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门户网站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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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资金管理制度(精选10篇)

财政资金管理制度(精选10篇)

财政资金管理制度(精选10篇)财政资金管理制度 1为了规范财政性资金管理,确保财政资金安全,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和依法理财,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于乡镇财政管理的所有政府性资金(本级财政预算内安排的资金、预算外资金,上级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下拨的各类专项资金,政府性贷款,其他资金)。

二、财政性资金管理原则(一)科学合理、公开透明的原则。

符合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符合地方经济发展和公共财政的要求,提高财政性资金使用的透明度。

(二)量入为出、统筹安排的`原则。

根据财力情况,统筹安排,突出重点,集中使用,注重效益。

(三)明确职责、严格审批的原则。

严格按照权限和程序审批,不允许越权超范围审批。

(四)规范运作、严格监管的原则。

严格按规定的用途、范围和程序使用财政性资金,切实加强对财政性资金的监督和检查,促进国民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持续、稳步、健康发展。

三、财政性资金实行“集中管理、计划调度、先批后支、量入为出、专款专用、权责结合”管理。

四、各项财政性资金支出应严格按照支出范围、标准和财务审批程序办理。

五、预算资金必须按照本级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的部门预算和申报核定的用款计划安排支出,追加指标按程序办理。

六、非税收入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有关规定,收入全额上缴,支出由财政审核后下拨。

使用预算外资金要遵循相关政策文件,不得随意改变资金用途。

财政所对各单位非税收入的上缴,进行监督和检查,对隐瞒收入、滞留、挪用、坐支等问题要依据相关法规严肃处理。

七、单位往来结算资金要全额缴入财政过渡账户,由财政所按期集中汇缴区财政局财政专户,按程序申报后拨回到相关单位使用。

八、专项资金按用途申报、按项目进度拨款,实行“三专”管理,跟踪问效,严禁挤占、挪用。

基本建设和维修等方面的专项支出实行工程预决算制度,先审核后入账。

涉及政府采购的专项资金必须报请区财政采购办批准,按照批复采购。

农业部关于印发《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印发《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印发《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3.02.02•【文号】农市发[2013]1号•【施行日期】2013.02.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农业部关于印发《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农市发[201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畜牧、农机、乡企、兽医、农垦、渔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部属事业单位:为鼓励、引导信息技术在农业生产、经营、管理及服务等领域的应用创新,引领农业农村信息化发展,提升农业农村信息化水平,促进现代农业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全国现代农业发展规划(2011-2015年)》、《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发展“十二五”规划》、《农业部关于开展全国农村信息化示范工作的通知》及《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信息化示范工作的意见》,我部制定了《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认定办法(试行)》。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认定办法(试行)》农业部2013年2月2日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认定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引导信息技术在农业生产、经营、管理及服务等领域的应用创新,引领农业农村信息化发展,提升农业农村信息化水平,促进现代农业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全国现代农业发展规划(2011-2015年)》(国发[2012]4号)、《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发展“十二五”规划》(农市发[2011]5号)、《农业部关于开展全国农村信息化示范工作的通知》(农市发[2007]8号)及《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信息化示范工作的意见》(农市发[2008]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是指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在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农业经营水平、农业行政管理能力和为农服务质量等方面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并具有典型示范作用的地(市)、县(市、区),农业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教学、科研机构,有关企业及农民专业合作社等。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互联网站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互联网站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互联网站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10.09.24•【文号】银发[2010]270号•【施行日期】2010.09.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通信业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互联网站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10年9月24日银发[2010]270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司局,党委各部门,各直属企事业单位:现将《中国人民银行互联网站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互联网站管理办法(试行)附件中国人民银行互联网站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人民银行互联网站(,以下简称人民银行网站)的管理,全面推动政府网站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国人民银行新闻宣传工作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政务主动公开制度》和《中国人民银行政务公开保密审查办法》,结合中国人民银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民银行网站是唯一以中国人民银行名义冠名的网站。

