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诽谤侮辱问题的刑法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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侮辱罪法律规定(3篇)

侮辱罪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概述侮辱罪是指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贬低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侮辱罪是我国刑法中的一种犯罪行为,旨在保护公民的名誉权。

以下将从侮辱罪的法律规定、构成要件、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侮辱罪的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三款规定:“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四款规定:“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三、侮辱罪的构成要件1.客体要件:侮辱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权。

2.客观要件:侮辱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行为。

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公然侮辱他人,即当着不特定人或者多数人的面,用语言、文字等形式,对他人进行侮辱,使他人的人格尊严和名誉受到损害。

(2)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即故意捏造有损他人名誉的事实,并予以散布,使他人的人格尊严和名誉受到损害。

(3)通过信息网络实施侮辱、诽谤行为,情节严重的。

3.主体要件:侮辱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4.主观要件:侮辱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侵犯他人的人格尊严和名誉,仍然故意为之。

四、侮辱罪的法律责任1.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侮辱罪的刑事责任分为以下几种:(1)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2)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网络暴力的刑法规制困境及应对

网络暴力的刑法规制困境及应对

网络暴力的刑法规制困境及应对一、概述网络暴力,作为一种新兴的社会现象,已经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它通常表现为通过网络平台,对特定个人或群体进行恶意攻击、诽谤、侮辱、威胁等行为,严重侵犯了受害者的名誉权、隐私权等合法权益,甚至可能导致受害者身心健康受损,甚至引发极端事件。

对网络暴力进行刑法规制,维护网络空间的秩序和稳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紧迫性。

网络暴力的刑法规制面临着诸多困境。

网络空间的匿名性和虚拟性使得网络暴力行为的追溯和取证变得异常困难,给刑法的适用带来了挑战。

网络暴力行为的多样性和复杂性使得刑法在认定和定性上存在一定的模糊性和不确定性。

刑法的滞后性也使得其在应对网络暴力这一新兴社会现象时显得力不从心。

本文旨在探讨网络暴力的刑法规制困境及应对策略。

通过对网络暴力行为的深入剖析,结合现行刑法的相关规定,分析刑法在规制网络暴力方面存在的不足之处,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以期能够为构建健康、有序的网络空间环境,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提供有益的参考。

1. 网络暴力的定义与特点网络暴力具有匿名性和隐蔽性。

由于网络空间的虚拟性,参与者往往使用匿名身份进行活动,这使得他们在发表言论或实施攻击时可以无所顾忌,也增加了追责的难度。

同时,网络暴力的发生往往不易被及时发现和制止,这也进一步加剧了其危害性。

网络暴力具有广泛性和快速传播性。

网络作为信息传播的重要渠道,使得网络暴力的影响范围迅速扩大。

一旦网络暴力事件被曝光,就会迅速引发大量网友的关注和讨论,形成舆论风暴。

这种广泛性和快速传播性使得网络暴力的危害更加严重。

网络暴力还具有复杂性和多样性。

网络暴力不仅涉及言语攻击、人身威胁等直接暴力行为,还包括造谣传谣、恶意炒作等间接暴力行为。

这些行为往往交织在一起,使得网络暴力的表现形式复杂多样,难以简单地进行界定和规制。

针对网络暴力的刑法规制需要充分考虑其定义和特点,从源头上预防和遏制网络暴力的发生,保护网络空间的健康有序发展。

诽谤他人怎么处罚

诽谤他人怎么处罚

诽谤他⼈怎么处罚作为我国的公民,都是拥有⾔论⾃由的权利的,但是⾔论⾃由并不代表就可以随便乱说话,如果传播⼀些不切实际的⾔论对他⼈进⾏诽谤的话,是构成犯罪的。

关于诽谤他⼈怎么处罚的问题,下⾯店铺⼩编为您详细解答。

⼀、诽谤他⼈怎么处罚1、⽤语⾔诽谤要负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政责任和刑事责任:(1)民事责任①根据《民法典》第22条规定,侵害他⼈⼈⾝权益,造成他⼈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②“诽谤,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贬损他⼈⼈格,破坏他⼈名誉的⾏为。

③诽谤他⼈,必然侵害他⼈的名誉,因此,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侵权⼈应当承担赔偿精神损失的民事责任。

