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设-合同控制
特种设备采购管理制度最新

特种设备采购管理制度最新第一章总则1.1 为规范特种设备采购行为,提高采购效率,确保采购质量和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特种设备的采购活动。
1.3 特种设备采购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采购计划与预算2.1 采购部门应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和实际需求,编制特种设备采购计划,并报批。
2.2 采购计划应包括设备名称、规格型号、数量、预算金额、预期采购时间等内容。
2.3 采购预算应根据市场调研和成本分析合理制定,并严格控制在批准的预算范围内。
第三章采购方式与程序3.1 特种设备采购应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或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
3.2 采购部门负责制定采购文件,包括招标书、合同草案等,并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
3.3 采购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
第四章供应商管理4.1 建立供应商准入制度,对供应商的资质、信誉、技术能力等进行评估和审查。
4.2 与供应商建立长期合作关系,定期对供应商进行评价和管理。
4.3 采购部门应建立供应商信息库,记录供应商的相关信息和合作历史。
第五章合同管理5.1 采购合同应明确设备的技术参数、质量标准、交付时间、售后服务等条款。
5.2 合同签订前,应进行法律审核,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5.3 合同执行过程中,应定期跟踪合同履行情况,及时处理合同纠纷。
第六章质量控制与验收6.1 采购部门应制定特种设备的质量控制标准和验收程序。
6.2 到货后,应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设备验收,确保设备符合采购要求。
6.3 对验收不合格的设备,应及时与供应商协商处理,必要时应采取退换货等措施。
第七章监督管理7.1 建立特种设备采购监督管理机制,对采购活动进行全过程监督。
7.2 对违反采购管理制度的行为,应按规定进行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7.3 定期对采购管理制度进行评估和修订,以适应采购环境的变化。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有限公司质量手册

欢迎下载支持,谢谢!xx 检验有限公司编号:x/x-01-x质量手册(版次/修订号:A/O)欢迎下载支持,谢谢!发布日期:x.10.01 实施日期:x.01.01目录10.1 企业概况xx 检验有限公司于xxx 年1 月31 日经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经营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建设工程无损检测的专业化公司。
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公司注册资金500 万元,公司组织机构代码:公司法定代表人:x公司在册员工28 名,其中管理人员6名,技术人员22 名,无损检测人员19 名,持证项次包括:RT- Ⅲ级2项,RT- Ⅱ级5 项,RT- Ⅰ级2项;UT- Ⅲ 级1 项,UT-Ⅱ级5 项,UT-Ⅰ级/项;MT-Ⅲ级1项,MT-Ⅱ级7项,MT-Ⅰ级1 项;PT- Ⅲ级1项,PT-Ⅱ级14 项,PT-Ⅰ级1项。
公司拥有各类专业无损检测设备45 台(套),数字式超声波探伤仪3 台,磁粉探伤仪4 台,全自动洗片机1 台。
公司拥有570m2的办公场地,设置了各类办公室,如:档案室、财务室等,以及射线曝光室(租赁)、暗室(租赁)、评片室、试验室、仪器设备储存室,充分满足无损检测管理工作的需要。
公司设总经理,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和各个检测项目的责任师;设两个管理部门,即工程部和综合管理部,以及作业队(组),能够满足各种条件下的射线检测、超声波检测、磁粉检测、液体渗透等检测项目。
公司目前有:高级职称人员1 名,中级职称人员2 名,大专以上学历20 人,专业技术人员占职工总数的87% 。
公司聘有检测技术人员19 名,持有Ⅱ级以上无损检测资格证人员19 名,持证人员占职工总数的83% ,其中Ⅲ 级无损检测资格证人员3 名。
公司按照TSGZ7001 -2004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TSGZ7002 -2004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鉴定评审细则》、TSGZ7003 -2004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建立了一套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
特种设备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

