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42号――2009年度部份工业品出口配额第二次招标
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40号――对原产于美国和俄罗斯的进口取向电工钢

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40号――对原产于美国和俄罗斯的进口取向电工钢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法规类别】倾销与反倾销【发文字号】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40号【发布部门】商务部【发布日期】2009.06.01【实施日期】2009.06.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于2009年4月29日正式收到武汉钢铁(集团)公司和宝钢集团有限公司代表国内取向电工钢产业提交的反倾销反补贴调查申请,申请人请求对原产于美国和俄罗斯的进口取向电工钢进行反倾销调查。
商务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有关规定,对申请人的资格、申请调查产品的有关情况、中国同类产品的有关情况、申请调查产品对国内产业的影响、申请调查国家的有关情况等进行了审查。
同时,商务部就申请书中提供的涉及倾销、损害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等方面的证据进行了审查。
申请人提供的初步证据表明,申请人武汉钢铁(集团)公司和宝钢集团有限公司在2006年、2007年、2008年、2009年1月至2月取向电工钢产量之和占同期中国大陆同类产品总产量的100%,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和第十七条有关国内产业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的规定。
同时,申请书中包含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反倾销调查立案所要求的内容及有关证据。
根据上述审查结果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商务部决定自2009年6月1日起对原产于美国和俄罗斯的进口取向电工钢进行反倾销调查。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立案调查及调查期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商务部对原产于美国和俄罗斯的进口取向电工钢进行反倾销调查,。
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12号--对原产于韩国和泰国的进口对苯二甲酸进

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12号--对原产于韩国和泰国的进口对苯二甲酸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法规类别】倾销与反倾销【发文字号】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12号【发布部门】商务部【发布日期】2009.02.12【实施日期】2009.02.1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12号)对原产于韩国和泰国的进口对苯二甲酸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于2008年12月12日正式收到浙江华联三鑫石化有限公司、浙江逸盛石化有限公司、厦门翔鹭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代表国内对苯二甲酸产业提交的反倾销调查申请,申请人请求对原产于韩国和泰国的进口对苯二甲酸进行反倾销调查。
商务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有关规定,对申请人的资格、申请调查产品的有关情况、中国同类产品的有关情况、申请调查产品对国内产业的影响、申请调查国家的有关情况等进行了审查。
同时,商务部就申请书中提供的涉及倾销、损害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等方面的证据进行了审查。
申请人提供的初步证据表明,申请人浙江华联三鑫石化有限公司、浙江逸盛石化有限公司、厦门翔鹭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和支持该申请的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辽阳石化分公司、亚东石化(上海)有限公司在2007年、2008年1月至9月对苯二甲酸产量之和占同期中国大陆同类产品总产量的50%以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和第十七条有关国内产业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的规定。
同时,申请书中包含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四条、十五条规定的反倾销调查立案所要求的内容及有关证据。
根据上述审查结果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商务部决定自2009年2月12日起对原产于韩国和泰国的进口对苯二甲酸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立案调查及调查期。
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128号--发布2010年焦炭出口企业名单

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128号--发布2010年焦炭出口企业名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公布日期】2009.12.29•【文号】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128号•【施行日期】2009.12.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128号)发布2010年焦炭出口企业名单根据《2010年焦炭出口配额申报条件和申报程序》(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95号),我们对申请2010年焦炭出口企业资质的企业进行了审核,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为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商务部2006年第88号公告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出口产品须从符合《焦化行业准入条件》的企业购买,但考虑到行业主管部门自2006年底以来分批陆续发布符合准入条件企业名单的实际情况,决定将2007-2009年度确定为出口环节贯彻国家产业政策的过渡期。
二、在审核焦炭出口企业的年出口业绩时,按照以下原则把握:企业在2006年及以前(即焦化行业产业政策出台以前)的海关统计出口数量全部可作为该企业出口数量进行考核;2007-2009年,须将出口企业该年度自非准入企业购买的出口数量从其当年海关统计出口数量中扣除后,再考核其剩余出口数量是否符合年均出口20万吨的要求。
