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竟合
论缔约过失责任

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均 未规定缔约过失责任 信赖利益的计算方式予 以 了明确 ; 因出卖人提供 在
的具体概念。《 民法通 则》 6 条第 1 第 l 款规定 : 民 虚假的售房信息( “ 包括广告楼 书的效力 、 签约条件及 事行 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被撤销后 , 当事人 因该行 为 能力资格等) 而致使合 同被确认无效或撤 消时, 买受 取得的财产 , 当返还 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 的 人提 出的赔 偿数 额 ( 已付 房款 的双倍 ) 出了规 应 即 作 方应 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 失 , 双方都有过错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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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默吟: 论缔约过失责任 都不影响缔约过失责任的承担。 ” 效和全面保护缔约人的合法利益 , 障交易安全 , 保 维 还是过失, 护诚实信用原则 , 维持市场经济秩序都具有相 当重 4 缔约过失造成他人信赖利益的损失 。在缔约 、 过程 中, 因一方对先合 同义务 的违反致使合 同不能 要的意义。缔约过失责任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
真正确立 ,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 中有下列情形 同法违约承担 民事责任的观念 , 即“ 弥补 了合 同法和侵 之一 , 给对方造成损失的 , 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权行 为法调整范围存在前契约义务 的漏洞 , 应 ” 对于有
[ 收稿 日期 ]20 0 0 0 6— 9— 6 [ 作者简介 ]顾默吟 ( 9 2 ) 女 , 17 一 , 上海人 , 武汉大学法学院在读法律硕 士 , 主要研究 民商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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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编号 ]l7—8 7 (0 6 0 —o8 —0 6 l l8 20 )3 03 4
论 缔 约过 失 责 任
顾 默 吟
缔约过失责任

2011年二级建造师《法规》知识点:缔约过失责任(五)掌握缔约过失责任1、缔约过失责任概念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一方因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所要求的义务而致使另一方信赖利益遭受损失,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2、构成缔约过失责任应具备如下条件:(1)该责任发生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这是违约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的根本区别。
只有合同尚未生效,或者虽已生效但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时,才可能发生缔约过失责任。
合同是否有效存在,是判定是否存在缔约过失责任的关键。
(2)当事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所要求的义务由于合同未成立,因此当事人并不承担合同义务。
但是,在订约阶段,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人负有保密、诚实等法定义务,这种义务也称前合同义务。
若当事人因过错违反此义务,则可能产生缔约过失责任。
(3)受害方的信赖利益遭受损失所谓信赖利益损失,指一方实施某种行为(如订约建议)后,另一方对此产生信赖(如相信对方可能与自己立约),并为此发生了费用,后因前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导致合同未成立或者无效,该费用未得到补偿而受到的损失。
3、缔约过失责任的主要情形(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恶意磋商是在缺乏订立合同真实意愿情况下以订立合同为名目与他人磋商。
其真实目的可能是破坏对方与第三方订立合同,也可能是贻误竞争对手商机等。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依诚实信用原则,缔约当事人负有如实告知义务,主要包括:告知自身财务状况和履约能力;告知标的物真实状况(包括瑕疵、性能、使用方法等)。
若违反此项义务,即构成欺诈;若因此致对方受到损害,应负缔约过失责任。
(3)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主要有如下几种情形:违反有效要约和要约邀请,违反初步协议,未尽保护、照顾、通知、保密等附随义务,违反强制缔约义务。
例:某建筑公司以欺骗手段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施工项目,开工在即,建设单位得知真相,遂主张合同无效,要求建筑公司承担( )。
论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范围

生 活还 是从 事经济 交往 , 结契 约都不 可避 免。 0 约完成 并生 情 形并 无不 当之处 。原 因有 三 : 缔 ”缔
定 维护 公 段 ,缔约 过 失责任 制度 遂应运 而 牛 。缔约过 失理 论萌 芽于 罗马 律 的基本价 值就在 于调 整和规 范人们 的行 为 , 纷止争 ,
渐 得 到世界 许 多国家 和地 区的立 法 、 判例 和学 说 的承 认和 采纳 。
第二, 考察 国外立 法 , 些法制 发展较 发达 的 国家和地 区 的 一 立法或 判例 已将 缔约过 失责 任 的适 用 范围扩 大 到合 同有效 之场
缔 约过 失责 任 的产生 和发 展 即 旨在 弥补传 统合 同法 的违约 责任 合 。 以德 国为 例 , 在 19 年 , 国学者 莱 昂哈德 ( e n a ) 早 86 德 EL oh r d
但未 被采 纳 , 几 适 用 的不足 , 过利 益 的平衡 , 通 使在 缔 约过程 中因相对 方 的过失 就 提 出了关于 合 同有 效场合 的缔 约上过 失 问题 ,
而遭 受损 失 的一方 的信赖 利益 得到有 效 的保护 。 因此 , 缔约过 失 经转折 , 1 1 年 , 昂哈德再度 主张合 同有效 场合 的缔约过上 在 90 莱
过 失— — 契约无 效与 不成 立时之 损害赔 偿》 一文 中 , 明确 指 出缔 规定缔 约过失制度 , 判例 学说从接触 磋商 的当事人 之间 的信赖和 约上 之过失仅 适用 于“ 契约 无效与不 成立 时” 其 制度 设计的 目标 诚实信用 原则 出发 , , 寻找 缔约上 过失 责任 的依据 。 司法 上 已把这 就 在 于解 决缔约 过程 中因一方 当事人 之过 失 导致契约 无 效与不
下 法律 必须要 面 向社会 生活 , 会生 活 的需要决 定 了法 社 法, 由德 国法 学家 耶林 于 16 年在 其主编 的 《 81 耶林 法学年 报》 上 平与 J 义 。 首 次进 行 了系 统的阐 述 , 并予 l 世纪 中期 为大 陆法系 闰家立 法 律的 内容 。 9
