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本质名词解释特征
人教版高中思想政治必修5《法的本质、特点和作用》课件

(3)经济体外的其他社会因素也有 一定的影响
①政治、思想、道德、文化、历史传统、 民族、宗教、艺术等对法的形成和发展也 有重要影响 ②对法所体现的公平正义也要联系经济以 外的其他社会因素去理解
探究三
《说文解字》对“律”的解释是,“律,均布 也”。均布,是古代竹管火金属管制成的定音仪 器,把法律一词中的“律”字比作均布,说明 “律”有规范人们行为的作用,是人们必须遵守 的行为规范。
(4)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 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①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将由专门国 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追究行为人的 法律责任 ②责任人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二)我国的法 1、我国法的本质
①是社会主义的法,是工人阶级领导的广 大人民群众共同意志的体现。 ②广大人民群众共同意志的内容是由我国 社会主义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③法所体现的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的公 平、正义,是绝大多数人公认的公平正义, 是真正体现社会进步的公平正义
(3)法是由国家制定的认可的
①法与国家有直接的关系,这是法区别于其 他社会规范的重要特点之一 ②制定和认可是国家制定法律规范的两种基 本形式。 ③制定是指在社会生活中原先并没有某种行 为规则,国家根据社会发展需要,通过相应 的国家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或废止 各种规范性文件以确立规则的活动 ④认可是指国家以一定形式赋予在社会生活 中已经存在的某种行为规则以法律效力的活 动
马克思主义第一次科学地揭示了法的本质
2、法的本质 (1)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 共同意志的体现
①不是“个人意志”的反映;不是“社会所 有人员”的反映;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 不是统治阶级个别人或一部分人的意志;不 是统治阶级的所有意志;是与统治阶级根本 利益相联系的需要上升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 级的共同意志。 ② 法所体现的公平、正义是统治阶级所承认 的公平、正义 ③法反映统治阶级的意志,并不等于法完全 不顾及被统治阶级的愿望和要求,也并不等 于不反映和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但最终目的 是为了保护统治阶级更大更根本的利益。
法理学名词解释及简答题

法理学名词解释1、法学:法学又称法律科学,是一切专门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学科的总称。
2、法学体系:指法学是一个有各个互不相同,但有联系的分支学科构成的知识系统。
3、社会调整:就是通过一4、5、6、权利和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7、法的规范作用:(即法本身的作用)是指法通过对人们思想的影响,实现对人们行为的评价、指引、预测,实现对合法行为的保护和对非法行为的谴责、制裁、警戒和预防作用。
法是规定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的。
8、法本身的职能:(或专门法律职能)是指法通过规范人们的行为,都有确认、建立、发展一定社会关系,并运用法律手段保护着这种社会关系的能力。
9、法的调整性职能:即运用法律手段确认、建立、发展一定社会关系,使一定社会关系具有法律关系的性质,从而确立一定的法律秩15、法的历史类型:就是按照法赖以建立的经济基础及其体现的阶级意志对法所做的基本分类。
16、法系:是按照法的历史传统和法的外部特征对法进行的分类。
17、法律移植:是一个国家法律制度的部分甚至大部分都是从另一个国家法律制度或许多“法律集团”中输入的一种现象。
18、契约自由:是人们按照自己的意志订立契约(合同)而不受他人限制和干涉的自由权利。
19、法的原则:就是体现法的本质和内容的法基本出发点和指导思想。
20、社会主义法的原则:是反映社会主义法的本质和内保证对社会关系实现有效法律影响的各种法律手段的整个系统。
28、法律秩序:就是依法建立的秩序29、法律心理:是人们对法律现象认识的感性阶段,或者说是低级阶段,是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不系统的|自发形成的感觉和情绪,它对法律现象的认识是表面的直观的。
30、法律思想体系:是法律意识的理性阶段,或者说是高级阶段,是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系统化、理论化的思想观点,它在法律意识中属于主导的地位。
31、法律文化:是反映一个国家、地区或民族的全部法律活动水平的概念,法律意:是指:是指即法律规范中指明人们可以做什么,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的部分。
张文显第四版-名词解释

法理学第一编法学:是指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学科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理论法学:是指综合研究法的基本概念、原理和规律等的法学。
1应用法学:是指主要研究国内法和国际法的结果和内容以及它们的制定、解释和适用的法学。
价值分析方法:是指通过认知和评价社会现象的价值属性,揭示、批判或确证一定社会价值或理想的方法。
实证分析方法:又称实证研究方法,是指在价值中立的条件下,以对经验事实的观察为基础来建立和检验知识性命题的各种方法总称。
