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保险)外国政府贷款概况关于下发外国政府贷款及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提款报账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际[2007]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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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提款报账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提款报账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际[2007]58号2007年9月24日)国务院有关部委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办公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西藏不发),各有关项目单位: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提款报账是用好资金、实现项目目标的关键环节之一。
为进一步加强贷款管理,规范项目提款报账工作,根据《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38号)和有关国际金融组织的相关规定,财政部制定了《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提款报账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提款报账管理办法附件: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提款报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贷款管理,规范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提款报账工作,根据《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38号)和有关国际金融组织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一)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以下简称贷款项目),是指财政部经国务院批准代表国家向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国际农业发展基金、欧洲投资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统一筹借并形成政府外债的贷款项目,以及与上述贷款搭配使用的联合融资项目;(二)直接提款报账单位,是指财政部或者经财政部授权直接向国际金融组织申请提款报账的单位;(三)间接提款报账单位,是指向直接提款报账单位申请提款报账的单位;(四)指定账户,是指根据国际金融组织和我国有关规定开设的用于存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资金的账户。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

效率。
(三)强化监督,保证质量。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标准和程序操作,要建立详细的质量控制制度,成立专职质量检查组,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调查质量不合格的要责令及时返工,对弄虚作假、捏造数据的要严肃处理。
各级渔情调查领导小组要对下一级的调查数据质量负责。
各地要广泛开展宣传教育,使广大干部群众充分认识到渔情调查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为圆满完成调查任务创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山东省渔业基本情况调查方案》由省渔情调查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另发。
附件:山东省渔业基本情况调查工作协调小组名单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年十月二十日附件:山东省渔业基本情况调查工作协调小组名单 组 长:贾万志(副省长)副组长:侯英民(省海洋与渔业厅厅长)刘俭朴(省统计局局长)高洪波(省政府办公厅副主任)成 员:王守信(省海洋与渔业厅副厅长)刘兴慧(省统计局副局长)赵文朝(济南市副市长)张元福(青岛市副市长)刘有先(淄博市副市长)陈兆同(枣庄市副市长)吕雪萍(东营市委常委、副市长)王国群(烟台市副市长)王献玲(潍坊市委常委、副市长)韩 军(济宁市委常委、副市长)彭 华(泰安市副市长)唐会礼(威海市副市长)刘西良(日照市副市长)张作平(莱芜市副市长)刘彦祥(临沂市副市长)韩建亭(德州市副市长)赵庆忠(聊城市副市长)尚龙江(滨州市副市长)段伯汉(菏泽市副市长)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海洋与渔业厅,王守信兼办公室主任。
主题词:农业 渔业 调查 通知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发改外资〔2010〕1103号各市发展改革委、省直有关部门、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为做好新形势下国外贷款项目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8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山东省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前期管理规程(试行)-附2_还款承诺函参考格式

附2
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
还款承诺函
财政部:
我省(或单位)拟申请XX项目利用XX贷款XX(金额/币种)。
根据财政部关于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管理相关规章和制度,我厅(局)/(或单位)愿为所申请的贷款提供还款承诺:
