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气象预报节目制作有关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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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气象预报节目制作有关问题的批复
中国气象局
中气函〔2004〕15号关于气象预报节目制作有关问题的批复
湖南省气象局:
你局《关于电视天气预报节目制作问题的请示》(湘气发[2004]8 号)收悉。关于《气象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气象预报节目制作问题,致函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2004年2月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经济法室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保证其制作的气象预报节目的质量。”根据此规定,法律赋予了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制作气象预报节目,并应当保证其制作质量的职责。
请你局接到此函后,按照《气象法》的规定和全国人大法工委经济法室的解释,认真做好湖南省气象预报节目,不断提高节目质量和水平,以履行好《气象法》赋予的法律职责。同时,也与有关部门做好相关的协调工作。
附件: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复函
中国气象局(印章)
二○○四年二月十一日
附件: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中国气象局办公室:
你局中气函[2004]1号关于商请对《中国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有关规定进行解释的函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气象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保证其制作的气象预报节目的质量。”根据此规定,法律赋予了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制作公众气象预报节目,并应当保证其制作质量的职责。
全国人大常委会
法制工作委员会经济法室(印章) 2004年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