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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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和规范我院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提高全院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广泛吸纳社会资金,进一步增强自我发展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院的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科技成果转化是指对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等活动,其主要范围包括科研设计、技术咨询;委托研究;检测试验;合作研究;成果应用、推广;产品研制、中试;专利申请、转让。

第三条科技成果转化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政策法规,要有严谨的科学态度,实事求是,互惠互利,遵循“支援国家经济建设、推动卫生事业科技进步、促进我院科技发展”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实施

第四条凡是由国家、地方、学校和医院资助的,或利用医院的物质条件完成研究的各类成果,以及离休、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一年内做出的与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

原单位分配的任务相关的成果,均属于职务性成果,成果归医院所有,任何个人或单位不得擅自进行转让。

第五条医院实行转化项目注册登记制度,所有需要转化的项目应提前在科教科进行登记。

第六条涉及成果转化为产品,拟与企业签署生产或转让合同,所有拟签署的合同(协议)由主管领导签署意见,经医院批准后,由法人代表直接签署或由指定代理人获得代理授权书后代理签署。所有合同(协议)的正本及相关材料报科教科备案。未按以上程序办理的视为无效合同(协议),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按医院相关规定处理。

第七条签订转让合同是法律行为,必须按法定程序进行。合同内容必须规范、严谨、完整,标的要明确,技术内容界定要清楚。

第三章成本核算与经费管理

第八条科技成果转化应充分体现科技含量、充分论证市场、合理确定转让价格。科技成果转化必须坚持全成本核算,成本应包括全部投入如投入经费,人员工资,水电费,

设备折旧费,

差旅费,图书信息费等。

第九条科技成果转化经费实行归口管理,由科研处和财务处建立独立账目,统一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条涉及成果权益分配问题,由科研处组织各单位进行协商,确定合适的分配方案,报院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四章奖励与处罚

第十一条医院将对在科技成果开发和转化中做出突

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为通过了审核并适宜将科研成果转化实践应用的项目给予科研转化经费,确有重大价值者,医院为其申请政府政策及资金支持,以为科研成果的转化提供有效地保障。

第十二条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骗取名利,违反本规定,对医院造成不良影响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追究当事人责任,并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十三条泄露本单位技术秘密,擅自转让或变相转让科技成果者,违反本规定,除没收不正当所得外,视情节轻重予以行政处分或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并追究部门主管领导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属科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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