第二编2法律编纂:又称法典编纂,是指对属于某一法律部门的全部现行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内部的加工整理而使之成为一部系统化的新法典的活动。
1法律汇编,即将有关规范性法律文件按照一定的标准予以排列,编辑成册,不改变文件的内容,也不是制定法律。
法的清理:有权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以一定方式,对一定范围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审查,确定其或存或废或修改的专门活动。
法的现象:即法的外部联系和表面特征,是外露的、多变的,通过经验感性的认识能了解到的。
法的本质:即法的内部联系,是指隐藏与法的现象背后,是法存在的基础和变化的决定性力量。
法的作用:表现为法对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所产生的影响。
1法的渊源:是指法的来源或栖身之所,简称法源。
法的理论渊源:意指法律原则或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础,或指法的立、改、废所依据的原理。
1法的历史渊源:指形成法律的历史材料,或专指历史上产生某一法律原则或规则行为和事件。
法的文献渊源:专指法律文件的原始记录、综述和汇编。
法的文化渊源:又称法的文学渊源,特指有关法律的百科全书、教材、专著及法学参考资料。
法的本质渊源:指法的本质的根源。
法的效力渊源:又称法的形式渊源或直接渊源,专指具有法律效力的表现形式。
1法的形式:是指法的具体的外部表现形态。
2习惯法:指那些被国家机关认可的并具有法律效力的习惯规范的总称。
判例法:泛指可作为先例据以裁决的法院判决。
惯例:又称通例,是指法律上没有明文规定,但过去曾经施行,可以仿照办理的做法。
中考政治-法律的本质、特征和作用

法律的本质、特征和作用考点:法律的特征及我国法律的本质和作用1. 法律的特征:(1)法律由国家制定或认可(2)法律具有强制性(3)法律具有普遍约束力2. 我国法律的本质:我国法律是人民意志和利益的体现。
3. 我国法律的作用:(1)法律具有规范作用:法律通过规定权利与义务,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
法律的规范作用突出地表现为,它规定人们可以做什么,必须做什么,应当做什么,不应当做什么。
如果人们违反法律,就会受到法律的制裁或处理;(2)法律具有保护作用:①法律是我们生活的“卫士”;法律是国家生活的保障;②法律通过解决纠纷和制裁违法犯罪,维护人们的合法权益。
聚焦热点:法律的特征及我国法律的本质和作用一、客观题:1. 2008年5月12日,青岛市市北法院启动为期一周的阳光执行行动,一天之中传唤12人,强制传唤10人,执行案款数额达30多万元,3人因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被司法拘留。
这体现了我国法律()A. 由国家制定或认可B. 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C. 靠人民法院保证实施D. 只对违法犯罪分子具有约束力解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我国法律的特征,注意背景材料中的关键词“强制”、“拘留”。
答案:B。
2. 2008年4月11日,原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上海市委书记陈良宇因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被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8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万元。
这表明()A. 公民平时要加强自我保护意识B.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C. 腐败现象非常严重,已经到了不能控制的地步D. 法律对全体社会成员具有普遍的约束力解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我国法律的特征,材料中“原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上海市委书记”等表明了陈良宇虽然身居高官,违法犯罪后依然受法律制裁,体现了法律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特征。
答案:D。
3. 据有关部门统计,100名违法犯罪的青少年中,在学校纪律差、无心向学的90人,由于好奇而吸毒走上犯罪道路的32人,由于沉湎于网吧、浏览色情网页而犯罪的32人。
高中政治人教版选修五生活中的法律常识专题1.1 法的本质作用和特点 课件(共21张PPT)

3、法的内容的决定因素
法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 级根本利益和共同意志的体现。
(1)法所反映的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 是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2)生产方式对法的产生和发展具有最 终决定作用,但还要受其它因素的影响。
4、法的历史类型
奴隶 制法
(1)法规定了人们行为的模式、标准和方定和认可的。 (4)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 遍的约束力。
从现在开始请将自己视作法官 思考生活中的法律案例:
2、社会主义法的实施
在我国,法的制定和实施过程, 就是人民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意志 的实现过程。
4、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者认可,所以体现和维护
人民的根本利益。❌
法的产生
1.法律是与人类社会同时产生的吗? 法律产生的条件 2.法的产生源于人类的何种追求?
