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大唐国际道真水电开发有限公司环境保护管理办法(2019年版)

贵州大唐国际道真水电开发有限公司环境保护管理办法(2019年版)
贵州大唐国际道真水电开发有限公司环境保护管理办法(2019年版)

贵州大唐国际道真水电开发有限公司

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2019年版)

【制度摘要】

业务类别:环境保护类

适用范围:贵州大唐国际道真水电开发有限公司

废止说明:《重庆渝浩水电开发有限公司环境保护管理办法(2018年版)》(渝浩水电制【2018】105号)废止。

内容概要:《贵州大唐国际道真水电开发有限公司环境保护管理办法(2019年版)》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法规和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大唐集团公司环境保护管理办法》、《中国大唐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第2次修订。本办法共分九章五十一条,主要明确了公司环境保护的管理机构和职责、岗位责任制、监督管理、环境保护管理、应急管理、无组织排放、危废固废管理、奖励与惩罚等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司环境保护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贵州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规和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大唐集团公司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和《中国大唐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公司环境保护工作实行总经理负责制,公司总经理对企业环境保护工作负总责。公司要加强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加强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维护,依法履行国家

和地方法规规定的环境保护责任和义务,全面完成上级公司下达的环境保护工作任务。

第三条环境保护工作坚持科学发展及可持续发展方针,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实行“公司领导、分级负责、项目牵头、专业管理”的管理和运作模式。以科学合理地保护环境为出发点,依法经营,推进清洁生产,创建环境友好型企业,努力促进公司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和谐统一。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环境保护工作,是指在生产运行中、技术改造和小型基建中为防止可能对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所实施的各项保护措施和工作,贯穿公司整个寿命的各个阶段。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贵州大唐国际道真水电开发有限公司。

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管理机构

(一)成立环境保护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公司环境保护工作。

组长:总经理

副组长:各分管副总经理

成员:安全环保部主任、设备部主任、运维部主任、综合部主任、计划营销部主任、移民部主任、工程部主任、财务部主任、党群工作部负责人、各外委项目部负责人

(二)环境保护领导小组下设环境保护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全环保部,负责公司环境保护日常管理工作。

主任:安全环保部主任

成员:安全环保部全员及运维部、设备部、计划营销部、综合管理部(人力资源部)及各外委项目部安全员第七条领导小组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分公司的环境保护管理制度、标准、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制定公司环境保护工作计划。

(二)负责完成上级公司下达的年度环保指标。

(三)组织编制公司环保管理制度,落实职能部门的环保职责范围以及奖惩条例,并负责监督执行。

(四)配合技术服务单位(科研院所)完成技术监控工作。

(五)负责公司环保、水保设施(主要是各渣场和料场、污水处理设施、绿化工程、生态放流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

(六)负责库区水质监督,对水质异常变化提出解决措施并上报。

(七)负责对公司噪声、工频电场、工频磁场和六氟化硫设备等可能对人身及环境造成不良影响的有害因素进行监督。

(八)负责调查本企业发生的环境污染事件和纠纷,提出解决措施并上报。

(九)负责基建期间环境保护措施严格按国家“三同时”

的要求得到认真落实。

(十)负责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大纲)委托、审查、审批及相关工作。

(十一)负责建设过程中环保措施的落实和环保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确保各项措施不降低标准、不漏项并按期实施。

(十二)负责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工作组织及整改工作,确保工程顺利验收。

(十三)负责定期对职工进行环保宣传和教育。

第三章环保责任制

第八条总经理职责

(一)总经理对公司环境保护工作负总责,全面负责公司的环境保护工作,监督、指导、协调、考核公司环境保护工作。

(二)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制度和标准,建立健全环境保护责任制,组织制定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和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保证必要的环境保护资金投入,保证公司依法合规经营。

(三)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批准、发布公司环境保护长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监督实施。

(四)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组织机构、环保监督管理体系,设置岗位和配备专业人员,组织制定公司各部门、各级人员环境保护职责,保证环境保护工作正常开展。

(五)掌握公司环境现状,及时分析、研究、解决公司的重大环境保护隐患、问题,组织审定重大环境保护治理项目方案。

(六)督促、检查、考核、公司环境保护责任制落实情况。

(七)负责协调环境管理体系正常运转所需要的人力、财力和物力,保证环境治理资金的投入。

(八)负责环境污染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环境应急救援机制,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包括地方政府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提高公司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

(九)负责参与和配合一般及以上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救援、调查和处理工作。

(十)组织公司环保迎检工作。

第九条党委书记职责

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原则,对公司环境保护工作负领导责任。

(一)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制度和标准,接收上级公司的监督和考核。

(二)将环境保护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积极宣传、贯彻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制度和标准,加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工作,督促公司环保长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的落实,充分发挥党群组织对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作用。

(三)把环境保护工作列入党委的重要议事日程,研究

解决有关环境保护的重大隐患和重要问题,动员和组织党员、团员积极参加环境保护活动,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四)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调整、任免干部的考核内容,强化党政领导干部问责,严肃环境保护事故责任追究;

(五)参与和配合一般及以上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救援、调查和处理工作。

第十条分管工程建设的副总经理的环保职责

(一)协助总经理开展公司的环境保护工作,监督、指导、协调、考核公司环境保护工作,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环境保护工作负责。

(二)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制度和标准,协助总经理建立健全公司环境保护责任制,指导制定公司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和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保证分管环境保护工作依法合规。

(三)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审核公司环境保护长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监督实施。

(四)协助总经理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组织机构、监督管理体系,设置岗位和配备专业人员,督促分管各部门、各级人员落实环境保护职责,保证环境保护工作正常开展。

(五)掌握公司环境现状,及时参与分析、研究、解决公司的重大环境保护隐患、问题,参与审定重大环境保护治理项目方案。

(六)负责组织开展环保水保验收工作及督促环保水保验收资料的归档。

(七)参与和配合一般及以上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救援、调查和处理工作。

(八)督促分管部门做好外包单位的环保工作。

(九)落实分管范围内的其他环保工作。

第十一条分管移民、后勤的副总经理的安全职责

(一)协助总经理开展公司的环境保护工作,监督、指导、协调、考核公司环境保护工作,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环境保护工作负责。

