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科学技术厅等5部门印发《关于加强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情况分析半

浙江省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情况分析半随着中国科技创新的加速,浙江省高校院所在科技成果转化方面逐渐取得了积极的进展。
本文将从政策支持、人才储备、技术成果转化、产学研合作等维度分析浙江省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情况。
一、政策支持浙江省政府一直积极支持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
如2018年,浙江省政府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推进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加快构建浙江省科技成果转化体系的实施意见》,明确将成果转化列为浙江省科技创新发展重点任务。
政策支持所带来的政策红利,也为高校院所的科技成果转化提供了更加有利的环境。
二、人才储备人才是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的核心资源。
浙江省高校院所在选拔、培养科技转化人才方面一直十分注重。
浙江省政府专门成立了浙江省科技转化中心,以此为中心建立起高校院所科技创新人才库,使得人才储备得到了有效的提高和整合。
三、技术成果转化浙江省高校院所技术转化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浙江大学翻译软件“英语流利说”、浙江工业大学设计“万能机床”和浙江理工大学的“氢燃料电池汽车”等技术成果都曾被成功转化,推进了浙江省科技创新发展和高等教育服务地方经济的双重目标。
四、产学研合作产学研合作是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方式。
浙江省高校院所开展了一系列创新合作模式,咬紧与产业界的关系,提高科技成果转化的合作度。
比如,浙江大学与政府合作,共同建立了智能健康大数据平台,并将数据转化于医疗产业,这让智慧医疗产业升温。
总体上看,浙江省高校院所在科技成果转化方面已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也存在改善的空间。
浙江省高校院所应该加强产学研合作力度,加强对科技转化人才的培养,为浙江省科技创新的发展提供更为有效的支持。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科技成果登记和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科技成果登记和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08.12.31•【字号】浙科发成[2008]345号•【施行日期】2008.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科技成果登记和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浙科发成〔2008〕345号)各市、县(市、区)科技局,省级有关部门,有关高校、科研院所、中介机构: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科技成果登记和管理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关于进一步加强科技成果登记和管理的若干意见为进一步加强我省科技成果登记和成果的规范管理,促进成果的转移转化,加快构建良好的创业创新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和科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成果登记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特提出如下意见:一、深化科技成果鉴定管理改革,促进科技成果评价工作逐步走向市场化、社会化。
各级科技行政部门原则上不再组织科技成果鉴定,科技成果鉴定改由行业组织或社会中介机构实行自律管理。
科技成果鉴定不再与政府科技管理工作挂钩,鉴定结论不作为科技立项、科技评奖依据。
二、行业组织或社会中介机构从事科技成果鉴定或评价工作应严格自律,注重信誉,遵循公平、公正、公开、诚信原则。
鉴定、评价结论实行专家和组织、主持单位负责制。
三、积极推行科技成果分类评价。
纯基础理论研究的成果主要以权威专业杂志上发表的论文及同行引用或认可的方式进行评价;具有实用价值的应用技术成果、特别是新产品类成果主要以市场绩效进行评价,并附之以必要的检测报告、自主知识产权等相关证明;对可能存在争议的技术创新成果,可以委托大学、科研院所、社会中介机构组织专家进行评价。
四、大力推进科技成果登记制度。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共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措施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共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措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3.04.14•【字号】浙科发成﹝2023﹞18号•【施行日期】2023.04.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成果与知识产权正文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共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措施浙科发成﹝2023﹞18号各市、县(市、区)科技局、法院: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精神,全面实施科技创新和人才强省首位战略,强力推进创新深化、改革攻坚、开放提升,优化科技成果转化政策环境和司法环境,提升科技成果转化水平,经省科技厅、省法院共同研究,提出如下措施。
一、以增加科研人员知识价值为导向,深化科技成果转化使用权、处置权、收益权改革。
省科技厅统筹推进科技成果转化领域集成改革、重大政策和系统服务;省法院加大对科技创新的司法保护力度,营造鼓励创新、包容创新的法治环境,对科技成果转化政策制度设计提供法律支持和案例指导,依法稳慎办理涉及重大科研项目、知名科学家等案件,依法妥善处理因科技成果权属认定、权利转让、价值确定和利益分配等产生的纠纷,充分保障职务发明人合法权益。
二、支持省内高校院所、新型研发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等国有企事业单位健全科技成果转化内控管理制度,推进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尽职免责各项制度扎实落地。
省科技厅依托“安心屋”应用场景开展职务科技成果单列管理改革;省法院对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合规性问题提供司法建议,促进职务科技成果合规转化、安心转化。
