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远程会诊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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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远程服务管理制度范本

医疗远程服务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远程服务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开展医疗远程服务的医疗机构及其相关工作人员。

第三条医疗远程服务是指医疗机构通过通讯、计算机及网络技术等信息化手段,为患者提供远程诊疗、咨询、教学、科研等服务的活动。

第二章管理范围与原则第四条医疗远程服务管理范围包括:(一)远程诊疗服务:邀请方医疗机构向受邀方医疗机构提供远程诊断、治疗、手术等医疗服务。

(二)远程咨询服务:邀请方医疗机构通过远程方式为患者提供健康咨询、病情解释等服务。

(三)远程教学服务:医疗机构通过远程方式开展医学教育、学术交流等活动。

(四)远程科研服务:医疗机构通过远程方式开展医学研究、临床试验等活动。

第五条医疗远程服务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依规: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医疗远程服务合法、合规。

(二)保障医疗安全:确保医疗远程服务过程中的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三)提高服务质量:持续优化医疗远程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

(四)保护患者隐私:严格保护患者隐私,确保患者信息安全。

第三章医疗机构及人员条件第六条开展医疗远程服务的医疗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有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的诊疗科目。

(二)有符合远程医疗服务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完善的远程医疗服务管理制度、医疗质量与医疗安全、信息化技术保障措施。

第七条参与医疗远程服务的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相应的执业资格。

(二)熟悉远程医疗服务流程和操作规范。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

第四章服务流程与规范第八条医疗远程服务流程:(一)邀请方医疗机构提出服务需求,向受邀方医疗机构发送邀请。

(二)受邀方医疗机构接收邀请,进行人员、设备、技术等方面的准备。

(三)邀请方医疗机构与受邀方医疗机构进行远程医疗服务。

(四)服务结束后,双方进行总结评估,对服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改进。

云南省远程可视医疗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云南省卫生厅公告第17号

云南省远程可视医疗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云南省卫生厅公告第17号

云南省远程可视医疗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云南省卫生厅公告(第17号)《云南省远程可视医疗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7年7月30日云南省卫生厅厅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自2007年9月30日起施行。

云南省卫生厅二00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云南省远程可视医疗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远程医疗会诊管理的通知》(卫办发[1999]第2号)精神,为规范全省医疗机构远程可视医疗服务的管理,充分发挥远程可视医疗技术的作用,提高我省整体医疗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远程可视医疗服务是指医疗机构之间通过其所设的远程可视医疗服务机构,利用通讯技术、计算机及网络技术,开展的异地、适时、交互式的医疗服务。

我省医疗机构及其所设的远程可视医疗服务机构开展远程可视医疗服务时,遵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坚持非营利原则,积极开展远程可视医疗服务,方便患者、保证质量。

第四条开展远程可视医疗服务的机构和人员应当保护病人的隐私和个人资料,维护病人和会诊专家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机构设置及职责第五条云南省远程可视医疗服务机构由云南省远程可视医学诊疗中心(以下简称省中心)、省、州(市)医院远程可视医疗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和县(区)医院远程可视医疗站(以下简称站)组成。

第六条医疗机构设置远程可视医疗服务机构并开展远程可视医疗服务应当达到《医疗机构远程可视医疗中心、站的设置标准》(附件1)的要求,并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

第七条云南省远程可视医疗服务机构统一按以下规则命名:医院名+远程可视医疗中心(站)。

医院远程会诊中心管理制度

医院远程会诊中心管理制度

XXXX医院远程会诊中心管理制度
一、会诊流程管理
1、按照会诊相关规定做好准备工作,配合申请科室做好新会诊申请的提交,并负责检验、检查、影像报告等资料的上传;
2、联系远程会诊相关工程师,积极关注进展情况;
3、确定会诊时间后,通知申请科室的主任和医生,并提前15 分钟到达会场;
4、会诊结束后,负责接收上级会诊中心的远程会诊意见表,交付申请科室;
5、做好每例会诊的相关登记工作(表格登记、图片记录);
6、注意收集上级会诊中心工程师的反馈信息,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

