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草案三稿(完整版)
法律讲堂案例讲述稿(3篇)

第1篇各位观众朋友们,大家好!欢迎来到今天的法律讲堂。
今天,我们将通过一个真实的劳动合同解除纠纷案例,为大家普及劳动法律知识,提高大家的法律意识。
一、案例背景某公司员工李某于2010年1月1日入职该公司,担任销售部经理一职。
双方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自2010年1月1日至2013年1月1日。
在合同期间,李某工作表现良好,业绩突出。
然而,在2012年11月,公司因经营不善,决定对李某进行降职处理,将其调整为销售员。
李某对此表示不满,认为公司单方面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违反了法律规定。
二、争议焦点1. 公司是否有权单方面变更劳动合同内容?2. 李某的降职是否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三、法律分析1. 关于公司是否有权单方面变更劳动合同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的内容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后签订。
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
但是,用人单位不得单方面变更劳动合同内容,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
在本案中,公司未与李某协商一致,单方面将其从销售部经理降职为销售员,违反了法律规定。
因此,公司无权单方面变更劳动合同内容。
2. 关于李某的降职是否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在本案中,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李某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未证明李某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
因此,公司以李某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
公司法草案三稿全文

公司法草案三稿全文
一、总则
1. 立法宗旨和目的
2. 公司定义和类型
3. 股东权利和义务
4. 公司治理结构
二、公司设立
1. 设立条件和程序
2. 注册资本和出资方式
3. 设立过程中的法律责任
三、公司组织
1. 股东会
2. 董事会
3. 监事会
4. 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财务与会计制度
1. 财务报告和审计
2. 会计制度与核算
3. 利益相关者的权益保护
五、公司解散与清算
1. 解散原因和程序
2. 清算组的设立和职责
3. 清算财产分配原则
六、附则
1. 实施时间与生效日期
2. 解释权和修改程序
3. 其他相关事项
以上为公司法草案三稿的全文,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半天工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半天工的管理,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半天工,是指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的时间不超过半天的工作制度。
第三条从事半天工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保障半天工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得因劳动者从事半天工而降低其工资、福利待遇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章半天工的适用范围第五条以下情形可以实行半天工:(一)根据国家规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不定时工时制的劳动者;(二)因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工作地点等原因,确需实行半天工的劳动者;(三)经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可以实行半天工的劳动者。
第六条以下劳动者不得实行半天工:(一)国家规定应当实行全日制工时制的劳动者;(二)从事国家规定的高危作业的劳动者;(三)因特殊原因需要实行全日制工时制的劳动者。
第三章半天工的工资待遇第七条半天工劳动者的工资,按照以下规定执行:(一)实行计时工资制的,按照实际工作时间的工资支付;(二)实行计件工资制的,按照实际完成的计件数量支付;(三)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按照综合计算工时制度规定的工资支付。
第八条半天工劳动者的加班工资,按照以下规定执行:(一)在法定休假日加班的,按照不低于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二)在休息日加班且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三)在正常工作日加班的,按照不低于工资的150%支付加班工资。
第四章半天工的工时制度第九条半天工的工时制度,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劳动者实际情况,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备案后执行。
第十条半天工的工时制度,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小时;(二)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三)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不得安排劳动者工作。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半天工劳动者享有与全日制劳动者相同的休息、休假权利。