法的本质
公平与正义 怎样实现 法的特征
法所体现的是谁的公平和正义
法是上升为国家意志 的统治阶级共同意志
的表现。
法是统治阶级主观意志的体现吗? 最终是由社会物质
三、法的作用:执行政治职能和社会职能 1、法的基本职能
•维护一定阶级统治的作用。
•管理一定社会公共事务的作用。
2、社会主义法的作用和概念
1、法作为经济基础的重要组成部分,与经济政
治相互影响。❌ 2、在任何国家公民的权利和义务都是统一的。❌
3、在我国法的实施完全是依靠广大人民群众自
觉遵守。❌
生活条件决定的。
当代中国,法所体现的公平正义属于谁?
社会主义 法的本质
工人阶级领导的广大人民群众的共同意志的体现
如何表现
社会主义法的特征 社会主义法的概念
《1.1 法的本质、特点和作用》教学设计1

1.1 法的本质、特点和作用●课标要求本专题的内容在课程标准中是没有的,因为这是编写教材时新增加的一部分。
●课标解读通过学习法律的基本知识,让学生明确学习法律,崇尚法律是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
●落实策略课前:自主学习,调查搜集。
学生阅读教材、搜集有关的事实资料及相关知识。
课上:教学互动,合作探究,得出结论。
●新课导入建议方式一:情景导入同学们,不久前老师在网上看到一些稀奇古怪的法律规定,拿来与大家分享一下。
在瑞典的阿斯托普市,法律规定:任何人不准加班加点工作。
一天,一名警察发现一个人从一家电器商店偷走了两台录音机,就立即追了上去。
正当他紧追不舍之际,教堂大钟敲响了11 下,警察便戛然止步。
原来他到下班时间了,再追就违犯了法律,只好“望贼兴叹”。
英国一个叫高维甘比的小城市里,有一条独特的规定,新市长上任时要过磅,并向市民公布体重。
市长离任时也要称一下体重,如果身体瘦了,即使市长在任期内没做出多少成绩,他也会得到市民们称赞。
因为该市的居民认为,市长是人民的公仆,应当鞠躬尽瘁地为市民服务,而不是养尊处优。
为此,市长们往往上任前吃补增肥,离任前节食减肥。
我们经常会说国有国法、家有家规。
那到底什么是法?法有何特点?法与我们有何关系?本学期将由我和大家共同挖开法学理论的冰山一角,来学习《生活中的法律常识》一书。
在学习一门学科前我们都要明确这样一个问题:我们为什么要学习它?提问:为什么开设《生活中的法律常识》?育人之所需,生活之所求。
《生活中的法律常识》的设置正是为了帮助我们理解有关法律知识,自觉树立守法、用法、护法观念,有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切实把握发展的机会,真正成为生活的主人。
方式二:问题导入在现今这样一个法治社会,我们对于法律这个词都不陌生。
新闻中经常提到这个字眼,还有很多相关的节目,如大家熟悉的焦点访谈、法治在线、法律讲坛等等。
下面我想请大家来回答我这样一个问题:你认为,法是什么?总结:大家都有自己独特的看法,都依据自己的认知经验尝试去总结法的含义。
中考政治复习—法律特征、本质、作用7
案例2:
2006年11月至12月间,无业人员李某、 张某等四人在北京对路人实施抢劫。短短 20余天,先后作案9起,致8人受伤,1人 死亡,共抢得钱款1万多元。 2007年2月5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 法院做出一审判决,以抢劫罪分别判处李 某、张某两人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另外的两名案犯被 判处有期徒刑。
法律最显著的特征
第三,法律对全体社会成员具有普遍约束力
陈良宇案件
姓 名:陈良宇 性 别:男 最高职务:原上海市委书记 触犯罪名:受贿罪、滥用职权罪 刑 罚:2008年4月11 日判处有期徒刑18年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论职位高低、年龄大小, 人人必须遵守法律,违法必究。
案例1:
1996年6 月28日,第九 届全国人大常 委会第十次会 议通过了《中 华人民共和国 预防未成年人 犯罪法》。
2、法律的三大最为显著的特征:
形式 最显著特征 举例
2011年2月25日,全 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 过《刑法修正案 (八)》。危险驾驶首 次入罪 法律靠军队、警察、 法庭、监狱等国家暴 力保证实施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补充
制定或认可是法律创 制的两种方式;是由 立法机关制定或认可 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 定和修改
1、法律的含义: 法律(Law)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 保证实施的,以规定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具有 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 2、法律的三大特征: 法律是一种特殊的行为规范。与道德、纪律等 行为规范相比,法律具有以下显著特征:
2.法律的三个特征:
(1)法律是由谁制定出来的?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 (国家创制法律的两种形式)
第一、任何人不论职位高低、功 劳大小,都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 积极规范自己的行为。不允许特殊 人物存在。即公民必须平等遵守法 律。
