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物价局关于转发《价格违法行为举报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物价局关于转发《价格违法行为举报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物价局关于转发《价格违法行为举报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监督检查

【发文字号】辽价发[2001]145号

【发布部门】辽宁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1.11.19

【实施日期】2001.11.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辽宁省物价局关于转发《价格违法行为举报规定》的通知

(辽价发[2001]145号)

各市物价局:

现将国家计委《价格违法行为举报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第14号令)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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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工程造价收费标准

云南省计委关于我省建设工程 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执行问题的通知 (云计价格[2001]779号二00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各地、州、市物价局: 根据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印发《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1999]2255号)的有关规定,价格主管部门对中介服务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检验、鉴定、公证、仲裁等垄断、强制性的服务实行政府定价;评估、代理、认证、招投标等竞争不充分的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鉴于中央和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对中介服务定价管理目录正在研究拟定过程中,但原省物价局制定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执行有效期已满,经研究决定,对我省原定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延期执行一年。即仍按《云南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全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云价房发[1999]187号)有关规定执行(具体标准详见附表)。 在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延期执行中,若国家计委出台新的有关政策,省计委将及时进行相应调整。 附件: 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表 ┏━━━━┯━━━━━━━━━━━━━━━┯━━━━━━━┯━━━┯━━━━━━━━━┓┃顺序号│咨询项目│收费基础│ 单位│收费标准┃┃│││├────┬────┨┃││││土建│安装┃┠────┼───────────────┼───────┼───┼────┼────┨┃一│编、审工程预算和标底││││┃┃├───────────────┼───────┼───┼────┼────┨┃│1、500万元以下│编审价值││ 3 │ 3 ┃┠────┼───────────────┼───────┼───┼────┼────┨┃│2、500万元-2000万元│编审价值││ 2.5 │ 2.5 ┃ ┠────┼───────────────┼───────┼───┼────┼────┨┃│3、2000万元以上│编审价值││ 2 │ 2 ┃

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卫生厅关于我省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的通知

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卫生厅关于我省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 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医疗器械药品药材进出口 【发文字号】冀价行费[2009]5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河北省卫生厅)河北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9.04.20 【实施日期】2009.04.20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制定我省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的通知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卫生厅关于我省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的通知 (冀价行费〔2009〕5号) 各设区市物价局、卫生局,省血液中心、省直医疗机构: 根据卫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的通知》(卫规财发〔2005〕437号)的精神,现将我省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血液中心(血站)向医疗机构供应血液的收费标准包括血站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的费用。 二、医疗机构对公民临床用血的收费标准在血液中心(血站)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加收配血费和储血费。

1、配血费按照《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冀价行费字〔2002〕67号)中有关规定执行。 2、储血费每袋加收10元。 三、按照卫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卫规财发〔2005〕437号文件精神及我省现行规定,确定全省血液中心(血站)统一的收费标准(见附表1)。从我省实际出发,经调查研究,确定我省的新增血液项目收费标准(见附表2)。新增血液项目收费标准试行期为1年,试行期满后,根据试行情况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四、凡经过滤除白细胞的红细胞悬液每袋加收20元。去除白细胞的材料费另行收取,材料费由省血液中心通过集中招标等方式确定全省统一收费标准,并报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备案。血液中心(血站)不得自行确定材料费加收标准。河北省物价局、卫生厅冀价行费〔2003〕45号、冀价行费〔2005〕53号文件自行废止。 五、血液中心(血站)应与各医疗机构签定送血计划,对于计划内送血,应提供免费送血服务;计划外送血收取送血服务费。收费标准为:市区内20元/次,周边郊县50公里以内的50元/次,50公里以外的80元/次(含路、桥收费站的通行费用)。送血服务里程按单程计算。送血服务费由医疗机构支付,不得由病人承担。 六、血液中心(血站)必须严格执行上述规定,不得另行收取其他费用。 七、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前规定凡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河北省物价局 河北省卫生厅 二ΟΟ九年四月二十日附表1:河北省血液收费标准