(2)⾏政责任①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之规定:公然侮辱他⼈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的,处五⽇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以上⼗⽇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②可见,诽谤他⼈还是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为,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诽谤⼈应当承担治安管理⾏政责任。

(3)刑事责任①根据《刑法》第246条规定:”以暴⼒或者其他⽅法公然侮辱他⼈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②可见,诽谤他⼈,如果达到情节严重的,就构成诽谤罪,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2、法律依据:《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百四⼗六条《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条《民法典》第⼆⼗⼆条⼆、诽谤他⼈的赔偿标准是什么1、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原则(1)补充适⽤原则。

此相当于“精神抚慰原则”.对于精神损害,⾸先应适⽤⾮⾦钱赔偿的⽅式,在⾮⾦钱的赔偿⽅式不能对受害⼈充分保护和对侵权⼈制裁的情况下,补充的使⽤⾦钱赔偿⽅式,对于受害⼈予以⼀定的抚慰和补偿。

(2)公平适⽤原则。

有的称之为公平原则或者公平合理原则。

适⽤⾦钱进⾏精神损害赔偿的,⼀⽅⾯考虑⾦钱赔偿的民事制裁作⽤,不让侵权⼈能够因为侵权⽽受益,另⼀⽅⾯也要从实际情况出发,给受害⼈适当的赔偿,以弥补其受到的精神损失,也即不让其吃亏。

污蔑诽谤法律怎么处理

污蔑诽谤法律怎么处理

污蔑诽谤法律怎么处理如果⾃⼰污蔑诽谤他⼈,对他⼈的⼀些名誉权遭受到损失的话,那么⾃⼰肯定要⾯临法律责任承担,对⽅很可能会起诉⾃⼰,那么到时候如何处理?下⾯,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污蔑诽谤法律怎么处理根据《刑法》第⼆百四⼗六条,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以贬损他⼈⼈格,破坏他⼈名誉,情节严重的⾏为。

构成诽谤罪的诽谤⾏为,必须是情节严重的,⽽违反治安⾏政法规的诽谤⾏为,必须局限于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即使善意的检举、揭发、批评中有不实成分的,也不应以诽谤罪论处。

报案,公安机关可以调查。

如果有必要,你可以请公证员对侮辱、诽谤你的内容进⾏公证,作为指控对⽅的证据。

在公安机关调查清楚后,构成犯罪的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论是否构成犯罪,你都可以利⽤这些证据,要求对⽅道歉并赔偿损失。

为了保护受害者的利益,刑法规定侮辱罪属于告诉才处理的犯罪,也就是说如果受害⼈及其法定代理⼈不去法院起诉的,当事⼈将不被追究刑事责任。

诽谤罪散布的必须是捏造的虚假的事实。

如果散布的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虽然有损于他⼈⼈格、名誉,但不构成诽谤罪。

⽽名誉侵权⾏为,即使所述的内容是真实的,但只要是法律禁⽌公开宣扬的,公开了将有损于他⼈⼈格、名誉,也可以构成名誉侵权。

对于侮辱⾏为引起被害⼈精神失常甚⾄⾃杀⾝亡等后果,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检察机关⼀样可以⾃主介⼊调查,并追究当事⼈的刑事责任。

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如果对⽅污蔑诽谤⾃⼰的话,那么应该及时的收集证据,这个可以是聊天记录,也可以是⼀些其他的证据材料,然后⾃⼰需要向⼈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可以咨询店铺相关律师。

侮辱罪法条有哪些?

侮辱罪法条有哪些?