法律案例宣讲稿模板(3篇)

第1篇---一、开场白尊敬的各位领导、亲爱的同事们:大家好!今天,我们在这里举行法律案例宣讲活动,旨在通过真实案例的学习,提高大家的法律意识,增强法治观念,共同营造一个和谐、稳定、法治化的工作环境。
接下来,我将为大家讲述几个典型的法律案例,希望大家能够从中吸取教训,提高自身法律素养。
---二、案例一:劳动合同纠纷案例背景:某公司员工李某因公司未按时支付工资而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发生纠纷。
案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中,公司未按时支付李某工资,李某依法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是合法的。
最终,经过劳动仲裁,公司被判决支付李某工资及赔偿金。
启示:1. 用人单位应严格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工资,不得拖欠。
2. 劳动者要了解自己的权益,遇到工资拖欠等问题要及时依法维权。
---三、案例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案例背景:张某驾驶机动车与行人王某发生交通事故,双方对责任认定存在争议。
案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张某驾驶机动车与行人王某发生交通事故,张某应承担主要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张某赔偿王某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
启示:1. 驾驶机动车时要遵守交通规则,确保行车安全。
2. 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要增强交通安全意识,遵守交通信号。
---四、案例三:知识产权侵权案例背景:某企业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他人注册商标,被权利人起诉至法院。
案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构成侵权。
本案中,某企业未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构成侵权。
最终,法院判决该企业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权利人损失。
启示:1. 企业要尊重他人知识产权,不得侵犯他人商标权。
(新劳动法合同)浙江省高院劳动合同法实施的指导意见稿

(新劳动法合同)浙江省高院劳动合同法实施的指导意见稿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为正确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如下指导意见:一、处理原则1.人民法院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应遵循平等保护、公正及时、着重调解、合理配置审判资源和充分利用诉讼外资源、法不溯及既往、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等原则。
二、受理范围2.下列社会保险争议,应作为劳动争议处理:(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发生的争议;(2)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其损失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工伤、失业、生育、医疗等保险待遇支付赔偿金的;(3)劳动者以用人单位降低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工资标准导致其损失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工伤待遇损失的;(4)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
3.从事产品销售的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与用人单位订立的业务承包合同,仍是劳动合同的组成部分,由此发生的争议是劳动争议。
4.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公积金产生的争议,不作劳动争议处理。
5.村委会、居委会招用保洁员等人员的,双方形成的用工关系一般按雇佣关系处理,但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的除外。
三、特殊用工形态的法律性质6.用人单位招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双方形成的用工关系按劳动关系处理,但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不予支持。
劳动者发生工伤时,可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判决用人单位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意见二:用人单位招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双方形成的用工关系应按雇用关系处理。
意见三:用人单位招用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的人员,双方形成的用工关系可按劳动关系处理;用人单位招用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的人员,双方形成的用工关系应按雇佣关系处理。
《劳动合同法(修正案)》的有效实施需要社会各方的共同努力

全堡 堡窒 l 3 年 第 3 搠 5
