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表水环境容量技术报告编定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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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控制单元的水陆对应关系是贯穿水环境容量核定的中心环节,应特别注意将污染源调查数据、水环境容量计算参数、水环境容量计算结果都分别对应到控制单元。
3.1 水环境功能区划方案
简要论述说明省级水环境功能区划方案,说明各水环境功能区达标状况。
3.2 确定控制单元
(1)确定水域范围。
应根据水环境功能区划情况,结合入河排污口分布和容量计算需要,确定适宜污染源调查和容量测算的控制单元水域范围。可以对原水环境功能区划进行适当合并、整合(需说明原因),划分控制单元的水域范围,确定水域范围的起点、终点、长度、面积等属性。
应分析确定CODcr与CODmn之间的转换关系。
3.4 控制单元基本属性调查
通过分析调查,填写表1(所有所附表格仅表示格式要求,可以以多个表格、多种形式、另加参数等形式出现,下同)。
第四章
应强调工业、城镇生活、非点源三类污染源排放量、入河量的系统调查,同时调查数量和排放去向,说明数据合理性,并对应到控制单元, 分水和陆2个系列分别进行调查、分析和汇总。
计算单元是模型应用单元,控制单元是污染物调查单元,不要求污染物调查对应到计算单元。即以水环境功能区为基础划分控制单元,以重要的取水口、排水口、河道条件变异区、行政区界等重要、敏感的断面划分节点并确定计算单元。若不存在或在计算精度上不需要进一步对某控制单元进行节点划分和细化为计算单元,则控制单元等同于计算单元。
介绍本省内有关水环境容量核定的前期工作积累情况及其有关数据。
1.2 工作内容
叙述基本的工作思路,列出技术路线,并分步骤说明相应的工作重点及技术要求。
对影响计算结果关键的技术环节应特别说明,包括基础数据的收集、处理过程,模型选择、计算的依据等。
1.3 主要结论
对控制单元划分、水质评价、污染源调查、水环境容量测算、剩余环境容量等分别做出结论。
技术报告中需要特别注意阐明水环境功能区和控制单元的关系,分析水环境功能区与控制单元水域范围的对应关系。
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以及功能区划为I类的水域不进行水环境容量计算,可以不划分为控制单元。
应单独列出省界控制单元和市界控制单元的划分及其属性情况表,提出有关要求。
说明对于功能区划空白地区的处理情况、对于排污河道的处理情况。对于新增、调整情况应特别注明,不能新增水环境容量计算结果较大的水环境功能区,确有必要新增的功能区应控制在II类和I类的目标水质。没有进行功能区划的河流,可作为已进行功能区划河流的支流或入河排污口处理,防止重复计算。
要与水利、环保、建设各类用水、排水数据进行综合平衡分析,考虑利用人均生活用水量、人均综合用水量、排放浓度等数据进行校核。对于同口径的工业、生活等污染源调查数据与环境统计数据之间的差异,要有所说明。
有条件的,应结合污水处理厂运行数据、实际入河量监测数据等进行数据的核实分析。
第五章
一般计算和重点模拟相结合,以模型计算结果为理想水环境容量,考虑扣除各控制单元非点源入河量、来水本底后,作为水环境容量,按照各控制单元工业生活入河平均系数,反向折算到陆上,得到最大允许排放量。理想水环境容量、水环境容量和最大允许排放量3套相关数据均是本次工作成果,必须同时提供、相互对应。要求通过各控制单元中非点源在入河量中的比例,建立理想水环境容量和实际水环境容量之间的关系;通过各控制单元中各类污染源入河系数,建立水环境容量和最大允许排放量之间的关系。
工业和生活污染源排放去向应对应到控制单元,而非点源调查仅要求对应到各县(区)。
4.5 入河量调查
应根据污染源的位置、排污渠道性质以及当地的自然条件等,确定各控制单元中各类污染源具体的入河系数和入河量,估算、汇总每个控制单元的废水、COD和氨氮入河量,理清各类污染源结构比例。
应注意入河量是进入功能区划水体的污染物量。对于直接排入没有进行功能区划水域、最终间接进入功能区划水域(控制单元水域)的,需要充分考虑污染物在这些没有功能区划水域的降解作用,此时入河系数实际上包括降解作用,相对较小。
