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患者知情权_论患者知情权

合集下载

保障患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制度

保障患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制度

保障患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制度在现代社会,健康已经成为了人们最为重视的问题之一。

人们在看病治疗的时候,不仅仅是求医治,更希望能够得到合法的保障。

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成为了现代医疗行业发展过程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在我国,相关部门建立了一系列的制度来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下面将对这些制度进行简单的介绍与分析。

1. 患者知情权制度患者知情权制度是指患者在接受医疗服务过程中,能够获得丰富、准确的医疗信息,并以此做出知情选择的权利。

该制度是医疗行业中的重要一环,主要的内容包括:•提供必要的医学知识•向患者告知医疗方案、治疗过程、治疗效果等方面的信息•充分尊重患者的选择和意愿该制度的实施,可以有效地保障患者的知情权,避免了医患矛盾和纠纷的发生。

2. 患者隐私保护制度患者隐私保护制度是指医院和医务人员在处理患者信息时,应坚持保护个人信息的原则,不泄露患者的相关信息。

隐私保护系统需要包括建立涉密信息管理、安全系统和监察机制等方面。

该制度的实施,有助于维护患者的个人隐私权,促进了医患关系的健康稳定,是医疗机构运行的基本制度之一。

3. 患者申诉制度患者申诉制度是指在就医过程中,患者遇到问题和疑虑时,应当有机会表达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在申诉制度中,包含以下方面的内容:•渠道开放:患者有权利通过多种渠道向医院或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诉•申诉程序:医院及时处理患者提出的问题,并回应患者的意见,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该制度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增强医患之间的沟通和信任。

4. 医疗纠纷解决制度医疗纠纷解决制度是针对患者与医院在就医过程中产生的纠纷而设立的,主要包括以下措施:•对医疗纠纷提供快速、便捷的解决渠道•设立专门的纠纷处理机构•在诉讼程序中,严格履行法律程序,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该制度的实施,有助于加强医患双方的沟通和协商,预防和化解医疗纠纷。

5. 患者医疗安全制度患者医疗安全制度是指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在开展医疗服务过程中,应当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患者的医疗安全。

什么是知情权

什么是知情权

什么是知情权知情权是指个人或组织拥有获取和了解相关信息的权利。

它是现代社会中法律和伦理中重要的概念之一,旨在保障个人或组织在各种情况下了解自己权益和相关信息的自由。

知情权的含义可以有多种解读,但在本文中,我们将从法律和伦理的角度来探讨它的定义以及其在不同领域的应用。

一、知情权的法律定义知情权在法律领域被广泛认可,并纳入了一些国家的宪法或其他基本法律文件中。

具体而言,知情权是指个人或组织对获取与其相关的信息拥有的权利。

从宪法的角度来看,知情权被认为是一种基本人权,保障了个人在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领域中获得信息的自由。

