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引进人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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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0.07.31•【字号】京人社事业发〔2020〕12号•【施行日期】2020.07.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人社事业发〔2020〕12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市属各部、委、办、局、总公司、高等院校人事(干部)处,人民团体人事(干部)部门,各职称评审服务机构,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及《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京办发〔2018〕4号)精神,规范职称评审程序,加强职称评审管理,保证职称评审质量,现将《北京市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0年7月31日北京市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职称评审工作,加强职称评审管理,保证职称评审质量,根据《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及《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京办发〔2018〕4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称评审是职称评价的主要方式,指按照评审标准和程序对专业技术人才品德、能力、业绩的评议和认定。

职称评审结果是专业技术人才聘用、考核、晋升等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对与本市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以下称用人单位)建立人事劳动关系的专业技术人才,以及在本市工作1年以上自由职业专业技术人才开展的职称评审工作。

第四条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本市职称评审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负责职称评审工作的规划布局、政策制定、平台搭建、组织实施、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

北京市人才引进公开招聘管理办法(暂行).doc

北京市人才引进公开招聘管理办法(暂行).doc

北京市人才引进公开招聘管理办法(暂行) 北京市人才引进公开招聘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首都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吸引各类高层次人才来京创新创业,全面推进“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建设,打造世界高端人才聚集之都,促进引进人才公开招聘平台的制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才引进公开招聘重点围绕高新技术、现代制造、金融、文化创意、现代服务、现代农业等本市重点发展产业及研发机构、科教文卫等事业单位、区域重点企业进行,上述单位申报的高端岗位均可通过公开招聘形式引进高层次人才。

中央在京落地重大项目按照本市服务中央相关政策规定办理。

第三条人才引进公开招聘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突出重点。

人才引进专项计划要与首都发展重点结合,紧密围绕首都重大项目、重大改革、重点产业和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的重大任务展开。

(二)立足高端。

通过专项计划公开发布的人才引进岗位须为高层管理或核心技术岗位,应聘人选须符合我市人才引进的基本条件和要求,并具有丰富工作经验和优秀业绩。

(三)公开公平。

通过规范公开招聘流程、严格笔试面试环节、加强监督引导力度,确保人才引进专项计划公开、公平、公正、有序进行。

第四条引进人才专项计划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按照岗位需求申报、汇总发布职位、报名审核筛选、笔试面试确定人选、办理引进手续等流程进行,具体时间进度安排由年度引进人才专项计划工作方案确定。

第五条用人单位为事业单位,有空缺岗位并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即可申报;企业单位应属于本市重点发展产业或区域重点企业,注册资本金不少于1000万元且在京注册经营三年以上,掌握自主产权核心技术的成长型企业和具有较大发展潜力的高科技小型企业可适当放宽。

第六条企业单位人才需求岗位必须为高层管理或核心技术岗位,高层管理岗位须为部门总监、副总经理以上职位,核心技术岗位须为技术专家、科技带头人、首席技师等职位,且提供福利待遇条件与市场同等职位相当;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需为七级(含)以上岗位,并须明确工作环境、福利待遇等配套政策。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1.03•【字号】京人社专技发〔2019〕7号•【施行日期】2019.01.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管理办法》的通知京人社专技发〔2019〕7号各市属高等学校、高等职业院校、成人院校人事部门,市委、区委党校、社会主义学院人事部门,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人事(干部)处:为贯彻落实《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京办发〔2018〕4号)、《高等学校教师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教师〔2017〕12号)等文件精神,深化高等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在总结全市试行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聘任制改革经验的基础上,市人力社保局、市教委修订完善了《北京市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管理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管理办法(试行)》(京人发〔2005〕37号)同时废止。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2019年1月3日北京市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京办发〔2018〕4号)、《高等学校教师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教师〔2017〕12号)等文件精神,深化高等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进一步完善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管理制度,加强高等学校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监管,推进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高等学校教师职务”,是指高等学校教师系列、自然科学研究系列、社会科学研究系列和实验技术系列专业技术职务。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属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院、成人高等学校(以下统称“高等学校”)的教师职务聘任工作。

市委、区委党校,民办高等学校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引进非北京生源毕业生和人员调京工作渠道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引进非北京生源毕业生和人员调京工作渠道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引进非北京生源毕业生和人员调京工作渠道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7.08.31•【字号】京人社毕发〔2017〕193号•【施行日期】2017.08.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引进非北京生源毕业生和人员调京工作渠道的通知京人社毕发〔2017〕193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关于调整本市引进非北京生源毕业生和人员调京工作渠道的通知》(京人社毕发〔2017〕45号)印发后,相关区人力社保局积极承接市级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引进非北京生源毕业生和人员调京工作(以下简称引进工作)渠道调整工作,各项工作有序推进、平稳实施,但相关工作责任主体还须进一步明确,监管力度有待加强,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本单位作为主管单位负责办理引进工作;市属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一级企业为主管单位负责办理引进工作。

