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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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了加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农业机械事故,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农业机械的生产、销售、维修、使用操作以及安全监督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业机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及其产品初加工等相关农事活动的机械、设备。

第三条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以人为本、预防事故、保障安全、促进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完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增加对农民购买农业机械的补贴,保障农业机械安全的财政投入,建立健全农业机械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五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业机械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知识的宣传教育。

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农业机械所有人应当对农业机械操作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农业机械安全使用教育,提高其安全意识。

第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发、生产、推广、应用先进适用、安全可靠、节能环保的农业机械,建立健全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

第七条国家鼓励农业机械操作人员、维修技术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依法成立安全互助组织,提高农业机械安全操作水平。

第八条国家建立落后农业机械淘汰制度和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报废制度,并对淘汰和报废的农业机械依法实行回收。

第九条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质量监督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生产、销售和维修第十条国务院工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业机械工业产业政策和有关规划。

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发布农业机械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

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

农业部关于贯彻实施《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贯彻实施《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贯彻实施《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的通知⽂号:农机发[2009]7号颁布⽇期:2009-09-30执⾏⽇期:2009-09-30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各省、⾃治区、直辖市农业机械管理局(办公室):2009年9⽉17⽇,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国务院第563号令,公布了《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2009年11⽉1⽇起施⾏。

《条例》的公布施⾏,是农业机械化法制建设中的⼀件⼤事,是我国农业机械化发展史上的重要⾥程碑。

为切实做好《条例》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条例》的重⼤意义《条例》是农业机械管理的第⼀部⾏政法规,全⾯总结了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的成效和经验,建⽴健全了农业机械⽣产、销售、维修、使⽤操作、事故处理、监督管理等有关管理制度,构建了统⼀、完整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体系,为农业机械管理⼯作提供了法制保障。

《条例》的公布施⾏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农业机械化的⾼度重视,标志着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作迈⼊了法制化轨道。

《条例》是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依法履⾏职责,提升农业机械安全监管能⼒,有效预防和减少农业机械事故的重要保证。

《条例》的贯彻实施,对于保障农业机械化安全发展、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维护⼈民⽣命财产安全和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条例》的重要性,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将学习宣传贯彻实施《条例》作为推动农业机械化发展的重要任务来抓,实⾏⼀把⼿负责制,加强领导,精⼼组织,狠抓落实,确保《条例》贯彻实施⼯作抓紧抓好抓到位。

⼆、准确把握《条例》的精神实质《条例》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以保障⼈民群众⽣命财产安全为根本出发点,坚持安全第⼀、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针,遵循以⼈为本、预防事故、保障安全、促进发展的原则,对涉及农业机械安全的⽣产、销售、维修、使⽤操作、事故处理、服务与监督等相关环节分别作出了规定,明确了县级以上⼈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相应职责,规定了农业机械⽣产企业、农业机械销售企业、农业⽣产经营组织、农业机械所有者和操作、维修⼈员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内容全⾯完整。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引言农业是我国经济基础和重要支柱产业之一,农业机械是现代农业生产的重要助手。

随着农业机械技术的不断更新换代,机械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农业机械的数量和类型也在不断增加。

与此同时,农业机械在使用过程中也存在一定安全隐患,给农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威胁。

为保障农业机械的安全使用,完善农业机械管理制度,提升农民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制定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制度至关重要。

一、监管主体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由农业部门承担。

二、监管职责1.制定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计划、规划和标准;2.监督检查农业机械生产、销售、使用等活动;3.审核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和产品质量监督报告;4.对生产、销售、使用中发现的农业机械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依法追究违法人员的法律责任;5.开展农业机械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活动;6.指导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改造和更新换代工作。

三、安全监管机制1.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体系。

建立与农业机械产品和使用环境相适应的技术标准,规定农业机械的设计、制造、销售、使用等各个环节的技术标准和要求。

2.农业机械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建立健全农业机械生产、流通、使用各个环节的质量监督体系,加强农业机械产品的质量控制和监督管理工作。

3.农业机械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制定农业机械使用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农业机械使用安全的预防、控制、管理体系,包括加强农民的安全教育、提升农民的安全技能,加强农业机械安全检查等措施。