三、深入实施《浙江省扩大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范围实施方案》(浙科发成〔2022〕29号),支持省内高校院所、新型研发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等国有企事业单位开展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按照“约定优先”原则,将职务科技成果部分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赋予科研人员,鼓励和支持科研人员携赋权科技成果作价入股、创办企业。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10.30•【字号】•【施行日期】2014.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正文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县(市、区)科技局(委)、发改委(局),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和优化浙江省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其在技术创新体系建设中的核心作用,省科技厅会同省发改委对2008年制订出台的《浙江省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浙科发条〔2008〕313号)进行了修订,现将新修订的《浙江省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浙江省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评价指标体系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4年10月30日浙江省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中共浙江省委关于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创新型省份的决定》,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建设与管理,根据《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暂行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是组织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集聚和培养优秀科研人才,开展高水平学术交流,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具备先进科研装备条件,能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科技支撑引领和服务的科研机构。
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是我省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省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要载体。
第三条主要任务:(一)集聚整合创新要素。
集聚整合依托单位、共建单位的创新资源,建立和完善有利于自主创新的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成为我省本领域科技创新要素的集聚基地。
浙江省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情况分析半

浙江省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情况分析半浙江省位于中国东南沿海地区,是中国经济发达的省份之一,也是科技兴起的地区之一。
浙江省内有众多高校和科研院所,这些高校院所在科技成果转化方面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本文将对浙江省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情况进行分析,探讨存在的问题和改进的建议。
浙江省拥有众多高等学府,包括浙江大学、杭州电子科技大学、浙江工业大学等知名高校。
这些高校在科研方面积累了大量的科技成果,取得了许多具有创新性和实用性的成果。
浙江省还有诸多科研院所,如浙江省科学院、浙江省农业科学院等,这些科研院所也在科技研究和成果转化方面做出了重要贡献。
浙江省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以技术转让、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科技成果转化服务等多种形式呈现。
技术转让是最为常见的形式,高校和科研院所将研发出的技术成果进行转让,让产业界和市场获得技术支持;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则是指将科技成果转化为具体的产品或服务,投入市场运作;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则是高校和科研院所为企业和社会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
这些形式的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为浙江省的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提供了有力支持。
二、存在的问题尽管浙江省高校院所在科技成果转化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障碍。
部分高校和科研院所对科技成果转化重视不够,科研人员更倾向于追求学术研究成果,而忽视了对科技成果的应用与转化。
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存在着信息不对称和资源匮乏的问题,高校院所和企业之间缺乏有效的信息对接和资源共享机制,制约了科技成果的转化和应用。
相关政策法规体系还不够完善,科技成果转化的法律保障和扶持政策有待进一步完善。
一些科研成果转化难以应用于实际生产和生活。
在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方面,部分高校院所缺乏对市场需求的准确把握,导致科技成果无法真正满足市场需求,产业化的成果也难以得到推广和应用。
一些科技成果转化缺乏创新性,重复性较高,难以形成核心竞争力和市场优势,制约了成果的产业化和落地。
三、建议和展望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浙江省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需要进一步加强。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重大科技创新平台成果转化推广计划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重大科技创新平台成果转化推广计划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0.10.23•【字号】浙科发条[2010]213号•【施行日期】2010.10.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正文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重大科技创新平台成果转化推广计划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浙科发条〔2010〕213号)各市、县(市、区)科技局、财政局,各重大科技创新服务平台:为了充分发挥省重大科技创新平台的作用,提高平台科技创新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更好地组织实施省重大科技创新平台成果转化推广计划项目,我们制订了《浙江省重大科技创新平台成果转化推广计划项目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月二十三日浙江省重大科技创新平台成果转化推广计划项目实施方案为加强我省重大科技创新平台能力建设,切实组织实施省重大科技创新平台成果转化推广计划项目(以下简称成果转化推广项目),推动10大科技成果转化工程深入实施,进一步提高平台科技创新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1.平台牵头,各方参与。