广东省物价局粤价函[2001]264号

广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检验与技术服务收费标准表 广东省物价局粤价函[2001]264号 编号序号项目名称收费 单位 收费标准 (元) 一物理监测、检测类 ㈠一般检查 1 1 色度、透明度项次 4.5 2 浑浊度项次 2 化学法项次 4.5 3 仪器法项次21 4 3 比重项次 5 5 4 感官检查项次 4.5 6 5 凝固点、熔点项次 5 7 6 吸水力项次8 8 7 脱色试验项次7.5 9 8 溶解度项次15 10 9 降尘项次20 11 10 干燥失重、水分、全乳固体项次15 12 11 包装密封检查项次 2 13 12 杂质度项次16 14 13 电导率项次16 15 14 崩解时限(仪器法)项次28 ㈡电、磁测定 16 1 电场或磁场强度测定点次15 17 2 工频电磁场点次64 18 3 微波、超短波漏能测定点次15 19 4 人体感应电流测定点次12 20 5 射频辐射点次50 21 6 高压电场点次50 ㈢热辐射测定 22 1 高温测定点次15 23 2 热辐射强度测定点次12 24 3 热环境综合温度40 ㈣噪声测定 25 1 噪声强度测定点次19 26 2 噪声频谱测定点次19 27 3 等效连续声测定点210 ㈤振动测定 28 1 振动强度测定轴20 29 2 振动加速度测定轴20 30 3 白指试验人次 2 31 4 皮温测定人次 1

32 5 全身振动轴次65 33 ㈥超声波测量台次210 ㈦气象条件和光学测定 34 1 微小气候四项(气压、温度、湿度、 风度) 点次12 35 2 照度测定点次 4.5 36 3 影院银幕光学测定点次 4.5 37 4 折光指数点次 4.5 38 5 通风量测定点次 6 39 ㈧紫外线强度测定点次 6 40 ㈨正负离子测定点次30 ㈩人体状况测定 41 1 机体机能测定三项 (呼吸、耗氧、哈弗台试验) 人次 1.5 42 2 疲劳测定(剂量作业、反应时、眼 电兴奋和明时持久度) 人次 1.5 43 3 智力测定人次 1.5 44 4 性格测定人次 6 45 5 记忆力测定人次9 46 6 暗适应力测定人次 4.5 47 (十一)眼镜质量检测副 4.5 48 (十二)净化器除尘效率台按净化器大小协商收费 49 (十三)净化器分级效率台按净化器大小协商收费 50 (十四) 管道粉尘浓度点次50 51 (十五) 粉尘分散度项次15 52 (十六) 可吸入颗粒项次45 53 (十七) 呼吸性粉尘项次45 54 (十八) 通风系统技术参数测定(风速、风 量、动压、全压、静压、风机全压) 管道30 二化学监测、检测类 (一) 样品前处理 55 1 干式消化项次30 56 2 湿式消化项次30 57 3 萃取分离项次22 58 4 溶剂浸取项次18 9 5 蒸馏回流项次27 60 6 微波萃取项次100 61 7 微波消化项次125 8 浸泡处理 62 微生物法项次390 63 化学法项次99

云南省物价局文件

云南省物价局文件 云价综合[2012] 66 号 云南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建设工程造价咨询 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各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 为促进我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规范收费行为,根据国家中介服务收费的有关规定,参照周边省市标准,结合全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工作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就我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调整及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凡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相关资质,具有法人资格的中介服务机构,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建设工程

造价咨询业务的收费行为,均按本通知执行。 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收费标准详见附件。附件所列标准为最高指导价标准。具体咨询服务项目收费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此标准范围内由双方协商议定。 三、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内容 (一)编制建设项目的投资估算、编制及审核项目可行性经济评价; (二)编制及审核过程概算、预算、结算、竣工结(决)算、工程招标标底、工程量清单招标拦标价(控制价)或投标报价、工程竣工决算; (三)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控制以及其他工程造价咨询服务; (四)与工程造价咨询有关的其他服务。 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应坚持自愿、有偿原则,开展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并按规定签订书面协议或合同,明确服务内容、双方责任和收费标准等。不得强制服务,强行收费;少服务多收费;只收费不服务。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要依法予以查处。

五、本通知自2012年8月1日起试行,试行一年。原《云南省计委关于继续执行全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云计价格[2002]096号)同时废止。 附件 1: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业务类别及服务内容 2: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基准费率表 3: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专业类别调整系数表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政府制定价格行为实施细则》的通知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政府制定价格行为实施细则》的通 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河北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7.01.05 【实施日期】2007.01.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政府制定价格行为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设区市、扩权县(市)物价局:. 根据国家发改委《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制定《政府制定价格行为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已经省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为认真贯彻执行《实施细则》,提出以下几点意见: 一、依照法定权限制定价格。要严格按照“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和调整价格的权限和范围要以《河北省定价目录》为准,不得越权。价格主管部门是依照职权,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以及社会各方面的反映适时制定和调整价格。而不是依消费者、经营者申请才启动定价程序。因此,对消费者、经营者提出的调价申请要作为“建议”对待,并以适当方式进行反馈。 二、严格履行法定程序。要严格遵守《价格法》和《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开展