在一些法律体系中,知情权涉及到个人隐私的保护。

例如,在医疗保健领域,患者有权了解其病情、治疗过程和预后等相关信息。

知情权还可以被视为一种权利,以确保公民对政府行为的透明度和问责制,并促进参与决策的公众形成独立判断。

二、知情权的伦理意义除了法律意义外,知情权也具有伦理意义,即作为一种道德原则来看待。

在医疗伦理学中,知情权被视为患者自主决策和自我决定的基础。

这意味着患者有权接受或拒绝特定治疗,了解治疗的可能风险和效果,并根据个人的价值观和信仰作出决策。

在研究伦理学中,知情权也是保护研究对象权益的重要原则。

研究人员有责任向研究对象提供充分、准确和清晰的信息,确保其自由选择是否参与研究,并知晓可能的风险和利益。

三、知情权的应用领域1. 医疗保健领域:患者有权了解其病情、治疗方案、医疗费用以及可能的风险和利益。

2. 研究伦理学:研究对象有权知情、参与研究决策,并了解可能的研究目的和风险。

3. 公共事务:公众有权了解国家政策、政府行为以及相关决策的背后信息。

4. 商业和消费者权益:消费者有权了解产品的质量、功能、安全性以及售后服务等信息。

5. 新闻媒体:公众有权获得准确、全面和独立的新闻报道,以了解社会事件和政治动态。

此外,知情权还在其他许多领域中得到应用,以保障个人和组织在信息获取和知情决策方面的权益。

医生在诊疗过程中应遵循的临床伦理学基本原则

医生在诊疗过程中应遵循的临床伦理学基本原则

医生在诊疗过程中应遵循的临床伦理学基本原则标题:医生在诊疗过程中应遵循的临床伦理学基本原则在医疗领域,临床伦理学是一个重要的话题。

在诊疗过程中,医生应该遵循一系列的伦理原则,以保障患者的权益,提供高质量的医疗服务。

本文将从深度和广度两个方面来探讨医生在诊疗过程中应遵循的临床伦理学基本原则。

一、尊重患者的人格尊严在诊疗过程中,医生首先应该尊重患者的人格尊严。

这意味着医生在与患者交流时,要尊重患者的意愿和选择,不得强迫患者接受不必要的治疗。

医生还应该尊重患者的隐私权,尊重患者的个人信息,不得随意泄露患者的隐私信息。

这些都是保障医患关系和谐的重要基础。

二、患者利益至上在诊疗过程中,医生的行为应该以患者的利益为重。

这意味着医生应该力求以最有效的方法治疗患者,不得因自身利益或其他因素而影响治疗方案的选择。

在诊断和治疗过程中,医生应该全面考虑患者的病情和需求,制定出最适合患者的治疗方案,保障患者的权益和利益。

三、患者知情权医生在诊疗过程中应该尊重患者的知情权。

这意味着医生应该在治疗之前充分告知患者病情和治疗方案,让患者充分了解治疗的风险和效果,从而可以做出理性的选择。

在治疗过程中,医生还应该及时告知患者治疗的进展和可能出现的问题,让患者全程参与治疗决策,增强治疗的透明度和可预见性。

四、公正和公平在诊疗过程中,医生应该保持公正和公平的态度。

无论患者的社会地位、经济条件或其他因素,医生都应该平等对待,不得因个人偏见或其他原因对患者进行歧视。

在治疗过程中,医生还应该在分配医疗资源和制定治疗方案时保持公正,不得因各种原因而偏袒或歧视患者。

总结:在医生诊疗过程中应遵循的临床伦理学基本原则包括尊重患者的人格尊严、患者利益至上、患者知情权以及公正和公平。

医生应该在诊疗过程中全面考虑患者的权益和利益,保障患者的知情权和隐私权,以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

个人观点和理解:在我看来,医生在诊疗过程中遵循的临床伦理学基本原则是保障医患关系和谐、提高医疗质量的关键。

临床医疗知情告知制度

临床医疗知情告知制度

峨眉山市中医医院临床医疗知情告知制度知情同意是患者的法定权利,知情告知是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法定义务。

为了在临床诊疗活动中切实保障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和履行知情告知义务,防止医疗纠纷发生,提高医疗质量,根据《侵权责任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要求,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患者知情同意权的内涵知情同意是指“医生应做必要的说明,使得病人就某种医疗行为做出同意的决定。

”在临床上,当医生对病人做出诊断或推荐一种治疗方案时,要求医生必须向病人提供充分的病情资料,包括这种方案的益处、危险性以及可能发生的其他意外情况,并以此建立诊疗方案,使病人能自主地为自己的利益做出判断和明智选择。

患者知情同意权包括患者知情权和患者同意权。

患者知情权是指患者有对其病症、治疗方案、治疗效果等医疗信息知悉的权利;患者同意权是指患者在取得医师提供的医疗所必须的足够信息的基础上,做出医疗同意与否的决定权利。

知情权是同意权实现的前提和基础,而同意权是知情权的结果和价值体现。

二、知情告知的对象患者具有行使知情同意权的资格就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当患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知情同意权必须由患者本人做出方为有效,其他人员不得代为行使;其它情况应采取授权委托代理人来代为行使。

