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法典的十大亮点 新看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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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法典亮点解读

新民法典亮点解读

新民法典亮点解读2020年1月1日起,新的民法典正式实施,这是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的一部重要法典。

新民法典于2017年3月份开始制定,历经三年时间,经过多次修改和完善,终于在2020年1月1日正式公布实施。

新民法典的出台,意味着我国民法体系的完整性和连续性得到了进一步的加强,同时也标志着我国民事立法进入一个新阶段。

新民法典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为基础,全面贯彻落实宪法,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制度优势和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法治优势。

在内容上,新民法典对于我国民事法律体系做出了重大创新和改革,新增条文129条,总计有1260条,涵盖了人身、财产、婚姻家庭、继承等方面。

本文将重点分析新民法典亮点,对于读者对于新民法典的认识提供帮助。

亮点一:对于未成年人保护作出全面规定新民法典明确规定了未成年人的保护,将其作为立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强化了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障。

新民法典规定,未成年人的财产权利、人身权利、名誉权利受到法律的保护。

并且在未成年人的日常生活中,如果其行为代理人违背禁止性规定,造成未成年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此外,新民法典还明确规定了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这一规定的出台,为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更加具体的法律依据。

亮点二:改革遗产继承制度新民法典对于遗产继承也进行了改革,取消了以前的“不分家产公私”的遗产继承方式,改为“遗嘱继承优先制”。

按照这个原则,被继承人可以通过遗嘱规定继承人的范围和比例,保证了被继承人的遗产能够及时、有效地被继承人继承。

此外,新民法典还规定了“遗赠公益财产”的条款,以强化对于公益事业的支持和保障,这为公益事业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

亮点三:婚姻法制度的改革新民法典对于婚姻家庭领域的立法也进行了重大的改革,通过对于离婚、抚养子女、家庭暴力等方面的规定,加强了对于婚姻家庭制度的规范。

新民法典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除另有约定外,一律为夫妻共同所有,离婚时应当协商处理。

民法典亮点解析(第二季法治宣传讲座)

民法典亮点解析(第二季法治宣传讲座)

民法典亮点解析(第二季法治宣传讲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各编亮点解析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民法典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与大家的生活息息相关。

民法典包括六编,即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共1260条。

现我通过本次法治宣传,对民法典各编的亮点进行解析分享。

一、物权编1、明确住宅建设使用权动续期,规定居住权,有利于将房屋的所有权功能与使用权功能分开,为满足老年人以房养老以及社会弱势群体房屋居住需要提供保障。

相关法条第三百五十九条【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续期】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

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

该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2、增加规定居住权,为老年人以房养老提供法律保障。

相关法条:第三百六十六条【居住权的定义】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七条【居住权合同】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住宅的位置;(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四)居住权期限;(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三百六十八条【居住权的设立】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

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三百六十九条【居住权的转让、继承和设立居住权的住宅出租】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

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七十条【居住权的消灭】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

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百七十一条【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新民法典亮点解读

新民法典亮点解读

新民法典亮点解读【文档】新民法典亮点解读【文档作者】(作者姓名)【发布日期】(发布日期)【更新日期】(更新日期)【作废日期】(作废日期)【摘要】旨在详细解读新民法典的亮点内容,供广大读者参考。

〇目录一、简介1.1 背景1.2 目的1.3 适用范围二、亮点解读2.1 委托合同的特点与要素2.2 担保合同的种类与效力2.3 承诺与约定的差异2.4 知情同意的要求与保护2.5 合同解除的条件与方式2.6 未成年人的行为能力与民事行为2.7 简易诉讼程序的适用范围与要求三、所涉及附件如下:附件一:新民法典全文附件二:相关法律法规及解读文件四、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4.1 委托合同:指一方(委托人)将一定的权益事务委托给另一方(受托人)办理的合同。