缔约过失责任_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当事人一方因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给对方造成损失,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是合同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对于维护交易秩序、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缔约过失责任的定义、法律规定、构成要件、责任承担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缔约过失责任的定义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当事人一方因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给对方造成损失,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是一种特殊的民事责任,其目的是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交易秩序。
三、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民法典》合同编第49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一)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故意隐瞒与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二)违反保密义务,泄露对方商业秘密;(三)违反承诺,未履行合同义务;(四)违反合同约定,导致合同无法履行;(五)其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第49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利益、信赖利益和其他损失。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第499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当事人一方因一般过失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可以适当减轻责任。
”四、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1.缔约过失行为:当事人一方在订立合同过程中,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给对方造成损失。
2.缔约过失行为与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当事人一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直接导致对方遭受损失。
3.损失:当事人一方因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而遭受的损失。
4.缔约过失行为人有过错:当事人一方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五、缔约过失责任的责任承担1.赔偿损失:当事人一方因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它是一种新型的责任制度,具有独特和鲜明的特点:只能产生于缔约过程之中;是对依诚实信用原则所负的先合同义务的违反;是造成他人信赖利益损失所负的损害赔偿责任;是一种弥补性的民事责任。
2内涵特征所谓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违背其应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尽的义务,而导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依通说,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过错违反依诚实信用原则负有的先合同义务,导致合同不成立,或者合同虽然成立,但不符合法定的生效条件而被确认无效、被变更或被撤销,给对方造成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所谓先合同义务,又称先契约义务或缔约过程中的附随义务,是指自缔约当事人因签订合同而相互接触磋商,至合同有效成立之前,双方当事人依诚实信用原则负有协助、通知、告知、保护、照管、保密、忠实等义务。
我国《合同法》第42条确立了缔约过失责任制度,该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可见缔约过失责任实质上是诚实信用原则在缔约过程中的体现。
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律特征主要有:1.法定性。
缔约过失责任是基于法律的规定而产生的一种民事责任。
只有当事人的行为符合合同法第42条、第43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并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才应依法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2.相对性。
缔约过失责任只能存在于缔约阶段(也称先契约阶段),即合同订立的磋商阶段,而不能存在于其他阶段。
同时,缔约过失责任也只能在缔约当事人之间产生。
3.补偿性。
缔约过失责任的补偿性,是指缔约过失责任旨在弥补或补偿缔约过失行为所造成的财产损害后果。
缔约过失责任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因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导致合同未能成立、无效或被撤销,给对方造成损失,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是合同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旨在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详细阐述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律规定,包括其概念、构成要件、责任形式、赔偿范围等内容。
二、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缔约过失责任,又称缔约过错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导致合同未能成立、无效或被撤销,给对方造成损失,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是一种特殊的民事责任,与违约责任、侵权责任等并列存在。
三、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1. 当事人存在缔约过失行为缔约过失行为是指当事人在合同订立过程中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隐瞒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信息;(2)泄露或不正当使用商业秘密;(3)违反保密义务;(4)违反承诺;(5)违反先合同义务。
2. 缔约过失行为与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缔约过失行为与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缔约过失行为是导致损失发生的原因。
如果损失是由其他原因造成的,则不能要求缔约过失方承担责任。
3. 缔约过失行为具有过错缔约过失行为具有过错,是指当事人主观上存在故意或过失。
