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司法制度的基本范畴
司法制度

• 3、 审判委员会
3、最高人民法院
设于首都北京。它是国家的最高审判机关 依法行使国家最高审判权,同时监督地方 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工作。最 高人民法院由院长一人,副院长、庭长、 副庭长和审判员若干人组成。
(二) 法官制度
• 法官制度是审判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 指关于法官的选任资格、选任方式、任职 期限、奖励惩处、物质待遇等方面的规章 制度的总称。我国于1995年2月28日颁布的 法官法共17章42条对此作了较全面规定。
人民法院组织体系简图
1、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
• 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 法院。
(1)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基层人 民法院包括县、自治县人民法院、不设区 的市、市辖区人民法院。
• 为便利人民诉讼,由基层人民法院设若干 人民法庭,作为派出机构,但人民法庭不 是一个审级。其职权是审理一般民事和轻 微刑事案件,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 进行法制宣传,处理人民来信,接待人民 来访。它的判决和裁定就是基层人民法院 的判决和裁定。
(2) 工资保障。法官按规定获得劳动报酬, 享受保险、福利待遇。
(3) 人身保障。法官的人身、财产和住所 安全受法律保护。
(4) 其他保障。法官有辞职、提出申诉或 控告、参加培训等权利。
• 4、 法官晋升制度
法官分为十二个等级。最高人民法院 院长为首席大法官,二至十二级法官分为 大法官、高级法官、法官。法官等级的确 定,以法官所任职务、德才表现、业务水 平、审判工作实绩和工作年限为依据。根 据年度考核,逐级晋升。对法官的考核, 由所在法院组织实施,应当客观公正,实 行领导和群众相结合,平时考核和年度考 核相结合的原则。
中国司法制度论文(2020年整理).pdf

4.服务功能—— 服务功能,是指司法机关和司法组织对活动对象所具有的服
务作用。为人民服务是共和国缔造者毛泽东同志提出来的作为国家工作人员的
基本宗旨。司法制度的服务功能是通过司法机关和司法组织实现其宗旨和目的
的活动而体现出来的。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方面,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应
当努力为人民服务。宪法第 27 条: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
4
二. 中国司法制度的功能 1.惩罚功能 ——根据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观点,法庭、警察、监狱都是国 家的暴力机关,是统治阶级进行阶级统治的工具,对危害、破坏统治阶级的政 治、经济、社会秩序的行为进行打击和镇压。对我国而言,就是人民民主专政, 打击敌人、惩罚犯罪是我国司法机关的重要功能。 这种对犯罪分子、敌对分子 的惩罚功能,是通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通过执 行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实现的。 2.调整功能 ——对于人民内部的矛盾和纠纷,通过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仲 裁机构的仲裁活动来实现。 如婚姻家庭、人身权利、产权纠纷;法人、个人、 合伙或其他经济活动主体之间的经济纠纷;有关著作权、专利、技术和合同等 知识产权;有关海事海商案件等,由人民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婚 姻法、继承法、劳动法、合同法、物权法、海商法等法律、法规,查明案件事 实,分清责任,明确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和义务,从而调整人身、财产等社 会关系,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经济秩序。 3.保障功能 ——所谓保障功能,是指司法制度对现行社会关系、社会制度的 保护、维护作用。司法制度的保障功能是通过司法机关和司法组织的各项司法 活动实现的。刑事司法机关通过打击犯罪保护国家安全、经济秩序、社会秩序、 公民的各项权利等重大权益;人民法院、仲裁机构通过各自活动,确认、变更 和消灭民事、经济法律关系 公证机构通过依法证明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 书和实施的真实性、合法性,保护公共财产,保护公民身份上、财产上的权利 和合法利益。
司法制度

司法制度司法的含义:司法是一种由宪法和法律授权或在习惯和功能上被国家和社会承认的特定机关和组织,依据法律,遵循特定程序处理诉讼案件和非讼事件的特殊的执法活动。
司法制度的含义:司法制度是指国家体系中司法机关及其他的司法性组织的性质、任务、组织体系、组织与活动的原则以及工作制度等方面规范的总称。
我国的司法制度包括侦查制度、检察制度、审判制度、监狱制度、司法行政管理制度、人民调解制度、律师制度、公证制度、国家赔偿制度等公、检、法的相互关系:分工负责、互相配合、相互制约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等,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查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出庭支持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
(1)公安、检察、法院三机关在分工负责的基础上,通力合作,互相支持,协调一致,共同完成揭露犯罪,证实犯罪,依法给犯罪分子以应得的惩罚,(2)公检法机关在分工负责的基础上,要通力合作,互通情况,互相支持,协调一致,共同完成刑诉法的任务,而不能互不通气,彼此掣肘,甚至互相扯皮,抵消力量。
”(3)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在分工负责的基础上,相互支持,通力合作,使案件的处理能上下衔接,协调一致,共同完成查明案件事实,追究惩罚犯罪的任务。