价格和成本调查,对市场供求、社全承受能力进行社会调查,听取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意见。要依照有关规定开展成本监审、价格听证、专家论证和集体审议;未经成本监审、价格听证、专家论证和集体审议的,不得作出调定价决定。 三、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和行政执法责任制。要建立健全定价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上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下级价格主管部门定价行为的监督,要明确制定和调整价格过程中不同环节的职责,并落实到每个岗位,对有违法或者不当定价行为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四、切实重视和加强定价基础工作。对制定和调整价格过程中取得的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反映,成本监审、价格听证、专家论证、集体审议文书以及其他有关材料,要认真做好整理归档工作。 五、抓紧有关规定的清理工作。各地要抓紧对定价行为方面的规定进行清理,与《实施细则》不一致的,要及时修改或者废止。 河北省物价局 二00七年一月五日 政府制定价格行为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规范河北省行政区域内政府制定价格行为,提高政府制定价格的科学性、公正性、合理性和透明度,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发改委《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政府制定价

湖北省物价局鄂价房服函[2008]11号

湖北省物价局 鄂价房服函[2007]5号 省物价局关于调整防雷技术服务 收费项目及标准的批复 湖北省气象局: 你局《关于申请核定防雷技术经营性服务收费项目的函》(鄂气函[2007]109号)收悉。随着气象科技的发展,有关防雷技术服务项目已出现了新要求和新变化,我省原收费项目和标准已不适应防雷技术服务发展的需要。为进一步规范收费行为,经研究,同意对防雷技术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适当调整,现批复如下: 一、湖北省防雷技术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见付表。 二、防雷装置跟踪检测,经初检需整改后重新检测的、其检测费按初检费用的30﹪收取。 三、鄂价房服[2003]18号《关于正式核定湖北省气象科技服务收费标准的复函》文件,除防雷装置设计审核、施工监督、竣工验收、雷灾评估项目有所调整外,其他有关收费事项仍按原规定标准执行。

四、调整后的防雷技术服务,自2007年1月1日起试行一年,试行期满后,重新核定。 附:湖北省防雷技术服务收费项目及 二00七年二月二日 主题词;收费管理防雷服务费批复 抄送;各市、洲、省只管市及神农架林区物价局 湖北省物价局办公室 2007年2月2日印 打字:王欣校对:邓娜娜共印75份

附表: 湖北省防雷技术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 注:建(构)筑物防雷分类以及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分类分别按照《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和《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规定执行。

湖北省物价局 鄂价房服函[2008]11号 省物价局关于防雷技术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湖北省气象局: 你局《关于商请核定湖北省防雷技术服务正式收费标准的涵》(鄂气函[2008]4号)收悉。《省物价局关于调整防雷技术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的批复》(鄂价房服函[2007]5号,经过一年试行,对规范全省防雷技术服务收费行为,推动全省防雷技术服务工作起到了积极作用。在总结试行收费的基础上,经重新审核,同意湖北省气象局防雷技术服务收费仍按鄂防价服函[2007]5号文件规定标准执行。 二0 0 八年三月六日 主题词:收费管理防雷技术服务费批复 抄送:各市、洲、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物价局 湖北省物价局办公室 2 0 0 8年3月6 日印发打字:李阳洁校对:邓娜娜共印18份

辽宁省物价局文件辽价发[2005]20号电力建设费

省物价局文件: 关于规范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收费标准的通知 辽价发[2005]20号 省电力公司,各市物价局: 为规范供电配套工程收费行为,保证供电工程质量,相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对我省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实行统一收费、统一建设,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供电配套工程费按新建商品住宅及公用建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收取。 二、供电基本容量配置。每户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住宅,供电基本容量配置6千瓦;100平方米及以下的住宅配置4千瓦;住宅小区公建设施原则上按每平方米40瓦配置。公用建筑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收费标准。按不同类型不同档次划分,民用住宅,沈阳、大连、鞍山三市,全电缆工程每平方米90元,架空线与电缆相结合工程每平方米80元;抚顺、本溪、丹东、锦州、营口、辽阳、盘锦、葫芦岛八市,全电缆工程每平方米80元,架空线与电缆相结合工程每平方米70元;铁岭、阜新、朝阳三市,全电缆工程每平方米70元,架空线与电缆相结合工程每平方米60元;县城(含县级市)及城市郊区按所在城市标准降低10元;公用建筑供电配套工程在上述标准基础上每平方米增加10元。 供电工程开工前,一次性交纳供电配套工程费的按上述标准的9 0%执行。开发建设单位交纳供电工程配套费后,电力部门要根据开发建设工程进度,及时进行电力配套工程建设,保证用户电力供应。用户要求增加配置容量的,民用住宅每户每提高1千瓦,收费标准提高10%;住宅小区公建设施如果要求降低容量配置的标准,,按。比例降低收费标准开发建设单位要求采用小型化设备或提高