(二)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制度和标准,协助总经理建立健全公司环境保护责任制,指导制定公司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和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保证分管环境保护工作依法合规。

(三)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参与审核公司环境保护长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监督实施。

(四)协助总经理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组织机构、监督管理体系,设置岗位和配备专业人员,督促分管各部门、各级人员落实环境保护职责,保证环境保护工作正常开展。

(五)掌握公司环保现状,及时参与分析、研究、解决公司的重大环境保护隐患、问题,参与审定重大环境保护治理项目方案。

(六)参与和配合一般及以上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救援、调查和处理工作。

(七)督促分管部门做好外包单位的环保工作。

(八)落实分管范围内的其他环保工作。

第十二条生产副总经理职责

(一)协助总经理开展公司的环境保护工作,监督、指导、协调、考核公司环境保护工作,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环境保护工作负责。

(二)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制度和标准,协助总经理建立健全公司环境保护责任制,指导制定公司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和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保证分管环境保护工作依法合规。

(三)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参与审核公司环境保护长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监督实施。

(四)将环保设施纳入主设备管理,负责组织环保设施的检修、运行,保证环保设施运行稳定,污染物达标排放。

(五)负责组织落实环保部门、上级公司环境保护相关要求,监督、指导各部门对环保设施进行技改,满足环保新要求。

(六)负责审核环保设施技改、检修工作内容计划。

(七)组织、落实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救援,参与和配合一般及以上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救援、调查和处理工作。

(八)从环保运行技术、设备改造和维护、现场安全文明作业、费用落实等方面保证环保工作的正常进行。针对实际问题,组织召开专题会议,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九)结合上级公司技术监督要求,根据公司实际组织制定环保技术监督工作计划,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开展环保技术监督工作,建立健全环保设备技术档案。对技术监督过程

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配合相关专业提出整改措施并监督其落实。按地方环保主管部门及上级公司的要求,如期审核、上报各类环保部信息。

(十)出现大设备故障和污染事故时,按照《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环境事件调查与处理管理办法》组织、参与调查。

(十一)组织公司环保迎检工作,根据检查结果督促问题整改。

(十二)督促指导公司有关部门落实上级公司及环保部门环境保护各项要求,保证污染物达标排放,不发生环保事件。

(十三)落实分管范围内的其他环保工作。

第十三条安全环保部的职责

安全环保部是公司环境保护管理的监督部门,负责公司环境保护监督和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传达国家、地方环保部门以及上级公司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组织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监督公司各部门落实执行。

(二)负责公司环境保护技术监督、污染源监督和信息上报工作。

(三)负责组织公司各类环保迎检和问题整改工作。

(四)负责环保设施运行与维护的监督,对外沟通及信息报送。

(五)负责组织落实“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等制度和有关规定。

(六)负责监督各部门建立健全公司环境保护管理档案。

(七)负责编制公司环保应急预案,组织开展环境保护事故应急演练。

(八)参与一般及以上环境污染事故和环境纠纷调查。

(九)配合开展公司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培训。

第十四条安全环保部主任(主任助理)职责

(一)督促部门环保主管做好公司环保技术监督工作。

(二)负责组织、参与各级环保部门现场执法检查、监测。

(三)协调解决环保监督方面存在的问题。

(四)协调公司各部门开展环保工作。

(五)组织、参加环保迎检工作,监督落实问题整改工作。

(六)审核上报的公司环保信息。

(七)本职工作范围内其他环保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十二条安全环保部环保主管职责

(一)及时传达各级环保部门、上级公司环保要求,监督环保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落实。

(二)负责环保技术监督工作,制定环保技术监督工作计划,并监督计划落实情况,参加环保技术监督会。对环保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通知相关专业,提出整改建议并监督其落实。

(三)督促各部门建立健全环保管理档案。

(四)监督生产生活废水和危废管理及坝前漂浮物等情

况,发生环保事件时,并按规定向重庆分公司、地方环保部门报告。

(五)定期收集整理各部门环保资料数据,按时向上级公司、各级环保部门报送环保报表。

(七)负责环保应急管理,按法律法规及上级公司要求编制环保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

(八)负责环保迎检管理,建立健全环保迎检预案,定期组织环保迎检演练。

(九)参加环保事件调查分析。

(十)负责公司环保信息上报工作。

第十三条运维部职责

(一)负责生产生活废水处置装置、油水分离器等环保设备设施及相关系统的运行维护和管理工作,按照要求定期开展生产生活废水设备设施的日常维护工作并做好维护记录,负责提交本部门有关的环保物资采购计划。

(二)负责做好部门环境保护台账及档案管理。按照各级环保部门、上级公司和公司要求,建立环保设施运行系统图、运行规程、环保设施运行统计台账,做好台账记录、报送、管理等工作。

(三)建立环保设备设施运行定期工作清单,定期开展环保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环保隐患排查台账,从人、物、环境、管理等方面发现环保隐患,及时联系责任部门处理。

(四)负责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危险废物的收集、移交工作,并做好台账管理。

(五)负责部门应急管理工作,做好应急预案培训、演练、修订,并组好部门应急物资管理。

(六)负责组织坝前清漂工作,并做好清漂台账。

(七)配合各类环保检查及监督工作、参加环保事件调查分析,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环保信息报告工作。

(八)做好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其他环保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运维部主任(副主任、主任助理)职责

(一)部门主任是部门环保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将环保设施纳入主设备运行管理。组织制定环保设施运行技术措施,完善环保设施运行管理台账,保证污染物达标。

