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成立河北省农村土地整治专项清理检查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河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完善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实施意见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河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完善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自然资源厅,河北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20.04.14•【字号】•【施行日期】2020.04.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自然资源厅、河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完善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实施意见随着农业现代化水平不断提升,设施农业生产日益增多,用地面临新的情况和需求。
为适应农业现代化发展趋势,建立设施农业用地保障长效机制,促进现代农业健康发展,根据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精神,全面改进和完善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严格界定设施农业用地范围设施农业用地包括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
(一)作物种植设施用地1.生产设施用地。
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含工厂化作物栽培)和食用菌生产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大棚、温室,以及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棚间道路等设施用地。
2.辅助设施用地。
直接为作物生产服务的看护房、检验检疫监测、病虫害防控、秸秆处理、农机具库棚和有机肥处理场所等,以及与生产农产品直接关联的烘干晾晒、分拣包装、保鲜存储等设施用地。
(二)畜禽水产养殖设施用地1.生产设施用地。
养殖中畜禽圈舍、养殖池(车间)、挤奶厅、进排水渠道、绿化隔离带、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场区内道路等设施用地。
2.辅助设施用地。
与养殖生产直接关联的粪污处置、检验检疫、疫病防治、洗消转运、繁育、青贮窖、饲料库、管理用房,以及水产养殖用水和尾水处理等设施用地。
设施农业属于农业内部结构调整,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要落实耕地占补平衡。
设施农业用地不再使用的,必须恢复原用途。
设施农业用地被非农建设占用的,应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原地类为耕地的,应落实占补平衡。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土地复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土地复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4.04.23•【字号】冀自然资发〔2024〕6号•【施行日期】2024.04.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土地复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冀自然资发〔2024〕6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雄安新区管委会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现将《河北省土地复垦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2024年4月23日河北省土地复垦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土地复垦活动,加强土地复垦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复垦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由生产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称土地复垦义务人)对生产建设活动损毁土地负责复垦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土地复垦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依法依规、科学合理的原则;(二)坚持“谁损毁,谁复垦”的原则;(三)坚持因地制宜、综合治理、经济可行、合理利用的原则;(四)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五)坚持复垦的土地优先用于农业生产的原则。
第四条下列生产建设活动损毁土地由土地复垦义务人负责复垦:(一)露天采矿、挖沙取土等地表挖掘所损毁的土地;(二)地下采矿等造成地表塌陷的土地;(三)堆放采矿剥离物、废石、矿渣、粉煤灰等固体废弃物压占的土地;(四)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和其他生产建设活动临时占用所损毁的土地。
第五条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范围内土地复垦的政策指导、监督管理。
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全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审查。
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土地复垦方案评审、审查、备案,并根据实际情况负责市辖区土地复垦工程的验收。
自然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学习运用“千万工程”经验提高村庄规划编制质量和实效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学习运用“千万工程”经验提高村庄规划编制质量和实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自然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2.06•【文号】自然资发〔2024〕1号•【施行日期】2024.02.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自然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学习运用“千万工程”经验提高村庄规划编制质量和实效的通知自然资发〔2024〕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党委农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党委农办: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村庄规划编制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2024年中央一号文件部署,学习运用浙江“千万工程”经验,坚持先规划的原则,科学开展村庄规划编制工作,及时纠正一些地方村庄规划编制盲目追求全覆盖、脱离实际、实用性不强等问题和倾向,切实提高规划编制质量和实效,更好引领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县域统筹,整体优化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布局。
各地要结合县乡级国土空间规划编制,统筹新型城镇化和乡村全面振兴,优化细化县域镇村体系布局,明确重点发展村庄,引导人口、产业适度集聚紧凑布局;促进城乡融合发展,统筹优化县域产业园区、公共服务设施、基础设施等空间布局,形成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的县域整体优势。