4.农业机械安全事故处理制度。

建立完善的农业机械安全事故统一报告、调查、处理和处置的机制,对农业机械安全事故及时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监督管理措施1.加强农业机械生产、销售的许可证管理,对未获得生产、销售许可证的企业依法予以取缔或关闭;2.严格实施农业机械产品标志强制认证,加强农业机械产品的质量监管;3.加强农业机械销售场所和使用地点的检查和监督,提高农业机械使用的安全性;4.检查农业机械生产和销售企业,监督其生产、销售行为是否合法,配备和使用的安全保卫装置是否完备;5.对农业机械生产和销售中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和查处,加强违法行为曝光力度。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发文单位:****人民**文号:****人民**第6号发布日期:1997—7-1执行日期:1997—7-1生效日期:1900—1-1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农业机械管理第三章驾驶、操作人员管理第四章罚则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农业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农业机械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农业机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农业生产中所使用的**种农用拖拉机、农用动力机械以及与其配套的作业机械.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驾驶人员是指驾驶拖拉机及其他自走式农业机械的人员;操作人员是指操纵拖拉机配套农机具和固定式农业机械作业的人员。

第四条在本**行政区域内拥有、使用农业机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县以上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农业机械主管部门所属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机关(以下简称农机监理机关)负责具体实施。

农机监理机关的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农业机械及驾驶、操作人员的检验、审验、考核和核发牌证;(二)宣传贯彻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法规,对驾驶、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三)按国家和**有关规定,对农业机械及其驾驶、操作人员实施安全监督检查,纠正和处理违章行为,但不能在公路上设卡检查;(四)依法勘查、处理道路外的农机事故,并对农机事故进行统计。

第六条农机监理机关配置的监理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并从事农业机械化管理工作3年以上;(二)掌握农机基础知识和操作技能,熟悉农机监理有关法规、规章;(三)经**农机监理机关培训,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机监理证。

第七条农机监理员执行公务时,应着装整齐,佩戴标志,出示证件,接受群众监督。

第八条上道路行驶的专门从事运输和既从事农田作业又从事运输的拖拉机及其驾驶员,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农业机械平安监视管理制度以下是关于农业机械平安监视管理制度全文内容,敬请大家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第一条为了加强农业机械平安监视管理,预防和减少农业机械事故,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平安,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农业机械的生产、销售、维修、使用操作以及平安监视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业机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及其产品初加工等相关农事活动的机械、设备。

第三条农业机械平安监视管理应当遵循以人为本、预防事故、保障平安、促进开展的原那么。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机械平安监视管理工作的领导,完善农业机械平安监视管理体系,增加对农民购置农业机械的补贴,保障农业机械平安的财政投入,建立健全农业机械平安生产责任制。

第五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业机械平安法律、法规、标准和知识的宣传教育。

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农业机械所有人应当对农业机械操作人员及相关人员进展农业机械平安使用教育,提高其平安意识。

第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发、生产、推广、应用先进适用、平安可靠、节能环保的农业机械,建立健全农业机械平安技术标准和平安操作规程。

第七条国家鼓励农业机械操作人员、维修技术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依法成立平安互助组织,提高农业机械平安操作水平。

第八条国家建立农业机械淘汰制度和危及人身财产平安的农业机械报废制度,并对淘汰和报废的农业机械依法实行回收。

第九条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质量监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农业机械平安监视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质量监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业机械平安监视管理工作。

第十条国务院工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业机械工业产业政策和有关规划。

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农业机械平安技术国家标准,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制度随着农业机械在现代农业生产中的广泛应用,农业机械的安全问题逐渐引起人们的重视。

为了能够更好地保障农业机械的安全使用,各级政府与相关部门纷纷制定和完善了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本文将从农业机械安全管理的必要性、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以及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的现状进行阐述。

一、农业机械安全管理的必要性农业机械作为农业生产的重要工具,直接关系到生产效率和农民的生产安全。

然而,由于农机操作人员技术水平参差不齐,客观因素如天气、环境等,以及农机本身质量等方面的问题,农业机械使用中的安全隐患时有发生,甚至引发重大事故。

因此,建立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1. 法律法规的制定:国家及相关部门要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明确农业机械的安全使用标准和管理要求,加强农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确保农机产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2. 组织实施机制的建立: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的组织与领导,设立专门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明确部门职责,健全农机安全管理工作机制。

