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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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生态环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公路水运工程是指国家规划和实施的公路、水运建设项目以及相关基础设施工程。

第四条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制定和实施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五条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主要任务是对公路水运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和整改,以确保工程质量达到标准要求。

第二章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第六条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设立在省级以上地方政府交通运输部门。

第七条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具备以下职责和权力:

(一)制定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和规章制度;

(二)组织开展工程质量安全检查;

(三)指导和监督工程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的工作;

(四)组织开展工程质量评估和检测;

(五)组织工程质量整改和追责工作;

(六)开展工程质量安全培训和教育;

(七)处理涉及工程质量安全的投诉和举报;

(八)其他与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相关的工作。

第八条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工作机构,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九条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与工程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工程建设的进度和质量情况。

第三章质量安全监督检查

第十条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计划和任务,组织开展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施工图设计和施工方案的审核;

(二)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管理和运作;

(三)工程材料和设备的质量检验;

(四)工程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

(五)工程竣工验收和交工手续的办理。

第十二条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可以采取常规检查、暗访检查、回访检查等形式。

第十三条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要全面、深入、及时、准确,对于发现的问题要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整改。

第十四条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结果要及时向工程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报告,并提出整改意见。

第四章质量评估和检测

第十五条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工程质量的评估和检测。

第十六条工程质量评估和检测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质量的评估和评定;

(二)工程施工过程的质量检测;

(三)工程设备和材料的质量保证。

第十七条工程质量评估和检测结果要及时向工程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报告,并提出整改意见。

第五章质量整改和追责

第十八条工程质量存在问题的,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要求工程建设单位立即进行整改,并限期完成。

第十九条工程质量整改要做到及时、彻底、有效,确保问题得到解决。

第二十条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工程建设单位的整改工作进行跟踪和检查,确保整改措施的执行。

第二十一条对于严重影响工程质量和安全的问题,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有权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质量安全培训和教育

第二十二条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质量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素质。

第二十三条工程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参加质量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素质。

第二十四条质量安全培训和教育应当及时、全面、深入,对工程质量和安全的重要知识进行重点培训。

第七章投诉和举报处理

第二十五条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和举报处理机制,及时处理涉及工程质量安全的投诉和举报。

第二十六条对于工程质量安全的投诉和举报,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调查核实,对查实问题的,要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整改和追责。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对于故意隐瞒、篡改监督检查、评估和检测结果的,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有权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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