4.2 担保合同:指一方(担保人)为债务人的债务履行提供担保,承担债务连带责任的合同。

4.3 承诺:表示一个人对他方或对社会的一种清晰、明确、对外的意思表示。

4.4 约定:双方自愿形成的相互之间发生相对权利义务关系的意思表示。

4.5 知情同意:指当事人在充分知情的基础上,对相关事项做出明确的同意意思表示。

4.6 合同解除:指将原本存在的合同关系取消,合同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终止的一种方式。

4.7 未成年人:指法定年龄未满十八周岁的个体。

4.8 简易诉讼程序:指为了解决简单的民事案件而设立的诉讼程序,着重强调快速、简便的特点。

五、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困难及解决办法:5.1 理解新民法典的条款可能存在的困难。

- 解决办法:可以咨询专业的法律人士或翻阅相关的解读文件。

5.2 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如何保护当事人的知情同意权益。

- 解决办法:在合同签订前向当事人提供充分、明确的信息,并要求当事人书面表示知情同意。

5.3 在未成年人行使民事行为时,如何确定其行为的有效性。

- 解决办法:根据新民法典的规定,未成年人的民事行为需要经过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或者批准才有效。

5.4 如何判断案件是否适用简易诉讼程序。

民法典七大亮点

民法典七大亮点

66小区电梯广告、外墙广告收入归谁?物权法的规定并不明确,引发了一些矛盾纠纷。

民法典草案明确,利用小区业主共有场所产生的收入属于业主共有民法典七大亮点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被称为“百姓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也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在法律体系中居于基础性地位,也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

民法典共7编、1260条,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

民法典跟公众的生活息息相关,可以说覆盖了一个公民生老病死的全部生活。

那么,民法典到底有哪些新的规定?本文从几个角度总结了该法典的七大亮点。

一、见义勇为免责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解读:现实中因救人反被告的事件多次发生,“扶不扶”“救不救”一度困扰公众。

民法典草案明确了侵权人和受益人的各自责任,同时也明确了见义勇为者依法不承担民事责任,有助于杜绝“英雄流血又流泪”的现象。

二、小区共有场所收入归业主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解读:小区电梯广告、外墙广告收入归谁?物权法的规定并不明确,引发了一些矛盾纠纷。

民法典草案明确,利用小区业主共有场所产生的收入属于业主共有。

这将发挥定分止争的作用,维护业主合法权益。

三、禁止高利放贷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解读:近年来,“校园贷”“套路贷”等频发,高利贷问题引起广泛关注。

新民法典亮点解读

新民法典亮点解读
霸座者说不
立合同领域出现的旅客霸座、不
仅安全措施等严重干扰运输秩序 己的问题,民法典细化可客运合
4义务. (第八百一十五条第一
L九条, 第八百二十条)
条款”说“不”
・”特价、促销商品概不退换
格式条款制度. (第四百九十 L十五条至第四百九十八条)
物业组纷不用怕,物业^务《
针对物业服务领域的突出问题 , 定物业服务合同,为老百姓解之 法律依据. (第三编第二十四罩
一.总编八大亮点解读(下)
对络虚拟财产受保护
I信息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和个
且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
L 不得非法收集,使用. 加工、
I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
、信息. (第一百一十一条) 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 (第一百二十七条)
长至三年
皆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
*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
)20528
28日. 十三届全 、大三次会议表决
口华人民共和国民
名 {草案) 》
2879票赞成
以2879票赞成. 2 票反对、5票弃机 高票表决通过《民
法典》
首个法典
社会生活百 科全书
这是新中国历史上首 个以日法典F命名的法律, 承载着几《弋立法者、
法律H作者乃至亿万
人民的梦想
所有民事活动,大到 合同签订、公司设立, 小到缴纳物业费、离 婚,都能在民法典里
—— 权分置 土地经营权来了
立 M三权分置” 后土地经营权入市的需要,《民法典》物权编增加土地 尺的规定,井邱玲明地便用权不当抵押的规定.(第三百九十九条、 第三百 出、第三百六十三条)
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
降低业主共同决定事项, 特别是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 表决门槛,增加规定紧急情况下使用维修资金的特别程序. (第