侮辱罪法条有哪些?侮辱罪的法条:1、刑法条文2、相关决定3、司法解释。

侮辱罪法条包括了刑法以及司法解释等等的内容。

侮辱罪是对公民的名誉权进行侵害,刑法对于侮辱罪进行了规定,包括侮辱罪的定义,犯罪主体以及量刑规范。

那么侮辱罪法条有哪些呢?小编为您整理了这篇文章,希望对您解决相关的问题有所帮助。

一、侮辱罪的法条有哪些?1、刑法条文《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第九十八条本法所称告诉才处理,是指被害人告诉才处理。

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

2、相关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2000年12月28日)为了保护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利用互联网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利用互联网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构成民事侵权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3、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在出版物中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分别以侮辱罪或者诽谤罪定罪处罚。

一构成侮辱罪的情形有哪些?(一)侮辱他人的行为。

行为的主要手段有:1、暴力侮辱人身,这里所讲的暴力,仅指作为侮辱的手段而言。

如果行为人有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和行为,则应以伤害罪论处。

2、采用言语进行侮辱,即用恶毒刻薄的语言对被害人进行嘲笑、辱骂,使其当众出丑,难以忍受,如口头散布被害人的生活隐私、生理缺陷等。

3、文字侮辱,即以大字报、小字报、图画、漫画、信件、书刊或者其他公开的文字等方式泄漏他人隐私,诋毁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

从“诽谤门”事件看“网络推手”行为失范的刑法规制

从“诽谤门”事件看“网络推手”行为失范的刑法规制

息 和不 利 信息 的处 理较 为棘 手 ;网络 安 全危 机 四伏 等 。因
此 . 为 互 联 网 时代 独 特 的一 种 营 销 、 传 或 公关 模 式 , 作 宣 网 络 推手 现 象 的出 现 也具 有 两 面性 : 一方 面 , 络 推手 ( 网 自然 人 或单 位 ) 通过 自己 的努 力 , 能够 让 客 户 瞬 间红 遍 网络 , 谋 得 利益 最 大化 ; 另一 方 面 , 也 同样 会 因 为某 些低 俗 、 它 恶俗 、 恶劣 行 径 . 污染 网络 、 战道 德甚 至 是法 律 的底 线 。 挑
能 取 得 社 会 公 众 的 信 任 与认 同 ,才 有 可 能 使 自 己走 的更
远. 才有 可能 从 而 也 才 有 资格 肩 负 起 民族 振 兴 的重 任 。因
此 . 待 类 似 蒙 牛 的商 家能 以 积 极 的 姿 态 走 出阴 影 , 一 期 在 连 串的 丑 闻 中能 凤凰 涅 粲 ! 也衷 心 期 待广 大 商 家 能站 在 慎




不 依 和 违 法不 究 的 问 题 !究其 原 因 , 我们 基 本 可 以在 以 下 西 方 法谚 中找 到 答 案 , 为 “ 不 责 众 ” 二乃 “ 律 是 道德 一 法 , 法 的底 线 ” 因 此 , 一 切 责 任 归 咎 于 政 府 , 怕 亦 是勉 为 其 . 将 恐 难 。 际上 , 某 种 意义 上 说 , 子说 的有 道 理 ,有 治 人 而 实 在 苟 “ 无治法”欲期实现治法 , 得先有治人 , . 还 因而 冀 图 在一 个 小人 当道 、 心不 古 、 人 道德 不复 的混 沌 社 会 中 实现 法 治 , 恐 怕无 异 于 舍 本求 末 、 木 求 鱼 。 哲 孟子 早 就 有 言:徒 法不 缘 先 “ 足 以 自行 . 善 不 足 以为 政 ” 徒 。 因此 。 为一 位法 学 研 究 者 , 我 感 到 颇 有 几 分 悲 凉 作 让 的是, 在进 行 法 治 呼 吁之 前 , 更愿 意先 进 行道 德 呼 吁 。 我 衷 心希 望 我 们 的 广 大 商 家 .在 追 逐 自身 的经 济 利 益 的 同 时 , 也能 站 在 伦 理 主 义 的 高度 , 以诚 信 为 本 , 消费 者 为 友 , 以 以 同行 为友 而 勿 以 邻 为 壑 。唯 有 如 此 , 们 的 企 业 和商 家才 我

侮辱诽谤罪立案标准

侮辱诽谤罪立案标准侮辱和诽谤是我国刑法中规定的两种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侮辱是指对他人进行轻蔑、羞辱的行为,而诽谤则是指对他人进行捏造、散布不实信息的行为。

