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在先权利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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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 商标法律制度

知识产权法 商标法律制度

四、注册商标的转让

(一)商标转让的概念和种类
1.注册商标转让,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将其注册商标转让给他人所有。 2.转让注册商标可以通过两种方式实现,即协议转让和继受转让。
(二)优先权
1.国际优先权:是指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巴黎公约》任何 一个成员国第一次提出注册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又在中 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其第一次 申请日可以作为中国的申请日。 2.展览优先权:是指商标在中国政府主办的或者承认的国 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该商品展出之日起 6个月内,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人可以享有优先权。
(二)商标与商号
1.商标与其标志的商品紧密相连,而商号则不 一定。 2.商标具有显著性,而商号则无须具有像商标 那样的显著性。
3.商号依《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暂行规定》进行 登记后,可获得商号权;而商标则依商标法申请 注册,以获得商标权。
(三)商标与原产地名称
1.商标具有专有性,注册商标非经商标权人 同意,他人不得使用;而原产地名称不具有专有 性,属于该产地的企业都可以使用同一原产地名 称。
4.核准注册 (1)初步审定的商标在公告期满无人提出异议或异 议不成立的,商标局予以正式核准注册。 (2)商标权取得时间为核准注册之日。 经裁定异议不能成立而核准注册的,商标注册申 请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时间自初审公告三个月期 满之日起计算。
七、商标评审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 册和管理的工作。
(三)商标注册申请的审查和核准
1.实质审查
2.初步审定和公告 3.异议 (1)对商标局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3个 月内,任何人均可提出异议。
(2)异议申请由商标局受理。
当事人对商标局作出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 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复审裁定不服的, 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知识产权法习题及答案(研究生)

知识产权法习题及答案(研究生)

知识产权法习题及答案第一部分总论习题及答案一、单项选择题1、就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而言,具有法定保护期的限制是其一个基本特征,但并非知识产权中每一项财产权都具有时间限制。

根据知识产权法的有关规定,正确的说法是()。

A、厂商名称权、商业秘密权、商标权均有法定保护期限B、厂商名称权、商标权有法定保护期限,商业秘密权无法定保护期限C、厂商名称权、商业秘密权和商标权均无法定保护期限D、厂商名称权、商业秘密权无法定保护期限,商标权有法定保护期限2、以下诸选项中不属于知识产权范围的是()。

A.经营权 B.产地标记权; C.商号权 D.商业秘密权。

3、知识产权具有时间性的特点,但下列各项知识产权中,( )不具有法定的时间限制。

A、著作权B、商标权C、专利权D、商业秘密权4、关于知识产权,以下不正确的说法是()。

A、知识产权的客体是无形的B、知识产权有人身权与财产权的属性C、知识产权是一种民事权利D、知识产权仅保护创造性智力成果二、多项选择题1、在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中,自然人(包括特殊自然人主体)可以享有的权利有()。

A、著作权B、原产地名称权C、专利权D、动植物品种权E、商标权2、知识产权法调整智力成果、商业标志和其他信息的( ABD)关系。

A、归属B、利用C、创造D、交换3、知识产权的基本特征有( )。

A、客体无形性B、专有性C、地域性D、时间性4、知识产权的范围除包括著作权,邻接权、商标权、专利权外,还包括( )。

A、商号权B、商业秘密权C、产地标记权D、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E、反不正当竞争权三、判断改错题1、所有的信息都能成为知识产权保护的对象。

()2、知识产权都具有财产权和人身权双重属性。

()四、辨析题1、创造性智力成果与非创造性智力成果2、创造性智力成果与工商业标志五、简答题1、简述知识产权的特征。

2、知识产权的性质3、知识产权的对象六、论述题1、试述现代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作用。

2、试述知识产权与其他民事权利的关系。

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基础是什么

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基础是什么

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基础是什么在当今知识经济蓬勃发展的时代,知识产权的保护显得尤为重要。

从科技创新到文化创作,从商业品牌到工业设计,知识产权无处不在,成为了推动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的关键力量。

