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民政厅等12部门关于加强党建引领促进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
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乡镇(街道)社会工作站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乡镇(街道)社会工作站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1.07.19•【字号】鲁民〔2021〕59号•【施行日期】2021.07.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工作正文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乡镇(街道)社会工作站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民政局、财政局:现将《山东省乡镇(街道)社会工作站建设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2021年7月19日山东省乡镇(街道)社会工作站建设工作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乡镇政府服务能力建设的意见》《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关于加快推进乡村人才振兴的意见》和民政部、中央编办、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的意见》等文件精神,加强基层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更好地发挥社会工作在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不断增强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现就我省乡镇(街道)社会工作站(以下简称“社工站”)建设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自2021年起,用三年时间实现全省范围乡镇(街道)社工站全覆盖。
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全省社工站建设实行“三步走”:一是济南、泰安、威海、日照、德州、滨州6市,2021年实现乡镇(街道)社工站全覆盖;二是青岛、淄博、东营、烟台、潍坊5市,2021-2022年分两期实现乡镇(街道)社工站全覆盖;三是枣庄、济宁、临沂、聊城、菏泽5市,2021-2023年分三期实现乡镇(街道)社工站全覆盖。
到“十四五”末,全省建成一批基层为民服务示范平台、培育一批扎根基层的公益社会组织、建设一支服务基层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打造一批群众认可、特色鲜明、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社会工作服务品牌,打通为民服务的“最后一米”,为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平台支撑和专业力量。
山东省民政厅关于优化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服务的十条意见-鲁民〔2019〕25号

山东省民政厅关于优化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服务的十条意见正文:----------------------------------------------------------------------------------------------------------------------------------------------------山东省民政厅关于优化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服务的十条意见鲁民〔2019〕25号各市民政局,厅机关各处(室、局),厅属各单位:为激发社会组织活力,提升便民服务水平,根据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意见和“一次办好”改革要求,制定以下意见:一、推进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有效覆盖社会组织成立时,必须将党建工作写入章程,符合成立党组织条件的应当同步成立党组织。
发挥社会组织党组织作用,引导和监督社会组织依法执业、诚信从业,教育引导职工群众增强政治认同,引导和支持社会组织有序参与社会治理、提供公共服务、承担社会责任,确保始终在党的领导下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协调一致地开展工作。
加大党的建设在社会组织评估中的分值占比,省管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分值占比提高至50%,社会组织党组织健全并规范开展党的工作的,在孵化培育、评先树优等方面优先给予支持。
二、落实“四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政策申请成立以下“四类”社会组织,无需业务主管单位提供前置审查文件,必要时可以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或组织专家进行评估。
1.由从事相同性质经济活动的单位、同业人员,或同地域的经济组织自愿结成的行业协会商会;2.在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领域内从事学术研究和交流活动的科技类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3.提供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救灾、助医、助学等服务的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4.为满足社区居民生活需求,在社区内活动的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
济南市民政局关于印发街道(镇)社区社会组织联合会高质量发展工作指引的通知