项目名称:
贷款方:
贷款金额:(币种)(金额大写)
贷款类别(政府负有偿还责任贷款、政府负有担保责任贷款或混合型贷款):
具体还款责任情况如下:
注:承担还款责任单位具体到省、市、县或项目单位项目实施单位:
我厅(局)/(或单位)承诺将按照上述项目转贷协议中规
定的条件和条款,确保按时偿还全部到期债务,包括本金、利息、承诺费、管理费、违约金等其他应付费用。
如我厅(局)/(或单位)不能按期有效履行上述承诺,同意财政部对我省/(或单位)采取财政扣款等方式回收全部到期债务。
单位/盖章
年月日。
外国政府贷款项目代理银行管理办法

外国政府贷款项目代理银行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外国政府贷款(以下简称贷款)项目代理银行服务的监督和管理,规范代理业务,提高贷款项目管理成效,根据《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贷款项目代理银行的选聘、管理和监督等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代理银行,是指接受项目实施单位或财政部门委托,为做好贷款项目前期准备并执行财政部门与项目实施单位签署的贷款项目转贷协议或者执行协议,提供对外联络、咨询服务,代理收付款项及审核、债务核对与统计、结售汇和结算等业务的银行。
第四条代理银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设立的商业银行、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政策性银行、开发性金融机构的总行或省级/一级分行;(二)具备与贷款方认可的境外银行发展业务关系的能力和经验;(三)熟悉贷款方以及我国贷款管理政策和工作程序,具有负责代理业务的专业部门和人员;(四)银行总行具有良好的国际市场资信评级。
第五条负有偿还责任的项目实施单位或财政部门(以下统称债务人)应当根据贷款项目的特点和需求,本着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依法依规选聘代理银行。
债务人负责代理银行的选聘,并接受同级以上财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对于有多个子项目的贷款项目,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负责选聘一家代理银行。
代理服务费由各子项目债务人根据子项目提款金额按比例分摊。
第七条债务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选聘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选聘代理银行。
债务人使用非财政性资金选聘的,应当参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选聘代理银行。
债务人选聘代理银行,应当同时在政府采购指定信息发布媒体和省级以上财政部门门户网站发布相关采购信息。
贷款方对选聘代理银行有特殊要求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债务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选聘代理银行,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的《代理银行评分内容与标准》(附件1),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定,得分最高的银行中标。
第九条债务人应当参照委托代理协议范本(附件2)与代理银行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利用外国政府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金规[2012]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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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利用外国政府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利用外国政府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金规〔2012〕16号)各市、州、林区、县(市、区)财政局,省直各有关单位:积极利用外国政府贷款是对外开放,引进外资的一种重要形式,规范外国政府贷款管理工作是在新形势下合理有效利用外资,防范和化解外债风险,维护国家对外信誉的重要举措。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省财政厅制定了《湖北省利用外国政府贷款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财政厅2012年11月2日湖北省利用外国政府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外国政府贷款(以下简称贷款)管理,合理有效地使用资金,完善贷款管理监督机制,提高贷款项目效益,根据《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38号)、《外国政府贷款管理规定》(财金〔2008〕176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项目管理的通知》(鄂政发〔2003〕15号)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湖北省利用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的申请、审核、使用、在建项目管理、债务偿还、绩效评价等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各级财政部门作为政府外债的统一管理部门,负责贷款借、用、还全过程管理。
第四条贷款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是财政部对外统一筹借、对内分类管理,举债规模适度、按时足额偿还,资金投向合理、使用效益优先。
第五条根据财政部外国政府贷款管理规定,按照不同的还款责任实行分类管理。
一类项目由省级财政部门作为债务人并承担还款责任。
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项目采购管理工作指南