人民银行网站是人民银行新闻发布的窗口、政务公开的平台、互动交流的桥梁和公共服务的门户网站,是中国政府网()的重要组成网站之一。

人民银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及各司局、党委各部门(以下简称各单位)应充分发挥人民银行网站作用,提高人民银行履职透明度。

第三条人民银行网站采用“主网站+子网站”两层结构的网站群模式。

人民银行主网站(以下简称主网站)为人民银行网站首页,综合反映人民银行工作信息;人民银行子网站(以下简称子网站)包括行领导子网站、英文子网站和各单位子网站,分别反映其工作信息。

各单位是人民银行网站建设和内容保障的主体。

国家网站管理制度

国家网站管理制度

国家网站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国家网站的管理,保障国家网站的正常运行和信息公开,促进政务公开、便民利民,特制定本制度。

二、管理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相关单位设立和管理的网站。

三、管理原则1. 依法管理:国家网站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合法合规开展网站管理和运营。

2. 信息公开:国家网站应当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保障公众知情权。

3. 服务便民:国家网站应当以服务公众、简化程序、便民利民为宗旨,为公众提供方便高效的服务。

4. 安全可靠:国家网站应当加强信息安全管理,保障网站数据的安全可靠。

四、网站设立和管理1. 网站设立程序(1)需要设立国家网站的单位应当向上级主管单位报告,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备案。

(2)网站的命名应当规范、清晰,不得有违法、违规内容。

2. 网站管理责任(1)每个国家网站应当设置专门负责网站管理的责任部门或岗位。

(2)网站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审查网站内容,确保网站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3. 网站运营国家网站应当及时更新网站内容,保持网站运营的活跃性和时效性。

五、信息公开1. 信息公开范围国家网站应当及时公开其所属单位的组织机构、职能职责、办事流程、服务指南、预决算公开等信息。

2. 信息发布原则(1)信息发布应当准确、清晰,便于公众理解和获取。

(2)信息发布应当及时更新,保持信息的时效性。

3.信息公开审查国家网站的信息公开应当经过专门部门的审查,确保信息的规范和合法性。

六、安全管理1. 网站安全保障国家网站应当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网站数据、系统和用户信息的保护,防范黑客攻击等网络安全风险。

2. 突发事件处理国家网站应当制定应对突发事件的预案和应急处理措施,及时应对各种突发事件,保障网站的正常运行。

七、监督检查1. 上级主管单位对国家网站的管理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2. 公众监督公众有权对国家网站的信息公开、服务质量、安全管理等进行监督,网站应当及时接受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2023年门户网站管理规定

2023年门户网站管理规定

2023年门户网站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门户网站管理,促进互联网行业健康发展,提升网络信息服务质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提供门户网站服务的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门户网站是指在互联网上提供多种服务和信息,并通过统一入口集成展示的网站。

门户网站应当具备法人资格并取得相关经营许可。

第四条门户网站应当遵循宪法和法律法规,不得发布、传播违法和有害信息,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用户合法权益。

第五条门户网站管理部门是指负责门户网站管理的机构,依法对门户网站的内容、服务及行为进行监管。

第六条门户网站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门户网站管理制度,加强与门户网站的协作和沟通,共同维护网络信息安全。

第二章内容审核第七条门户网站应当建立健全内容审核机制,对发布的信息和服务进行审核,确保内容合法、健康、真实、准确。

第八条门户网站应当建立内容审核团队,组织专业人员对发布的信息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要求的信息进行删除或修改。

第九条对于违法或有害信息,门户网站应当采取相应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删除、屏蔽、限制传播等,并及时向门户网站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条门户网站应当建立用户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用户的投诉,并积极采取措施保护用户合法权益。

第三章广告宣传第十一条门户网站在发布广告宣传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真实准确,不得发布虚假、夸大、误导性内容;(二)明确标注广告标识,以区分广告与非广告内容;(三)合法合规,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四)保护用户利益,不得侵害用户权益。

