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条例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6号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6号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工商总局门户网站: 2011年10月08日来源:国家工商总局个体私营经济监管司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2011年9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6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规范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行为,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有经营能力的公民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领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条个体工商户的开业、变更和注销登记应当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和本办法办理。
申请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个体工商户的登记管理机关。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全国的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设区的市(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辖区的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分局为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负责本辖区内的个体工商户登记。
第五条登记机关可以委托其下属工商行政管理所(以下简称工商所)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
第二章登记事项第六条个体工商户的登记事项包括:(一)经营者姓名和住所;(二)组成形式;(三)经营范围;(四)经营场所。
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的,名称作为登记事项。
第七条经营者姓名和住所,是指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公民姓名及其户籍所在地的详细住址。
第八条组成形式,包括个人经营和家庭经营。
家庭经营的,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姓名应当同时备案。
第九条经营范围,是指个体工商户开展经营活动所属的行业类别。
登记机关根据申请人申请,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类别标准,登记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范围。
第十条经营场所,是指个体工商户营业所在地的详细地址。
个体工商户经登记机关登记的经营场所只能为一处。
第十一条个体工商户申请使用名称的,应当按照《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办理。
2018年个体工商户条例全文

2017年个体工商户条例全文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
下面YJBYS小编为大家带来了关于个体工商户的条例,仅供大家参考。
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一条为了保护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加强对个体工商户的监督、管理,发挥其在经济社会发展和扩大就业中的重要作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有经营能力的公民,依照本条例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经营,也可以家庭经营。
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
第三条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
登记机关按照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下属工商行政管理所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
第四条国家对个体工商户实行市场平等准入、公平待遇的原则。
申请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进入的行业的,登记机关应当依法予以登记。
第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对个体工商户实行监督和管理。
个体工商户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第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在经营场所、创业和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鉴定、技术创新、参加社会保险等方面,为个体工商户提供支持、便利和信息咨询等服务。
第七条依法成立的个体劳动者协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指导下,为个体工商户提供服务,维护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引导个体工商户诚信自律。
个体工商户自愿加入个体劳动者协会。
第八条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注册登记。
申请人应当提交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和经营场所证明。
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包括经营者姓名和住所、组成形式、经营范围、经营场所。
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的,名称作为登记事项。
个体工商户条例及其登记管理办法

有经营能力的公民(16—18 有经营能力的城镇待业人员、农
岁的公民,以及限制民事 村村民以及国家政策允许的其他
行为能力人)
人员(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增加了“非禁即入”的原则 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 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 修理业及其他行业
取消了征收管理费
个体工商户应缴纳管理费
(2).进一步明确了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的扶持、服务措施
解 读: 《旧条例》确定的户籍所在地登记管辖权,随着个体经济的发展,逐步发生了 变化。 《新条例》确定了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管辖权。
由于个体工商户特殊性,是不能设立分支机构的,只能是独立的主体。但是目 前,全国没有全面联网的信息查询系统,不能了解各地登记的具体情况,所以, 现在对“一人多照”的问题,是不鼓励,不禁止。
(一)经营者姓名和住所; (二)组成形式; (三)经营范围; (四)经营场所。 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的,名称作为登记事项。
解 读: 取消了原来作为登记事项的“从业人员”、“资金数额”、“经营方式”等项目, 只作备案要求。
第七条 经营者姓名和住所,是指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公民姓名及其户籍所 在地的详细住址。
为个体工商户提供支持、培训和信息咨询等服务。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对登记机关办理个体
工商户登记的程序作了明确规定。 规定个体工商户可以凭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明,依法在银行
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账户,申请贷款。(融资渠道)
3.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解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 规范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行为,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制定本办法。
“一照多摊”的行为是不允许的,是禁止的。(分店、连锁店等等)
营业执照适用法律依据(2篇)

第1篇一、引言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进行登记后颁发的证明其主体资格的法定凭证。
营业执照的核发与使用,不仅关乎企业的合法权益,也关系到市场秩序的维护。
本文将从营业执照的适用法律依据出发,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梳理和分析。
二、营业执照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是我国规范公司设立、组织、运行和终止的基本法律。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是公司合法成立和开展经营活动的必要条件。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是个人独资企业合法设立和经营的基本依据。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是合伙企业合法设立和经营的法律凭证。
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是我国规范企业法人登记管理的行政法规。
该条例规定,企业法人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是企业法人合法成立和开展经营活动的法定凭证。
5.《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体工商户条例》《个体工商户条例》规定,个体工商户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是个体工商户合法设立和经营的法律依据。
6.《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商标法》规定,商标注册人应当依法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商标注册,并取得注册商标证书。