三、自2010年1月1日起,对不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即出现自非准入企业购买出口产品的行为)的企业,由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焦炭分会研究提出具体处罚意见,报商务部同意后执行。
符合2010年焦炭出口配额申报条件的企业名单详见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附件:符合2010年焦炭出口配额申报条件的企业名单一、一般贸易出口企业(一)流通企业1、中国中化集团公司2、中国中钢集团公司3、中国五矿集团公司4、中国中煤能源股份有限公司5、山西明迈特实业贸易有限公司6、山西大典商贸有限公司7、山西中巴贸易有限公司8、宝钢资源有限公司9、山西大晋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0、山西正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11、北京中亚富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12、山西安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13、北京五矿利国国际贸易有限公司14、山西省天利实业有限公司15、天津俊安煤焦化工有限公司(二)生产企业1、山西省晋康进出口有限公司2、孝义市金晖煤焦有限公司3、山西大土河国际贸易有限公司4、青岛焦化制气有限责任公司5、孝义市金岩电力煤化工有限公司6、山西鑫升焦化集团有限公司7、山西通洲贸易有限公司8、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9、山西焦炭集团国际贸易有限公司10、旭阳控股有限公司11、山西亚鑫煤焦化有限公司12、太原市梗阳实业集团有限公司13、山西太兴集团有限公司14、天津天铁炼焦化工有限公司(三)西部推荐企业1、新疆国际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陕西富邦进出口实业有限公司3、新疆大黄山鸿基焦化有限责任公司4、宁夏恒昌顺贸易有限公司二、边境贸易出口企业1、西双版纳对外经济贸易公司2、延边天池工贸有限公司3、延边海华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4、丹东鸿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5、丹东中威工贸有限公司6、广西粤强进出口有限公司7、广西龙州县边境贸易总公司8、阿拉山口欣克有限责任公司9、新疆国际实业股份有限公司10、新疆大黄山鸿基焦化有限责任公司11、五家渠欣垦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商务部关于2025年甘草及甘草制品出口配额招标的公告

商务部关于2025年甘草及甘草制品出口配额招标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公布日期】2024.11.28•【文号】商务部公告2024年第52号•【施行日期】2024.11.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招标投标正文商务部公告2024年第52号2025年甘草及甘草制品出口配额招标公告根据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2001年第11号(《出口商品配额招标办法》)、《工业品出口配额招标实施细则》(外经贸贸发〔2001〕626号)有关规定,现将2025年甘草及甘草制品出口配额招标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招标商品名称及税则编码(一)鲜或干的甘草1211903600。
(二)甘草制品。
甘草液汁及浸膏1302120000;甘草酸粉2938909010;甘草酸盐类2938909020;甘草次酸及其衍生物2938909030;其他甘草酸2938909040。
二、招标时间招标分两次进行,具体时间安排如下:(一)第一次招标。
投标时间:2024年12月23—24日截标时间:2024年12月24日16:00开标时间:2024年12月25日10:00(二)第二次招标。
投标时间:2025年6月4—5日截标时间:2025年6月5日16:00开标时间:2025年6月6日10:00三、招标数量第一次招标390万公斤(占全年招标总量的75%);第二次招标130万公斤(占全年招标总量的25%)。
四、投标企业资质(一)经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生产企业已取得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排污许可证。
(三)流通企业所采购货物必须是来自符合上述第(二)款要求的生产企业。
(四)出具承诺书,承诺已依法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2022—2024年(截至投标资格审核结束)无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未出现安全生产事故,且所提供的申请材料真实有效。
(五)每类商品具体条件如下:1.鲜或干的甘草:凡2024年有该产品出口实绩的企业,或2022—2024年均有中药材及饮片出口实绩且年平均出口额达到50万美元的企业,或2022—2024年均有该产品出口供货实绩且年平均出口供货数量达到5万公斤的企业。
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69号――对原产于美国、韩国、日本、俄罗斯和台

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69号――对原产于美国、韩国、日本、俄罗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聚氯乙烯实施最终反倾销措施【法规类别】倾销与反倾销【发文字号】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69号【发布部门】商务部【发布日期】2009.09.28【实施日期】2009.09.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69号)2003年9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2003年第48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韩国、日本、俄罗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聚氯乙烯实施最终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为五年。
2008年9月28日,商务部发布2008年第71号公告,应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齐鲁分公司、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金路树脂有限公司、上海氯碱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昊华宇航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天津渤天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代表中国大陆聚氯乙烯产业提出的申请,决定对原产于美国、韩国、日本、俄罗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聚氯乙烯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本复审调查的被调查产品与原反倾销调查被调查产品相同,即聚氯乙烯,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39041090,英文名称为Polyvinyl Chloride。