山东省物价局鲁价格发〔2011〕97号关于调整我省电价的通知

山东省物价局 鲁价格发〔2011〕97号 关于调整我省电价的通知 各市物价局,山东电力集团公司,各有关发电企业: 为补偿电煤价格上涨成本,缓解电力企业生产经营困难,保障电力供应,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适当调整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1101号)规定,现将我省电价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当提高火电企业上网电价 1、山东电网统调燃煤发电机组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2.45分钱(具体电价水平见附件1),新投产燃煤机组脱硫标杆上网电价调整为每千瓦时0.4219元。未安装烟气脱硫设施的机组(未获得国家或省级环保部门出具的脱硫设施验收合格文件的机组)上网电价在上述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扣减1.5分钱。地方公用机组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2.45分钱。 2、宁东送我省电量落地价格调整为每千瓦时0.4137元。 二、调整销售电价 1、山东电网销售电价平均每千瓦时提高2.29分钱,扣除居民生活用电等不提价电量后,大工业、中小化肥生产、一般工商业、农业生产用电价格每千瓦时提高3.07分钱,调整后各类用户电价具体标准见附件2。 2、为支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用电执行居民生活用电价格。 3、山东电网与各趸售县供电公司结算电价,按照以鲁价格发[2009]219号文件为基础同步调整、维持现有利益、促进县级供电发展、简化结算方式的原则,由山东电力集团公司测算,报我局核定备案后执行。 三、执行时间 1、我省燃煤发电机组上网电价自2010年1月1日起每千瓦时提高0.18分钱,自2011年4月10日起每千瓦时提高2.27分钱。发电机组进入商业运营前调试运行期上网电价和企业自备机组自用有余上网电价按上述标准的80%同步调整。宁东送我省电量落地价格调整自2011年4月10日起执行。 2、销售电价调整自2011年6月1日起执行。 各级物价部门和电力企业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各项电价调整政策落实到位。电力企业要加强管理和技术改造,挖潜降耗,努力消化煤炭价格上涨等成本增支因素,确保电力充足、稳定供应。

云南省计委、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征地管理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云南省计委、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征地管理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云计价格〔2003〕46号 各地、州、市计委、财政局: 根据省计委、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政府纠风办等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转发国家计委等六部委开展农民建房收费专项治理工作文件及我省贯彻实施意见的通知》(云计价格[200 2]46号)及《云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文件的通知》(云计价格[2001)716号)等有关规定,现将征地管理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省各地县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号主席令)和《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1号令)的有关规定,在具体组织实施经依法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时,可以收取征地管理费。 二、实施征地时,相应的各级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或其所属的征地机构与用地单位(或个人)应当协商签订征地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严格履行。未签订征地协、议或者只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负责具体征地工作的,不得收取征地管理费。征地管理费只能在征地工作中收取,土地出让时不再另行收取。 三、负责征地的各级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或其所属的征地机构必须按照协议内容,采取包工作、包费用、包时间的方式,负责征地全过程的全部工作。征地所发生的全部费用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经科学测算后,由用地单位(或个人)一次交付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或其所属的征地机构按规定期限将土地交付用地单位(或个人)。 四、征地管理费标准: (一)一次性征用耕地在35公顷(含)以上,其它土地70公顷(含)以上的,征地管理费按不超过征地费总额的2.1%收取;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发布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的公告(2018)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发布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 的公告(2018)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119 【发文字号】冀财税[2018]33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18.04.24 【实施日期】2018.04.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发布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的公告 (冀财税〔2018〕33号) 为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强化省立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成果,贯彻国家停征排污费、变更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收费项目名称等政策,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动态管理,降低企业制度性成本,改善营商环境,我们对截至2018年4月23日的全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进行了全面梳理,编制了《河北省执行的全国性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河北省执行的全国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全省性及省直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河北省在收全国性考试考务费目录清单》,现予以公布。 收费项目的征收范围、标准、执行期限和资金管理方式等,要严格按照《目录》中注