侮辱和诽谤行为严重损害了被害人的名誉权,因此我国刑法对侮辱和诽谤行为进行了严格的规定,并规定了侮辱诽谤罪的立案标准。

首先,侮辱诽谤罪的立案标准是指依法对侮辱和诽谤行为进行立案追诉的条件和要求。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对于构成侮辱诽谤罪的行为,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一是行为人对他人进行了侮辱或者诽谤;二是行为人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刑法规定的侮辱诽谤罪的行为要件;三是被害人对行为人的侮辱或者诽谤行为感到了严重的精神伤害。

其次,侮辱诽谤罪的立案标准还包括了对证据的要求。

在侮辱诽谤罪的立案过程中,必须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行为人的侮辱或者诽谤行为,以及被害人对此感到的严重精神伤害。

这些证据可以包括书面证据、口头证言、视听资料等,必须能够充分证明行为人的侮辱或者诽谤行为已经构成了刑法规定的侮辱诽谤罪的行为要件。

再次,侮辱诽谤罪的立案标准还包括了对行为人的教育、改正和惩罚。

在侮辱诽谤罪的立案过程中,除了对行为人进行刑事追诉外,还应该对行为人进行相应的教育、改正和惩罚,以达到惩罚犯罪、教育行为人的目的。

最后,侮辱诽谤罪的立案标准还包括了对被害人的保护和赔偿。

在侮辱诽谤罪的立案过程中,必须能够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对被害人进行相应的精神抚慰和经济赔偿,以弥补被害人所受到的损失。

总之,侮辱诽谤罪的立案标准是我国刑法对侮辱和诽谤行为进行立案追诉的条件和要求,包括对行为人的行为、证据、教育改正和惩罚,以及对被害人的保护和赔偿。

只有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对侮辱诽谤行为进行立案追诉,才能维护社会公序良俗,保护公民的名誉权,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公安机关关于严格办理诽谤案件的通知内容是什么?

公安机关关于严格办理诽谤案件的通知内容是什么?我们大家都知道随着时代的发展犯罪的手段都是有着变化的,近些年来网络技术越来越发达在网络上面总有一些人故意诋毁诽谤别人,对于这样的问题在我们国家是有相应的处罚标准的。

那么公安机关关于严格办理诽谤案件的通知内容是什么?我们大家都知道随着时代的发展犯罪的手段都是有着变化的,近些年来网络技术越来越发达在网络上面总有一些人故意诋毁诽谤别人,对于这样的问题在我们国家是有相应的处罚标准的。

那么公安机关关于严格办理诽谤案件的通知内容是什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多年来,各级公安机关依照《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查处了一批侮辱、诽谤案件,为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和名誉,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作出了贡献。

但是,少数地方公安机关在办理侮辱、诽谤案件过程中,不能严格、准确依法办案,引起了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产生了不良的社会影响,损害了公安机关形象和执法公信力。

为严格依法办理侮辱、诽谤案件,规范执法行为,提高办案质量,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切实提高对严格依法办理侮辱、诽谤案件重要意义的认识。

一些地方公安机关不能正确办理侮辱、诽谤案件,直接原因是对有关法律理解不当、定性不准,深层次的原因是对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缺乏清醒的认识。

各级公安机关要清醒地认识到,随着国家民主法制建设的不断推进,人民群众的法制意识和政治参与意识不断增强,一些群众从不同角度提出批评、建议,是行使民主权利的表现。

部分群众对一些社会消极现象发牢骚、吐怨气,甚至发表一些偏激言论,在所难免。

如果将群众的批评、牢骚以及一些偏激言论视作侮辱、诽谤,使用刑罚或治安处罚的方式解决,不仅于法无据,而且可能激化矛盾,甚至被别有用心的人利用,借机攻击我国的社会制度和司法制度,影响党和政府的形象。

各级公安机关要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大局出发,深刻认识严格准确、依法办理好侮辱、诽谤案件的重要意义,始终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按照“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的要求,切实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努力化解矛盾,避免因执法不当而引发新的不安定因素。

造谣诽谤相关法律规定(3篇)

第1篇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社交媒体的快速发展,信息传播速度和范围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

然而,这也带来了造谣诽谤等不良信息的泛滥,严重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一系列关于造谣诽谤的法律规定。

以下将对这些法律规定进行详细探讨。

一、造谣诽谤的定义1. 造谣造谣,是指无中生有、捏造事实,通过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形式散布虚假信息的行为。