商务部对如果终止聚氯乙烯反倾销措施,导致倾销和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进行了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维持原反倾销措施的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十条及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的决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裁定商务部裁定,经调查,如果终止原反倾销措施,原产于美国、韩国、日本、俄罗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聚氯乙烯对中国大陆的倾销可能继续发生。
如果终止原反倾销措施,原产于美国、韩国、日本、俄罗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聚氯乙烯对中国大陆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再度发生。
二、反倾销措施自2009年9月29日起,继续按照2003年第48号、第53号公告,对原产于美国、韩国、日本、俄罗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聚氯乙烯实施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为五年。
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公告200

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公告2009年第13号--公布《2009年度具有出口摩托车
和全地形车资质企业目录》
【法规类别】出口许可与管理
【发文字号】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公告2009年第13号
【发布部门】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9.02.25
【实施日期】2009.03.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公告2009年第13号公布《2009年度具有出口摩托车和全地形车资质企业目录》
根据《关于规范摩托车产品出口秩序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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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52号――美国向中国大陆出口邻苯二酚的正常价值、出口价格和倾销幅度的公告
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52号――美国向中国大陆出口邻苯二酚的正常价值、出口价格和倾销幅度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公布日期】2009.07.27•【文号】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52号•【施行日期】2009.07.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平贸易正文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52号)2006年5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2006年第32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和日本的进口邻苯二酚实施最终反倾销措施。
其中,美国罗地亚公司的反倾销税税率为4%,其他美国公司的反倾销税税率为46.81%。
2008年6月23日,连云港三吉利化学工业有限公司代表邻苯二酚国内产业向商务部提出对原产于美国的邻苯二酚进行反倾销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的申请。
商务部经审查认为,申请书提出了倾销幅度提高的初步证据。
2008年7月29日,商务部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邻苯二酚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中复审调查。
2008年8月15日,美国罗地亚公司登记应诉。
本次复审调查范围是美国向中国大陆出口邻苯二酚的正常价值、出口价格和倾销幅度。
复审调查的被调查产品与原反倾销调查被调查产品相同,即邻苯二酚,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29072910。
该产品英文名称为o-Dihydroxybenzene (Catechol, Pyrocatechol)。
商务部对被调查产品的倾销及倾销幅度进行了复审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修改反倾销税的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十条,商务部《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暂行规则》第三十七条及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的决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裁定经调查,商务部裁定美国罗地亚公司(Rhodia Inc.)的倾销幅度为9.7%,其他美国公司的倾销幅度为46.81%。
二、征收反倾销税自2009年7月28日起,将原产于美国罗地亚公司的进口邻苯二酚的反倾销税税率调整为9.7%,其他美国公司的反倾销税税率仍为46.81%。
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35号――对原产于沙特阿拉伯、马来西亚、印度尼
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35号――对原产于沙特阿拉伯、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和新西兰的进口甲醇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法规类别】倾销与反倾销【发文字号】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35号【发布部门】商务部【发布日期】2009.06.24【实施日期】2009.06.2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3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于2009年5月4日正式收到上海焦化有限公司、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兖矿鲁南化肥厂、兖矿国泰化工有限公司、平煤蓝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曲靖大为焦化制供气有限公司、陕西榆林天然气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四川泸天化绿源醇业有限责任公司、中煤龙化哈尔滨煤化工有限公司、山西丹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晋巨化工有限公司、河北正元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徽临泉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安徽昊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代表国内甲醇产业提交的反倾销调查申请,申请人请求对原产于沙特阿拉伯、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和新西兰的进口甲醇进行反倾销调查。
