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事故调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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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或者技术人员出具的意见,不是最 终的认定结论,但可以作为公安机关消防 机构认定火灾事故的依据。
一般程序
• 封闭现场:火灾发生地的县级公安机关消 防机构应当根据火灾现场情况,排除现场 险情,初步划定现场封闭范围,并设置警 戒标志,禁止无关人员进入现场,控制火 灾肇事嫌疑人。
•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根据火灾调查需要, 及时调整现场封闭范围,并在现场勘验结 束后及时解除现场封闭。
灾害成因的调查方法
现场勘验法: 起火点—蔓延途径—灾害结果
• 门、窗、洞口 • 防火间距 • 热传导 • 爆炸 • 飞火
灾害成因的分析方法
• 1、专家评议法 • 2、条件假设分析法 • 3、事故树分析法 • 4、调查表分析法
专家评议法
• 专家评议法,是一种由专家参加,根据各自 知识和经验对灾害成因进行集体分析论证的 方法。
• 适用简易程序的前提必须同时满足前条第 一款规定的一至四项条件,缺一不可。
•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之所以设计简易调 查程序,不是用来减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火灾调查任务,渐轻工作压力,而是通过 适用简易调查程序把节省下来的警力集中 用来调查适用一般调查程序的火灾。
• 当事人对火灾事实没有异议是指当事人认 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火灾事实的认定。
依据。
为什么要调查认定灾害成因?——工作职责
• 消防工作最直接的职责是防火和灭火。 • 防火更确切地说应该包含防止火灾发生和
限制灾害扩大两个层面,即防火防灾; • 灭火更确切地说应当是灭火控灾。
灾害成因认定的主要内容
• 具体就是查明下列情况是否存在及其存在原因: 1、是否有火灾信息确认晚、报警晚的情形; 2、是否有火灾初期扑救晚、措施不力的情形; 3、是否有人员疏散不及时、疏散不力的情形; 4、是否 有非正常蔓延情况、损失扩大的情形; 5、是否有现有法律法规、技术标准未作规定但
• 3、建筑物门窗、外墙有非施救或者逃生人 员所为的破坏、攀爬痕迹的。
• 4、起火前有物品被盗等可疑情况的; • 5、非放火不可能造成两个以上起火点的; • 6、监控录像记录有可疑人员活动的; • 7、同一地区有相似火灾重复发生的; • 8、其他具有放火嫌疑特征的(起火点位置
特殊、门被锁、室内物品被毁等)。
一般程序
• 封闭现场公告:封闭火灾现场的,公安机 关消防机构应当在火灾现场对封闭的范围、 时间和要求等予以公告。
• 封闭火灾现场需要告知火灾当事人的权利 和义务,而有时火灾涉及的单位、户数、 人员较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无法一一告 知。为此,规定了以公告形式告知的方式。
一般程序
• 调查期限: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接到 火灾报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火灾事故认 定;情况复杂、疑难的,经上一级公安机 关消防机构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 灾害成因对总结吸取火灾教训,修改技术 规范,改进消防工作具有重要的实际意义。
一般程序
• 起火原因认定: 对起火原因已经查清的,应当认定起火
时间、起火部位、起火点和起火原因; 对起火原因无法查清的,应当认定起火
时间、起火点或者起火部位以及有证据能 够排除的起火原因。
一般程序
• 灾害成因认定: 灾害成因的认定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三)具有放火嫌疑的火灾。
• 根据《公安机关消防刑侦部门火灾调查工 作协作规定》(公消 [2009]279号)第四条 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 具有放火嫌疑的火灾:
• 1、现场尸体有非火灾致死特征嫌疑的;
• 2、现场有来源不明的引火源、引火物,或 者有迹象表明用于放火的器具、容器、登 高工具等物品的;
• 火灾调查中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检验、 鉴定时间不计入调查期限。 主要是防止火灾调查的故意拖延和不作
为行为。
一般程序
• 认定的方法和内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 当根据现场勘验、调查询问和有关检验、 鉴定意见等调查情况,及时作出起火原因 和灾害成因的认定。
• 明确火灾原因包括起火原因和灾害成因两 个部分。
火灾事故调查管辖
火灾调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主管,并由本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 尚未设立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由县级人 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