成果转化推广项目由平台建设承担单位牵头,联合拥有优质科技资源和重大创新成果的相关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参加,鼓励有关联性的平台共同承担项目。
充分发挥市县科技部门和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在成果转化推广中的重要作用,共同组织实施成果转化推广项目。
2.主动设计,市场导向。
成果转化推广项目应根据市场需求和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导向,由平台共建单位牵头主动设计,并应吸纳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和领域专家的意见。
通过政府引导,各方参与,市场导向,机制创新,推动科技成果的转化和推广应用。
3.突出重点,讲求实效。
实施成果转化推广项目必须注重有所为,有所不为的方针,通过重点支持关系国计民生和受益面广的项目,推广应用一批对推进产业转型升级有重大影响的技术和产品,促进产业转型升级。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全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全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3.08.29•【字号】浙科发基〔2023〕40号•【施行日期】2023.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条件与标准正文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全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浙科发基〔2023〕40号各市、县(市、区)科技局,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快打造实验室体系的重要指示精神,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基础科学研究的实施意见》等文件,对标全国重点实验室建设要求,推进省重点实验室重组工作,省科技厅对2014年出台的《浙江省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浙科发条〔2014〕175号)进行了修订,现将新修订的《全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2023年8月2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三章申报与认定第四章运行与管理第五章考核评价第六章变更与调整第七章附则全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基础科学研究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9〕23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点实验室是浙江省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使命定位是支撑国家战略和打造浙江科技创新、产业发展策源地并举的高能级科创平台,主要任务是组织高水平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聚集培养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才团队,开展高效率合作与学术交流,开放共享高质量创新资源,推进教育科技人才一体化融合发展。
第三条重点实验室是依托具有较强科技创新能力的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医疗卫生机构、新型研发机构等建设的科研实体,遵循“聚焦目标、强化优势、交叉融合、动态管理”的原则,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体制、“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的资金管理机制。
科技部等6部门印发《关于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相关自主权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科技部等6部门印发《关于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相关自主权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科学技术部,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科学院•【公布日期】2019.07.30•【文号】国科发政〔2019〕260号•【施行日期】2019.07.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研机构与科技人员正文科技部等6部门印发《关于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相关自主权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科发政〔2019〕260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关于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相关自主权的若干意见》已经2019年3月19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落实过程中遇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科技部、教育部报告反映。
联系电话:科技部************教育部************科技部教育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科院2019年7月30日附件关于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相关自主权的若干意见高校和科研院所从事探索性、创造性科学研究活动,具有知识和人才独特优势,是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重要力量。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领域简政放权工作,近年来出台了一系列改革举措,取得了良好效果。
但随着科技创新向纵深推进,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相关自主权越来越难以适应实践发展需求。