商务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有关规定,对申请人的资格、申请调查产品的有关情况、中国同类产品的有关情况、申请调查产品对国内产业的影响、申请调查国家的有关情况等进行了审查。
同时,商务部就申请书提供的涉及倾销、损害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等方面的证据进行了审查。
申请人提供的初步证据表明,申请人上海焦化有限公司、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兖矿鲁南化肥厂、兖矿国泰化工有限公司、平煤蓝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曲靖大为焦化制供气有限公司、陕西榆林天然气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四川泸天化绿源醇业有限责任公司、中煤龙化哈尔滨煤化工有限公司、山西丹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晋巨化工有限公司、河北正元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徽临泉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安徽昊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和支持该申请的中海石油建滔化工有限公司、中国石化集团四川维尼纶厂、建滔天然气化工(重庆)有限公司、久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永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大庆油田化工有限公司、山西天泽煤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山西阳煤丰喜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华昌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心连心化肥有限公司、山东明水化工有限公司、中海石油天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兖矿国际焦化有限公司、兖矿国宏化工有限责任公司、陕西渭河煤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神木化学工业有限公司、福建三钢(集团)三明化工有限公司、湖北宜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克拉玛依石化公司在2006年、2007年、2008年、2009年1月至3月甲醇产量之和占同期中国大陆同类产品总产量的50%以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和第十七条有关国内产业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的规定。
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40号――对原产于美国和俄罗斯的进口取向电工钢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40号――对原产于美国和俄罗斯的进口取向电工钢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公布日期】2009.06.01•【文号】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40号•【施行日期】2009.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平贸易正文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于2009年4月29日正式收到武汉钢铁(集团)公司和宝钢集团有限公司代表国内取向电工钢产业提交的反倾销反补贴调查申请,申请人请求对原产于美国和俄罗斯的进口取向电工钢进行反倾销调查。
商务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有关规定,对申请人的资格、申请调查产品的有关情况、中国同类产品的有关情况、申请调查产品对国内产业的影响、申请调查国家的有关情况等进行了审查。
同时,商务部就申请书中提供的涉及倾销、损害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等方面的证据进行了审查。
申请人提供的初步证据表明,申请人武汉钢铁(集团)公司和宝钢集团有限公司在2006年、2007年、2008年、2009年1月至2月取向电工钢产量之和占同期中国大陆同类产品总产量的100%,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和第十七条有关国内产业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的规定。
同时,申请书中包含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反倾销调查立案所要求的内容及有关证据。
根据上述审查结果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商务部决定自2009年6月1日起对原产于美国和俄罗斯的进口取向电工钢进行反倾销调查。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立案调查及调查期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商务部对原产于美国和俄罗斯的进口取向电工钢进行反倾销调查,本次调查确定的倾销调查期为2008年3月1日至2009年2月28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06年1月1日至2009年3月31日。
二、被调查产品及调查范围调查范围:原产于美国和俄罗斯的进口取向电工钢。
商务部公告2004年第75号--公布2005年实行出口配额招标管理的工业品目录
商务部公告2004年第75号--公布2005年实行出口
配额招标管理的工业品目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商务部
•【公布日期】2004.10.31
•【文号】商务部公告2004年第75号
•【施行日期】2004.10.3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进出口贸易
正文
商务部公告
(2004年第7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和《出口商品配额招标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公布2005年实行出口配额招标管理的工业品目录。
2005年实行出口配额招标管理的工业品是:轻重烧镁、氟石、滑石、碳化硅、矾土、甘草及甘草制品。