(二)组织制定环保设施运行异常应急预案。

(三)及时组织坝前漂浮物清漂工作,保证不发生因坝前漂浮物发生的环保事件。

(四)督促本部门定期开展本部门负责的环保设施设备按照规定开展定期工作和日常维护,保证环保设施设备正常运行,不发生因环保设备设施发生环保事件。

(五)负责审核本部门需报的环保信息。

(六)组织部门人员接受、配合各类环保检查等工作。

(七)按照公司隐患排查制度组织开展部门环境保护隐患排查治理,建立环保隐患排查台账,进行环保隐患处理。

(八)负责本部门环保应急物品管理工作。

(九)参加环境污染事件的调查、分析工作。

(十)本部门负责的其他环保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运维班长职责

(一)当班期间对环保设备设施的运行负责,传达领导决策方针,领导运维人员完成各项环保工作,是当班的环保设备设施运行第一责任人。

(二)负责当值期间废水处理设施正常、稳定运行。

(三)环保设施运行状态异常,按公司制度进行信息报送。

(四)组织运行人员做好环保设施运行、维护及定期工作,并做好环保设备设施和大坝漂浮物清理台账。

(五)负责部门运行人员环保应急物品管理。

(六)按照要求开展环保迎检工作。

第十六条设备部职责

(一)负责组织有资质的单位开展生产生活废水处理系统等环保设施的检修与维护。

(二)建立环保设备设施维护定期工作标准,定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及时消缺,使环保设备设施处于良好状态。

(三)负责建立健全设备设施设计、建设、检修、维护台账记录及档案管理。

(四)负责环保设备设施检修规程、检修维护计划、技术改造措施的制定与落实。

(五)参加环境污染事故的调查、分析和环保迎检工作。

(六)负责环保设备备品备件采购计划,采购计划能够满足现象需要。

(七)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环保部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设备部主任(主任助理)职责

(一)将所辖环保设备纳入主设备管理,组织专业人员定期对环保设施进行维护、保养、校准,保证各环保设备健康水平。

(二)督促环保设备设施的设备管理人员和运维部做好设备管理和运行维护工作,确保各环保设备、设施可靠运行。

(三)负责配合各级环保部门及上级公司现场环保监督检查等工作,参加公司组织的环保迎检工作,落实环保问题整改工作。

(四)组织建立健全环保设备检修规程、管理制度、环保设备设施档案、检修维护记录等技术档案。

(五)组织开展环保设备设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隐患排查台账,消除环保隐患。

(六)参加环保事件分析。

(七)负责岗位职责范围内的其他环保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设备各有关专业职责

(一)负责建立所辖范围内环保设备设施定期工作标准,作好环保设备管理工作,保证环保设备的可靠性。发生环保设备异常,及时组织处理,保证环保设备正常运行。

(二)按照环保技术监督档案管理要求,建立健全相应的设备台帐、检修规程、设备管理制度、检修维护记录。

(三)配合现场环保监督检查等工作。

(四)参加环保事件分析。

(五)负责专业范围内使用的环保应急物品管理。

第十九条计划营销部职责

(一)负责危险废物库房管理、危险废物依法合规处置工作。建立健全危险废物管理制度、危险废物台账,做好1号库房的消防器材、标识标牌的检查和管理工作,做好台账记录、报送、管理,并对危险废物处置情况进行跟踪。

(二)定期开展本部门范围内的环保隐患排查,建立隐患排查台账,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三)按责任部门采购计划开展环保设备备品、备件采购、保管。

(四)参加公司组织的环保隐患排查和落实整改工作,参与环保迎检和落实问题整改工作。

(五)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其他环保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党群工作部职责

(一)负责环保舆情监控,发现有关公司环保舆情及时按照工作流程进行汇报。

(二)负责环保迎检过程中影像资料拍摄、保存。

第二十一条财务部职责

(一)负责按照国家环境保护税务缴纳规定按期缴纳环境保护税。

(二)负责环境治理资金落实到位。

第二十二条工程建设部职责

(一)负责小修基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包括水土保持方案)设计审查。

(二)负责公司小型基建项目按环境保护要求开展工作。

(三)组织开展环境保护专项竣工验收和备案工作。

(四)组织完成环保竣工验收资料的归档工作。

(五)参加公司组织开展的环保隐患排查和落实整改工作,参加公司环保迎检工作。

(六)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其他环保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综合管理(人力资源)部职责

(一)负责落实各项环保管理制度。

(二)负责组织开展公司化粪池的定期清理工作。

(三)负责公司本部门负责的危废固废依法合规处理。

(四)做好各类环保资料的档案管理工作。

(五)参加公司组织的环保隐患排查和落实整改工作。

(六)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其他环保管理工作。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公司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综合计划管理体系。对上级公司下达环境保护治理任务和计划指标,定期进行监督考核。

第二十五条环境保护设施是公司生产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并应纳入公司生产经营管理范围,实行全过程管理。

第二十六条各部门要根据环境保护法规要求,不断提高环境保护设备管理水平和监督管理水平。

第五章环境保护管理

第二十七条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或其他突发性事件,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妥善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按国家法规要求和分公司危急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向分公司和当地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对重大和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必须同时上报公司所在地的电力监管机构和政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

第二十七条建立完善的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编制污染防治计划,按要求逐级上报审批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八条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必须满足国家和当地排放标准要求。产生的危险废弃物,必须按有关规定申报登记,严格管理和处置,防止污染环境。

第二十九条将环境保护设备、设施要纳入主设备同等管理,加强运行、维护管理,不得擅自停运或拆除,发生故障时及时修复。确需停运或拆除的,必须提前征得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报分公司。环境保护设施的规模、地点、工艺发生重大变化时,向分公司申报,并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三十条根据污染治理需要,统筹安排污染防治计划和资金。政策、法规规定的或申请用于环境保护的资金必须全部专项用于污染治理。

第三十一条生产过程中环境保护设备的运行和维护,运维部要建立完整的记录,并实行严格的档案管理。生产生活污水检测委托有资质的监测单位,定期开展检测。

第三十二条达标排放管理

(一)运维部要加强环保设备和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二)废水排放要满足环评等相关要求。

(三)生活污水排放应达到地方环保部门的相关要求。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每季度对污水处理设备排放废水进行抽样检测,须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一级排放标准。

第三十三条水生态保护管理

(一)定期开展鱼类增殖放流,且保证鱼类品种、数量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要求,公证机构出具放流公证书并存档。