故意是指当事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对方损失,而仍然为之;过失是指当事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对方损失,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
4. 损失客观存在损失客观存在,是指当事人因缔约过失行为遭受的实际损失。
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四、缔约过失责任的形式1. 赔偿损失赔偿损失是缔约过失责任的主要形式。
当事人因缔约过失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对方的损失。
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2. 采取补救措施当事人因缔约过失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可以采取补救措施,如恢复原状、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
3. 支付违约金当事人可以约定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因缔约过失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支付违约金。
论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论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摘要:违约责任与侵权着人之竞合问题,至今尚无定论。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是指同一当事人之间,行为人的同一违约行为同时符合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共同要件,导致两种责任共生的现象。
结合我国立法现状与司法实践,本问就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理论背景、各国及中国关于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立法模式、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法律处置及其完善等几方面做出了理论阐述。
1.问题的提出案例1、1999年3月29日,原告的亲属梁水等4人租乘珠海市柏宁集团客货运输服务分公司(以下简称柏宁分公司)C27158号出租车前往珠海西区小林镇。
行驶途中,该车与一辆施工车发生碰撞,致4名乘客及司机当场死亡。
案发后,施工车司机钟长录被拘留。
经勘察取证,交警大队认定:本次事故,钟长录应负主要责任;出租车司机李德远应负次要责任。
原告以出租车所属的柏宁分公司及其上级单位珠海市交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柏宁公司)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令:被告作为出租车的车主及经营者应支付原告各种赔偿费593689.4元。
案例2、1999年7月21日晚,高龙使用自家刚买的“天乐”牌电热淋浴器洗澡时,遭电击而死亡。
“天乐”牌电热淋浴器是兴兴电器厂生产的产品。
高龙之母吕秀英说:她是从本厂职工孙兆德开的门市部买的。
1999年7月18日,孙兆德以180元的价格从崔玉会开办的厨具总汇站买进了一台“天乐”热水器,又以210元的价格卖给了吕秀英,并为其安装调试,惨剧就在安装调试完工后高家第一次使用时发生了。
经法医尸检证明,高龙的确系电击致死,市技术监督局也受省技术监督局委派,组成专家组检测了兴兴电器厂生产的这台电热淋浴器,结论为“该台淋浴器不符合兴兴电器厂‘贮水式电热淋浴器使用说明书’第三条‘性能及特点’中第3项规定,截止阀不能自动关闭。
不符合GB4706.12-95中第8条的要求,结构不合理,水电隔离不好。
该台电热淋浴器不合格”。
至此,劣质电热淋浴器致高龙死亡的事实已经非常清楚。
魏振瀛《民法》(第6版)章节题库(第二十六章 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圣才出品】
第二十六章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一、概念题1.缔约过失责任(青岛大学2015年研;北交2004年研;南京大学2004年研;清华大学2013年研;北邮2008、2005年研)答: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者不被追认,当事人一方因此受有损失,对方当事人对此有过错时,应赔偿受害人的损失的责任。
缔约责任的构成要件有:缔约一方违反先合同义务;对方当事人受有损失;违反先合同义务与该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违反先合同义务者有过错。
2.信赖利益和履行利益(武汉理工2008年研)答:(1)概念①信赖利益是指在合同订立等以当事人间具有特殊信赖关系为基础的法律行为中,当事人信赖法律行为的有效而可得到的利益,理论上也将信赖利益归纳为当事人因相信该法律行为有效而所受的损害,也称消极行为上或消极契约上利益。
②履行利益是指因债务的正确履行而给债权人带来的利益,理论上也从债权人所受损害的角度界定履行利益,即因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使有效成立的法律行为的效力未获实现而产生的损害。
(2)二者的相同点①二者都是利益的实现都有赖于对方的履行相应的义务,换言之,如果义务人不履行相应的义务,则会造成利益人的损害。
②二种利益都是民事领域的利益,属于私法利益。
(3)二者的区别①二者适用的场合不同。
信赖利益这一概念一般是在信赖利益的损害赔偿的意义上使用的,信赖利益的损害赔偿多用在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对因信赖合同有效而遭受损害的场合,如缔约过失等。
履行利益则适用于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之中,合同无效、不成立或被撤销则不存在履行利益的问题。
②履行利益赔偿的结果与债务正确履行的结果一致,而信赖利益赔偿的结果与赔偿权利人未曾信赖特定法律行为有效时的状况一致。
二、简答题1.简述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北大2005年研)相关试题:试论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论述题,武大2012年研)答:违约责任的归责,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应该依何种根据使其承担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论文
浅析缔约过失责任摘要:本文主要对缔约过失责任进行浅析,在阐述缔约过失责任概念、构成要件、责任及赔偿范围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缔约过失责任的建议。
关键词: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合同1.缔约过失责任概念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具有过错,导致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而要对他方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我国《民法通则》第61条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该条的规定与缔约过失责任非常相似,但它并非是完整意义上的缔约过失责任。
