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见代理制度
什么是表见代理

什么是表见代理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签订了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在法律上,表见代理被视为无权代理的一种,其有效要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
这是表见代理的主观要件,即相对人主观上必须有过错,才能认定其构成表见代理。
行为人的行为具有代理权的表象。
这是表见代理的客观要件,即行为人的行为客观上具有代理权的表象,相对人主观上过错的心理状态与客观上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表象相结合。
相对人主观上有过错。
这是构成表见代理的主体要件。
值得注意的是,表见代理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护交易的安全,维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在维护交易安全上,表见代理具有正当性,因为善意第三人一般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代理关系的存在,由此善意第三人进行的交易行为与被代理人进行的交易行为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同时,表见代理也符合社会常理,因为人们通常会信任有经验、有能力的代理人,而非无经验、无能力的人。
在实践中,构成表见代理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行为人没有获得被代理人的明确授权。
如果代理人在未经被代理人授权的情况下进行代理活动,则不构成表见代理。
相对人存在过失。
如果相对人存在过失,例如误信他人、轻信传闻等,导致其对代理人的行为产生了信任,则可能构成表见代理。
代理行为具有一定的持续性和相似性。
构成表见代理需要存在一定的持续性和相似性,即相对人在一定时间范围内,对同一代理人以相同或相似的方式进行交易活动,且这种交易行为具有一定的实质性内容。
相对人主观上存在过错。
在表见代理中,相对人主观上存在过错是必要条件,即相对人必须存在主观过错,才能认定其构成表见代理。
总之,表见代理制度是一种特殊的无权代理制度,其有效要件包括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行为人的行为具有代理权的表象、相对人主观上存在过错等多个方面。
论我国表见代理制度的完善

一
司法Biblioteka 立法 文献标 识码 : A
文 章编 号 ;0909 (0 90・5-l 10 -5 220 )50 9O
型, 但鉴于是规定在合同的效力一章之中 , 明确规定表 见代 理适用 故 于“ 订立合同” 的情 形, 从文义而言, 没有扩大到适用于所有表 见代理 的情 形 。 ( ) 法技术有 问题 四 立
、
有代理权的客观表象, 致使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该无权代理人有代
理权 并与其 发生法 律关系, 因此为 了保护善意第三人 以及交易安全 ,
法 律 使 该本 人 承担 该法 律 关 系 的 后 果 。 ( ) 见 代理 制度 的 价 值取 向 二 表
我 国的立法是将表见代 理作 为广义无权代理的一种例外情况 来 处理 , 关于表见代 理的法 律条文 不论在数量上还是在编排位置上 , 都 是将其放置在一个不大起眼的位置, 这一现状与表见代理制度所代表 的保护交易安全的现代法制观念极不相称 。
表见代理制度概述 ( ) 一 表见代理的 内涵 表 见 代 理 是指 行 为 人 虽 无 代 理权 , 善 意 相 对人 客 观 上 有 充 分 的 但 理由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 , 而与其为 民事行为 , 该民事行为 的后果 直接 由被代理人承担 。表见一语是“ 表面上所显示” 之意 。就其法律 关系本质而言, 表见代理是无权代理的一种特殊情形 , 只是 由于本人 的疏 忽, 使之形成委托人与代理人之 间的某种特殊关系 , 从而造成具
作 者简 介: 张晓 明, 圳外轮 代理有 限公 司. 深
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表见代理制度是中国法律制度中一门重要的制度,它将权力分配于原生当事人和表见代理人之间。
在中国法律制度中,表见代理人来到法庭参加案件审理,而不是原生当事人,因此它是一种重要的司法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定,表见代理人的构成要件有以下几点:首先,表见代理人应当有法律能力,有充足的能力代表原生当事人出庭参加诉讼活动。
其次,表见代理人应拥有法律文书,并能够提供有效的证据和证据证明,以支持原生当事人的答辩。
第三,表见代理人应具备必要的司法才能,以便理解和辩解法律问题。