营业执照上应当注明注册商标信息,以证明企业的商标权利。
7.《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法》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并在营业执照上注明广告业务经营资格。
营业执照是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合法开展广告业务的依据。
8.《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备相应的主体资格。
营业执照作为市场主体资格的证明,是合同签订和履行的重要依据。
个体工商户的责任承担是怎样规定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责任

个体工商户的责任承担是怎样规定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责任个体工商户的责任承担是怎样规定的?问:个体工商户户主为李某,实际经营人为赵某,王某受雇于该个体工商户。
请问:王某因劳动关系提起诉讼,应由谁对王某承担责任?如果对外产生债权债务,该责任如何承担?以上法律依据是什么?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个体工商户负责人需要承担有那些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也就是说,就算实际经营者不是你,但是出了问题的话,你是逃不了责任的。
个体工商户是需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
而且,如果在经营中有违法违规行为被工商部门查处了的,你也要承担责任的。
个体户需要承担什么责任所有责任,即使你破产了也要负责,当然,公司就不用,最多是公司破产,个人财产不用负责;个体工商户、独资经营者、还有自然人独资有什么区别?“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自)”是什么类型的?我国的企业类型中有一种叫“一个人公司”,即独资企业,是这种类型。
不属于个体工商户。
独资经营者和个体工商户应该如何区别?营业执照可以区别。
个体户的营业执照上写的是“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独资企业营业执照上写的是“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
个体户经营者算什么职务个体户经营者一般叫业主(个体工商户业主),经营者或负责人。
也可以称店主,老板,厂长,经理。
个体工商户,是指有经营能力并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的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公民。
《个体工商户条例》第2条第1款规定:“有经营能力的公民,依照本条例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七条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的个人或者家庭,应当持所在地户籍证明及其他有关证明,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经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国家规定经营者需要具备特定条件或者需经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应当在申请登记时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2021个体工商户条例最新版

2021个体工商户条例最新版
以下是2021个体工商户条例最新版相关参考内容:
1. 个体工商户管理范围:该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个体经营活动的自然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个体农民、个体服务业者等。
2. 个体工商户注册制度:个体工商户应当依法注册,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并按照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备其经营活动、职工人数、工商银行账户等信息。
3. 政府扶持政策:政府应当出台有针对性的扶持政策,鼓励和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壮大。
扶持政策包括税收减免、财政资金支持、贷款便利等。
4. 执法监督和惩罚措施:个体工商户应当依法经营,不得从事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采取行政处罚措施,并追究刑事责任。
5. 维权机制:个体工商户享有与其他市场主体同等的维权权利。
在维权方面,政府应当提供法律援助和诉讼代理服务,帮助个体工商户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6. 信息化建设:政府应当加强个体工商户信息化建设,推动信息互通、共享,提高个体工商户的管理和服务水平。
7. 税收管理: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纳税。
政府应当加
强个体工商户税收管理,完善税收征管机制,确保税收公平、合理。
以上是2021个体工商户条例最新版相关参考内容。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98年修订)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98年修订)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8.12.03•【文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施行日期】1998.12.03•【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个体工商户条例(发布日期:2011年4月16日,实施日期:2011年11月1日)废止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1987年9月5日工商个字(1987)第231号公布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修订)第一条根据《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按照《条例》第二条、第三条和第七条的规定,申请从事工商业经营的,申请人应当持户籍证明,向户籍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所提出申请;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准予填写申请登记表。
申请登记表格式,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制定。
第三条申请人属下列情况之一者,申请登记时,除户籍证明外,还应当出具有关证明:(一)申请从事机动车船客货运输的,应出具车船牌照、驾驶执照、保险凭证;(二)申请从事饮食业、食品加工和销售业的,应出具食品卫生监督机关核发的证明;(三)申请从事资源开采、工程设计、建筑修缮、制造和修理简易计量器具、药品销售、烟草销售等的,应提交有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者资格证明;(四)申请从事旅店业、刻字业、信托寄卖业、印刷业的,应提交所在地公安机关的审查同意证明。
请帮手、带学徒的,还应当报送与帮手、学徒分别签订的合同副本。
涉及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应出具保险凭证。
第四条个人经营的,以经营者本人为申请人;家庭经营的,以家庭成员中主持经营者为申请人。
第五条《条例》第三条所列行业的划分:工业、手工业,是指从事自然资源开采和商品的生产、制造、加工,矿产开采,以及生产设备、工具修理等;建筑业,是指从事土木建筑、设备安装和建筑设计、房屋修缮等;交通运输业,是指从事公路、水上客货运输,装卸搬运等;商业,是指从事商品收购、销售、贩运、储存等;饮食业,是指从事饭馆、菜馆、饭铺、冷饮馆、酒馆、茶馆、切面铺等;服务业,是指从事理发、照相、浴池、洗染、旅店、刻字、体育娱乐、信息传播、科技交流、咨询服务等;修理业,是指从事钟表、自行车、缝纫机、收音机、电视机、黑白铁及其他杂品修理等;其他行业,是指国家法律和政策允许个体工商户经营的其他行业。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2016年5月2日最新修订版)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2011年9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6号公布,根据2014年2月2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3号公布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等规章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规范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行为,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有经营能力的公民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领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条个体工商户的注册、变更和注销登记应当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和本办法办理。
申请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个体工商户的登记管理机关。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全国的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设区的市(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辖区的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分局为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负责本辖区内的个体工商户登记。
第五条登记机关可以委托其下属工商行政管理所(以下简称工商所)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
第二章登记事项第六条个体工商户的登记事项包括:(一)经营者姓名和住所;(二)组成形式;(三)经营范围;(四)经营场所。
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的,名称作为登记事项。
第七条经营者姓名和住所,是指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公民姓名及其户籍所在地的详细住址。
第八条组成形式,包括个人经营和家庭经营。