然而,要有效地保护知识产权,就必须依靠坚实的法律基础。

那么,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基础究竟是什么呢?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基础首先体现在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上。

在我国,主要的知识产权法律包括《专利法》《著作权法》《商标法》等。

这些法律为知识产权的保护提供了明确的框架和规则。

以《专利法》为例,它规定了发明创造获得专利保护的条件和程序。

专利是对新技术、新产品或新方法的一种独占性权利。

只有当一项发明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时,才能被授予专利。

这一法律规定既激励了创新者积极投入研发,又为他们的创新成果提供了法律保障,防止他人未经许可的模仿和侵权。

《著作权法》则保护了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如文学作品、音乐、电影、软件等。

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自动产生,无需经过特别的登记或审批程序。

这为创作者提供了及时的保护,使其能够凭借自己的创作获得应有的回报。

《商标法》侧重于保护企业的商业标识,如商标、商号等。

一个独特且具有显著特征的商标能够帮助消费者识别和区分不同的商品或服务来源。

通过商标法的保护,企业可以建立和维护自己的品牌形象,防止他人恶意仿冒或混淆。

除了这些专门的法律,还有一些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也构成了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基础。

例如,《反不正当竞争法》在一定程度上对知识产权进行了补充保护,禁止了那些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使用或披露他人商业秘密等损害知识产权的行为。

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基础还体现在法律所确立的基本原则上。

其中,“先申请原则”是专利和商标领域的重要原则。

在专利申请中,对于同样的发明创造,谁先提出申请,谁就有可能获得专利权;在商标注册中,谁先申请注册,谁就有可能获得商标权。

这一原则鼓励创新者和企业及时将自己的成果进行申请和注册,以获得法律保护。

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

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

相对应的中级法院知识产权庭管辖其余试点 行政、刑事一审案件和不服基层法院作出一 审判决的上诉案件。 3、辖区内基层法院不具有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管辖权的,由中级法院知识产权庭集中管辖 试点行政、刑事一审案件。 4、省法院知识产权庭管辖不服中级法院作 出的试点行政、刑事一审判决的上诉案件。 5、具有专利民事案件管辖权的中级法院管 辖本辖区内的专利试点行政、刑事一审案件。
公安对试点刑事案件的管辖 公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等规定行使试点刑 事案件的侦查权,依照刑事诉讼法等规定向 同级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和移送审查起诉。 应由县级公安机关管辖的试点刑事案件,地 (市)级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时可直接立案、 侦查;地(市)级公安机关直接立案、侦查 的案件,由地(市)级公安机关向同级检察 院提请批准逮捕和移送审查起诉。
二、江苏法院的知识产权管辖体系 省法院: 1995年成立专门审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知识产 1995年成立专门审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知识产 权庭(又称民三庭) 权庭(又称民三庭), 。 中级法院: 13个中院均设立专门审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知 13个中院均设立专门审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知 识产权庭。 7个中院具有专利民事案件管辖权:南京、苏州、 无锡、南通、常州、镇江、盐城中院。 南京中院管辖权限最大:1 南京中院管辖权限最大:1、南京及上述专利管 辖法院辖区以外的专利案件;2 辖法院辖区以外的专利案件;2、植物新品种案 件;3、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案件;4 件;3、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案件;4、驰名商标司 法认定案件。
充分发挥司法保护知 识产权的主导作用
一、在双轨制保护体系中司法保护知识产 权的主导作用 《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明确提出 : 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 “加强司法保护体系和行政执法体系建设, 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提高 执法效率和水平。” 执法效率和水平。” 司法保护与行政保护各有优势,但司法保 护具有终局性。充分发挥司法保护的主导 护具有终局性。充分发挥司法保护的主导 作用,对于发挥知识产权保护的整体效能, 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原则

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原则

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原则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在科学、文学、艺术、工业等领域创造的智力成果所享有的权利。

为了保护创新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创新环境的稳定和健康发展,各国都建立了相应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原则是指在知识产权领域中普遍适用的一些基本规则和原则。

