生俱来的权利。
没有人有资格剥夺他人的尊严,也没有人有权利侵犯他人的尊严。
人类尊严是我们共同的价值追求,也是我们共同的责任。
我们应该尊重每个人的尊严,不论他们的社会地位如何,不论他们的背景如何,不论他们的信仰如何。
只有尊重每个人的尊严,我们才能建立一个和谐、平等、公正的社会。
其次,让我们来看看人权保障。
人权保障是社会对每个个体应有的尊重和保护,是社会进步和发展的基石。
人权保障不仅仅是一种法律保障,更是一种社会责任和道德担当。
每个人都应该享有基本的人权,包括言论自由、宗教信仰自由、教育权利、医疗权利、劳动权利等等。
没有人有权利剥夺他人的人权,也没有人有资格侵犯他人的人权。
人权保障是社会进步和发展的基石,只有保障每个人的人权,我们才能建立一个公正、平等、和谐的社会。
最后,让我们共同努力,维护人类尊严与人权保障。
每个人都应该尊重他人的尊严,保障他人的人权。
只有尊重他人的尊严,我们才能得到他人的尊重;只有保障他人的人权,我们才能得到他人的保障。
让我们共同努力,建立一个和谐、平等、公正的社会,让每个人都能够享有人类尊严和人权保障。
谢谢大家!。
公民权利与义务问题解答(第1章)

公民权利与义务问题解答(第1章)一、我国公民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表现在哪些方面?我国公民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表现在三个方面:1、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具有合一性。
在某些条件下,权利就是义务,义务就是权利。
例如:我国宪法规定,劳动和受教育,既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又是公民的基本义务。
2、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的对等性。
既权利和义务相佯而生,二者是对等的。
公民所尽义务越多,即对社会的贡献越大,他所享受的权利也就越充分。
3、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制约性。
公民所享有权利要以义务的履行为条件,受义务的制约。
如果不履行义务就不可能享有权利。
二、公民与人民的区别是什么?公民和人民的区别:公民是一个法律概念,凡具有我国国籍的都是我国公民。
人民是一个政治概念,相对于敌人而言,凡是拥护社会主义和祖国统一的阶级、阶层和社会集团,都是人民的范围。
公民既包括全体人民,也包括被专政的对象。
三、公民权利与人权的联系与区别是什么?(一)公民权与人权的关系:人权是指人之为人享有或应该享有的权益,所体现的是对人的价值和尊严的尊重,侧重于从道德或政治的角度探讨人应当享有的基本权益(人权具有三个属性:(1)人权是一种道德权利。
(2)人权是一种普遍权利。
(3)人权是一种反抗的权利。
)。
公民权则从法律角度界定人的自由和可享受到的利益,是由国家宪法和法律确认,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现的。
公民权由人权派生,是人权的重要的政治法律表现,公民权的初始状态或萌芽状态就是人权,人权是公民权构成的基础和源泉。
(二)公民权利与人权的区别公民权和人权主要有以下区别:1、性质不同。
公民权是一种法律权利,人权是一种道德权利。
2、范围不同。
首先权利主体范围不同,人权的主体是人,比公民要宽泛;其次公民权是法律化了的人权,公民权相对于人权的范围要小。
3、公民权观念比人权观念产生的时间要早得多。
公民权观念产生于古希腊、罗马时期,近代人权观念却是直到17、18世纪由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所创立。
4、可操作性不同。
知情权的人权属性及其宪法保护
求 义务 人公 开 一 定 的 信 息 的 权 利 和在 法 律 允 许 的范 围 内 获取 、 寻求 、 接受和传播各类信息 的 自由. “ 它 的 对 象 既 包 括 了官 方 的 信息 、 情报 。 也 包 括 非 官方 的 消息 、 情 报或 者信
位, 进 而 明晰 知 情 权 的 宪 法保 护路 径 , 是 亟待 解 决 的 任 务 。
一
、
知 情 权 的 界 定
最早提出“ 知情权” 一 词 的 是 美 国新 闻记 者 肯 特 ・ 库 伯
( K e n t C o o p e O。他在 1 9 4 5年一次演讲 中明确使用了该术