(二)按照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或政府要求开展生态放流。

(三)严格按照水库调度规程执行生态放流流量,利用水库调度系统做好流量监测,并保留一年以上的监测数据。

第三十四条无组织排放管理

(一)各部门要加强无组织排放管理,落实主体责任。

(二)严禁随意倾倒危废固废,计划营销部必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进行处置,确保处置过程依法合规。

(三)发包部门和部门负责人是运输车辆和车辆经过道路(包含厂区周边)的管理部门和责任人。对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督促外包单位封闭化运输,保证运输车辆表面清洁,严禁遗洒滴漏,及时对运输道路进行洒水降尘和清扫;如运输

道路靠近敏感地区,应合理安排运输时间,最大程度降低对周边环境的影响,避免负面舆情的发生。

(四)运输车辆应符合地方政府对车辆排放标准和燃油品质的要求。

第三十五条危废固废管理

(一)公司员工负责将自身产生的废弃物收集分类,储放到生产生活区域内的垃圾箱或垃圾桶内。

(二)综合管理部督促物业公司按照要求将生活垃圾运送到指定的位置,严禁生活垃圾随意丢弃。

(三)危险废物的存放按公司《危险废物管理办法》执行。

(四)废物的处置必须委托废物处置单位进行合法回收,若是私人清运,要与承包清运人签订废物处置保证书,说明废物流向,以避免污染环境。

(五)大坝清漂产生的废物清运时,运维部要做好台账。

(六)对环境有较大影响的危险废物,必须由具有危险废物收购许可证单位进行处置,严格按公司《危险废物管理办法》流程处置。

(七)安环部组织对各类废物的暂存位置及暂存情况进行检查,检查是否有异常情况发生,若有异常则应立即进行处理。

(八)当废物的产生量较多时,由责任部门通知有关单位清运。

(九)当发现他人在电站周边和电站大坝管理及保护范围内倾倒固体废物,应拍摄现场倾倒照片,并立即向安环部报告,由安环部向公司领导汇报。

第三十六条环保迎检管理

(一)要高度重视环保迎检管理工作,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管理要求,下发正式文件成立总经理为组长的迎检组织机构,制定迎检方案。

(二)安环部要根据范本编制迎检汇报材料,固定迎检会议室,明确迎检人员,确定迎检路线。

(三)安环部要认真组织全过程环保突击检查迎检实战演练,确保各级、各岗位人员熟知迎检预案相关内容和要求,重要岗位设置应急处置卡;加强对领导干部的专业培训,不断提高迎检水平。

(四)接到各级环保部门检查通知后,安环部应第一时间汇报至分公司安全监督与生产部,由总经理下令并启动相应级别的环保迎检预案。

(五)环保迎检应期间执行公司领导带班制度,迎检人员必须熟知公司环保设施运行情况及相关环保要求。如检查人员提出质疑,应第一时间解释清楚,避免产生误解,防止带着问题离开现场。

(六)各级环保检查结束后,安全环保部在2小时内应书面汇报分公司安全监督与生产部,并做好后续情况跟踪。如存在问题,应做好后续协调和舆情应对工作。

第三十七条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或其他突发性事件,必须

华能威海电厂环境保护技术监督管理制度

华能威海电厂环境保护技术监督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环境保护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电厂的环境保护工作是电力生产和管理的重要内容,也是保证电力设备安全、稳定运行的一项重要措施,电厂环境保护技术监督工作是做好电厂环境保护的重要保证。 第二条环境保护技术监督必须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工作方针,坚持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政策,不断推广环境保护新技术,提高监督水平。环境保护技术监督是一项生产监督活动,必须纳入生产管理的全过程。 第三条本制度规定了华能威海电厂环境保护的管理职能、管理内容与方法,标准的检查与考核。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华能威海电厂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环境保护技术监督工作在厂部的领导下,成立以厂长为组长,由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的环境保护技术监督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电力工业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规章、制度、标准。 (二)制定和实施本厂环境保护规划和目标。

(三)审查、批准电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监督“三同时”的实施和管理。 (四)负责粉煤灰综合利用和废水资源化的管理。 (五)负责与上级和地方环境保护部门协调重大环保问题。 第六条、生产部是环境保护技术监督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检查做好环境保护技术监督的各项工作。 第七条要建立环境保护技术监督网,配备环境保护专职(责)人员,在厂长的领导下,进行电厂的环境保护技术监督工作。 (一)厂长的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的各项环境保护法令、法规及有关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和规定。严格贯彻环保“三同时”。 2、负责全厂的环境保护工作,对国家承担法律责任。分管环境保护的副厂长应在厂长的委托下做好环境保护工作。 3、定期召开环境保护领导小组(或环境保护技术监督网成员)会议,研究制定全厂的环境保护工作规划,积极听取对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 (二)环境保护专职(责)的职责: 1、在分管厂长(总工程师)的领导下,贯彻执行国家、部和省有关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和监督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 2、负责组织编制本单位环境保护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3、负责组织本单位环境监测、污染的调查、环境治理工作及监督环保“三同时”的执行。

贵州省环境保护条例全文

贵州省环境保护条例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贵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第三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环境保护必须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相协调,做到经济建设、城乡建设和环境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五条环境保护必须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全面规划,区域控制,综合治理;实行谁决策谁负责,谁开发谁保护,谁污染谁治理。 第六条加强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开发,推广无污染或少污染、低消耗、综合利用率高的科学技术和生产工艺。重视发展环境保护产业。广泛开展环境保护的国际合作及科技交流。 第七条省和各自治州、市、县、自治县、特区、市辖区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以下简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保护自然资源,改善环境状况,提高环境质量。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的环境保护规划必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所需环境保护资金,按有关规定列支。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提高人民的环境意识和环境法制观念。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本地的环境保护工作。 第十条在保护和改善环境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一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十二条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自治州、市、县、自治县、特区、市辖区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检查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贯彻执行,协调有关部门的环境保护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监察; (二)拟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参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城市总体规划、国土规划和区域开发规划中有关环境保护部分的制定工作; (三)统一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环境污染及其它公害的防治工作; (四)统一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自然保护工作; (五)组织开展环境监测、环境科学研究和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提供有关的技术咨询服务;