法理学第一章法的概念
二、法的定义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 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的意志,以 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 望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三、当代中国法的复杂性
“一国两制三法系四法域”
第三节 法的特征
gesetz
意大利文: diritto legge
西班牙文: derecho ley
正义权利 规则
பைடு நூலகம்
(公平、公正)
秦穆公谓伯乐曰:“子之年长矣,子姓有可使求马者乎?”伯乐对曰: “良马可形容筋骨相也。天下之马者,若灭若没,若亡若失。若此者绝尘 弥辙,臣之子,皆下才也,可告以良马,不可告以天下之马也。臣有所与 共担纆薪菜者,曰九方皋,此其于马非臣之下也。请见之。”穆公见之, 使行求马。三月而反报曰:“已得之矣,在沙丘。”穆公曰:“何马也?” 对曰:“牝而黄。”使人往取之,牡而骊。穆公不说。召伯乐而谓之曰: “败矣!子所使求马者,色物、牝牡尚弗能知,又何马之能知也?”伯乐 喟然太息曰:“一至于此乎!是乃其所以千万臣而无数者也。若皋之所观, 天机也。得其精而忘其粗,在 其内而忘其外。见其所见,不 见其所不见;视其所视,而遗 其所不视。若皋之相者,乃有 贵乎马者也。”马至,果天下 之马也。
清末民初:“法律”一词被广泛使用。
现代
法的整体——广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
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制定——狭义:“一切法律、行政法 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法律)
二、西文
英 文: the law a law/laws
拉 丁 文: jus
lex
法 文: droit
loi
法理学
四、名词解释
1、原则 2、规则 3、法
五、简答题
1、简述法的基本特征 2、简述法的本质
第二章法理学学科
学习目的和要求
主要讲述有关法理学的基本问题。这一章 的重点问题有:法理学的研究对象和范围、 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位置、法理学的三大 构成要素、法理学渊源中的资源性要素等。
一、法理学释义
研究法的基本问题、一般问题和共 通性问题的专门学问,即作为法学体系 中一门分支学科存在的专门学问。
二、单选
1、中国法理学界近年来归纳的法的要素 通常采用的模式是(B) A.规则、原则、政策三要素 B.规则、原则、概念三要素 C.律令、技术、理想三要素 D.命令、义务、制裁三要素
2.最主要的法学专业研究方法是( D A.社会调查方法 B.经济分析方法 C.比较分析方法 D.规范分析方法
)
3、下列有关法的阶级本质的表述中,哪一项 体现了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法的本质的学 说(A) A.一国的法在整体上是取得胜利并掌握国 家政权的阶级意志的体现 B.法是社会全体成员公共意志的体现 C.法最终决定于历史传统、风俗习惯、国 家结构、国际环境等条件 D.法所体现的统治阶级的意志是统治阶级 内部各党派、集团及每个成员意志的相加
4、以下主张属于法的本质问题的是(C) A.法具有国家强制力 B.法具有确定性 C.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D.法是立法机关制定、认可的规范
5、构成法学体系的是(A ) A.法学的分支学科 B.法学的研究对象 C.法律的调整对象 D.法律现象的性质
6、从法的本质上看,法最终决定于(A ) A.社会物质生活条件 B.国家意志 C.掌握政权的阶级的意志 D.人类理性
四、法律概念
1、法律概念的含义: 对法、法的现象进行分析、归纳、抽 象而产生的范畴,是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 的载体。
大一法理学的复习资料总结和考试重点
大一法理学的复习资料总结和考试重点XXX主编的版本一、名词解释1、法的渊源:主要是指法的形式渊源,即由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的、具有不同法律效力和法律地位的法的各种表现形式。
2、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统化:对已经制定、颁布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根据一定的要求和规则加以整理和归类,使之成为形式规范,内容协调的成文法系统。
3、法律编纂:又称法典编纂,是指对属于某一法律部门的全部现行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内部的加工整理而使之成为一部系统化的新法典的活动。
4、法律清理:亦指法规清理,是指有关国家机关对一定时期制定的或一定范围内的法律文件从体系、内容上进行审查、分析和整理,并作出继续适用,需要修改、补充或废止决定的活动。
5、法律体系:将一个国家在一定时期内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为各个法律部门而形成的内在一致的统一体。