特
促用 工单位建立健全 内部统一 的劳动 报酬分配 制度 ,
稿
工企业工会应协助企业行政方做好 岗位梳理 工作 ,加 快推 进非 “ 三 性 ”岗位上 的劳务 派遣 工转 为劳动 合 同制职工 ,依法控制企业使用劳务派遣工 的规模和 比 例 ,把劳务派遣用工相关 问题 作为集体协商 的重点 内 容 。劳 务派 遣使用 人数 较多 的企业行 政方 与工会 组 织 ,应通过 集体协商确 定劳 务派遣工择优 转性 条件 、 时间等 ,结 合生产特 点,逐 步缩减使用人数 和 比例 。 企业工会组织应积极 发出要约开展工资集体 协商 ,将 劳务 派遣 工 的工资 、福 利待遇 纳入 工资集 体协商 范 围,确定劳务派遣 工实现 同工 同酬的步骤 、时间节点
特
精神文化权和职业发展权 。 ( 二 )规 范劳务 派遣 用工有 利 于促进 企业持续健
康 发 展
稿
度 的惯 性 因素 影响 ,实施 过程可 能 会遇到 较大 的 阻 力 ,需要实施 严格的监管予 以保 障。 ( 一 )出台相 关配套规章制度
近 年来 ,劳务 派遣 用工 规模 持 续上升 ,使用 劳
些企业在主营业务 、一 线岗位 长期使 用劳务 派遣工
的现象 日益突 出。在调研座谈 中,一些企业经营管理 者 反映 ,劳务 派遣用工的扩大化 、长期 化容 易造成劳
务 派遣工缺乏工作积极性和责任感 ,加大企业 生产经 营管 理难度。实践 中,一些行业、企业 大量 使用劳务
派遣 工 ,过 于依赖 劳动力 低成本 带来的利润空间 ,不 重视 技术升级 、人才培养 和储备 ,影响了职工队伍整 体技 能素质 的提 高和企 业后续发展 。规 范劳务 派遣用
宣传员劳动合同三篇

宣传员劳动合同三篇《合同篇一》合同编号:____________甲方(用人单位):____________乙方(劳动者):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公正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劳动合同,共同遵守以下条款:第一条劳动合同期限1.本劳动合同期限为____年,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
2.除非双方提前终止合同,否则本劳动合同到期后自动续签,续签期限为____年。
第二条工作内容1.乙方同意担任甲方宣传员,负责甲方的宣传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撰写宣传稿件、策划宣传活动等。
2.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完成宣传工作,并确保宣传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
第三条工作地点乙方的工作地点为甲方所在地,如需外出执行任务,应服从甲方的安排。
第四条工作时间1.乙方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按照甲方规定的作息时间执行。
2.乙方加班时,甲方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加班费。
第五条劳动报酬1.乙方宣传员的月工资为人民币____元(税前),甲方按月支付。
2.乙方加班费、奖金、津贴等,按照甲方制定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1.甲方依法为乙方参加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2.甲方为乙方带薪年假、节假日福利等福利待遇。
第七条保密条款1.乙方在合同期间和解除合同后一年内,不得泄露甲方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保密信息。
2.乙方违反保密条款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条合同解除和终止1.双方提前终止合同的,应书面通知对方,并办理相关手续。
2.乙方解除合同的,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甲方。
3.甲方解除合同的,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提前通知乙方。
第九条争议解决双方在履行本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次审议稿更加成熟--审议劳动合同法草案发言摘登(doc)

二次审议稿更加成熟——审议劳动合同法草案发言摘登2006年12月26日上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分组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
审议中,与会人员认为,今年4月劳动合同法草案全文向社会公布以后,收集到19万多条意见,这次提请会议审议的二审稿吸收了一审时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修改意见和通过各种方式收集到的意见,修改得更加成熟。
发言摘登如下:成思危副委员长说,劳动合同法修改得比较好,把一审的主要意见都概括进去了,同时也充分体现了立法的原则,规范了制定劳动合同的行为,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同时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汤洪高委员说,劳动合同法草案经过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初审以后,经过法律委员会的进一步修改,比较符合当前社会用工的实际情况。
我们国家每年至少有1300万以上的新增和再就业人口,涉及面比较广,建议能够早日通过实施,使得这部法律成为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法律支柱。
买买提明·阿不都热依木委员说,劳动合同法是一部非常重要的法律,这一稿修改的比较好,建议进一步修改完善后尽快通过颁布实施。
傅志寰委员说,劳动合同法草案是第二次审议,一审后,全文公布向社会征求意见,广大群众对此非常关心,共收到19万多条意见,涉及的面很宽。
草案二审稿吸纳了很多好的意见,做了修改,比一审稿有很大进步。