为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体系,推动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领域自主权,全面增强创新活力,提升创新绩效,增加科技成果供给,支撑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遵循科研活动、人才成长、成果转化规律,深化科技体制改革,转变政府科技管理职能,抓战略、抓规划、抓政策、抓服务,支持高校和科研院所依法依规行使科研相关自主权,充分调动单位和人员积极性创造性,增强创新动力活力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能力,为建设创新型国家和世界科技强国提供有力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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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科学技术厅等5部门印发《关于加强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1.06.02•【字号】浙科发成〔2021〕20号•【施行日期】2021.07.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成果与知识产权正文浙江省科学技术厅等5部门印发《关于加强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浙科发成〔2021〕20号各市、县(市、区)科技局、教育局、财政局、人力社保局、市场监管局,各高校院所:为进一步促进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现将《关于加强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加强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的实施意见.doc》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6月2日关于加强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的实施意见为深入贯彻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切实促进在浙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以下简称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充分发挥科技成果转化对提升我省科技创新能力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家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有关文件精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体系,激发高校院所创新活力,充分发挥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对提升我省科技创新能力的重要作用,助推高质量发展、竞争力提升和现代化建设。
(二)主要目标。
到2025年,市场导向、利益共享、赋权放权、宽容失败、尽职免责的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政策体系更加健全,职务科技成果管理制度和报告制度普遍建立,科技成果转化评价体系更加科学,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体系和配套体系更加完善,营造出乐于转化、敢于转化、善于转化、便于转化的科技成果转化环境。
全省高校院所输出技术成交额实现倍增,以转让、许可、作价投资方式转化科技成果的合同项目增长50%,与企业开展的产学研合作项目增长20%。
二、重点任务(一)强化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导向1.强化需求导向的科技成果供给。
在各级应用类科技项目中明确项目承担者的科技成果转化任务,设立与转化直接相关的考核目标,加强知识产权管理,并将科技成果转化和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作为立项和验收的重要内容和依据。
对各级应用类科技项目结束后的绩效跟踪评价,重点关注项目成果转移转化、应用推广以及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评价结果作为科研人员和科研项目承担单位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与职称评定、科技奖励以及后续配置科技资源挂钩。
高校院所要加快建立专利申请前评估制度,对拟申请专利的技术进行评估,强化需求导向。
引导高校院所结合发展定位,贴近市场需求,开展技术创新与转移转化活动。
2.推动产学研深度融合。
鼓励高校院所科技人员面向社会和各类市场主体开展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横向合作活动,引导科技人员、高校院所承接企业等的项目委托和难题招标。
对科技人员承担横向科研项目与承担政府科技计划项目,在业绩考核中同等对待。
支持高校院所与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研究,高校院所承担单个横向项目实际到账总金额300万元及以上且通过自主验收合格的,可视同省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其中农业类项目可视情确定。
3.改革高校院所的绩效考核评价体系。
高校院所的主管部门以及科技、财政等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将科技成果转化情况评价结果作为“省一流学科建设”“省级重点实验室”等工作绩效考核评估以及确定申报科研项目和给予经费支持的重要依据。
对科技工作成绩突出、科技成果转化成效显著的高校院所,可适当提高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
4.推动高校院所完善科研人员分类评价制度。
建立以科技创新质量、贡献、绩效为导向的分类评价体系,破除唯论文、唯学历的评价导向。
对主要从事应用研究、技术开发、成果转化工作的科研人员,加大成果转化、技术推广、技术服务等评价指标权重,把科技成果转化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作为科研人员职务晋升、职称评审、绩效考核等的重要依据,不将论文作为评价的限制性条件。
(二)健全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体制机制5.探索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
浙江工业大学、杭州电子科技大学、浙江省农业科学院等试点单位可以结合本单位实际,将本单位利用财政资金形成或接受企业、其他社会组织委托形成的归单位所有的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赋予成果完成人(团队),试点单位与成果完成人(团队)成为共同所有权人,或赋予科研人员不低于10年的职务科技成果长期使用权,加快建立赋权成果的负面清单制度。
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应向单位申请并提交成果转化实施方案,由其单独或与其他单位共同实施该项科技成果转化。
试点单位进行审批并在单位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5日。
试点单位与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应签署书面协议,合理约定成果的收益分配等事项。
6.落实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自主权。