第四,表见代理人应具有足够的职业道德,在审理过程中保护原生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遵守和尊重司法程序。
表见代理是作为司法机构的组成部分而实行的,其目的在于保护当事人的权利,实现司法公正。
因此,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的制定非常重要,必须重视表见代理的职责范围、能力和专业精神,以维护客观公正。
首先,表见代理需要具备责任感、尽责任精神。
表见代理在审理过程中,必须监督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并认真研究,敦促当事人将有效的证据提供给法庭,提出有利于当事人的观点。
其次,表见代理必须具备严谨的态度和职业技能,在法律案件审理过程中,应该充分考虑重大事实和可靠证据,以支撑表见代理人提出的观点,保证案件司法公正。
第三,表见代理也需要遵守司法机关的规章制度,应该在辩解时候,考虑到当事双方的权利,遵守司法程序和起诉审理规则,以维护公平性和司法公正性。
总之,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有法律能力、有法律文书、司法才能、职业道德和责任感、严谨的态度以及职业技能等。
在制定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时,应充分考虑到司法机构审理案件时的公正性,秉承司法的本质,以保障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关于表见代理》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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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见代理制度将更加完善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法律制度的进步,表见代 理制度将不断完善,更好地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 需要。
理论与实践将进一步融合
未来,表见代理制度的理论研究与实践运用将进 一步融合,推动该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发展。
3
国际交流与合作将加强
在全球化的背景下,各国在表见代理制度方面的 交流与合作将进一步加强,共同推动国际商事交 易的法治化进程。
忽或懈怠。最后,表见代理的法律行为是有效的,其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总结词
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包括:1)行为人无代理权;2) 第三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3)第三人善意无 过失;4)代理行为有效。
详细描述
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行为人 必须无代理权,这是构成表见代理的前提条件。其次, 第三人在客观上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这是构成 表见代理的核心要件。第三,第三人必须是善意无过失 的,即第三人不知道行为人实际上没有代理权,且没有 疏忽或懈怠。最后,表见代理的法律行为必须是有效的 ,其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只有满足以上四个要件,才 能构成表见代理。
03
表见代理的适用范围
表见代理在民事行为中的适用
民事行为中,表见代理主要适用于涉 及合同、交易等场合。当一方无权代 理而另一方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时 ,该代理行为有效。
表见代理在民事行为中的适用,旨在 保护善意第三方的合法权益,维护交 易秩序和公平。
表见代理在商事行为中的适用
在商事领域,表见代理的适用范围更加广泛。商事活动中,代理行为频繁,表见 代理制度对于保护商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尤为重要。
在商事行为中,表见代理的适用主要依据商事惯例和行业规则,以维护商事交易 的稳定和安全。
简述民法典中表见代理的定义

简述民法典中表见代理的定义民法典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部重要法律,它规定了我国的民事法律制度。
其中,代理是民法典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它是指在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建立起的一种法律关系。
在民法典中,代理可以分为表见代理和实际代理两种形式。
本文将主要介绍民法典中表见代理的定义。
一、表见代理的概念表见代理是指代理人在被代理人的授权下,通过自己的行为或言论向第三人表示代理行为的一种形式。