周玉清委员说,劳动合同立法是一项难度很大的工作,之所以难度大,一是因为现实生活中的劳动关系矛盾非常复杂;二是对出现的劳动关系矛盾,社会各界看问题的角度、解决问题的方法和期望值千差万别。
我认为这次常委会审议的劳动合同法草案二审稿总体上已经比较成熟了。
为什么会取得这么大的成绩?一是因为有科学发展观的指导,有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关于建设和谐社会的决定的指导;二是立法宗旨非常明确,非常正确,着眼于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着眼于维护在劳动关系双方中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考虑了我国经济发展和改革的全局要求;三是民主立法坚持得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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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页 共 19 页 劳动合同法草案三稿 劳动合同法草案三稿 扬子晚报 第二篇: 关于参加《劳动合同法草案》讲解与劳动合同管理 关于参加《劳动合同法 草案 》讲解与劳动合同管理 实务研修班的体会及建议 公司领导: 按照公司安排,劳动关系管理与培训部主管**同志与***同志于201X年3月23日至201X年3月29日赴深圳参加由劳动社会保障报社主办的《劳动合同法 草案 》讲解与劳动合同管理实务研修班。在为期一周的研修中,劳动社会保障部、劳动社会保障报社的有关领导与各地代表就劳动合同管理中的实务和技巧进行了深入的探讨,通过本次学习,提高了业务水平,更新了知识结构,掌握了更多的信息和技巧,对以后规范我公司的劳动用工,做好、做强劳务用工大有裨益。 本次研修班的主讲老师有劳动保障部法制司执法监督处杨毅新处长、劳动社会保障报社韩志力处长、劳动社会保障报社鲁志峰副处长,与会代表有来自北京等12个省市的66名代表。课程主要有四部分,包括《劳动合同法 草案 》讲解、劳动合同订立技巧与管理实务、违纪职工处理与劳动争议预防实务、员工离职管理的法律要求和操作。现将有关内容、体会及建议汇报如下: 一、培训内容 (一)《劳动合同法 草案 》讲解 第 2 页 共 19 页
《劳动合同法 草案 》是本次学习的重点,201X年3月20日,劳动合同法草案向全社会公布,征求意见。这是自1954年第一次公布宪法草案以来,我国第十三部法律草案向社会公布、广泛征求意见。在用工制度从市场用工向积极用工转变的大环境下,《劳动合同法 草案 》立法的宗旨主要体现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和对劳资双方和谐劳动关系的支持,因此在规定上有过于死板和行政干预的嫌疑,限制了企业的自主权。该草案原定于今年8月出台,后因种种原因推迟,但最迟今年年内出台。另外,由于劳动保障部、外交部、外经贸部权利博弈的影响,最后通过的《劳动合同法》部分条款可能和《劳动合同法 草案 》有所不同。 同1994年颁布的《劳动法》相比,《劳动合同法 草案 》有以下新规定: 1. 解除合同的新规定 草案规定,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医疗期内、女职工三期内、担任平等协商代表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这五种情形下,用人单位不得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单位有义务告知报酬等相关内容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劳动合同,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 - 1 - 希望了解的其他与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情况。 3.合同终止单位须給与经济补偿 第 3 页 共 19 页
《劳动法》规定,合同终止用人单位无须支付经济补偿。一些单位借此只签订为期一年的短期合同,形成仅用员工青春期的现状。《草案》要求,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仍要按照“满半年支付半月工资、满一年支付一月工资”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借此约束用人单位的解雇行为,稳定劳动关系。 4.试用期按性质分为三级 《劳动法》对试用期没有明确要求。这导致一些用人单位,尤其是加工制造业,旺季时大批量招工,试用期一直延迟至旺季结束。待企业对员工需求减少后,以“试用期不合格”为由,解除合同。 《草案》要求,劳动合同期限在3个月以上,可以约定试用期。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同时依据工作性质,将试用期分为三级: 非技术性岗位,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技术性岗位,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高级专业技术岗位,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5.事实劳动关系与无固定限期合同 《草案》将劳动合同分为三种: 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 《草案》特意针对“已存在劳动关系,但双方未订立书面合同”现象,做出事实劳动关系认定,“除非劳动者有其他意思表示,此种情况视为双方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方如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有不同理解,以有利于劳动者的理解为准”。 6.对用人单位社会保险义务做硬性规定 《草案》规定在5种情形下,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合同: 第 4 页 共 19 页