6、法律部门:又称为部门法,是对一国现行的法律规范按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不同以及与之相适应的调整方法的不同所作的分类。
7、法律权利:是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
8、权力:权力是合法确认和改变人际干系或者处理他人财产或者人身的本领。
9、人权:人权是指那些直接关系到人得以维护生存、从事社会生活所不可缺少的最基本权利,是人类社会最高形式的、最普遍的权利。
10、法的标准作用:法律作为调整人的行为标准对人的行为所产生的影响。
11、法律的指引作用:法律为本人的行为提供了一个标准和模式,引到人们选择合法的行为方式,也可以预测到自己在某种情况下选择何种行为方式。
12、法律的预测作用:根据法律的规定,人们可以预先推测出,在特定情况下别人将会如何行为以及自己应如何行为。
13、法律说明:在法律的运用过程中对法律的含义举行理解、阐明进而实现运用目的举动。
14、法律原则:法律原则是为法律规则提供某种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的、指导性的价值准则或规范,是法的基本性原理和重要准则的综合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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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本质名词解释|特征
法的本质名词解释:
法的本质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法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法是出自国家的社会规范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法是由国家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法的本质:
(一)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这一命题包含着丰富而深刻的思想内容。
第一,法是“意志”的体现或反映。
意志的形成和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受世界观和价值观的影响,归根到底受制于客观规律。
意志作为一种心理状态和过程、一种精神力量,本身并不是法,只有表现为国家机关制定的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才是法。
所以说,法是意志的反映,意志的结果、意志的产物。
正因为法是意志的产物,所以才可以说法属于社会结构中的上层建筑。
第二,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
所谓“统治阶级”就是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
虽然统治阶级意志由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和整体利益所决定,但其形成和调节也必然受到被统治阶级的制约。
统治阶级在制定法律时,不能不考虑到被统治阶级的承受能力、现实的阶级力量对比以及阶级斗争的形势。
统治阶级上升为国家意志、被奉为法律之后,在其实施过程中还会遇到来自被统治阶级的阻力。
我们应当清楚地看到,在任何情况下,被统治阶级的意志都不能作为独立的意志直接体现在法律里面。
它只有经过统治阶级的筛选,吸收到统治阶级的意志之中,转化为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才能反映到法律中。
所以,归根到底,在阶级对立社会中,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第三,法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的反映。
马克思主义认为,法不论是由统治阶级的代表集体制定的,还是由最高政治权威个人发布的,所反映的都是统治阶级的阶级意志,代表着统治阶级的整体利益,而不纯粹是某个人的利益,更不是个别人的任性。
当然,统治阶级的共
同意志并不是统治阶级内部各个成员的意志的简单相加,而是由统治阶级的正式代表以整个阶级的共同的根本的利益为基础所集中起来的一般意志。
第四,法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的意志。
马克思、恩格斯说,法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的意志,这意味着统治阶级意志本身也不是法,只有“被奉为法律”才是法。
“奉为法律”,就是经过国家机关把统治阶级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并客观化为法律规定。
这里,他们之所以用“法律”,是由于法律是法的“一般表现形式”。
但通观法的历史,法的表现形式并不是只有法律这一种。
除法律之外,还有最高统治者的言论,由国家认可的习惯、判例、权威性法理、法学家的注解等。
所以可以把马克思、恩格斯所用的“法律”普遍化为所有法的形式。
这样就可以说,统治阶级的意志只有表现为国家有权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才具有法的效力。
