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建设用地供地备案

国土资源部建设用地供地备案
国土资源部建设用地供地备案

封面

国土资源部建设用地供地备案

数据交换要求

(试行稿)

国土资源部信息中心

二○○六年十月

目录

封面 (1)

目录 (2)

前言 (3)

1、范围 (4)

2、引用文件及标准 (4)

3、数据内容 (4)

4、文件命名规则 (4)

4.1、限定 (4)

4.2、文件名结构与内容构成 (5)

5、交换格式 (5)

附录A:建设用地备案数据库结构说明(资料性附录) (6)

一、建设用地备案系统数据库结构清单 (6)

二、建设用地备案系统词典 (11)

前言

为规范和指导国土资源部与各地国土资源厅建设用地土地供应备案的数据交换,制定本要求。

本要求的附录A为参考性附录。

本要求起草单位:国土资源部信息中心

本要求主要起草人员:

本要求由国土资源部信息中心负责解释。

1、范围

本要求规定了建设用地土地供应备案数据交换的数据内容、数据格式、交换文件的命名规则等。

本要求适用于国土资源部与各省国土资源厅以及重点城市国土资源部门间建设用地土地供应备案的数据交换。

2、引用文件及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括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面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2260-1999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

建设用地备案数据库结构说明

3、数据内容

主要有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备案表(GUOBEIAN)、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备案附加表(GUOBEIAN_ADD)、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供地情况备案表(CHSHBEIAN)、建设用地接收备案索引表(SHENGINDT)、建设用地上报备案索引表(CHENGINDT),具体内容参见附件《建设用地备案数据库结构说明》

4、文件命名规则

4.1、限定

对以上各类数据进行交换时,应按照本规则给定交换文件的命名。

4.2、文件名结构与内容构成

×××××{ ×××} ( ××××××××××××××) . M D B

文件扩展名(3位,md b)

数据分类代码(8位数字,如20200201)

行政区划码(6位数字,如:350000)

项目G U ID号(36位)

项目名称(最多200个字符)文件扩展名、数据分类代码采用表二所列字符代码,行政区划码这里主要是指省一级的行政区划码,采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所列行政区划代码,项目GUID号(即项目编号)在形成文件名时随机生成,项目名称以上报单位名称命名,后加“土地供应备案”六字,为:上报单位名称+土地供应备案。

5、交换格式

根据当前国土资源部供地备案制度,采用逐条供地备案,省级供地系统一发生供地就将供地数据,以MDB文件形式上报到部交换系统服务器。

备案部分的表结构按照部备案系统数据格式定义,由于以前是按季度备案,现在要变为按项目备案,部分表如无相应数据,可不用管。

附录A:建设用地备案数据库结构说明(资料性附录)

一、建设用地备案系统数据库结构清单

(1)省级批准建设用地备案表(表名:SHENGBEIAN)

注:

a. 用于存储“表一”内容

b.其中TABLE_ID(备案上报分组)用于标识上报分组,构成为:6位年度+次别,次别为当前上报时间所在季度,如上报时间为“2004-4-1”,则TABLE_ID为200402。以下涉及的“上报分组”,其编码规则与此相同。该数据由省级单位上报。

c.批复文号:XXXX[YYYY]ZZ号,格式统一标准,如“国土资函[2000]142号”

(2)批准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备案表(GUOBEIAN)

注:

a.用于存储“表二”中部分内容。为避免存储/输入重复,故单独成表,通过BATCH_NAME(批次项目名称)、BATCH_APPR_NO(批次批复文号)与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供地情况备案表(CHSHBEIAN)建立关联

b.其中BATCH_APPR_NO(批次批复文号)格式统一标准,例如:“国土资函[2003]111号”。可作为查询条件。分两种:国批和省批。

注:

a.用于存储“表二”中部分内容(主要是未供应情况)。为存储历年分批次用地未供应情况,适应数据分析需要,故单独成表,通过TABLE_ID(备案上报)、

PROV_NO(政区编码)、BATCH_NAME(批次项目名称)、BATCH_APPR_NO(批次批复文号)与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供地情况备案表(CHSHBEIAN)和批准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备案表(GUOBEIAN)建立关联

b.NO_PROVIDE_EXP(未供应情况说明)仅当NO_PROVIDE_INFO(未供应情况)为“其它”时有效。

注:

a.用于存储“表二”中大部分内容。由地市单位上报。

b.PROJ_NAME(项目名称)、APPR_NO(项目批复文号)和APPR_USE(土地批准用途)为联合关键字,决定一个具体项目。

注:

a.用于存储“表三”中内容。由省级单位根据各地市上报的数据从“表二”内容(除国土资函)汇总得到。

b.面积单位:公顷收入单位:人民币万元

注:

a.用于存储省级、直辖市上报(表二)索引信息。其中MAIN_ID(省备案上报分组)用于标识上报分组。

b.与建设用地上报备案索引表(CHENGINDT)配合,可管理省级、直辖市上报的建设用地备案信息。

(7)建设用地上报备案索引表(表名:CHENGINDT)