环保设施检修与管理制度标准范本

管理制度编号:LX-FS-A98271 环保设施检修与管理制度标准范本 In The Daily Work Environment, The Operation Standards Are Restricted, And Relevant Personnel Are Required To Abide By The Corresponding Procedures And Codes Of Conduct, So That The Overall Behavior Can Reach The Specified Standards 编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A4打印/ 新修订/ 完整/ 内容可编辑

环保设施检修与管理制度标准范本 使用说明:本管理制度资料适用于日常工作环境中对既定操作标准、规范进行约束,并要求相关人员共同遵守对应的办事规程与行动准则,使整体行为或活动达到或超越规定的标准。资料内容可按真实状况进行条款调整,套用时请仔细阅读。 1、目的 为了加强环保设备的检修与管理,及时排除环保设备各种故障,提高环保设备运转率,保障环境不受污染,制定本管理制度。 2、适用范围 2.1 本规定适用于夏河安多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生产各环保设备检修与管理。 2.2 环保设备检修管理是指检修维护单位人员在检维修过程中的环境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对外协技术改造人员的环境行为监督管理。 3、环保设备的范围

3.1 废水处理设备、废水处理回收设备、废水循环利用设备。 3.2 废气处理设备,除尘设备、余热发电设备、废气回收设备。 3.3 废渣、固体废弃物等综合利用设备。 3.4 噪音防治设施及设备。 3.5 凡属于以治理污染为主要目的进行技术改造所增加的收尘设备。 4、职责 4.1 验收合格的环保设备,转入生产车间的固定资产管理,由相关部门(车间)负责环保设备的运行和管理,建立本部门(车间)的环保设备台帐;每月将环保设备的运行情况报安全生产部。 4.2 技术动力部负责环境保护设备工艺条件的控制管理,以确保环境保护设备正常运行。

《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全文

《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全文 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制定了《四川省环境保护》,下面条例的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与收藏。 《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动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

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四川省所辖的行政区域。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各部门、各单位应加强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增强环境保护基本国策观念、法制观念、提高全社会的环境保护意识。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的环境保护规划必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使环境保护工作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实行开发利用与环境保护并重,经济效益与环境效益相统一的方针。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环境保护工作领导,严格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法,保证国家环境保护方针政策的贯彻实施,有计划、有步骤地解决本地区的环境问题。根据环境保护任务,建立健全环境保护机构,支持环境保护部门贪污独立行使监督管理职权。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和鼓励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开发,普及环境环境保护科学知识,推广先进的环境保护科技术。 第八条: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级公安、交通、铁道、民航管理部门和港务监督、渔政渔港监督、军队环境保护部门。 依照有关法律、法院的,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云南省农村公路条例

云南省农村公路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促进农村公路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并按照国家和本省制定的公路建设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和村道。 第三条农村公路的发展应当遵循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确保质量、保障畅通、保护环境,以及建设、养护和管理并重的原则。 农村公路实行政府主导、行业监管、部门协作、分级负责、社会参与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农村公路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经费应当随着农村公路里程的增加和财力的增长逐步增加。 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农村公路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农村公路相关工作。 第五条省、州(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是农村公路工作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工作,并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农村公路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水利、农业、林业、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公路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村民委员会在当地人民政府指导下,按照村民自愿、民主决策、一事一议的原则,组织村民配合做好本村村道的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农村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农村公路、农村公路用地和农村公路附属设施的义务,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农村公路、农村公路用地、农村公路附属设施以及其他影响农村公路安全的违法行为。 禁止在农村公路上非法设卡、收费、罚款和拦截车辆。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农村公路规划。 县道、乡道规划依法进行编制、审批和备案;村道规划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助乡(镇)人民政府编制,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州(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经批准的农村公路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编制和审批程序办理。 第十条农村客运站(场)、渡口、码头等设施应当与农村公路统一规划,并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标准进行建设。 第十一条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农村公路规划编制农村公路年度建设计划,并按照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农村公路应当根据国家和本省制定的技术标准,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和经济条件进行建设。 对现有道路进行改建和扩建的,一般不低于四级公路标准。

建设项目环保安全管理规定(标准版)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建设项目环保安全管理规定(标 准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建设项目环保安全管理规定(标准版) 1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公司建设项目环保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机构与职责、管理规定。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新建、改建、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和引进的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环保安全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制度的引用而成为本制度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制定版均不适用于本制度,然而,鼓励根据本制度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制度。 《建设项目环境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3术语和定义

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 安全评价:是指采用科学的方法,辨识和分析系统存在的危险性,并根据其形成事故的风险大小,采取相应大安全措施,以达到安全的过程。 4总则 建设项目执行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安全评价,保证防治环境污染和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坚持以新代老,治理老污染,推广清洁生产,满足污染总量控制要求。 5组织机构与职责 5.1组织机构 建设项目环保安全管理工作在公司总工程师、主管副总经理的领导下,由技环处归口管理,采取分工负责、协同工作的体制。 5.2相关部门职责

企业环境保护管理制度标准

※※※※※※有限责任公司 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一、目的: 1.1 为了预防和控制污染,减少污染物的排放,遵守国家环保的法律法规。 1.2 为了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1.3 为给员工提供一个清洁、舒适的生活和工作环境。 二、范围:适用于本公司的所有部门,包括外包工、实习考察人员等。 三、职责:环保部门负责本管理制度的实施监督。其它各相关部门协助环保部门完成本制度的实施。 四、引用文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02年6月)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6-2001)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1990) 五、术语、关键词: 5.1 预防和控制污染:指采用防止、减少或控制污染的各种过程、惯例、材料或产品,可包括再循环处理、过程更改、控制机制、资源的有效利用和材料替代等。 5.2 国家法律法规:包括所有国家政府部门颁发的与环境保护相关的文