第十二条门户网站应当建立广告审核机制,对发布的广告进行审核,确保广告内容合法、真实、准确。

第十三条对于违法广告,门户网站应当及时删除,并向门户网站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门户网站应当建立用户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用户对广告的投诉,并积极采取措施保护用户合法权益。

第四章信息安全第十五条门户网站应当加强信息安全管理,制定并执行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保护用户个人信息的安全和隐私。

商业银行内联网网站管理办法(最新版)

商业银行内联网网站管理办法(最新版)

商业银行内联网网站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分行内联网门户网站“XX分行”管理,发挥网站作为干部职工交流学习渠道作用,保障网站安全、稳定、高效运行,根据《内联网网站管理办法(试行)》,结合分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内联网网站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协作发布、各负其责”的管理模式,由分行办公室、科技科统一管理。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三条内联网网站管理设立领导小组。

由分行分管行领导担任组长,办公室主任和科技科科长担任副组长,成员包括分行机关各部门和各级支行主要负责人。

第四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分行办公室)。

办公室主任由分行办公室主任兼任,副主任由科技科科长兼任,成员为分行机关各部门和各级支行信息发布员。

第五条办公室负责内联网网站的发展规划、内容管理与维护、负面信息的应对处置及发布信息的保密审查,安排专人予以落实。

办公室主要职责是:(一)根据有关要求和内联网网站建设目标,组织制定内联网网站管理相关制度,提出网站页面和栏目的设置、调整。

(二)负责内联网网站内容管理,审查上传内容是否适时、适度、适量。

(三)负责监测内联网网站运行情况,监督链接到网站上的部门网站或论坛。

(四)协调内联网网站建设与维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五)加强内联网网站保密管理与审查。

第六条科技科负责内联网网站技术支持、网络安全维护,安排专人予以落实。

科技科主要职责是:(一)按照内联网网站规划和建设目标,实施网站建设。

(二)负责内联网网站的技术保障、信息安全与应急保障,配合办公室做好内联网网站应急技术处理。

(三)协助办公室实施内联网网站栏目设置和调整。

(四)负责处理内联网网站建设和维护中的重大技术问题。

第七条相关信息发布部门加强内联网网站的内容保障工作,主要职责是:(一)结合履职情况,及时发布、更新内联网网站信息。

(二)审核本部门拟发布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可公开性,并及时处置有误信息。

第八条与内联网网站链接的部门网站或论坛,必须由主办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分行内联网网站管理领导小组批准方可链接,并主动接受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监督管理。

农业农村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22年)

农业农村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22年)

农业农村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22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22.01.07•【文号】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施行日期】2022.01.07•【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本篇法规中关于《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已被《农业农村部关于修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等规章的决定》(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2号)自2022年1月21日起修改。

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农业农村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2021年12月14日第17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月7日起施行。

部长唐仁健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决策部署,落实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进一步加强农业农村法治建设,农业农村部决定对28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对1部规章予以废止。

一、对《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2002年9月6日农业部令第21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修订)作出修改(一)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进出口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所限制进出口的野生植物,应当填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出口许可申请表》,并报申请者所在地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办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出口许可审批表》。

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者。

“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将签发的进出口许可审批表抄送农业农村部、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海关等部门。

”(二)删去第二十三条第二项、第六项。

二、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2012年8月14日农业部令2012年第7号公布)作出修改将第四十条中的“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修改为“涉嫌犯罪的,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23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23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23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23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236号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236号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和《兽药注册办法》规定,经审查,批准齐鲁动物保健品有限公司等2家单位申报的水貂出血性肺炎二价灭活疫苗(G型WD005株+B型DL007株)等2种兽药产品为新兽药,现核发《新兽药注册证书》,并发布产品试行规程、质量标准、说明书和标签,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批准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医学科学院微生物流行病研究所等2家单位申报的羊衣原体病基因工程亚单位疫苗变更注册。