明的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凡未列入收费目录范围的项目,一律不得执行,缴费人有权拒缴。收费项目在执行中发生变化,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将及时调整并发布。 特此公告。 附件:1.河北省执行的全国性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2.河北省执行的全国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3.河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4.河北省执行的考试考务费目录清单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物价局 2018年4月24日 附件1 河北省执行的全国性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湖北省物价局[2005]266号文件

湖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人事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 文号:鄂价费[2005]266号| 发布日期:2005-12-15 省人事厅,各市、州、县物价局、财政局: 你厅《关于申请调整部分人事考试收费项目及标准的报告》(鄂人函[2005]97号)收悉。鉴于近几年人事考试项目逐渐增多,参考人数和规模不断缩小,考务工作成本明显提高,基层人事考试工作运转困难等实际情况,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人事考试收费管理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调整部分人事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部分人事考试收费标准的调整 (一)统计、国际商务(包括国际商务执业资格考试、外销员、外销员口语)、资产评估师、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药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出版专业、质量专业、注册税务师、注册咨询工程师、土地代理人执业资格考试每人每科60元。 (二)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每人每科70元。 (三)一、二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客观题每人每科60元,专业题(主观题)仍执行每人每科110元。 (四)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客观题、主观题分别为每人每科65元和70元。 (五)审计专业中初级考试每人每科60元,高级考试每人每科120元。 (六)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考试客观题、主观题分别为每人每科70元和90元。 (七)注册电器工程师、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注册化工工程师、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的基础科、专业科考试分别为每人每科90元和110元。 (八)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建筑师考试报名费15元,基础(知识)科、专业(作图)科执业资格考试仍执行每人每科60元和120元的标准。 (九)房地产估价师考试报名费仍为15元,执业资格考试每人每科70元。 (十)注册城市规划师考试报名费仍为15元,客观题、专业题考试分别为每人每科70元和130元。 (十一)职称外语考试每人每次60元,经济专业考试每人每科60元。 (十二)全国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60元/模块。 (十三)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笔试):专业岗位和工勤岗位均为每人150元。 以上考试收费标准为全省最终统一收费标准,均包含按照有关规定上缴国家的相应费用。 二、各级人事考试机构在实施收费前,必须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严格按照核定的项目和标准收取费用,不得自行设立项目和加收其他费用,并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按《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转发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考试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鄂财规发[2001]278号)的规定,考试费收入的逐级分成比例,由省人事厅提出并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另文核定。 四、凡之前所发文与上述相应考试收费标准不一致的均以此通知为准,其有关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3.46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我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复函(粤价函[2011]742号)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我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复函 (粤价函[2011]742号) 发布于:2011-07-20来源:来源:广东省物价局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关于申请批准修订我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函》(粤建计函[2010]375号)悉。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行业健康发展,现就我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我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具体收费项目和标准见附件,附件所规定的收费标准为最高标准,具体由委托双方在规定标准范围内协商确定。 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严禁任何单位和部门强行为委托方指定咨询单位,强制服务、强行收费。 三、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咨询服务单位应当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事项,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以上规定自2011年9月1日起执行,试行两年,请在届满期3个月内向我局申请重新核定。此前与本规定不相符的,一律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表 广东省物价局 二○一一年七月十五日 附件: 1.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表.xls

附件: 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表 说明: 1.以上收费标准为最高收费标准,委托双方可在最高收费标准范围内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2.造价咨询费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收取。 3.工程主材无论是否计入工程造价,均应计入取费基数。合同包干价加签证项目,包干价部分应计入取费基数。 4.工程预算的编制或审核、工程结算的编制或审核的收费标准不包括钢筋及预埋件计算,凡要求钢筋及预埋件计算的按相对应的收费标准另行收费。

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制定我省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的通知