在表见代理的情况下,代理人并没有实际执行代理行为,而是通过自己的表现来表示被代理人的意思。
表见代理是一种比较常见的代理形式,它可以在很多场合下使用,例如签订合同、代理诉讼等。
二、表见代理的特点1、需要被代理人的授权在表见代理的情况下,代理人必须得到被代理人的授权,才能够向第三人表示代理行为。
这是因为代理人的行为或言论代表了被代理人的意思,如果没有被代理人的授权,代理人就无法代表被代理人行事。
2、代理人没有实际执行代理行为在表见代理的情况下,代理人并没有实际执行代理行为,而是通过自己的表现来表示被代理人的意思。
例如,在签订合同的情况下,代理人只需要向第三人表示被代理人的意思即可,而不需要亲自签署合同。
3、第三人必须相信代理人的表现在表见代理的情况下,第三人必须相信代理人的表现,才能够认为代理人代表了被代理人的意思。
如果第三人没有相信代理人的表现,那么代理行为就无法成立。
三、表见代理的适用范围表见代理可以适用于很多场合,例如:1、签订合同在签订合同的情况下,被代理人可以授权代理人代表自己签署合同。
代理人可以通过自己的行为或言论向第三人表示被代理人的意思,从而完成签订合同的过程。
2、代理诉讼在代理诉讼的情况下,被代理人可以授权代理人代表自己进行诉讼。
代理人可以通过自己的行为或言论向法院表示被代理人的意思,从而完成代理诉讼的过程。
3、代理经营在代理经营的情况下,被代理人可以授权代理人代表自己进行经营活动。
代理人可以通过自己的行为或言论向第三人表示被代理人的意思,从而完成代理经营的过程。
关于表见代理的规定有哪些

关于表见代理的规定有哪些
如果因为当事⼈的⾏为,造成他⼈相信第三⼈拥有代理权的现象,但是第三⼈却是⽆权代理的,这样的⾏为我们称之为表见代理,本⼈是需要承担法律后果的。
那么关于表见代理的规定是怎么样的呢?下⽂中,店铺⼩编给您介绍⼀下相关法律规定。
关于表见代理的规定有哪些
《民法典》第⼀百七⼗⼆条【表见代理】⾏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后,仍然实施代理⾏为,相对⼈有理由相信⾏为⼈有代理权的,代理⾏为有效。
表见代理,是指虽然⾏为⼈事实上⽆代理权,但相对⼈有理由认为⾏为⼈有代理权⽽与其进⾏法律⾏为,其⾏为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承担的代理。
表见代理从⼴义上看也是⽆权代理,但是为了保护善意第三⼈的信赖利益与交易的安全,法律强制被代理⼈承担其法律后果。
表见代理制度是基于被代理⼈的过失或被代理⼈与⽆权代理⼈之间存在特殊关系,使相对⼈有理由相信⽆权代理⼈享有代理权⽽与之为民事法律⾏为,代理⾏为的后果由被代理⼈承担的⼀种特殊的⽆权代理。
我国表见代理制度建⽴时间不长,还有不完善之处,有些问题还需要进⼀步的研究和探讨。
其中,相对⼈对义务⼈的选择权问题、⽆权代理⼈的法律责任问题以及代理⼈的抗辩权问题便是亟待解决的问题,由于法律原因,我们在⽇常⽣活中要更加注意表见代理问题,对⾃⼰,他⼈及社会的利益负责。
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有以下四个:
1、须⾏为⼈⽆代理权。
2、须有使相对⼈相信⾏为⼈具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
3、须相对⼈为善意。
4、须⾏为⼈与相对⼈之间的民事⾏为具备民事⾏为的有效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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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表见代理制度

浅议表见代理制度内容摘要本文通过我国《民法通则》及《合同法》中有关表见代理制度的规定阐述了表见代理在民事代理活动中对善意相对人的保护,明确了委托人与受托人各自的权利义务关系,规范了委托人、受托人、相对人三者之间的责任分担,有利于及时解决争议。
代理制度是为适应社会生活和日益复杂的社会现状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
一般情况下,被代理人仅对代理人在权限范围内的行为承担法律后果,使本人利益不受损害。
但是,如果过于维护本人的利益,使第三人(相对人)处于不利地位,则可能使相对人不愿与代理人进行法律活动,从而影响代理制度。
因此,法律上设立表见代理制度,使被代理人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承担无代理权,超越代理权和代理权终止三种情况下的法律后果,从而协调被代理人与相对人的利益冲突,既能维护被代理人的安全又能维护相对人的安全,从而更好地发挥代理制度的作用。
表见代理是指无权代理行为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行为,由于被代理人的缘故使善意第三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且是在代理权限内活动,从而由被代理人承担代理的法律后果,也就是说表见代理就是事实上没有代理权却发生代理法律后果的代理。