【公基常识考点】《民法典》亮点总结

【公基常识考点】《民法典》亮点总结

【公基常识】《民法典》亮点总结物权编亮点一:住宅70年自动续期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限届满自动续期,减少了在买房时对期限的限制。

亮点二:加强对建筑物业主权利的保护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包括了业主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以及对共有部分共同管理权三方面内容。

物权编草案强化了业主对建筑物共有部分共同管理的权利,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应当由业主共同决定;适当降低业主作出决议的门槛;明确共有部分产生的收益属于业主共有。

亮点三:增加居住权专章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让全体人民住有所居。

物权编草案在用益物权部分增加居住权专章。

这一制度有助于为公租房和老年人以房养老提供法律保障。

亮点四:进一步落实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制度土地的相关权利是农民最重要的财富,物权编草案明确土地承包期限,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

确认从土地承包经营权中分离出的经营权可以流转或者市场化。

流转期限为5年以上的土地经营权,自流转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

人格权编亮点一:人格权独立成编人格权,是民事主体对其特定的人格利益所享有的权利,关系到每个人的人格尊严,也是民事主体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

人格权独立成编本身就是我国民法典草案的一大亮(考)点。

这不仅是我国民事立法的一次重大创新,也蕴含着对人民权利的充分尊重和保护。

亮点二:为人体基因等相关科研活动划出法律红线近年来,基因编辑等新技术的发展引发伦理方面的争议,也带来了新的法律问题。

为此,人格权编草案对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医学和科研活动作出一般性规定,明确从事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危害人体健康,不得违背伦理道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亮点三:全面建立反性骚扰制度防线针对近年来受到社会广泛关注的性骚扰问题,人格权编草案也给出了回应,赋予了机关、企业、学校等预防、制止性骚扰的义务,包括合理预防义务和救济义务。

专家解读民法典7大亮点

专家解读民法典7大亮点

专家解读民法典7大亮点专家解读民法典7大亮点近年来,民法典的正式实施,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本文将介绍专家对民法典中七大亮点的解读。

一、婚姻法的改革婚姻法在民法典中的地位得到进一步确认,一些被视为过时的规定得以废止,如离婚时必须进行调解等。

同时,在破产清算中,将优先考虑支付未受偿债权人的家庭成员的生活费用。

二、侵权责任的规定侵权行为是指侵犯他人权益的行为,而在民法典中增加了故意侵权行为的赔偿,增加了侵权责任的范围,使得侵权责任规定更加完善。

三、债权转让的规定在民法典中,规定了债权和债务的转让方式,严格规范了债权和债务的转让程序和要求,为各个债权人之间和债务人之间的关系提供了更为明确的解决方案。

四、财产保护的规定在民法典中,规定了财产保护制度,为公民的合法财产权益提供了必要的保护,并提供对侵权行为的补救方式。

五、遗产继承的规定遗产继承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需要具体制度进行规范。

在民法典中,详细规定了遗产继承的法律程序和要求,使之更加明确和规范。

六、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是经济交往中非常重要的一环,为此,在民法典中详细规定了合同法的内容,规范了合同的制定程序,使之更加公平和合理。

七、不正当竞争的规定不正当竞争是对公共利益和市场秩序造成威胁的行为,为此,在民法典中规定了不正当竞争的法律制度,为公众利益和市场秩序的维护提供了有效保障。

结尾:1、本文涉及的内容是民法典的七大亮点,包括婚姻法的改革、侵权责任的规定、债权转让的规定、财产保护的规定、遗产继承的规定、合同法的规定和不正当竞争的规定。

2、本文所使用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1) 婚姻法:是一种约定双方互为夫妻、终身共同生活的制度。

(2) 侵权行为: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3) 债权转让:债权人将自己的债权转让给他人的行为。

