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申报登记程序简介-成都环保局
5-申报登记表(固废)-填报说明

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表(试行) (固体废物专业处置单位)填报说明广东省环境保护局印填报要求1.固体废物专业处置单位,包括垃圾处理场、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厂和其他固体废物专业处置单位等应填报本表。
2.表中上年度情况以上年度实际为准填报。
3.当固体废物专业处置单位排放污染物需作改变或者发生污染事故等造成污染物排放紧急变化的,必须分别在改变3日前或变化后3日内填报相应的《排放污染物月(季)变更申报表(试行)》,说明变更原因,履行变更申报手续。
4.必须用钢笔填报,蓝、黑墨水均可,书写工整、清晰,填报数据一律用阿拉伯数字,文字说明一律用汉字,涂改后必须签章有效。
5.本表须按“填表说明”如实规范填写,若填报表页数不够,可复印加页填报。
各项栏目不得空缺,如属于“无”、“零”、“未检出”、“未测”、“不明”等,应用文字注明;《单位平面示意图》、《固体废物处理工艺示意图》、《其它污染治理工艺示意图》内容没有变化的,图中可注明“同上年”。
6.本表每年填报一次,一式两份,每份需加盖公章,于每年1月1日至1月15日内报环境监察机构,环境监察机构审核后退申报单位一份。
7.固体废物专业处置单位申报的相关数据经环境监察机构核定后,将作为征收该单位排污费与其他环境监督管理事项的依据。
填表说明【表封】1.[申报登记代码]:由9位行政区划代码、4位行业代码和5位自编代码组成,共18位。
由环保部门填写。
2.[申报年度]:为报出日期所在年份。
3.[行政区划代码]:为排污者所在地的行政区划代码,共9位。
前六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代码》(GB/T 2260)规定填写,后三位按《县以下行政区划代码编制规则》(GB/T 10114)规定填写,没有县以下行政区划代码标准的后三位填写000。
4.[单位名称]:按法人登记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名称填写。
单位名称应与单位公章所使用的名称一致。
5.[法定代表人]:由《法人单位代码证书》中的法定代表人签章认可。
污水处理厂排污申报登记表

污水处理厂排污申报登记表附件四:申报登记代码□□□□□□□□□□□□□□□□□□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表(试行)申报年度:□□□□行政区划代码□□□□□□-□□□单位名称(盖章)法定代表人(签章)申报单位法人代码□□□□□□□□-□(□□)填表人报出日期:年月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制填报要求1.城镇污水处理厂及其他社会化运营的集中污水处理单位等应填报本表。
2.表中上年度情况以上年度实际为准填报,本年度情况应结合上年度实际情况和本年度生产经营计划申报。
3.当污水处理单位排放污染物需作改变或者发生污染事故等造成污染物排放紧急变化的,必须分别在改变3日前或变化后3日内填报相应的《排放污染物月变更申报表(试行)》,说明变更原因,履行变更申报手续。
4.必须用钢笔填报,蓝、黑墨水均可,书写工整、清晰,填报数据一律用阿拉伯数字,文字说明一律用汉字,涂改后必须签章有效。
5.本表须按“填表说明”如实规范填写,若填报表页数不够,可复印加页填报。
各项栏目不得空缺,如属于“无”、“零”、“未检出”、“未测”、“不明”等,应用文字注明;《单位平面示意图》、《污水处理工艺示意图》、《其它污染治理工艺示意图》内容没有变化的,图中可注明“同上年”。
6.本表每年填报一次,一式两份,每份需加盖公章,于每年1月1日至1月15日内报环境监察机构,环境监察机构审核后退申报单位一份。
7.污水处理单位申报的相关数据经环境监察机构核定后,将作为征收该单位排污费与其他环境监督管理事项的依据。
填表说明【表封】1.[申报年度]:为报出日期所在年份。
2.[行政区划代码]:为排污者所在地的行政区划代码,共9位。
前六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代码》(GB/T2260)规定填写,后三位按《县以下行政区划代码编制规则》(GB/T10114)规定填写,没有县以下行政区划代码标准的后三位填写000。
3.[单位名称]:按法人登记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名称填写。
单位名称应与单位公章所使用的名称一致。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流程图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流程图
3个工作日内办结 5个工作日内办结 10个工作日内办结。
2
二、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审批
三、行政处罚流程图
四、排污费征收流程图
五、行政复议程序
(情况复杂可延长30日)
限期履行维持变更撤销确认违法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
1、办理事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
2、办理部门:新区规划建设环保局
3、办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条例》、《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江苏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无锡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4、申报材料:
1)、资质单位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2)、专家审查意见
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光盘
5、办事程序:窗口受理-经办人现场勘察-审核-窗口发放批准文件
6、核发文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
7、办理期限:15个工作日
8、收据费依据与标准:无
9、办事告知:无
欢迎您的下载,
资料仅供参考!