注:

a.对于地/市,用于存储地/市上报(表二)索引信息。其中TABLE_ID用于标识备案上报分组,与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供地情况备案表(CHSHBEIAN)的TABLE_ID 建立连接。TABLE_TYPE=2

b.对于省级,分三种情况:

1)用于存储省级上报(表一)索引信息。其中TABLE_ID用于标识备案上报分组,与省级批准建设用地备案表(SHENGBEIAN)的TABLE_ID建立连接。TABLE_TYPE=1;2)用于存储地市上报的索引信息,其中TABLE_ID用于标识备案上报分组,与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供地情况备案表(CHSHBEIAN)的TABLE_ID建立连接。

TABLE_TYPE=2;其中MAIN_ID(省备案上报分组)用于标识所属的省级分组,与建设用地接收备案索引表(SHENGINDT)建立连接。

3)用于存储省级上报(表三)的索引信息,MAIN_ID和TABLE_ID为空,记录填表责任人和审核责任人等信息。TABLE_TYPE=3。

c.对于直辖市,分四种情况:除了省级的三种情况外,用于存储直辖市(作为重点城市)上报(表二)索引信息。其中TABLE_ID用于标识备案上报分组,与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供地情况备案表(CHSHBEIAN)的TABLE_ID建立连接。

TABLE_TYPE=2。

注:

用于存储备案数据库系统用户信息(管理用)。

二、建设用地备案系统词典(1)土地批准用途

(2)未供应情况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试行《土地分类》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试行《土地分类》的通知 【实施时间】2002-01-01 【发布单位】国土资发(2001)2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士资源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土地管理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条、第十四条的规定,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的需要,有效实施城乡地政统一管理,在1984年制订的《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技术规程》中的“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及含义”和1989年制订的《城镇地籍调查规程》中的“城镇土地分类及含义”基础上,经广泛征求意见后,制定的城乡统一的《土地分类》已经部务会讨论通过,规予印发,自2002年1月1日起试行。原《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技术规程》中的“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及含义”和《城镇地籍调查规程》中的“城镇土地分类及含义”同时停止使用。 请各地将《土地分类》试行中情况、经验和问题,及时报部地籍管理司。 附件:土地分类体系说明 二〇〇一年八月二十一日 全国土地分类

注:*指生态退耕以外,按照国土资发(1999)511号文件规定,在农业结构调整中将耕地调整为其他农用地,但未被破坏耕作层,不作为耕地减少衡量指标。 土地分类体系说明 我国在1984年发布的《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技术规程》中制定了《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及含义》,在1989 年9月发布的《城镇地籍调查规程》中制定了《城镇土地分类及含义》,这两个土地分类自发布实施以来,基本上满足了土地管理及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具有较强的科学性和实用性。但是,随着新的《土地管理法》的颁布实施,需要依照法律的规定,进一步明确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范围及与土地分类的衔接。同时,根据近年来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土地使用制度的改革,尤其是土地有偿使用出及第三产业用地的发展,也要求对原有城市土地分类进行适当调整。并且,随着城乡一体化进程的加快,科学实施全国土地和城乡地政统一管理已提到议事日程,实施统一管理的基本条件亦已基本具备,普遍要求在原有两个土地分类和调查成果的基础上,进行城乡土地统一分类,汇总出全国城乡统一的土地数据成果和其他调查成果,以利于全国城乡土地的统一管理和调查成果的扩大应用。 根据上述要求,在研究、分析两个现行土地分类基础上,修改、归并成城乡统一的全国土地分类体系。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1.指导思想。 这次修改土地分类体系的指导思想是:以现有两个土地分类为基础,以最小的修改成本,最大限度地满足土地管理和国家社会经济发展的需求,又给今后的发展、修改留有足够空间的情况下,研究制订适应全国城乡土地统一管理需要的土地分类体系。 2.基本原则 (1)实用性和科学性相结合的原则。在尽量满足当前我国土地管理工作需要的情况下,维护土地分类的科学性,并尽可能的与其他部门的相关规定及国际惯例保持一致。 (2)连续性原则。土地分类标准既要发展、修改,又要同原有体系和调查成果相衔接,尽可能小改、不改,也为以后的发展留有余地。 (3)多途径满足土地管理需要的原则。通过修改土地分类体系最大限度满足管理需要的同时,必须考虑通过其他渠道、方法来满足单靠修改土地分类尚难以满足的那部分需要,并在修改中为之创造条件。如城市、建制镇、村庄的建设用地面积等将另行单独列表统计。 (4)精简、协调的原则。凡能精简、归并的地类尽量归并,并使修改后的土地分类与原有土地分类相协调,既为过渡到城乡工地统一分类创造条件,又尽可能减少过渡成本。 二. 土地分类的基本框架 采用三级分类体系。 1.一级类设三个。即《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三大类的界定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四条第三款的规定。 2.二级类设15个。原土地利用现状分类8个一级类中的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及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流程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流程图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实行分级预审。需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由审批、核准、备案机关同级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预审。 2.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用地由市国土资源局出具预审意见。 3.需报国家、省、市预审的建设项目用地,项目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部应出具初审意见,报上级国土资源部预审 二、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3.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7号)。 三、申报材料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