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卫生厅 关于制定我省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的通知 冀价行费〔2010〕41号 省血液中心: 河北省物价局、卫生厅下发的《关于我省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的通知》(冀价行费〔2009〕5号)试行期一年已满,根据试行情况,制定了我省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现通知如下: 一、血液中心(血站)向医疗机构供应血液的收费标准包括血站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的费用。 二、医疗机构对公民临床用血的收费标准在血液中心(血站)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加收配血费和储血费。 1、配血费按照《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冀价行费字〔2002〕67号)中有关规定执行。 2、储血费每袋加收10元。 三、按照卫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卫规财发〔2005〕437号文件精神及我省现行规定,制定的全省血液中心(血站)统一的收费标准见附表。 四、凡经过滤除白细胞的红细胞悬液每袋加收20元。去除白细胞的材料费另行收取,材料费由省血液中心通过集中招标等方式确定全省统一收费标准,并报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备案。各市、县血液中心(血站)不得自行确定材料费加收标准。

五、各血液中心(血站)应与各医疗机构签定送血计划,对于计划内送血,应提供免费送血服务;计划外送血收取送血服务费。收费标准为:市区内20元/次,周边郊县50公里以内的50元/次,50公里以外的80元/次(含路、桥收费站的通行费用)。送血服务里程按单程计算。送血服务费由医疗机构支付,不得由病人承担。 六、各血液中心(血站)必须严格执行上述规定,不得另行收取其他费用。 七、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河北省物价局、卫生厅冀价行费(2003)45号、冀价行费(2005)53号、冀价行费〔2009〕5号文件同时废止。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六日 附:河北省血液收费标准 附件: 河北省血液收费标准

鄂价工服规湖北物价局住建厅印发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省物价局省住建厅关于印发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文号:鄂价工服规[2012]149号|发布日期:2012-09-06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物价局、住建委: 为进一步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行为,适应工程造价咨询市场发展需要,促进工程造价咨询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149号令)和《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政府311号令)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将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通知如下: 一、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是指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投资、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工程造价纠纷案件鉴定等提供专业咨询服务,并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活动。 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行业准则、业务操作规程为委托人提供服务。 三、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内容、方式、计价模式及收费金额与支付方式,由委托人与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 四、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属于重要经营性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价格的制定和调整由省物价局负责。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见《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附件1)。附件所列收费标准为基准价,具体收费额按差额定率分档累进方法计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与委托人可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具体情况以及管理成本,以基准价为基础,在上下20%的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收费。 五、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实施收费前,应按规定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湖北省服务价格监审证》,并在营业场所的显着位置公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内容,自觉

辽宁省物价局

辽宁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发布《辽宁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服务收费暂行管理办法》 的通知 (辽价发[2007]1号) 各市物价局、建委: 现将《辽宁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服务收费暂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办法自2007 年2 月1 日起执行,试行一年,届时期满,另行核定。 附件:辽宁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服务收费暂行管理办法 辽宁省物价局 辽宁省建设厅 二○○七年一月十二日 附件: 辽宁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服务收费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工程造价咨询行业服务收费的管理,规范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工程造价咨询中介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六部委《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1999〕2255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国家建设部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是指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服务,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活动。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主要内容: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经济评价、投资估算、项目后评价报告的编制和审核;建设工程概、预、结算及竣工结(决)算报告的编制和审核;建设工程实施阶段工程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和审核;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和审核;施工合同价款的变更及索赔费用的计算;提供工程造价经济纠纷的鉴定服务;提供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的造价监控与服务;提供工程造价信息服务等 第四条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应遵循公正、公平、合理、诚信和自愿委托、有偿服务的原则。 委托人有权自主选择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自主决定是否接受委托。 第五条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是经营服务性收费,按照“自愿有偿、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采用差额定率分档累进方式计算(详见附表),价格浮动幅度上下不超过20%。委托方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根据建设工程咨询项目的难易程度等具体情况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确定收费标准。

【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征用土地年产值和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鲁价费发[1999]314号