造谣的目的可能是为了吸引眼球、谋取利益,或者出于其他不良动机。

2. 诽谤诽谤,是指故意捏造事实,通过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形式散布对他人的名誉、人格尊严造成损害的信息的行为。

诽谤的行为主体是故意为之,其目的是损害他人的名誉。

二、我国关于造谣诽谤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对诽谤罪进行了规定:- 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 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刑法罪名 之 诽谤罪 简析

刑法罪名之诽谤罪简析概念诽谤罪,是指捏造并散布某种事实,足以败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一量刑与处罚犯本罪,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二刑法条文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侮辱罪】【诽谤罪】以暴力或者以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三构成要件——犯罪构成3.1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格和名誉。

3.2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行为。

3.3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3.4 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

即明知自己散布的是足以损害他人名誉的虚假事实,会发生损害他人名誉的危害后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

四罪与非罪以及相近罪的区别4.1 罪与非罪的区别4.1.1 构成本罪是否要求捏造行为与散布行为齐备,尚有值得研究之处。

但一般认为捏造与散布是两个紧密联系缺一不可的要素。

没有捏造行为致使出于直接故意单纯散布虚假事实造成严重后果时是否构成诽谤,仍值得研究。

此外,本罪是否要求公然实施,存在两者观点,一是认为需要,另一观点认为不需要。

但诽谤必须存在捏造并散布的行为,因而必然要求公然方式进行,即必须被他人感知,如此才可造成对被害人名誉的损害。

4.1.2 诽谤死者的行为,目前只能按照民事或行政方式处理。

4.1.3 文学创作中的诽谤罪是否成立应注重考查:4.1.3.1 能否依据文学创作的作品推知诽谤的对象;4.1.3.2 作品捏造的情节是否严重背离事实,给特定人造成人格、名誉损害。

4.2 相近罪的区别4.2.1 与侮辱罪的界限4.2.1.1 行为构成不同。

本罪要求具备散布并捏造事实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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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卷第2

2019年2

湖南科技学院学报Journal of Hunan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Engineering

Vol.40 No.2Feb.2019

网络诽谤侮辱问题的刑法规制李M(湖南大学法学院,

湖南长沙

410082)

摘 要:

网络诽谤侮辱问题,在网络环境的开放度、共享性、传播力面前很难得到有效控制.其本质因素与刑法规则问

题存在一定联系,故而需要从立法层面上逐一剖析,诠释网络诽谤侮辱问题的关键所在.基于此,文章分析了网络环境中的 诽谤侮辱行为基本特征,解析了刑法规制中网络诽谤侮辱行为的实质问题,同时提出了针对网络诽谤侮辱问题的刑法规制对 策。希望能够从公诉、自诉、管辖权、证据收集等方面,完善网络诽谤侮辱案件的执法力度和量刑标准,令刑法规制可以真

正解决网络诽谤侮辱问题,降低和弱化由于不良网络行为造成的社会风气干扰,

令网络环境和秩序能够得到有效管控.

关键词:网络诽谤;侮辱问题;刑法规制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673-2219

(2019)

02-0078-04

网络诽谤侮辱罪,是指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捏造并散

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名誉和人格,情节严重的,可

造成对于他人人格尊严、名誉权的损害。在网络技术高速 发展的过程中,互联互动的信息传播效率更高,网络诽谤侮 辱事件也频现于网络媒介之中。如果无法控制和整治歪风邪 气,网络诽谤侮辱的事件也会日益繁衍,造成更大的社会威 胁。因而,网络诽谤侮辱的犯罪行为,已经严重影响和扰乱 了健康的网络环境和秩序,甚至在很大程度上误导了网络民 众的主观认知和思维习惯。因此,2013年9月9日,最高 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明确了网络诽谤侮辱的入罪标 准,即谣言被转发超500次可判刑,明知诽谤仍提供帮助以 共同犯罪论处。一网络诽谤的刑法概念网络诽谤是在《刑法>> 中隶属于诽谤罪的法学术语。在 网络技术高速发展的过程中,网络留言的便捷度不断增加, 网络互动性也在不断增强。处于不同地域、时间段、网络媒 介的终端群体,可在同一网络平台留言互动。当出于个人因 素,诋毁他人名誉和人格,且散布了虚假事实,其网络诽谤 罪名成立。借助即时通讯工具、BBS、电子邮件、微信、微 博等网络传播媒介,传播虚假信息,造成了他人名誉损失的 行为,均可界定为网络诽谤。收稿日期:2018-12-20作者简介:李嬪(1993-),女,湖南衡阳人,湖南大 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刑法。78二网络环境中的诽谤侮辱行为基本特征网络诽谤是在网络空间内对他人名誉的诋毁,与传统形 式的诽谤,特征上存在一定的差异。只有深刻了解网络诽谤