二、中心设备管理
1、各硬件设备必须定期巡检和保养,每月进行一次设备的除尘和清洁工作;
2、会诊相关数据需要定期备份,每季度一次;
3、必须保证机器设备的正常运转,一旦遇到故障,须由专业人员及时维修;
4、会诊开始前15 分钟开机准备,在结束后15 分钟
内关闭所有电源;
5、设备专职专用,在没有会诊任务和安排时,不得使用任何设备;
6、会诊中心的全部设备专人负责,对使用、损坏、维修、更新等情况进行登记。

三、业务人员管理
1、会诊中心的具体业务由信息科硬件组承担,组内所有人员必须认真学习系统流程,熟练掌握各项业务操作步骤;
2、会诊前期的准备工作(申请提交、资料上传) 可以由大家共同操作,但会诊当天的具体任务必须由当天主班人员完成,不得推诿。

若当天有事请假,必须自行安排好相关任务对接;
3、服从医院领导、科主任的临时性相关工作安排。

院外会诊管理的暂行规定

院外会诊管理的暂行规定

院外会诊管理的暂行规定为规范我院医师会诊行为,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等文件精神,现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我院医师外出会诊管理的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公布如下:第一条院外会诊包括邀请外院专家到我院会诊及我院医师外出会诊。

第二条医师外出会诊是指医师经所在医疗机构批准,为其他医疗机构特定患者开展执业范围内的诊疗活动。

医师未经医院批准会不得擅自外出会诊。

外出会诊必须以不得影响我院正常医疗秩序、我院业务工作和医疗安全为前提。

第二条在日常诊疗活动中,根据患者的病情需要等原因,需要邀请其他医疗机构的医师会诊时,经治医师应当向患者说明会诊、费用等情况,征得患者同意后,填写《会诊申请单》到医务科办理相关手续。

由医务科与被邀请会诊医院及被邀请会诊医师联系,会诊结束后统一结算相关会诊费用。

第三条邀请我院医师外出会诊的医疗机构,应向我院医务科出示书面会诊邀请函。

内容应当包括拟会诊患者病历摘要、拟邀请医师或者邀请医师的专业及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会诊的目的、理由、时间和费用等情况,并加盖邀请医疗机构公章。

用电话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会诊邀请的,应当及时补办书面手续。

医师接到外院会诊邀请后,必须经医务科同意,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并将书面会诊邀请函留存医务科后方可外出会诊。

第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医疗机构,我院医师不得提出会诊邀请:会诊邀请超出其诊疗科目,或者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医疗机构;技术力量、设备、设施不能为会诊提供必要的医疗安全保障的医疗机构;会诊邀请超出被邀请会诊医师执业范围的医师;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我院接外院的书面会诊邀请函后将安排医师外出会诊,除存在下列情形:会诊邀请超出了我院诊疗科目或是因为我院不具备相应资质;会诊邀请超出被邀请医师执业范围;邀请会诊的医疗机构不具备相应医疗救治条件;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我院医师在外院会诊过程中应详细了解患者的病情,亲自诊察患者,完成相应的会诊工作,并按照规定书写医疗文书。

远程会诊管理制度范本(3篇)

远程会诊管理制度范本(3篇)

远程会诊管理制度范本一、临床科室有关的远程会诊事宜由医务科负责。

二、各科遇疑难病例需要远程医疗会诊时,由经管医师填写远程医疗会诊申请单,简要介绍病人情况,提出会诊目的,经主治医师及科主任签字,并请病人或家属填写请求远程医疗会诊同意书,送至医务科审批备案后,由患者家属到财务科按标准付会诊费,并由请求会诊医生将交费发票交医务科,由医务科登记备案后安排会诊各项事宜。

三、对要求远程会诊的病例必须准备如下资料。

病历摘要(按标准申请单打印),各项检验检查及影像报告单(可以是电子版或复印件)各种影像片、病理片。

四、确定会诊时间后,由远程会诊网管通知请求会诊科室的经管医师及科主任,按指定会诊的时间携带必要的检查资料,提前____分钟到达远程会诊室,或是通过我院的骨科联盟微信平台进行远程会诊,上传病情资料,做好会诊准备。