二、区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区属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以本区人力社保局为主管单位负责办理引进工作。

三、非公有制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及其他用人单位,实行属地化管理,一般应由登记注册地所在区人力社保局负责办理引进工作,也可由纳税地所在区人力社保局负责办理引进工作。

四、各区人力社保局一般应由内设行政机构负责引进工作。

确因现行管理体制难以立即调整的,可暂由承担政务服务职责的区人力资源公共服务机构承办引进工作。

严禁收取任何费用。

五、各区人力社保局要紧密结合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加强用人需求分析,制定细化紧缺、急需引进目录,提升引进工作科学化、制度化水平。

要为用人单位提供更加精准的公共服务,提高引进工作针对性和实效性。

各单位要进一步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加强对工作人员的管理教育,严格执行各项纪律。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0.04.19•【字号】京人社专技发[2010]102号•【施行日期】2010.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的通知(京人社专技发[2010]102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各委、办、局人事(组织)部门,市属各高等院校,各直属事业单位:为加强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第6号令),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北京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九日附件:北京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行为,保证选人用人质量,提高人员素质,依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第6号令),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适用本办法。

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和转制为企业的事业单位人员招聘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主要指在市、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的岗位结构比例范围内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工勤技能人员。

除政策性安置人员、急需引进的高层次紧缺人才、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人员外,都要实行公开招聘。

第四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应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是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工作的政策制定和综合管理;市直属事业单位人事部门和市属各部门人事部门具体负责本单位及所属事业单位的公开招聘工作;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区县所属事业单位的公开招聘工作。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8.06•【字号】京政办发[2009]52号•【施行日期】2009.08.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京政办发〔2009〕5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〇九年八月六日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北京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京政发〔2009〕2号),设立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简称市人力社保局,对外可使用北京市公务员局、北京市外国专家局名义开展工作)。

市人力社保局是负责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市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划入的职责。

1.将原北京市人事局、原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职责,整合划入市人力社保局。

2.国家外国专家局下放的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以外的企业、中等以下教育机构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职责。

(二)取消的职责。

1.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2.综合协调外商投资企业劳动工资政策的职责。

3.制定企业惩处职工的基本准则的职责。

(三)划出的职责。

将制定本市公民境外就业工作政策,境外就业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审核和监督检查等职责划给北京市商务委员会。

(四)转变的职责。

1.加强统筹本市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管理职责,完善劳动收入分配制度,充分发挥人力资源优势。

2.加强统筹本市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职责,完善城乡一体化的就业政策和服务体系,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制度。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人才工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境外职业资格认可目录(3.0版)》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人才工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境外职业资格认可目录(3.0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人才工作局•【公布日期】2023.08.28•【字号】京人社事业发〔2023〕24号•【施行日期】2023.08.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人才工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境外职业资格认可目录(3.0版)》的通知京人社事业发〔2023〕24号各区委组织部、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工委组织人事部、社会事业局,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高等院校人事(干部)处,各人民团体人事(干部)部门,各有关单位:为大力推进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和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实施中关村新一轮先行先试改革,深入推进更高水平的对外开放,构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引才用才机制,助力打造世界一流营商环境,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人才工作局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共同研究制定了《北京市境外职业资格认可目录(3.0版)》(以下简称《目录》,见附件1),支持和鼓励持有《目录》内境外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员来京创新创业。

现将《目录》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供国际专业人员来京便利服务持有《目录》内境外职业资格、与在京单位建立人事劳动关系的人员享受以下便利化服务:1.中国籍人员可纳入本市工作居住证办理范围。

2.部分境外职业资格可对应具备相应系列(专业)中级职称,并可作为申报本市高级职称的条件;本市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对符合对应条件的人员按照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条件和聘任程序,择优聘任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职务。

3.外籍人员可办理有效期5年以内的多次签证或居留许可,符合条件的纳入办理永久居留便利通道,可向公安机关口岸签证部门申请口岸签证。

4.外籍人员办理工作许可可不受学历、学位、工作经历限制,年龄可放宽至65周岁(高精尖产业领域可放宽至70周岁),符合外国高端人才(A类)条件的,可办理5年以内的有效证件。