患方履行知情同意手续的人员顺序:1、应由患者本人或监护人、委托人行使,委托代理人应按照患者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的先后顺序依次担任;无直系或近亲属的患者,可由所在单位、街道办事处或村民委员会指定人员担任。

2、患者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不违反保护性医疗制度时,由本人履行书面签字手续。

3、患者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但需采取保护性医疗制度时,应采取授权委托人代为行使知情同意权。

4、患者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但不能理解诊疗的内容和程序,不能权衡利弊得失,不能对所有诊疗方案做出评价,不能根据自己的知识和能力做出决定,不能理解自己所决定的行为将产生的后果,由委托代理人行使。

法律知识:什么是知情权

法律知识:什么是知情权

法律知识:什么是知情权知情权是指个人在进行某些医疗行为或参与某些调查研究的过程中,有权被告知相关的医疗、调查信息,以便其能行使自己的自主权。

知情权是表明人的尊严,保护个人隐私和自主决策能力的重要基本权利。

知情权的起源于医疗领域,主要是为了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患者与医生之间的信任关系。

医疗行为的进行涉及到个人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因此患者必须了解医疗行为的性质、目的、方法、风险以及可能的后果,从而做出知情的决策。

在现代医疗中,知情权逐渐成为重要的基本权利,医生必须遵守这一权利,向患者提供医疗行为的明确信息,并尊重患者对治疗选择的自主权。

除医疗领域,知情权还广泛适用于其他领域。

例如,在政治、社会调查、市场调查领域中,调查对象也应该享有知情权。

这些调查通常涉及个人隐私,知情权的实施可帮助保护个人的隐私和自主权益,避免个人信息泄露和滥用。

对于知情权的保护,各国法律有不同的规定。

例如,欧盟的数据保护法规定,在数据收集阶段,被收集者必须被告知数据的使用方式、目的、风险、及其权力。

在美国,“知情同意”已经成为医疗法律中重要的概念之一。

许多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也规定,个人在参与某些行为之前必须签署知情同意书。

然而,在保护知情权的过程中,可能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

一方面,信息过度和信息不对称可能影响知情权的行使。

例如,医疗行业议价能力较弱的患者可能无法了解到有关其疾病治疗的所有可能信息。

另一方面,知情同意书中的内容可能过于复杂,使得普通人难以理解其含义。

此外,个人的知情权与可能对他人产生的影响和风险之间的平衡也需要被慎重考虑。

在日常生活中,保护知情权也需要个人的自觉性。

我们需要了解自己的权利和利益,积极地选择参与医疗和社会研究活动,了解所涉及的信息和风险,从而做出知情的决策。

此外,我们也应该注意保护自己的隐私,避免个人信息被滥用。

总之,知情权是保护个人隐私和自主权益的基本权利,医疗行为和社会研究等活动的进行需要充分尊重和实施这一权利。

对医生来说,艾滋病患者隐私权应优先VS让步于配偶知情权辩论赛 反方辩词一辩、二辩、三辩、四辩发言稿

对医生来说,艾滋病患者隐私权应优先VS让步于配偶知情权辩论赛 反方辩词一辩、二辩、三辩、四辩发言稿

对医生来说,艾滋病患者隐私权应优先VS让步于配偶知情权辩论赛反方辩词一辩、二辩、三辩、四辩发言稿一辩发言稿:尊敬的评委、各位辩手,大家好!我是今天反方的第一位辩手。