3. 农机使用人员的培训与考核:加强对农机操作人员的培训,提高其操作技能和安全意识,定期进行安全培训和考核。

4. 安全监督与检查:对农机使用单位加强日常安全监督与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于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农机要进行下线停用,直至问题解决。

5. 事故的报告和处理:建立农机事故快速上报和处理机制,对发生的农机事故进行调查和重大事故的责任追究。

三、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的现状目前,我国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已经初步建立,并且在实际工作中取得了一定的成果。

各级政府不断加大对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的力度,加强对农机市场、农机生产企业以及农业机械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

同时,通过开展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农机操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术水平。

尽管取得了一些成果,但农机安全问题仍然存在,特别是一些农村地区农机使用单位管理较为薄弱,对农机的维护维修不及时,安全隐患严重,需要继续加大监督管理力度,完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农业机械质量技术监督管理条例

农业机械质量技术监督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业机械质量技术监督,维护农业机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农业机械(以下简称农业机械)质量技术监督,是指对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农业机械标准化和农业机械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机械试验研究、生产和销售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县级以上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农业机械的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农业机械试验与鉴定第五条农机试验鉴定是农机产品推广的必要程序;Xx农机产品必须经法定鉴定机构检验合格并取得鉴定证书方可投入生产。

专利产品的生产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相关规定进行。

第六条农业机械科研成果鉴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七条市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站根据主管部门的授权和委托,对农业机械进行各类鉴定,并按照技术标准和有关规定,对被检验的农业机械进行试验和检验,做出公正的评价。

第三章农业机械标准化第八条农业机械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农业机械产品标准组织生产。

农业机械产品没有xx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

第九条农业机械产品企业标准由农业机械生产企业起草,经市农业机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技术审查后,报当地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农业机械产品应当符合农业机械产品标准的要求。

未达到相关标准水平,但不涉及人身安全和健康,仍有使用价值的,经行业、企业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作为不合格产品出厂,但必须在产品和包装上标明“不合格产品”字样。

所有涉及人身安全和健康的农机产品必须严格执行强制性标准。

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农业机械产品,严禁生产、销售和进口。

农业机械安全监理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农业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农业机械事故,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农业机械生产的、销售、维修、使用操作以及安全监督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业机械,指用于农业生产、产品初级加工和其他相关农业活动的机械、设备。

第三条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要以人为本、预防事故、保障安全、促进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的领导,完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增加对农民购买农业机械的补贴,保障农业机械安全的财政投入,建立健全农业机械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五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业机械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知识的宣传教育。

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农业机械所有人应当对农业机械操作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安全使用农业机械的教育,提高其安全意识。

第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发、生产、推广、应用先进适用、安全可靠、节能环保的农业机械,建立健全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

第七条国家鼓励农业机械操作人员、维修技术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依法成立安全互助组织,提高农业机械安全操作水平。

第八条国家建立落后农业机械淘汰制度和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报废制度,并对淘汰和报废的农业机械依法实行回收。

第九条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国务院的规定履行职责,负责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业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生产、销售和维护第十条国务院工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农业机械产业政策和有关规划。

国务院标准化部门负责制定和发布农业机械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

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制度


案例二
01 背景介绍
该地区针对农业机械安全监管存 在的一些问题,尝试创新实践, 提高安全水平。
03
02
实施效果
创新措施
该地区采取了多项创新措施,如: 建立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体系, 实施定期检查和抽查制度;加强操 作人员的技能培训和考核;推广智 能化技术,实现远程监控等。
通过实施这些创新措施,该地区 的农业机械安全水平得到了显著 提高,事故率明显下降。
当地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迅速介入,开展事故调查。调查 内容包括:事故现场勘察、证人 证言采集、机械故障检测等。
经调查,该事故原因为操作人员 操作不当,导致机械故障。该操 作人员被追究责任,并接受了相 应的处罚。
农业机械安全事故调查处理需及 时、公正、透明,加强操作人员 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安全意 识。
农业机械登记注册流程
登记申请
01
农机所有者需向县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提交登记申请,并提交
相关证明材料。
审核材料
02
县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保材料真实有
效。
核发牌证
03
审核通过后,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核发农业机械牌证,并进行公
示。
农业机械安全检验流程
报检申请
农机所有者需在农业机械投入使用前,向县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 提交报检申请。
03
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农业机械安全监督制度也在不断发展和完善,如引入智 能化技术,提高安全监督的效率和准确性。
02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法规及标准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相关法规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
《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
《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制度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制度引言农业机械在现代农业生产中起着关键作用,提高了农业生产效率。