济南市民政局关于印发街道(镇)社区社会组织联合会高质量发展工作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23.05.31•【字号】济民函〔2023〕19号•【施行日期】2023.05.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间组织管理正文济南市民政局关于印发街道(镇)社区社会组织联合会高质量发展工作指引的通知济民函〔2023〕19号各区县民政局:现将《街道(镇)社区社会组织联合会高质量发展工作指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济南市民政局2023年5月31日街道(镇)社区社会组织联合会高质量发展工作指引为进一步推动街道(镇)社区社会组织联合会高质量发展,充分发挥街道(镇)社区社会组织联合会作用,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济南市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021—2023年)》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指引。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始终坚持党建引领,团结带领广大社区社会组织及其从业人员,链接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引领社区社会组织发展、提升社区社会组织能力、发挥社区社会组织作用、打造社区社会组织品牌、扩大社区社会组织影响;促进自身高质量发展,服务群众需求、服务政府决策、服务社会发展,助力营造共建共治共享社区治理格局。
二、功能定位街道(镇)社区社会组织联合会是经行政审批服务部门注册登记的区县管社会组织,区县民政部门是其管理机关,街道(镇)是其业务主管单位,依照社会组织相关政策法规运行;是枢纽型、支持型社会组织,协助街道(镇)孵化联系服务管理本辖区社区社会组织,为社区社会组织提供业务指导、项目协调、场所设备等支持,引领示范带动社区社会组织依法办会、规范运作、发挥作用,建立社区资源、居民需求与社区社会组织的常态化对接机制。
山东省民政厅关于推进在社会组织章程中增加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关内容的通知

山东省民政厅关于推进在社会组织章程中增加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关内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21.08.24•【字号】鲁民函〔2021〕73号•【施行日期】2021.08.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政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民政厅关于推进在社会组织章程中增加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关内容的通知各市民政局、行政审批服务局,有关省管社会组织:指导社会组织在社会组织章程中增加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关内容(以下简称“党建入章”),是党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社会组织党的建设的明确要求,是从源头上确保社会组织管理正确方向和鲜明价值导向的重要措施,是民政部门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做到“两个维护”的政治任务。
2019年以来,各地民政部门认真落实党建入章要求,在登记、年报、评估等工作中同步推进“党建入章”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仍有部分市工作进展迟缓,部分社会组织仍未能按要求完成章程修订工作。
为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各级民政、行政审批部门和省管社会组织要切实加大力度、加快进度,年内尽快完成“党建入章”工作。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快“党建入章”进度。
各级民政、行政审批部门和省管社会组织要按照《民政部关于在社会组织章程增加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关内容的通知》(民办函〔2018〕78号)、《民政部关于在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工作中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的意见〉有关要求的通知》(民函〔2019〕54号)等文件精神,及时完善社会组织章程核准示范文本,尽快落实在章程中明确载入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相关表述。
社会组织党的建设有关内容具体表述为:“本会(基金会、中心、院等)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做好2011年度社会组织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做好2011年度社会组织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发文字号】鲁民函[2011]73号【发布部门】山东省民政厅【发布日期】2011.12.28【实施日期】2011.12.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做好2011年度社会组织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鲁民函〔2011〕73号)各市社会组织党工委,各市民政局,各省管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各省管社会组织:为做好2011年度社会组织年检工作,巩固和发展社会组织创先争优活动成果,促进社会组织科学发展,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为依据,按照周密组织、严格审查、实事求是、公正合理的原则,对社会组织的工作进行全面检查。
通过检查,发现和解决问题,总结经验,树立典型,引导社会组织加强自身建设和规范运作,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充分发挥社会组织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作用。
二、年检范围2011年12月31日前在省民政厅注册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均应参加年检。
各市、县(市、区)的年检范围由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三、年检内容和重点年检内容包括社会组织基本情况、自身建设情况、业务活动情况、分支(代表)机构设置情况、财务管理情况等,重点检查以下内容:(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情况。
(二)登记、备案、核准事项依法履行相关登记手续情况。
(三)自身建设情况。
包括是否具备专职工作人员、专用办公场所、独立银行账户、法定的注册资金(开办资金、原始基金)、有效的前置许可证等社会组织法人成立的基本条件;组织机构是否健全,是否按照章程规定履行职权;社会团体和基金会是否按时、按规定换届;内部管理、信息公开等规章制度是否健全等。