以上商品出口配额招标时间和具体实施办法由出口商品配额招标委员会另行公布。
商务部
二00四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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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42号――2009年度部份工业品出口配
额第二次招标资质及初审公告
【法规类别】商贸物资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42号
【发布部门】商务部
【发布日期】2009.06.05
【实施日期】2009.06.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商务部公告
(2009年第42号)
根据商务部《出口商品配额招标办法》和《工业品出口配额招标实施细则》的有关规
定,现将2009年度第二次工业品出口配额招标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标商品
轻重烧镁、氟石、滑石、碳化硅、矾土、甘草及甘草制品(具体商品税号见附件1)。
二、招标时间
自2009年6月起,招标委员会将视具体情况确定招标时间并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届
时将在《国际商报》、商务部政府网站及中国国际电子商务网上公布。
三、2009年度第二次招标投标企业资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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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度轻重烧镁、氟石、滑石、碳化硅、矾土、甘草及甘草制品出口配额第二次招标
投标内资企业资质标准见《商务部公告2008年第85号》。自2009年度第二次招标起,
对外商投资企业开始按以下标准考核出口或供货实绩:
(一)轻重烧镁2008年出口数量达到500吨,或供货数量达到8000吨。
(二)其它氧化镁含量在70%(含70%)以上的矿产品2008年出口数量达到300吨。
(三)氟石2008年出口数量达到1000吨,或供货数量达到10000吨。
(四)滑石2008年出口数量达到500吨,或供货数量达到2000吨。
(五)碳化硅2008年出口数量达到200吨,或供货数量达到1200吨。
(六)矾土2008年出口数量达到500吨,或供货数量达到20000吨。
(七) 甘草及甘草制品
1、鲜或干的甘草:凡在2006年-2008年有出口实绩;或在2006年-2008年委托出口额
年平均20万美元以上;或年平均出口供货数量达到50吨以上,并有出口经营资格的生
产加工企业;或在2006年-2008年中药材年平均出口额50万美元(西部地区年平均出
口额3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
2、甘草液汁及浸膏:凡在2006年-2008年有出口实绩;或年平均出口供货数量达到60
吨,并有出口经营资格的生产企业。
3、甘草酸粉、甘草酸盐及其衍生物:凡在2006年-2008年有出口实绩;或年供货值200
万人民币以上,并有出口经营资格的生产企业;或在2006年-2008年植物提取物年平均
出口额100万美元(西部地区年平均出口额5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
上述所有招标商品出口供货数量不包括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数量。出口数量以海关统计为
准,出口供货以资格审查结果为准。
四、2009年度第二次招标投标资格审核程序
(一)资格初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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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地区外贸企业、生产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配额招
标商品出口及供货情况进行初审。中央管理企业由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中国医药
保健品进出口商会(以下简称“招标办公室”)进行初审。
2、凡2006 -2008年具有轻重烧镁、氟石、滑石、碳化硅、矾土、甘草及甘草制品出口
或供货实绩的企业均可申请参加资格初审。
3、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和有关招标办公室按以下要求审核企业投标资格:
(1)组织本地区企业按附件2所列表格填写《申请投标企业资格申报表》,按附件3填
写本地区《投标企业资格情况统计表》,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审核后送有关招标办公室复
审。
(2)申请企业初审须提供:
A.2008年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并有合法会计师事务所认证证明;
B. 所在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已按时足额缴纳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各
项社会保险费的相关证明;
C.生产企业获得所在地市级(含以上)环保部门出具的达标排放证书和本年度达标排放
环境监测报告。
(3)初审材料由各地商务主管部门收集,与招标办公室一同备案。各地商务主管部门须
向有关招标办公室完整提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相关证明、环保达标排放证书和环境监测
报告、新增合格企业2006-2008年有关产品出口供货的增值税发票复印件。
(4)甘草资格初审于2009年6月12日17时前结束,轻重烧镁、氟石、滑石、碳化
硅、矾土资格初审于2009年7月10日17时前结束,如未在上述时限内上报,招标委员
会将不予受理。
(二)资格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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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有关招标办公室负责对企业投标资格进行复审。
2.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将通过资格初审的合格企业名单及有关数据、材料寄送招标办公室
复审。
3. 甘草资格复审于2009年6月17日前结束,轻重烧镁、氟石、滑石、碳化硅、矾土资
格复审于2009年7月31日前结束。复审结束次日,招标办公室将招标结果上报招标委
员会。
4、招标委员会对上述复审材料进行审定后,视具体情况另行确定招标时间并发布招标公
告。
(三)其他事项
为保证招标商品数据的准确性,商务部出口配额招标委员会责成招标办公室对各招标商
品生产企业供货业绩进行审核,有关生产企业须参加招标办公室组织的出口供货业绩网
上核查,具体办法由招标办公室另行通知。
为保证企业顺利投标,由各地商务主管部门为参加招标的企业制作投标密钥并抽报企业
信息。关于网上投标技术支持问题请与商务部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联系。
附件1:招标商品海关税号
2:申请投标企业资格申请表
3:投标企业资格情况统计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OO九年六月五日
附件1:
招标商品海关税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