少 应 该 包 括 以 下这 五 个 方 面 : ( 1 )获 取 信 息 的 权 利 ; ( 2 ) 免
于事 先 检 查 的 出版 权 利 ; ( 3 )免 于 因 出版 而 遭 受 未经 合法
程 序 的报 复 的权 利 ; ( 4 ) 接 近传 播 所 必 需 的设 施 和 资料 的 权利 ; ( 5 )传 播 信 息 而 不受 政 府 和 其 他 公 民 非 法 干 预 的权 利 。[ 2 】 我 国学 者 对 知情 权 的 认 知 大 体 分 为广 义 和 狭 义 两 方
可或 缺 的 因素 ,这 种 自然 属 性 决 定 了 不 管 社会 如何 变化 , 它 始 终 在 向道 德 和 法 律 提 出要 求 , 还原其 本质属性 。 并 在
社 会 各 种 力 量 的 磨合 中逐 步 得 到 道 德 和 法 律 的 回应 。 从 历 史 的角 度看 , 知 情权 的发 展 经 历 了 由主 体 的 内在 需 要 到 逐 渐 被 法 律 秩序 固定 化 的 整个 过 程 , 这 种 需 求 是 任
法理学——法与人权
在希腊人和罗马人那里,人们的不平等 比任何平等受重视得多,如果认为希腊 人和野蛮人、自由民和奴隶、罗马的公 民和臣民,都可以要求平等的政治地位, 那么,这在古代人看来必定是发了疯。 ——恩格斯
古希腊时期提出“平等观念”:
“只有一件事情足使奴隶耻辱,那就是‘奴隶’这 个名字;在所有其他地方——奴隶并不劣于自由民, 所以他也有一个公正的灵魂”。 ——欧里庇得斯 (古希腊悲剧作家) “正义的基本含义是平等,不过这一平等不是平均,而是 分配时的比例,即按照各人的德、才、贡献大小分配财物、 荣誉、职务”。 ——亚里士多德 文艺复兴时期思想得到一 定的解放,为人权观念的 形成提供了基础。
法治与人权事业相互促进
社保和环境权利为当前重点 中国人权用成就回应抹黑
《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6—2020年) 9月29日发布
行动计划由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和外交部牵头编制,确定 了2016—2020年尊重、保护和促进人权的目标和任务。
导言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 特定群体权利 人权教育和研究 人权条约履行和国际交流合作 实施和监督 …
生命权 财产权 人身自由权 参与政治生活方面的权利
就业、 劳动报酬 社会保障 文化教育 …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
(三)人权的历史演进
人权思想
人权观念 人权观念
• 萌芽时期
• 形成时期
• 发展时期
人权全面进入 • 国际法领域
平等观念的萌芽:
18世纪前,西方是一个充满阶级和等级差别的社 会,因此,人们往往以血统、出身、爵位来评价 人,所以他们对不平等比平等更重视。
人权标准的原则性与宽容性的统一。
中国的社会主义人权,即在基本 人权上是非清楚,旗帜鲜明;同 时承认各国人民依据各自社会经 济、政治、文化发展水平、民族 传统和特定人权目标,选择和设 定具体的人权标准。 而资产阶级在人权标准上时而玩 弄弹性标准或多重标准的手法。
国际人权保护
国际人权保护分析人权是历史发展的产物,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前,人权一直是指各国国内法规定的本国公民个人享有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人权问题基本上是属于国内管辖的事项。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由于民主和和平力量的增长,战后国际上围绕人权问题所进行的斗争也表现在人权的概念上。
50多年来,联合国大会以及其他联合国有关机构,通过或制订了大量的人权文件,已经建立了一个比较完整的国际人权法律文书体系,形成了一套关于人权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于是,现代国际法的新分支——国际人权法呈现出初步而清晰的构架。
国际人权法可简称人权法,是指国际社会各成员保证和促进基本人权和自由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和。
作为国际法崭新的部门法,国际人权法的渊源同整个国际法的渊源一致,主要是国际人权公约和国际人权法的习惯规则。