特种设备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一、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除被保险人及其雇员、家庭成员以外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保险责任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使用、操作特种设备过程中,因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五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三、责任免除第六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及其雇员的故意行为;(二)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查封、政府征用;(三)核反应、核辐射、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四)自然灾害,但因被保险人使用、操作特种设备不当导致的自然灾害损失除外;(五)被保险人未取得特种设备使用许可证或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进行检验、检测、维修、保养;(六)特种设备超过规定的使用年限仍继续使用。
第七条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及其雇员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二)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不在此限;(三)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四)精神损害赔偿;(五)间接损失;(六)保险单中载明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额。
四、保险期间第八条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五、保险金额与免赔额(率)第九条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特种设备租赁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8篇

特种设备租赁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8篇篇1甲方(出租方):XXXX有限公司乙方(承租方):XXXX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明确双方在特种设备租赁期间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书。
一、租赁设备及使用地点1. 甲方出租给乙方的特种设备为:XXXX(设备名称)。
2. 该设备将放置于乙方指定地点:XXXX(地点名称)。
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1. 甲方责任:(1)甲方应确保所出租的特种设备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并具备相应的安全性能。
(2)甲方应提供设备的日常维护和保养服务,确保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3)甲方应定期对设备进行安全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及时告知乙方。
2. 乙方责任:(1)乙方应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各级人员的管理职责。
(2)乙方应加强对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操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3)乙方应定期组织对特种设备的维护和保养,确保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4)乙方应定期对特种设备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三、安全风险防范与应急处理1. 双方应共同制定特种设备安全风险防范措施,并严格执行。
2. 双方应建立应急处理机制,明确应急处理流程和人员职责。
3. 在特种设备发生安全事故时,双方应立即启动应急处理机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妥善保护现场。
4. 双方应及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特种设备安全事故情况,并协助相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和处理。
四、协议的生效与终止1. 本协议书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 协议生效后,双方应全面履行本协议书所规定的各项义务。
3. 协议终止时,双方应共同对特种设备进行安全检查,确认设备状况,并办理相关手续。
五、其他事项1. 双方在履行本协议书过程中,如发生争议或分歧,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 本协议书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另行协商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