家庭经营的,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姓名应当同时备案。
第九条经营范围,是指个体工商户开展经营活动所属的行业类别。
登记机关根据申请人申请,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类别标准,登记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范围。
第十条经营场所,是指个体工商户营业所在地的详细地址。
个体户适用的法律法规(2篇)
第1篇一、引言个体户,即个体工商户,是指依法从事商业、工业、手工业等经营活动的自然人。
在我国,个体户是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促进经济发展、繁荣市场、增加就业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保障个体户的合法权益,规范个体户的经营行为,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
本文将对个体户适用的法律法规进行梳理,以供个体户参考。
二、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体工商户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规定,个体工商户应当依法进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包括:经营者姓名、住所、经营场所、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等。
个体工商户登记后,应当依法进行公告。
2.《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该条例明确了市场主体登记的范围、程序、登记机关等,个体工商户也属于市场主体范畴,应当依法进行登记。
三、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分类与代码》(以下简称《分类与代码》)个体工商户在登记经营范围时,应当依据《分类与代码》确定其经营范围。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产业政策》个体工商户在经营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产业政策,不得从事国家禁止或限制经营的行业。
四、个体工商户经营行为规范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个体工商户在经营过程中,应当尊重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法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义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个体工商户在经营过程中,应当保证产品质量,不得销售假冒伪劣商品。
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个体工商户在经营过程中,应当遵守公平竞争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
4.《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个体工商户在经营过程中,应当依法定价,不得哄抬价格、囤积居奇。
五、个体工商户税收政策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个体工商户在经营过程中,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个体工商户在经营过程中,应当依法缴纳增值税。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个体工商户在经营过程中,应当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内容、主旨及释
义
一、条文内容:
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1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二、主旨:
本条是关于个体工商户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
本条和《新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法律责任完全一致。
《新条例》第十条规定,变更登记事项应当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没有明确发生变更之日起多少日内进行变更登记,本办法也没有细化这一规定的具体时间期限,这个在法律上不给经营者设定一个履行义务的期间似有不妥。
变更既是基于个体工商户的需求变更,也是基于行政管理的要求变更,还有基于延续需要的变更。
变更的情形发生后,没有规定一个办理期限,只能以行政机关监督管理发现存在这种违法行为作为事实证据。
在务实中可以取得前置许可或者变更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为宜。
权利和义务都是有期限的,我们不能制裁无期限的义务,我们也不能保护那些无期限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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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6号《个体工商户条例》已经2011年3月30日国务院第14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一一年四月十六日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一条为了保护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加强对个体工商户的监督、管理,发挥其在经济社会发展和扩大就业中的重要作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有经营能力的公民,依照本条例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经营,也可以家庭经营。
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
第三条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
登记机关按照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下属工商行政管理所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
第四条国家对个体工商户实行市场平等准入、公平待遇的原则。
申请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进入的行业的,登记机关应当依法予以登记。
第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对个体工商户实行监督和管理。
个体工商户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第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在经营场所、创业和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鉴定、技术创新、参加社会保险等方面,为个体工商户提供支持、便利和信息咨询等服务。
第七条依法成立的个体劳动者协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指导下,为个体工商户提供服务,维护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引导个体工商户诚信自律。
个体工商户自愿加入个体劳动者协会。
第八条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注册登记。
申请人应当提交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和经营场所证明。
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包括经营者姓名和住所、组成形式、经营范围、经营场所。
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的,名称作为登记事项。
第九条登记机关对申请材料依法审查后,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予以登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二)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性内容进行核实的,依法进行核查,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予以登记的决定;(三)不符合个体工商户登记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予以注册登记的,登记机关应当自登记之日起10日内发给营业执照。
第十条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后,由新的经营者重新申请办理注册登记。
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在家庭成员间变更经营者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申请注册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登记事项属于依法须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许可证明。
第十二条个体工商户不再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三条个体工商户办理登记,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登记费。
第十四条个体工商户应当在每年规定的时间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年度验照,由登记机关依法对个体工商户的登记事项和上一年度经营情况进行审验。
登记机关办理年度验照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五条登记机关和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在其政府网站和办公场所,以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个体工商户申请登记和行政许可的条件、程序、期限、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收费标准等事项。
登记机关和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为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和办理登记提供指导和查询服务。
第十六条个体工商户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办理税务登记。