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征用土地年产值和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 鲁价费发[1999]314号1999年11月16日 省土地管理局: 你局《关于调整征用土地年产值和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报告》(鲁土用字[1999]14号)收悉。 随着农业生产力的不断发展、农作物种植结构的改良、农作物单位面积产量增长和农作物收购价格提高,农作物单位面积产值发生了较大变化,需要对1992年制定的征用土地年产值和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做适当调整。根据《山东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我省农业生产发展变化情况,现将征用土地年产值标准和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调整如下: 一、征用土地年产值(包括主、副产品)标准: 1、耕地 (1)粮食作物田 平原地区:10500—19500元/公顷(700—1300元/亩),山区丘陵:9000—15000元/公顷(600—1000元/亩); (2)粮、棉、油、烟、菜等混合作物田 平原地区:15000—25500元/公顷(1000—1700元/亩),山区丘陵:12000—18000元/公顷(800—1200元/亩); (3)菜地(常年种植):18000—30000元/公顷(1200—2000元/亩),最高不超过36000元/公顷(2400元/亩)。温室、大棚补偿另计。 2、果园地:参照邻近耕地(粮食作物田)确定,树木补偿另计。 3、林地:参照邻近耕地(粮食作物田)确定,树木补偿另计。 4、鱼塘、藕塘:参照邻近耕地(粮食作物田)确定,土石方工程及鱼苗、藕秧损失另计。 5、其他土地年产值参照邻近耕地(粮食作物田)确定。 二、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 具体补偿标准见附表。表中未列出的, 1、苗圃苗木,根据苗木树种及培育期,移栽及损失费30000—90000元/公顷(2000—6000元/亩)。 2、鱼塘,根据建造标准,土石方工程及鱼苗损失费60000—150000元/公顷(4000—10000元/亩)。 3、藕塘,土石方工程及藕秧损失费45000—90000元/公顷(3000—6000元/亩)。 4、其他未列出的地面附着物参照表中相近情况补偿。不能参照补偿的,报市地物价部门确定补偿标准。 三、各市地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规定的幅度内制定各类土地年产值及地面附着物的具体补偿标准。 四、本批复自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一日起执行。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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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涉及农民负担收费标准文件的通知 【标 签】农民负担,收费标准,降低 【颁布单位】云南省人民政府 【文 号】云发改收费﹝2004﹞308号 【发文日期】2004-06-07 【实施时间】2004-06-07 【 有效性 】条款失效 【税 种】农业税 注释:自2014年11月19日起,有关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的规定废止。参见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财政厅关于降低我省国家税务部门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云发改收费﹝2004﹞1049号 省农业厅、省交通厅、省林业厅、省公安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各州市计委、财政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涉及农民负担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235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我省原转发的《云南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发布我省农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云价费发[1994]259号)、《云南省物价局、云南省财政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九二"式拖拉机牌证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云价费发[1995]82号)等文件中有关畜禽及畜禽产品检疫费、拖拉机号牌费、海事调解费等规定一律按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03]2353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取消、减免和降低我省出台的部分涉农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 取消原云南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农机服务费收费标准的批复》(云价费 发[1995]69号)中座机(含柴油机)每年每台10元的农机服务费收费标准。 原云南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云南省地方税务系统颁发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收费标准的批复》(云价费发[1996]44号)和《关于云南省国家税务系统颁发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收费标准的批复》(云价费发(1996)110号)中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及外框)由每套65元降低为每套35元,遗失补发由每套75元降低为每套35元;原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

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通知

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服务价格 管理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冀价行费[2005]33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河北省卫生厅)河北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5.05.20 【实施日期】2005.05.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通知 (冀价行费[2005]33号) 各设区市、扩权县物价局、卫生局,有关医疗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纠风工作会议和温家宝总理“要严格规范医疗收费,切实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的指示精神,进一步加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切实减轻群众负担,特作如下通知: 1.严格规范门诊收费。(1)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所有门诊科室都必须设普通门诊。(2)门诊患者为诊断一种疾病,涉及两个以上科室的,只收一次挂号费和诊查费。(3)门诊注射、换药、针灸、理疗、推拿、血透、放射治疗,按疗程收取一次挂号费,治疗疗程中不再收取诊查费。(4)已收急诊监护费的不再收门急诊留观诊查费和急诊观

察床位费。(5)体检和婚前体检均不得另收挂号费及诊查费。 2.严格规范床位费和护理费。(1)医疗机构病房应配备床位费项目内涵列示的各种物品,如有不足,当地物价、卫生部门要在省定指导价格的基础上,按比例相应核减床位费标准。(2)有关组织向医疗机构合法收取的各类医疗垃圾处理费计入病床成本,医疗机构不得另行立项收费。(3)病房内安装降温和取暖设施并使用该设施的,降温和取暖费不计入病床成本,医疗机构可在病房床位费之外另行收取降温和取暖费。中央空调计入床位费,不得另行收费。(4)医疗机构在核定的病房床位数之外一般不得增加病床。由于治疗的需要,确需临时加床的,按病区低档床位价格的50%收费。在病室外(病房走廊)增加的病床不得收取空调降温和取暖费。(5)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护理费项目内涵规定的服务内容和指导价格执行。一、二、三级护理费、特殊疾病护理、新生儿护理等项目之间不得重复计算收费。重症监护、特级护理当日计算达到12个小时的,不再收一、二、三级护理及气管切开护理费、一般专项护理费。(6)对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合理调整电价结构有关事项的通知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合理调整电价结构有关事项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鄂价环资[2017]92号 【发布部门】湖北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17.07.24 【实施日期】2017.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合理调整电价结构有关事项的通知 (鄂价环资〔2017〕92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物价局(发展改革委),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华能集团华中分公司、华电湖北发电有限公司、国电湖北电力有限公司,省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有关发电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降低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合理调整电价结构的决定,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部署,决定提高我省燃煤电厂标杆上网电价。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向发电企业征收的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将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标准由每千瓦时0.83分钱降低至每千瓦时0.62分钱(见附件1)。