下面将介绍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原则。

一、国际公平原则国际公平原则是指在知识产权领域中,各国应当遵循平等互利、相互尊重的原则,共同维护全球知识产权秩序的稳定和发展。

各国应当加强合作,共同应对知识产权领域的挑战和问题,促进知识产权制度的国际化和规范化。

二、国民待遇原则国民待遇原则是指各国应当对本国公民和外国公民在知识产权领域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不得对外国公民歧视待遇。

各国应当建立公平、公正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保障本国和外国公民在知识产权领域的权利平等。

三、优先权原则优先权原则是指在知识产权领域中,申请人可以根据一国或多国的先前申请在一定期限内优先申请同一项专利、商标或著作权。

这一原则有利于促进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和合作,加快知识产权的审查和授权过程,提高知识产权的保护效率。

四、公开透明原则公开透明原则是指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应当建立公开、透明的信息披露机制,确保知识产权的申请、审查、授权和争议解决过程公开透明,便于社会公众了解和监督知识产权的运行和管理。

五、合理使用原则合理使用原则是指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应当充分尊重知识产权的合理使用,保护公共利益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知识产权不应当成为垄断和障碍创新的工具,而应当促进技术进步、文化传承和经济繁荣。

六、保护期限原则保护期限原则是指知识产权的保护期限应当合理、有限,不得无限延长。

知识产权的保护期限应当平衡创新者的利益和社会公众的利益,保护知识产权的创新动力和社会共享原则。

七、惩罚性赔偿原则惩罚性赔偿原则是指对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应当给予相应的惩罚性赔偿,以维护知识产权的合法权益和保护创新者的创造成果。

侵权行为不仅损害了创新者的利益,也损害了整个社会的创新环境和秩序,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和惩罚。

知识产权保护法

知识产权保护法

第八章知识产权保护法本章结构第一节知识产权保护法概论❖个人或组织对其在科学、技术与文学、艺术等领域里创造的精神财富,即对其智力创造性活动成果所享有的一种专有权。

第一节知识产权保护法概论❖根据《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第2条第8款的规定,知识产权包括以下八项权利: (1)关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权利;(2)关于表演艺术家的演出、录音与广播的权利;(3)关于人们努力在一切活动领域中的发明的权利;(4)关于科学发现的权利;(5)关于工业品式样的权利;(6)关于商标、服务商标、厂商名称与标记的权利;(7)关于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权利;(8)关于在工业、科学、文学或艺术领域里一切其他来自知识活动的权利。

第一节知识产权保护法概论第二节商标法特点:1、客体的无形性2、合法性、专有、地域和时间»是指生产者或销售者用以识别其所生产或出售的商品的一种标志。

第二节商标法»作为产品识别的标志»作为宣传广告的标志»作为产品来源的标志第二节商标法❖案例1:“花果山”市出产的鸭梨营养丰富,口感独特,远近闻名,当地有关单位对其采取的下列保护措施,是否合法?❖将鸭梨的形状申请为立体商标,使用于鸭梨上❖将“香梨”申请注册为文字商标,使用于鸭梨上第二节商标法▪商标使用人为了取得商标专用权,将其使用或准备使用的商标依照法定程序、原则和程序,向商标管理机关注册申请,经商标管理机关审查核准,在商标注册簿登记,并发经商标注册证,予以公告,授予申请人以商标专用权的法律制度。

第二节商标法▪自愿注册与强制注册相结合的原则▪申请在先原则申请在先;禁止恶意抢注▪优先权原则第一次注册的商标,在巴黎公约成员国内享有6个月的优先权。

●在注册办法上,采取自愿注册原则●对于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上销售。

第二节商标法❖案例2:甲于1999年3月1日开始使用“建华”牌商标,乙于同年4月1日开始使用相同商标。

知识产权维权选择司法保护还是行政保护

中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实行“双轨制”,即司法保护和行政保护并行,形成两条平行的保护途径。

当权利人发现自身的知识产权被侵害时,可以结合具体情况选择适宜的保护方式,来实现制止侵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目的。