致力为企业和个人提供合同协议,策划案计划书,学习资料等等
打造全网一站式需求。
排污申报登记统计表填报要求

填报要求1.工业企业等一般排污单位应填报本表。
2.表中上年度情况以上年度实际为准填报,本年度情况应结合上年度实际情况和本年度生产经营计划申报。
3.当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需作改变或者发生污染事故等造成污染物排放紧急变化的,必须分别在改变3日前或变化后3日内填报相应的《排放污染物月变更申报表(试行)》,说明变更原因,履行变更申报手续。
4.必须用钢笔填报,蓝、黑墨水均可,书写工整、清晰,填报数据一律用阿拉伯数字,文字说明一律用汉字,涂改后必须签章有效。
5.本表须按“填表说明”如实规范填写,若填报表页数不够,可复印加页填报。
各项栏目不得空缺,如属于“无”、“零”、“未检出”、“未测”、“不明”等,应用文字注明;《单位平面示意图》、《生产工艺示意图》、《主要污染治理工艺示意图》内容没有变化的,图中可注明“同上年”。
6.本表每年填报一次,一式两份,每份需加盖公章,于每年1月1日至1月15日内报环境监察机构,环境监察机构审核后退申报单位一份。
7.排污单位申报的相关数据经环境监察机构核定后,将作为征收排污费与其他环境监督管理事项的依据。
填表说明【表封】1.[申报年度]:为报出日期所在年份。
2.[行政区划代码]:为排污者所在地的行政区划代码,共9位。
前六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代码》(GB/T 2260)规定填写,后三位按《县以下行政区划代码编制规则》(GB/T 10114)规定填写,没有县以下行政区划代码标准的后三位填写000。
3.[单位名称]:按法人登记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名称填写。
单位名称应与单位公章所使用的名称一致。
4.[法定代表人]:由《法人单位代码证书》中的法定代表人签章认可。
没有法定代表人的,由单位实际负责人签章认可。
5.[申报单位法人代码]:按照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法人单位代码证书》上的代码填写。
对于有两种或两种以上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或跨不同行政区划的大型联合企业(如联合企业、总厂、总公司、电业局、油田管理局、矿务局等),其所属二级单位为填报报表的基本单位,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环境监察机构申报。
污水处理厂排污申报登记表

污水处理厂排污申报登记表申报登记代码□□□□□□□□□□□□□□□□□□Array污水处理厂〔场〕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表〔试行〕申报年度:□□□□行政区划代码□□□□□□-□□□单位名称〔盖章〕法定代表人〔签章〕申报单位法人代码□□□□□□□□-□〔□□〕填表人报出日期:年月日国家环境爱护总局制填报要求1.城镇污水处理厂及其他社会化运营的集中污水处理单位等应填报本表。
2.表中上年度情形以上年度实际为准填报,本年度情形应结合上年度实际情形和本年度生产经营打算申报。
3.当污水处理单位排放污染物需作改变或者发生污染事故等造成污染物排放紧急变化的,必须分别在改变3日前或变化后3日内填报相应的«排放污染物月变更申报表〔试行〕»,说明变更缘故,履行变更申报手续。
4.必须用钢笔填报,蓝、黑墨水均可,书写工整、清晰,填报数据一律用阿拉伯数字,文字说明一律用汉字,涂改后必须签章有效。
5.本表须按〝填表说明〞如实规范填写,假设填报表页数不够,可复印加页填报。
各项栏目不得空缺,如属于〝无〞、〝零〞、〝未检出〞、〝未测〞、〝不明〞等,应用文字注明;«单位平面示意图»、«污水处理工艺示意图»、«其它污染治理工艺示意图»内容没有变化的,图中可注明〝同上年〞。
6.本表每年填报一次,一式两份,每份需加盖公章,于每年1月1日至1月15日内报环境监察机构,环境监察机构审核后退申报单位一份。
7.污水处理单位申报的相关数据经环境监察机构核定后,将作为征收该单位排污费与其他环境监督治理事项的依据。
填表说明【表封】1.[申报年度]:为报出日期所在年份。
2.[行政区划代码]:为排污者所在地的行政区划代码,共9位。
前六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代码»〔GB/T 2260〕规定填写,后三位按«县以下行政区划代码编制规那么»〔GB/T 10114〕规定填写,没有县以下行政区划代码标准的后三位填写000。
无锡市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办法

无锡市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办法收藏下载发文字号:颁布部门:无锡市环保局法律效力:地方政府规章颁布日期:2002-02-19生效日期:2002-07-01分享到:0第一条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是依法实施环境行政管理的基础,是实现排放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的重要手段。
为规范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工作,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制定本管理办法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家主席令[1989]第22号),《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国家环境保护局令[1992]第10号),《江苏省环境保护条例》(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3年12月29日通过、公布施行)。