我国在1999年颁布的《合同法》中第四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从而在立法上建立了缔约过失责任制度,这对诚实信用的体现,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科学发展,完善我国债法制度具有重要的意义。
2.缔约过失的构成要件2.1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合同缔结过程中与违约责任不同,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而违约责任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
只有在合同因一方当事人在缔约时的主观过错而导致合同不成立,或成立以后因不符合合同生效要件而被宣告无效或撤消时,缔约人需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因为当事人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需要为促成合同进行准备,而这期间需要产生一些费用,所以过错方赔偿损失合情合理。
2.2需要存在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的事实如果合同已经成立,未被确定为无效合同或未被撤销,即使有一方过失导致他方受损失的事实,也应该按照违约责任处理,而不属于缔约过失责任。
2.3当事人一方有过错当事人一方有过错就是对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具有主观过错,如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故意隐瞒或提供虚假情况,均为过错行为。
缔约过失责任的内涵及法律特征
缔约过失责任的内涵及法律特征所谓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违背其应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尽的义务,而导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依通说,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过错违反依诚实信用原则负有的先合同义务,导致合同不成立,或者合同虽然成立,但不符合法定的生效条件而被确认无效、被变更或被撤销,给对方造成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所谓先合同义务,又称先契约义务或缔约过程中的附随义务,是指自缔约当事人因签订合同而相互接触磋商,至合同有效成立之前,双方当事人依诚实信用原则负有协助、通知、告知、保护、照管、保密、忠实等义务。
我国《合同法》第42条确立了缔约过失责任制度,该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 可见缔约过失责任实质上是诚实信用原则在缔约过程中的体现。
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律特征主要有:1.法定性。
缔约过失责任是基于法律的规定而产生的一种民事责任。
只有当事人的行为符合合同法第42条、第43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并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才应依法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2.相对性。
缔约过失责任只能存在于缔约阶段(也称先契约阶段),即合同订立的磋商阶段,而不能存在于其他阶段。
同时,缔约过失责任也只能在缔约当事人之间产生。
3.补偿性。
缔约过失责任的补偿性,是指缔约过失责任旨在弥补或补偿缔约过失行为所造成的财产损害后果。
我国合同法第42条,将损害赔偿作为缔约过失责任的救济方式,就是缔约过失责任补偿性的法律体现。
缔约过失责任补偿性是民法意义上平等、等价原则的具体体现,也是市场交易关系在法律上的内在要求.编辑本段缔约过失责任的性质将缔约过失责任确立为一项独立的制度,还是归属于侵权责任或违约责任始终存有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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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总结资料 论文题目:试论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 王 鑫 童 专业: 法 学 指导老师: 凤 霞 - - --
- .总结资料 摘要 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在许多方面对当事人的影响不同。首先,归责原则不同。其次,责任构成要件不同。再次,责任形式也不同,违约主要为违约金,双方约定。而侵害以损害赔偿为主,且以实际发生的。第四,承担责任的主体。再次,责任围的不同,违约以财产,侵权以财产人身精神。第五,证明责任方面和诉讼管辖方面。最后,诉讼管辖方面也不同。这些不同,对权利人行使权利时很重要。责任竞合时,采取何种法律制度,简述有三种:首先以法国为代表的禁止竞合制度。其次以德国为代表的允许竞合和选择请求权制度。再次,以英国为代表的有限制的选择诉讼制度。本文通过对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竞合所产生的各种学说和对此的处理以及我国对竞合的处理进行了评述。 关键词: 责任竞合 法条竞合说 请求权竞合说 请求权规竞合说 - - --
- .总结资料 The abstract Right infringement responsibility and the violation responsibility the influence are different in many aspects to the litigant.First, turns over to the responsibility principle to be different.Next, the responsibility constitution important document is different.The responsibility form also is once more different, the violation mainly is the penalty, both sides agrees.But violates the damage pensate primarily, also by occurs actually.Fourth, undertakes the responsibility main body. Fifth, proof responsibility aspect and lawsuit jurisdiction aspect.Finally, the lawsuit jurisdiction aspect is also different.These different, exercises when the right to the obligee is very important.The responsibility petes fashionably, adopts what kind of legal regime, the summary has three kinds: First petes take France as representative's prohibition gathers the system.Next petes take Germany as representative's permission gathers and chooses the request power system. Once more, has the limit choice lawsuit system take England as representative.This article through peted each theory to the right infringement responsibility and the violation responsibility and regarding this processing as well as our country which gathered produces to processing which peted gathers has carried on the narration. Key word: The responsibility petes gathers the law to pete gathers said The request