二、提高燃煤电厂标杆上网电价(不含参与市场交易的燃煤电厂上网电量电价)。将我省燃煤电厂标杆上网电价(含税,含脱硫、脱硝和除尘电价)由每千瓦时0.3981元上调至每千瓦时0.4161元。未执行标杆电价的燃煤发电企业上网电价(含外资电厂超政府承诺利用小时上网电量)同幅度上调。全省各燃煤电厂调整后的上网电价标准见附件2。 三、以上政策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件:1.湖北省电网销售电价表(2017年7月1日起执行) 2.湖北省燃煤发电企业上网电价表(2017年7月1日起执行)(略) 湖北省物价局 2017年7月24日 湖北省电网销售电价表(2017年7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千瓦时

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定价目录》(2015年版)的通知

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定价目录》(2015年版)的通 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辽价发[2015]59号 【发布部门】辽宁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15.09.29 【实施日期】2015.10.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定价目录》(2015年版)的通知 (辽价发[2015]59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 《辽宁省定价目录》(2015年版)已经省政府审核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照《辽宁省定价目录》(2015年版)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行使定价权,做到目录之外无定价。要进一步完善政府定价机制和规则,不断提高政府制定价格的科学性、公正性和透明度。对于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要加强价格行为监管,引导市场价格合理形成,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价格秩序。 本通知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关于公布<辽宁省定价目录>的通知》(辽

价发[2003]137号)同时废止。 附件:《辽宁省定价目录》(2015年版) 2015年9月29日 附件: 《辽宁省定价目录》(2015年版) 定价部门 备注 除中央定价和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价格以外的发电上网电价、输配 电价和销售电价 省价格主管 部门 上网电价、销售电价不包括电力直接交易、招标定价等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 管道燃气配气价格和销售价格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 省内跨市和省属水利工程供水价格 省价格主管部门 水利工程由用户自建自用的和供方与终端用户通过协议明确由双方协商定价的部分除外 跨县和市属水利工 程供水价格 授权市人民政府 县属水利工程供水价格 授权县人民政府 辖区内公共管网供应的自来水、再生水、转供水销售价格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农村村民自建自管的自来水销售价格除外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我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收费问题的复函(粤价函[2008]77号)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我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收费问题的复函 粤价函〔2008〕77号 省建设厅: 《关于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收费清理意见的复函》(粤建复函〔2007〕196号)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在我局未制定新的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前,我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收费暂按我局粤价函〔2004〕428号文规定执行。 广东省物价局 二○○八年二月十八日 附件: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收费问题的复函(粤价函〔2004〕428号)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收费问题的复函 粤价函[2004]428号 省建设厅: 你厅《关于重新申报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收费和申请收费增项的函》(粤建管函〔2004〕221号)悉。经研究,现复如下: 鉴于我局《关于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收费问题的复函》(粤价函〔2002〕146号)试行期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原国家计委等六部委印发的《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1999〕2255号)及我局《广东省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粤价〔2002〕218号)等规定,同意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接受有关单位自愿委托(应签订委托协议书),按照国家有关规范、规程、标准进行建筑材料、建设工程检测时收取检测(验)费,具体收费项目及标准详见附表。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部门可按下浮不超过本文规定收费标准10%的幅度内制定当地的具体标准,并报我局备案。《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2〕10号,我局粤价〔2002〕168号文转发)中已有规定收费项目和标准的,按该文规定执行。从事房屋结构可靠性评定服务的,其收费按我局《关于房屋结构可靠性评定服务收费的批复》(粤价〔2002〕97号)规定执行。 请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公布服务程序或业务规程、服务项目等,实行收费公示,使用税务发票,自觉接受物价、税务部门的监督检查。 以上规定从2004年9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 二○○四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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