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备注发文号: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2号发布单位: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发布日期:2015-03-27实施日期:2015-07-01《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已由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15年3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5年3月27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预防和减少特种设备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国务院批准的特种设备目录确定的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的设备、设施,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
第三条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节能环保、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领导,督促和支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保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经费,及时协调解决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并将特种设备安全纳入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旅游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应当配合、协助做好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是特种设备的安全责任主体,对其生产、经营、使用的特种设备安全负责。
第二章一般安全规定第七条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法经许可、核准后,方可从事相关活动。
特种设备综合保险

特种设备综合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特种设备综合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风险问询表、保险单和批单共同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主险包括物质损失和第三者责任保险两部分。
投保人可就物质损失和第三者责任保险共同投保,也可投保任一险种。
第三条具有生产厂家出具的合格证,并经国家有关部门检测合格、依法登记、具备有效运行证的施工机械及其他设备,财产所有者或其他经济利害关系者,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标的第四条本保险中的“特种设备”系指在陆地上使用的各种施工机械及其他设备,但不包括如下设备: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领取公共行驶牌照的,允许在公共道路上行驶的各种车辆;2、农用车、拖拉机;3、盾构机、凿岩机等用于隧道建设的机械设备。
第一部分设备损失险保险责任第五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或操作人员在本保险合同中列明的作业区域范围内使用被保险特种设备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特种设备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火灾、爆炸;(二)雷击、暴雨、洪水、台风、暴风、龙卷风、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三)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塌陷、外界物体倒塌或坠落,但由于保险标的施工作业直接引起本款事故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六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第七条保险人对每一保险项目的赔偿责任均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对应列明的分项保险金额以及本保险单特别条款或批单中规定的其他适用的赔偿限额。
但在任何情况下,保险人在本保险单项下承担的对物质损失的最高赔偿责任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总保险金额。