北京市人才引进政策人事局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北京市人才引进政策人事局篇一:北京办理人才引进条件北京:办理引进人才的条件--办理引进人才条件一、所在单位必须是:高新技术企业、民营科技企业、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研究开发机构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北京市紧缺人才、年龄在45周岁以下且身体健康者,可申请办理引进人才手续:1、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且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2、在国内外获得硕士及以上学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经国家教育部留学人员服务中心评估认定证明)。

办理引进人才所需报送的材料一、引进人才所需报送的材料1、申请单位的申请证明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抬头写:北京市人事局,内容包括单位的基本情况(公司经营范围,在华在京投资发展情况),引进人才的理由(公司对专业技术、管理人才需求情况),以及需要引进的人才的基本情况和突出业绩(对公司的价值、贡献)。

以第三人称写。

2、填写《引进人才审批表》(一式一份):单位在申请单位意见处盖章,申请理由处内容应该是书面申请证明的缩写,以第三人称写。

《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一式三份):单位在承办单位盖章处盖章,“迁移原因”一栏注明“引进人才”,“随迁人员”栏空着,一律不填任何内容;如有随迁家属,配偶单独填写《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一式三份)。

3、申报单位的高新技术企业、民营科技企业、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及其研究开发机构的认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

4、引进人员与单位签定的聘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5、引进人员的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证书、身份证、户口本等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6、引进人员取得的研究成果和突出成绩的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7、引进人员原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全面工作鉴定及同意调出证明各一份(抬头写:北京市人事局)。

8、引进人员的完整人事档案。

9、引进人员近期(近三个月)体检证明(在区县级以上医院进行常规体检)。

可以在其他材料都齐全后再进行体检。

北京市怀柔区引进人才办法(试行)

北京市怀柔区引进人才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快实施人才强区战略,加大人才资源开发的力度,以更开放的政策,更灵活的机制,创造有利于人才发展的环境,广泛吸引优秀人才来怀创业,促进怀柔经济及社会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北京市有关政策,结合怀柔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引进人才的重点行业范围和对象包括:1、政府工作部门引进具有城市规划、经济管理、金融、信息、法律等公共管理知识和能力的高级公共管理人才。

2、教育系统引进具有创新能力和科学精神的紧缺学科骨干教师及学科带头人;医疗卫生系统引进具有深厚理论功底、丰富实践经验的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

3、生态农业、汽车制造、食品饮料、旅游等重点产业引进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和熟悉国际国内市场、具有现代管理知识的高级经营管理人才及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特殊技能技术工人。

4、高新技术产业引进具有科研开发能力的专业技术人才和具有现代管理知识的高级经营管理人才。

第三条引进人才的条件是:引进的人才必须是我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所急需和紧缺的各类人才,重点引进具有大学本科(含)以上学历和中级(含)以上职称的中、高层次人才;虽不具备上述学历和职称,但具有一技之长或特殊技能的人才,也可根据实际需要引进。

引进的人才应是用人单位紧缺且在本区、本市招聘无法解决的专业人才。

引进的人才应经过一年以上时间考察或试用能胜任对口专业岗位工作并签定不少于5年工作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

第四条人才引进采取以下方式进行:1、通过就业或调动的形式到本区工作。

2、采取借调、兼职、定期服务、科研和技术合作、咨询讲学等柔性流动方式来怀创业和工作。

可不迁户口,不转关系,来去自由。

3、携带项目或资金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通过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技术入股或承包、领办、创办、联办各类企业等形式到本区工作。

第五条邀请国内外知名专家、学者来怀担任顾问或指导工作应签署协议,明确来怀工作内容、期限、报酬、待遇等事项。

协议涉及的人才服务事项由区组织、人事部门落实。

《北京市人才引进公开招聘管理办法》京人社调发[2012]42号

北京市人才引进公开招聘管理办法(试行)京人社调发[2012]42号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首都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吸引各类高层次人才来京创新创业,全面推进“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建设,打造世界高端人才聚集之都,促进引进人才公开招聘平台的制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才引进公开招聘重点围绕高新技术、现代制造、金融、文化创意、现代服务、现代农业等本市重点发展产业及研发机构、科教文卫等事业单位、区域重点企业进行,上述单位申报的高端岗位均可通过公开招聘形式引进高层次人才。

中央在京落地重大项目按照本市服务中央相关政策规定办理。

第三条人才引进公开招聘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突出重点。

人才引进专项计划要与首都发展重点结合,紧密围绕首都重大项目、重大改革、重点产业和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的重大任务展开。