本文简要介绍了司法保护和行政保护两种方式的特点和提起方式,并对如何选择适宜的保护方式提供了具体建议。

一、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主要通过提起侵权诉讼来实现,知识产权侵权诉讼属于民事诉讼的一种,法院奉行“不告不理”的原则。

当权利人发现侵权人的侵权行为时,可以通过向法院提交主体资格证明、权利证明、诉状和证据等来发起诉讼,法院在正式受理后,会向侵权人转送案件材料并责令其在一定期限内进行书面答复。

接下来,法院通常会组织证据交换开庭、正式开庭,以便于双方充分发表意见,使法院可以充分地了解案情,并根据在案证据作出判决。

中国的法院分为四级:基层法院(县区级)、中级法院(市级)、高级法院(省级)和最高法院(国家级)。

根据法律规定,民事诉讼是两审终审:当第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后,不服判决的一方可以选择上诉,而二审法院作出判决后,该二审判决即是本案的终审判决。

对于不同知识产权类型的案件,一审法院的级别也有所不同:商标案件和著作权案件案情相对简单,高级法院、中级法院和一些授权的基层法院均有权审理;对于专利案件,由于案情相对复杂(需要进行特征比对,往往涉及专业技术知识),只有高级法院、知识产权专门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和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其中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目前可以跨区管辖)和授权的中级法院有权审理一审的专利侵权案件。

同时,最高法院也在积极推进地方建立专门的知识产权法庭来实现跨区管辖。

截止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已授权天津、长沙、西安、杭州、宁波、济南、青岛、福州、合肥、深圳、南京、苏州、武汉、成都、郑州、南昌等16个城市的中级人民法院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法庭,在相关区域内实行跨区管辖。

根据2018年10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决定》,有关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垄断等专业技术性较强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二审,将由最高人民法院直接审理,《决定》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知识产权法学》课程教学大纲

保护措施
为保护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国家鼓励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经登记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可以 受专有权的保护。
权利内容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内容包括专有使用权和专有转 让权。
商业秘密保护法
商业秘密定义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 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02 知识产权法基本原理
知识产权法概述
知识产权法的定义
知识产权法是调整因创造、使用 智力成果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知识产权法的特征
知识产权法具有独占性、地域性 和时间性等特点,旨在保护智力 成果创造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知
识创新和技术进步。
知识产权法的体系
知识产权法体系包括专利法、商 标法、著作权法、商业秘密法等, 各部分相互独立又相互关联,共 同构成完整的知识产权法体系。
保护措施
国家鼓励和支持植物新品种保护 工作。对于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的 行为,权利人有权要求侵权人承 担法律责任。
权利内容
植物新品种的权利人享有专有使 用权、转让权和许可使用权。
07 知识产权法的实践应用
知识产权法的诉讼实践
01
知识产权诉讼概述
知识产权诉讼是指当事人因知识 产权纠纷而向法院提起诉讼,以 维护自身权益的司法实践。
03 专利法
专利法概述
专利法的定义
专利法是调整因发明创造 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 法律规范的总称。
专利法的立法目的
保护发明创造,促进科技 进步和创新,推动经济社 会发展。
专利法的法律特征
具有独占性、地域性和时 间性。
专利权的申请与授予
专利申请的原则