4.1 调查技术路线
对污染源调查范围、各类关键系数选择、技术路线、总体校核等情况予以说明。
4.2工业污染源
获取环境统计数据、排污申报登记数据,与本次调查数据进行对比,如数据之间出现不匹配情况,需从统计口径、统计范围等方面对数据差异进行分析。有条件的需要进行重点污染源的调查和实测。
根据调查数据,分别推算不同地市排水系数、工业GDP(第二产业GDP)排水(排污)系数、工业废水污染物等,如某一地市数据有较大差异,需分析原因,核实数据。
2.2 社会经济
主要内容应包括:
(1)概述行政区划情况
(2)各市人口(含流动人口)数、非农业人口数;
(3)2002年全市GDP值、第二产业GDP值;
(4)经济结构、工业布局和经济发展情况。
2.3 水资源状况
给出省内流域、水系以及与行政区域的对应关系,分流域或水系分别论述对应的河流水系、水资源状况等。分水系和行政区给出水资源总量、多年均径流量等。
一个功能区内部细化为多个计算单元的,计算单元水质目标采用本功能区水质目标。
控制单元可以是多个水文参数、水质目标基本相同的水环境功能区的总和。同一河流,当河流形态未发生显著变化的,可以将其中的若干功能区合并为一个控制单元,而其中的各功能区划河段作为计算单元。
控制断面确定后,应以控制断面进行控制单元的水质评价工作,水环境容量测算时,也应以确保控制断面达标为基本前提。对于重点模拟计算的典型水域,需要注意控制断面与功能区划水域下界面之间的差异。
(3)确定排污控制城镇。
根据水环境功能区划基础信息表,初步确定功能区对应的排污控制城镇,并进一步结合排污情况、主要污染源去向分析、管网分布、陆上自然汇流情况等因素,明确控制单元水域的排污控制城镇。
4.6 数据汇总分析
对于污染源调查结果,应点面结合,填写污染源调查计算数据表以及分流域、分地市等不同级别、不同层次的汇总表,具体格式见表2、表3和表4。
污染源调查要注意对各类污染源比例关系的分析。应以各控制单元工业、生活、非点源入河量的比例系数,并相应汇总分析确定各地市、全省工业、生活、非点源入河量的比例系数。该数据应与环境管理的定性认识基本一致。
1.4 问题与建议
对容量测算过程、环境容量测算结果、容量总量控制方案等技术、管理方面提出建议。
第二章
2.1 自然环境
主要内容应包括:
(1)地理位置:毗邻省市、所属的流域分区、辖区土地面积、各市区面积等。
(2)气候条件:降雨量、水期分布特征、气温和日照强度等。
(3)地形地貌与土地利用方式:地质构造、森林覆盖率、植被类型、土地面积构成、土地利用类型、农田分布、人类经济活动强度等。
对上下游存在水质目标纠纷的水域,属省内跨市、县界的,功能区协调方案由各省解决。
需单独列出省界断面水质目标的确定情况,以本省功能区划目标水质进行容量测算。可进行详细分析,提出相应水质要求和协调建议。
对于国家已经批准的水质目标(如各类国家级流域规划),应在技术报告中指明。
(2)确定控源自文库断面。
一般情况下,以功能区的上、下界面或功能区内的常规监测断面作为控制断面。如果某一功能区划水域内存在多个常规性监测断面,可以选取最高级别的监测断面、最有代表性的监测断面或反映最大量取水口水质的监测断面作为控制断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表水环境容量核定技术报告应包括如下内容:
报告名称
╳╳╳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表水环境容量核定技术报告
第一章
1.1
列出本次工作的组织机构、技术组成员及分工、时间进度等情况,应附联系方式,说明省、市、县工作分工和相互衔接情况。
附各省结合本地实际编制的水环境容量核定实施方案、各省组织审查情况、有关文件等。
入河系数在各类污染源、各控制单元之间应有一定差异,即使是同一类型的污染源,在各控制单元之间也依污染源位置差异而有所不同。应特别注意非点源高产生、低排放、少入河的特点,选择合适的入河系数。
以各控制单元各具体污染源入河系数等基础数据,分别汇总得到各控制单元内工业、生活、非点源入河系数的平均值,并进一步得到在各地市和全省分内工业、生活、非点源入河系数的平均值。
3.3 控制单元水质评价
结合原有资料积累,简要给出各地水环境质量状况。
重点对各控制单元断面水质进行说明。按照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考察常规水质监测的COD、氨氮两项指标(湖库增加总氮、总磷),根据基准年水质现状数据,评价各单元的水环境质量,并分析超标原因和超标因子,开列达标和不达标控制单元清单。
