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手册条文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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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

(第12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物资征税治理方法》差不多2004年12月15日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

3月1日起施行。1986年9月30日公布的《海关征税治理方

法》同时废止。

署长牟新生

二〇〇五年一月四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物资征税治理方法》条文及释义

(释义摘自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网页)ﻫ——关于《海关进出口物

资征税治理方法》的修订讲明

目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

第二章进出口物资税款的征收

第一节申报与审核

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

第六十

七条

第六十八

第六十

九条

第七十条

第七十

一条

第五章进出口物资税款

的减征与免征

第七十

二条

第七十三

第七十

四条

第七十五

第七十

六条

第六章进出口物资的税款

担保

第七十

七条

第七十八

第七十

九条

第七章附则

第八十

第八十一

第八十

二条

第八十三

第八十

四条

第八十五

附件:1—5(扫描件)

附件:1. 进出口物资征免税证明

(电子件格式)

附件:2.海关专用缴款书(电子

件格式)

附件:3. 退税申请书(电子件格式)

附件:4. 收入退还书(海关专用)

(电子件格式)

附件:5. 海关补征税款告知书(电

子件格式)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物资征税治理方法》条文及释义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国家税收政策的贯彻实施,加强海关税收治理,确保依法征税,保障国家税收,维护纳税义务人的合法权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以下简称《关税条例》)及其他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方法。

【释义】本条是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物资征税治理方法》(以下简称《征管方法》)立法目的与立法依据的条款。

制定任何法律、法规、规章等都有立法目的。《征管方法》属于立法层级中的部门规章级不,以其上位法(包括《海关法》、

《关税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作为立法依据。

一、立法目的

首先是为了“保证国家税收政策的贯彻实施”。国家的税收政策,是国家依照一定时期国民经济运行状况,运用税收手段以达到其特定的经济、政治目的的行为准则。它是国家经济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有意识活动的产物。国家制定税收政策的目的,是为了充分利用税收筹集财政收入,调控利益分配,促进经济进展。宏观意义上的税收政策,是指政府为实现一定的宏观经济目标而确定的税收工作的指导方针及相应的税收措施,事实上施过程是由政策决策主体、政策目标、政策手段、目标与手段之间的内在联系、政策效果评价和信息反馈等内容组成的一个完整的调控系统。因此,税收政策不仅仅是指导税收工作的行动准则,更重要的,它是政府为实行一定的经济目标而使税收能动地作用于经济的积极过程。《征管方法》通过具体规定,规范海关和纳税义务人的征纳行为,使国家税收政策得以正确贯彻实施。

其次,是为了“加强海关税收治理,确保依法征税,保障国家税收”。海关税收治理,是为了贯彻国家关税政策、法规制度,指导纳税义务人正确履行纳税义务,实现税收目标,协调征纳关系,操纵税收源泉,组织税款及时足额入库,对日常税收活动实施

的有打算的组织、治理、监督和协调等一系列治理活动,是海关行使国家征税和治理税收权力所进行的日常征管工作。加强海关税收治理,最终目的是为了“确保依法征税,保障国家税收”。海关“依法征税”是纳税义务人依法纳税的前提和基础,“依法征税”和“依法纳税”二者共同构成了依法治税的行为架构,形成行政执法者和纳税义务人权利义务的有机统一。只有依法征税,才能保障国家税收应收尽收。

再次,是为了“维护纳税义务人的合法权益”。原《征管方法》要紧定位于对海关征税治理的内部操作规定,未对纳税义务人的权益给予足够的考虑。随着我国“依法治国”建立法制政府战略的不断落实,国民经济和对外贸易的不断进展,企业依法纳税、维权意识的日益增强,海关执法环境已发生了巨大变化,为了保证在海关执法过程中纳税义务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新修订的《征管方法》在明确海关的权利义务的同时,对纳税义务人的权利义务也给予明确规定,更加注重行政执法者与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体现了法律以人为本、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立法原则。

二、立法依据

作为海关总署制定的部门规章,《征管方法》进一步规范了

海关税收的征管工作,并与其他规范性文件共同构成海关征税治理法律体系框架的基础,是对《海关法》和《关税条例》关于海关税收治理规定的具体细化和补充。

海关是国家的进出关境监督治理机关,其“依法行政、为国把关、服务经济、促进进展”的工作方针中放在首位的确实是“依法行政”。“依法行政”是所有行政执法机关(包括海关)的差不多职责。依照《立法法》的规定,下位法不得违反上位法的规定,《征管方法》的具体条款均是依照其上位法《海关法》、《关税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的。之因此规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也是制订《征管方法》的依据,是因为除《海关法》、《关税条例》外,其他一些法律法规也涉及到对进出口物资的政策、治理和海关税收征管工作,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等。在此需要注意的是,在“法规”的广义概念中包括“行政法规”和“地点性法规”,行政法规专指国务院制定的法规,而地点性法规以及地点政府规章都不是海关执法的依据。

第二条海关征税工作,应当遵循准确归类、正确估价、依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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