2.建设项目用地单位申请预审的报告(内容包括建设项目基本情况,拟选址情况,拟用地情况、拟用地类型和集体土地面积,补充耕地初步方案等) 3.项目总平面布局图或线性工程平面图,以及辅助附属设施的总平面布置图、用地位置(线性走向)示意图。 4、需审批的建设项目还应提供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两荐合一的只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5.补充耕地初步方案(涉及占用耕地的)。对拟采用委托补充方式履行耕地占补平衡义务的项目,应说明缴纳耕地开垦费的标准以及确定缴费标准的依据和资金安排落实情况 6.标注项目用地范围的县级以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及相关图件 7.对拟占用基本农田的,应通过选址方案比选等方式说明确需占用的理由 8.对拟占用基本农田比例超过50%或面积超过35公顷的,应附专家论证意见

9.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还应提供以下材料: 1.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 2.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 3.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的专家论证意见 4.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的听证会纪要 四、审批时限 20个工作日 五、收费事项 无

中山市国有建设用地供应管理办法

中山市国有建设用地供应管理办法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的基本国策,落实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切实增强土地资源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保障和支撑作用,加快土地资源利用方式转变,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辖区范围内建设项目(“三旧”改造项目除外)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管理,通过规划管控、计划调节、标准控制、市场配置、监测监管、考核评价、共同责任,实现国有建设用地从用地报批、土地供应和供后监管的全流程管理。 第三条国有建设用地供应应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村庄规划和各专项规划,不占用生态控制线范围,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二章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及用地报批管控

第四条加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严格按照《中山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分配和使用年度计划指标,并进行计划指标使用的全程跟踪管理。 第五条镇政府、区办事处、区管委会〔下统称镇(区)政府〕应根据年度征地计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安排申报用地报批手续。征收土地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审核能调整或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村庄规划(经审核能调整或编制村庄规划);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坡度小于,M等高线以下;不得占用生态红线,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生态红线范围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合理确定征地范围界线。 第六条镇(区)政府应严格按照《中山市集体土地征收管理办法》要求,向市自然资源局提出征收集体土地申请,依职能开展各项征地实施工作,提交建设用地审批材料,经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方能用地。 第七条涉及征收集体土地的,按规定落实征地养老保障资金;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和《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等相关规定落实征地补偿;严格按照《中山市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落实留用地补偿。 第八条用地经批准后,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不能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村庄规划不得违背用地报批时经审核确定的规划控制要求,保持相关规划的稳定性;对未按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发布全国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发布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详查质量控制实验室和首批检测实验 室名录的通知 【法规类别】污染防治 【发文字号】环办土壤函[2017]1138号 【发布部门】环境保护部国土资源部农业部 【发布日期】2017.07.13 【实施日期】2017.07.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发布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详查质量控制实验室和首批检测实验室名录的通知 (环办土壤函[2017]11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国土资源厅(局)、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国土资源局、农业局: 为确保高质量完成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详查任务,有效组织技术水平高、管理严格规范的实验室参加详查工作,依据《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总体方案》)有关要求,环境保护部、国土资源部和农业部共同组织开展了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实验室筛选工作。经过三部委以及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

国土资源、农业部门严格筛选,确定了5家国家级质量控制实验室(以下简称质控实验室)、32家省级质控实验室;确定了首批233家检测实验室,当前主要承担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样品分析测试任务,其中138家能力验证考核结果较好的实验室(包括8家二噁英检测实验室)面向全国推荐、由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选择使用,95家能力验证考核结果一般的实验室以及地方因行政区域内农用地详查任务繁重、相关部门能力不足而推荐的第三方实验室,由推荐该实验室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选择使用。现发布实验室名录(见附件1-3),并提出有关要求如下: 一、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农业部门要充分发挥省级质控实验室的作用,依托相关部门和科研院所的专业技术力量,建立专业、高效的详查工作质量管理体系和管理队伍,加强对详查各工作环节、各参与单位质控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详查工作质量。国家级质控实验室要根据详查工作的统一安排,加强对各地详查质量管理工作的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详查工作要自觉接受国家级质控实验室的指导监督。 二、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农业部门要加强对承担本地区详查样品分析测试任务的检测实验室的管理,慎重选择、严格要求。要制定监督检查计划,明确分工,加大频次,确保检测实验室严格按照相关技术规定要求完成详查样品分析测试任务。省级质控实验室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检测实验室外部质量控制数据进行分析,对检测实验室的内部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进行评估,动态掌握检测实验室的工作质量。 三、质控实验室和检测实验室名单实行动态管理。对存在数据弄虚作假、泄露敏感数据信息等行为的实验室,以及工作过程中发现专业技术水平、质量管理水平存在严重问题的实验室,一票否决、坚决退出,不得再承担详查工作任务。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建设项目用地审批手续