(二)法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把法的本质首先归结于统治阶级的意志,开始触及到了统治阶级对立社会的法的本质。
但如果认识停止于此,仍摆脱不了唯心主义。
要彻底认识法的本质,认识法产生和发展的规律,还必须深入到那决定着统治阶级意志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之中。
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培植了人们的法律需要,同时又决定着法的本质。
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指与人类生存相关的地理环境、人口和物质资料的生产方式,其中,物质生活条件的生产方式是决定性的内容。
生产方式是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对立统一,生产力代表人与自然界的关系,生产关系代表生产过程中的所发生的人与人的关系。
马克思和恩格斯的伟大功绩之一,就是发现了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中生产方式因素的决定意义。
生产方式之所以是根本因素,在于它一方面通过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使自然界的一部分转化为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使生物的人上升为社会成员,创造了社会;另一方面,生产过程发生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根本的社会关系,其他一切关系包括法律关系在内都是从这里派生出来的。
地形、气候、土壤、山林、水系、矿藏、动植物分布等地理环境因素和人口因素一般说来只有通过生产关系才能作用于法。
除了物质生活条件以外,政治、思想、道德、文化、历史传统、民族、科技等因素也对统治阶级的意志和法律制度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
法的特征:
一、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
首先,在社会体系中,法属于社会规范的范畴。
作为社会规范,法既区别于思想意识和政治实体,又区别于非规范性的决定、命令,如法院判决。
其次,人的行为是法的调整对象。
也可以说,法的调整对象是社会关系。
这两种说法意思是一致的,因为社会关系不过是人与人之间的行为互动或交互行为。
没有人们之间的交互行为,就没有社会关系。
法调整人的行为,同时也就调整了社会关系。
作为法的调整对象的行为是指人的外在行为。
二、法是出自国家的社会规范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它就必然具有国家意志的属性,因此具有高度的统一性、普遍适用性。
这种统一性是建立在国家权力和国家意志的统一性基础之上的。
法的统一性首先指各个法律之间在根本原则上的一致;其次是指除特殊的情况外,一个国家只能有一个总的法律体系,且该法律体系内部各规范之间不能相互矛盾。
从法的统一性又可以引申出来法的普遍适用性,即法作为一个整体在本国主权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所有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法。
任何人的合法行为都无一例外地受到法律保护,任何人的违法行为也都无一例外地受到法律制裁。
三、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
法是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以权利和义务为机制,影响人们的行为动机,指引人们的行为,调整社会关系的。
权利意味着人们可以作或不作一定行为以及可以要求他人作或者不作一定行为。
法律通过规定权利,使人们获得某种利益或自由。
义务意味着人们必须作或者不作一定行为。
义务包括作为的义务和不作为义务两种,前者要求人们必须做出一定的行为,后者要求人们不得做出一定行为。
正是由于法是通过规定权利和义务的方式调整人们的行为,因此,人们在
法律上的地位体现为一系列法定的权利和义务。
四、法是由国家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任何一种社会规范都具有强制性,都有保证其实施的社会力量。
法的强制性不同于其他规范之处在于,法具有国家强制性。
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
法的国家强制性,既表现为国家对违法行为的否定和制裁,也表现为国家对合法行为的肯定和保护;既表现为国家机关依法形式权力,也表现为公民可以依法请求国家保护其合法权利。
是否具有国家强制力,是衡量一项规则是否是法的决定性标准。
必须指出,法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这是从终极意义上讲的,即从国家强制力是法的最后一道防线的意义上讲的,而非意味着法的每一个实施过程,每一个法律规范的实施都要借助于国家系统化的暴力。
也不是说,国家强制力是保证法的实施的惟一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