审判制度:含义:审判制度就是法院制度,包括法院的设置、法官、审判组织的和活动等方面的制度审判制度1、公开审判制度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和宣告判决,除法律另有规定,一律公开进行。
公开审理的案件,要先期公布案由、当事人的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允许公民到法庭旁听,允许新闻记者采访和报导,定期公开宣判的应当先期公告。
总之,应当把法庭审判活动的全过程,除了合议庭评议外,都公布于众。
2、辩护制度任何刑事被告人都有权获得辩护。
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辩护人,或者由人民法院指定辩护人为他辩护。
3、回避制度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不得参加对本案的审理。
第七章 国家司法制度

◆公安机关与检察院之间的制约关系 公安机关与检察院之间的制约关系
公安机关在侦查案件中,认为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时, 公安机关在侦查案件中,认为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时,应 提请检察院审查,由检察院决定是否逮捕。 提请检察院审查,由检察院决定是否逮捕。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认为应当起诉的,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认为应当起诉的,应移送检察 院进行审查,检察院审查后,应作出提起公诉或不起诉的 院进行审查,检察院审查后, 决定。 决定。 检察院审查案件, 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 的证据材料;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 的证据材料;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 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公安机关认为检察院作出的不 起诉决定有错误时,可以要求检察院复议。 起诉决定有错误时,可以要求检察院复议。
• 基于对历史教训的总结,1979年制定的刑事诉讼 基于对历史教训的总结,1979年制定的刑事诉讼 法明确规定了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 法明确规定了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 相制约”的原则,1982年又把它写进了宪法 年又把它写进了宪法。 相制约”的原则,1982年又把它写进了宪法。
• 所谓分工负责,是指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公安、检察、法 所谓分工负责,是指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公安、检察、 分工负责 院各机关应依法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不能互相包办代替, 院各机关应依法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不能互相包办代替, 也不能互相推诿。 也不能互相推诿。 具体来说,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等,由公安 具体来说,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等, 机关负责 检察、批准逮捕、 负责; 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 侦查、提起公诉、出庭支持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 侦查、提起公诉、出庭支持公诉, 人民检察院负责; 负责 判由人民法院负责。 人民法院负责 判由人民法院负责。
中国司法制度考试复习

3.司法权界定的科学性4.程序的简明性和终结性
5.期间的适度性和严格性6.成本的合理性
★(三)司法效率与司法公正的关系
1.相辅相成,互为手段与目的
2.效率的绝对性与公正的相对性的矛盾
3.司法现实的选择:公正优先,兼顾效率
三、司法独立
(一)西方国家司法独立的保障机制
2.报名条件需提高、具体化
3.提高司法考试的效力(应高于公务员)
第三章中国审判制度
一、审判制度概述
★(一)审判制度的概念
审判制度,即法院制度,是国家确立的有关法院组织与活动的制度,是指有关法院的性质、职能、组织体系、法官制度及其运作机制等制度的总称。
★(二)审判制度的特征
1.形式上:是国家司法职能的制度化表现形态
3.保持清正廉洁
4.遵守司法礼仪
5.加强自身修养
1民主性(人民性)
2终局性
3公正性
4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率性
5独立性
6权威性
二、司法制度★*概念
有关司法机关和其他司法机构或者组织的性质、任务、组织体系、权利义务、活动原则以及工作制度等方面规范的总称。
★*我国司法制度的功能
1惩罚功能
2调整功能
3保障功能
4服务功能
5教育功能
★*我国司法的基本原则
1充分保障人权原则
2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以法官、检察官为代表的、受过专门的法律专业训练,具有精良的法律知识、娴熟的法律技能与严格的法律伦理的司法工作者所构成的自治性共同体。
(二)外国司法职业的基本情况
基本特点:
律师经历;
年龄限制;
层层选拔、严格考试。
当代中国司法制度

一、人民检察院的性质与任务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检察权即法律监督权。 人民检察院实行法律监督的对象,包括有关的国家机关、 国家工作人员和全体公民,监督涉及的范围是广义的法律, 即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对于违法并已达 到犯罪程度的,有权提起公诉。 人民检察院的任务是:通过行使检察权,镇压一切叛国的、 分裂国家的和其他的犯罪活动,打击各种犯罪分子,维护 国家的统一,维护人民民主专政制度,维护社会主义法制, 维护社会秩序、生产秩序、工作秩序、教学科研秩序和人 民群众生活秩序,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 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保 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卫社会主义 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