责任免除第八条因下列原因直接或间接造成保险标的的一切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碰撞;(二)倾覆;(三)保险标的在地下、山洞、坑道、隧道内以及水中作业或者载浮于水上使用时;(四)抢夺、抢劫、盗窃,以及因被盗窃、抢劫、抢夺受到损坏或“特种设备”的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五)保险标的在运输途中发生的事故,不论保险标的是被载运还是自行移动,但保险标的在工地施工时除外;(六)保险标的涉水(包括在水淹情况下)行驶致使发动机损坏;(七)与外部高压线、高压电缆接触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八)自燃,以及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九)保险标的内在缺陷或保管不善;(十)机器设备运行必然引起的后果,包括自然磨损、氧化、腐蚀、锈蚀、孔蚀、锅垢等物理性变化或化学反应;(十一)保险标的的机械性或电气性损坏、故障、断裂、失灵,及因冷却剂或其他流体冻结、润滑不良、缺油等;(十二)被保险特种设备上固定的机具、设备由于内在的机械或超负荷、超电压、感应电等电气故障引起的损失;(十三)吊升、举升的物体以及其它操作方式中被操作对象造成保险标的的自身损失;(十四)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容的事故。
特种设备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
特种设备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第二条凡获得国家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批准,经执业验收及注册登记,取得《特种设备使用证》,并按国家规定定期进行特种设备检验的使用者,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特种设备是指因设备本身性能和外在因素的影响容易发生意外事故,且容易造成重大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的危险性设备,具体包括锅炉、压力容器、气瓶、压力管道、电梯、客运索道、游艺机和游乐设施、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防爆电器等。
(厂内机动车是指限于企业厂区范围内(含码头、货场等生产作业区域或施工现场)行驶及作业的机动车辆)保险责任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保险单中列明的被保险特种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并在保险单载明的区域范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本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操作人员的过失行为;(二)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致特种设备突然故障;(三)特种设备爆炸、坠落或运行过程中的突然故障。
第五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明细表约定负责赔偿。
第六条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对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本条费用在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对每人和每次事故的本条费用最高不超过对应的每人和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在保险期间内,本条费用之和最高不超过累计赔偿限额。
责任免除第七条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不具有资格证书人员操作特种设备或盗用、伪造、涂改、转借作业人员证件操作特种设备;(二)特种设备未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测合格或对影响安全的有关问题提出限期整改后未改正的;(三)被保险人盗用、伪造检验报告、检测结果或在特种设备超期未检或已经相关部门检验确认报废后仍然使用;(四)特种设备的充装者擅自对非自有气瓶、非托管气瓶或非法制造及超检验周期的气瓶、罐车等进行充装的。
建筑施工企业合同管理制度(3篇)
建筑施工企业合同管理制度(3篇)建筑施工企业合同管理制度(3篇)建筑施工企业合同管理制度篇1 1. 总则(1)为规范公司合同的管理,防范与控制合同风险,做到管理有规章,签约有约束,履行有检查,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签订和履行的所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劳务分包合同、专业分包合同、施工内部承包合同、材料设备买卖合同等。
2. 合同签订的基本要求(1)经济合同是法人之间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签订经济合同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经济合同法》及其相关规定,不搞违法活动。
(2)签订合同前,首先审查对方是否具备法人资格及其社会信誉,确认其具有履行合法的能力方可与其签订合同。
(3)签订经济合同必须坚持平等互利、协商一致、合法的原则。
(4)签订经济合同的依据为有关文件、资料、国家及各级政府批准的计划任务书、设计图纸及施工图预算书。