表见代理的成立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对相对人而言,无权代理行为的表面符合有权代理的全部要件;2、相对人是善意的且无过错;3、被代理人自身有过错。
表见代理的表现形式:1、授权表示方式;2、超越权限;3、逾期代理三种。
表见代理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在被代理人与相对人之间产生有权代理的相同效果,被代理人对代理人与相对人的行为而相对人承担法律后果。
当然,如果代理人对表见代理的形成有过错,则被代理人完全有权向代理人追偿。
;关键词:代理、表见代理、法律后果;代理制度在民事法律活动中占有重要的地位,而表见代理则是民事代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结合对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等有关法律的学习,对表见代理制度的认识做以下陈述。
一、我国的表见代理制度我国关于代理制度的法律规定,首先见于《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其中只规定了有权代理和狭义的无权代理,并没有关于表见代理的规定。
论表见代理制度

论表见代理制度作者:岳永宏摘要:表见代理制度是我国民法体系中的一种重要制度。
我国合同法第49条对表见代理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与无权代理相比,表见代理具有三个特征。
表见代理在广义上属于无权代理的范畴,但又不同于一般的无权代理。
表见代理主要有三种类型,即授权表示型、权限逾越型和权限延续型。
如果行为人实施的“无权代理”行为被认定为表见代理,该行为的后果应当由本人承担。
在司法实践中表见代理的认定是个重点,也是个难点,要避免出现偏差,只有正确地认定表见代理,才能有效地保障交易安全。
关键词:表见代理;无权代理;相对人善意无过错;法律后果表见代理制度是传统民法上代理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目的在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权益,保障民事交易的安全,促进民事流转的顺利进行。
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不具有代理权,但具有代理关系的某些表面要件,这些表面要件足以使无过错的第三人相信其具有代理权。
我国民法虽没有明确承认和确立表见代理制度,但在《民法通则》第66条第1款和《合同法》第49条对表见代理进行了规定。
表见代理制度的设立,是商品经济发展对代理制度提出的必然要求,对维护交易安全和被代理人的利益等方面有及其重要意义。
现笔者就表见代理制度中的相关问题简要论述如下:一、表见代理的特征与无权代理相比,表见代理具有如下特征:(一)行为人的行为对相对人必须具有有权代理的全部要件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可知,有权代理须具备四个要件: 1. 代理人必须具有代理权; 2. 代理人须以本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3. 代理人须在代理权限内实施代理行为;4. 代理人须具有向相对人实施意思表示和受领意思表示的能力。
(二)本人的行为足以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
表见代理的这一特征是区别于有权代理、狭义无权代理的显著特征。
表见代理之行为人的代理权,是因本人的行为使相对人相信其存在,并且是有效的。
因此表见代理的效力,不必要本人追认,本人就应当承担其法律后果。
当然,表见代理尽管是由本人的行为引起的,但也不排除在某些情况下,同时还有行为人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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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表见代理制度 摘要:表见代理是指本属于无权代理,但因本人的行为而使无
权代理行为具有外表授权的特征,足以使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并因此与行为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该行为与有权代理发生相同的法律后果。表见代理制度是民法上的一个重要制度,我国《民法通则》并未确立表见代理制度。1999年10月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在第49条才规定了表见代理制度.本文以《合同法》、《民法通则》的规定为线索,就表见代理制度的概念、意义,我国《合同法》、《民法通则》的规定进行了分析,并就这一制度的完善进行了探讨,提出了相应的建议。
关键词:表见代理 构成要件 表现类型 立法完善
2