我们认为,对于医生来说,艾滋病患者的隐私权应该优先于配偶的知情权。

首先,隐私权是每个人的基本权利,而且在医学伦理中被视为尤其重要的一项。

艾滋病患者的感染情况是非常敏感的信息,如果这些信息被泄露,可能会给患者带来极大的困扰和伤害。

因此,我们应该尊重患者的隐私权,不应该轻易泄露这些信息。

其次,即使配偶有知情权,也不应该得到所有的信息。

医生可以根据患者的具体情况,向配偶提供必要的信息,但不应该泄露一切。

这样可以保护患者的隐私权,同时也可以满足配偶的知情权。

最后,我们认为,如果医生在处理这种情况时,优先考虑配偶的知情权,可能会导致医生在其他情况下也不再尊重患者的隐私权。

这样会对医疗行业的伦理和信誉造成不良影响。

综上所述,我们反方认为,对于医生来说,艾滋病患者的隐私权应该优先于配偶的知情权。

谢谢。

二辩发言稿:尊敬的评委、各位辩手,我是反方的第二位辩手。

我将继续阐述我们反方的观点:艾滋病患者的隐私权应该优先于配偶的知情权。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艾滋病是一种非常敏感的疾病。

由于社会的偏见和歧视,艾滋病患者往往会面临许多困难和歧视。

如果医生在处理这种情况时,泄露了患者的隐私信息,可能会导致患者的病情更加恶化,甚至会被社会排斥。

因此,我们应该尊重患者的隐私权,不应该轻易泄露这些信息。

其次,我们需要认识到,配偶的知情权并不等同于配偶的控制权。

即使配偶有权知道患者的病情,也不能代表他们可以干涉患者的医疗决策。

医生需要根据患者的具体情况,向配偶提供必要的信息,但不应该泄露一切。

这样可以保护患者的隐私权,同时也可以满足配偶的知情权。

最后,我们认为,如果医生在处理这种情况时,优先考虑配偶的知情权,可能会对患者的治疗造成不良影响。

患者可能会因为担心配偶的反应而不敢真实地向医生反映病情,这会影响医生的判断,导致患者的治疗出现偏差。

患者权益保护

患者权益保护患者权益保护是医疗体系中至关重要的一环。

无论是在公立医院还是私立医疗机构,患者权益的保护都是医疗服务质量的重要衡量标准之一。

本文将探讨患者权益的含义、重要性以及如何加强患者权益保护。

一、患者权益的含义患者权益是指患者在就医过程中所享有的合法权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尊重和自主权:患者有权受到医护人员的尊重,包括隐私保护、知情权、选择权等。

患者有权参与医疗决策,并根据自己的需求选择医疗服务。

2. 安全和合理治疗:患者有权在安全和合理的环境下接受医疗治疗。

医疗机构应确保使用安全有效的医疗器械、药品,并提供合理的治疗方案。

3. 信息和知情权:患者有权获得与自己疾病相关的信息,并在作出决策时充分了解治疗的风险和效果。

4. 报酬和费用透明:患者有权获得明确的医疗费用信息,并要求公平公正地支付医疗费用。

5. 投诉和维权:患者有权针对医疗服务不满意或遭受不公正对待提出投诉,并得到相关机构的处理和保护。

二、患者权益保护的重要性患者权益保护对于维护医疗体系的公正性和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1. 人道关怀和尊重:患者是医疗服务的受益者,他们应该得到充分的人道关怀和尊重。

患者权益保护能够促进医护人员对患者的尊重,增强医患关系的和谐。

2. 患者安全和质量:患者权益保护能够保障患者在接受医疗服务过程中的安全和质量。

当患者充分知情并参与决策时,医疗错误的风险将大大降低。

3. 公平和透明:患者权益保护能够推动医疗体系的公平和透明。

患者获得医疗费用的明细和合理解释,降低了医疗费用的不合理和不透明。

4. 发展医疗行业:患者权益保护能够促进医疗行业的发展。

通过加强患者权益的保护,医患信任关系将得到增强,医疗机构的声誉将提高,吸引更多的患者和投资。

三、加强患者权益保护的措施为了加强患者权益的保护,我们需要采取以下措施:1. 法律法规的制定: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患者的权益和责任,规范医疗服务的提供和行业的发展。

保护患者合法权益制度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保护患者合法权益制度篇一:保护患者合法权益的制度保护患者合法权益制度一、医务人员应尊重患者的知情权、获得权、选择权、隐私权、投诉权等,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