3、高级人民法院。包括省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高级人 、
民法院和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职权是 :①审判法律、 法令规定由它管辖的第一审案件,包括全省(直辖市、自 治区)性的重大刑事案件和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 民事案件等。②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移送审判的第一审案 件。③审判对下级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和抗 诉案件。④审判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 诉案件。 ⑤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 人不上诉的,应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 法院核准;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 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⑥杀人、强奸、抢劫、爆炸以及 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判处死刑的案件的核 准权,最高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得授权省、自治区、 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行使。⑦对海事法院的判决和裁 定的上诉案件,由海事法院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海事法院是1984年11月后建立的。它设立在沿海港口 城市,在审级上与地方中级人民法院同级,主要审理 国内和涉外的第一审海事案件和海商案件。 森林法院是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开始在全国重点 林区设立起来的,一般在某些国营林业局(包括木材水 运局)的所在地设立森林基层法院在地区(盟)林业管理 局所在地或在国有森林集中的地区设立森林中级法院。 在设立森林法院较多的省、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内设 林业审判庭,负责审理森林案件。
中国司法制度
第一章中国司法制度概述第一节司法和司法制度一、司法“司法”一词来源于西方。
在学理上,是由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第一次论述“司法”问题。
他认为:每个国家都有三种权力,即立法权力、关于国际事项的行政权力、有关民事法规事项的行政权力。
这里“有关民事法规事项的行政权力”,被称为“司法权力”。
而“第二种权力则简称为国家的行政权力”。
从现代的眼光看,孟德斯鸠所称的司法权就是惩罚犯罪和裁决私人讼争的权力,而行政权是执行立法机关的意志,维护公共安全,派遣和接受外交使节,防御外国侵略的权力。
他提出司法权这个概念是为了表达三权分立的思想,或者说,他的司法权概念的提出是以三权分立思想为基础的。
他说:“如果司法权不同行政权和立法权分立,自由就不存在了。
如果司法权和立法权合二为一,则将对公民的生命和自由施行专断的权力,因为法官就是立法者,如果司法权和行政权合二为一,法官便将拥有压迫者的力量。
”“如果同一个人或者由重要人物、贵族或平民组成的同一个机构行使这三种权力,……则一切都完了。
”“就事物的性质来说,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
”孟德斯鸠的思想为日后资产阶级国家的政治体制提供了理论基础。
在实行“三权分立”的国家中,议会、总统(或内阁)、法院分别行使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并使其互相制约。
因此,在实行三权分立的国家,司法是与立法、行政相对应的一项国家活动,即国家适用法律解决纠纷的活动,就是审判,司法权就是审判权,司法机关就是法院。
至于检察权,则是作为行政权的一部分,属于政府行政系统。
如在美国,检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合二为一,联邦总检察长即为司法部长;在法国和德国,其检察机关虽然附设于法院,但受政府司法行政机关的领导和指挥。
我国清末引进西方司法制度,在法律中明确规定司法权由法院行使。
司法权就是审判权;各级检察厅虽附设于大理院或同级审判厅,但受专门负责司法行政的法部领导。
辛亥革命后的民国借鉴西方的“三权分立”并结合中国传统,设立“五权分立”,即“立法、行政、司法、考试、检察”,但司法权仍由法院行使;而检察机关则属于行政系统,由政府的司法行政机关领导,与法德等国类似。
中国司法制度的基本范畴
最低原则:
1.社会各界对司法旳地位和作用形成共识 2.司法人员尤其是法官享有身份保障 3.保障司法人员享有与其他身份地位相符旳物质待遇 4.人身安全应该受到保护 5.司法活动应有充分旳经费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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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法学教育基本现状
全国高校总学生数:3167万(在校) 高校数量:2762所。其中一般院校(含独立学院)2409所 法学院系:632个 在校法学学科学生数:32万
司法考试追求旳是唯一正确旳答案,而从法学作为社 会科学旳特点,法学都很自然地以为一种法律纷争可能或 者必然会有不同旳“答案”,受此训练旳法学院学生所以也 会很自然地考虑不同旳结论——而可能正是这一点让他们 在司法考试中吃了亏,因为答案只有一种可能性。