五、会诊时先由经治医师汇报病史,回答专家提问,可结合临床进行咨询讨论。

六、经治医师参考专家的会诊意见,结合本院实际情况和患者病情发展,实施具体的诊治方案,按病案要求记录整理会诊资料并归入病案中保存。

远程会诊管理制度范本(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远程会诊工作,保障会诊活动的质量与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需要进行远程会诊的医疗机构。

第三条远程会诊是指通过网络、信息技术等手段,将病历、影像及其他医学资料传输给专家进行会诊。

第四条远程会诊的目的是为了提高诊疗效果,优化资源配置,促进多学科合作,提高医疗质量。

第五条远程会诊应坚持医务人员的道德伦理原则,保护患者隐私,确保会诊结果的准确性。

第六条远程会诊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保证会诊过程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第七条远程会诊应尊重医疗机构的管理和决策权,实行科学的协作机制。

第二章远程会诊的组织与管理第八条远程会诊的组织与管理由医疗机构的医务部门负责协调和监督。

第九条医务部门应建立健全远程会诊的管理制度,明确各职责,确保会诊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条医务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远程会诊的组织与管理,包括会诊的策划、组织、协调与监督。

远程会诊工作制度

远程会诊工作制度

远程会诊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远程会诊工作,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证医疗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远程会诊是指利用现代通信技术,将患者的医疗信息进行远程传输,由异地专家进行会诊的活动。

第三条远程会诊适用于所有需要会诊的病例,尤其是疑难杂症、罕见病、重症患者等。

第四条远程会诊遵循患者自愿、医生负责、保密的原则。

第二章远程会诊的组织实施第五条远程会诊由医院远程会诊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远程会诊中心负责收集患者病历资料,组织会诊专家,协调会诊过程,传达会诊意见等。

第七条患者或家属有权要求进行远程会诊,医院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评估,并决定是否进行远程会诊。

第八条经评估决定进行远程会诊的,患者或家属应签署远程会诊知情同意书。

第九条远程会诊专家应具备相应的专业资质和经验,由医院远程会诊中心负责邀请。

第三章远程会诊的流程第十条患者或家属向医院提出远程会诊申请,并提供相关病历资料。

第十一条医院远程会诊中心对患者病历资料进行初步评估,确定是否适合进行远程会诊。

第十二条适合进行远程会诊的,医院远程会诊中心组织会诊专家,并通知患者或家属。

第十三条患者或家属在会诊前应签署远程会诊知情同意书。

第十四条远程会诊过程中,患者或家属应按照会诊专家的要求,提供必要的病历资料和信息。

第十五条远程会诊专家根据患者病历资料和信息,进行会诊分析,并提出会诊意见。

第十六条医院远程会诊中心将远程会诊意见传达给患者或家属,并根据会诊意见制定治疗方案。

第十七条患者或家属对远程会诊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向医院远程会诊中心提出复议申请。

第四章远程会诊的管理第十八条医院远程会诊中心应建立健全远程会诊管理制度,包括远程会诊的申请、评估、组织、实施、记录、保密等方面。

第十九条医院远程会诊中心应定期对远程会诊工作进行总结和评估,不断完善远程会诊制度。

第二十条医院远程会诊中心应加强对远程会诊专家的管理,确保远程会诊专家的专业资质和经验。

第二十一条医院远程会诊中心应加强对患者病历资料的管理,确保病历资料的完整性和保密性。

远程会诊管理制度(3篇)

远程会诊管理制度一、各科遇疑难病例需要远程医疗会诊时,由经管医师填写远程医疗会诊申请单,简要介绍病人情况,提出会诊目的,经治医师及科主任签字,并请病人或家属填写请求远程医疗会诊同意书,送至医务科审批备案后,由患者家属到财务科按标准付会诊费,并由请求会诊医生将交费____交医务科,由医务科登记备案后安排会诊各项事宜。