二、患者权利和义务(一)患者权利1、享有人格尊重权,不因国籍,性别,年龄,经济条件或社会地位而受到歧视。

2、享有知情权,有权了解病情、病因、诊断、治疗计划和预后;有权知晓手术方式、可能发生的并发症及手术风险、替代治疗方案;有权知晓药物的疗效、副作用和使用方法。

3、享有选择权,有权参与医疗安全活动,决定接受或拒绝诊疗或手术。

4、享有隐私权,未经同意,医务人员不得泄露病情资料,不得对所掌握的患者的个人隐私进行披露、宣扬、威胁。

病人的病历资料由医院妥善保管。

5、享有获得权,有权获得正确的医疗资讯,包括病情、诊断、治疗计划、用药、饮食和护理指导咨询。

有权申请自己的病历复印件、诊断证明与医疗费用明细表。

6、享有投诉权,对医院的医疗服务有任何意见或不满意,可进行投诉。

(二)患者义务1、主动、真实的告知医护人员自身情况、既往病史、药物过敏史、传染病史等信息。

2、在给药和进行给药之前,确定医生或护士已确认过患者的身份,药物名称、数量与药袋上所标示的无误,并了解正确的用药方式。

3、在签署任何文件之前,仔细阅读所有内容,并确定已安全了解。

若有不了解的地方,可以请医生或护士说明。

4、遵守医院规定,配合诊断和治疗;不得服用非本院提供的药物。

疾病未愈而要求出院时,患者及家属有义务签署相关知情告知书。

三、需行特殊检查和治疗时,由责任医生用患者及家属明白的方式和语言提供诊疗信息,履行书面文件签署并存档。

篇二:保障患者合法权益制度东一院行发[20xx]84号东平县第一人民医院关于下发《保障患者合法权益制度》的通知各科室:为了践行医院“以患者为中心,以质量为核心”的价值观,为患者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经济的医疗服务,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下发《保障患者合法权益制度》,望各科室认真执行各项规定。

医学伦理_法律_案例题(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李女士,32岁,怀孕7个月。

在孕期检查中,医生建议她进行胎儿基因检测,以了解胎儿是否存在遗传性疾病。

李女士和她的丈夫对此表示担忧,担心检测结果会带来心理负担。

他们希望了解相关医学伦理和法律知识,以便做出明智的决定。

二、案例分析1. 医学伦理角度(1)知情同意原则:在胎儿基因检测过程中,医生应充分告知李女士和她的丈夫检测的目的、方法、可能的风险和结果,确保他们充分了解并同意进行检测。

(2)尊重自主原则:医生应尊重李女士和她的丈夫的自主选择权,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让他们决定是否进行检测。

(3)不伤害原则:医生在实施胎儿基因检测时,应尽量减少对母体和胎儿的伤害,确保检测过程安全。

(4)公正原则:医生在为李女士进行检测时,应一视同仁,公平对待所有患者。

2. 法律角度(1)《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规定,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当遵循医学伦理原则,尊重患者知情同意权。

(2)《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规范,提高医疗质量,避免对患者造成不必要的损害。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医疗机构和患者之间建立医疗合同关系,医疗机构应当履行合同义务,确保医疗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三、案例处理1. 医生应充分告知李女士和她的丈夫胎儿基因检测的相关信息,包括检测目的、方法、风险和结果等。

2. 医生应尊重李女士和她的丈夫的自主选择权,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让他们决定是否进行检测。

3. 医生在实施检测过程中,应尽量减少对母体和胎儿的伤害,确保检测过程安全。

4. 医生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医疗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四、案例启示1. 医学伦理和法律规定在医疗活动中具有重要地位,医务人员应充分认识到这一点,并在实际工作中严格遵守。