农业部公告2211号中“硫酸头孢喹肟乳房注入剂(干乳期)”研制单位名称有误,应为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海正动物保健品有限公司特此公告。

附件:1.新兽药注册目录2.试行规程3.质量标准4.说明书和标签农业部2015年3月18日附件1:新兽药注册目录新兽药名称研制单位类别新兽药注册证书号备注监测期水貂出血性肺炎二价灭活疫苗(G型WD005株+B型DL007株)齐鲁动物保健品有限公司二类(2015)新兽药证字14号注册4年复合亚氯酸钠粉新乡市康大消毒剂有限公司三类(2015)新兽药证字15号注册3年羊衣原体病基因工程亚单位疫苗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医学科学院微生物流行病研究所、北京市兽医生物药品厂三类(2014)新兽药证字12号变更注册:增加20ml/瓶、50ml/瓶、100ml/瓶,包装增加100瓶/箱、200瓶/箱、400瓶/箱/附件2(略)附件3(略)附件4:水貂出血性肺炎二价灭活疫苗(G型WD005株+B型DL00株)等2种兽药产品说明书和标签一、水貂出血性肺炎二价灭活疫苗(G型WD005株+B型DL00株)说明书和内包装标签(一)水貂出血性肺炎二价灭活疫苗(G型WD005株+B型DL00株)说明书【兽药名称】通用名水貂出血性肺炎二价灭活疫苗(G型WD005株+B型DL007株)商品名无英文名Mink Hemorrhagic Pneumonia Bivalent Vaccine,Inactivated(Type G,Strain WD005+Type B,Strain DL007)汉语拼音Shuidiao Chuxuexingfeiyan Erjia Miehuoyimiao(G Xing WD005 Zhu+B Xing DL007 Zhu)【主要成分与含量】疫苗中含有灭活的铜绿假单胞菌G型WD005株(每毫升疫苗含菌数不少于2.25×109CFU)、B型DL007株(每毫升疫苗含菌数不少于2.25×109CF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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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门户网站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业部门户网站(以下简称部网站)的管理,推动部网站建设和电子政务发展,提升信息化服务“三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网站管理工作的通知》及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结合农业部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照统筹规划、突出政务、规范运行、强化服务、保障安全的要求,切实加强部网站的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部网站的组成部分有:主站、部领导子站、司局子站、工作机构子站、事业单位子站和外文版。

第四条部网站是唯一以农业部名义冠名的政府类网站,是农业部在互联网上开展政务信息服务的唯一窗口。

第五条各司局、工作机构除本部门负责建设维护的子站外,不再主办或协办其他网站。

事业单位应积极利用部网站平台构建本单位子网站,并需向部市场与经济信息司提出需求申请,经审定后,由信息中心协助建设。

第二章职责任务
第六条加强部网站管理,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运行谁负责的原则,明确管理责任。

第七条市场与经济信息司是部网站建设规划、监督管理单位。

主要任务是:
(一)贯彻落实部党组有关部网站建设发展的决策部署,组织制定部网站发展规划、标准规范和管理制度等。

(二)指导部网站建设,组织开展网站建设维护培训。

(三)组织监测部网站运行情况,牵头组织部网站绩效评估。

指导和落实网络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四)协调部网站运行管理工作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八条各司局、工作机构和事业单位是部网站主站相关栏目及子站的内容保障单位。

主要任务是:
(一)负责本单位子站建设管理工作,明确职责任务,建立健全制度规范。

(二)依据部网站子站建设规划,按照“统一平台、统一模板、自主定制”的原则,围绕重点工作和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适时提出设置、调整子站栏目的意见和方案。

(三)及时维护部网站相关栏目内容,发布更新子站信息,负责对所发布的信息进行审查,确保信息真实、准确。

负责发布信息的保密审查。

第九条办公厅负责部领导子站内容维护的综合协调工作。

第十条信息中心是部网站的承办单位。

主要任务是:
(一)按照部网站总体规划和建设目标,制定建设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部网站主站的栏目设置和信息采编。