未缴纳社会保险;未按时足额支付工资;为按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或提供合格的安全生产条件;规章制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试用期间。 7.关于劳务派遣 《草案》第十二条和第四十条对劳务派遣做出了具体和严格的规定: 劳动力派遣单位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50万元,并应当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保障主管部门制定的银行账户中以每一名被派遣的劳动者不少于5000元为标准存入准备金;劳动者被派遣到接受单位工作满1年,接受单位继续使用该劳动者的,由接收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不再继续使用该劳动者的,该岗位不得以劳动力派遣方式使用其他劳动者。以上两项规定对派遣公司的影响是绝对深远的,直接关系到派遣公司的存亡和发展。 8.关于培训费 《草案》第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给劳动者提供培训费用,使劳动者接受6个月以上脱产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限以及违约金,该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二)劳动合同订立技巧与管理实务 1.确立劳动关系的顺序原则: 劳动合同是确立劳动关系的最重要的标志,如果没有劳动合同的,首先看工资支付关系,其次看社会保险关系,最后看人事档案关系。 合同订立若干问题: 第 5 页 共 19 页
1试用期约定技巧: 作为劳动合同期限组成的一部分,试用期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也可以通过试用期协议约定。劳发1996(35 4)号文对试用期的期限作了明确的规定,如需要延长试用期,要与劳动者协商一致、与合同期限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约定。但可以以合法的形式延长试用期: 第一,适当延长劳动合同的期限,如一年的劳动合同,可以从今年1月1日签到明年1月1日,期限没有实质性的变化,但试用期则从1个月依法变成2个月。第 二,把试用期直接签订为劳动合同的期限。 2 合同变更、解除、终止等约定条款,如果在劳动法中有规定的可不再合同中赘述,针对企业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的结合企业规章制度,有预见性的予以规定。 3 可以作为劳动合同附件的协议: 如《大中专生就业协议》、《岗位协议》、《竞业限制协议》、《培训协议》、《商业秘密保守协议》。 4 违约金和赔偿金 违约金强调以双方的约定为前提,不强调损失问题;赔偿金则恰恰强调损失,不以约定为前提。违约金可以设定为递减违约金或固定违约金。违约金由双方约定(最好体现在合同中),但有以下情形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违约金,第一,因违纪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第 二,根据 《劳动法》第31条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第 三,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 法定代表人 第 6 页 共 19 页
附送:劳动合同法草案二审稿
劳动合同法草案二审稿 扬子晚报 第二篇: 关于参加《劳动合同法草案》讲解与劳动合同管理 关于参加《劳动合同法 草案 》讲解与劳动合同管理 实务研修班的体会及建议 公司领导: 按照公司安排,劳动关系管理与培训部主管**同志与***同志于201X年3月23日至201X年3月29日赴深圳参加由劳动社会保障报社主办的《劳动合同法 草案 》讲解与劳动合同管理实务研修班。在为期一周的研修中,劳动社会保障部、劳动社会保障报社的有关领导与各地代表就劳动合同管理中的实务和技巧进行了深入的探讨,通过本次学习,提高了业务水平,更新了知识结构,掌握了更多的信息和技巧,对以后规范我公司的劳动用工,做好、做强劳务用工大有裨益。 本次研修班的主讲老师有劳动保障部法制司执法监督处杨毅新处长、劳动社会保障报社韩志力处长、劳动社会保障报社鲁志峰副处长,与会代表有来自北京等12个省市的66名代表。课程主要有四部分,包括《劳动合同法 草案 》讲解、劳动合同订立技巧与管理实务、违纪职工处理与劳动争议预防实务、员工离职管理的法律要求和操作。现将有关内容、体会及建议汇报如下: 第 7 页 共 19 页
一、培训内容 (一)《劳动合同法 草案 》讲解 《劳动合同法 草案 》是本次学习的重点,201X年3月20日,劳动合同法草案向全社会公布,征求意见。这是自1954年第一次公布宪法草案以来,我国第十三部法律草案向社会公布、广泛征求意见。在用工制度从市场用工向积极用工转变的大环境下,《劳动合同法 草案 》立法的宗旨主要体现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和对劳资双方和谐劳动关系的支持,因此在规定上有过于死板和行政干预的嫌疑,限制了企业的自主权。该草案原定于今年8月出台,后因种种原因推迟,但最迟今年年内出台。另外,由于劳动保障部、外交部、外经贸部权利博弈的影响,最后通过的《劳动合同法》部分条款可能和《劳动合同法 草案 》有所不同。 同1994年颁布的《劳动法》相比,《劳动合同法 草案 》有以下新规定: 1. 解除合同的新规定 草案规定,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医疗期内、女职工三期内、担任平等协商代表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这五种情形下,用人单位不得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单位有义务告知报酬等相关内容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劳动合同,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 - 1 - 希望了解的其他与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