件。 5.3 后勤部门:是指除生产部门以外的公司内所有部门,包括技术部、质量部、人事行政部、采供部、销售部、仓库、财务部、环保部门等。 5.4 环保事故隐患:指尚未直接造成环境污染的设备、操作等所存在的环保隐患。 5.5 微小环保事故:指小量人为的或可避免的跑、冒、滴、漏现象,所辖区域环境卫生未达标等。 5.6 一般环保事故:指造成清水沟、地面、空气等大面积污染的环保事故。 5.7较大环保事故:指因环境污染造成周边村民与公司产生矛盾纠纷,引起群体性影响的环保事故。 5.8 特大环保事故:指环境污染被省、市、县级环保部门通报,并使公司遭受重大经济损失的环保事故。 六、内容: 6.1环境方针:预防和控制污染,减少污染物的排放;遵守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做到守法经营;持续改进公司的环境行为,为不断提高环境质量而努力。 6.2 环境口号:清洁、精益生产,“三废”达标排放; 全员、全过程参与,推行开源节流,循环节约运行。6.3 在我公司现行的制度中,环保与绩效考核相挂钩,并且具有一票否决权。 6.4 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

云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云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法规类别】文史工作 【发文字号】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号 【发布部门】云南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3.03.28 【实施日期】2013.06.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号) 《云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13年3月28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3年3月28日 云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2013年3月28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继承和弘扬各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包括:(一)传统口传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文字等; (二)传统音乐、舞蹈、诗歌、戏剧、曲艺、杂技、美术、书法等; (三)传统手工技艺、医药和历法; (四)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 (五)传统体育和游艺; (六)集中反映各民族生产、生活的传统民居建筑、服饰、器皿、用具等; (七)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手稿、经卷、典籍等文献和谱牒、碑碣、楹联等; (八)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 上述规定中属于文物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 第四条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长远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方针,注重其真实性、整体性和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最新版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最新版 环境保护最新法律法规,由recorderxx年1月最新,以后会不断更新 xx年最新统一版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1986年3月 __环境保护委员会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委员会发布) 第一条为了坚强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严格控制新的污染,加快治理原有的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根据《中华人民 __环境保护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 __领域内的工业、交通、水利、农林、商业、卫生、文教、科研、旅游、市政等对环境有影响的一切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以及区域开发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

第三条引进的建设项目(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的建设项目)除执行本办法外,还应当执行 __关于加强对外经济开放地区环境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凡从事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都必须执行 __的 __度;执行防治污染及其他公害的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 凡改建、扩建和进行技术改造的工程,都必须对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原有污染,在经济合理的条件下同时进行治理。 建设项目建成后,其污染物的排放必须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标准和符合环境保护的有关法规。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实施统 一监督管理:负责任务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经济合同中有关环境保护内容的审查;负责 __或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负责初步设计中环境保护篇章的审查及建设施工的检查;负责环境保护设施的竣工验收;负责环境保护设施运转和使用情况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条各级、土地管理、基建、技改、银行、物资、工商行政部门都应结合本规定将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纳入工作。

《贵州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全文

《贵州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全文 为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公众健康,制定了《贵州省大气污染防治》,下面是条例的详细内容。 《贵州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2016年7月29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大气污染防治和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大气污染防治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政府主导、公众参与、协同控制、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完成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大气环境质量确定重点工作任务和年度控制指标。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社区)根据县级人民政府的安排,负责本辖区的大气污染防治专项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资金投入,将大气污染防治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按照有利于大气污染物扩散的原则,合理规划、调整城市建设和空间布局,加强生态建设,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行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政务公开,为公

众监督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提供便利。 第五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能源结构调整等与大气污染防治有关的工作。 工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和推动工业企业技术升级改造等与大气污染防治有关的工作。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配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机动车污染大气实施监督管理。 农业、交通运输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对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大气实施监督管理。

环保监督技术标准

QB **********公司企业标准风力发电厂环保监督技术标准 2013——发布2013——实施————————————————————————— **********公司发布

目录 附录 A (资料性附录) 附录 B (资料性附录) 附录 C 附录 D (资料性附录)2

前言 本标准是在总结风力发电厂环保监督工作经验的基础上,重点围绕环保设备监督和重点污染物排放的监督编写。 本标准遵守和执行了目前国家、行业最新技术规程、标准,内蒙古鲁能风电相关环保监督制度。 本标准由**********公司安全生产部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桑逢文 本标准审定人:张延运 本标准批准人:郑秀华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风电厂环境保护监督相关内容、措施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各风电厂。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随着国家污染控技术的不断提高和对污染物排放控制的日趋严格,不断对一些环境监测标准、制度进行修订,本标准在制定中引用了下述国家和行业最新标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1989]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四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国务院令(第369 号)《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 GB 8978—1996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12348—2008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 GB 12349—90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测量方法》 GB 18599 《一般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 HJ/T 373-2007 《固定污染源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 DL/T 414 《火电厂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DL/T 5046-1995 《火电厂废水治理设计技术规程》DL/T 938 《火电厂排水水质分析方法》 3 总则

环境保护工作条例标准版本

文件编号:RHD-QB-K5095 (管理制度范本系列) 编辑:XXXXXX 查核:XXXXXX 时间:XXXXXX 环境保护工作条例标准 版本

环境保护工作条例标准版本 操作指导:该管理制度文件为日常单位或公司为保证的工作、生产能够安全稳定地有效运转而制定的,并由相关人员在办理业务或操作时必须遵循的程序或步骤。,其中条款可根据自己现实基础上调整,请仔细浏览后进行编辑与保存。 第一章环境保护管理体制与任务 第一条环境保护是保护人类赖以生存和从事生产的自然环境。公司的环境保护是公司生产的有机组成部分,公司环保和防治污染工作是公司经营管理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条公司环境保护的任务是:在生产、科研、建设中合理利用资源、能源,防治环境污染,防止生态破坏,创造清洁、优美、安静的科研、生产及生活环境。 第三条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强化监督管理,做到生产经营和环境保护协调发