公安派出所应当协助公安机关火灾事故 调查部门维护火灾现场秩序,保护现场, 控制火灾肇事嫌疑人。
• 第一,本条规定了火灾调查管辖的主体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包 括县级、市级和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不包括公安部消防局。没有设立消防机构 的地方,火灾调查管辖主体是当地的公安 机关。
• 第二,本条规定了公安派出所协助公安机 关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公安派出所调查适 用简易程序调查的火灾,是协助公安机关 消防机构调查火灾的形式之一。
火灾事故调查管辖
• 按省公安厅《关于火灾事故调查分级管辖和简易 程序适用问题的通知》 ,火灾事故调查由火灾发 生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下列分工管辖:
• 1.一次火灾死亡十人以上的,重伤二十人以上或 者死亡、重伤二十人以上的,受灾五十户以上的, 由消防总队负责调查;
• 第一,封闭火灾现场是消防法赋予公安机 关消防机构的法定职权。
• 第二,封闭火灾现场的主体是火灾发生地 的县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 第三,封闭火灾现场要在保证火灾现场勘 验工作顺利进行的前提下,尽可能减少火 灾带来的次生财产损失,最大限度减少对 火灾当事人生活的影响。
• 偏远地区发生火灾,当地公安派出所首先 到场的,应当承担起火灾现场保护的责任。
火灾事故调查的任务
• 根据《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火灾事故调 查的任务是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 依法对火灾事故作出处理,总结火灾教训。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一条
火灾事故调查的原则
• 火灾事故调查应当坚持及时、客观、公正、 合法的原则。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和非法干预火灾 事故调查。
• 2.一次火灾死亡一人以上的,重伤十人以上的, 受灾三十户以上的,由消防支队负责调查;
• 3.一次火灾重伤十人以下或者受灾三十户以下的, 由消防大队负责调查。
火灾事故调查管辖
• 仅有财产损失的火灾事故调查按下列分工 管辖:
• 1.一次火灾直接财产损失一千万元以上(含 本数,下同ຫໍສະໝຸດ Baidu的,由消防总队负责调查;
• 2.一次火灾直接财产损失一百万元以上一千 万元以下的,由消防支队负责调查;
• 3.一次火灾直接财产损失一百万元以下的, 由消防大队负责调查。
火灾事故调查管辖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接到火灾报警,应当 及时派员赶赴现场,并指派火灾调查人员 开展火灾调查工作。
• 本条规定是针对实际火灾调查工作中存在 的调查不及时,火灾扑灭后不立即开展调 查,而是等到第二天或更长的时间才去调 查,有的是等到火灾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 后才去现场调查的问题,强调了火灾调查 及时的原则。
一般程序
• 人员要求: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必要 时,可以聘请专家或者专业人员协助调查。
• 人员要求:火灾事故调查人员与所调查的 火灾事故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 可能影响公正调查的,应当回避。
一般程序
需要聘请专家或其他具有专门知识人员 协助火灾事故调查的,应报经火灾事故调 查负责单位分管领导批准,其中,需要公 安部消防局专家组或总队火灾事故调查指 导小组成员指导的,应报请总队分管领导 或总队防火部领导批准。
火灾事故调查程序及法律法规
火灾等级
• 根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 理条例》(国务院令493号,自2007年6月 1日起施行),火灾等级由原来的特大火灾、 重大火灾、一般火灾三个等级调整为特别 重大火灾、重大火灾、较大火灾、一般火 灾四个等级。
火灾等级
• 特别重大火灾: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100 人以上重伤、1亿元以上直接财产损失;
• 优点:简便易行,快捷高效。 • 缺点:主观性强,要求专家水平高。
条件假设分析法
• 条件假设分析法,是调查组在掌握火灾基本 事实的基础上,专门召开会议,由分析组成 员提出条件假设,由分析主持人答复,记录 人记录,最终整理出尚未明确情况的清单, 供下步逐一调查核实的方法。
(一)火灾报警、初期火灾扑救和人员疏散 情况;
(二)火灾蔓延、损失情况; (三)与火灾蔓延、损失扩大存在直接因果
关系的违反消防法律法规、消防技术标准 的事实。
灾害成因
火灾灾害成因是指,在火灾中燃烧失控 并造成特定灾害结果的系列条件。
灾害成因解释了起火后为什么造成灾害 结果的问题,它与起火原因共同构成火灾 原因,解释了起火和成灾的条件。
简易程序