(5)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必须具备以下重要条款:① 工程名称和地点。
② 工程承包的性质、范围及内容。
③ 开、竣工的日期。
④ 工程造价。
⑤ 工程价款的支付和竣工结算的方法。
⑥ 业主开工条件、设计图纸等有关资料提供的时间。
⑦ 材料和设备的价格结算方法。
⑧ 取费标准。
⑨ 质量承诺标准及保修条件。
⑩ 互相协作事宜。
○11 违约责任。
(6)合同条款的内容必须用语确切、责任明确、字迹工整。
3. 合同签订的工作签订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签订(1)合同洽谈前,公司业务部必须对发包人的综合情况进行考察。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投标中标的项目,要审查业主的招标文件、我方的投标书、中标书、纪要、往来函等文书,召集有关部门认真组织合同洽谈准备会,制定谈判的原则和方案。
(2)合同洽谈过程中,对于涉足担保、预付款、各类保证金等费用较大的项目,要重新进行评审。
合同洽谈准备会,制定谈判的原则的方案。
(3)合同主要条款商定后,由业务部负责起草文本,交相关部门(项目部、合同管理部、财务部等)进行会审后,公司分管副总经理(或总经济师、合同主审人员)认为已经基本没有异议的,提交审查意见,报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批准签字。
特许经营合同
特许经营合同1为明确双方在特许经营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1、特许方式和内容1.1乙方自愿申请加盟q公司,由甲方授予特许经营权后,乙方开办特许企业。
1.2甲方向乙方授予特许经营权并提供管理体系。
1.3管理体系即有价值的专用的商名、商标、建筑风格、培训体系、财务体系、和专有技术。
它的核心内容是商标及其经营管理标准和技术质量标准。
2、特许经营权益费及保证金2.1本合同订立前,乙方须向甲方一次性缴纳特许经营加盟费万元。
2.2在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应按特许企业总营业收入的一定比例按月向甲方交纳特许经营权使用费。
2.3本合同订立前,乙方须向甲方缴纳万元保证金。
合同期满后甲方将保证金退还乙方。
若乙拖延缴纳特许经营权使用费,甲方有权用保证金充抵。
乙方收到充抵通知后,必须在日内将保证金补足。
若乙方不能按期补足保证金,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不再退还保证金。
3、甲方的权利和义务3.1提供开办特许企业所需的证明材料。
3.2为特许企业提供技术骨干人员上岗前的专业培训,并定期进行再培训。
3.3甲方在本合同生效期内提供《特许经营管理手册》(简称《手册》)。
手册属甲方所有,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或特许企业不得扩大使用。
. 3.4有权向特许企业指定配送q公司专用物品、原料及工具。
餐饮特许经营合同范本4、乙方及特许企业的权利和义务4.1乙方负责办理开办特许企业所需的一切手续及特许企业经营所需流动资金。
为特许企业落实建筑面积为平方米的经营场所(餐位设计不得少于个),并扫甲方要求对经营场所进行装修改造,使其达到甲方验收标准,具备特许企业的开业经营条件。
4.2乙方在特许企业开业前派送其有关人员接受“q公司培训中心”的培训和考核。
在得到甲方的培训证书后方可上岗。
4.3乙或特许企业发生重大变动时,如更换法定代表人、增减注册资金,必须在日内通知甲方;特许企业改变经营场所或经营范围,应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
4.4乙方应保证特许企业按甲方的《手册》内容及有关规定进行特许经营管理。
合同管理制度
合同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单位的合同管理,规范合同法律行为,防范与控制合同风险,有效维护单位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单位对外签订与本单位经济活动有关的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及纠纷处理等。
第三条制定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二)《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
第二章岗位设置与职责第四条合同管理实行归口管理、分工负责制。
第五条办公室作为合同的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一)负责确定合同业务的程序和要求;(二)参与重大合同的起草、谈判、审查和订立;(三)管理合同专用章;(四)参与或组织合同纠纷的调解、仲裁、诉讼活动;(五)对合同进行登记和归档;(六)定期检查和评价合同管理中的薄弱环节,采取相应控制措施,促进合同的有效履行。
第六条各业务部门作为经济活动的承办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在其职能范围内承办相关合同业务。
监察室负责对合同订立、履行进行纪检监察。
第七条建立各部门与办公室的沟通协调机制,实现合同管理与预算管理、收支管理相结合。
第三章合同的订立第八条合同订立包括合同调查、谈判、拟订、审核、签署等环节。
第九条合同签订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政策及有关规定,接受财政和审计监督;必须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和性价比择优签约”的原则。