第三条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的申报人为:无锡市辖区内直接或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法人、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产生噪声、振动、放射性、电磁波等公害的法人、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第四条本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是: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的申报人(下简称申报人),负责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第五条排放污染物申报(一)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的申报内容1、申报人基本情况,能源消耗及废气排放状况和评价,污水及废水排放状况评价,噪声源状况,放射性和电磁波辐射公害状况,固体废弃物产生、处置、排放状况和评价,污染治理和三废综合利用状况,排放污染物总量控制状况。
2、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的申报原则1、申报人须如实完整填写《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表》,按期限主动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内容齐全的申报材料。
2、申报内容密级较高的,申报人可以申请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申报材料。
3、属新建、改建、扩建、迁建项目的申报人,应在该项目环境保护工程(设施)竣工经验收合格后的1个月内,主动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内容齐全的申报材料。
4、建设施工噪声污染项目的申报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履行申报义务。
《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简表(试行)》填表说明填报要求【模板】

《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简表(试行)》填表说明填报要求1.第三产业、医院、机关、事业等,即国民经济行业代码在51~98的排污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主要包括:餐饮业、宾馆饭店、理发及美容保健服务、洗浴服务、洗染服务、摄影扩印、机动车维护、保养与清洗、医院、油库、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实验室等排污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根据具体情况填报本简表。
2.表中上年度情况以上年度实际为准填报,本年度情况应结合上年度实际情况和本年度生产经营计划申报。
3.当排污者排放污染物需作改变或者发生污染事故等造成污染物排放紧急变化的,必须分别在改变3日前或变化后3日内填报相应的《排放污染物月变更申报表(试行)》,说明变更原因,履行变更申报手续。
4.必须用钢笔填报,蓝、黑墨水均可,书写工整、清晰,填报数据一律用阿拉伯数字,文字说明一律用汉字,涂改后必须签章有效。
5.本表须按“填表说明”如实规范填写,若填报表页数不够,可复印加页填报。
各项栏目不得空缺,如属于“无”、“零”、“未检出”、“未测”、“不明”等,应用文字注明。
6.本表每年填报一次,一式两份,每份需加盖公章,于每年1月1日至1月15日内报环境监察机构,环境监察机构审核后退申报单位一份。
7.每张表一页填不完的可另加页。
8.排污者申报的相关数据经环境监察机构核定后,将作为征收排污费和其他环境监督管理事项的依据。
【表封】1.[申报年度]:为报出日期所在年份。
2.[行政区划代码]:为排污者所在地的行政区划代码,共9位。
前六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代码》(GB/T2260)规定填写,后三位按《县以下行政区划代码编制规则》(GB/T10114)规定填写,没有县以下行政区划代码标准的后三位填写000。
(北京市排污者根据《北京市行政区划代码》(DB11/T064-2002)填写,见附表1)3.[单位名称]:按法人登记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名称填写。
单位名称应与单位公章所使用的名称一致。
4.[法定代表人]:由《法人单位代码证书》中的法定代表人签章认可。
01排污许可证办理流程

01排污许可证办理流程排污申报登记新、扩、改项目在其污染防治设施“三同时”正式验收前一个月办理申报登记手续。
按规定的时间及要求履行排污申报年审手续,每年必须如实填写上报。
按期如实填写《云南省排污许可证申请审批表》,并按规定提供以下相关的资料:1、经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核定的排污申报登记材料及填报《全国排污申报登记与变更申报年审表》(除封面外,仅填与上年度有变化部分)。
2、排污口规范化整治验收材料。
3、达标排放情况(提交有关持有法定资质证的监测单位所出具的监测结果)。
4、被责令限期治理的排污单位,还应提交治理方案;已经完成限期治理的应提交环境保护部门的限期治理验收材料。
5、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报告和环保验收审批表复印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批文件复印件。
6、污染防治规划和近期治理计划。
7、企业生产近期(一般五年内)经营发展规划和计划。
8、企业排污自测台帐。
9、企业用水量交费依据。