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开展社会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专项整治的通知

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开展社会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专项整治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20.07.21•【字号】鲁民函〔2020〕93号•【施行日期】2020.07.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政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开展社会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专项整治的通知有关省管社会服务机构:近年来,随着我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等发展战略全面实施,“放管服”改革持续深入推进,社会服务机构发展迅速,在促进我省经济发展、创新社会治理、提供公共服务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在登记数量快速增长的同时,一些社会服务机构由于法人治理不规范、管理制度不健全等原因,出现了不依法接受监管、不按章程开展活动、不落实安全管理责任等行为,侵害了服务对象切身利益,影响了社会服务机构公信力,破坏了社会组织发展环境。
为推动社会服务机构依法运行和健康发展,充分发挥服务国家、服务社会、服务群众、服务行业重要作用,根据民政部关于加强和改进社会服务机构登记管理工作的部署要求和省民政厅、省委组织部等12部门《关于加强党建引领促进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鲁民〔2020〕24号),决定开展省管社会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专项整治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整治时间和范围专项整治时间从2020年8月开始,2021年1月结束,整治范围是省民政厅直接登记的社会服务机构和连续两年以上(含两年)未年检年报的社会服务机构。
二、整治内容(一)党的建设。
一是章程中是否载明坚持党的全面领导的要求、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关内容;二是是否按要求建立党组织或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三是党组织是否发挥作用,履行执行和维护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责任;四是是否落实组织生活制度。
(二)内部治理。
一是章程的制定、修改和核准是否履行规定程序;二是法定代表人是否符合章程规定条件,是否按照章程规定程序产生(罢免)理事、理事长、副理事长;三是是否按照章程规定召开理事会,理事会是否按时换届,是否按章程履行职权;四是是否按照章程规定设立监事或者监事会,监事(监事会)是否发挥作用;五是是否按照规定办理登记事项变更登记手续;六是是否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七是登记住所与实际办公地址是否一致;八是是否违规设立分支机构;九是是否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社会组织“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办法

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社会组织“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基层组织管理119【发文字号】鲁民[2017]23号【发布部门】山东省民政厅【发布日期】2017.03.27【实施日期】2017.05.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社会组织“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办法(试行)》的通知(鲁民〔2017〕23号)各市民政局:现将《山东省社会组织“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民政厅2017年3月27日山东省社会组织“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办法(试行)第一条为改进行政管理方式,提高行政管理效能,进一步规范社会组织管理,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鲁办发〔2017〕5号)、《山东省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鲁政办字〔2016〕214号)和民政部《社会组织抽查暂行办法》(民发〔2017〕4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在社会组织管理工作中,应当建立“双随机一公开”的抽查工作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对有关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活动等情况进行抽查。
“双随机一公开”是指采用摇号、机选、抽签等方式,随机确定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及时公开查处结果。
定期抽查是指登记管理机关按年度随机抽取本级登记的社会组织开展检查。
不定期抽查是指登记管理机关根据社会组织类别、所属行业、检查事项等条件,适时随机抽取本级登记的社会组织开展检查。
第三条登记管理机关开展抽查工作应当坚持依法、公正、公开、规范的原则。
第四条登记管理机关按照登记管理权限,分级负责社会组织“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
上级登记管理机关可以委托下级登记管理机关对确定抽查的社会组织开展检查工作。
登记管理机关与其管辖的社会组织的住所不在同一地的,可以委托社会组织住所地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委托范围内的抽查工作。
中共山东省委员会、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中共山东省委员会、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山东省委员会,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9.28•【字号】•【施行日期】2023.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服务贸易正文中共山东省委员会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近日,省委、省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要求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加快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主要内容如下。