相反,只背诵、记忆和了解法条但没受过法学院启发 式教育旳非法学专业考生,却恰恰迎合了司法考试“唯一 正确答案”旳思绪而成为了实际上旳受益者。
这些成果表白,那些考试能力强旳考生更轻易经过司 法考试。例如年轻、记忆力好、有足够时间和精力复习旳 在校学生往往是经过者中旳主力,而年龄较大、记忆力较 差、学习复习能力差旳考生经过率就比较低。实际上不止 是司法考试,其他任何考试可能都会呈现出上述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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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因:
司法考试主要考察旳是考生对知识点旳记忆、背诵( 这只需要一般旳智力而无需专门训练) 和一定程度旳了解 ,但却极少考核对法律知识旳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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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 2023 年起,允许一般高校在校四年级学生参加国家司 法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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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司法考试旳意义
至2023年年底,全国有400万余人次报名参照,346万
余人次参照,64万余人经过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有30
中国司法制度复习资料电大
法律援助制度
法律援助的对象
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当 事人。
法律援助的范围
刑事辩护、民事代理、行 政诉讼代理等。
法律援助的组织
法律援助机构、律师事务 所等。
03
中国司法制度的运行机制
立案、审判与执行的程序
立案程序
包括起诉、受理、庭审和判决 等步骤。
审判程序
分为一审、二审和再审等程序, 确保案件得到公正、公平和准确 的审理。
中国司法制度复习资料电大
xx年xx月xx日
contents
目录
• 中国司法制度概述 • 中国司法制度的基本框架 • 中国司法制度的运行机制 • 中国司法制度的发展趋势与挑战 • 中国司法制度的案例分析
01
中国司法制度概述
司法制度的定义与特点
定义
司法制度是指国家司法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 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新中国成立后,建立了社会主义性质的司法制 度,强调司法公正和人民利益至上。
中国司法制度的基本原则
司法独立原则
01
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
的干涉。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02
所有人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不因社会地位、财富等因素而受
到不公正待遇。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03
01
案件数量增多与审判压力增大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案件数量逐年增加,给
法院带来了巨大的审判压力。法院需要在保证审判质量的同时,尽快
解决积压的案件,提高审判效率。
02
法律修订与司法解释的挑战
随着中国法律体系的不断修订和完善,法官需要不断更新法律知识,
2第二讲 中国司法制度的基本范畴
第四节 司法职业
一、司法职业的概念 司法职业,是以法官、检察官为代表 的,受过专门的法律专业训练,具有精良 的法律知识、娴熟的法律技能与严格的法 律伦理的司法工作者所构成的自治性共同 体。
*司法职业与法律职业概况
法官 法律职业 检察官 律师 公证员 仲裁员 其他司法职业 人民调解员 ……
司法职业
第三节 司法独立
一、西方国家司法独立的含义 审判权由法院依法独立行使,不受行 政机关和立法机关的干涉,上级法院只能 依法定程序变更下级法院的判决; 法官依法律和良心独立判案,不受各 方面意见的影响。
二、西方国家司法独立的保障机制 1、法院单独设置,自成体系 “巡回法院” 2、法官选任严格,职务稳固 “终生制”资料 3、法官的生活得到充分保障 “高薪养廉” 4、法官行为自由且有明确的准则和责任 “法官不得兼职” 5、法院经费独立,列入国家预算
二、司法职业的特征
1.具备系统的法律理论知识及职业技能(法律 性) 2.职业人员之间形成自治性共同体(独立性) 3.实行严格的职业准入制度(垄断性) 4.遵守特定的职业行为规范及职业道德(规范 性)
*我国司法职业特征的体现
1.具备法律知识及司法职业技能; *学历及专业背景(欠缺:标准低,不统一) 2.实行严格的职业准入制度; *司法考试及其他职业考试(欠缺:考试形式单 一) 3.遵守特定的职业行为规范及职业道德; *法律法规及规章(欠缺:自觉性,执行不力) 4. 形成行业性司法职业团体。 *学术交流和有限的人员交流(欠缺:非共同体)
1.法律职业道德的概念:是指法官、检察官、 律师、公证员等法律职业人员应当遵循的 行为规范的总和,是社会道德体系的重要 组成部分,是社会道德在法律职业领域中 的具体体现和升华。 2.法律职业道德的特征:第一,主体的特定 性;第二,职业的特殊性;第三,更强的 约束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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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保障司法人员享有与其他身份地位相符的物质待遇
4.人身安全应当受到保护 5.司法活动应有充足的经费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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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法学教育基本现状