2. 医疗机构应加强医务人员培训,提高他们的伦理和法律素养,确保医疗服务质量和安全。

病情告知制度

2责任护士应及时向新入院病人作自我介绍,说明自己的职责,告知陪伴制度、饮食注意、宣传健康教育知识等.
3经管医生应及时向新入院病人作自我介绍,告知病人病情的初步诊断、下一步检查、治疗方案、预期疗效、药物不良反应等.
2、治疗过程中告知
1治疗过程中常规告知.经管医生及时将病人入院后所作的各项检查结果、进一步检查、治疗的方案、用药的情况及其副作用和注意事项告诉病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入院72小时内由经管医师向病人谈话,签订医患沟通记录.如果病人拒绝作进一步的检查或不同意目前的治疗方案时,医生应将其可能发生的后果详细告诉病人,同时将告知内容记入病历中,让患方签字为据.
3、患者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但如实告知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后可能造成患者不安,进而影响医务人员开展诊疗工作的,由患者委托代理人代为行使知情同意权.
4、患者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但不能理解诊疗的内容和程序、不能权衡它的利弊得失、不能对所有诊疗方案作出评价、不能根据自己的知识和能力作出决定、不能理解自己所决定的行为将产生的后果的,由委托代理人代为行使知情同意权.
2、拒绝医疗告知.患者亲属不同意医院拟对患者实施抢救性治疗措施时,如急诊手术、气管插管、使用呼吸机、血液透析、输血、用药等,由主治医师以上人员向患者亲属明确告知不接受抢救性治疗可能出现的不良后果,以及医院对此不承担责任,并详细记录,由经管医师和病人或其委托人签字.
3、病理告知.因病理冰冻切片诊断的局限性,对拟行手术中冰冻切片快速病理检查的患者,应签订手术中冰冻切片快速病理检查知情同意书;对临时决定实施手术中冰冻切片快速病理检查的,由手术者亲自或指定医师与患者的委托人补签订手术中冰冻切片快速病理检查知情同意书.
3、风险告知.如实告知治疗措施可能或必然产生的危险,或因患者体质特异可能发生的过敏、排异、恶化和并发症等其它损害后果.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论患者知情权论患者知情权论患者知情权摘要:患者知情权是患者在医院接受治疗过程中享有的一项重要权利,该项权利的实现以医方告知义务的履行为前提。

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患者知情权有了初步的规定,彰显我国法治化的进步,但仍显不足。

《侵权责任法》的施行为更好的保护侵害患者知情权的行为提供了法律保障。

针对我国当前对患者知情权保护中存在的诸如患者知情权的范围规定过于原则、笼统,患者知情的时间、方式和程度规定得不够明确,对侵犯患者知情权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尚不明确等问题,应当完善相关立法,进一步规范医方的告知义务行为,明确侵犯患者知情权所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及其条件。

关键词:知情权告知义务法律保护随着我们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逐步深入,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

更多的人懂得拿起法律的武器来扞卫自己的权益。

由于医疗体制改革的推进,医患之间的矛盾也呈现多样性、复杂性。

有些医院或医生在医疗活动中为了自身利益对患者所应当知晓的事项不充分告知、不告知甚至虚假告知,侵害了患者的知情权,有的还造成了严重的后果。

这既有医院或医生自身素质的因素,也有我国保护患者知情权相关法律法规欠缺的因素。

为了更好的保护患者知情权,笔者试图对患者知情权相关问题及从法律规制层面如何完善其保护作一粗浅的阐释。

一、患者知情权概说 (一) 患者知情权的概念知情权(right to know)又称为了解权或知悉权。

就广义而言,是指寻求、接受和传递信息的自由,是从官方或非官方获知有关情况的权利;就狭义而言则仅指知悉官方有关情况的权利。

“知情权”(right to know)一词最早出现于美国AP通讯社专务理事肯特?库勃在1945年1月的一次演讲。

鉴于政府在二战中实施新闻控制而造成民众了解的信息失真和政府间的无端猜疑,库勃主张用“知情权”这一新型民权取代宪法中的“新闻自由”规定。

知情权一词于是逐渐从新闻界流传到法律界,并被写入宪法和法律。

在我国,宪法和宪法性法律并没有关于知情权的明文规定。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199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第4次会议通过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一次明确规定了消费者所享有的对商品和服务的知情权。