第十条合同订立前,办公室负责组织涉及各部门联合进行合同调查,了解合同对方的主体资格、资信情况,包括组织机构代码证是否有效、拟签合同内容是否在对方的经营范围之内,对方是否具有履约能力。
(一)审查合同对方的身份证件、法人登记证件、资质证明、授权委托书等证明原件,必要时,可通过发证机关查询证书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在充分收集相关证据的基础上评价主体资格是否恰当。
(二)获取合同对方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以往交易记录等财务和非财务信息,分析其获利能力、偿债能力和营运能力,评估其财务风险和信用状况,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持续关注其资信变化。
(三)对合同对方进行现场调查,实地了解和全面评估、分析其合同履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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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合同控制(手册) 4.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4.1.1 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前题下明确顾客的要求,并形成文件。通过评审和沟通,确保产品质量的同时满足顾客的要求。 4.1.2 保证合同评审符合规范、标准和法规的要求。 4.1.3 本章适用于顾客要求的识别,产品要求的评审及与顾客的沟通。 4.2 职责与权限 祥见《合同控制程序》 4.3 实施要求 详见《合同控制程序》 4.4 支持性文件 QB/THB4.0-2011《合同控制程序》
合同控制程序 1 目的 通过对产品有关要求的确定、评审以及与顾客进行适宜的沟通,达到按许可证许可生产。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对产品有关要求的确定、评审以及与顾客沟通。 3 职责与权限 3.1销售部负责产品要求的确定,组织相关部门对合同进行评审,评审合同的合法性、完整性、明确性,并负责与顾客的联络。 3.2生产设备部负责评审生产能力及交货期限。 3.3质检部负责评审产品的加工能力、检测能力。 3.4供应部负责评审产品所需的原辅材料的供给情况。 3.5企管部负责评审合同的合法性。 3.5 总经理负责非常规合同及重大特殊合同的评审审批工作。 4 控制程序 4.1 与产品有关要求的确定 4.1.1 销售部会同相关部门从以下几方面对产品的要求进行确认: a)顾客明确规定的要求,对产品固有特性的要求,对产品交付要求以及对产品其他相关方面的要求。 b)顾客虽未明确规定,但规定的用途或已知预期的用途所必然要包含的要求; c)与产品有关的法律法规要求; d) 在评审过程中,评审人员对顾客确定的任何其它要求进行评审。 4.2 与产品有关要求的评审 4.2.1 评审时机 评审应在投标、接受合同或订单签订之前及接受合同或订单更改之前进行。 4.2.2评审方式 a)书面合同由销售部进行评审,填写《顾客评审表》后,由总经理批准。 b)对顾客口头和电话方式提出的要求、经办人员在《合同台账》中做好记录,由销售部负责人签字可视为评审。顾客对相关内容提出问题或修改建议时,由销售部负责与顾客联系,征求其书面意见。 d) 销售部负责暂时保管“合同评审记录”合同及其它文件,包括对于评审过程中提出问题的解决办法及评审结果记录,定期向文件控制负责人移交上述文件,具体执行《记录控制程序》。 4.2.3 评审内容 从质量标准、供货能力、交货期、价格及顾客的其它要求方面进行评审。 4.2.4 与产品有关要求的变更 对已生效的合同,当本公司提出变更时,由销售部负责修订合同,将变更情况附在原合同文本中,以书面形式通知顾客,并征得顾客同意;当顾客提出变更时,应按原程序进行评审,变更的内容以书面形式及时送达有关部门。 4.3 顾客沟通 4.3.1 顾客沟通的内容 a)关于顾客的产品要求或变更方面的信息; b)顾客的问讯、合同或订单执行过程中发生问题时的协商处理,包括对其修改; c)顾客的反馈信息,包括受理顾客的抱怨和投诉意见。 4.3.2 沟通的方式 4.3.2.1 关于顾客的产品要求或变更的信息,由销售部负责以书面文件或电话进行沟通,并在《顾客信息登记表》中做好记录,并对信息做好处理。 4.3.2.2 顾客的问讯、合同或订单在执行过程中发生问题时,由销售部会同生产设备部等相关部门与顾客进行协商处理,必要时进行修改,对合同或订单的变更按4.2.4条执行。 4.3.2.3 销售部负责顾客的抱怨和投诉意见的接收和登记,并填写《顾客质量信息反馈单》,由总经理批准后执行。重大问题也可以召集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由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5 相关文件 《记录控制程序》 6质量记录 序号 记录名称 格式号 保存年限 备注 1 合同台账 TH/JL04-01-07 3年 2 顾客要求评审表 TH/JL04-02-07 滚动 3 顾客要求评审登记表 TH/JL04-03-07 滚动 4 顾客质量信息反馈表 TH/JL04-04-07 3年 5 顾客满意度调查表 12检验与试验控制(手册) 12.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2.1.1 本章对产品的检验与试验人员、检验与试验工艺文件的编制、检验检测手段、进货检验、最终检验、检验检测数据的管理等作出规定。 12.1.2 本章适用于产品制造过程检验、耐压试验的质量控制。 