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物价局关于重新核定城市规划信息技术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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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物价局关于核定防雷技术服务收费标准问题的通知-琼价审批[2009]39号

海南省物价局关于核定防雷技术服务收费标准问题的通知-琼价审批[2009]39号

海南省物价局关于核定防雷技术服务收费标准问题的通知正文:---------------------------------------------------------------------------------------------------------------------------------------------------- 海南省物价局关于核定防雷技术服务收费标准问题的通知(琼价审批[2009]39号2009年11月24日)海南省气象局,各防雷设施检测服务单位:省气象局《关于申请核定防雷技术服务正式收费标准的函》收悉。

鉴于各防雷设施检测服务单位试行原省发展与改革厅《关于重新核定防雷技术服务收费标准和有关问题的通知》琼发改收费[2007]150号规定标准期满,根据试行情况,经研究,现就重新核定防雷技术服务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在我省依法成立并且具有防雷设施检测资质的单位接受委托,为委托人提供防雷技术服务,可向委托方收取防雷技术服务费。

二、防雷技术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防雷设施检测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见附件1;村镇新建建筑物(单体民用住宅)防雷设施检测收费标准见附件2;新建建(构)筑物防雷设施检测项目程序及收费计算办法见附件3。

收费单位可根据工作量大小、服务难易程度等,以规定的收费标准为基准价,在上下浮动不超过10%的幅度内,双方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三、根据《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规定,防雷设施实行定期检测制度。

油库、气库、化学品仓库、易燃易爆场所的防雷设施每半年检测一次,其余场所的防雷设施每年检测一次。

防雷检测机构按规定对防雷设施进行检测,具体检测项目见附件4、附件5。

四、凡第一次检测不合格的防雷设施,整改后需重新复检,复检次数不超过二次的不另行收费。

经过二次复检仍不合格,需进行第三次及以上次数复检的,每次收费标准均按复检内容收费标准的50%收取。

关于降低我市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关于降低我市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合价房〔2009〕236号关于降低我市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市建委、规划局,各县、区物价局、建设局、规划局及相关单位:根据市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运用价格政策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9】28号)文件精神,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促进我市经济保持平稳较快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降低我市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降低后的我市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收费标准见附件。

对军事设施(不含经营性设施)、政府投资的九年制义务教育教学用房、托儿所、敬老院、非盈利性的社会福利设施、公共绿地建设项目免收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费,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机构可收取技术资料工本费50元。

在城市规划区内,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定城市规划批准建设的个人自用住房(不含农民自建房),需要提供规划综合技术服务的,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机构收取综合技术服务费用200元二、收费主体、收费范围、收费性质、收费内容及相关规程等仍按皖价房【2005】293号文件执行。

三、收费单位应及时到物价部门办理《安徽省经营性服务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亮证收费,实行明码标价,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社会监督。

对不按规定降低收费标准的,一经查实,从严查处。

四、上述降低后的收费标准自2009年7月1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收费标准二〇〇九年七月一日主题词:经济管理价格降低标准通知抄送:省物价局,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办公厅,市政府法制办,市发改委,市房地产管理局,市国土局。

合肥市物价局 2009年7月1日印发共印100份附件: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收费标准一、选址定点、用地规划阶段项目用地规划面积公顷(s)省辖城市其他城镇备注S < 1 1250元750元1≤ S< 3 1500元1000元S≥ 3 1750元1250元1、工业项目免收。

海南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价格评估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琼价费管[2012]354号

海南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价格评估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琼价费管[2012]354号

海南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价格评估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正文:---------------------------------------------------------------------------------------------------------------------------------------------------- 海南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价格评估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琼价费管[2012]354号2012年6月18日)各市县物价局,洋浦经济发展局:海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海南省价格评估资格确认和价格评估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琼价综字[1998]89号)已执行多年。