在符合“三区三线”管控要求,确保县域村庄建设边界规模不超过2020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村庄用地(203)规模的前提下,可结合县乡级国土空间规划优化村庄建设边界,并预留部分规模作为规划“留白”机动指标,为未来发展留有余地。
二、从实际出发,分类有序推进村庄规划编制。
各地要结合实际加强村庄规划编制分类指导,推进有需求、有条件的村庄编制村庄规划,不下达完成指标和完成时限,不盲目追求村庄规划编制“全覆盖”,不要求编制工作进度“齐步走”和成果深度“一刀切”。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严格重大建设项目占用和补划永久基本农田管理的通知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严格重大建设项目占用和补划永久基本农田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1.11.24•【字号】冀自然资字〔2021〕138号•【施行日期】2021.11.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严格重大建设项目占用和补划永久基本农田管理的通知冀自然资字〔2021〕138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雄安新区管委会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重大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中将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措施落到实处,是确保永久基本农田“数量不减、质量不降、布局稳定”的一项重大举措。
该政策实施以来,大多数地方能够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要求,认真做好重大建设项目占用和补划永久基本农田工作,服务保障了全省重大建设项目用地。
但也有个别地方对重大建设项目占用和补划永久基本农田重视不够、实地踏勘不到位、监管措施不力,存在将现状非耕地补划为永久基本农田问题;或补划的永久基本农田转为林地、园地、草地以及建设用地等非耕地问题。
为坚决杜绝此类问题发生,现就严格重大建设项目占用和补划永久基本农田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控制建设占用落实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制度,强化永久基本农田对各类建设布局的约束,严格控制非农建设占用。
一般建设项目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重大建设项目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应严格限定在国家明确的重大建设项目范围内,严禁擅自扩大。
重大建设项目必须首先依据规划优化选址,尽量不占或少占永久基本农田,确需占用的,应最大限度减少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规模。
各地在重大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审查中要严格把关,全面落实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要求,切实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
二、严格补划任务落实重大建设项目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按照“数量不减、质量不降、布局稳定”的原则,必须在可以长期稳定利用耕地上落实永久基本农田补划任务,补划地块应与现有永久基本农田集中连片。
《河北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冀国土资发[2013]4号)
![《河北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冀国土资发[2013]4号)](https://img.taocdn.com/s3/m/aa121d8bbceb19e8b8f6bad4.png)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提升耕地保护水平全面加强耕地质量建设与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108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通知》(办字〔2012〕111号),省国土资源厅对《河北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河北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2年12月16日河北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土地整治管理,确保全省耕地占补平衡和耕地保有量,提高耕地和基本农田质量,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提升耕地保护水平全面加强耕地质量建设与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108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通知》(办字〔2012〕11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范围内进行土地整治项目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土地整治,是指对未利用地的开发、低效利用土地的整理、废弃地的复垦以及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活动。
本办法所称土地整治项目,包括用于实现耕地保有量目标、提高基本农田质量的总量平衡项目和用于补偿建设占用耕地的占补平衡项目。
第二章立项第三条设区市国土资源局每年依照土地整治规划、年度补充耕地计划和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任务,制定年度土地整治方案,并在当年3月底前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年度土地整治方案应当载明占补平衡项目和总量平衡项目的位置、规模、新增耕地面积,每个项目的立项、实施、验收时限。
第四条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年度土地整治方案,组织勘查设计单位进行土地整治项目勘查设计。
勘查设计费用超过三十万元的,应当通过政府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以招投标方式确定勘查设计单位。
勘查设计单位应当进行实地勘查,在全面掌握项目区土地类别及各种自然条件的基础上,严格按照《河北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或者《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标准》进行项目设计。
中共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党组关于省委巡视整改进展情况的通报

中共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党组关于省委巡视整改进展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0.09.30•【字号】•【施行日期】2020.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中共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党组关于省委巡视整改进展情况的通报根据省委巡视工作统一部署,2019年10月14日至11月30日,省委第五巡视组对省自然资源厅党组开展了常规巡视。
12月31日,省委巡视组向省自然资源厅党组反馈了巡视意见。
按照《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相关规定,现将巡视整改进展情况予以公布。
一、坚持政治站位,坚决有效抓好省委巡视反馈问题整改省自然资源厅党组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巡视工作的重要论述,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王东峰书记在听取第七轮巡视情况汇报时的讲话精神和袁桐利常务副省长、省纪委监委王立彤常务副书记在省委巡视反馈会议上的讲话要求,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巡视工作的决策部署上来,统一到省委巡视组反馈意见和整改要求上来,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以对全省自然资源发展高度负责的态度,坚决抓好整改落实,以实实在在的整改成效向省委省政府和全省人民交出一份合格的答卷。