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项目采购管理工作指南为了加强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以下简称贷款赠款)采购管理,规范采购行为,保证采购质量,提高贷款赠款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5号)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南。
一、适用范围、原则及定义(一)全部及部分使用贷款赠款进行的采购,均应遵照贷款赠款方与中方达成的法律文件开展项目采购活动(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八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七条)。
本指南所称贷款赠款法律文件,是指政府协定、贷款赠款协定、项目协议、贷款赠款评估备忘录等贷款赠款方与中方达成的协议。
(二)贷款赠款采购管理应当遵循权责对等、程序合法、公开透明、防范风险以及促进采购活动公平竞争、高效开展的原则。
(三)贷款赠款采购方式是指根据贷款赠款法律文件规定,确定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供应商时所采用的招标和其他采购方式。
(四)贷款赠款采购程序一般包括前期准备、采购组织、合同签订和执行三个阶段。
二、关于前期准备(一)项目实施单位应按贷款赠款方要求及国内有关规定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资金申请报告和采购清单、采购计划等文件。
采购清单、采购计划如需变更或调整,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履行国内相关审批手续。
(二)采购清单及采购清单变更或调整需经贷款赠款方审批或备案的,项目实施单位应办理相关手续。
(三)项目实施单位应当依据采购清单并结合项目实施进度编制年度贷款赠款采购计划,主要包括采购方式、采购内容、采购预算、执行周期等。
(四)项目实施单位需要采购代理机构办理采购事宜或提供采购相关服务的,应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及《贷款赠款项目采购代理机构选聘指南》,选择确定采购代理机构。
项目实施单位可委托项目协调机构,按照贷款赠款采购代理机构选聘相关管理规定,代为选择确定采购代理机构。
(五)项目实施单位应当保证项目采购的资金落实到位,并在招标文件等采购文件中如实载明。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转贷款外汇管理方式改革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转贷款外汇管理方式改革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2011.07.04•【文号】汇发[2011]26号•【施行日期】2011.07.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转贷款外汇管理方式改革的通知(汇发[2011]26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为完善外债转贷款登记和汇兑管理,简化外汇管理程序,促进贸易和投资便利化,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按照“统一登记、统一结汇、统一购汇”的管理模式,进一步推动银行转贷款的外汇管理方式改革。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银行转贷款,是指财政部代表国家统一对外筹借,由除中国进出口银行外的外汇指定银行承办的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转贷款。
二、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国家外汇管理局甘肃省分局可按《国家外汇管理局甘肃省分局改进部分外国政府转贷款项目外汇管理方式实施方案》(见附件,以下简称《甘肃分局方案》)对辖内银行转贷款外汇管理方式进行改革。
三、各外汇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各外汇分局)可比照《甘肃省分局方案》或《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进中国进出口银行外债转贷款外汇管理方式的通知》(汇发[2009]22号)中外债转贷款的改革模式,主动加强与财政部门及相关外汇指定银行的协调,研究制定银行转贷款的改革方案。
改革方案应明确财政部门、外汇管理部门和外汇指定银行在银行转贷款管理中汇兑、数据报送、事后核查等职责分工,保证改革后银行转贷款管理的风险可控。
四、各外汇分局可根据辖内银行转贷款的具体情况,自行决定辖内银行转贷款外汇管理方式改革的时问,并在上述改革措施实施后十个工作日内,将具体方案报送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备案。
五、在实施银行转贷款改革方案时,各外汇分局应将改革所涉事宜分别提前通知财政部门和外汇指定银行等相关单位,做好改革工作的衔接和数据清理工作。
财政部关于印发《外国政府贷款转贷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9]1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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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外国政府贷款转贷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印发《外国政府贷款转贷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9]1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银行、采购公司:为进一步落实《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38号)和《外国政府贷款管理规定》(财金[2008]176号),完善外国政府贷款转贷管理制度,保证贷款工作的顺利进行,提高贷款的使用质量和效益,现将我部制定的《外国政府贷款转贷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月十二日外国政府贷款转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外国政府贷款(以下称贷款)转贷管理,建立健全转贷全过程监督管理机制,合理有效地使用资金,根据《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38号)和《外国政府贷款管理规定》(财金[2008]17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贷款项下转贷银行的选择和委托、有关协议的签署与执行、财政扣款等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贷款转贷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贷款法律文件和本办法,遵循分类管理、权责明确、程序清晰、操作规范、风险可控、债务安全的原则。