建设项目征地工作的程序 建设项目征地工作的程序 一、选址(项目单位、国土局、建设局)、立项(计委)。 二、勘测定界(项目单位聘请资质单位)。 三、建设项目预审(立项、核准或备案的同级国土部门)。 所需资料: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项目单位、国土局)。2、预审的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拟建项目基本情况、用地规摸、用地类型、补充耕地初步方案等(项目单位)。3、需审批的项目还应提供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和可研报告(计委)。4、初审意见。内容包括:拟建项目是否符合规划、是否符合供地政策、用地标准和总体规模、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补充耕地方案是否可行等(市、县国土部门)。5、标注项目用地范围的县级以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土局)。 6、需调整规划的,要附有相关部门和专家论证的规划修改方案,建设项目对规划实施时的影响评估报告,听证会和修改规划听证会纪要(国土局组织)。 7、土地利用分幅图(国土局)、项目总体平面布置图、线性工程平面图、横断面图(项目单位)。 计划部门核准或备案(计委)。 1、项目核准所需资料:(1)规划部门意见;(2)国土资源局用地预审意见;(3)环保部门的环评审批意见;(4)其他相关文件。 2、项目备案所需资料:(1)投资项目备案审请表;(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3)项目简介;(4)有关许可文件;(5)其他证明材料。 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所需资料:(1)县政府申请调整规划的请示文件;(2)依法取得的项目建议书批复、核准或备案证;(3)规划调整方案;(4)项目规划实施的影响评估报告;(5)规划、环保部门意见;(6)专家论证意见;(7)听证会纪要;(8)标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调整规划程序。(1)制定方案;(2)听证;(3)征求相关部门意见;(4)专家论证;(5)申请和受理;(6)会审。 可以调整规划的项目范围。(1)经国务院批准的大型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2)经省政府批准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3)列入或为实施省级以上政府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专项规划、行业发展规划、区域发展规划、计划的项目;(4)列入或为实施市级以上政府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项目;(5)列入或为实施市级及以上政府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城市重大基础设施;(6)军事、卫生防疫等具有特殊选址要求的建设项目;(7)县级城市建设,涉及城市规模和布局变化的且不涉及占用基本农田的;(8)符合布局集中、用地集约和产业集聚原则的,由设区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一般生产性建设项目,不涉及基本农田的;(9)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确需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和国家、省生产性重点建设项目,涉及基本农田的。 征地组卷报批。 程序:(1)告知征地情况。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将拟征地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2)确认征地调查结果。对征地的面积、权属、地类及地上附着物等进行确认。(3)组织征地听证或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出具讨论意见和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签字画押证明。(4)由国土局编制“一书四方案”等组卷逐级报省政府或国务院批准。(5)经批准后向被征地村发布县政府公告和县国土资源局公告。 2、征地所需资料(单独选址)。(1)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设用地审核表(国土局);(2)建设用地申请表和建设用地申请(项目单位、国土局);(3)一书四方案(国土局);(4)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市级以上国土部门);(5)计委立项批复或核准征、备案证(计委);(6)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计委);(7)项目初步设计及批复文件(计委);(8)是否压覆重要矿床评估报告(项目单位聘请资质单位);(9)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项目单位聘请资质单 位);(10)省国土资源厅对补充耕地的验收文件及补充耕地位置图;(11)以有偿方式供地的,应当提供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地价评估报告和技术报告(项目单位、国土局);(12)占用基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征地拆迁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征地拆迁管理工作的 紧急通知 国土资电发〔2011〕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近期,各地在加快工业化、城镇化建设中,一些地方因征地拆迁引发的恶性事件时有发生,社会反响强烈。为严格规范征地拆迁管理、坚决防范查处强征强拆等违法行为,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有关规定要求 做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关系国家经济建设发展、农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和谐稳定,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2010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15号),强调征地拆迁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坚决纠正违法违规征地拆迁行为。2011年3月,中纪委办公厅下发《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中纪办发…2011?8号),要求加强对征地拆迁政策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特别是国务院颁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来,进一步增强了广大干部群众依法依规做好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拆迁的自觉性。但是,各地在加快发展中,用地需求猛增,土地征收拆迁任务加重,因各种原因引发的违法违规土地征收拆迁行为,有增加趋势。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从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利益、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认真领会并贯彻落实好中央一系列规定要求,一把手亲自抓。要配合政府和有关部门,从本省(区、市)实际情况出发,完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政策措施;督促市、县政府切实履行“对征地拆迁管理工作负总责”的责任,加强对各地征地拆迁工作的指导监督,切实做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二、严格征地拆迁管理,维护被征地农民利益 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96号)中对提高征地补偿标准、采取多元安置途径、做好农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规范征地程序等提出了明确要求,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在征地拆迁中要认真执行,加强管理。实施征地拆迁,必须在政府的统一组织领导下依法规范进行。征地中拆迁农民房屋要给予合理补偿,并因地制宜采取迁建安置、货币安置或实物补偿等多种安置方式,妥善解决好农户生产生活用房问题。要严格履行规定程序,征地前及时组织征地公告,并就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和政策征求群众意见。群众有意见的,