随着近年物价上涨、房地产评估行业的经营成本不断增长,为进一步规范其收费行为,依据《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计价格[1995]971号)有关规定,经研究,重新核定我省以房产为主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服务收费标准如下:一、房地产估价收费以计件收费形式,采取差额定率累进计算办法收取评估费用。

计件收费基准价标准分为七档,各档差额基准及费率如下表:房地产差额定率累进收费表档次房地产价格总额(万元)累进计费率‰1100以下(含100)5.02101以上至10002.531001以上至20001.542001以上至50000.855001以上至80000.468001以上至100000.2710000以上0.1注:一项评估收费最低为1500元,根据本表计算不足1500元的按1500元收取。

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计价格[1995]971号)规定,我省房地产价格评估收费标准可适当提高,但最高不得超过上述标准的30%。

二、此项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收费单位提供服务并收费,应遵循公开、公正、自愿、有偿的原则,切实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不得借助主管部门权力强制服务,强行收费。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明确城市规划技术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明确城市规划技术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明确城市规划技术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
【发文字号】苏价服[2003]42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3.02.14
【实施日期】2003.03.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明确城市规划技术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三年二月十四日苏价服[2003]42号)
各市物价局及常熟市物价局:
我局于2000年11月下发《关于规范城市规划技术服务收费的通知》(苏价房[2000]374号)以来,各级城市规划技术服务机构的管理服务质量有所提高,市场收费行为得以规范。

现根据两年来城市规划技术服务收费的试行情况,对试行收费标准与计费方式作适当调整,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具有城市规划技术服务经营资格的机构,接受建设项目业主的委托,开展城市规划技术服务工作,可适当收取城市规划技术服务费。

收费本着自愿、有偿和合理的原则。

二、城市规划技术服务费为省管经营性收费。

省定收费标准为全省最高标准,各地价格主管。

海南概算费用及计费依据有关文件

海南概算费用及计费依据有关文件
琼计价管〔2002〕424号
22
研究试验费
23
引进技术和引进设备其他费
24
联合试运转费
25
专利及专有技术使用费
26
生产准备及开办费
27
其他应计费用费用

预备费
(一)
基本预备费
(二)
价差预备费
国家计委关于加强对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概算中价差预备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计投资〔1999〕1340号

建设期利息
计价格〔2002〕10号
19
门窗检测费
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关于重新核定建筑幕墙和门窗物理性能检测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琼发改收费[2004]1301号
20
防雷检测费
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关于《重新核定防雷技术服务收费标准和有关问题》的通知
琼发改收费〔2007〕150号
21
消防检测费
海南省物价局关于清理整顿消防安全技术检测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琼发改收费[2005]1820号
13
招标代理费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计价格[2002]1980号
14
招投标交易报务费
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关于重新核定建设工程招投标交易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琼发改收费[2005]1140号
15
工程造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咨询费
省发改厅、省建设厅关于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计价格[2002]125号
7
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费
水利部水土保持司关于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咨询服务费用计列的指导意见
保监[2005]22号
8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费

《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

《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

《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关于发布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的通知物价局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物价局(委员会)、建委(建设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和建设部、财政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城市规划设计单位实行技术经济责任制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对城市规划设计收费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城市规划收费工日定额》(试行)是在原国家计委一九八七年颁发的《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试行)的基础上考虑到物价上涨等因素修订的,现予以发布执行。

二、城市规划收费按直接生产人员所需的工日计算,收费标准为每工日八十五元。

三、外资和中外合资建设项目的城市规划设计收费,参照国际有关收费标准,由承包方与委托方具体协商确定。

四、城市规划设计单位必须持有国家统一颁发的城市规划设计证书,并经工商登记后,方可进入市场,收取城市规划设计费。

五、本通知自一九九三年七月一日起执行。

国家计委一九八七年颁发的《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试行)同时废止;在此之前签订的合同,仍按原合同执行。

附件:城市规划收费工日定额(试行)一九九三年四月二十三日附件城市规划收费工日定额(试行)城市规划收费工日定额说明一、本工日定额是在原国家计委1987年颁发的《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试行)的基础上进行修订的。