前款所称贷款法律文件包括政府协议、贷款协议。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转贷是指,财政部将其代表我国政府借入的贷款委托国内银行再贷给国内债务人,并由受托银行负责贷款资金的提取和支付、本息和费用回收以及对外偿付等的活动。
本办法其他有关用语的含义与财政部令第38号和财金[2008]176号文件规定一致。
第二章机构职责第五条作为贷款的统一管理部门,财政部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贷款转贷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二)指导、管理、协调和监督贷款转贷工作;(三)按规定委托贷款项目的转贷银行;(四)按规定实行财政扣款,回补转贷银行对外垫付的资金;(五)组织开展贷款相关的债务统计和监测工作;(六)对贷款项目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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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保险)外国政府贷款概况关于下发外国政府贷款及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关于利用国外贷款有关情况的介绍一、外国政府贷款概况(一)我国借用外国政府贷款基本情况外国政府贷款是指一国政府向另一国政府提供的,具有一定赠与性质的优惠贷款。
根据经济合作和发展组织(OECD)的有关规定,政府贷款主要用于城市基础设施、环境保护等非盈利项目,若用于工业等盈利性项目,则贷款总额不得超过200万特别提款权。
贷款额在200万特别提款权以上或赠与成分在80%以下的项目,则由贷款国提交OECD审核。
我国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始于1979年,先后同日本、德国、法国、西班牙、意大利、加拿大、英国、奥地利、澳大利亚、瑞典、科威特、荷兰、芬兰、丹麦、挪威、瑞士、比利时、韩国、以色列、俄罗斯、卢森堡、波兰及北欧投资银行、北欧发展基金、法国开发署共25个国家及机构建立了政府(双边)贷款关系。
目前英国、俄罗斯、加拿大、澳大利亚、卢森堡和北欧发展基金等六个国家和组织已经停止向我国提供政府贷款。
1979-2000年.我国借用外国政府贷款(不包括日本政府贷款,下同)累计签约额183.72亿美元。
其中德国、法国、西班牙分别以39.4亿美元、24.5亿美元和21.8亿美元位居前三位。
截至2000年底,借用外国政府贷款总计执行1746个项目,其中建成项目1654个,在建项目92个。
从投向领域看,交通占27%、能源占17%、原材料占14%、城市基础设施占10.3%、轻纺占9.4%、环保及其他占22.3%。
从地区分布看,68%投向中西部地区,其中47.6%投向中部地区,20.4%投向西部地区,东部地区占32%。
外国政府贷款一般有纯软贷款和混合贷款、特种贷款、促进性贷款四种方式,其中混合贷款为主要方式。
随着国际经济形式的变化和我国经济实力的不断增强,纯软贷款的比例将会逐渐下降。
(二)外国政府贷款的特点1.属主权外债,强调贷款的偿还。
利用外国政府贷款首先是一种外债,是我国政府对外借用的一种债务。
除经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审查确认,并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家统还者外,其余由项目业主偿还且多数由地方财政担保。
2.贷款条件相对优惠。
外国政府贷款其赠与成分一般在35%以上,最高达80%。
贷款的利率一般为0.2%~3%,个别贷款为无息。
贷款偿还期限通常在10~40年之间,并含有2~15年的宽限期,是我国目前所借国外贷款种条件比较优惠的贷款。
3.有限制性采购的要求。
除科威特、沙特、法国开发署、德国促进贷款为国际招标采购外,多数国家政府贷款为限制性采购,通常第三国采购比例为15%-50%,即贷款总额的50%-85%用于购买贷款国的设备和技术。
贷款货币币种由贷款国指定,汇率风险较大。
4.使用投向具有一定限制,主要用于政府主导型项目建设,领域集中在基础设施、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等。
5.带有一定的政府间接援助性质,易受贷款国外交、财政政策的影响。
(三)外国政府贷款管理方式简介根据《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28号令),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外债管理及国外贷款使用原则和要求,编制并下达年度国外贷款备选项目规划。
未纳入国外贷款备选规划的项目,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地方各级政府和项目用款单位不得向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等国外贷款机构正式提出贷款申请。
在纳入国外贷款备选项目规划之后,再行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
待外方承诺贷款、国内银行承诺转贷、设备正式招标前,项目单位通过地方发改委向国家发展改革部门提交项目资金申请报告,项目与国内银行正式签署转贷款金融协议后,根据有关规定到有关发展改革部门办理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手续。
二、与世、亚行合作的基本情况(一)合作背景我国自1980年恢复了在世行的合法席位以来,与世行的合作已有25年的历史。
截至2005年6月底(世行2005财年末),我国共获得世行承诺贷款项目260余个,贷款额约390亿美元,其中软贷款约102亿美元。
