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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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一:

甲授权张某与乙谈判,协商一桩买卖。为此,张某多次与乙接洽。后来,甲经观察,对张某的办事能力产生怀疑,遂告知张某,别再与乙接洽了。其代理权已被撤销,甲将亲自与乙协商,做成这笔买卖。对这一变故,乙毫不知情。张某对此十分不满,为证明自己的能力,继续与乙协商,并很快签下了合同。甲知悉此事,为时已晚,细看合同,发觉对自己十分不利,遂表示张某系无权代理,自己拒绝追认,合同无效。乙则主张自己并无过错,合同应当有效。

问: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应如何处理?

答;合同效力未定。因为张某是在属于无权代理人情况下与乙签订的合同。它是指虽然行为人无权代理,但若在客观上存在着足以使善意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情况,被代理人将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的代理。甲撤消了张某的代理权,张某的行为属代理权终止后的无权代理。但是由于甲是足够充分的。鉴于此,张某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所以,张某与乙签定的合同有效,甲应对合同产生的后果负责。但是,如果合同对甲确实不利,因这是张某的行为造成的,甲有权向张某追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答:此合同是效力未定合同.缔约人张某已被撤销代理权,他为无权代理人又以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应为效力未定的合同.法律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摧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

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答:这个案例是典型的表见代理的情况。表见代理是无权代理的一种特殊情况。它是指虽然行为人无权代理,但若在客观上存在着足以使善意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情况,被代理人将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的代理。甲撤消了张某的代理权,张某的行为属代理权终止后的无权代理。但是由于甲是足够充分的。鉴于此,张某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所以,张某与乙签定的合同有效,甲应对合同产生的后果负责。但是,如果合同对甲确实不利,因这是张某的行为造成的,甲有权向张某追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答:张某与乙签订的合同有效,甲应对合同产生的后果负责。这个案例是典型的表见代理情况。甲撤消了张某的代理权,张某的行为属代理权终止后的无权代理,但是由于甲没有将撤消张某代理权一事及时通知乙,造成乙始终认为张某是甲的委托代理人,这个理由是足够充分的,但是如果合同确实对甲不利,甲有权向张某追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呵呵,张某代理签订的合同究竟是“无权代理的代理人签订的效力未定的合同”还是“表见代理产生的有效合同”呢?这是问题的关键。

张某代理签订的合同是无权代理的代理人签订的效力未定的合同

“无权代理的代理人签订的效力未定的合同”是指什么情况?书上是如何说的?

“表见代理产生的有效合同”是指什么情况?书上是如何说的?

案例分析二:

甲了解到,邻居王某最近出高价购得一批名画,有几幅就挂在客厅里。某日,乘王家全家出去赴宴的机会,甲欲去王家偷那几幅值钱的名画。他刚从外墙翻入王家的客厅准备实施盗窃,突然听到有响声,以为有人进来,急忙逃走。实际上并没有人来,是风引起的声响。

问:

(1)甲是犯罪中止吗?为什么?

(2)甲的行为是犯罪吗?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提示:故意犯罪有若干种停止形态,它们的进行程度、停止原因各有不同。注意区分。)

(2)甲的行为是犯罪,属于犯罪的未遂。因为,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为实施犯罪而开始创造条件,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犯罪的实行行为的犯罪停止形态。甲误以为有人来了,才没有来得及实施盗窃行为,并不是甲主动停止的,所以是犯罪未遂。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答:甲的行为不属于犯罪中止。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而未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状态。甲是在以为有人进来,发现其偷盗行为才逃跑,主观不存在自动放弃犯罪,因此甲行为不属

于犯罪中止。甲的行为属于犯罪,是犯罪未遂。甲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甲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并非出自其主观意愿。我国《刑法》第23条的第2款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答:甲的行为不是犯罪中止。因为,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而未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甲虽然停止了犯罪,但并非出于他的自愿,他停止犯罪是被迫的,没有自动性,所以他的行为不是犯罪中止。

甲的行为是犯罪,属于犯罪未遂。因为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开始着手实行具体犯罪实行行为,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完成犯罪的停止形态。甲误以为有人来了,才没有来得及实施盗窃行为,并不是甲主动停止的,所以是犯罪未遂。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即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案例一、答:这个案例是典型的表见代理的情况。表见代理是无权代理的一种特殊情况。它是指虽然行为人无权代理,但若在客观上存在着足以使善意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情况,被代理人将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的代理。甲撤消了张某的代理权,张某的行为属代理权终止后的无权代理。但是由于甲是足够充分的。鉴于此,张某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所以,张某与乙签定的合同有效,甲应对合同产生的后果负责。但是,如果合同对甲确实不利,因这是张某的行为造成的,甲有权向张某追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案例二、1答:甲的行为不是犯罪中止。因为,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行为

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而未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甲虽然停止了犯罪,但并非出于他的自愿。他停止犯罪是被迫的,没有自动性。所以,他的行为不是犯罪中止。

2答:甲的行为是犯罪,属于犯罪的未遂。因为,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开始着手实行具体犯罪的实行行为,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完成犯罪的停止形态。甲误以为有人来了,才没有来得及实施盗窃行为,并不是甲主动停止的,所以是犯罪未遂。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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