(4) 财产保护制度:保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财产权益。

(5) 遗产继承:被继承人死亡后,其财产由其继承人按照法律规定的顺序和比例继承。

(6) 合同法:是一种约定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制度。

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民法总则十大亮点解读.doc

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民法总则十大亮点解读.doc

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民法总则十大亮点解读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解读:上述规定在未成年人保护法、反家庭暴力法等相关法律中都有规定,此次《总则》中再一次强调了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保护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扶助保护义务,以强调作为父母和成年子女的家庭责任,弘扬我国的传统美德。

亮点四:扩大监护对象范围《总则》第二十一条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二条规定,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解读:《民法通则》把监护的人群分为两类,即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

此次《总则》将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加入了监护范围而进行保护。

监护对象的范围的扩大,有利于加强了对弱势群体的保护。

亮点五:单位将不作为监护人《总则》第二十七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解读:《民法通则》规定,单位有担任监护人的职责。

《总则》在监护人中删掉了民法通则中规定的单位,增加了有关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组织。

亮点六:完善撤销监护人情形《总则》第三十六条规定,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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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法典的十大亮点2020年5月28日,全国人大高票通过了民法典。

民法典以原有9部法律为基础编纂而成,在体系、制度和规则方面,新修、新增较多,如下十大亮点尤为醒目:第一,体系化。

体系化也就是法典化,就是按照一定的逻辑关系和价值序列将数量庞大的法律条文和规则有秩序地排列组合为一部法律。

我国民法典的体系首先是总分结构,即提取公因式的潘德克顿体系;其次是按照基础性权利或法律关系与救济性权利或法律关系的区分安排分编结构,即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与侵权责任,前者具有基础性,后者是救济性的民事侵权责任;最后是基础性的权利或法律关系,采取了先财产(物权、合同)后人身(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的排位顺序;再往细了说,支配权(物权、人格权)在先,请求权(合同、婚姻家庭)在后。

总之,前述四层次的排列顺序是有讲究、有逻辑的,这就是体系化。

当然,这个体系也有缺憾,比如:债权本与物权并列,但在形式上消失了;人格权是最重要的权利,却排位靠后,留下了“先物后人”的诟病。

第二,社会化。

社会化也就是公法化。

民法本是私法,是私人之间的法,调整私人关系,奉行私法自治,排斥公权干预和家长主义。

但现代社会越来越成为一个风险社会,甚至一个危险社会,比如现在还未结束的疫情。

成人无法工作,儿童无人照料,学生不能上学,偶尔在小区楼下溜达,还可能有烟灰缸落下而找不到那个丢下烟灰缸的家伙,想出去走走,环境又是如此的恶化!无奈之下,立法者只好将公权请进私法,干预民事生活。

比如:总则监护制度中有国家监护、社会监护以及临时监护措施;物权编增加了物业管理人协助政府的义务;合同编继续容忍了行政审批对合同效力的影响;人格权编要求国家机关采取预防性骚扰的措施;婚姻家庭编则以法律的名义强制冷静或激动的离婚男女暂停和离程序;侵权责任编针对高空抛物要求有关机关及时出手,查明真凶,等等。

所有这些公法因素都反映了民事社会的自治乏力及其对国家治理的需求。

这是中国人的气质还是民法典的宿命,值得反思。

第三,人格权独立成编。

人格权独立成编是中国民法典的最大亮点,也是中国部分民法学者最引以为傲的。

因为垂范后世的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没有将人格权独立成编,甚至没有人格权的概念,以后的日本民法典、瑞士民法典以及我国1930年代的民法典也没有独立成编。

本次民法典编纂特地将人格权独立成编,并规定人格权的商品化问题(特定人格要素的许可使用),扩大隐私权的客体范围,甚至还为个人信息权和信用权的发展预留了制度空间,不可谓不先进。