10、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02新、改、扩建项目建设手续流程图注:一、办理非煤矿山设计审查需要提交的材料1、立项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2、设计方案;3、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二、办理非煤矿山安全设施(安全专篇)审查需要提交的材料1、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报告及申请表;2、立项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3、安全预评价报告书;4、初步设计及安全专篇;5、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三、办理非煤矿山安全设施验收审查和验收需要提交的材料1、验收申请报告及申请表;2、安全设施设计经审查合格及设计修改的有关文件、资料;3、主要安全设施、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报告;4、施工单位资质证明材料;5、施工期间生产安全事故及其他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有关资料;6、矿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资格的有关资料;7、安全验收评价报告书;8、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四、办理危险化学品设计审查需要提交的材料1、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申请书;2、建设(规划)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文件(复印件);3、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4、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5、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成都市排污申报登记及审核程序简介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和国家环保总局
《关于排污费征收核定有关工作的通知》的规定,排污费征收程序一
般分为排污申报登记、排污申报登记审核、排污申报登记核定、排污
收费计算、排污费征收与缴纳等五个阶段。其中,排污申报登记、排
污申报登记审核、排污申报登记核定是整个排污费征收程序中重要组
成部分。
一、排污申报登记
(一)排污申报登记概念和特性
排污申报登记制度,是指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简称排污者),按照国家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保护行政主
管部门的环境监察机构申报登记生产、经营、作业过程中排放污染物
的种类、数量、浓度(强度)和与排污情况有关的生产、经营、治污设
施等情况,以及排放污染物有重大改变时及时进行申报的一项法律制
度。
排污申报登记具有四个特性:
(1)基础性。它是为环境监督管理提供事实情况的基础性事实依
据。
(2)时间性。分别规定了正常生产作业、新扩改工程、闲置与拆除
污染防治设施、排污发生重大改变等情况下应遵守的排污申报登记和
办理手续的时限要求,及时记录了排污者的动态变化情况。
(3)真实性。要求排污者如实申报,不得谎报和拒报。
(4)强制性。法律法规规定拒报或谎报的,可给予警告或处以罚款,
并责令限期改正。
(二)排污申报登记法律规定及依据
排污申报登记制度是在1982年国务院颁布的《征收排污费暂行
办法》中首先确定的。以后在1984年的《水污染防治法》、1987年
的《大气污染防治法》、1989年的《环境保护法》、1993年的《噪声
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中都规定了这一制度。2003年国务院发
布的《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及国家环保总局发布的相配套的《关
于排污费征收核定有关工作的通知》等,对这一制度又作了全面、具
体、系统的规定。具体法律依据条款归纳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二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二条和第五
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九
条和第四十二条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六条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八条
《四川省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办法》第十一条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排污费征收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环
发[2003]187号)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排污费征收核定有关工作的通知》(环
发[2003]64号)
(三)排污申报登记对象和内容
1、申报登记对象
申报登记的对象为辖区内所有排放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
的企业、事业、个体工商户、部队、社会团体、党政群机关等一切排
污者。
2、申报登记内容
(1)排污者的基本情况。包括企业详细地址、法人代表、产值与利
税、生产天数、缴纳排污费情况、新扩改建设项目、产品产量、原辅
材料等情况。
(2)用、排水情况。包括新鲜用水情况、循环用水情况、排水情况、
污染物排放浓度与排放量、污染治理设施运行与处理情况等。
(3)废气排污情况。包括生产工艺排污环节、工艺废气排放位置与
污染物排放量、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等;炉、窑、灶等燃料耗用量,
污染物排放情况及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等。
(4)噪声排放情况。包括噪声源名称、位置、昼夜间噪声排放强度
情况等。
(5)固体废物产生、处置与排放情况。包括固废名称、产生量、处
置量、处理量、排放量等。
(6)生产工艺示意图。
(四)排污申报登记要求
1、年度申报表
(1)对象与内容要求
所有排污者都必须按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环境监
察机构规定的内容和时限要求,如实申报在生产、经营、作业过程中
的排污情况及与排污有关的其他内容。
A纳入环境统计范围的工业企业(包括列入国控、省控、市控重
点污染源的企业,排污量占各区(市)县排放总量85%以上的企业和