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但是,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上述规定,我们可以给患者知情权下个定义:“患者知情权是指患者所享有的知悉自己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医疗费用和医方的基本情况、技术水平等医疗信息的权利。

” (二) 患者知情权的内容与患者病情或与其医疗行为有关的信息,原则上都属于患者知情权的范畴。

有学者认为,医疗行为有其自身的特殊性,而且医疗过程是一个复杂的过程,涉及到的医疗信息相当繁多,并不是所有的医疗信息都属于患者知情权的范围,对一些比较严重的病情,诸如恶性肿瘤或晚期癌症等严重疾病,若把病情真相如实告诉患者本人,可能会引起负面作用,使其产生不安、忧虑、丧失与疾病作斗争的信心,放弃接受治疗,甚至会导致患者自杀等严重后果,像这种情形就应当对患者本人隐瞒病情,而不能贸然告知。

笔者认为,前述情形亦应属于患者知情权的范畴,只是医方出于治疗的有利和为患者利益着想,可选择间接告知的方式,即向患者的亲属告知。

可向患者本人隐瞒病情,但不代表医方无须告知,而免除其告知的义务。

所有潜在的会影响病人决策的信息都应属于知情权的范畴,因为对患者来说,只有充分的知情才能做出正确的选择和决定。

一般情况下,患者的知情权主要包括以下几项基本内容: 1.真实病情和用药情况了解权,即患者有权了解自己所患疾病的真实情况及其可能的发展趋势,以及医方诊断和相应用药情况,这是患者行使选择、决定或同意权的必要前提。

2.治疗措施和治疗方案知悉权。

患者应当知悉医方拟采取的治疗措施和医疗方案,尤其是当存在不同的治疗措施和治疗方案可供选择时,患者享有知道各种医疗方案或措施的优劣利弊,以及各种医疗措施的内容及其预想效果和改善程序等等情况,以便于患者在充分了解和权衡利弊后作出适合于己的相对最佳的选择或决定。

3.医疗风险知情权。

患者有权了解治疗措施、方案可能或者必然产生的危险,或者患者体质特异可能发生的过敏、排异、恶化和并发症、后遗症等其它损害后果 ,医疗措施成功的概率以及发生危险的预防处置措施等,进而为是否决定接受此项治疗措施奠定基础。

4.医疗费用知晓权。

即患者有权掌握自己就医所应当承担的各种医疗费用,含处方药品、手术中植入体内的医疗器械等项目的价格、用途和支出情况等,患者可以根据所需费用情况和自己的经济承受能力来选择自己可以接受的治疗措施和方案。