但是,人格权主要是自然人的人格权,与其主体资格密不可分,独立成编后脱离总则中的主体制度,并被放置于财产权之后,就出现了矮化人格、抬举财产的问题。

民法典保护人,也保护人的财产,但需要教育人们:人格重于财产,想拥有财产,必须首先是一个人格独立的人,而不能为了财产出卖人格,不能容忍没有财产就没有人格的拜物主义或物文主义思想,将人格庸俗化、物质化。

只有人格独立的人才能握紧民法之剑,追求财富,捍卫财产!第四,农地三权分置入典。

集体土地所有制及其家庭承包的实现机制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农村土地制度。

为此,民法典之前的物权法规定了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实现了前述制度的法律化和物权化。

2014年和2018年,国家又先后提出了三权分置政策,修改了农村土地承包法,新增了市场化的土地经营权。

但土地经营权是否具有物权性质,一直悬而未决。

本次民法典物权编在土地承包经营权一章界定了土地经营权的内容,规定了土地经营权的设立登记规则,其实就是正式承认了土地经营权的物权性质。

这为农地市场化和农业规模经营进一步铺平了制度之路。

否则,非集体成员的经营主体将无法取得具有物权性质的稳定经营权,因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新版农村土地承包法上只能属于集体农户。

但略微遗憾的是,土地经营权并没有作为一种独立的物权类型被专章规定,而只是被放置于土地承包经营权之下,似乎诉说着土地经营权来源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卑微。

但事实上,没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一样可以产生并茁壮成长,如四荒地经营权。

这不可谓一大遗憾。

另外,民法典也没有很好地解决农民集体的主体地位问题,进而没有清晰界定集体土地所有权究竟是单独所有还是集体共有的问题,相关争议将持续存在并困扰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完善。

第五,新增居住权。

民法典物权编新增居住权为独立的用益物权类型,也是一大亮点。

对此,立法草案说明这样阐述其立法目的:为贯彻党的十九大提出的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住房制度的要求,增加规定“居住权”这一新型用益物权,明确居住权原则上无偿设立,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或者遗嘱,经登记占有、使用他人的住宅,以满足其稳定的生活居住需要。

从此立法目的看,国家的初衷是想让有房的人免费为无房的人提供住房,从而缓解国家的住房保障责任。

那么,问题来了:有房的人凭什么免费为无房的人提供住房,并容忍其权利的物权化?基于道义还是亲属关系?前者过于苛刻,后者又显得多余。

比如父母为子女提供住房,子女为父母提供住房,夫妻一方为另一方提供住房,这些都属于法定扶养义务,婚姻家庭编应该可以解决的,有必要由物权编单独规定居住权吗?更何况,物权编还要求双方签订合同,并进行物权登记,这多少有点强人所难,而且居住权人也未必好意思吧?总之,实施情况如何,静待来日吧!当然,物权编对免费取得居住权还有一个但书作例外性规定,这或许可以促使居住权的市场化,比如房屋租赁以及合作建房的物权性制度安排。

第六,环境权问题。

环境法学者提出了一个环境权的问题,希望借助民事权利的理论和制度框架搭建环境权的理论和制度体系,以支撑环境法独立。

民法之中也确实好像存在类似的制度,比如相邻关系之中就有关于通风、采光、日照以及不可量物侵害的规定,侵权责任法之中也有关于环境污染责任的规定。

但需注意的是,这些规定仅在特定民事主体之间有拘束力,日月风光以及不可量物只不过是其引发民事侵权赔偿关系的媒介,并不具有普遍的拘束力。

或者说,在实际被侵害人及其损失出现以前,即使存在违法破坏环境的行为,那也只能由环境部门根据环境法规予以处置。

但2017年民法总则出台以来,民法典草案就多出了一条绿色原则,要求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时,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进而物权编、合同编也出现了类似的原则性规定;更有甚者,侵权责任编还将环境污染责任扩充为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并授权公益组织和相关国家机关直接以生态环境损害为由请求行为人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责任和赔偿责任。