广义的国际人权法还包括战争和武装冲突期间保护平民、战斗员以及战争和武装冲突的受难者的原则、规则和制度。
这部分法律规范被称为国际人道法。
一、人权的国际立法众所周知,联合国的建立为人权全面进入国际法领域提供了契机和条件。
当然,在联合国建立之前和建立的过程中,人权已经开始为国际社会所关注。
在1941年1月6日,罗斯福在国情咨文中提出了著名的“四大自由”主张,即“言论和发表意见的自由”;“每个人以自己的方式崇奉上帝的自由”;“不虞匮乏的自由”和“不虞恐惧的自由”。
(2)同年8月14日,罗斯福和英国首相丘吉尔签署的《大西洋宪章》也强调:要使“全世界所有人类悉有自由生活,无所恐惧,以不虞匮乏的保证。
”(3)罗斯福的人权思想直接影响了联合国宪章等的制定。
另外,战争的浩劫,让人们能够归于理性,这使得原来对立的集团有对话和合作的可能性。
联合国也正是在这一背景下成立的。
(一)《联合国宪章》的人权1945年4月25日——6月20日,50个反法西斯盟国在美国旧金山集合,通过了《联合国宪章》。
《宪章》的序言开宗明义的宣布:“欲免后世再遭今代人类两度身历惨不堪言之战祸,重申基本人权,人格尊严与价值,以及男女与大小各国平等权利之信念。
死刑政策视角下的人权保护
我国人权的特殊性与西方国家整体上人权的保护政策是 和法律制度的基础上。而从另一个角度看,世界上还有许
对立的或不可调和 的。世界上所有国家还是共同拥有一 多国家保留着死刑。很显然,国际刑法对死刑问题的评价
些最低意义上的普遍价值 ,也就是说有一个最低限度的伦 不能排除尚未废除死刑国家的主张,也不可能在全世界都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以下简称“两公约”)等 法机关和行政机关采取一系列的措施才能得以保证实现,
一 系列国际性的人权公约,人权问题在中国被提到了一个 因此,人权保障主要还是一个国家国内立法的问题。由此
前所未有的高度。我国宪法第四修正案明确提出“尊重和 可见,人权具有两个属性 :国内性和国际性,但主要还是国
还 有一定差距 ,这种差距 的缩 小需要 以各种 条件 的成 熟为 基础 。长期 以来 ,我国刑事司 法制度和刑事政策 是以维护 社会治安为中心,注重社会而忽视个人 ,弱化 了对公民人
是我国死刑 立法存在 的缺 陷。
权的保障,是典型的国权主义。表现在刑法功能上 ,就是
生命权是最重要的人权,在现代国际人权法律文件 强调刑法的社会保护功能,至少是未将人权保障功能放在
从立法来看 ,我国现行刑法典中死刑罪名居于世界
格限制的态度,即仅仅 同意“只有最严重的罪行可判处死 上保留死刑的国家之首。 目前,中国学术界已经就进一步
然各种国际公约规定了人权保障的重要性 ,但是人权问题 别来概 括 。国权 主义开0法是 以国家为 出发点而 以国 民为
中共四JI嘲 搬 1因
鬈麓
对象 的刑法 。主张 刑法 主要用 以限制 国 民行 为而重在 保 定死刑复核制度和死缓制度,以及“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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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iversal and inalienable
The principle of universality of human rights is the cornerstone of international human rights law. This
principle, as first emphasized in the Universal Declaration on Human Rights in 1948, has been reiterated
in numerous international human rights conventions, declarations, and resolutions. The 1993 Vienna
World Conference on Human Rights, for example, noted that it is the duty of States to promote and
protect all human rights and fundamental freedoms, regardless of their political, economic and cultural
systems.