二、对要求远程会诊的病例必须准备如下资料。

病历摘要(按标准申请单打印),各项检验检查及影像报告单(可以是电子版或复印件),各种影像片、病理片。

三、确定会诊时间后,由远程会诊网管通知请求会诊科室的经管医师及科主任,按指定会诊的时间携带必要的检查资料,提前____分钟到达远程会诊室,做好会诊准备。

四、会诊时先由经治医师汇报病史,回答专家提问,可结合临床进行咨询讨论。

五、经治医师参考专家的会诊意见,结合本院实际情况和患者病情发展,实施具体的诊治方案。

按病案要求记录整理会诊资料并归入病案中保存。

六、所有科室对疑难、危重病人要积极开展远程会诊。

七、对于同级医院或下级医院提出院外会诊申请者:⑴提前约定远程会诊的时间,并提前将会诊患者的资料交至我院医务科。

⑵远程会诊医师应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并注册,具有主治医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其会诊、咨询内容与本人执业范围、专业技术相一致。

⑶远程医疗会诊只作为临床诊疗活动的辅助手段,对患者诊断、治疗____决定权仍属于申请会诊的医疗机构,若出现医疗纠纷由申请会诊的医疗机构负责协调解决。

⑷远程医疗会诊收费标准将按照省、市规定的价格、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价格执行。

远程会诊管理制度(2)是指医疗机构针对远程会诊服务所制定的一系列管理规范和流程,旨在保证远程会诊的顺利进行,并确保医疗质量和安全。

1. 组织架构:制定远程会诊委员会或者专门的管理团队,负责制定远程会诊的政策、规定,协调相关工作,指导和监督远程会诊的实施。

2. 流程规范:明确远程会诊的申请、发起、安排、执行和报告等环节的流程和操作规范,确保每一步骤都能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减少错误和漏洞。

远程会诊中心的规章制度

远程会诊中心的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远程会诊中心的工作,确保会诊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保障医疗服务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二条远程会诊中心设立总经理和相关工作人员,总经理直接负责远程会诊中心的管理工作。

第三章工作制度第三条会诊医师应按照规定的时间进行会诊工作,保证会诊工作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第四条远程会诊中心应设立专门的会诊室,保证会诊过程的安全和隐私性。

第五条远程会诊中心应建立会诊记录档案,将每次会诊的信息进行记录,以备日后参考。

第六条会诊医师应遵守医疗机构的相关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医疗行为规范,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会诊流程第七条远程会诊中心应根据患者的病情和需求,安排合适的会诊医师进行会诊。

第八条患者应提供完整的病历和相关检查资料,以便会诊医师进行综合判断和诊疗建议。

第九条会诊医师应认真审查患者的病历和相关资料,结合远程会诊的特点给出客观准确的诊断意见。

第十条完成会诊后,会诊医师应向患者提供详细的诊疗建议,并及时将会诊结果反馈给患者的主治医师。

第五章管理规定第十一条远程会诊中心应加强人员培训,提高会诊医师的专业水平和服务意识。

第十二条远程会诊中心应定期评估工作效果,及时总结经验,不断改进工作流程,提高服务质量。

第十三条会诊医师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禁止泄露患者的隐私信息,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章附则第十四条本规章制度由远程会诊中心总经理负责解释,经总经理审批后生效。

第十五条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执行,如有需要修改,须经总经理批准。

远程会诊中心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愿我们的规章制度能够帮助远程会诊中心更好地开展工作,为患者提供更好的医疗服务。

远程病理会诊医院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远程病理会诊工作,提高病理诊断质量,保障医疗安全,促进医疗资源合理配置,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内所有开展远程病理会诊的科室及参与远程病理会诊的医务人员。

第三条远程病理会诊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诊断结果准确、及时。

第二章远程病理会诊的申请与受理第四条申请人应为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的医务人员,申请会诊的病例应具有明确的诊断需求。