• 直接财产损失轻微界定如下: • 1.受灾范围仅限一户、火灾直接财产损失一
万元以下的; • 2.受灾范围仅限一个单位、火灾直接财产损
失五万元以下的。
简易程序
适用简易调查程序的,可以由一名火灾 事故调查人员调查,并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 (一)表明执法身份,说明调查依据; • (二)调查走访当事人、证人,了解火灾发 生过程、烧损的主要物品及建筑物受损等与 火灾有关的情况,并做好记录(可以不制作 询问笔录); • (三)查看火灾现场并进行照相或者录像;
• 重大火灾: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 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5000万元以上1 亿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
• 较大火灾: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 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1000万元以上 5000万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
• 一般火灾: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10人以下 重伤、1000万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
• 火灾事故调查人员应当在二日内将火灾事故简易 调查认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一般程序
除适用简易调查程序的火灾外,均应按一 般程序调查。 在按简易程序调查的过程中,一旦发现火 灾有不符合简易调查程序规定的,应及时 报告单位负责人,转为一般调查程序调查。
一般程序
• 调查的组织 :按省公安厅《关于火灾事故调查分 级管辖和简易程序适用问题的通知》规定的火灾 调查管辖分工,组织火灾事故调查。 调查组根据实际需要,可以下设调查访问、现场 勘验、损失统计、保障联络等工作小组。 火灾事故调查组至少每天应召开一次会议,分别 介绍当天工作,分析汇总调查情况,重新审定下 一步工作方案。遇到重要或紧急情况,及时向组 长汇报,组长可根据情况决定召开会议。
简易程序
• (四)告知当事人调查的火灾事故事实,听取当 事人的意见,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应当采纳;
• (五)当场制作《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 由火灾事故调查人员、当事人签字或者捺指印后 交付当事人。
• (六)无法确认当事人的,调查人员应在《火灾 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上注明情况,并由本单位 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存档。
为什么要调查认定灾害成因?——以往弊端
1、只认定了起火原因,总结了起火的教训,大量重 要的灾害成因、教训不能得到发现和总结;
2、只追究了起火责任,对于造成蔓延扩大的重要责 任确定不清、追究不力;
3、只统计了起火原因,对于火灾成因没有统计; 4、很少对火灾初期扑救和灭火救援行为进行认真调
查、分析和评价; 5、火灾风险评估中,缺少火灾成因教训方面的可靠
有必要加以明确以防止火灾蔓延、损失扩大等 情形。
灾害成因的调查方法
调查询问法: • 1、发现情况:何人、何时、何地、何状况等 • 2、报告火警:何人、何时、何方式、何结果 • 3、人员疏散:何人、何时、何方式、何结果 • 4、初期扑救:人、时、地、手段、结果 • 5、火灾蔓延:看到火灾蔓延的先后过程现象 • 6、损失情况:当事人提供、价格鉴证等。
火灾事故调查程序
• 根据《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火灾事故调 查的程序有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和复核程 序三种。
简易程序
• 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火灾,可以适用简易调 查程序:
• (一)没有人员伤亡的; • (二)直接财产损失轻微的; • (三)当事人对火灾事故事实没有异议的; • (四)没有放火嫌疑的。
简易程序
火灾事故调查管辖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消防机 构应当立即报告主管公安机关通知具有管 辖权的公安机关刑侦部门,公安机关刑侦 部门接到通知后应当立即派员赶赴现场参 加调查; 涉嫌放火罪的,公安机关刑侦部 门应当依法立案侦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予以协助:
(一)有人员死亡的火灾;
(二)国家机关、广播电台、电视台、学校、 医院、养老院、托儿所、幼儿园、文物保 护单位、邮政和通信、交通枢纽等部门和 单位发生的社会影响大的火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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