协助各司局、工作机构和事业单位设置调整子站栏目。

(三)负责部网站的网络安全保障工作。

(四)负责监测、分析部网站运行情况。

(五)负责统筹联络子站运行管理具体事项。

(六)负责部网站平台的技术支持和运行维护工作。

第三章网站名称和域名管理
第十一条部网站的名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域名为。

第十二条各司局子站的中文名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本司局的法定名称,工作机构或事业单位子站的中文名称为本机构或单位的法定名称。

各子站的域名为本司局、工作
机构和事业单位的简称汉语拼音首字+。

对出现重复的英文域名,由市场与经济信息司负责协调解决。

第十三条部网站域名的管理部门为市场与经济信息司。

域名解析等技术支持工作由信息中心负责。

第四章栏目建设
第十四条部网站主站和各子站栏目要依据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设置。

第十五条部网站主站栏目的调整要依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农业部的工作重点和网站建设发展的需要进行。

调整方案由市场与经济信息司批准,信息中心具体实施。

第十六条部网站子站的栏目应围绕相关司局、工作机构和事业单位的主要工作进行设置和调整。

调整方案由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后向市场与经济信息司备案,信息中心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专栏的设置应围绕部内某一时期重点工作或重大活动设置。

需要设置专栏的单位应填写《专栏设置申请表》,由办公厅负责审核,信息中心具体实施。

第五章内容维护
第十八条各司局、工作机构和事业单位要建立信息发布审核制度,将部网站主站信息公开栏目作为公开主渠道,并按照有关要求和相关工作流程,全面、及时、准确发布有关政务信息。

第十九条行政许可事项、非行政许可事项和其他公共服务事项,部网站提供统一的在线服务入口。

信息中心负责提供在线办理、状态查询、办理指南、相关材料下载、审批结果发布等功能的技术支持,各司局负责提供相关内容。

第二十条各司局、工作机构和事业单位应围绕公众关心的热点问题,按程序、有计划地通过部网站开展在线访谈、网上直播、热点解答等栏目,做好宣传解释工作,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第二十一条部长信箱、网上信访等咨询互动类栏目中的信息,由办公厅负责及时整理并组织相关司局回复。

信息公开栏目中的公开目录内容,由机关司局负责及时更新和维护。

第六章链接管理
第二十二条部网站实行网站链接审批制度,严格审核把关。

链接在部网站上的其他网站,应为省部级以上政府部门主办的政府类网站,或国家级新闻媒体主办的新闻类网站。

第二十三条未建设部网站子站的事业单位,可申请将本单位一个公益服务性网站链接到部网站。

第二十四条要求链接到部网站的部业务主管各社团组织的公益服务性网站,经归口司局和事业单位审核,报市场与经济信息司审定后链接到部网站。

第二十五条不具有对外信息发布和互动功能的业务系统,可以向市场与经济信息司申请链接到部网站。

第二十六条链接在部网站上的网站或业务系统必须达到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相应级别的要求,达不到要求的不能在部网站上链接。

第七章网络安全
第二十七条市场与经济信息司负责组织有关单位,对部网站每年进行一次安全等级保护测评。

信息中心要做好测评的基础准备工作,对测评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整改。

第二十八条信息中心要建立健全网络安全管理制度、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和安全防范工作体系。

第二十九条信息中心要加强对部网站的日常巡检和节假日、重大活动、重要敏感时期的技术应急值守。

强化技术防护手段建设,不断提高网络安全防护能力。

第八章运行保障
第三十条部网站运行维护费纳入相关单位部门预算。

第三十一条市场与经济信息司负责组织相关单位开展部网站的绩效考评工作。

第三十二条部网站绩效考评的主要内容包括:各司局、工作机构和事业单位负责维护的子站、栏目、专栏的信息更新情况、互动交流工作情况和安全保障工作情况等。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部属事业单位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单位的网站管理办法,并向农业部市场与经济信息司备案。

第三十四条部网站外文版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市场与经济信息司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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