《知识产权保护》PPT课件

❖ 三是客户的知识,如客户关系网,对客户需求的了解等。有 竞争力的企业是它能够把这三种知识有机地集成起来,体现 在企业的产品和服务上,实现创新。
人类经济的发展阶段
一、经济发展阶段划分 (一)第一阶段:劳力经济阶段 ❖ 劳力经济阶段是指经济发展主要取决于劳力资源的占有和配置,时间
跨度从人类文明诞生之初到19世纪,持续了几万年。 ❖ 由于科学技术不发达,人类开发自然资源的能力很低。对于大多数资
2010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简介
1.上海世博会法国馆“高架立体建筑物”发明专利案 2.“鳄鱼”商标案 3.伊莱利利公司吉西他滨及吉西他滨盐酸盐专利案 4.“天府可乐”配方及生产工艺商业秘密案 5.干扰搜索引擎服务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6.“红肉蜜柚”植物新品种权属案 7.LED照明用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案 8.本田汽车外观设计专利无效案 9.“杏花村”商标异议复审案 10.制售假冒洋酒案
3、以合资名义,廉价买去中国名牌,然后冷冻、冷藏或用于 低质产品上,淡化中国名牌
4、廉价买进中国企业产品,贴上自己商标又高价返销回中 国市场
5、抢注他人名牌商标,排斥别国产品进入
我国商标领域存在的十大误区
1、商标不及时注册——丧失市场 2、弃自己的老名牌而不顾——丢失市场 3、强搞拉郎配,拖垮名牌——分化市场 4、滥用商标许可权——自己整垮自己 5、热衷于使用他人商标,不注重创立自己的商标——永远寄人篱下 6、自恃名牌,固步自封,吃老本——渐失名牌 7、不会利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商标权益——哑巴吃黄连 8、不重视商标的无形资产价值——端着金碗要饭 9、不注重练内功,创名牌,而只热衷于花钱买徒有虚名的“金奖”、
1.知识是什么——事实知识 如中国有多少人口;统计数据,GDP
2. 知道为什么——原理知识 如大学和科研院所;

知识产权填空题-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知识产权:是人们基于自己智力活动创造成果与经营管理活动中经历、知识而依法享有权利。

知识产权法:是调整因创造、使用智力成果而产生,以及在确认、保护与行使智力成果所有人知识产权过程中所发生各种社会关系法律标准总称知识产权法渊源:指是知识产权法律标准各种具体表现形式。

知识产权制度:是国际上通行各个国家普遍采用确认、保护与利用知识产权与管理制度。

知识产权专有性:是指知识产权所有人对其知识产权具有独占性。

知识产权地域性:是指知识产权只在授予人权利国家或者或者确认其权利国家产生,并且只能在该国范围内发生效力受法律保护,而其他国家那么对其没有必须给予法律保护义务。

知识产权时间性:是指知识产权只在法律规定期限内受到法律保护,一旦超过了法律规定有效期限,这一权利就自行消灭,或者说该知识产权就依法丧失。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是指为了竞争或个人目,通过不正当方法获取、披露或使用权利人商业秘密行为。

作品合理使用:是指使用有依照法律规定,不经著作权人同意而无偿使用其作品行为。

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权利。

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权利。

专利申请复审:是指专利申请人不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驳回其专利申请决定依法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请求,由专利复审委员会进展审查并作出决定法律程序。

专利权地域性:是指依照一国专利法所取得专利,只能在该国地域范围内有效,超出该国地域范围那么不发生法律效力。

专利署名权:是指创造人或设计人有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创造人或设计人权利。

商标销售侵权:是指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行为。

作品法定许可使用:是指使用人依照法律规定,可以不工著作权人同意,但须向其支付报酬而使用著作权人已经发表作品。

地理标志:也称原产地名称: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自然因素或者人因素所决定标志。

反不正当竞争:是指竞争者为维护其竞争利益所享有制止他人不正当竞争行为权利,主要表达为停顿侵害请求权与赔偿损失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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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在先权利的保护
关于在先权利的概念,我国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以及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的行政规章均无明文规定,中外专家、学者也未取得一致看法。

少数学者从权利的产生时间和效力两个方面来限定在先权利,绝大多数学者从权利产生的先后顺序界定在先权利。

笔者赞同后一观点。

一般来讲,权利本无先后,因为权利与其主体与生俱来。

有些权利虽然是主体产生后依照法定程序获得的,但由于各类主体依法所得的相同权利或不同权利各有其边界,互不干扰,因此区别权利取得的先后顺序并无法律意义。

即使权利在行使中产生冲突,也不可能通过区别产生先后的办法来解决,因为不能说产生在先的权利就一定比产生在后的权利更重要、更优先。

区分权利产生的先后顺序在知识产权领域具有特别重要的法律意义,这是因为某一物质产品,在一定的时空条件下,只能由某一个人或社会组织来实际占有和使用,所有人能够有效地管理自己的有形财产,以排除他人的不法侵占。