全国高校总学生数:3167万(在校) 高校数量:2762所。其中普通院校(含独立学院)2409所
法学院系:632个
在校法学学科学生数:32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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迟来的正义非正义
河南胥敬祥13年冤案 湖北佘祥林11年冤案 河南赵作海11年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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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司法职业
徒法不足以自行,法的实施离不开司法职业的 作用。司法职业是司法活动中的主体,也是法律运 作中的主观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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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司法职业的概念
是指专门从事司法及其他法律活动、具有国家 授予的特定专业资格的职业法律工作者。 狭义:特指从事法律实务工作的法官、检察官、 律师。
第二章 中国司法制度的基本范畴
一、司法公正
所谓司法公正,就是指司法机关严格按照法律规定 的程序,准确地将法律适用于对诉讼案件的审理的 裁判之中,使审理的过程和结果体现法律的公平、 正义精神。
公正是诉讼的内在生命,没有公正,诉讼就不可能生存。
意义在于:抑制社会冲突;增强诉讼感召力。 人们越善于通过诉讼解决争议,社会就越文明,因为诉讼使争议成 为社会一种可控的冲突状态。
广义:除狭义外,还包括仲裁员、调解员、公
证员、企业法律顾问及立法者、法学研 究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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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
检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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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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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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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研究人员: 包括法学院校的法学教师、法学研究机构的研究人员、 立法机关、各政府机构、人民团体的法律政策研究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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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司法考试大纲内容的修改调整
一是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纳入大纲。从 2007 年起,将社 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有关政法工作的重大理论观点、重大工 作原则纳入大纲,2008 年起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单独作 为一编,并不断增加考查内容和分值。 二是加大了法律实务的考查力度。调整了考查学科内容、 知识点分值比例,增加刑法、民法、行政法和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考试内容的比重,注重考查考 生的司法实践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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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因:
司法考试主要考查的是考生对知识点的记忆、背诵 ( 这只需要通常的智力而无需专门训练) 和一定程度的理 解,但却很少考查对法律知识的运用。 司法考试追求的是唯一正确的答案,而从法学作为社 会科学的特点,法学都很自然地认为一个法律纷争可能或 者必然会有不同的“答案”,受此训练的法学院学生因此 也会很自然地考虑不同的结论——而可能正是这一点让他 们在司法考试中吃了亏,因为答案只有一种可能性。
三是强化了法律职业道德内容的考查。在国家司法考试大 纲中增加了法律职业道德内容的比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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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法学名校的考生通过率一般要比其它普通学校高, 男女考生通过率差别不大, 拥有博士学位的考生通过率总体低于本科在读及本科、 硕士和双学士学位的考生, 考生年龄大小与通过率明显成反比。 这些结果表明,那些考试能力强的考生更容易通过司 法考试。比如年轻、记忆力好、有足够时间和精力复习的 在校学生往往是通过者中的主力,而年纪较大、记忆力较 差、学习复习能力差的考生通过率就比较低。实际上不止 是司法考试,其它任何考试可能都会呈现出上述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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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司法考试的基本情况