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
第十七条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向个体工商户集资、摊派,不得强行要求个体工商户提供赞助或者接受有偿服务。
第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个体工商户所需生产经营场地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统筹安排。
个体工商户经批准使用的经营场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十九条个体工商户可以凭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明,依法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账户,申请贷款。
金融机构应当改进和完善金融服务,为个体工商户申请贷款提供便利。
第二十条个体工商户可以根据经营需要招用从业人员。
个体工商户应当依法与招用的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得侵害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个体工商户提交虚假材料骗取注册登记,或者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4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二条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1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个体工商户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三条个体工商户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办理年度验照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四条在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有效期内,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吊销、撤销个体工商户的行政许可,或者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的,应当自吊销、撤销行政许可或者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登记机关,由登记机关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责令当事人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个体工商户管理工作的信息交流,逐步建立个体工商户管理信息系统。
第二十六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或者侵害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台湾地区居民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
第二十八条个体工商户申请转变为企业组织形式,符合法定条件的,登记机关和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为其提供便利。
第二十九条无固定经营场所摊贩的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第三十条本条例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1987年8月5日国务院发布的《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6号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2011年9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6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规范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行为,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有经营能力的公民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领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条个体工商户的开业、变更和注销登记应当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和本办法办理。
申请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个体工商户的登记管理机关。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全国的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设区的市(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辖区的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分局为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负责本辖区内的个体工商户登记。
第五条登记机关可以委托其下属工商行政管理所(以下简称工商所)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
第二章登记事项第六条个体工商户的登记事项包括:(一)经营者姓名和住所;(二)组成形式;(三)经营范围;(四)经营场所。
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的,名称作为登记事项。
第七条经营者姓名和住所,是指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公民姓名及其户籍所在地的详细住址。
第八条组成形式,包括个人经营和家庭经营。
家庭经营的,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姓名应当同时备案。
第九条经营范围,是指个体工商户开展经营活动所属的行业类别。
登记机关根据申请人申请,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类别标准,登记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范围。
第十条经营场所,是指个体工商户营业所在地的详细地址。
个体工商户经登记机关登记的经营场所只能为一处。
第十一条个体工商户申请使用名称的,应当按照《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办理。
第三章登记申请第十二条个人经营的,以经营者本人为申请人;家庭经营的,以家庭成员中主持经营者为申请人。
委托代理人申请开业、变更、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交申请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
第十三条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直接到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登记;登记机关委托其下属工商所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的,到经营场所所在地工商所登记。
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通过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提交申请。
通过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应当提供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的联络方式及通讯地址。
对登记机关予以受理的申请,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提交与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内容一致的申请材料原件。
第十四条申请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身份证明;(三)经营场所证明;(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五条申请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二)申请经营场所变更的,应当提交新经营场所证明;(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六条申请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本及所有副本;(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七条申请开业、变更登记的经营范围涉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申请登记前报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并向登记机关提交相关批准文件。
第四章受理、审查和决定第十八条登记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后,对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登记机关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登记机关应当受理。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登记机关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第十九条登记机关受理登记申请,除当场予以登记的外,应当发给申请人受理通知书。
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登记申请,登记机关不予受理,并发给申请人不予受理通知书。
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个体工商户登记范畴的,登记机关应当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并发给申请人准予登记通知书。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性内容进行核实的,登记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并填写申请材料核查情况报告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