然而,农业机械的使用也存在一定的安全风险,为了确保农业机械的安全运行,保护农民和工作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需要建立完善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制度。

1. 法律法规依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制度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制定和实施。

其中主要包括以下法律法规:•《农机安全管理条例》:规定了农业机械的注册管理、标识管理、安全技术要求、监督检查等内容,是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的基本依据;•《农机使用与维修技术规范》:对农业机械的使用与维修提出了具体要求,保证农业机械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性;•《农田灌溉工程机械安全技术规程》:对农业机械在农田灌溉工程中的使用提出了安全要求和技术规范。

2. 主体责任农业机械安全监督制度的主体责任由相关部门和农机使用单位共同承担。

2.1 相关部门的责任相关部门包括农业农村部门和安全监管部门,主要责任包括:•制定农机安全监督制度:明确农机安全监督的规范和要求,并定期进行修订和完善;•开展监督检查:对农机使用单位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组织培训和宣传教育:加强农业机械安全培训,提高农民和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2.2 农机使用单位的责任农机使用单位包括农户、农业生产合作社、农机专业合作社等,主要责任包括:•购买合格的农业机械:购买经过认证和检验的正规机械产品,确保机械的质量安全;•定期维护保养:按照规定对机械进行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机械的正常运行;•培训操作人员:对操作人员进行农机使用培训,提高其操作技能和安全意识;•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为农机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如安全防护器、灭火器等,提高农机的安全性。

3. 监督检查措施为确保农业机械的安全运行,农业机械安全监督制度采取了一系列的监督检查措施:3.1 定期检查相关部门定期对农机使用单位进行检查,包括对机械的使用情况、维护保养情况、操作人员的资质等进行全面审查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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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9号

《四川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NO:SC081244)已由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6次会议于2013年11月28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3年11月28日

四川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2013年11月28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6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农业机械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国务院《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机械的生产、销售、维修、使用操作以及安全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业机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及其产品初加工等相关农事活动的机械、设备。 第三条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以人为本、预防事故、保障安全、促进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完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体系,保障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的技术装备、安全检验、宣传教育和基础设施建设的财政投入,建立健全农业机械安全生产责任制。 —2—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 公安、经济和信息化、交通运输、商务、环境保护、安监、质监、工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农业机械安全宣传教育和服务工作,协助做好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和事故处理、事故统计及相关信息报送等工作。 第六条 鼓励和支持农业机械所有人和农业机械从业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安全互助组织活动。 第七条 鼓励和支持农业机械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开发安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运用电子信息等先进技术,加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章 生产、销售和维修 第八条 农业机械生产者应当依据农业机械工业产业政策和有关规划,按照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组织生产,并建立健全质量保障控制体系。 农业机械生产者应当按照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对生产的农业机械进行检验;农业机械经检验合格并附具详尽的安全操作说明书和标注安全警示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依法必须进行认证的农业机械,在出厂前应当标注认证标志。 第九条 农业机械销售者对购进的农业机械应当查验产品合格证明。对依法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依法必须进行认证的农业机械,还应当验明相应的证明文件或者标志。 第十条 从事农业机械维修经营,应当有必要的维修场地,有必要的维修设施、设备和检测仪器,有相应的维修技术人员,有安全防护和环境保护措施,取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核发的维修技术合格证书。 农业机械维修单位应当建立承修登记、查验制度,确保承修质量达到国家安全技术标准。 农业机械维修单位不得承修达到报废条件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农业机 —3—

械,不得拼装、改装农业机械,不得使用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零配件。 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不得为农业机械指定维修经营者。