高校院所应当加强对科技成果转化的管理、组织、协调和服务,建立健全职务科技成果管理制度,明确登记备案、转化实施、处置分配、组织保障、异议处理等内容。
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以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高校院所可以自主决定科技成果的转让、许可或作价投资,单位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对科技成果在境内的使用、处置不再进行事前审批或备案。
单位将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的,由单位自主决定是否进行资产评估;通过协议定价的,应当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5日。
7.落实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收益权。
高校院所应当依法对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其他人员给予奖励,其中,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的主要贡献人员奖励的份额不低于奖励总额的百分之七十,承担科技成果转化的技术转移机构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获得奖励的份额不低于奖励总额的百分之五。
担任高校院所正职领导职务人员,是科技成果主要完成人或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按规定获得现金奖励,原则上不得获取股权奖励。
担任其他领导职务的科研人员,是科技成果主要完成人或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依法获得现金、股份或出资比例等奖励和报酬。
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实行公开公示制度。
高校院所取得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在依法对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其他人员给予奖励后,全部留归本单位并用于基础研究、技术开发与成果转化工作。
(三)完善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体系8.建立浙江科技成果信息系统。
依托中国浙江网上技术市场平台建立统一的科技成果信息系统,规范科技成果信息采集、加工与服务活动。
推动科技成果信息系统与浙江省“资产云”平台等省内平台、国家以及其他省(市、区)各类科技计划、科技奖励成果数据资源互联互通,发布科技成果信息。
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的承担者应当将产生的科技成果和相关知识产权信息汇交到科技成果信息系统,鼓励利用非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的承担者,将科技成果和相关知识产权信息汇交到科技成果信息系统。
9.发挥高校院所技术转移联盟作用。
高校院所技术转移联盟应当以需求为导向,围绕科技成果转化全链条,与知识产权运营、中试熟化、企业孵化、投融资等机构加强合作,集聚一批服务科技成果转化的配套资源,提升联盟及其会员服务能力和专业化水平,构建产学研协同创新共同体。
10.建设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
鼓励和支持高校院所设立技术转移办公室、技术转移中心等机构,或者联合地方、企业设立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移、中试熟化的机构,以及设立高校院所全资拥有的技术转移公司、知识产权管理公司等方式建立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
技术转移机构要制定市场化的运行机制和标准化管理规范,建立技术转移全流程的管理标准和内部风险防控制度。
在符合科技成果转化权属相关法律和政策前提下,高校院所应当赋予技术转移机构管理和转化(转让、许可、作价投资)科技成果的权利,授权技术转移机构代表高校院所和科研人员与需求方进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谈判等相关工作。
鼓励技术转移机构梳理本单位的科技成果资源,发布科技成果目录,建立面向企业的技术服务网络,推动科技成果与产业、企业需求有效对接。
11.壮大专业化技术转移人才队伍。
加强技术转移管理人员、技术经纪人、技术经理人等技术转移人才队伍建设,畅通职业发展和职称晋升通道。
技术转移机构要建立高水平、专业化的人员队伍,其中接受过专业化教育培训的技术经理人、技术经纪人比例不低于70%,并具备技术开发、法律财务、企业管理、商业谈判等方面的复合型专业知识和服务能力。
鼓励有条件的高校设立技术转移教学、研究组织,开展技术转移专业学历教育,培养技术转移方向的实战性专业人才。
(四)完善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配套体系12.鼓励科研人员兼职和离岗创新创业。
支持和鼓励高校院所科研人员在履行好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经征得单位同意,到与所在单位业务领域相近或学科有交叉的企业和科研机构、高校、社会组织等兼职,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技术咨询和服务等工作,或利用与本人从事专业相关的创业项目在职创办企业。
高校院所应当建立制度规定或者与科技人员约定兼职、离岗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期间和期满后的权利和义务。
科研人员按约定取得的兼职报酬,原则上归个人所有,不受所在单位绩效总额限制。
个人应当如实将取得的兼职报酬报所在单位备案,并按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13.建立健全职务科技成果披露制度。
高校院所应从源头上加强对科技创新成果的管理与服务,逐步建立完善职务科技成果披露制度。
科研人员应主动、及时向所在高校进行职务科技成果披露。
高校院所要提高科研人员从事创新创业的法律风险意识,引导科研人员依法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活动,切实保障高校合法权益。
未经单位允许,任何人不得利用职务科技成果从事创办企业等行为。
涉密职务科技成果的披露要严格遵守保密有关规定。
14.健全科技成果报告制度。
高校院所应当向其主管部门提交科技成果转化情况年度报告,说明本单位依法取得的科技成果数量、实施转化情况以及相关收入分配情况,其主管部门应当按规定将科技成果转化情况年度报告报送至科学技术、财政等相关行政部门。
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的承担者应按规定及时提交相关科技报告,鼓励利用非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的承担者提交相关报告。
利用非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的承担者提交的科技报告,可以作为有关部门认定其开展研究开发活动、享受财税优惠政策的参考依据。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加强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情况年度报告的使用,编制科技成果转化指数,定期向社会进行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