的普遍特征,才能从网络诽谤的行为中总结出执法规律,为

刑法规制提供相应的立法建议。基于此,首先需要从网络环

境中的诽谤侮辱行为基本特征角度加以分析,并总结出网络 诽谤侮辱行为在刑法规制中所处的特殊境遇,了解问题本质

并提出解决对策。

(-)影响范围广

,传播速度快

以往时期网络传播媒介的新闻集中度较高,文化部对网 络新闻的控制力犹在。但是在自媒体出现之后,网络信息的 传播速率以几何倍数递增,

不断形成了更高的传播速率

。当

智能手机出现后,网络终端用户日均浏览量在不断增加,从

微博、微信、

直播等渠道获取了网络信息形成了更为广泛的

影响力。由于自媒体传播信息时,可随意更改或自主编撰

导致信息真伪度难以区分。

而多数群众仅因为信息标题具有

较强的吸引度,便大量转载,也并不会对其内容真假去进行

验证和考量。因而,在自媒体网络环境中,网络诽谤侮辱的

信息传播速度更快,且影响范围更广,对受害人的名誉伤害 也更加严重。

(二)隐匿性较强

,公开度较高

传播速度快和影响范围广的普遍特征,在网络环境中属

于表层特征。更为深层的特征表现为隐匿性和公开度。一方

面,

网络诽谤侮辱的行为

,具有一种基于网络环境的隐匿性

特征。在开放的网络环境中,多数网络平台并不需要实名认

证,亦或并不会显示用户的真实姓名。那么在网络诽谤侮辱

信息传播的过程中,发起人也可隐匿其身份信息。由于目前的网络监控体系尚未真正健全,导致诽谤者的个人网络链接

可通过调节本地IP地址来进行更改,很难锁定其精准的发

布信息终端。借助匿名注册或假借他人之名的情况,导致了 隐匿真实身份信息的弊端频现。因而,网络诽谤侮辱行为具

有隐匿性特征,是在相对开放的网络环境中,

产生的一种锁

定个人身份信息弊端。另一方面,网络诽谤侮辱行为,具有 一种借助网络声势造成的公开性特征。在网络环境中,所有 社会群体都并未以真实身份存在,虚拟身份之下,很多用户 无需顾及由于自身言论造成的社会影响,亦或降低了诽谤侮