第三章 使用与管理 第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全省统一的农业机械登记、驾驶(操作)证管理、安全技术检验和违法处理信息数据库,推进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全程网络信息化建设。 第十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实行登记管理。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其他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耕整地机械、插秧机、机动植保机械、机动脱粒机、饲料粉碎机、铡草机等农业机械建立台账。 第十三条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申请注册登记,申领牌照和有关证件。 第十四条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不予登记: (一)依法应当认证的而未经认证的; (二)不符合国家、省强制性安全技术和环保标准的; (三)属于国家明令淘汰或者报废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登记的情形。 第十五条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内容变更、所有权转移、报废等,所有权人应当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相应的变更、转移、注销等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进行免费实地安全检验。但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对拖拉机的安全检验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实施安全技术检验的机构应当对检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实施安全检验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对安全检验情况进行汇总,建立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档案。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安全检验为每年一次;检验合格的,依法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第十七条 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应当由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或者具有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资质的机构检测并出具安全技术检测报告。检测合 —4—

格的,其所有人应当在十日内到注册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申领检验合格标志。 第十八条 联合收割机跨行政区域作业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跨行政区域作业的联合收割机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并对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第十九条 禁止使用未经安全检验或安全检验不合格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连续三年未参加安全检验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公告牌证作废、注销登记,并抄送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第二十条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应当悬挂牌照,在未领取正式牌照前,应当申领临时牌照。拖拉机上道路行驶,联合收割机因转场作业、维修、安全检验等需要转移的,其操作人员应当携带操作证件。 高速公路、大中城市中心城区内的道路,禁止拖拉机通行。其他禁止拖拉机通行的道路,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在允许拖拉机通行的道路上,拖拉机可以从事货运,但是不得用于载人。 第二十一条 拖拉机上道路行驶前,其所有人应当依法购买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拖拉机所有人申请购买的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不得拒售、不得违背购买者意愿搭售其他商业保险。 第二十二条 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应当停止使用;达到报废条件的,予以报废。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报废、回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报废、回收的农业机械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监督回收单位进行拆解或者销毁。 第二十三条 达到报废条件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所有人应当及时申请注销登记。逾期三个月未办理注销手续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公告其登记证书、牌照、行驶证作废,同时抄送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查处上道路行驶的已报废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查处情况抄送同级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 第二十四条 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应当取得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拖拉机驾驶培训许可证》。 —5—

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理论教员和教练员应当具备国家和省规定的条件,并经省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对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的办学条件、培训质量等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经有资质的培训机构培训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组织的考试。考试合格的取得相应操作证件。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增加或变更操作机型,应当经原发证机关考核合格后取得相应操作证件。 第二十六条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有效期为六年。操作证件有效期届满前九十日内,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可以向原发证机关申请续展。 操作人员在操作证件有效期满后一年内申请续展的,经原发证机关考核合格后予以续展;逾期一年未申请续展的,由原发证机关公告注销操作证件。 未满十八周岁不得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六十周岁以上七十周岁以下的操作人员应当每年向发证机关提交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健康证明。操作人员年满七十周岁的,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注销其操作证件。 第二十七条 农业机械牌照、行驶证、登记证书、操作证件等遗失或损坏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或者换发。 第二十八条 农业机械操作人员作业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应当按照规定粘贴安全反光标识; (二)农业机械在易燃易爆区作业时,应当有防火防爆等安全防护措施; (三)农业机械及作业场所的危险处应当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 (四)农业机械作业应当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载物、载人不得超过行驶证核定的准载质量、准载人数; (五)农业机械挂车、自卸车厢内和非乘坐部位上不得载人; (六)农业机械拖带挂车或者牵引(悬挂)配套机具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拖拉机以外的其他农业机械不得拖带或者牵引挂车上道 —6—

路行驶; (七)从事有可能被运转机械绞碾伤害的作业时,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八)从事植保作业时,应当采取安全防护和防污染措施。 第二十九条 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安全操作规程,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二)操作与操作证件载明机型不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三)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交给无操作证件的人员操作; (四)变造或者伪造农业机械牌照、操作证件等法定牌证; (五)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品后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六)患有妨碍安全操作的疾病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七)操作拼装或者报废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八)操作未按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第四章 事故处理 第三十条 本条例所称农业机械事故,是指农业机械在作业或者转移等过程中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事件。农机事故分为特别重大农机事故、重大农机事故、较大农机事故和一般农机事故,具体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农业机械事故责任的认定和调解处理。 农业机械在道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处理;拖拉机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处理。 第三十二条 对较大以上农业机械事故,省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和市(州)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分别派员参与调查处理。 第三十三条 开展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应当配备事故勘查车辆、现场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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