对原标准中的不合理部分进行了调整,采取按直接生产人员所需的工日来计算收费的办法。

二、本工日定额已列出常见的城市规划设计项目,如: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修建设计、风景区规划、城市交通规划、城市单项市政工程规划等。

还有一些项目,如:区域城镇体系规划、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建设项目选址及技术论证、工程可行性研究等未列出具体定额的,可参照已列定额以实际需要工日计算。

三、执行本工日定额,其各项规划内容和深度要求按《城市规编制办法》及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如果根据实际需要,增加或减少内容、深度,其所需工日数应作相应增减。

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关于重新核定工程勘察成果质量审查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琼发改收费[2006]340号

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关于重新核定工程勘察成果质量审查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正文:---------------------------------------------------------------------------------------------------------------------------------------------------- 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关于重新核定工程勘察成果质量审查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2006年3月20日琼发改收费[2006]340号)海南大地建业工程勘察质量审查服务中心,海口市规则勘察测绘服务中心、三亚市建设工程勘察质量审查服务中心:我厅《关于工程勘察成果质量审查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琼发改收费[2004]44号)试行期届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现重新核定工程勘察成果质量审查服务收费标准如下:一、工程勘察成果质量审查服务收费标准按国家规定的现行工程勘察收费标准(基准价)的3-4%向建设单位收取。

二、工程勘察成果质量审查服务收费属中介服务收费,提供服务并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正、自愿和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不得强制服务,强行收费。

三、各工程勘察成果质量审查机构接受建设单位委托进行审查并收费,应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书,合同应标明审查的内容及收费标准。

严格按照国家工程勘察成果质量审查规定要求进行审查,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四、在我省依法成立并且具有相关资质的工程勘察成果质量审查服务机构,必须按规定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明码标价,亮证收费,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本收费标准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琼发改收费[2004]44号文同时废止。

——结束——。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改进城乡规划信息技术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湘价服[2013]128号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改进城乡规划信息技术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正文:----------------------------------------------------------------------------------------------------------------------------------------------------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改进城乡规划信息技术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二○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湘价服〔2013〕128号)各市、州物价局:根据国家简政放权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发展环境优化年”的工作部署及《湖南省特定商品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湘价服〔2010〕71号文件执行情况,现就改进城乡规划信息技术服务收费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城乡规划信息技术服务费是具备相应执业资质、经工商登记注册的企业或具有城乡规划信息技术服务职能的事业单位,坚持自愿委托、服务有偿的原则,与委托方签订协议(合同),利用城乡规划专业信息和专业知识,依约提供服务向委托方收取的费用。

不具备执业资质、未签订委托协议、未提供协议规定的服务均不得收费。

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收取规划服务费,严禁借助报规审批等行政职能强行服务强制收费。

二、城乡规划信息技术服务费属涉及建设项目的收费,定价权在省价格主管部门。

属于行政许可、行政审批前置条件的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由省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全省统一标准。

具体项目及标准如下:1、城市规划技术论证:包括建设项目选址、用地规划和工程规划技术服务,并提供《经济技术指标复核报告书》、《建筑面积复核报告书》各一式两份、规划依据图彩图三张。

收费标准为:高层建筑:由原1.2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降低为1.1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多层建筑:由原0.80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降低为0.7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

公共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无法按建筑面积计收的项目,按工程总造价的0.1%计收。

有关发布城市设计收费标准的通知

有关发布城市设计收费标准的通知
国家物价局、建设部
《关于公布都市设计收费标准的通知》〔1993〕价费字168号
-1、总体规划
-2、总体规划纲要
-单独编制总体规划纲要,其⼯⽇按总体规划定额的30%-40%计。