人们对知识产品的“占有”不是一种实在而具体的控制,而表现为认识和利用。

一项知识产品可以为若干主体同时占有,为多人所利用。

为鼓励和保护“首创”,法律有必要对不同主体基于同一知识产品所获得的权利区别先后,以保护在先权利,排斥在后的侵权仿冒。

从这个意义上讲,笔者认为,在先权利是某一类民事权利的集合,该类民事权利依据产生的时间标准进行具有法律意义的划分,是基于同一客体而在时间顺序上优先依照法定程序获得或自然产生的某种民事权利。

在先权利并不总是表现为法律明文规定的权利,有时也可能是在先利益。

这一点在知识产权领域最为明显。

因为科学技术的进步,人类智能产物应受法律保护的日益增多,知识产权的范围也逐渐扩大。

例如受保护对象扩大到版面设计、实用艺术品、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植物新品种、基因、络域名、未注册商标、络虚拟财产等,而且还在增加。

从权利产生以及人们认识问题的逻辑规律来看,任何利益均须先取得法律的确认才受保护,因此法律对利益的确认是产生权利的前提,而维护合法的利益,是推动和扩大权利的基础。

对于在先权利的理解,应当更为宽泛为妥,包括法律上的权利和利益。

一、在先权利与在后权利的关系
在先权利与在后权利是一对概念。

应该说,正因为有了在后权利及其与在先产生的权利的冲突,才有认识和讨论在先权利及其效力的必要。

问题的焦点是:建立在他人在先权利基础之上,但又依法定程序取得的“权利”能否作为一种在
后权利继续存在并受保护。

笔者认为,在先权利一般都具有实质上的法律依据和形式上的法律依据,而在后权利具有合法形式,但其来源并不一定合法,一般来讲主要有三种情形:一是剽窃、抄袭、模仿他人智力成果形成自己的权利;二是通过许可受让他人智力成果形成自己的权利;三是独立创作但偶然与他人相同或近似的智力成果上形成的权利。

其中第二、三种情况中的在后权利既有实质上的法律依据,也有形式上的法律依据。

第一种情况中的在后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但其产生侵犯了在先权利人的知识产权。

这种在后权利依法是可撤销或可宣告无效的权利,但在利害关系人行使撤销权或无效请求权之前,该权利的“权利状态”是客观存在的。

由此可见,要构成一项冲突的在后权利,具有形式上的法律依据就已足够。

是否具有实质上的法律依据,不是确立在后权利的必要条件,而是判断在后权利效力时应当考虑的因素。

二、在先权利的效力
在先权利的效力,是指在同一客体上依法衍生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权利发生冲突时,在先产生的权利所具有的法律地位。

目前,世界各国对保护在先权利基本形成共识,但在具体做法上还有差异,一是采取绝对保护原则,即在先权利一定优于在后权利,当在先权利和在后权利发生冲突时,保护在先权利而不保护在后权利,即“谁在先,谁优先,谁在后,谁灭亡”。

二是采取相对保护的原则,就是在决定保护哪个权利而不保护哪个权利时,不仅取决于权利取得的时间,还要考虑其他因素。

笔者赞同采用在先权利相对保护原则。

应该看到,权利冲突的实质是利益的冲突和价值的冲突。

在选择解决权利冲突的方案时,我们不能不透过权利表象去探求其后的利益和价值冲突,法律既要重视冲突权利的各自价值,又要在利益比较的基础上,对冲突所涉及的权利作必要的限制。