(二)立足高端。

通过专项计划公开发布的人才引进岗位须为高层管理或核心技术岗位,应聘人选须符合我市人才引进的基本条件和要求,并具有丰富工作经验和优秀业绩。

(三)公开公平。

通过规范公开招聘流程、严格笔试面试环节、加强监督引导力度,确保人才引进专项计划公开、公平、公正、有序进行。

第四条引进人才专项计划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按照岗位需求申报、汇总发布职位、报名审核筛选、笔试面试确定人选、办理引进手续等流程进行,具体时间进度安排由年度引进人才专项计划工作方案确定。

第五条用人单位为事业单位,有空缺岗位并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即可申报;企业单位应属于本市重点发展产业或区域重点企业,注册资本金不少于1000万元且在京注册经营三年以上,掌握自主产权核心技术的成长型企业和具有较大发展潜力的高科技小型企业可适当放宽。

第六条企业单位人才需求岗位必须为高层管理或核心技术岗位,高层管理岗位须为部门总监、副总经理以上职位,核心技术岗位须为技术专家、科技带头人、首席技师等职位,且提供福利待遇条件与市场同等职位相当;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需为七级(含)以上岗位,并须明确工作环境、福利待遇等配套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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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引进人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18.02.28
•【字号】京人社调发〔2018〕38号
•【施行日期】2018.02.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市场
正文
关于印发《北京市引进人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京人社调发〔2018〕38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政府各委、办、局人事处,各市属机构人事处,各相关单位:
现将《北京市引进人才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2月28日北京市引进人才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本市人才队伍结构,加强首都经济社会发展的人才保障,根据《关于率先行动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方案》(京发〔2017〕20号)、《关于优化人才服务促进科技创新推动高精尖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京政发〔2017〕38号)及国家和本市引进人才相关政策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围绕北京“四个中心”战略定位和城市总体规划布局,立足首都经济社会发展的多样化人才需求,坚持政治站位,坚持首善标准,以德为先,通过多种方式不拘一格地为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创新主体引进紧缺急需人才。

第三条建立优秀人才引进的“绿色通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来京工作的,可快速办理引进手续:
(一)“千人计划”和“海聚工程”的中国籍入选专家;
(二)“万人计划”、“高创计划”、中关村“高聚工程”的入选人;
(三)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奖人,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及以上奖项的主要获奖人,本市科学技术奖一等奖及以上奖项的主要获奖人。

第四条支持优秀创新创业团队引进人才:
(一)在京承担国家和本市科技重大专项、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和工程等任务或进行其他重要科技创新的优秀人才团队,其领衔人可办理人才引进;由2名国家或本市重大人才工程入选人推荐,优秀人才团队的成员可申请办理人才引进;
(二)近3年累计自主投入5000万元以上(含)或近3年累计获得7000万元
以上(含)股权类现金融资的创新创业团队,自主投入资金或融资资金到位且运营效果良好的,其主要创始人和核心合伙人可办理人才引进;近3年累计自主投入1亿元以上(含)或近3年累计获得1.5亿元以上(含)股权类现金融资的创新创业团队,自主投入资金或融资资金到位且运营效果良好的,由2名主要创始人或核心合伙人推荐,其团队成员可申请办理人才引进;
(三)市属各区(含经济技术开发区)、集团总公司及其他相应单位实施的重点人才工程中创新创业成效突出的入选人,可申请办理人才引进。

第五条加大科技创新人才及科技创新服务人才引进力度,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可申请办理人才引进:
(一)“中国专利金奖”获奖专利的发明人、获得3项以上(含)发明专利的独立完成人、以第二作者及以上身份获得6项以上(含)发明专利的主要完成人,其专利在京落地转化并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
(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总部企业、新型研发机构等科技创新主体中承担重要工作,近3年每年应税收入超过上一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一定倍数的(企业注册在城六区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为8倍,注册在本市其他区域的为6倍);
(三)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金融机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等科技创新服务主体中承担重要工作,近3年每年应税收入超过上一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一定倍数的(机构注册在城六区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为20倍,注册在本市其他区域的为15倍);
(四)本市青年英才创新实践基地入站人员,出站后被本设站单位聘用的。

第六条加大文化创意人才引进力度,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可申请办理人才引
进:
(一)在京注册运营、近3年年均营业收入3亿元以上(含)且年均税后净利润2000万元以上(含)的文化创意企业,其任职满3年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
(二)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化艺术、文物保护等领域国家级奖项获奖人和国家级文化创意人才培养工程入选人;
(三)社会贡献较大的知名媒体人、自由撰稿人、艺术经纪人、文化传承人、展览策划人和文化科技融合人才,以及著名的作家、导演、编剧、演员和节目主持等人员。