-3、都市分区规划
-注:⼯⽇定额指⼤都市总体规划完成后,依照实际需要紧接分
区规划⼯⽇。

如总体规划完成后间隔时刻较长、变化较⼤、必须重新收集资料、调研分析才能分区规划,可视增加的⼯作量酌情另计。

-4、操纵性详细规划
-注:开发区包括:经济技术开发区、⾼新技术开发区、旅游度假区等。

-5、修建性详细规划
-居住区
-都市重点地段、⼤型公建及周围地段
-注:定额中未含⼯程管线和竖向规划⼯作量,其⼯作量可⽐照居住区定额33%另计。

-公园、游乐场及园林规划
-6、修建设计
-都市⼀般地段
-注:本定额含修建详细规划和修建设计⼯作量,不包括:区内建筑设计、单项⼯程管线设计、⼩游园、绿化、⼟⽅等单项设计⼯作量。

地形复杂地区乘1.1-1.3系数。

-都市重点地段、⼤型公积⾦及周围地段。

琼发改收费8号关于重新核定房产测绘等测绘产品价格问题的通知

琼发改收费8号关于重新核定房产测绘等测绘产品价格问题的通知根据琼发改收费8号文件,现就重新核定房产测绘等测绘产品价格问题发出以下通知。

一、背景介绍近年来,随着房地产市场的不断发展和经济的快速增长,房产测绘等测绘产品的需求量也不断增加。

同时,随之而来的是对测绘服务的要求不断提高,因此,需要重新核定房产测绘等测绘产品的价格,以更好地满足市场需求。

二、核定原则在重新核定房产测绘等测绘产品价格时,我们将坚持以下原则:1. 公平合理:确保价格的合理性和公平性,避免价格过高或过低对市场造成不良影响。

2. 参考市场:充分调研市场行情,参考同类服务的市场价格,确保价格具有市场竞争力。

3. 透明可行:价格调整应明确合理,方便市场主体理解和落实。

三、调整范围根据重新核定的结果,我们对房产测绘等测绘产品的价格进行了相应的调整。

具体调整范围如下:1. 一类产品:对一类产品的价格进行了统一调整,调整幅度平均为10%左右。

2. 二类产品:对二类产品的价格进行了细致的分析和调整,调整幅度根据不同情况而定,平均调整幅度约为15%至20%。

3. 三类产品:对特殊需求的三类产品价格保持原状,暂不进行调整。

四、实施时间根据琼发改收费8号文件的要求,重新核定的房产测绘等测绘产品价格将于2022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

在此之前,原有价格仍然有效。

五、市场影响此次重新核定的房产测绘等测绘产品价格调整是为了更好地适应市场需求和提升测绘服务质量,对于市场和相关行业将产生积极的影响:1. 促进竞争:合理的价格调整将促使市场主体提升服务质量,加强内外部竞争,从而推动行业的发展和进步。

2. 提升服务质量:价格调整也将使测绘服务提供商意识到提升服务质量的重要性,从而加大对技术人员培训和设备更新的投入,提供更加专业、高效的服务。

3. 保障市场秩序:统一调整价格有助于规范市场秩序,减少价格的混乱竞争,打击不正当竞争的现象,保护市场的健康发展。

综上所述,根据琼发改收费8号文件的关于重新核定房产测绘等测绘产品价格的通知,我们将在2022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的价格调整,旨在提升服务质量,促进市场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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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物价局关于重新核定城市规划信息技术服务收费标准
及有关问题的批复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
【发文字号】琼价审批[2010]450号
【发布部门】海南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10.09.21
【实施日期】2010.09.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海南省物价局关于重新核定城市规划信息技术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批复
(琼价审批[2010]450号)
海口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城市规划信息技术服务收费标准的请示》(市价字〔2010〕139号)收悉。

鉴于海口市规划信息资料服务中心试行《关于城市规划信息技术服务收费标准的批
复》(琼发改收费〔2007〕542号)规定标准期满,根据试行情况,经研究,现重新核定城市规划信息技术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同意海口市城市规划信息资料服务中心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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