当然,归属于知情权范围的医疗信息并不限于上述所列,只要是能够影响患者在医疗行为中的选择、决定权的医疗信息,都应是患者知情权的内容。

(三) 患者知情权与医者告知义务的关系。

医患关系是对立统一关系。

患者知情权的有效实现必须依赖于医方告知义务的履行,患者的知情权与医方的告知义务是相对应的。

患者知情权的内容同时也是医方告知义务的内容。

患者知情权实现的程度和质量依赖于医方告知义务的履行程度和质量。

只有患者享受到充分的知情权,才能进而做出正确的选择,做出真实的意思表示,避免日后与医方发生纠纷。

只有医方积极全面履行告知义务,才能使医患双方的关系变得和谐融洽,才能得到患者的理解和配合,医疗过程才能顺利进行。

二、患者知情权的法律保护 (一)侵犯患者知情权的原因分析从我国近些年来的司法实践中发现,医疗损害案件在不断递增,其中,因患者知情权引发的纠纷占有较大比例。

患者的知情权被侵犯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第一,医生精力和时间有限的原因。

由于人们相信大医院不相信小医院,都喜欢去大医院就医,造成大医院人满为患。

而这些医院的医生们一天要接诊患者至少几十名,客观上没时间和精力给患者详细解释病情、履行告知的义务,患者的知情权无法得到有效实现。

第二,医生片面追求经济利益的原因。

由于目前医疗体制改革尚在进行当中,一些医院实行科室承包制,部分医生为了本人和本科室的经济利益,不顾职业良知,不愿意让患者知道太多,故意不尽充分告知义务,故意让患者多做检查、做费用高的检查,给患者多开药、开贵药,或者在本不具有相应治疗条件的情况下提供虚假告知,强行挽留患者或不及时告知患者转院治疗,不仅侵害了患者的知情权,也耽误了患者的救治。

第三,医生职业素养欠缺的原因。

有的医生文字书写能力不强,病历书写不工整,仿佛天书,患者虽拿到医生书写的病历,但却无法识别,想知道的东西根本无从知晓,实际上侵犯了患者的知情权。

还有的医生缺乏与患者沟通的诚心和耐心,对患者的询问极不耐烦,三言两语予以打发甚至冷言冷语,使患者的知情权无法实现。

第四,更深层次的其他因素。

首先在心理上,医生有着下意识的“隐瞒”基础,以保持其医疗行为的神秘性。

由于双方在信息上存在着强烈的不对称性,使医生的隐瞒变得轻而易举。

同时,在目前医疗管理的有关法规中,对这种隐瞒行为缺乏有效的监管和处罚。

其次,从心理学角度而言,一个人在患病的状态下,其主观判断力会相应地下降,心理和精神上的压力也会加重,既有强烈的恐惧,也会对医生有着强烈的依赖性。

在这种心理优势下,医生们的“隐瞒”行为便变得越发容易实现了。

(二)我国法律对患者知情权的法律保护现状我国对患者知情权的法律保护起步较晚,目前还很不完善。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患者知情权的范围规定过于原则、笼统。

我国执业医师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医师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应当经医院批准并征得患者本人或者其家属同意。

”此条规定将患者知情的范围仅限于“病情”,可以说范围相当狭窄。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但是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该条例对患者知情权的范围有所拓展,规定了知情权的范围不再仅仅局限于“病情”,还包括“医疗措施”和“医疗风险”等,应当说是个很大的进步,但仍不够详细具体。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条规定了患者有权复印或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体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病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等客观性病历资料,而没有规定患者对病程记录、会诊意见、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主观性病历资料享有知情、复印或复制权,这不利于患者知情权的充分行使和对患者这一弱势群体的充分保护。

再如,《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虽然规定医方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为患者提供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情形是违反规定的,但却医方却可以以所谓的种种“正当理由”拒绝患者查阅、复印病历有关病情资料,而有的病历和处方不仅字迹潦草,而且全是专业用语,患者根本看不懂,致使患者的知情权形同虚设。

2.患者知情的时间、方式和程度规定得不够明确。

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虽然赋予了患者知情权,但对患者应当在什么时候、通过什么方式对哪些内容享有知情权,以及知情所应达到的程度并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在实践中常常令患者和医方陷入无所适从的境地。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虽规定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客观性病历资料,但并没有规定患者可以何时复印或复制,是随时可以复制还是只能在全部诊疗结束后复制。

另外,患者对于病情、医疗措施、医疗方案、手术中医疗器械的使用及医疗风险等事项,应当何时知悉?可以知晓到何种程度?换句话说,医方应当怎样合理选择向患者或其家属披露和告知病情、医疗方案、医疗风险等情况的时间、方式以及告知、说明的程度等等,上述内容在现行法律中均无明确具体的规定,在很大程度上直接影响了患者知情同意权的正确行使。

3.对侵犯患者知情权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缺乏明确规定。

我国执业医师法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虽然规定了患者享有一定的知情权,却没有对医方侵犯患者知情权后如何承担法律责任作出明确规定,导致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在司法实践中容易引起混乱。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医疗机构违反条例规定,未如实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和医疗风险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刑法第三百三十五。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