第七条加大体育人才引进力度,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可申请办理人才引进:(一)具有国际影响力的重大赛事策划人和组织人、著名运动员和教练员、国际级和国家A级裁判员、知名体育解说员和体育节目主持人;
(二)具有良好发展趋势和培养前途的优秀体育后备人才。

第八条加大国际交往中心建设的人才保障,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申请办理人才引进:
(一)在京注册的重要国际组织或国际组织分支机构聘用的核心人员;
(二)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及其研发机构、外国或港澳台地区来京投资设立的规模以上企业等聘用的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专业技术人员;
(三)本市急需的具有全球视野、掌握世界前沿技术、熟悉国际间商务、法律、金融、技术转移等规则的人才。

第九条加大金融人才引进力度,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可申请办理人才引进:
(一)基金管理人和所管理基金均在京设立并备案,实收资本1亿元以上、近3年实际投资本市高精尖产业5000万元以上的天使投资基金管理人,其任职满3年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合伙人、合伙人委派代表等高级管理人员;
(二)基金管理人和所管理基金均在京设立并备案,实收资本3亿元以上、近3年实际投资本市高精尖产业5亿元以上的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其任职满3年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合伙人、合伙人委派代表等高级管理人员;
(三)在京设立的金融控股集团、持牌金融机构、金融基础设施平台、金融组织聘用的贡献突出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业务骨干。

第十条加大教育、科学研究和医疗卫生健康等专业的人才引进力度,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可申请办理人才引进:
(一)具有国家“双一流”大学(或学科)或国家级重点实验室5年以上工作经历,且具有高级职称的高等教育人才和科研人才;
(二)具有省级或地市级优质中小学10年以上教学经验,且具有高级职称的教师;
(三)具有三级医院10年以上从医经验,且具有高级职称的医疗卫生健康专业人员;
(四)本市紧缺急需的其他具有相应水平的教育和医疗卫生健康人才,以及其他类型事业单位所需的专业人才。

第十一条加大高技能人才引进力度:
(一)世界技能大赛获奖人及其主教练、本市职业技能一类竞赛第一名获奖人及其它国家级以上相应技能竞赛第一名获奖人且贡献突出的,可办理人才引进;
(二)本市科技成果转化紧缺急需的高技能人才,可申请办理人才引进。

第十二条建立自由职业者引进通道。

对本市科技创新或文化创新贡献突出且依法纳税的自由职业者,可申请办理人才引进。

第十三条拓展紧缺急需人才遴选引进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符合首都城市功能定位和产业发展方向的各类用人主体中稳定工作、贡献突出,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可申请办理人才引进:
(一)在国内外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
(二)经人才引进综合评价合格的;
(三)经本市行政区域内各区或局级单位按程序推荐的;
(四)经相应的人才认定委员会认定推荐的;
(五)其他特殊特艺人才或紧缺急需人才。

第十四条拟引进的人才应无刑事犯罪记录,提出引进时一般应在聘用单位工作满2年。

引进时年龄原则上不超过45周岁,“三城一区”引进的可放宽至50周岁,个人能力、业绩和贡献特别突出的可进一步放宽年龄限制。

引进人才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随调随迁。

第十五条加强引进人才落户保障。

引进人才无产权房屋的,可在聘用单位的集体户落户;聘用单位无集体户的,可在单位存档的人才公共服务机构集体户落户。

第十六条优化引进人才办理程序。

引进人才本人签署诚信声明,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做出书面承诺后,由聘用单位向所在区(含经济技术开发区)或具有管辖权的局级单位提出申请,报市人力社保局审核。

市人力社保局对拟
引进人才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办理引进落户手续。

第十七条明确引进人才工作职责。

市人力社保局负责对全市引进人才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各区人力社保局(含开发区人劳局)、具有管辖权的局级单位人事部门等报送单位负责对引进人才发挥作用情况进行跟踪问效;聘用单位负责加强对引进人才的管理与服务,履行帮助办理引进手续、缴纳社会保险等责任和义务;申请人应如实提供引进材料,并遵守法律法规和聘用单位规章制度。

第十八条加大廉政风险防范和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力度。

加强制度建设,规范工作流程,明确相关主体职责,防范廉政风险。

人才引进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贿受贿、推诿拖延等行为的,依法依规处理。

其中,主管部门和聘用单位给予全市通报、压减办理数量、列入黑名单、暂停办理调京业务等处理;申请人取消调京资格、不良信息按照本市有关规定进行有效期为5年的记录,已取得本市常住户口的予以注销;相关人员违法违规线索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施行,此前发布的《北京市引进人才和办理<北京市工作寄住证>的暂行办法》(京人发〔1999〕3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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