国有建设用地审批包括哪些内容

国有建设用地审批包括哪些内容? 《土地管理法》规定国有建设用地审批主要包括农用地转用为建设用地审批、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审批、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审批即项目供地审批、建设用地预审。 (一)农用地转用审批,属于土地用途变更审批。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农用地转用审批涉及到适用条件和审批权限。 适用条件:(1)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确属必需占用农用地并且符合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确定的农用地转用指标;(3)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方案符合土地整理开发专项规划且面积、质量符合规定要求;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用的,还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单独选址”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用的,还必须符合单独选址条件。 审批权限:农用地转用的审批权限集中于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依建设项目的性质、是否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土地来具体划分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的审批权限。 (二)土地征收审批,属于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为国有土地审批。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集体土地征收涉及到征地审批条件和权限。 适用条件:除了乡镇企业、村民建设住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批准可以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外,其他任何建设如果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必须办理征地审批手续,并且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被征用土地界址、地类、面积清楚,权属无争议的;(2)被征用土地的补偿标准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3)被征用土地上需要安置人员的安置途径切实可行。 审批权限:征地的审批权限集中于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其他任何地方人民政府无权批准征用土地。(1)国务院的征地批准权限。①基本农田;②基本农

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0]316号

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 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0]316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管理,切实做好耕地开发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关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国家使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上缴中央财政部分安排的土地开发整理 项目。项目包括重点项目、示范项目和补助项目。 重点项目是指国家以增加耕地面积为主要目的,集中资金成规模进行耕地开发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示范项目是指国家在耕地开发中,为完成有关土地开发整理管理与技术等方面的改革、创新任务,具有示范作用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补助项目是指国家对特定地区耕地开发给予适当资金补助的土地开发整理 项目。

第三条项目的审查确定和组织实施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 (二)增加有效耕地面积,促进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与农业可持续发展; (三)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符合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四)以土地整理和土地复垦为主,适度开发未利用土地; (五)采用先进科学技术,达到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的统一; (六)因地制宜,先易后难,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 第四条国土资源部负责项目的审查确定、年度项目计划与预算的编制、项目实施监督检查及项目终验等管理工作;地方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审核、实施、初验及成果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项目申报 第五条国家对项目建设实行一年一定制度。新建项目实行年度申报与审定,续建项目实行年度核定。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相关规定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相关规定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是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依法对项目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项所进行的审查。 为保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充分发挥土地供应的宏观调控作用,控制建设用地总量,2004年10月国土资源部发布《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2004年第27号令),提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机器实施条例,以及《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要求,依法实施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制度,规定土地预审是项目审批、核准必经的前置性审查程序。 《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要求,凡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没有农用地专用计划指标的建设项目,不得通过项目用地预审。预审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 合理和集约利用土地; 符合国家供地政策。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程序: 申报:由建设单位向有权预审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预审申请; 受理:收到预审申报材料后,对报件材料进行程序性审查,即审查材料是否齐全; 审查:按照《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的规定,对项目用地情况进行审查或初步审查并编写项目预审报告。预审报告将征求有关

职能部门的意见,在规定的时间内对有关职能部门意见提出处理办法并进行汇总; 批复:负责预审的争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向项目单位出具预审批复意见。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主要内容 建设项目用地选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符合,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供地政策; 建设项目用地标准和宗日规模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初步方案是否可行,资金是否有保障;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的修改方案、项目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文件有效期为二年。 土地预审意见 预审意见应当包括对土地预审内容的结论性意见和对建设用地单位的具体要求。 预审意见是对建设项目进行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必备文件,并作为初步设计阶段用地标准和规模控制的重要依据。 已经预审的项目,如需对土地用途、建设项目选址等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当重新申请预审。 未经预审或者预审未通过的,不得偏转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