12.1.3 工作程序 详见《检验与试验控制程序》 12.2 职责与权限 12.2.1 检验与试验(耐压试验除外)控制系统由质检部归口管理,相关部门配合。 12.2.2 检验质量控制实行成品检验责任人负责制,在处理产品质量问题上行使质量否决权,并接受质量保证工程师的监督和检查。 12.2.3 耐压试验由生产车间归口管理,质量控制实行耐压试验控制系统责任人负责制,并接受质量保证工程师的监督和检查。 12.2.4 质检部依据法规、标准、工艺文件、合同、检验工艺文件的要求,从原材料开始直至产品出厂全过程独立进行检验质量控制。 12.2.5 坚持检验原则:未经检验合格的材料不入库、不投料,上道工序未经检验合格不得转入下道工序,不合格产品不出厂。 12.3 实施要求 12.3.1 制造前检验准备 12.3.2 进货检验 12.3.3 制造过程检验 12.3.4 水压试验 12.3.5 不合格品处理 12.3.6 以上各项的操作细节见《检验与试验控制程序》 12.4 支持性文件 1)QB/THB 14.0-2011《不合格品的管理制度》 2)QB/THB 12.6-2011 《钢管成品检验与试验管理制度》 3)QB/THB 12.6-2011《钢管静水压试验管理制度》 4)QB/THB 12.3-2011《过程检验试验控制管理制度》 5)QB/THB 12.2-2011《原材料进厂检验与试验控制管理制度》 6) 《检验与试验控制程序》 检验与试验控制程序
1 目的 对耐压试验试压设备、场地、试验实施、试验报告、试验质量控制等提出了基本要求和责任人职责等内容,以保证耐压试验安全、正确,各项检验、试验报告准确、真实并具有可追溯性。 2 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产品实现的过程监控,从材料进场到产品的发出整个过程中的检验及试验。 3 职责与权限 3.1 质检部负责整个产品实现的过程监控检验和理化试验。 3.2 生产车间负责产品的实现及耐压试验。 3.3 质量保证工程师进行监督和检查。 4 控制程序 4.1 制造前检验准备 4.1.1 检验人员 1)质检部应配备适合检验质量控制要求的、实践经验丰富的各类检验人员,并组织培训,学习法规、标准、《手册》和检验工艺文件,提高检验人员的素质。 2)检验员的职责和权限按《部门和岗位职责》中的相关规定。 4.1.2 检验工艺编制 质检部根据产品、工艺技术文件和有关法规、标准编制检验记录及报告等检验工艺文件。同时还应设计检验用的专用检具。 4.1.3 检验检测手段 质检部根据检验工艺的要求配备好相应的检测仪器、设备、量具等,并且都应经过计量部门检定合格且在检定周期内。 4.2 进货检验 4.2.1 企业制定并执行《原材料进厂验收管理标准》,对外购件的检验进行控制。 4.2.2 工作任务 1)对原材料入厂、发放、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2)对外购零部件进行质量检验。 4.2.3 原材料、外购零部件的进货检验详见第5章“采购和材料控制”,焊接材料的进货检验第8章“焊接控制” 。 4.2.4 对企业不具备检验能力的项目,由质检部委托有资格的检测单位进行,但应对其资格进行审核,并对检验结果进行判定。 4.3 制造过程检验 4.3.1 企业制定并执行QB/THB 12.3-2011《过程检验试验控制管理制度》,对产品制造过程的检验和试验进行控制。 4.3.2 工作任务 1)对生产过程中各工序、各环节及工艺纪律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2)对产品外观及总体质量进行检查; 4.3.3 标记移植:应按照谁分割谁移植、先移植后分割、移植后经检验确认后才可分割的原则进行控制。 4.3.4 按“产品质量检查表”的规定,在工序完成后及时进行检验和试验。检验和试验结果满足要求时,检验员应在“产品质量检查表”上签字确认。 4.3.5 在生产过程中,质量检验状态由检验员监督并进行标识。 4.3.6 焊缝需经无损检测判别焊接质量时,应按本手册第9章“无损检测控制“的相关要求进行控制。 4.4 水压试验 4.4.1 试验准备 1)质检部根据工艺文件和有关规程、标准要求编制QB/THB 12.6-2011《钢管静水压试验管理制度》、《水压试验报告》等工艺文件。 2)水压试验工艺文件编审、保管、分发、更改按有关规定执行。 3)产品转入水压试验工序,耐力试验责任人应核实水压试验工艺文件是否发至操作人员、检验人员。 4)水压试验是产品制造过程中的停止点和监检点。水压试验前,耐压试验责任人应检查检验和试验记录是否齐全,确认后进行水压试验。 5)水压试验应在环境温度不低于5℃时进行,否则必须有防冻措施。 4.4.2 试压时升压或降压应缓慢,升压至一定的压力时,应停止升压进行检查,确认密封良好没有泄露后再继续升压。当压力上升到工作压力时,应暂停升压进行初步检查,如没有渗漏或异常现象,即升至试验压力。在试验压力下保压,保压时长依照《检验与试验控制工艺文件》中6.3的要求。然后降至工作压力再进行仔细检查,确认有无渗漏点。 4.4.3 试验过程中不得采用连续加压来维持试验压力不变,绝对不允许带压补焊。检验人员要做好检验记录。 4.4.4 水压试验合格标准 产品进行水压试验,符合下列情况为合格: 1)管壁和焊缝上没有水珠和水雾; 2)水压试验后,无可见的残余变形。 4.5 不合格品处理 经检验确定为不合格品时,对不合格品作出标识,按《不合格品的管理制度》的规定进行鉴别、处理和验证。 4.6 最终检验和检测数据管理 4.6.1 企业制定并执行《钢管成品检验与试验管理制度》,对产品进行最终检验和试验。 4.6.2 产品完工后,质检部对该批次产品检验和试验资料进行汇总,确认所有检验和试验(包括进货检验和过程检验)均已完成,且数据满足规定要求之后,出具产品质量证明书。 4.6.3 产品出厂后,质检部应把质量证明书及所有检验和试验的质量记录整理后,交档案管理人员存档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