为加快构建优质高效的服务业新体系,推动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提升服务业对经济发展的支撑和拉动作用,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积极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锚定“走在前、开新局”,以高质量发展为主题,立足全省服务业发展基础和资源禀赋,坚持扩量与升级并重、传统与新兴协同,放大发展优势,加快补齐短板,激活现代服务业发展动力,增强对经济发展的支撑和拉动作用,助力新时代社会主义现代化强省建设。
到2025年年底,全省服务业增加值三年年均增长5.5%以上,达到5.5万亿元左右。
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数量每年增加1000家以上,总量超过1.5万家。
培育形成现代服务业重点骨干企业1000家、领军企业300家、省级服务业创新中心200个、现代服务业集聚区120个。
二、着力构建优质高效服务业产业新体系(一)巩固提升六大生产性服务业发展优势1.现代物流。
加快推进高速公路、通用机场、港口等重点项目建设,实施内河航运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完善联运枢纽网络。
充分发挥铁路运输网络优势,推进物流园区建设。
发挥我省国家物流枢纽、国家骨干冷链物流基地等物流资源集聚优势,加强冷链物流设施和网络建设,加快推进冷链物流发展壮大。
完善网络货运支持政策,促进网络货运企业快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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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民政厅等12部门关于加强党建引领促进社会组
织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公布日期】2020.06.29
•【字号】鲁民〔2020〕24号
•【施行日期】2020.06.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社会工作
正文
省民政厅等12部门关于加强党建引领促进社会组织高质量发
展的指导意见
各市民政局、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委统战部、市委网信办、发展改革委、教育局、科技局、公安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服务局: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央和国家有关部委及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促进全省社会组织健康、有序、高质量发展,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中更好发挥积极作用,决定在全省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中实施“八个专项行动”,并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推进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全覆盖
1.完善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机制。
按照有利于开展党的活动、有利于加强党员教
育管理的原则,对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实行分类管理。
党建工作已经实行和适合实行属地管理的社会组织,由住所所在地党组织实施属地管理。
在行业特征明显、管理体系健全、社会组织数量较多的行业,依托行业主管部门成立行业党组织,负责对本行业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实施管理。
业务主管单位党组织负责对主管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实施管理。
既不适合属地管理、又不能归口行业党组织管理、无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由依托民政部门设立的社会组织综合党委实施兜底管理。
(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民政厅、各业务主管单位、各行业党委、各市有关部门)
2.推进党的组织和工作有形有效覆盖。
到2020年底,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要做到党组织应建尽建,暂不符合组建条件的要全部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
一是应建尽建。
社会组织有3名以上正式党员的,全部单独成立党组织。
二是联合组建。
正式党员不足3名的,按照地域相邻、行业相近、规模适当、便于管理原则成立联合党支部,覆盖单位一般不超过5个。
三是“1+N”覆盖。
无正式党员的社会组织,由承担其党建工作管理职责的党组织全覆盖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或者指定1个党建工作基础好的社会组织就近带动其开展党的工作。
四是基地带动。
支持在各级社会组织孵化基地、创业创新园等建立社会组织党群服务中心,带动入驻社会组织建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工作。
五是融合推动。
严格落实“三同步”要求,新成立社会组织具备条件的须同步建立党组织,暂不具备条件的须同步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杜绝出现新的空白点。
尚未实现党的组织和工作覆盖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在办理变更登记、备案等业务时,应督促其落实党建工作要求。
(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民政厅、各市有关部门)
二、提高社会组织登记管理质量
3.加强登记审核把关。
成立行业协会商会、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实行直接登记政策,可以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或专家意见。
制定