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报材料有关要求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报材料有关要求的通知 2011-05-10 | 作者:| 来源:信息中心| 【大中小】【打印】【关闭】 国土资规函[2011] 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为做好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件系统与用地预审网络在线报备系统的衔接,部信息中心按照《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2号)(以下简称《预审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对用地预审电子报盘软件进行了修改完善和升级,并对电子报盘的有关内容作了相应调整,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电子报盘的申报要求 (一)电子报件材料的制作要求。采用部升级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电子报盘软件(2.0版)制作预审项目电子报件材料。报盘软件、预审申请表、电子文档报送要求请在国土资源部门户网站(http://https://www.360docs.net/doc/ba6665209.html,中的政务大厅栏目)上下载。 电子报件的制作,要遵循软件说明书的要求填写,不能以表格方式填写的文字材料要以材料(材料清单见表2)为单位制作成PDF文档,可通过原电子格式的文档转换成PDF文档(带红章的材料页必须通过扫描后插入PDF文档),也可直接扫描后再转成PDF文档(报盘软件附带扫描图像转PDF的工具),要求PDF文档在1:1的显示比例下文字清晰,页码顺序与纸质材料一致,单个项目报件电子材料大小控制在100M以内。申报单位对电子化的附件材料与纸质附件材料的一致性负责。 (二)土地分类标准要求。土地分类标准采用《全国土地分类》(国土资发〔2003〕231号),增加围填海类型,土地利用类型表示到二级地类及可调整地类。 二、电子报盘申报方式 建设用地预审申请单位及省市国土资源部门在申报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时,将电子报盘格式的电子报件刻制成光盘,同纸质报件一同报送到国土资源部政务大厅。在2011年5月20日之后,所受理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需采用新版建设用地预审报盘软件(2.0版)制作,不符合制作要求的政务大厅将不予受理。 三、电子报盘的内容 (一)在用地预审申请表(附件1)中增加行业分类、项目批准类型(审批、核准、备案)、征地补偿标准、涉及围填海的增加了占用海域面积。 (二)属《预审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情形的,电子报盘材料中应增加地质灾害评估备案表、是否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证明材料等内容。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土地权属争议案件文书格式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 关于印发土地权属争议案件文书格式的通知 国土资厅发[2005]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为深入贯彻《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进一步规范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工作,国土资源部对原国家土地管理局1996年统一制定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文书格式》进行了修改和完善。经研究,现将修订后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文书格式》(见附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印发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文书格式》不再使用。 二00五年五月二十四日

土地权属争议案件收件登记单 交件人收件人 申请人地址及邮编 法定代表人电 话 委托代理人电 话 序号申请文件名称页数备注

土地权属争议案件申请书 申请人姓名 (名 称) 地址 法定 代表 人 职务 及电话 委托 代理 人 地址 被申请人姓名 (名 称) 地址 法定 代表 人 职务 及电话 请 求 事 项 事 实 及 理 由 (本栏写不下可另附页) 附证据材料份

土地权属争议案件授权委托书 _____________(委托人)因与__________________土地权属争议一案,委托_____________(受委托人)代理。委托的代理事项和权限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附件4: 土地权属争议案件受理通知书 (文号)(申请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一案,经审查,符合《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规定的受理条件,我局(厅)已受理,特此通知。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章) 年月日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实施方案(最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实施方案 为加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管理工作,有序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显化土地资产价值,保证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集约利用,创造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x《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规定》(x39号令)和《xxx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同意将位于x精细化工基地一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面向社会公开出让,为确保出让工作顺利开展,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出让宗地基本情况 平地(G)〔x〕-17号 1.权属情况。 该宗出让用地总面积x平方米,已经人民政府(x﹝x﹞150号)文件批准为国有建设用地,土地界址清楚,权属明确。 2.宗地位置、面积及出让条件。 该宗地位于x精细化工基地内,东邻未利用地,南邻未利用地,西邻精细化工南路延伸段中心线,北邻纬一路中心线,面积x平方米(合x亩),现状地类为:建设用地x平方米,未利用地x平方米,净地出让。 3.规划用途及设计条件。

按照x县城市建设规划站出具的x精细化工基地二期1-16#地块规划设计条件,该宗地土地使用性质为工业用地(塑料制品业),其他建设规划设计条件为: 投资强度:≥625万元/公顷; 容积率:≥1.1,≤1.2; 建筑密度:≥30%,≤40%; 绿地率:≥15%,≤20%; 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所占比重:≤7%。 4.土地出让年限、建设时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规定,该宗地出让年限为:50年。自取得土地使用权之日起一年建设完成。 5.出让宗地价格、竞买保证金。 根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x39号令)的规定,x正联土地房地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对该宗地进行了评估,评估地价为31元/㎡。 经研究,决定该宗地以31元/㎡出让,该宗地出让起始价(或起叫价)为¥41.35万元(大写:肆拾壹万叁仟伍佰元整)。增价幅度为¥2.0万元(大写:贰万元整)及其整数倍,竞买保证金¥41.35万元(大写:肆拾壹万叁仟伍佰元整)。 二、出让方式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地质勘查资质分类分级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37号)