展,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四条“保护环境,人人有责”,公司实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各单位要切实把环境管理纳入生产经营管理之中,即从计划、原材料定额、能源、设备管理一直到经济活动的各个环节都要有环保工作的具体内容和指标要求,并建立健全各级人员环保责任制,明确每位员工对防治污染,保护环境的责任。 第五条公司环保工作实行“归口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公司成立以总经理任主任委员的环境保护委员会,负责公司的环境保护工作。环保管理部门在分管副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主管公司的环保工作,各二级单位、部(室)和人员按各自的职责条例搞好单位的环保工作,形成完整的环保管理体系。各有关单位、部(室)设置专职(或兼职)的环保员,由技术人员担任。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异龙湖保护条例(2017年修订)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异龙 湖保护管理条例 (1994年3月28日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4年9月24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2007年2月11日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07年5月23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2017年2月25日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第二次修订2017年3月31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异龙湖的保护管理,防治污染,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异龙湖保护管理范围内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异龙湖保护管理范围为:东至坝心镇四家村与建水县分界线,南至坝心镇老海资村与红河水系之间分水岭,西至宝秀关口分水岭,北至乾阳山分水岭,以及异龙湖补水引水渠道两侧水平距离各50米以内的范围。其中,一级保护区为异龙湖水体以及最高运行水位以内的区域,莲花池湾、过细湾、白浪湾、青鱼湾、毛木嘴至红坡头湾的围堤外坝坡贴脚线水平距离20米以内,斗山嘴闸至青鱼湾闸、新街海河入口至洄澜阁闸门的河道,城河、城南河、城北河等河流入湖口往上游延伸2000米以及河道两岸外侧水平距离各20米以内的范围;其他区域为二级保护区。 一级、二级保护区的具体范围界线,由石屏县人民政府依据本条例划定,设置标识,并向社会公告。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修订草案)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防止建设项目产生新的污染、破坏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区域产业布局、重大建设项目决策中充分考虑环境承载力和生态环境影响,建设公共环境保护设施,改善区域环境质量。 第四条建设项目的选址(选线)、布局、规模,必须遵守生态保护红线要求,必须符合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要求。 第五条建设产生污染的建设项目,必须遵守污染物排放的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必须符合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 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必须采取措施,治理与该项目有关的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六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信息应依法公开,方便公众获取,畅通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渠道,保障公众环境权益。 第二章环境影响评价 第七条国家实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执行。 第八条对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编制时向可能受影响的公众说明工程基本情况、环境影响预测和拟采取环境保护措施,采取一定的形式充分征求意见。对公众意见与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有重大分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采取座谈会、论证会的形式再次公开征求公众意见。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公众参与情况编制公众参与说明书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公众参与说明书应当包括公众参与的过程和内容、公众意见及采纳情况。 建设单位在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之前,应当公开环境影响报告书全文(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事项除外)和公众参与说明书。 第九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实行网上受理和备案。 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并公开服务指南,列明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申报材料及所需附件、受理方式、审查条件、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内容,为建设单位或个人提供指导和服务。 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受理建设单位申报材料后,应当在本部门门户网站依法公开受理信息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全本(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事项除外),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十条建设单位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审批申请;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 (三)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应当附具公众参与说明书; (四)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对建设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受理。

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修订完整版

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016年版) (1998年7月24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1998年7月27日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施行根据2002年9月29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9月25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第二次修正根据2014年5月17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第三次修正根据2015年9月25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三件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16年3月31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第五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统筹解决人口问题,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第四条实行计划生育,坚持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工作为主,辅之以必要的行政、经济措施;坚持与发展经济相结合、与帮助群众勤劳致富相结合、与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着重抓好与新阶段扶贫开发相结合。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负责组织本条例的实施。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把计划生育工作作为考核主要领导人政绩的重要内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增加对计划生育事业的投入,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并予以保障。对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给予重点扶持。

环保技术监督管理制度

环保技术监督管理制度

存在历程

第一章总则 一、目的 本标准规定本标准规定了公司生产期环境保护技术监督的管理职能、环境监督的范围及各项监督的内容、检查与考核。 二、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 第二章主体内容 一、定义及术语 环境保护技术支持: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按照国家和行业的标准,利用先进的测量手段及管理方法,在生产设备全过程质量管理和全过程状态监控过程中,对环境保护设施(备)健康水平及安全、稳定、经济运行有关的重要参数、性能、指标进行监督、检查、调整、评价,以保证其在良好状态和允许范围内运行;对生产过程中污染物排放进行监督及检查,确保其达标排放。环境保护技术监督贯穿于生产设备的涉及、制造、基建、调试、运行、检修生产技术改造等全过程。 环境保护设施(备):指用于防治污染的设施。包括烟囱、烟气脱硫装置、废水处理设施、防噪减噪设施、油烟静电处理装置、危险废物暂存间、在线监测装置等。 环境保护技术监督的范围:生产期环境保护监督是指从工程环境保护设施(备)竣工验收结束时开始对生产运行阶段的燃料及原材料、污染物排放、环境保护设施(备)及综合利用等的监督。 二、职责分工

三、废水排放管理 1、污水处理设施执行公司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批复的废水排放标准,公司应加强对产生的生产生活污水的治理与监测,确保废水治理达标排放。 2、公司应努力开发利用水循环利用技术,节约水资源,减少废水排放,力争实现污水零排放。 3、公司污水处理设施应有管理制度、设备台帐、运行检修规程及检测记录。 四、废气排放管理 1、锅炉废气排放执行公司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批复的废气排放标准,公司应加强大气污染物的治理和监测,确保达标排放。 2、公司锅炉应有管理制度、设备台帐、运行检修规程及检测记录。 五、危险废物处置管理 1、危险废物暂存场所管理设计参照《GB 18597-2001》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2、按照公司《危险废物管理制度》相关规定,各单位做好危险废物的管理工作。 3、危险废物应及时回收,进行综合利用或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在广东固体废物管理信息平台填报危险废物处置信息并办理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六、易制毒化学品管理 1、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参照《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购买和使用管理; 2、易制毒化学品需专人在当地公安局进行备案购销; 七、污染事故管理 1、针对可能发生的水污染、大气污染等事故,公司应制定完善的急救援预案,有效应对突发环境污染,提高应急反应和救援水平。 2、公司《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应定期修订和演练。一般每年至少演练一次,并做好演练记录。对演练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分析、补充和完善预案。 3、公司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后,应立即启动预案,2小时内上报生产技术部,按照应急预案开展救援,将污染事故损失降至最小程度,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及生态环境安全。 4、公司发生污染事故后,应做好事故的善后工作、事故原因的调查、制定防范措施,并将报告上报到生产技术部。