辱他人的负罪感。网络公开环境下,对言论本身的负责态度

逐渐弱化,社会群体的言论公开意识并未得到约束,导致网

络诽谤侮辱的负面影响很难真正消除。一旦诽谤侮辱的信息

流传于网络,在卫星、光缆、终端通讯设备的媒介链接之下, 快速传播并被分享,形成绝对意义的公开性,

因此即便是个

人隐私也会在网络媒介的传播之下迅速曝光。(三)可信度失衡,

公信力制约网络诽谤侮辱的深层威胁性并不在于对个人名誉损害, 而在于对整体社会公信力的破坏。当某一社会舆论,呈现出 负面情绪,甚至倒戈相向,违背了真实事件的原委。其事件 本身的舆论可信度则会大幅下降。网络媒介中的社交互动便 是这样的形成机制,网络诽谤污侮辱的信息以图片、文字、 视频等形式存在,社交媒介中的传播机制扩大了虚假信息的 本质容量,网络用户秉承惩恶扬善的参与心态,同情社会弱 势群体的情况下,污蔑了貌似强势的一方,却并未在事实真 像上酌情探究。因而,由于网络信息的可信度失衡,造成了 舆论信息的公信力遭到制约,诽谤侮辱行为在网络环境下难 辨真伪,是对于控制和约束网络诽谤侮辱行为的主要难点。三刑法规制中网络诽谤侮辱行为的问题分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侮辱罪” 的规定显示,"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 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虽然刑法定罪依据相对明显,但 网络诽谤侮辱行为本身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其定罪标准虽然 简单,却无法约束更多的社会群体。其中主要存在四点问题: 公诉困境、自诉疑难、管辖模糊、证据不足。(-)公诉困境诽谤侮辱罪公诉的条件是,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 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通过信息网络实施 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 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并收集证 据。其中“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行为包括:引 发群体事件、诱发公共秩序混乱、导致宗教或民族冲突、诽 谤多人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损害国家形象和微机国家利益 的网络诽谤侮辱行为。虽然上述行为在定义上较为明确,但 在执行层面上存在部分争议问题。公权力的过度干预,是潜 藏的严重问题之一。司法认定危害社会秩序,以及破坏国家 利益的行为很难在执法层面上精准定夺。诸如国家形象、影 响、恶劣等词汇较为模糊,很难形成具体的衡量标的。而类 似的问题,则会造成司法实践自由裁量的难度,由当地司法 机关自行定夺是否公诉,很大程度上干扰了公民在网络环境 之下的言论自由权限。损害国家形象是一种公诉条件,而这 种公诉条件过于模糊,很难形成执法层面的公信力。诸如山 西“稷山匿名信案”、重庆“彭水诗案”、辽宁西丰“拘传 记者案”等。社会舆论导向确实有损地方政府形象,且容易 引发群体性事件,但以此为由进行公诉,也会形成公权力过 度干预的弊端,相当于约束了民众言论自由,是网络诽谤侮 辱公诉执法层面上的刑法规制问题。(二) 自诉疑难通常情况下,遭到舆论攻击的社会个体,衡量自身受到 物质或精神上的重创,以其诽谤侮辱的损害后果,以及可容 忍程度来决定是否起诉。当社会个体申诉于当地法院,需要

经过审查核实,判断是否超岀自诉范畴。如未超出自诉范畴,

则转交于公安机关立案调查。那么网络诽谤侮辱案件,也会

由自诉环节进入公诉程序。从自诉转为公诉,其司法流程较

为复杂,也增加了司法机关立案难度。在诸多网络诽谤侮辱

的案件中,公安机关存在难以抉择的问题。提起公诉可能造

成社会非议,引发民众不满。选择不起诉,也可能令网络诽

谤侮辱的犯罪者逃脱法律制裁。网络网络诽谤侮辱的相关案

件中,多数情况下是利用了民众的情绪,主导了社会舆论的

倾向。公安机关立案调查的目标是据理力争,还原事实真像。

公安机关介入期间,网络舆论仍然可能产生波动性影响,间

接迫使调查取证工作陷入僵局。

自诉转公诉所涉及到的诸多

执法问题,都对最终审判结果产生一定的干扰。地方法院也

需要考量社会舆论对于法律公信力的信赖问题。自诉与公诉

的模糊界限很难处理,是导致网络诽谤侮辱定罪难点频现的

主要因素,亦然是刑法规制中的主要障碍

(三) 管辖模糊

网络诽谤侮辱行为在定罪时经常会遇到管辖问题,其犯

罪行为的发生地多数情况下难以认定。在网络诽谤侮辱犯罪

案件中,互联网本身是一种地域性波动性较大的因素。动态 犯罪主体在不同地点通过网络终端传播了非法信息,诽谤侮

辱他人的经过可能存在多地犯罪的情况。同时也可能受到他

人指使,参与了异地犯罪,传播了诽谤侮辱信息。那么处于 动态变化的地域迁移,或者多地区作案的问题,在调查取证

环节上难度也会随之增加。明确犯罪行为的发生地点,对于

公安机关的侦查技术要求相对更高,司法实践的管辖权很难

从地域上进行划分。除此之外,网络诽谤侮辱行为的损害结 果也很难认定。网络传播速度较快,

即便当前影响程度不高,

但滞留于网络空间内的信息,已经通过转载传播出去。后期

可能造成的进一步影响,对于被诽谤者的损害可能由于时间

推移更为严重。原本诽谤信息在本地影响度较高,

后期被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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