国土资源部文件 国土资发…2008?137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地质勘查资质 分类分级标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根据《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0号)的有关规定,部组织制定《地质勘查资质分类分级标准》,现予印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二○○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地质勘查资质分类分级标准 第一条为科学合理地对地质勘查资质进行分类分级,根据《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0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勘查技术人员主要包括高、中级勘查技术人员的专业和数量。 (一)高、中级勘查技术人员为单位在编或在册的,事业单位的与其上级主管部门认定的本年度在编或在册“单位职工花名册”一致,企业单位的与其本年度“单位职工花名册”一致。高、中级勘查技术人员须为全职聘用,且仅受聘于该技术人员所在资质申请单位。 (二)申请地质勘查资质时,高、中级勘查技术人员男性年龄不大于60周岁,女性年龄不大于55周岁。 (三)高、中级勘查技术人员具有省部级人事部门颁发或认可(省部级人事部门批准的厅局级人事部门颁发)的专业技术职称/职务资格证书或批准文件。 (四)高、中级勘查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职称/职务资格证书或批准文件未填写专业名称、专业名称不明确的,以勘查技术人员的主要勘查工作经历及业绩认定。 (五)高、中级勘查技术人员取得多个专业技术职称/

职务资格证书的,在申请地质勘查资质时,只能使用其中一个专业。 (六)同一单位申请多项资质类别时,同一专业的高、中级勘查技术人员可以重复计算。 高、中级勘查技术人员不同地质勘查资质类别和资质等级的具体标准与条件见附件1。 第三条勘查设备、仪器主要包括种类、数量和技术参数。 (一)规定配备的勘查设备、仪器,须出具购置发票或调拨单;允许租赁的勘查设备、仪器,应出具租赁合同等证明材料。 (二)替代规定配备的勘查设备、仪器,应出具相应的说明书等证明材料。 (三)同一单位申请多项资质类别时,同一勘查设备、仪器可以重复计算。 勘查设备、仪器不同地质勘查资质类别和资质等级的具体标准与条件见附件2。 第四条质量管理体系主要包括管理机构、管理制度、质量体系认证和勘查质量等。 质量管理体系不同地质勘查资质类别和资质等级的具体标准与条件见附件3。

国土资源部关于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的决定

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管理办法》的决定 为进一步简化建设用地预审审查内容,减少审批要件,提高审批效率,决定对《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作出如下修改: 一、将第七条修改为:“申请用地预审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 “(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拟建项目的基本情况、拟选址占地情况、拟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拟用地面积是否符合土地使用标准、拟用地是否符合供地政策等; “(三)审批项目建议书的建设项目提供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需核准的建设项目提供建设项目列入相关规划或者产业政策的文件。 “前款规定的用地预审申请表样式由国土资源部制定。” 二、将第八条修改为:“建设单位应当对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是否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是否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进行查询核实;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或者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办理用地预审手续后,完成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压覆矿产资源登记等。”

三、将第九条修改为:“负责初审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转报用地预审申请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依据本办法第十一条有关规定,对申报材料作出的初步审查意见; “(二)标注项目用地范围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及其他相关图件; “(三)属于《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应当出具规划修改方案。” 四、将第十一条修改为:“预审应当审查以下内容: “(一)建设项目用地是否符合国家供地政策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二)建设项目选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属《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修改方案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建设项目用地规模是否符合有关土地使用标准的规定;对国家和地方尚未颁布土地使用标准和建设标准的建设项目,以及确需突破土地使用标准确定的规模和功能分区的建设项目,是否已组织建设项目节地评价并出具评审论证意见。 “占用基本农田或者其他耕地规模较大的建设项目,还应当审查是否已经组织踏勘论证。”

国有建设用地招拍挂供地程序

国有建设用地招拍挂供地程序 纳入储备的土地需要招拍挂供地的,一般需要下列程序:前期准备:{企业}提供地形图及电子版 一、{企业}联系规划局进行规划定点后,通知国土局; 二、{国土局}委托市国土局测绘院进行测量; 三、{国土局}向规划局申请规划条件; 四、{规划局}出具规划条件; 五、{国土局}委托市国土局测绘院依据规划条件出具供地图; 六、{国土局}委托市国土局评估所对土地进行评估(需提交规划条件和供地图); 七、{国土局}宗地如无违法,填写执法调查表;如涉及未批先建违法占地,提请市国土局执法机构立案、行政处罚并执行到位; 八、{区财政局}核算土地成本; 九、{国土局}集体会审,拟定出让方案; 十、{国土局}提请管委会会议确定出让起始价; 十一、{国土局}向招商事务局发文协助告知通知书,通知有意向的企业缴纳预申请保证金; 十二、{企业}足额缴纳预申请保证金; 十三、{区财政局}进行土地两补; 十四、{国土局}拟定的出让方案经管委会审签后呈报市政府