前言 我国传统民法认为,代理行为是被代理人的行为,是被代理人的一种意思表示 ,在代理的诸要素中,代理权的授予是被代理人本人的意思表示。因此,无论是被代理承受代理行为法律效果还是第三人向被代理人主张的代理的法律效果都必须是以的合法存在代理权为唯一的依据。在现代民法理论上,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向第三人独立为意思表示,其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一种法律制度。这一制度是在社会经济迅速发展、交易面日益拓展、许多民、商事行为主体因受年龄、健康状况、知识水平、时空条件等限制,很难事必躬亲的情况下产生的。代理法律关系涉及代理人、被代理人和第三人三方当事人,具有内部和外部两个法律关系,作为内部法律关系的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的基础法律关系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外部法律关系是否有效以及效力是否及于被代理人的问题. 一 、表见代理概述 (一)表见代理的概念 表见一语,是“表面上所显示”之意⑴。关于表见代理的概念,并没有统一的表述,有表述为“所谓表见代理,本属于无权代理,但因本人与无权代理人之间的关系,具有外表授权的特征,致使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而与其进行民事法律为,法律使之发生与有代理权相同的法律效果”⑵。有表述为“所谓 3
表见代理,是指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虽无代理权而有使第三人相信其为有代理权之事由,依法应由被代理人直接承受其后果的无权代理"⑶。也有表述为“所谓表见代理,是指代理人虽无代理权,但善意第三人在客观上有充分的理由相信代理人有代理权,并因此与代理人为民事法律行为,该项法律行为的效果直接归属于本人的法律制度”⑷。 虽然表述不一致,但含义大同小异.一般认为,表见代理是无权代理的一种,是指行为人在无代理权的情况下以本人名义代其同第三人为法律行为,第三人不知道真情而信其有代理权,法律即根据可信的正当现由视之为有权的代理。无权代理有广义和狭义之分,表见代理属广义的无权代理,狭义的无权代理则专指除表见代理以外的其他无权代理。 表见代理制度源于德国民法典,大陆法许多国家如瑞士、日本以及我国台湾地区先后承袭德国规定了类似制度,但是德国民法典并未明确使用表见代理的概念,日本和我国台湾“民法”明确使用了这一概念。在英美法系中,更没有表见代理的术语,与之相关的是“不容否认的代理"(有称作“不可否认的代理”),意指即使没有明示的委托,但如果委托代理人的行为显然表明代理人是授权代表他行事的,那么委托人也同样将由于代理人所签的合同而受到约束⑸。也就是指善意第三人基于代理人所具有的表面授权与代理人的行为,被代理人不得以未经实际授权予以否认,而应当承担不容否认的代理的责任。其意义与表见代理制度大体 4
相同。 (二)表见代理的本质 关于表见代理的本质,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的代理法上的规定是不同的。在大陆法上,代理权具有独立的法律意义,代理权的发生必须以本人的授权意见为前提,而表见代理却没有本人的授权,表见代理并不直接体现本人的授权意思,因此本质上是一种无权代理,但为保护交易安全,立法又赋予表见代理以法律效力.其效力系被法律拟制的结果,所以它又是一种有效代理。在普通法上,其代理法所归纳的代表权的类型中,表面授权是产生代理权的原因之一,(所谓表面授权,有叫“外表授权”,是指具有授权的表面特征或假象,而并未实际授权),它并不以表见代理是有效代理的例外。表面授权是作为一种产生代理权的当然的法律事实而存在,不容否认的代理在本质上是一种有权代理。 由此可以看出,大陆法的表见代理是无权代理,但产生有权代理的效果,而普通法的不容否认代理本身是有权代理,其区别仅在于认识问题的侧重点不同:表见代理强调善意取得第三人有足够的理由相信行为人有权代理;不容否认代理强调本人对这种行为的后果不能否认。但无论如何,不容否认代理与大陆法上的表见代理制度在功能上是接近的⑹. 二 、表见代理立法目的 表见代理属于无权代理的一种,依无权代理的处理原则,其行为后果应由无权代理的行为人和第三人共同承担。但是表见代 5
理的起因与授权有关系,其“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的前提都是有一定的授权,曾有授权或有使第三人相信有授权的情形,此时,授权人对表见代理行为的发生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完全由善意第三人承担行为的后果是不符合民法的公平、诚实信用原则,更不利于当事人在市场活动中的交易安全。因此《民法》设定了表见代理制度,对特定情况下的无权代理行为予以了肯定,其目的便在于从立法上对民事主体已经取得的利益的民事行为予以法律保护,不使其归于无效,使各方当事人所实施的民事行为所产生的结果处于一种稳定的状态,切实维护双方已取得的新利益,维护代理制度的信用。进而切实维护民事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的合法权益,鼓励民事法律行为,维护交易的安全。 三、表见代理制度的价值取向. 一项法律规则以及法律制度的确立,均代表着一定的价值取向,制度价值的研究,对正确地理解适用法律以及促进立法完善,都是至关重要的。 代理制度以私法自治的扩张和补充为目的,代理权的存在是代理关系成立的必要条件,无权代理原则上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法律效力,这是代理制度的重要原则,其目的在于尊重被代理人的意志,维护其合法权益.但代理人制度关系本人与相对人双方利益,在表见代理情况下,若完全尊重本人的意志,势必将损害善意相对人的利益,若保护了相对人的利益,又将损害本人的利益, 6