第五条申请远程病理会诊的病例,需提供以下资料:(一)患者基本信息;(二)病历摘要;(三)病理切片或相关检查报告;(四)申请理由及目的。

第六条病理科收到申请后,应及时审核申请资料,对符合要求的病例,应在24小时内予以受理。

第三章远程病理会诊的实施第七条远程病理会诊由病理科负责组织,邀请相关领域的专家进行会诊。

第八条会诊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高级职称;(二)在病理诊断领域具有丰富经验;(三)遵守职业道德,具有良好的学术道德。

第九条会诊专家接到会诊通知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会诊,并在会诊结束后24小时内出具诊断意见。

第十条会诊专家应认真阅读病例资料,对疑难病例进行深入分析,确保诊断结果准确。

第十一条病理科负责将会诊专家的诊断意见反馈给申请人,并对诊断结果进行跟踪随访。

第四章远程病理会诊的质量控制第十二条病理科应建立健全远程病理会诊质量管理体系,定期对会诊工作进行质量评估。

第十三条会诊专家应严格遵守医疗规范,确保诊断结果的准确性。

第十四条病理科应定期对会诊专家进行培训,提高其专业水平。

第十五条病理科应定期收集患者及医务人员的反馈意见,不断改进远程病理会诊工作。

第五章远程病理会诊的保密与隐私保护第十六条病理科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医疗保密和隐私保护的规定,确保患者信息的安全。

第十七条会诊专家应严格遵守保密原则,不得泄露患者信息。

第十八条病理科应定期对会诊专家进行保密教育,提高其保密意识。

第六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制度由医院病理科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医院远程会诊中心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院远程会诊中心的管理,提高远程会诊质量,保障患者利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医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医院远程会诊中心的所有工作人员、患者及家属。

第三条远程会诊中心应遵循以下原则:1. 以患者为中心,确保患者利益;2. 保证远程会诊质量,提高医疗服务水平;3. 强化责任意识,确保信息安全;4. 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工作效率。

第二章远程会诊中心组织架构及职责第四条远程会诊中心设立主任一名,负责远程会诊中心的全面工作。

下设远程会诊科、信息科、医务科等部门。

第五条远程会诊中心各部门职责:1. 远程会诊科:负责远程会诊的预约、安排、协调、执行及评价等工作;2. 信息科:负责远程会诊系统的维护、升级、安全保障等工作;3. 医务科:负责远程会诊中心的医务管理工作,包括医德医风、服务质量、医疗纠纷等。

第三章远程会诊流程及规范第六条远程会诊预约:1. 患者或家属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向远程会诊科预约;2. 远程会诊科根据患者病情、科室需求等,为患者安排会诊时间、专家及远程会诊方式。

第七条远程会诊执行:1. 患者按时参加远程会诊,携带相关病历资料;2. 专家根据患者病情,进行远程诊断、治疗建议;3. 会诊过程中,保持良好的沟通,确保信息传递准确无误。

第八条远程会诊评价:1. 会诊结束后,患者对会诊过程及专家进行评价;2. 远程会诊科对会诊过程进行总结、分析,持续改进远程会诊质量。

第四章远程会诊中心信息管理第九条远程会诊中心信息管理:1. 严格执行国家信息安全法律法规,确保患者信息安全;2. 建立健全信息管理制度,明确信息采集、存储、使用、传输等环节的职责;3. 定期对信息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提高信息安全意识。

第五章远程会诊中心经费管理第十条远程会诊中心经费管理:1. 按照医院财务管理制度,合理使用远程会诊经费;2. 加强经费使用监督,确保经费使用透明、合规;3. 定期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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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远程医学中心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科室:
我院远程医学中心在院领导的重视下,在安徽省立医院及有关单位
的大力支持下已顺利竣工,为规范管理,理顺远程会诊工作流程,解决
我院疑难危重病例诊治,促进医务人员技术水平的提高,同时减轻病人
经济负担,满足患者不同层次的医疗需求,特制定中煤矿建总医院《远
程医学中心管理暂行规定》,望认真组织学习并遵照执行。
二O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附件:
1、《远程医学中心管理暂行规定》
2、远程医学中心工作人员职责
3、远程会诊申请单(样表)
附件1:
远程医学中心管理暂行规定
为规范我院远程医学中心管理,理顺远程会诊工作流程,解决我院疑难
危重病例诊治,鼓励医务人员通过远程会诊等渠道提高技术水平,同时减轻病
人经济负担,最大限度的满足患者不同层次的医疗需求,根据国务院《医疗机
构管理条例》、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办公厅关于
加强远程医疗会诊管理的通知》及《安徽省远程医疗会诊中心管理规定》等规
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一、组织管理及工作人员职责
根据院领导安排,远程医学中心由医务处、科教科负责管理,暂设兼职人
员3名,信息中心协助技术支持。工作人员职责见附件2。
二、远程医学中心的服务对象和服务内容:

(一) 服务对象和作用
远程医学可满足医生和患者双方的需求。根据医生和患者的信息需求,远程医学服务
的范围不断拓宽,目前已应用于如下方面:
(1)远程诊断:包括病理诊断、医学影像学诊断、中医辨证诊治、超声诊断、
内镜诊断等。
(2)远程会诊:治疗方案会诊、手术方案会诊、明确临床诊断、治疗等。
(3)远程信息共享:实现各卫生单位、医院之间的信息共享交流、远程教学、
视频会议等。

(二) 远程会诊信息的处理
远程医疗服务需处理的主要信息有:
1、图片文件:病理片、B超图片、皮肤病变部位照片。
2、影像文件:内镜图片及录像、CT片、X光片、MRT等。
3、文本文件:病历资料、检查报告等。
4、波形文件:心电图、脑电图等。

(三)以下情况均可申请远程医学中心协助:

1、医生单方面需求(即患者没有提出会诊要求),需要上级医院协助进行病理、
X光片、CT片、MRI片、内镜录像(图片)以及其它临床医技诊断的需求;
2、门诊或住院患者提出,要求上级医院的专家进行会诊,以明确诊断和进一步治疗的
需求;
3、各科室或科教科有远程实时教学需求或其它需要上级医院专家帮助的各种需求;