全省社会组织分级分类登记办法,进一步明确省管社会组织登记条件,推动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市、县登记为主;对涉及意识形态、金融安全、生命健康等领域需要双重管理的社会组织,首先落实业务主管单位。
加强业务培训,提高登记质量,加强社会组织成立登记与管理工作的协调配合。
(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直有关部门、各市有关部门)
4.加强社会组织政治建设。
进一步增强社会组织党组织政治功能,规范社会组织政治行为,确保社会组织正确发展方向。
加强哲学社会科学学术社会团体建设,推进民办学校分类改革和非国有博物馆规范管理。
(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省教育厅、各业务主管单位、各市有关部门)
5.实施社会组织分类管理。
加强社会组织法规政策宣传培训,提高工作人员业务水平。
继续推进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自查自纠和问题整改。
根据社会组织日常表现实施分类监管,对运作不规范的加强指导,及时提示其防范违法风险;对轻微违法违规的教育约谈,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对严重违法违规的重点监管,依法处理。
(责任单位:省民政厅、各业务主管单位、各市有关部门)
三、加快完成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
6.按时完成脱钩任务。
认真履行责任分工,落实“五分离、五规范”要求,推动行业协会商会年底前基本完成与行政机关脱钩改革。
组织实施脱钩改革评估,确保脱钩工作质量。
建立完善跨部门行业协会商会综合监管体制,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更好发挥行业协会商会功能作用。
(责任单位:省脱钩联合工作组成员单位、各业务主管单位、各市有关部门)
7.做好脱钩后党建兜底工作。
行业协会商会原业务主管单位做好党组织关系移交和党员组织关系转接等工作,社会组织综合党委和其他承接其组织关系的党组织及时做好行业协会商会脱钩后的党建管理工作,确保脱钩过程中党的工作不间断、党组织作用不削弱。
(责任单位:各业务主管单位、省民政厅、省委组织部、各市
有关部门)
四、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涉企收费
8.严格规范涉企收费。
认真落实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加强行业协会商会涉企收费管理,规范会费收取行为,纠正会费档次过多、会费收取不合理、重复收费、强制或变相强制入会、阻碍退会、利用设立分支机构收取管理费用等行为,严肃查办行业协会商会利用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收费,引导行业协会商会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各市有关部门)
9.强化信用信息管理。
健全社会组织信用监管体系,依法管理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规范列入程序,加强信用信息有效归集和依法公开,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长效机制。
(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各市有关部门)
五、清理整顿“僵尸”社会组织
10.开展“僵尸”社会组织集中清理。
对常年不开展活动、长期不发挥作用,通过登记住所、备案负责人和业务主管单位均无法取得联系,理事会无法按规定换届、正常工作无法开展,名存实亡的“僵尸”社会组织,列出清单,全面清理,符合注销条件的依法予以注销。
(责任单位:省民政厅、各业务主管单位、各市有关部门)
六、整治非法违规社会组织
11.规范社会组织年报行为。
落实《山东省社会组织年度工作报告管理办法(试行)》,完善年度报告制度,规范年报工作管理。
加大“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审计力度,对不按规定时限和要求报送年报,以及在抽查中发现问题未按期完成整改的,依法列入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
(责任单位:省民政厅、各业务主管单位、各市有关部门)
12.持续开展“打非”工作。
坚持分类施策、综合治理,推进打击整治非法社会组织和查处社会组织违规行为常态化,营造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优良环境。
利用大数据分析进行舆情监测,加强社会组织监管领域风险预警,筛查互联网上非法社会组织信息,主动发现、及时处理苗头性问题。
(责任单位:省民政厅、各市有关部门)
13.严格规范执法行为。
出台山东省社会组织行政执法工作指引。
进一步完善执法程序,加大执法力度,规范执法行为,落实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责任单位:省民政厅、各市有关部门)
七、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
14.加快发展社区社会组织。
落实省民政厅等14部门《关于大力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的指导意见》(鲁民〔2018〕82号)精神,坚持数量与质量并重,引导社区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
2020年底前实现每个城市社区平均不少于10个社区社会组织,每个农村社区平均不少于5个社区社会组织。
(责任单位:省民政厅、各市有关部门)
15.建立社区社会组织孵化机制。
坚持党建统领、政府引导、社会支持、专业管理、入驻受益,建设各具特色的社会组织孵化基地,为初创社会组织提供党建指导、公益创投、补贴奖励、活动场地、费用减免等支持。
(责任单位:省民政厅、各市有关部门)
16.推行“以社管社”新模式。
创新社区社会组织管理,推动在街道(乡镇)建立社区社会组织联合会等枢纽型社会组织,规范社区社会组织行为,团结带领社区社会组织走上制度化、规范化发展轨道。
(责任单位:省民政厅、各市有关部门)
八、引导社会组织更好服务发展大局
17.优化社会组织发展经费管理。
社会组织发展经费重点支持参与脱贫攻坚、
新旧动能转换、社会治理、公益慈善等活动并发挥积极作用的社会组织,努力提高使用效益。
(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各市有关部门)
18.动员社会组织助力脱贫攻坚。
动员各级社会组织参与脱贫攻坚、对口支援新疆、与重庆扶贫协作等重点任务。
指导省管社会组织牵手省派第一书记完成“双百扶贫”行动。
广泛宣传、大力表扬社会组织参与脱贫攻坚、疫情防控等公益活动的典型事迹。
(责任单位:省民政厅、各市有关部门)
山东省民政厅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
中共山东省委宣传部中共山东省委统战部
中共山东省委网信办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科技厅
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