此时,即面临在两个对立的利益状态之意进行价值选择的问题,那么,我们该如何选择呢?我们无论选择保护哪一方,对另一方来说都是不公平的,这本身就是一个两难的选择,我们要做出正确的选择,就必须首先对双方进行利益衡量。笔者认为,在第三人(相对人)的利益中,包含了交易安全、诚实信用以及维护代理制度等更重要的价值因素.试想,善意第三人基于正当信赖而与表见代理人为法律行为,如果不考虑相对人的利益,则势必引起一般人不欲与代理人交易,不仅社会交易受影响,代理制度也将有名无实,难以实行.这种情况下,本人可以轻易地否定一项交易,使交易安全难以保护,而且第三人是抱着诚信态度来从事法律活动的,如果法律对此不能给予应有的保护,将直接损害民法中的“帝王规则”—-诚实信用原则,这都是现代法律制度所难以接受的。反过来,如果忽视本人利益,则违反的可能是民法中的自愿原则。但是,随着民法观念由个人本位向社会本位的转变,民法中的意识自治原则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自愿原则从来都不是一个绝对的法律原则,如善意取得制度、时效制度等都是对该原则的限制.相对来说,倡导交易、维护诚信则是所有法律孜孜以求的永恒的价值目标。通过以上分析比较,笔者认为,两种价值的衡量结果是不言而喻的。因此,我们应牺牲本人利益来保护善意取得相对人的利益,这是价值选择的结果。况且,笔者认为,表见代理并不是旨在保护第三人的利益,而是通过它在交易上由正当理由的信赖利益予以保护,进而保护交易安全.这正是表见代理制度立法目的的之所 7
在。正如有学者所言:表见代理制度之所以以“交易安全之保护”为价值目标,是因为第三人的信赖利益不仅实现了通常意义的交易目的,而且还蕴涵了属于社会集体利益的交易秩序的价值⑺。目前,许多学者认为“表见代理制度存在的理由,在于使个人的静的安全与社会动的安全之协调⑻"。我们认为,这不是动、静之协调,而是以牺牲静的安全为当然代价以谋求社会动的交易安全,这也符合现代‘民商法'由静到动的走势,是价值选择的必然结果 四、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一)一般要件
(1)无权代理人需以本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代理行为已经成立; (2)行为人一般应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3)无权代理人所为行为的内容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二)特别要件
表见代理首先是一种无权代理,因此,它初应具备构成代理的一般形式要件以外,还须代理人实际上无权代理,这些都是自不待言的。我们这里讨论的是它的特别构成要件。笔者认为,表见代理的构成,必须符合两个特别要件: (一)、须客观上存在足以使第三人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的事由。 这里所谓的是由,即指无权代理人有被授予代理权的外表或假象,也就是存在“外表授权”,(有称“表见代理的权利外 8
观”),这是成立表见代理的客观依对人来讲,相对人有正当的理由信赖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这一要件的成立往往都有本人与无权代理人之间存在某些事实上或法律上的联系,比如本人与代理人有合伙关系、近亲属关系、雇佣关系、代理人持有本人发出的证明文件、本人已向相对人为授权通过(实际未授权)、本人外部授权、内部限制,以及代理权终止后,本人未及时通知相对人等. (二)、须第三人(相对人)主观上为善意且无过失。 所谓善意,是指相对人不知道无代理权人所为的事项并无代理权。所谓无过失,指相对人对自己不知行为人无代理权一事在主观上没有过错,即已经尽到了善意管理人的义务.也就是说第三人不知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欠缺代理权,而且第三人的这种不知情不能归咎于他的疏忽或懈怠。法律责成被代理人为表见代理人的无权代理行为负责的目的,是维护善意且无过失的相对人的信赖利益,如果相对人非出于善意或有过失,则不值得法律保护。国外及我国台湾地区的表见代理制度都规定了相对人“明知或可得而知者”,不构成表见代理.我国《民法通则》第66条第4款也有类似规定。需要说明的是,在举证问题上,对此采取的是事实自证的方法,即相对人只要有充分证据证明存在足以使其相信代理人有代理人的客观情形,即推定为善意且无过失,被代理人要否定表见代理的成立,则须举证证明相对人为恶意或有过失.特别要强调的是,除了这两个要件以外,还有人主张“本人具有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