三、远程会诊工作流程

(一)和上级医院之间的远程会诊流程
1、凡需要远程医学协助的科室,根据需求的紧急程度,需提前
1-3天向远程医学中心(远程医学中心地点设在门诊三楼职工书屋旁)
提出申请,紧急情况下可随时提出申请。远程会诊和普通会诊一样,
均需报医务处同意并备案。如有远程教学活动需相关科室参加的,
也可由科教科直接通知相关人员参加。
2、申请远程会诊时,由主诊医师按要求填写《远程会诊申请单》
(见附件3,可复印),写明患者基本情况、目前诊断和治疗情况、
会诊目的、拟邀请的专家、会诊时间等,交科主任(或诊疗小组长)
签字,送至医务处审批备案后,交由远程医学中心负责实施。一般
情况下《远程会诊申请单》需由申请医师填写电子版,打印好(一
式3份,科室、医务处、远程中心各留1份)送至医务处,也可通
过医院医学信息群(*******)发来,并电话告知。如无法制作电子版,
也可报送纸质,交由远程医学中心工作人员打印,但需字迹书写清
楚。远程会诊与普通会诊一样,需请患者或家属在《知情同意书》
上签字,科室留存。
3、远程会诊申请提出并批准后,需由申请医师准备好如下资料
交至远程医学中心:病历资料(首程、入院录、主要病程记录、术
前小结等)、各种检验、检查报告单、影像胶片、病理图片(报告
单)以及上级专家需要的其它资料。鉴于目前我院PACS没有联网,
暂由远程医学中心工作人员负责将以上各种资料制作成电子版,传
送给上级医院专家。待实现PACS联网后,即可由申请医师直接将
以上资料传送至远程医学中心。
4、远程医学会诊时间一般为上午9点至12点,下午3点至5:30点。
会诊过程采用预约会诊方式。普通会诊:即我院发出会诊申请12小时内由上
级医院和我院共同确定会诊专家和会诊时间,36小时内完成会诊服务。急会
诊:即我院在上级医院工作时间发出会诊申请3小时内完成专家确定和预约,
并在12小时内完成会诊计划,根据临床需要另外约定除外。
5、远程会诊时间确定后,由远程医学中心通知请求会诊的科室相关人员,
按指定会诊的时间携带必要的检查资料,提前15分钟到达会诊室,远程医学
中心工作人员需提前准备好会诊设备。
6、远程会诊时,申请科室的负责人以及相关经治医师均应到场,并准备
好必备资料,以便回答上级专家的提问。会诊可由申请科室负责人(诊疗小组
长)主持,必要时由医务处主任或分管院领导主持。
7、会诊结束后,专家会诊意见书由远程医学中心工作人员下载打印好,
交给申请医师,并留存一份备案。
8、远程会诊病历资料的书写按《安徽省病历书写规范》及我院有关规定
执行。
9、远程医学中心负责做好会诊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
10、门诊患者申请远程会诊时,由门诊主诊医师提出申请。
(二)与下级医院(乡镇卫生院)之间的远程会诊
远程会诊应和卫生支农、双向转诊以及外联工作相结合,相互
促进,各部门应加强协作,共同做好对口支援及远程会诊工作。因
我院远程会诊处于试行阶段,与下级医院或乡镇卫生院的远程会诊
暂未开展,待条件成熟后再行制定相关工作流程。
四、远程会诊收费标准及费用核算分配等规定
(一)物价有关规定
根据甲(安徽省立医院-邀请方)、乙(中煤矿建总医院-受邀方)、丙(北
京蓝卫通科技有限公司-运营方)三方签署的《 远程医学服务合作协议》的有
关规定,以及安徽省物价局的有关政策规定,同步远程病理会诊(物价局项目
编号AADD0001)为每次300元;非同步远程病理会诊(物价局项目编号AADD0002)
每次280元;同步远程会诊(物价局项目编号AADG0001)每小时600元;远
程中医辨证论治会诊(物价局项目编号AADN0001)每小时600元。如安徽省
物价局或甲乙丙三方协议有变化的遵照该变化执行。
(二)收费对象及办法
1、远程会诊根据发出邀请方的目的不同,收费对象可不同。一般情况下
是指向患者或其家属收费,特殊情况下,即我院临床医技科室根据诊疗工作需
要,向上级医院的专家咨询、请求解决疑难问题、远程读片、远程病理诊断、
远程教学等,费用由我院支付。
2、凡需要由患者或家属支付的远程会诊费用,由请求会诊的科室(主诊
医师)向患者收取,费用请直接交至门诊收费处,票据一联交至远程医学中心
留存。
3、凡由我院支付的会诊费用则先从预缴的费用中扣除,然后进行成本核
算。核算办法:凡由我院支付的远程会诊费用,成本核算进入申请会诊的科室
(诊疗小组)。
4、在远程会诊试运行期间(2015年8月1日至9月30日)凡由患者支
付的远程会诊费用按80%收取。
五、有关工作要求及奖罚措施
1、各科室(诊疗小组)应高度重视和支持远程会诊工作,认真执行有关
规定和严格管理,要确定专人负责远程会诊工作,也可由科室教学秘书负责。
要建立远程会诊登记本,并向广大患者主动宣传,充分调动广大医护人员参与
该项工作的积极性。
2、对积极为患者服务,在远程医疗会诊工作中做出显着成绩的单位和个
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3、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部门和个人,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⑴ 对患者推诿或拒绝患者远程会诊要求,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⑵ 违反规定,违规收取患者费用,增加患者负担的;
⑶ 不服从统一管理,接到会诊通知后,不认真准备各种会诊资料,或不
按时到岗参加会诊的;
4、远程会诊提供了和国内专家实时面对面交流的机会,对于提高我院的

诊疗水平、医疗安全、科室管理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科室应针对门诊
和住院患者多做宣传动员,宣传远程会诊在费用上、时效上的优势和好处,力
争充分发挥远程会诊的作用。
六、 本规定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施行,今后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将根据情况
适时修订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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