这种侵权赔偿关系还是民法典第二条所规定的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关系吗?这些公益组织或国家机关对生态环境享有民事权利吗?进而,环境法学者所谓的环境权真的能够成立吗?如果这些问题的回答都是肯定的,那么,民法的定义和调整范围都要重新界定了,传统民法理论也有被颠覆的可能。

这可谓我国民法典面临的世纪难题。

第七,债法体系变革。

传统民事财产法包括物权法和债权法,债权法包括合同法、侵权法、不当得利法、无因管理法等部分。

但民法通则以来,中国民法学和民法体系就将侵权法割裂出来,在通则中独立成章,在民法典中独立成编,从而脱离债法体系,不仅如此,民法典还将合同、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纳入合同编,以“准合同”统辖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

“准”在概念科学、规则严谨、体系严密的民法体系中,是一个非常刺眼的词,似是而非,不白不黑。

如果无因管理还可以勉强称之为“法定合同”“准合同”,套用一点合同规则的话,那么,不当得利的法理则更类似于侵权责任,前者祛除不当得利,后者赔偿合法损失,都是矫正扭曲的非正常利益关系,而与含有当事人意思的合同法理相去甚远。

因此,即使没有债编,没有无因管理或不当得利的独立地位,那也应当将不当得利纳入侵权责任编,称之为“准侵权行为”,而不能像无因管理一样放置于合同编。

这是中国民法典的“体系之殇”。

但所幸的事:民法典对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都进行更为详尽的规范,丰富了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和法律构造,增设了不但得利的例外情形。

这些都是原有民事法律和司法解释所没有的内容,可谓民法典的一大亮点。

第八,回应网络时代的民法问题。

互联网时代的民法问题主要有三大类:一是借助网络平台的线上交易,二是通过网络和科技手段形成的数据、虚拟财产等新型财产保护,三是利用网络实施的侵权行为。

对此,民法典总则编、合同编和侵权责任编均有相应的规定。

其中总则编沿用了民法总则的规定,原则性地承认了数据、虚拟财产的财产性质,为其制度完善预留了空间;合同编特别规定了网上交易的基本规则;侵权责任编规定了网络用户、网络服务者的侵权责任以及被侵权人的救济措施。

这些规定体现了中国民法典与时俱进的时代性,可谓其亮点之一。

第九,婚姻家庭编更加注重当事人的自主意思。

这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重大疾病对婚姻效力的影响,原婚姻法将其规定为无效婚姻,而不论当事人的意愿,民法典修正了这一立场,而仅要求患者如实告知对方病情,否则对方可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婚姻。

这就赋予当事人以自主选择的空间,实现婚姻法中的意思自治。

二是在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中增加了共债共签的规则,要求人民法院在认定共同债务时不仅要考虑该债务发生的期间以及是否用于了共同生活,而且还要考虑夫妻双方是否存在共同举债的意思,即非用于共同生活的债务,原则上由个人承担,除非另一方认可,从而保护其财产权益和个人意愿。

第十,继承编增设了遗产管理人制度。

随着私人财富的积累、家庭主义的式微以及个人主义抬头,兄弟姐妹之间的遗产纠纷日益繁多,撕裂着社会,拖累着法院。

为此,民法典规定由遗嘱执行人或继承人推选的人充任遗产管理人,执行遗嘱,分配遗产。

这不仅可以缓解亲人之间的冲突,而且还可以减少法院负担,增进社会自治能力。

另外,继承编还规定了遗产管理人的职责、报酬和责任,为管理人依法履职提供了法律依据。

除此之外,继承编还扩大了继承人的范围,规定了无人继承时的处置原则,即收归国有,用于公益,难得可贵。

但如何收归国有,又如何用于公益,民法典没有进一步的规定。

其实在遗产管理人制度之下,公益目的也是可以实现的,即将遗产委托给公益性管理人,从事公益活动。

总之,以上十大亮点,可圈可点,没有止于至善,也绝非乏善可陈,但愿这十大亮点能使得我们的民法典彪炳后世,成就未来,经受得住历史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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