我国于1986年加入亚行,至今与亚行合作已有19年的历史。
截至2004年底,我国共获得亚行承诺贷款项目112个,贷款签约额约为149亿美元。
其中无需政府担保的亚行私营部门贷款项目4个,贷款额约为1.2亿美元。
(二)贷款领域我国利用世、亚行贷款主要投向农业、林业、水利、交通、能源、城建环保、教育、卫生及金融等行业。
其中以农业、交通和城建环保领域为主。
在区域贷款安排上,以中西部地区为主。
世、亚行贷款基本上覆盖了我国所有的省、市、自治区,为我国经济建设提供了必要的优惠资金,引进了先进技术,促进了管理水平的提高,培养了一批各领域的人才。
此外,还利用世、亚行技援资金和其丰富的人力资源在政策领域开展了广泛的合作研究,提出了一批具有较高参考价值的政策建议。
(三)贷款条件世行自2000财年开始,不再向我国提供软贷款,全部提供硬贷款。
世行贷款以单一货币美元贷款为主,偿还期为20年,其中含5年宽限期。
亚行对我国提供的贷款,偿还期一般为24-26年,其中含4-6年宽限期。
世、亚行贷款年利率以六个月伦敦同业拆借利率(LIBOR)为基准,外加各自的筹资成本。
此外,还在贷款协定生效后,一次性按贷款总额的1%收取项目先征费,并对贷款未提取部分,按0.75%的年利率收取承诺费。
三、国家发改委外国政府贷款国别信息更新(奥地利等17国)——法国开发署贷款1.贷款条件:贷款期为12-17年(含3-5年宽限期),采用浮动利率,以6个月期欧洲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利率(EURIBOR)减1%确定;为避免出现负利率,设定利率浮动的下限为0.25%;在提款期结束后,或已经提取较大数额款项后,浮动利率将转换为固定利率。
2.总额度:每年1.2-1.5亿欧元3.币种:欧元。
4.采购条件:本贷款为不附带条件贷款,贷款国供货比例没有限制,采用国际竞争性招标方式采购,也可用于中国本地采购。
5.贷款领域:(1)可再生或替代能源类:小水电、沼气、风能、太阳能、天然气;(2)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类:电气化铁路、城市交通(地铁、轻轨、城市快速公交BRT);(3)农业发展类:植树造林(经济林及副产品)、农村可持续发展(土壤改良、棉耕种技术,灾区农业生产恢复);(4)中间信贷类:向中小银行提供贷款专项用于节能、清洁能源类50-200万欧元小型项目。
6.支持的地域:云南、贵州、四川、湖南、湖北、广西和重庆等省市区。
7.项目规模:除中间信贷类项目外,单个项目申请的金额原则上不应低于2000万欧元,7.转贷银行:主要商业银行和政策性银行。
8.项目需提交的材料:——项目说明,其中包括项目概算;——项目对中国经济发展影响的分析;——项目对社会和环境影响的分析;——项目收益人和实施机构的有关信息;——拟在该贷款项下采购的商品、货物和服务的信息;——项目可行性或预可行性研究。
9.其他要求:外方需对项目进行评估。
——法国政府贷款1.贷款条件:法国政府贷款由国库贷款和出口信贷组成,比例通常各占50%。
其中,国库贷款的条件每年都略有变化,但两种贷款混合后的赠与成分一般都在35%以上。
具体贷款条件如下:国库贷款占50%,年利率为0.20-0.50%,贷款期不低于30年(含宽限期10年);其余50%为出口信贷,使用OECD统一利率,贷款期10年,宽限期通常为项目建设期。
对部分法国企业特别感兴趣、并对其技术设备出口中国市场具有特殊意义的大项目,法方愿意考虑提供条件更优惠的特别贷款。
2.总额度:约2亿欧元。
3.币种:欧元。
4.使用领域:(1)贷款额在600万欧元以上项目适用领域:铁路提速、电气化、城市交通、供水、污水处理、固体废物处理、西部和东北地区基础医疗。
(2)贷款额在200万-600万欧元项目适用领域:食品、农产品加工、农作物防空病虫害、公共卫生、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5.采购要求:原则上项目合同金额的70%须采购法国技术设备,30%可用于第三国采购。
6.转贷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
7.其他要求:对贷款额在600万欧元以上的项目,外方需进行项目评估。
——德国政府贷款1.贷款条件:(1)软贷款:年利率0.75%,贷款期40年(含宽限期10年)。
(2)硬贷款:为商业贷款同期市场利率,贷款期10年(含3年宽限期)。
软硬贷款比例视具体贷款领域而定。
2.贷款总额度:现有约2.3亿欧元。
3.币种:欧元。
4.使用领域和使用条件:(1)污水处理:软硬贷款比例为1:1.3,其中软贷款期限40年,含10年宽限期,年利率0.75%,硬贷款期限10年,含3年宽限期,同期市场商业贷款利率。
项目采用国际竞争性招标,贷款可支持土建。
德国政府贷款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
(2)垃圾处理:软硬贷款比例为1:1,项目采用有限竞争招标,50%以上的供货和服务应来自德国。
(3)医疗项目:贷款期限20年,含3年宽限期,混合贷款年利率不超过3%,德方按贷款总额的0.5%一次性收取管理费,贷款可用于同一省区内的一家或几家医院引进设备或医疗垃圾处理等项目。
(4)高效能源项目:软硬贷款比例为1:1,项目采用国际招标,可支持与引进设备有关的土建,贷款可用于集中供热等有助于提高能源使用效率的项目。
(5)城市发展项目:贷款期限20年,含3年宽限期,软硬贷款比例约为3:2,混合贷款年利率约为2.9%,德方按贷款总额的0.5%一次性收取管理费,项目采用国际竞争性招标,可资助的项目包括垃圾和污水处理、集中供热、提高能源效率、城市公共交通(如轨道交通和智能化交通等),与环保相关的城市基础设施等。
(6)城市商业银行中小企业贷款项目:贷款期限20年,含3年宽限期,德国政府提供预算资金以降低商业贷款利率,目前年利率约为3%,城市商业银行可以适当提高贷款条件。
5.转贷银行:(l)主要国有商业银行和政策性银行。
(2)中国农业银行、华夏银行、中国光大银行、中国民生银行、深圳发展银行可转贷中小企业信贷。
项目单位可直接向银行申请项目,无需财政担保,由银行独立开展评估转贷工作并自行承担转贷风险。
6.其它要求:中方须提供英文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德方据此进行项目评估及贷款审批。
——德国促进贷款1.贷款条件:贷款期最长12年,含宽限期2年,在适宜的情况下可延长贷款期限。
浮动利率为6个月EURLIBOR/LIBOR+0.45%至0.65%,固定利率为同期德国复兴开发银行(KfW)再融资成本+0.45%至0.65%,单个项目最低贷款金额为1500万欧元。
2.贷款偿还:半年一次等值、连续的分期偿还,宽限期根据单个项目决定。
提前偿还:浮动利率下,可在任何利息支付日无成本提前偿还应付未付贷款,但须提前30天通知贷款方;固定利率下,借款人如承担所有因提前偿还引起的中断成本,可提前偿还应付未付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