考试主要测试内容包括:理论法学、应用法学、现行 法律规定、法律实务和法律职业道德。 国家司法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命题和评卷,成绩由司法 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公布。国家司法考试的考试成绩一 次有效。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由司法部统一颁发 《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相反,只背诵、记忆和理解法条但没受过法学院启发 式教育的非法学专业考生,却恰恰迎合了司法考试“唯一 正确答案”的思路而成为了实际上的受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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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 2008 年起,允许普通高校在校四年级学生参加国家司 法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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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司法考试的意义
至2013年年底,全国有400万余人次报名参考,346万 余人次参考,64万余人通过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有30 多万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进入到法律职业队伍中。 由于司法考试的统一要求,也在一定程度上使得上述从 业者具备了共同的知识和技能,也可能形成了某些共同的 法律观念甚至是法律信仰,这对推进所谓法律职业共同体 的建构、实现法律的统一适用都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司法考试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学教育,近年来众 多法学院在课程设置、教学方法等方面的变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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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存在问题(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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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强迫自证其罪。
审判独立 被追诉人享有辩护权
审判程序公正。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一事不再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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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诉讼效率
是指国家专门机关要依法尽可能快 地进行刑事诉讼活动,使案件得到及时 的处理,避免一切不必要的延误。具体 概括为三个方面: 1.公安司法机关要积极主动地履行自 己的法定职责。 2.诉讼行为必须遵守法定的期限。 3.效率包含质量与速度两方面.在保证 案件质量的前提下尽快处理刑事案件。
司法职业保障及最低标准
司法职业保障,是指对从事司法工作人员正 当履行职责提供保障,其目的并非为司法职 业的特权与利益,而是为了确保司法职业顺 利完成宪法赋予的使命,依照法律规定处理 案件,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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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标准:
1.社会各界对司法的地位和作用形成共识 2.司法人员特别是法官享有身份保障
一次不公正的判决,恶果相当于十次犯罪。(培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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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公正既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 国际上程序公正的主要标准
无罪推定原则 所有人在诉讼中一律平等,反对特权、歧视 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捕或者羁押。
实体公正(结果公正)可概括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 程序正义(过程公正)则包括中立性、平等性、充分性三个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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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司法考试
1.司法考试的由来
国家司法考试是国家统一组织的从事特定法律职业的 资格考试。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和取得律师资格必须通 过国家司法考试。国家司法考试前身为律师资格考试, 2001 年6 月 30 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 《法官法》 和 《检察官法》修正案,对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实行 统一司法考试作出明确规定,正式确立了国家司法考试制 度,同年底通过的 《律师法》修正案和 2005 年通过的 《公证法》,将取得律师资格和担任公证员纳入国家司法 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