环境保护条例 依据

《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 (1994年12月8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5月27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修正,2005年10月28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本市环境,保障市民身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环境保护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市坚持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并重的方针,实行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促进循环经济发展,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四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实行环境保护行政首长负责制。每届政府应当根据环境保护规划,制定任期内的环境保护目标和年度实施计划,并保证一定的财政资金投入环境保护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保护工作以及任期内的环境保护目标实现情况。 街道办事处根据所在区、县人民政府的要求,开展本辖区内有关的环境保护工作。 第五条市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市环保局)是本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县环保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业务上同时受市环保局的领导。 市环保局和区、县环保部门(以下统称环保部门)所属的环境监察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环境保护情况的监督检查,对环境污染事故和纠纷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并负责征收排污费。环保部门可以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委托其所属的环境监察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 环保部门应当建立检举、控告制度,公布投诉电话。对属于环保部门职责范围的检举和控告,应当依法处理;对属于其他管理部门职责范围的检举和控告,应当按照规定转送相关管理部门处理,并告知当事人。 第六条市环保局应当加强对区、县环保部门的监督。对区、县环保部门作出的违法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或者其他决定,市环保局应当责令其改正;对区、县环保部门应当依法处理的事项不予处理的,市环保局应当责令其改正。 第七条公安、交通、港口、海洋、海事、渔政、铁路、民航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本市其他有关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八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环境的权利,有权对污染、破坏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在直接受到环境污染危害时有权要求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对保护和改善环境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规划、区划和标准 第十条市环保局应当会同本市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市环境保护规划和相关环境保护专项规划,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环境保护“一岗双责”制度的决定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环境保护“一岗双责”制度的 决定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云政发[2010]42号 【发布部门】云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0.02.23 【实施日期】2010.02.23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省人民政府文件的决定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环境保护“一岗双责”制度的决定 (云政发〔2010〕42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七彩云南生态文明建设和法制政府、责任政府、阳光政府、效能政府建设,促进全省环境保护形势稳定好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云南省环境保护条例》、《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决定》(云发〔2009〕5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云南实际,现就在全省推行环境保护“一岗双责”制度作出如下决定。 一、提高认识,切实增强推行环境保护“一岗双责”制度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环境保护“一岗双责”是指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领导干部和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在其职责岗位上,实行抓好业务工作和环境保护工作的双重责任制度。主要负责人是环境保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环境保护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环境保护工作的负责人对环境保护工作负综合监管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业务工作范围内的环境保护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各级领导干部和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一定要深刻认识加强环境保护的重大意义,增强忧患意识,增强推行环境保护“一岗双责”制度的责任感和紧迫感,以对国家、对民族、对子孙后代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做好环境保护工作,推动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要站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牢固树立生态文明理念,坚持“生态立省、环境优先”的原则,在履行本岗位职责的同时,切实履行所分管领域环境保护监管责任,做到“一岗双责”。要把环境保护工作融入到经济、社会建设的各个方面,为建设富裕民主文明开放和谐云南创造更加良好的环境。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环境保护设计必须遵循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合理开发和充分利用各种自然资源,严格控制环境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工业、交通、水利、农林、商业、卫生、文教、科研、旅游、市政、机场等对环境有影响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项目,包括区域开发建设项目以及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的引进项目等一切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 第四条本规定由建设项目的设计单位、建设单位负责执行。 第二章各设计阶段的环境保护要求 第五条环境保护设计必须按国家规定的设计程序进行,执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编审制度、执行防治污染及其他公害的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三同时”制度。 第六条项目建议书阶段,项目建议书中应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建设地区的环境现状等有关资料,对建设项目建成投产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简要说明,其主要内容如下: 一、所在地区的环境现状; 二、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分析; 三、当地环保部门的意见和要求; 四、存在的问题。 第七条可行性研究(设计任务书)阶段: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的规定,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填报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必须按该管理办法附件一或附件二的要求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填报环境影响报告表。 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书中,应有环境保护的专门论述,其主要内容如下: 一、建设地区的环境现状; 二、主要污染源和主要污染物; 三、资源开发可能引起的生态变化;

四、设计采用的环境保护标准; 五、控制污染和生态变化的初步方案; 六、环境保护投资估算; 七、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或环境影响分析; 八、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第八条初步设计阶段: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必须有环境保护篇(章),具体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应审批意见所确定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环境保护篇(章)包含以下主要内容: 一、环境保护设计依据; 二、主要污染源和主要污染物的种类、名称、数量、浓度、或强度及排放方式; 三、规划采用的环境保护标准; 四、环境保护工程设施及其简要处理工艺流程、预期效果; 五、对建设项目引起的生态变化所采取的防范措施; 六、绿化设计; 七、环境管理机构及定员; 八、环境监测机构; 九、环境保护投资概算; 十、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第九条施工图设计阶段: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施工图设计,必须按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及其环境保护篇(章)所确定的各种措施和要求进行。 第三章选址与总图布置 第十条建设项目的选址或选线,必须全面考虑建设地区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对选址或选线地区的地理、地形、地质、水文、气象、名胜古迹、城乡规划、土地利用、工农业布局、自然保护区现状及其发展规划等因素进行调查研究,并在收集建设地区的大气、水体、土壤等基本环境要素背景资料的基础上进行综合分析论证,制定最佳规划设计方案。 第十一条凡排放有毒有害废水、废气、废渣(液)、恶臭、噪声、放射性元素等物质或因素的建设项目,严禁在城市规划确定的生活居住区、文教区,水源保护区、名胜古迹、风景游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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