首先,从法经济学的角度看,法及法所保护的权利都是具有效益的。

尽管效益不是法所追求的价值目标,但是“法应当以效益作为分配权利和义务的标准”。

在某些情况下,保护在先权利原则应当与其他原则特别是利益平衡原则一起综合考虑。

否则,就可能简单、机械地保护了在先权利人的权利,导致当事人利益失衡。

其次,知识产品既是个人财富,也是后继知识产品产生的条件。

尽管知识产权被赋予一种专有的独占权,但这种权利不是绝对的和无限的。

在先权利制度体现了对他人在先权利的尊重,但如果在先权利保护的范围过大,行使方式过泛,就有失公平,甚至可能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益。

再次,现实生活中在后权利产生和与在先权利冲突的原因是复杂的,既有故
意剽窃、复制在先权利客体骗取在后权利的情况,也有未经妥当注意义务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情况,还有的在先权利与在后权利在产生时并不冲突,各自相安无事,以后随着一方或双方知名度的提高而导致可能的混淆和冲突,在这种情况下,绝对保护在先权利将会造成善意的在后权利处于不稳定、不安全的状态。

在对待在先权利效力的问题上,笔者认为应当针对权利冲突的不同形式,分别采取不同的态度:(1)在后权利既有实质上的法律依据,也有形式上的法律依据,虽然与在先权利发生冲突,但不对在先权利的行使构成实质性损害的,在先权利与在后权利均应当受到保护;在后权利的行使可能误导社会公众的,可以要求在后权利人采取防止误导的合理措施;在后权利的行使对在先权利构成实质性损害的,在比较利益的基础上优先保护在先权利。

(2)在后权利有形式上的法律依据,但没有实质上的法律依据,且不具备法律规定的授权条件的,保护在先权利,撤销在后权利。

(3)在后权利人未经许可利用了在先权利人的知识产品,如果主观上具有恶意,应当依法保护在先权利,并制裁在后权利人;如果在后权利人对这种权利冲突的发生主观上是善意的,且在后权利的存在对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无不利影响,在后权利的客体价值远高于在先权利的客体价值,这时就应当作变通处理,如促成双方达成许可使用协议或强制许可,使双方各得其所,而不能简单地撤销在后权利了事。

因为这种冲突并非市场性冲突。

三、保护在先权利与正当程序
对于在先权利的保护,有行政和司法两套程序。

实践中争议较大的是司法程序,即人民法院能否通过民事判决直接否定在后权利的法律效力?主流观点认为,在后权利要想成为一项独立、完整而又无瑕疵的民事权利,必须从形式到内容都合法,否则,非法存在于他人合法权利之上的民事权利都是有瑕疵的民事权利。

有瑕疵的民事权利或可以撤销,或可构成侵权而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通过民事判决直接否定在后权利的效力,既免除了行政程序的繁琐,又能坚持公平正义,有效地保护在先权利人,打击侵权人。

由此,近年来在国内已出现多起直接判定在后权利人行使权利构成侵权的判例。

有学者对此提出了批评,认为经行政程序获取的民事权利,其产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法律事实必须是行政行为;创设知识产权的行政行为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不经正当的法定程序不得否定;否定行政行为的效力应通过司法审查程序,而不是普通的民事诉讼程序。

笔者认为,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发现在后权利与在先权利冲突的,一般先由在先权利人通过授权部门解决权利冲突问题,民事诉讼中止审理,待行政部门认定在后权利的效力后再恢复审理,以避免司法判决与行政授权的冲突。

但是,在以下情形下,法院也可以提供直接的司法救济:(1)权利冲突涉及的是非技术性事实,如欺诈、恶意、不正当竞争的手段、使用事实等,不涉及授权条件本身,不
需要行政机关的专门技术知识。

(2)判决不涉及对在后权利效力的评论,而只针对在后权利人行使权利的行为是否有不合理之处,是否构成对在先权利的侵犯。

在有权机关没有宣告在后权利无效或者撤销在后权利之前,在后权利仍然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最高法院关于如何处理重复专利侵权案件的司法解释就体现了这一精神。

这种做法的法理依据是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其功能在于否定不合权利目的的“外观权利”之行使。

(3)行政机关无故延误或其他不公正行为导致行政救济不充分时,当事人不必无限制地等待行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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