power petes gathers said the request power standard petes gathers said - - --
- .总结资料 目 录 1.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概述1 1.1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概念1 1.2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产生的原因1
2.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几种理论3 2.1关于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三种学说3 2.2我国学者对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竟合的研究论述4
3.外国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法律制度7 3.1禁止竞合制度7 3.2允许竞合和选择请求权制度7 3.3有限制的选择诉讼制度7
4.我国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法律制度9 4.1禁止竞合制度时期……………………………………………………………错误!未定义书签。
4.2允许竞合时期………………………………………………………………….错误!未定义书签。
4.3逐步完善时期错误!未定义书签。 - - -- - .总结资料 5.对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一些思考11 5.1对责任竞合是否加以限制11 5.2竞合选择后,如何充分补偿受害人权益11
结论12 致13
前言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是民事责任中最基本的两类民事责任,违约责任又称违反合同的责任或合同责任,一般认为它是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债务(即当事人的义务)时依法产生的法律责任。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是指行为人实施的某一行为违反了合同规和侵权规,同时具备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导致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同时产生的一种法律现象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在早期的罗马法中就体现了他们的分离,且在盖尤斯的《法学阶梯》所明确肯定。现代各国的立法实践中,根据“盖尤斯分类法”也对此作出区别,使两种行为可导致不同法律责任的产生。对于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现象,各国有三种基本法律对策,即禁止竞合;允许竞合及选择请求权制度和限制竞合。在我国,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竞合问题,经历了一个逐步演变的过程。由禁止竞合时期到允许竞合时期再到逐步完善时期时的我国《合同法》第122条在合同法中正式确认责任竞合制度。 - - -- - .总结资料 - - --
- .总结资料 1.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概述 1.1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概念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是民事责任中最基本的两类民事责任,违约责任又称违反合同的责任或合同责任,一般认为它是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债务(即当事人的义务)时依法产生的法律责任。侵权责任则是不法加害人侵害权利人法定民事权益而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何谓竞合?从词义上说,竞者:争也;合者,符合,该当也。竞争就是指争相符合,或同时该当之意。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是指行为人实施的某一行为违反了合同规和侵权规,同时具备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导致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同时产生的一种法律现象。在司法实践中,由于责任竞合现象大量存在,因此,要正确认定民事责任,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必须根据竞合行为的性质与类型,从法律上确定责任竞合的条件、类别与原则。
1.2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产生的原因 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在早期的罗马法中就体现了他们的分离,且在盖尤斯的《法学阶梯》所明确肯定。现代各国的立法实践中,根据“盖尤斯分类法”也对此作出区别,使两种行为可导致不同法律责任的产生。然而现实生活中,民事关系的复杂性,民事行为的性质的多重性,使得对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区别成为相对。同一行为常常符合合同法和侵权法中不同的责任构成要求,具体的类型有四种,分述如下: 1.2.1合同当事人的行为,同时侵犯了法律规定的强行性义务,像保护、照顾、通知、忠实等附随义务或其他法定的不作为义务。 1.2.2侵权性的违约和违约性的侵权。侵权性违约行为,即行为人实施的侵权行为致他人合同利益损害的,符合行为的构成要件。例如:保管人无权处分保管物而将保管物出卖给第三人,则无权处分人使寄存人受到损失的行为是侵权行为,同时又构成违反保管义务的违约行为。违约性侵权行为,即合同当事人的违约行为致他人合同利益以外的利益损害,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例如:买卖合同交付的标的物质量不合格(违约行为)致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害(侵权行为)。 1.2.3不法行为人实施故意侵犯他人权利并造成对人身损害的侵权行为时,在加害人和受害人之间事先存在一种合同关系,这种合同关系- - -- - .总结资料 的存在使加害人对受害人的损害行为,不仅可以作为侵权行为也可以作为违反当事人事先规定的义务的违约行为对待。例如:医生因重大过失造成病人的伤害和死亡既是一种侵权行为,也是一种违反了事先存在的服务合同的行为。 1.2.4一种违约行为虽只符合一种责任要件,但是法律从保护受害人的利益出发,要求合同当事人根据侵权行为制度提出请求提起诉讼,或将侵权行为责任纳入合同责任的适用围。例如我国《民法通则》第122条也允许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的受害人向与其没有合同关系的产品制造人提起侵权之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