特别注意水质评价和容量计算因子的相互关系,对于重金属等非容量计算因子超标的,应特别说明,并视做达标。
以县级行政区为单位,分农村生活源、农田径流、城市径流、矿山径流4种类型,调查非点源污染物,并基于污染物类型、按照面积河长等分配到各控制单元。
非点源调查要求充分利用原有研究成果、典型水域测算等工作基础,要分析非点源与点源排放量、入河量关系对比是否符合一般认识,给出各控制单元非点源入河量在全部入河量中的比例,定性分析其合理性。
5.1 确定计算单元
对于高功能水域、重要水域以及距离较长的水域,根据需要,一个控制单元内可设计1个或多个断面作为水环境容量计算中水质约束的节点,根据节点将控制单元划分为若干计算单元,并列出所有的计算单元,填写表5。
在同一控制单元内部,若存在重要的取水、排水口等,则同一个控制单元可以细化为若干个水环境容量计算模型应用单元(计算单元)。
确定不同地市的排水系数、人均综合用水量(生活与市政综合用水量)、污染物浓度、人均生活污染物排放量等数据,进行分析,确定生活污染源调查、测算数据的合理性。
要结合各地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对于纳入污水处理厂的生活污染源和工业污染源进行核算,需要防止将污水处理厂污染物量与进入污水处理厂的污染物量重复计算。
4.4 非点源
在水环境容量计算过程中,若出现上游功能区水质目标低、下游水质目标高、河流长度形态等难以保证足够自净能力、功能区水环境容量计算结果为负的情况,应将省内相应水环境功能区合并,执行目标水质标准,重新计算。
对已完成功能区划的,直接按照区划水质目标进行水环境容量的计算;没有区划的,需要说明水质目标确定的依据。
规模化畜禽养殖调查结果包括规模化畜禽养殖场个数、COD和氨氮排放量、年用水量及排水量、排污方式、处理工艺等内容。要分析本次调查采用的排放系数是否合理,理清产生量、排放量、入河量关系。
4.3 城镇生活污染源
生活污染源主要是通过各类用水、排水、排污系数进行测算,要对比分析生活污染源数据与环境统计等的差异,明确本次污染源调查的范围,各地可以将建制镇纳入城镇生活污染源考虑范畴,但需要注明。
技术报告应保证数据的准确性、系统性和规范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技术报告应包括数据准确性分析,并将其作为各类数据的有机组成部分;规范性要求各地水环境容量核定提交的基础数据完备、信息表达一致;系统性要求全国地表水环境容量核定工作各类数据相互匹配、相互照应;报告中图表数据要与数据分析相结合,数据结论要与计算方法、关键参数选择相结合。
给出近10年来全省水资源变化趋势,应尽可能将设计流量条件对应到典型年,并说明典型年或设计流量条件下全省水资源状况与污染源调查基准年(2002年)之间的差异。
2.4 用水排水状况
给出调查基准年各类统计口径下全省和各地市地表水、地下水取水量及变化趋势,供水、用水和排水数据,该数据应对应到工业(不含电厂等间接冷却水)、农业、生活等类型和各地市,并与区域数据挂钩,并注意各类数据统计口径上的差异。说明重点用水排水行业。给出统计口径的各类用水排水系数(如万元工业产值用水量、人均生活用水量、人均综合用水量等)。
地表水环境容量核定技术报告编制大纲
根据《全国地表水环境容量核定和总量分配工作方案》(环发[2003]141号)和《2003年-2005年污染防治工作计划》(环办[2003]36号)精神,现制定《全国地表水环境容量核定技术报告编制大纲》(以下简称《大纲》)。
本大纲是水环境容量核定技术报告编制的基本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局(厅)应参照本大纲编制辖区地表水水环境容量核定技术报告,分流域水系、行政区两个层次汇总、分析,处理好省内市界的衔接关系,提出省界要求和依据,对环境容量大、跨市界的河流进行整体测算,在汇总分析过程中完成对辖区数据合理性校核。各地市(区)技术报告可作为省级报告附件参加技术复核,有关基础数据仅作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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