(一)提高政治站位,增强整改自觉。
省委巡视组反馈的意见体现的是省委的意见和要求,不折不扣落实巡视反馈意见、做好巡视整改工作,是一项重要政治任务和政治责任。
省自然资源厅党组把抓好巡视整改作为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的现实检验,作为当好首都政治“护城河”的实际行动,以坚决的态度、务实的作风、有力的举措,推动整改工作落实。
去年12月31日省委巡视反馈会议后,省自然资源厅党组立即召开(扩大)会议,对巡视整改工作进行研究部署,要求全厅立即行动起来,边部署边整改边推进。
1月10日召开巡视整改动员大会,就抓好巡视整改工作进行全面动员部署,明确整改路线图、时间表和相关要求。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土地转用征收报批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土地转用征收报批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3.08.24•【字号】冀自然资规〔2023〕2号•【施行日期】2023.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土地转用征收报批办法》的通知冀自然资规〔2023〕2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河北省土地转用征收报批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2023年8月24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前期工作第三章分批次报批第四章按项目报批第五章批后监管第六章附则河北省土地转用征收报批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土地转用征收审查报批工作,提高审查报批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报国务院、省政府审批的土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审查报批,适用本办法。
报市政府、雄安新区审批的土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参照执行。
本办法所称土地转用,是指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批准权限和程序报经批准后,将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批准权限和程序报经批准,并依法给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补偿后,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的行为。
第三条土地转用征收实行分批次和按项目两种报批方式。
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以及特殊用地、采矿用地和盐田用地范围内土地的转用征收,采取分批次报批方式。
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确需使用前款规定范围外土地的转用征收,采取按项目报批方式。
第四条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转用征收的组卷报批工作,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与合法合规性负责。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省政府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的通知-冀政办字〔2015〕74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省政府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省政府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的通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经省政府研究确定,成立省政府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作为省政府议事协调机构。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协调小组组成人员及主要职责(一)组成人员。
省长张庆伟担任协调小组组长,常务副省长杨崇勇、省长助理尹亚力担任副组长,省政府秘书长朱浩文,省政府常务副秘书长吴晓华,省政府副秘书长李靖、苏蕴山、杨国占、那书晨,省编委办主任栗建华,省法制办主任时清霜为成员。
(二)主要职责。
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关于新时期深化行政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的决策部署,对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职能工作作出安排部署,统筹研究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的重大改革措施,研究拟提请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有关重要事项,协调推动解决改革中遇到的困难和重点难点问题,指导市、县(市、区)相关工作,督促各地各部门落实改革措施。
协调小组下设行政审批改革组、投资审批改革组、职业资格改革组、收费清理改革组、商事制度改革组、教科卫体改革组、文化广电改革组7个专题组和综合组、督查组、法制组、专家组4个功能组。
综合组设在省政府办公厅,从省政府办公厅和有关部门抽调人员组成,实行集中办公,对外以“河北省政府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协调小组办公室)名义开展工作。
二、协调小组专题组组长、副组长及主要职责(一)行政审批改革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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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成立河北省农村土地整治专项清理检查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国土资源厅
•【公布日期】2011.09.16
•【字号】冀国土资发[2011]65号
•【施行日期】2011.09.16
•【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成立河北省农村土地整治专项清理检
查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冀国土资发〔2011〕65号)
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财政局、监察局:
根据《全国农村土地整治专项清理检查工作方案》(国土资发[2011]132号)要求,为加强我省农村土地整治专项清理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专项清理检查工作的顺利开展,取得实效。
经研究,成立河北省农村土地整治专项清理检查工作领导小组。
一、领导小组组成人员
组长:张绍廉省国土资源厅厅长
成员:郭秀堂省财政厅巡视员
秦博勇省监察厅副厅长
邢承国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
领导小组负责全省农村土地整治专项清理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指导全省工作的开展。
二、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主任:邢承国(兼)
成员:牛魁斌省国土资源厅耕地保护处处长
范海秀省财政厅经济建设处调研员
韩群省监察厅正处级纪检监察员
崔鹏飞省国土资源厅财务处处长
尹晓德省国土资源厅监察室主任
魏威省国土资源厅规划处调研员
王宇省国土资源厅地籍处副处长
刘树明省土地整理服务中心主任
办公室是领导小组的日常办事机构,职责是贯彻执行领导小组的决定,负责全省专项清理检查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等工作。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