审批; 十四、{市政府}批准出让方案; 十五、{国土局}依据批准的出让方案发布出让公告; 十六、{企业}报名竞买,摘牌后签订成交确认书; 十七、{企业}到发改、环保等部门办理立项、环评等手续{工业项目}; 十八、{国土局}登陆中国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网上传数据并下载出让合同; 十九、{企业}到市国土局测绘院做平面界址图,与出让方(市国土局)签订出让合同; 二十、{国土局}将材料转到区财政局,报市财政局结算并出具出让金单据; 二十一、{企业}持出让合同、批复、成交确认书、出让金单据到地租征收处办理建设用地批准书; 材料转地籍科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办法

枣庄市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保障用地行为依法进行,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34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08]90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从批准供地到项目竣工验收期间,依照国有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划拨决定书、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等,对土地使用权人使用土地情况进行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全市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的管理工作。 区国土资源部门具体承担所辖行政区域范围内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其中市中区城市规划区内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枣庄高新区所辖区域范围内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由市国土资源部门具体承担。 发改、经信、财政、监察、住建、规划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 第四条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按照规定的时限开工、竣工,是否存在土地闲置; (二)是否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三)是否完成规定的投资强度; (四)改变用途、容积率的,是否办理相关手续,补缴土地有偿使用费等费用; (五)是否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 (六)是否超期使用临时用地; (七)其他需要列入监管的事项。 第五条实施建设项目用地开工、竣工申报制度。 土地使用者应当在项目开工、竣工时,向国土资源部门书面申报,国土资源部门应对合同约定内容进行核验。 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未开工、竣工的,土地使用权人要在到期前15日内申报延迟原由,国土资源部门应按合同约定认真处理后,可通过增加出让合同和划拨决定书条款或签订补充协议等方式,对申报内容进行约定监管。 对不执行申报制度的,由同级政府向社会公示,并限制其在一年内不得参加土地购置活动。 第六条建立国有建设用地批后公示制度。国有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划拨决定书下发或有偿使用合同签订后,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组织土地使用权人在宗地现场显著位置设置用地信息公示牌,将国有建设用地批准文号(合同号)、用途、面积、四至、容积率、开工日期、竣工日期、监管机构、举报电话等内容进行公示,方便社会监督。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9〕1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部有关直属单位,部机关有关司局: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规范》(试行)已经部长办公会议审议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请各省(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规范制定或者完善本辖区巡查工作实施办法,于2009年12月31日前报部备案。 国土资源部 2009年9月19日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规范(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执法效能,实现对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置”,促进地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组织、有效开展巡查工作,切实履行“保障发展,保护资源”职责,根据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巡查,是指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通过巡回检查的方式,及时发现本规范所列国土资源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制止和报告的工作制度。 第三条巡查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及时、有效的原则。 第四条地方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实施巡查工作适用本规范。 第二章职责 第五条省(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行使下列巡查职责: (一)组织、指导本辖区巡查工作,制定巡查工作实施办法;

(二)对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巡查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巡查工作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进行考核; (四)每年向本级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部报告巡查工作开展情况,同时抄报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 第六条市(地、州)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行使下列巡查职责: (一)组织、指导本辖区巡查工作,制定巡查工作实施方案,报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工作实施方案应当明确巡查的任务、目标、基本要求等; (二)对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巡查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巡查工作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进行考核; (四)每季度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巡查工作开展情况。 第七条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行使下列巡查职责: (一)组织、实施本辖区巡查工作,制定季度工作计划,报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季度工作计划应当明确巡查区域、巡查实施具体单位、巡查基本频率等; (二)对本辖区巡查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本辖区巡查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进行考核; (四)每月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巡查工作开展情况。 第八条国土资源管理所行使下列巡查职责: (一)实施本巡查区域巡查工作,制定月工作计划,报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月工作计划应当明确巡查责任区域、巡查责任人员、巡查路线、巡查时段、巡查频率等; (二)对巡查人员日常巡查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三)每周向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巡查工作开展情况。 第三章实施 第九条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土资源管理所是巡查工作的实施主体,对巡查工作负直接责任。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土资源管理所的主要负责人是巡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对于以乡镇(街道)政府作为巡查的实施主体的地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加强业务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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