All States have ratified at least one, and 80% of States have ratified four or more, of the core human
rights treaties, reflecting consent of States which creates legal obligations for them and giving concrete
expression to universality. Some fundamental human rights norms enjoy universal protection by
customary international law across all boundaries and civilizations.
Human rights are inalienable. They should not be taken away, except in specific situations and according
to due process. For example, the right to liberty may be restricted if a person is found guilty of a crime
by a court of law.
Interdependent and indivisible
All human rights are indivisible, whether they are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 such as the right to life,
equality before the law and freedom of expression; economic, 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 such as the
rights to work, social security and education , or collective rights, such as the rights to development and
self-determination, are indivisible, interrelated and interdependent. The improvement of one right
facilitates advancement of the others. Likewise, the deprivation of one right adversely affects the others.
Equal and non-discriminatory
Non-discrimination is a cross-cutting principle in international human rights law. The principle is present
in all the major human rights treaties and provides the central theme of some of international human
rights conventions such as the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the Elimination of All Forms of Racial
Discrimination and the Convention on the Elimination of All Forms of Discrimination against Women.
The principle applies to everyone in relation to all human rights and freedoms and it prohibits
discrimination on the basis of a list of non-exhaustive categories such as sex, race, colour and so on. The
principle of non-discrimination is complemented by the principle of equality, as stated in Article 1 of the
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 “All human beings are born free and equal in dignity and
rights.”
Both Rights and Obligations
Human rights entail both rights and obligations. States assume obligations and duties under international
law to respect, to protect and to fulfil human rights. The obligation to respect means that States must
refrain from interfering with or curtailing the enjoyment of human rights. The obligation to protect
requires States to protect individuals and groups against human rights abuses. The obligation to fulfil
means that States must take positive action to facilitate the enjoyment of basic human rights. At the
individual level, while we are entitled our human rights, we should also respect the human rights of
others.
人权是普世的和不可剥夺的
人权的普世原则是国际人权法律的基石。1948年的《世界人权宣言》最先强调了这项原则,此后
许多国际人权公约、宣言和决议也重申了这个原则的重要性。例如,1993年的维也纳世界人权大
会指出,各个国家,不论其政治、经济和文化体制如何,都有义务去促进和保护所有人权和基本
自由。
所有的成员国至少都批准了一部核心人权条约,而更有八成的成员国批准了四部以上,这反映出
这些国家对于这些条约的赞同,这种赞同既为这些国家设定了法律上的义务,也是对人权的普世
性的具体表达。一些基本人权规范跨越所有的边界和文明受到习惯国际法的统一保护。
人权是不可剥夺的。除了在特定的情况下,并通过正当程序,任何人的人权都不应该被剥夺。例
如,一个人只有被法庭判决有罪,其自由权才可受到限制。
各种人权是互相依赖和不可分割的
人权是不可分割的,无论是公民和政治权利(诸如生命权、法律面前的平等权和言论自由权);还
是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诸如工作权、 社会保障权和教育权),亦或是集体权利(诸如发展权
和自决权)都是不可分割、相互关连和相互依赖的。其中一个权利的改善有助于其它权利的改进。
同样地,其中一个权利被剥夺也对其它权利产生负面影响。
人权是平等的和不歧视的
不歧视原则贯穿于国际人权法的各个方面。不歧视原则出现在所有主要的人权条约中,而且更是
若干国际人权公约的主旨,如《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和《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
公约》。
该原则适用于所有人的人权和自由。它禁止基于性别、种族、肤色等种种不能穷尽的理由进行歧
视。不歧视原则也得到平等原则的补充,正如《世界人权宣言》第一条规定的那样:“人人生而自
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
人权既是权利也是义务
人权既是权利也是义务。国家承担国际法下的责任和义务,尊重、保护和兑现人权。尊重义务是
指国家必须避免干预或限制人们享有人权。保护义务是指国家必须保护个人和群体的人权不受侵
犯。兑现义务是指国家必须采取积极行动以便于人们享受基本人权。在个人层面上,当我们享有
自己的人权的同时,我们也应该尊重他人的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