排放一类污染物的企业),填报《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试行);
B小型企业、个体工商户、医疗机构、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户)、
机关、事业单位等其他排污者填报《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简表》(小
型企业);
C第三产业、小型畜禽养殖企业(户)、机关、事业单位等其他排
污者填报《第三产业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表》;
D固体废物处置单位,包括垃圾处理场、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厂、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厂和其他固体废物专业处置单位等填报《固体废物
专业处置单位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试行);
E城镇污水集中处置单位,包括城镇污水处理厂、工业园区、开
发区废(污)水集中处理厂、其他经营性专门从事污水处理的排污者
填报《污水处理厂(场)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试行);
F在年度内排污情况发生变更的填写《排污变更申报登记表》
对各种申报表中要求的内容,排污者应按规定如实填写,否则将
受到行政处罚。
(2)时限要求
①正常申报:排污者必须于每年1月1日至1月15日内向环境
监察机构申报下年度正常作业条件下的排污情况(即《排放污染物申
报登记统计表》、《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简表》、《固体废物专业处
置单位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污水处理厂(场)排放污染物
申报登记统计表》)。
②新、扩、改申报: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应在项目试生产前
3个月内向环境监察机构办理申报手续。
③变更申报:当排污者排放污染物需作改变或者发生污染事故等
造成污染物排放紧急变化的,必须分别在改变3日前或变化后3日内
填报相应的《排放污染物月变更申报表(试行)》,说明变更原因,履
行变更申报手续。
④建筑施工申报:建制镇以上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施工单位必须
在建设项目开工前15日内办理排污申报登记手续(即《建设施工排
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
2、季度申报表
(1)对象与内容要求
纳入环境统计范围的工业企业、污水处理单位、固体废物专业处
置单位、以及受行业、工艺或经营等因素影响,不同月份排放污染物
的种类、数量、强度等变化较大且有必要纳入重点监管的单位都必须
按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环境监察机构规定的内容和时
限要求,填报《成都市排放污染物季度申报表》,如实申报上季度的
实际排污情况及与排污有关的其他内容。
(2)时限要求
①申报季度划分:1季度 1月— 3月
2季度 4月— 6月
3季度 7月— 9月
4季度 10月—12月。
②正常申报:排污者应于每季度结束后的第一个月(即每年的1
月、4月、7月和10月)的15日以前,向环境监察机构申报上一季
度生产、经营、作业过程中的排污情况及与排污有关的其他内容。
③变更申报:当排污者排放污染物需作改变或者发生污染事故等
造成污染物排放紧急变化的,必须分别在改变3日前或变化后3日内
填报相应的《排放污染物月变更申报表(试行)》,说明变更原因,履
行变更申报手续。
3、受理机关划分要求
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环境监察机构,负责本辖区的排污
申报登记受理工作。
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环境监察机构,负责全市范围的排
污申报登记指导、督察和数据汇总上报工作。
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环境监察机构,负责装机容量30
万kW以上电力企业废气排污申报登记受理工作。
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环境监察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有权
要求本辖区所有排污者向该机构随时申报。
(五)拒报或谎报违法行为处理
对不按规定时限内容履行排污申报登记及变更申报手续的,视为
拒报;对未按规定内容进行如实申报登记的视为谎报。对属拒报或谎
报的违法行为除依法按规定处以罚款外,还应责令排污者限期补报。
二、排污申报登记审核
环境监察机构在收到排污者的《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
《排放污染物季度申报表》或《排污变更申报登记表》后,应依据排
污者的实际排污情况,按照国家强制检定的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仪数
据,监督性监测数据、物料衡算数据或其它有关数据对排污者填报的
申报表的项目和内容进行审核。不符合规定的责令补报,不补报的视
为拒报。
三、排污申报登记核定
环境监察机构根据审核合格的排污申报表格,对排污者每年、每
季的实际排污情况进行调查与核定。经核定,符合要求的,应在每季
度终了后30日内向排污者发出《排污量核定通知书》。不符合要求的,
要求排污者限期补报。
排污者对核定结果有异议的,应在接到《排污量核定通知书》之
日起7日内申请复核,环境监察机构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0
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并将《排污量复核通知书》送达排污者。
环境监察部门对拒报、谎报、漏报拒不改正的排污者,可根据实
际情况,依法直接确认其核定结果,并向排污者发出《排污量核定通
知书》, 《排污量核定通知书》一经确认,即可作为排污收费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